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借款合同条款范文(15篇)

时间:2023-11-13 07:47:12 作者:影墨 合同 民法借款合同条款范文(15篇)

借款合同是一种约定书,它规定了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相关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下是小编精心挑选的几份借款合同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年正规借款合同条款

甲方:

乙方:--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公关学校)。

经张东鲜女士介绍,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借款合同,严格履行。

一、借款金额:

伍拾万元人民币。

二、借款用途。

学校基本建设工程付款。

三、借款时间及本息结算还款办法:

借款时间:一年。(20--年9月26日至20--年9月26日)月息贰分。每季度末结算一次。乙方若有资金和还款能力提前还款,甲方同意乙方提前一个月声明并按实际使用时间提前归还本息。

四、质押物品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乙方用公司和学校一号办公楼《房屋所有权证》(运港字第00000242号)作抵押。乙方不能按时归还本息,甲方有权将质押房屋变卖收回本息或按每月所借款额的3%加收滞纳金。

五、上述合同一式三份,自签字到款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存一份。若有争议,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留印:乙方签字盖章:介绍及见证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个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

保 证 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个人借款合同的保证条款

保 证 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_____。

签约重要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以下事项:

一、请您在签约前,再次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权;。

(三)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的约束。

二、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的特别约定条款中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

三、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保证人为债权人给予债务人的借款提供担保。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双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含义:

一、保证人,指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保证人又称担保人。

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差旅费、电讯费等。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主合同。

一、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二、主债务实际期限与前款约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为准。

第四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五条 保证责任。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包括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清偿责任。

二、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 保证期间有以下两种方式:

1、全程担保:主合同约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清本金时,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每期应还本金的保证期间为每个还款日后两年。

2、阶段性担保:保证期间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还存在抵押担保的,则: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并已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以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则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则自以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债权人收执之日起,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解除。但对于在该日之前已到期的债务人债务,以及该日之前发生保证人或/及债务人的违约而引起的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的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

二、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七条 见索即付。

保证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均为见索即付,即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号与主债务金额的借款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偿责任。同时,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在发出借款催收通知文书后,无须经过法律程序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款。

第八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保证人为法人的,则:

(一)保证人是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实体,具有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自愿承担并履行保证责任。

(二)保证人签订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二、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保证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保证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三、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的任何账户中扣划款项用以清偿保证人应承担的债务及其他费用。

五、保证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债权人不接受其为保证人的下列事件:

(一)与保证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二)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三)保证人承担的各类债务、或有负债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质)押担保;。

(七)其他影响保证人财务状况或担保能力的情况。

六、保证人按时向债权人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报告、借款使用情况报告和债权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并积极配合债权人对债务人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债务人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资产负债、银行存款、现金库存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在不影响债务人今后偿还债务的前提下,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款项。但如果债务人同时面临保证人的追偿和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证人同意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债权人的债务。

八、如债务人与保证人已经或将要就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的,则该反担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实上损害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享受的任何权利。

九、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如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投资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的交易;进行其他任何机构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保证事先书面通知债权人。如债权人要求追加或更换担保方式和主体,保证人保证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方式和主体。

十、在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保证人不以任何方式转移、隐匿财产,或放弃、消极行使债权,或者以其他行为造成财产减少。

十一、保证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债权人任何部门或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违约事件,保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

十二、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十三、保证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将于申请前通知债权人,登记后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达债权人。

第九条 担保人义务的独立性。

一、本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合同不因其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保证人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债务人的责任的,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应继续按约定履行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借款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三、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均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保证人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二、违约情况发生后,债权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违约;。

(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要求保证人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的实际损失;。

(五)要求依法撤销保证人损害或可能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三、如保证人经营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债权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银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四、保证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保证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成就后生效:

(一)立约双方已签字或盖章;。

(二)债权人要求对合同进行公证的,则本合同公证手续已依法办理完毕。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保证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而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本合同经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若债务人违约,则保证人愿意放弃诉权、抗辩权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二)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条款

这篇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条款是文书帮特地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编号:××字第××号

签订合同单位:

借款单位: (简称借款方)

贷款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行(简称贷款方)

根据《建筑流动资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的规定,借款方为保证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向贷款方申请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各方权责,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规定 年贷款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用于 .

第二条 借款方和贷款方必须共同遵守《贷款办法》,有关贷款事项按《贷款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贷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收利息,利率为月息 ‰,超计划贷款的,超过部分利息为月息 ‰,逾期还款的加计利息 %,挪用贷款的',对挪用部分加收罚息 %。

第四条 贷款方保证按照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贷款方如因工作差错贻误放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损失时,应按直接经济损失,由贷款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贷款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检查时,借款方对调阅有关文件、账册、凭证和报表,查核物资库存和施工生产情况等,必须给予方便。

第六条 借款方如违反合同和贷款办法的规定,贷款方有权停止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七条 借款方的担保单位是 ,对借款方归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方未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担保方应在接到贷款方还款通知后 个月内负责归还。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3 份,借款方、贷款方、担保单位各执 1 份;副本 份,××、××、××等单位各执 1 份。

借 款 方:(公章)贷 款 方:(公章)

地 址:地 址: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担保单位:(公章)

地 址:

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及账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说明〕签订借款合同,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有担保单位,由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决定。合同副本份数,可由借贷双方根据需要确定。

民法借款合同

一、借款用途张__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万元。

三、借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

四、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_年__月起至__年__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

七、保证条款。

八、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

建筑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条款

鉴于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长期或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

2.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3.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3乙方向甲方提供3.条借款时,实际借款日期与还款日期以甲、乙双方办理的借据或者汇款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借据或借款支取凭证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4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实际借款日起计息,利息确定为年利率为____%的固定利率,若利率需要调整,乙方应于利率变更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但通知送达与否不影响执行。

第五条还款日期及还款方式

5.1甲方应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及利息,还款方式为。

第六条担保及抵押。

6.1为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实现,甲方以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作以抵押,该房屋基本信息如下:

房屋位置:

房屋性质房屋结构及现状。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房屋买卖合同价格: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房屋所有权署状况:产权人:;拥有%的产权房屋目前使用情况:

该房产所涉土地使用年限:

6.2甲方承诺及保证:

甲方承诺并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全部的所有权,权属无争议,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并承担借款本金总额的%的违约金。甲方承诺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不再增设其他抵押债务,否则给乙方造成债权不能实现的损失部分,甲方应向乙方足额赔偿。甲方承诺并保证向乙方提供的一切相关抵押房产的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完全符合法律与本合同关于抵押财产的条件。

6.3鉴于抵押物为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或乙方另行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登记备案手续或预抵押登记手续。甲方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在30日内或贷款人乙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拒绝在上述时间内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由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乙方予以足额赔偿。

6.4抵押担保的范围与期限:

6.4.抵押担保的范围: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及利息、借款人逾期应支付的罚息(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约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拍卖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登记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4.2抵押担保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担保的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6.5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6.6鉴于抵押物的现状,甲方应将关于该抵押物的买卖合同等相关信息原件在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前交由乙方保管,并且甲乙双方同意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交付由使用,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甲方使用该抵押物的,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但由于违反本条所作的改变而产生对该抵押物的任何增加物,该增加物则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关于该抵押物的维修、自然损毁应由甲方承担。

6.7抵押权存续期间,若甲方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乙方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贷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6.0条的约定处理。

6.8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或者提前还款。

6.9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6.1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注销预抵押登记手续。

6.12抵押物的处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甲方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乙方在行使抵押物处分权时,应向甲方或者该抵押物的合法占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在该书面通知发出后30日内,甲方或者其他占有人应立即无条件搬离该抵押房屋。

6.3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甲方。

6.4乙方处分抵押物时,甲方应予积极配合。抵押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甲方应当在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临时住房,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6.5乙方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的权利、义务:

7.1.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7..2甲方提前还款,应经乙方同意,并补偿乙方的预期收益损失及其他费用;。

7..3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4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5积极配合乙方对其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6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7.9抵押物共有权人发生变化、或者甲方变更住所、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发生其他债权债务诉讼、仲裁的,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

7.10其他。

7.11乙方的权利、义务:

7.1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7.2.2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

7.2.3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7.2.4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2.5借款期限届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清偿债务及利息,对于甲方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7.2.6其他。

第八条独立性。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

9.2.甲方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乙方债权的实现;。

9.2.3甲方未按期归还借款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欠息或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9.2.4甲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日与乙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附则。

10.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双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法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方:___。

借款方: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

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其它万元,向贷款单位申请(贷款种类)。

贷款万元。

第二条贷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途同意贷款。

土建平方米万元;。

其它万元。

第四条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第五条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

1.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万元,

2.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万元,

5.贷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万元,

6.其它资金万元。

第六条贷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贷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贷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贷款部分加收利息%。

第七条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贷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公章)贷款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签章)。

保证人(单位)(公章)。

签订日期:____

签订地点:____。

农户借款合同农村借款条款和

特别提示: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借款人为(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联保小组成员。

借款用途。

(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金额。

(大写)。

放款/还款。

账号/卡号。

第二条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

4.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12月20日结清借款利息。

b.按(月/季/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结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c.其他还款方式:

4.2借款人可以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也可以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从本合同约定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划收。贷款人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3在每期还款日前,借款人应向本合同约定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每期还款日从还款账户扣收;借款人有未偿还的借款本息或其他费用的,应及时存入还款账户,并授权贷款人随时扣收。

4.4若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挂失、冻结、止付、注销或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账户的,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还款账户已无法足额划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柜面还款。借款人未及时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或未及时到贷款人处柜面还款,导致未按期足额清偿到期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农户借款合同农村借款条款和

借款人。

住址。

借款金额。

人民币。

(大写)。

借款用途。

借款种类。

利率(月息)‰。

从一九九年月日起至一九九年月日止。

还款记录。

借款人签章。

(预留印签)。

还本金额。

还息金额。

经办员。

经借贷双方充分协商,愿根据《借款合同条例》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贷款利率按现行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如国家调整利率,按调整后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

2.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指定用途使用,如转移用途,贷款方有权进行加收利息、提前收回贷款等信贷制裁。

3.上列借款,借款方保证按期归还。未经批准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从逾期之日起,由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4.上列借款,借款方如无力偿还时,贷款方依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贷款办法,有权处理借款方的资产,以此收回贷款本息。

5.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份,借贷双方各持正本一份。

6.本合同经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联,借款、保证人各持一联,贷款方持联。

经办人印章。

保证人印章。

经办人印章。

贷款单位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印章。

信贷员印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中英文翻译外债借款合同条款

贷款方:

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用于借款方需要。

二、借款种类:个月非承诺借款。

三、借款金额:币种及汇率:x。

借款金额及币种:

美元比人民币汇率:按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四、终止权:

贷款方享有绝对的酌定权并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按照贷款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提供贷款与否。贷款方保留在必要时候书面通知借款方在终止本授信的权利并要求借款方马上清还所有未偿还款项和应付利息。

五、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首次提款日在年月日前。

六、借款利率及计息:

借款利率:本借款利率按动用日之年利率加计点计息,即:(一年期年利率+),相关之税捐、规费、扣缴均应由借款方承担。计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于还款日时与本金一次支付予贷款方。

七、还款:

借款人必须于本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借款人得视实际资金状况于5天前通知贷款方后可提前还款,并支付银行所产生之相关损失。本合同并无交叉违约条款及加速到期条款。

八、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违反本贷款函约定,借款人应全额赔偿贷款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所有损失。

九、不可抗力条款:

因自然灾害、政府外汇管制、暴动、恐怖主义或不可归咎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责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束。

十、特别约定:

1、根据月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定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人应根据9公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本合同借款在还本付息前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地方之法律规范。

2、本贷款函共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或盖章)。

借款方:(盖章)。

签订日期:

《民法典》中借贷合同是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出借人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负责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或同种类、品质、数量的实物的合同,传统上称为消费借贷合同。那么在借贷合同中如何约定借款利息?下文泰仁小编详细跟大家说说借贷合同如何约定借款利息。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36%(年利率,对应的月利率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借贷合同中规定的利率,24%以下为有效,24~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债务人已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36%以上为不当得利,必须予以返还。”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先利息后本金。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执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对出借人是相当不利的,因此,可考虑在借款合同中写明“若发生纠纷,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条款。

如经双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时,则偿还其价金。如为无偿借贷,借用人可提前偿还,出借人则不论有偿无偿,一般都不得请求提前偿还。未定期限的借贷,借用人得随时返还,出借人亦可酌定适当期限催告返还。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包括条款

就业工作是每个人都面临的问题。在国家法制日益完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它也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掌握一定的劳动合同知识。本文主要从实际操作的角度,介绍一些劳动合同谈判、签订的经验和技巧。

所谓劳动合同,是契约的一种,既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武器,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签订一份明确完整、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很重要。下面笔者着重从实操的角度介绍一些经验、技巧。

1、审查限制性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就业关系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通常会利用这种优势,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强迫劳动者接受,比如不合理的服务年限、苛刻的劳动纪律等条款。这类条款片面强化劳动者的义务、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以及回避用人单位的责任,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实践中,这类限制性条款主要危害在于影响到劳动者的人身、经济、休息休假等主要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引发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时应当注意认真审查、推敲相关条款,全面充分理解这类条款的真实含义,并对其中的不合理甚至违法的部分提出异议,避免日后吃亏。因为一些这类条款并不一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只是对劳动者一方相当不利,万一打起官司,话劳动者又不可能主张无效的话,只能自己承担苦果。

2、审查试用期条款:因试用期问题引发劳动纠纷也是比较常见的。法律对试用期有较明确的规定,比如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期内,试用期内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合同期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等等。但由于大多数劳动者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一些用人单位借此签订违法的试用期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过长的试用期,都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长短涉及到工资转正、经济补偿金、培训费以及职工自行流动等问题,提醒劳动者应予留意。

3、审查工作岗位、地点条款: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案件,是由于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确引起的。严格上说,这属于劳动条件的一个范畴,用人单位提供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地点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这个空子,故意不把工作岗位、地点写进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的目的,无限度扩大用人单位的管理权。遇到此类情况时,劳动者往往很被动,甚至对于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合同内容、故意进行刁难毫无办法,不得不主动辞职。因此,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一并明确工作岗位、地点。

4、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5、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6、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7、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几点经验技巧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重要的,其它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应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就可以了。总之,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小事,应当了解一些劳动法方面的规定,在谈判、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的时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容易吃亏。遇到一些签“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该更加小心了。

文档为doc格式。

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2、贷款种类。

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3、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

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6、借款利率。

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

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8、违约责任。

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9、保证条件。

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英文翻译外债借款合同条款

贷款方:

注册地址:

日期:年月日

借款方: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人:

开户行:

外币结算帐号:

一丶借款用途:用于借款方需要。

二丶借款种类:个月非承诺借款。

三丶借款金额丶币种及汇率:。

借款金额及币种:

美元比人民币汇率:按汇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折算。

四丶终止权:。

贷款方享有绝对的酌定权并以个案处理的方式,按照贷款方认为合适的条款和条件,决定提供贷款与否。贷款方保留在必要时候书面通知借款方在终止本授信的权利并要求借款方马上清还所有未偿还款项和应付利息。

五丶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首次提款日在年月日前。

六丶借款利率及计息:。

借款利率:本借款利率按动用日之libor年利率加计点()计息,即:(一年期libor年利率+),相关之税捐、规费、扣缴均应由借款方承担。计息:借款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于还款日时与本金一次支付予贷款方。

七丶还款:。

借款人必须于本合同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借款人得视实际资金状况于15天前通知贷款方后可提前还款,并支付银行所产生之相关损失。本合同并无交叉违约条款及加速到期条款。

八丶违约责任:。

若借款人违反本贷款函约定,借款人应全额赔偿贷款方因其违约而蒙受的所有损失。

九丶不可抗力条款:。

因自然灾害、政府外汇管制、暴动、恐怖主义或不可归咎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责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受本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的约束。

十丶特别约定:。

1.根据1月14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合同签定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文件作为债务合同生效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

2.债务人应根据公布的《结汇丶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本合同借款在还本付息前须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丶其它约定:。

1.双方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地方之法律规范。

2.本贷款函共一式三份,贷款方丶借款方丶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或盖章)。

借款方:(盖章)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