最新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大全9篇)

时间:2023-09-05 23:38:21 作者:飞雪 工作总结 最新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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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一

(一)组织机构及防疫队伍建设情况

xx系xx下属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xx和xx,专门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监测、疫情处臵、疫情调查评估,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等工作。区级在编动物防疫工作技术人员及执法人员xx人,其中,中级职称xx人,初级职称xx人,技术员xx人,其他管理人员xx人。招聘驻xx检疫员xx名(区财政拨款xx元/月〃人)。辖区内共有xx个乡镇(街道),xx个村,有乡级兽医人员xx名(财政补助 xx元/月〃人),xx名村级防疫员(财政补助xx元/月〃人)。乡级兽医人员和村级防疫员的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免疫、诊疗、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畜禽标识佩戴,养殖档案建立,动物疫情观察、报告等。

xx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区已进一步落实乡、村级防疫员的待遇,乡级防疫员的待遇由以前的xx元/月〃人提高到xx元/月〃人,村级防疫员的待遇由以前的xx元/月〃人提高到xx元/月〃人。通过待遇的提高,稳定了防疫队伍,基层防疫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1、区级兽医实验室 xx年,在省、市发改委和业务部门的支持下,我区已完成区级兽医实验室的建设,配备了价值xx万元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xx台(套辆),能正常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和其他动物疫病的监测和诊断工作。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

(1)产地检疫报检点建设。xx年至今,我区根据上级安排,在xx个乡镇(街道)、xx、xx共建产地检疫报查点xx个,投入资金xx万元。

(2)动物卫生监管执法取证设备,交通工具等基础设施建设:xx年,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共投入资金xx万元,进一步完善了我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所需的办公设施,取证设备,交通车辆等。

(3)xx宰场屠宰检疫监控设施建设:xx年xx月,在市财政、市农业局的支持下,为加强对嘉旺屠宰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管理,投入资金xx万元,对该场屠宰检疫工作流程的重要环节,安装监控摄像镜头xx个,实行xx小时全程监控,大大提高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监管力度。

3、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xx年在xx附近建区级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场xx个。占地xx亩,投入资金xx万元,完成了该场土地平整、围墙、焚烧灶等设施的建设,能及时开展对xx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4、畜禽标识及疫病溯源系统设施建设:自xx年起,根据农业部13号令《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区全面实施了一户一簿,一畜一标制,牲畜耳标佩带率,免疫证发放率均达xx%以上。初步建立了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xx年,根据农业部67号令《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实施牲畜二维码耳标的佩带,并对辖区内xx良种繁殖场,xx公司xx场建立了动物养殖信息、档案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了畜禽养殖档案,为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

5、动物防疫冷链设施建设:近年来,我区致力于动物防疫冷链设施的建设,在xx下属xx添臵或更新了冷藏设施,现有大型冰柜xx台,冰箱xx台,在建冷藏室xx立方米。各乡镇(街道)均配备了冰箱和冰柜,乡兽医人员、村级防疫员均配备了专用防疫包(或冷藏包)。对提高动物免疫质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6、乡镇兽医站基础实施建设:xx年,我区xx、xx乡兽医站基础设施建设被列为新建站,xx兽医站被列为改扩建站。国家投入资金共xx万元,xx、xx各建乡级兽医站办公楼xx平方米,xx改建兽医站办公室xx平方米,同时xx个乡镇均配备了必要的办公设施、仪器设备以及交通工具(摩托车xx台),余下的xx个乡镇(街道)兽医站建设已纳入xx年有 关项目计划。预计xx年将全面完成乡镇兽医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一)饲养环节的监管

(1)切实开展免疫、监测、消毒等防疫工作。工作中以春秋两防和常年补针相结合,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猪蓝耳病、猪瘟等免疫项目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监测合格率达70%以上,确保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

(2)严格实施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制度。按照农业部15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区内动物规模饲养场、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等场所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发证,同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完成。拒不改正的,予以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或依法处罚,对动物防疫合格证到期的及时通知有关场所申报年检。同时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与项目扶持挂钩,对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或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或场)不予以项目支持。

(3)加强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的监管。规模养殖场、种畜禽场、养殖小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对饲养畜禽的来源、饲料配方、用药、免疫、出售等环节均要建立台帐,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

(二)流通环节的监管

切实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我区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畜主或货主在动物所在乡镇(街道)、xx屠宰场、xx报检点报检。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员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方能进行交易和运输,对调进本辖区内或出县境的动物,回收产地检疫证明或换证。对跨省调运种畜禽严格实行调运审批申报制。

(三)屠宰加工环节

我区内有贵阳市最大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宰生猪1000头左右。区卫检所在该场设驻场检疫办公室,开展日常检疫监督工作,共安排60名检疫员、5名监督员分两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该场已实施半机械化屠宰同步检疫。场内规划布局较为合理,生活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分开。设2条烫皮生产线和4条剥皮生产线,进出口分设,防疫制度健全,基本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取得了《动物防疫合格证》。入场动物产地检疫持证率90%以上,动物标识佩戴率90%以上,出场动物产品出证率100%,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填写规范。无害化处理率100%。

(四)活禽交易市场的监管

根据国办发[2006]87号文件《整顿和规范活禽交易市场、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流行的意见》,对城区心怡农贸市场和新天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区进行了整顿,其规划布局基本合理,活禽交易区与其它农副产品交易区分设,并设有专门的进出口通道,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等健全,xx每天派xx名检疫员监管,无证明的实施补检发证,上市活禽持证率达90%以上。

1、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切实制定了《xx区突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xx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预案》、《xx区防控牲畜口蹄疫工作应急预案》和《xx区防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工作应急预案》。

2、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面: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控、科学防控、果断处臵,狠抓免疫密度和质量。同时做好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疫病普查、培训宣传、监督指导等工作。工作中以春秋两防为主,日常补针相结合,全年开展督促检查等动物防疫工作。由于受生态环境、养殖密度、畜禽调运、屠宰加工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新老动物疫病在xx区呈暴发的趋势。xx年猪的“w”疫情暴发,发病生猪xx万头,死亡xx万头;xx年牛的“w”疫情暴发,发病耕牛xx头,死亡xx头;xx年xx月至xx年xx月牛的“w”疫情再次暴发,共xx个疫点,发病耕牛xx头,扑杀病牛及同群牛xx头;xx年xx月至xx年xx月狂犬病疫情时有发生,共有发病犬xx只,xx个疫点,扑杀病犬及疫区所有犬猫共xx只;xx年xx月xx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扑杀疫区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只xx羽;xx年xx月至xx年x月,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呈暴发趋势,共发病猪xx头,死亡xx头,扑杀病猪及同群猪xx头。动物疫病的发生对畜牧业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挫伤了养殖户的积极性,影响了公共卫生安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业务部门和广大兽医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大投入,明确防疫工作责任制,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待遇,确保畜禽免疫项目密度达应免数的100%,及时开展督促检查、监测、消毒等工作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禽流感、口蹄疫、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消灭了马鼻疽、马传贫两种疫病。动物疫病的发病率、死亡率xx年与xx年比较分别降低了xx%、xx%,畜牧业经济持续、健康、稳步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层兽医站,提高防疫员报酬,稳定基层防疫队伍。

2、争取政府资金的投入,完善动物防疫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建立疫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基层防疫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提高防疫队伍的整体素质。

4、切实加强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的管理,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二

二oo八年年初,我们根据省厅“关于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监督行风整顿专项活动的通知”精神和省市05年动物防疫工作具体安排,在全市组织开展了动物防疫监督行风整顿专项活动,并对该项工作作出了重点布置和落实。

1、开办畜牧兽医行业职业道德教育专题讲座,组织全体检疫人员进行大讨论。在六月份和十月份,我们先后组织了全市全体动物防疫员、检疫员进行了两次集中培训,进一步明确了作为一名动物防疫员和动物检疫员的工作职责,明确了各自的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进一步提高了全体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同时,我们还与每一名动物防治员、动物检疫员签订了工作承诺书和工作责任状,以书面形式约束他们的工作行为。

2、对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各项程序予以公示。年初,我们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统一的动物免疫、动物检疫工作程序,制订了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工作守则,与“五条禁令”一起,在各镇站醒目位置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促进我们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3、组织全体监督员、检疫员自学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提高全体人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年初我们向全市×××名监督员、检疫员下发了相关学习资料,专用学习记录本,制订了学习计划,要求全体人员按时间、按要求进行自学。先后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学习了《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专业法律,学习了动物检疫技术规范、动物检疫标准等一些专业性规范文件。对检疫人员的学习情况,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抽查和了解,基本上都达到了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另外在08年11月底,我们组织了全体检疫人员进行了学习情况集中考试,绝大部分同志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学习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4、对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各项工作进行明查和暗访活动。今年以来,我所先后组织了×××次暗访活动,暗访主要针对检疫员在屠宰场、屠宰点的宰前到场、动刀检验、规范出证等行为进行,共发现检疫员不宰前到场、不规范出证等违章行为×××起,并作出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在我市的周边地区先后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猪链球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元月底的禽流感疫情、二月中旬的外来生猪五号病疫情、五月份苏南地区的猪链球菌病疫情以及十一月初开始安徽等地的禽流感疫情的再次爆发频频冲击我市,对我市的养殖业和食肉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市,维护我市正常的养殖秩序,我们先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1、严防死守,防止各类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我市。除省级二墩港临时牲畜运输检查站外,在周边地区疫情发生时期,我们临时增设了大桥、二桥牲畜临时检查站,对外地调入我市的家禽家畜严格把关,严禁从疫区调入家畜家禽进入我市,对从非疫区调入我市的家畜家禽坚持凭准调证、非疫区证明、检疫证明、消毒证明放行,同时做好查证验物、运载工具消毒等工作,从源头上杜绝染疫动物进入我市。

2、对各类家畜交易市场、家禽交易市场、批发集贸市场进行严格的查证验物及复检工作,发现疑似问题,就地处理,防止疫情的扩散和传播。同时做好各个市场的消毒灭源工作,对场地、经营工具等坚持每天消毒,做好消毒登记工作。

3、对本市范围内上市的家禽严格做好检疫出证工作。对本市的上市家禽、淘汰家禽我们坚持做到登门检疫,见禽出证,凭证销售,绝不让一只经检有害家禽流入市场。

动物的产地检疫、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是我们的基础工作,今年以来,我们紧紧依靠各镇站委派检疫员的力量,全面认真地完成了各项检疫检验工作,各项指标在年初的基础上均有所突破。

1、狠抓了肥猪产地检疫中的登门检疫工作。肥猪产地登门检疫工作一直是我市优势工作,在全市及全省都名列前茅。为将此项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我们除了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对全体检疫员进行约束和规范外,在三月份和八月份对该项工作我们还进行了两次集中性的大检查,从每名检疫员的近期检疫农户中抽查5-×××户,逐户登门核实,逐户了解每名检疫员的服务态度和工作程序。通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除了对个别违章人员进行处罚外,还针对查出的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行为。目前,我们的肥猪登门检疫率始终保持在×××以上。

2、加强对外调进入屠宰场生猪的把关工作。对屠宰场等重点单位,我们派驻了专职人员从事生猪进场和流水线检验人员,对进场生猪尤其外地调入生猪严格把关,除查证验物逐头复检外,每车抽查×××生猪进行测温。对屠宰生猪从头蹄、肉尸、内脏三个环节进行同步检验,并抽查×××进行旋毛虫镜检。这样保证了从多个环节把好肉品的安全关。

3、把好苗猪的产地检疫和港口运输检查站查证工作。我们严格要求检疫人员必须做到见猪出证,凭标检疫。尤其对出境苗猪我们更加严格要求,在出境的主要关口二墩港,我们指派专人常驻二墩港牲畜临时检查站。对出境的苗猪逐头检查复核,严防染疫苗猪流向境外。二墩港检查站全年共检查出入境运输动物车辆3890车次,检查进出境家畜89513头、家禽×××万羽。移交处理违章调运家畜家禽违章行为×××起。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二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

本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七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为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派人在当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第三十七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十九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运输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控制、扑灭疫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

第四十条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

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第六十条

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第六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九条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条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七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七条

(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

(四)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四

区、街镇二级政府层层召开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下发《关于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动员部署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以街镇为单位,调整完善政企技企联系和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开展镇(街道)动防办主任、防疫员队伍和疫情测报员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调查畜禽存栏、免疫和发病情况,印发防治技术手册和宣传材料,申领和发放强制免疫疫苗,做到畜禽底数清、免疫情况明、队伍业务熟、防疫物资足,为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

(二)监测预警

1.完善测报机制。严格执行疫情举报核查、定期巡查等制度,采取印发疫情报告联系卡和村务公开等形式,公布区、街镇举报电话,拓宽疫情报告渠道。街镇动防办要每月组织村干部和村防疫员对散养农户和养殖场畜禽健康状况开展一次巡查,发现异常要及时报告,并填写街镇动物疫情统计月报表,月末汇总上报区防指办。

2.加强抗体监测。要进一步严格源头管理,加强抗体监测,确保免疫质量。根据市局监测计划,按照区不漏街镇、重点街镇不漏村、养殖密集区村不漏组的要求,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对漏免和抗体水平不合格的畜禽要立即进行加强免疫,及时堵塞防疫漏洞,确保存栏畜禽始终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4.加强病死畜禽监控和规范处理。街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村级防疫员要对所辖区域内养殖场(户)开展定期巡查。及时发现畜禽病死情况,就地展开调查,排查疫情。严格“五不准一处理”,即对病死畜禽,严禁出售、运输、加工、宰杀和食用,一律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监督养殖场(户)进行无害化处理。适时组织开展病死畜禽规范处理专项整治行动。

(三)预防和控制

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防控体系的作用,坚持防疫工作协调一致,措施一致,行动一致,不断加大强制免疫力度,形成“政府管面,部门抓线,场户抓点,群众监督,专家把关,群防群控,依法防控”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真苗、真打、真有效,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构筑牢固的免疫屏障。

1、开学前对全校师生做了健康申报表排查工作,并上交健康申报表存档。通过教师培训和学生微信宣传进行防疫知识的宣讲,做到各项预案人人知晓,流程人人熟知。

2、全校卫生工作为重点,教室,卫生间,食堂,保健室卫生每天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责任到人。

3、学校成立了疫情领导小组,对全校师生进行了疫情模拟演练,拍摄了相关视频。

4、医务室配备了充足的防御物资,校门口设置了临时隔离点。

5、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入校门分为两通道,间隔一米,测温+绿码才可进入校园内。

6、食堂每日进行消毒,责任到人,学生按班级,按固定位置进行就餐。

8、心理健康方面,学校设立了心理健康辅导站和配有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

9、近视防控方面,学校和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落实了每学期一次的健康检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2022年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确保全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有效保障全县畜牧业稳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实施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70%以上。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实施全面免疫;对猪流行性腹泻、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病进行指导性免疫。

非洲猪瘟监测面和排查率100%,畜禽圈舍消毒面100%,继续加快推进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三、时间安排

春季:2022年3月1日至3月9日为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为集中免疫阶段; 4月21日至4月30日为考核验收阶段。

秋季:2022年9月1日至9月9日为宣传发动阶段;9月10日至10月20日为集中免疫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为考核验收阶段。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所负责任,政府主要领导为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在政府领导下严格落实好“各乡镇人民政府保密度、县直各相关部门保质量”的防疫总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一是成立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镇包村干部和村书记为防疫领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对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物质调配、统一督查监管。二是村委会认真组织各村民小组组长及养殖户认真搞好动物防疫工作。要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细化,签定防控责任书,将任务落实到人。三是建立健全考核考评制度,明确奖惩办法和责任追究,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技术操作,强化防疫管理。县农业农村局认真做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要求实施免疫,一是全面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牲畜口蹄疫、牛羊布病和羊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以及其他常见多发疫病的免疫工作;二是坚持对饲养畜禽应免尽免,实施“五不漏”模式,降低防疫人员的工作量;三是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储藏、使用疫苗,确保疫苗合格,免疫有效,杜绝打假针、失效针以及浪费疫苗的不法行为;四是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养殖密集区域和规模养殖场疫病的防控监管和技术指导,健全防疫制度,完善养殖档案,为溯源提供依据;五是各乡镇人民政府抓好辖区消毒灭源工作,督导养殖场户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对养殖场进行消毒,保证消毒面积达100%。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五

本文目录
  1. 2018年防疫工作计划
  2. 乡镇卫生防疫的工作计划
  3. 乡镇卫生防疫工作计划
  4.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一、背景分析

我乡属于生活水平较低贫困地区,广大人们群众普遍认识及思想素质较不足及落后,但是为了全乡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0—7岁儿童),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防疫人员的辛勤努力下,使我乡的工作得到了平衡有效可持续发展,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克服种种困难,用实际工作成果来验证本年度卫生防疫工作的状况。

二、主要问题

我乡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防疫意识不足对卫生知识了解甚少,卫生防疫知识教育还不够普及,各项卫生防疫的防治水平能力不能适应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的需求,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各种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加大了此项工作的防治难度,病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存在消极心理,认为的了某种传染病就无可救药,防疫意识差,交叉感染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患了某种传染病不危及到生命就不当一回事。诸如上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

三、目标指标

(一)计划免疫

1.基础免疫:1岁以内儿童的卡介苗,百白破苗,麻疹苗,脊灰苗,乙肝苗(以下简称 “五苗”)每村接种率达90%以上,流脑,乙脑(以下简称“两脑”)每村接种率达85%。各村建卡率达95%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卡证相符,当年出生儿童健卡率95%以上,并按程序接种各种疫苗。

2.加强免疫:1.5—2周岁,4周岁,6—7周岁儿童分别加强百百破和麻疹苗,脊灰苗,麻疹苗和白破苗,加强率分别达85%以上,在麻疹疫苗接种存在空白薄弱的地方,更要对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乙肝疫苗接种:1岁以内的儿童全程免疫达90%以上,同时继续进行xx年以后出生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接种时不得收费。

4.为继续巩固消灭脊灰阶段成果,每年两轮脊灰强化服苗要克服松散麻疲思想,厌战情绪,每轮强化服苗接种率不低于95%。

5.冷链管理:冷链是免疫成败的关键,冷藏包应规范使用,做到清洁卫生,正确堆放疫苗,做好领发疫苗登记。

6.表卡证使用:表卡,证登统规范。按时上报各种接种统计表(常规报表12次即1,2,3,4,5,6,7,8,9,10,11,12月疫苗运转后填报表3-1-1及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报表,脊灰两轮强化每年两次报表)要求上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7. 抓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局,教委巧联(1998)一号文《关于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通知》精神,每年9月初对各公,民办小学的新生入学儿童进行查证工作,完成率100%,并进行补发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工作,以见到资料为准(学校名称,学生人数,持证人数,无证人数,补种人数等)

8.资料管理:按“计划免疫管理规程”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存档工作。

9.检查,指导,考核:每次疫苗运转要检查表卡,台帐,并每村定期不定期抽查预防接种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费及作为续聘村医的依据。

(二)疫情管理

按规定上报疫情:发现疫情时在做好核实确认的同时做好登记,上报卫生院。

(三)结核病管理

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及转诊工作,加强对病人的治疗督导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完成结核病人发现数。

2018年防疫工作计划(2) | 返回目录

为了搞好我镇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力争把xx年年成绩再提高一节,现制定xx年年防疫工作计划。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卫生院院长兼任防保组成员,督促防疫专干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并参与各项工作。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xx年至xx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尽量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首针接种工作。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但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对村医进行麻风病知识培训,完成对历年治愈存活的病人进行检查,同时对其家属进行健康体检。协助市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xx年年血检任务,发热病人血检村屯覆盖达85%以上,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5。5”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镇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及向地方广播站投稿,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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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乡属于生活水平较低贫困地区,广大人们群众普遍认识及思想素质较不足及落后,但是为了全乡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别是0—7岁儿童),自这项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及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防疫人员的辛勤努力下,使我乡的工作得到了平衡有效可持续发展,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克服种种困难,用实际工作成果来验证本年度卫生防疫工作的状况。

我乡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人们文化水平较低,防疫意识不足对卫生知识了解甚少,卫生防疫知识教育还不够普及,各项卫生防疫的防治水平能力不能适应预防和控制各种疾病的需求,随着流动人口的增加,各种传染病的蔓延和流行,加大了此项工作的防治难度,病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差,存在消极心理,认为的了某种传染病就无可救药,防疫意识差,交叉感染仍然存在,有的甚至患了某种传染病不危及到生命就不当一回事。诸如上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导致此项工作得不到有效的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

(一)计划免疫

1.基础免疫:1岁以内儿童的卡介苗,百白破苗,麻疹苗,脊灰苗,乙肝苗(以下简称 “五苗”)每村接种率达90%以上,流脑,乙脑(以下简称“两脑”)每村接种率达85%。各村建卡率达95%以上,发证率达90%以上,卡证相符,当年出生儿童健卡率95%以上,并按程序接种各种疫苗。

2.加强免疫:1.5—2周岁,4周岁,6—7周岁儿童分别加强百百破和麻疹苗,脊灰苗,麻疹苗和白破苗,加强率分别达85%以上,在麻疹疫苗接种存在空白薄弱的地方,更要对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乙肝疫苗接种:1岁以内的儿童全程免疫达90%以上,同时继续进行xx年以后出生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接种时不得收费。

4.为继续巩固消灭脊灰阶段成果,每年两轮脊灰强化服苗要克服松散麻疲思想,厌战情绪,每轮强化服苗接种率不低于95%。

5.冷链管理:冷链是免疫成败的关键,冷藏包应规范使用,做到清洁卫生,正确堆放疫苗,做好领发疫苗登记。

6.表卡证使用:表卡,证登统规范。按时上报各种接种统计表(常规报表12次即1,2,3,4,5,6,7,8,9,10,11,12月疫苗运转后填报表3-1-1及乙肝疫苗查漏补种报表,脊灰两轮强化每年两次报表)要求上报表项目填写完整,数真实准确,符合逻辑。

7. 抓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根据卫生局,教委巧联(1998)一号文《关于新生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的通知》精神,每年9月初对各公,民办小学的新生入学儿童进行查证工作,完成率100%,并进行补发接种证和补种疫苗工作,以见到资料为准(学校名称,学生人数,持证人数,无证人数,补种人数等)

8.资料管理:按“计划免疫管理规程”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存档工作。

9.检查,指导,考核:每次疫苗运转要检查表卡,台帐,并每村定期不定期抽查预防接种情况作为考核结果。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补助费及作为续聘村医的依据。

(二)疫情管理

按规定上报疫情:发现疫情时在做好核实确认的同时做好登记,上报卫生院。

(三)结核病管理

做好结核病的归口管理及转诊工作,加强对病人的治疗督导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完成结核病人发现数。

2018年防疫工作计划(4) | 返回目录

为了搞好我乡卫生防疫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力争把xx年成绩再提高一节,现制定xx年防疫工作计划。

十、卫生宣传工作:积极做好年度宣传工作,发动村医也积极参加宣传,形式采取出板报、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挂横幅等,在特定卫生宣传日出版墙报,大力做好专题宣传工作。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六

为了彻底消除病原体,创造良好的兽医卫生环境,保护畜禽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动物防疫人员必须坚持严格的消毒制度,执行消毒程序,做到组织、安排消毒工作到位为。

2、饲养、经营场所必须按照业务兽医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扎实做好本单位(场、户)生产、经营区和相关环境的消毒工作。

3、突出关键环节。饲养场、屠宰加工厂、贮运场所、交易市场等为消毒重点,要进行消毒,并执行消毒措施。

4、主要消毒措施。对重点消毒场所,入口设立消毒池,生产区入口设立消毒池,畜舍门设立小消毒池;生产区室内和室外环境,每天清扫一次,每周至少消毒一次;交易市场每集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屠宰厂每天屠宰结束后彻底清扫、消毒一次。养殖场在坚持平时消毒的基础上,每批出栏进行彻底消毒一次。

5、主要消毒程序:准备物品(消毒药、消毒器械)、采取针对性强的消毒方式、机械清扫、实施消毒、清除残余消毒药品。

6、基本要求,做到消毒彻底、均匀、覆盖率高、保持一定时间、确保消毒效果。

7、做好消毒记录等工作。对消毒的工作开展情况,要建立消毒登记簿,认真填写消毒记录,做到项目齐全;贮备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保证消毒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七

1、继续深化_精神学习。党的_以及十七届二中、三中全会、中纪委二次、三次会议精神的深化学习是全年建设“学习型”机关的中心任务,重点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做到年初制定学习计划,人人有学习笔记,有心得体会,有学习效果,全年组织集体学习和各类组织活动不少于每月2次;支委会不少于每季度2次,努力创新学习方式,定期过好组织生活,联系局系统业务实际开展好贯彻落实工作。

2、切实搞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根据_统一部署,全国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一批已在中省各地各部门开展,市县一级第二批学习实践活动预计在09年上半年铺开。我们要在09年已组织3次专题学习基础上,将切实按上级安排,组织动员全体同志,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要认真做好思想准备,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按时有效深入开展。

3、进一步解放思想,推进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突破发展。改革开放30年的经验证明,没有解放思想,就没有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就没有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要把_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作为突破发展的新起点,要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为动力,以突破发展为方向,动员机关全体同志不断地参与到解放思想大讨论中来,继续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学习讨论,提建议、搞调研,以实际行动抓落实。

4、继续深入开展解放思想,突破发展,创新创业活动,结合本系统业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同志们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为全市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突破发展建言献策,多搞调查研究,强化项目信息,创业指导,商务资讯、现代企业管理导入,论证咨询和招智引商工作,在创新中突破,在突破中创新,为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又快又好发展排忧解难,为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做贡献。

5、全面实现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任务完成。局机关全体党员要严于律已,克己奉公、依法办事,自觉地全力支持局、科级行政领导工作,转变观念,改善作风,做好本职岗位工作,开展好亮牌上岗,党员示范岗活动,确保全面完成局系统年度目标责任。

6、全面开展构建以“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务实型、和谐型”机关为内容的创建“五型”机关活动是的一项重大任务,机关支部印发了“安乡企支发〔〕14号《关于积创建“五型”机关08――09年工作计划要的安排意见》”,务必请全体党员高度重视,热情支持和积极参与,力争在今年收到较好成效。

7、全体同志要非常珍惜大家共同努力得来的“标准化党支部”命名,在新的一年里,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列入议事日程,党员每人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继续抓好“五个一”,自觉执行《党章》和党政法规法纪,遵守支部印发每人一套14个党建制度,标准不降低,工作不懈怠、学习有效果,考评不漏项,努力使“标准化党支部”名符其实。

8、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员目标责任制,不断提高反腐倡廉,艰苦奋斗意识,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把党内监督和廉洁自律教育纳入党员监管工作,坚持“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与违法违纪、赌博、懈怠、不和谐现象作斗争,履行“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服务承诺,营造文明、和谐、奋进、乐于奉献的机关风尚。

9、以改革和创新精神抓好中、省、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学习和宣传宣讲、贯彻落实,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促进“五型”机关建设,构建警示防线。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八

2012年大桥江乡动物防疫站春防工作计划为及时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搞好我乡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根据省、市、县防治重大疫病和春防工作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大桥江乡2012年春季动物防疫工作实施计划。

一、在元月份内,主要做好春节前的防疫工作检查,按照“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保障动物产品安全,使人民吃上放心肉为目的,及时对我乡的各大家禽养殖进行全面的防疫知识宣传,树立全乡养殖户防疫观念,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二、在二月份,主要做好全乡的畜禽存栏统计工作,及时做好春防前的准备工作,迎接春防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全乡动物疫情稳定保障养殖业安全发展,全面完成全乡的禽流,牛、羊、猪口蹄疫的防疫工作。

三、在三月份,主要完成全乡的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的防疫

工作,鸡新城疫、狂犬病、牛出败等常规病疫苗的免疫工作。

四、主要完成猪瘟的免疫工作,四月下旬,在我乡全面开展各种动物疫病的免疫复查工作,进一步巩固与完善“乡免疫周,村免疫日”的常年补免工作。

五、迎接县动物防疫指挥部对我乡的春防工作检查,根据“政府保免疫宽度,部门保免疫质量”的责任要求,更进一步强化我站及村防疫员的免疫责任。

村级动物防疫工作总结篇九

大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工作部门: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感

努力确保炭疽、狂犬病、山羊痘、传染性胸膜肺炎等疫病实现应免尽免,应免必免。

(五)各乡镇要按照《毕节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要求,建立健全本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从行政和业务两个层面明确责任,层层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逐级明确防疫责任区域,杜绝防疫死角。对因重视不够、组织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免疫密度低,造成疫情发生、蔓延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将实行责任追究。

三、搞好防疫,全面提升全县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一)加强动物防疫技能培训,确保免疫质量。畜牧部门要充分做好防疫物资准备,进一步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积极配合乡镇做好以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为重点的畜禽强制免疫注射工作,确保动物免疫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使易感动物常年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二)突出动物防疫重要节点,推动工作全面开展。要按照防疫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要求,重点抓好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养殖项目区、重要交通地段和重点区域的动物疫病免疫注射和检疫工作,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初步实现畜禽从饲养、运输到屠宰各环节标识和信息数据的查询和可追溯管理。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流通环节的畜禽,要求挂标率达100%;散养户以村为单位,畜禽挂标开展面达100%。

(四)加强防疫设施建设,提高动物疫病监控能力。县农牧局要加快动物疫情测报站等动物防疫项目建设,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动物疫情测报站及兽医实验室作用,进一步提高动物疫情预测预警能力,提升全县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四、加强检疫,有效防止外疫的传入和疫病流行

(一)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安排2名以上检疫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开展工作,确保出栏动物在离开产地前依法进行产地检疫,检疫率达100%,屠宰上市肉尸检疫率持证率达100%。

(二)加强引种引畜监管工作。各乡镇要将监管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凡辖区内养殖项目、养殖场户需引进动物的,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引进的动物除要附有检疫证明且证物相符外,同时还要落实落地报检和隔离观察制度,对于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要办理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审批手续。

(三)加强牲畜交易市场和畜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各乡镇要安排专人对辖区内牲畜交易市场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杜绝无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进入市场交易,上市交易的动物产品必须标识齐全,证物相符,持证率达100%。

五、强化督查,确保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在春、秋两季动物防疫工作期间,各乡镇要及时组织人员进村入户,对规模养殖场(户)、标准化养殖小区、养殖专业合作社和易发疫病地区等进行动物防疫专项督查,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防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及时总结提炼和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质量,彻底消除动物疫情隐患。春、秋两防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乡镇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防疫责任制建立情况、经费落实情况、免疫工作开展情况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动物防疫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对各乡镇目标考核内容。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