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精选8篇)

时间:2023-09-09 09:49:22 作者:文锋 工作总结 2023年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精选8篇)

总结的内容必须要完全忠于自身的客观实践,其材料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允许东拼西凑,要真实、客观地分析情况、总结经验。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总结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一

:指的是在具有重大危险源的设备或场所,对其可能产生不安全及危险因素,通过告知的`形式,向工作人员传达安全信息,避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一种措施。

1危险源名称、危害物质及数量、存在部位或由何种作业活动导致危险源产生、可能导致的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2如果重大危险源告知牌按区域或岗位制作的话,如果某岗位重大危险源较少,告知牌有大部分空白的话,可以在告知牌上布置警示标识或说明重大危险源特性及危害。

3、预防控制措施不应只包括作业活动中的注意事项,还应包含教育培训、遵守规程等方面的描述。

aq/t9006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1、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制作,美观性、实用性、经济性、权威性与一体。

2、防碎、防潮、防水、防火、绝缘、耐腐蚀、耐晒、耐高温,持久耐用。

3、符合最新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

烟花爆竹

冶金

煤矿

电力

机械制造企业

水泥、有色、烟草

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二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作用,按照公司对各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项目部规章制度。在工程监理项目部的监理人员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同时遵守本规定。

一、项目监理部人员监理工作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与工程及业主对监理工作的有关的规定。

1、总监全面负责项目部的监理业务,及时检查、督促、指导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业主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服从总监的日常管理,按各自专业分工做好“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为鼓励员工提高专业的素质,加强工作的责任心,今年公司将在原有的工资基础上实行奖金制度,额度为每月()元。如全季度胜任本职工作,在工作中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奖金在季度后统一发放。

3、专监的奖金将于各自所监理的工程实体挂钩,(如资料的整理、归档、建立监理资料台账,包括;方案、资质、原材料、检验批、监理通知单、联系单及回复单。文件的打印、发放,专监要适应现状,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入角色。

4、监理人员每天早上8:00在监理项目部签到,下午6:30签退。重要工序需连续旁站监理的必须加班,加班人员由本专业分工负责,如遇加班时间过长时,在不影响工作时安排现场监理加班可换休。15、监理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勤的需事先请假,超过一天需要书面形式请假,月累计请假2天以内的由总监批准。超过2天的由公司批准。特殊情况另行考虑,可视情况安排他人顶班。所有请假均需征求甲方意见。

6、上班迟到、早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缺勤的,上报公司按相应考勤制度处理。

7、总监或总监指定考勤负责人负责监理人员的考勤,出勤、缺勤、迟到、早退均须有书面记录,监理人员请假须有书面手续。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其它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验收,由于失职造成下一道工序未能正常施工的。

2、将不合格的工序、材料、成(半成)品、构配件按合格验收的。

3、资料不全或不合格便进行验收的。

4、发现质量或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或不下达指令及时制止整改。

5、未按规定准确及时记录好《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的。

6、对本职工作未尽职尽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7、在与工程有关的施工、材料供应商中充当中间人、兼职或合伙的。

8、违反甲方针对工程施工管理所制定的有关规定的。

9、故意损害业主、承包商利益的。

10、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

11、有卡、拿、吃、要现象、参与可能与建设单位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的。

12、发现问题未及时进行处理,且未向总监理汇报造成损失的。

13、有打架斗殴、盗窃、酗酒行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及项目部造成重大损失的。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有关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报告。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提供有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围堰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考核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当经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5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 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四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合同管理既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又是必不可少的控制手段。因此,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工作。

依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制定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 由专人负责各项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合同签订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经领导同意签字、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条文清楚完整,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违约责任。本着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恪守合同。避免违约行为,尽最大可能消除不利影响实现合同预期目标。

四:合同管理人员每月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分析一次,并同时送到业主、施工单位。检查结果在监理月应予以反应。 。

五: 由于水利工程耗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条件多变,又具有不可逆转的质量特性,所以在施工阶段强化合同措施,协调约束各方行为,是搞好监理工作的基本途径。因此应完善合同咨询、定期检查和协商制度,以实现工程的建设目标。

六:当发生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本着有利于施工的正常进行,不损害工程质量,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地协商调解。

七: 管理好监理委托合同:每月总监主持月度工作总结时,应检查分析监理委托合同的履行情况,督促每个专业工程师按照合同、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遵守行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达到全面履行合同的目标。

八: 对于合同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和有争议的重大事项,总监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反映,由监理单位主管领导出面进一步与合同双方协商,以求得争议及时解决。 。

九:合同管理人员应保守机密。做好合同归档和借阅工作, 建立合同执行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合同执行情况》汇报。

十:认真做好合同文本的保管工作。合同档案应防潮、防蛀、防火、防盗。合同档案需专业人员保管,避免破损。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五

西宁市主城高速环线(西城大街)

连接线工程

监理部安全管理制度

监 理 机 构: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安全监理工程师:

编 制 日 期: 2016年7月15日

监理部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安全监理资料管理体系

1.1为加强对安全资料的管理,在公司设立相应的部门负责本公司安全监理工作及资料的管理,并设专人保管。

1.2安全监理资料应按岗位职责分工,由监理人员编制与填写。1.3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有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整理、分类及立卷归档。

1.4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应按照具体的分工和要求进行填写和履行签章手续;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1.5安全监理资料必须收集及时、真实完整、分类明确,能够全面反映监理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

1.6监理人员应做好监理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纪要会签要及时。

1.7安全监理资料应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汇同其它监理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2.1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及施工单位的实际状况。2.2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应保证字迹清楚,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计算机形成的工程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手工签名的方式。2.3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签字前修改或涂改应有标识,签字后作为结果性文件不得修改或涂改。

2.4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资料可以有记录表,文字记录、图片多种形式,并以文字形式作为传递、反映、记录各类信息的凭证,监理人员应做好资料的收发记录和签证。

2.5监理日志中应当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情况,记录发现和处理的安全问题及现状。

第二章 安全监理管理内容 监理规划:

2.1对于中型及以上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指导和规范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监理文件之一,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针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在编写时应使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指导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实施细则。

2.3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工作流程,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的检查方案。2.4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人审批后实施。2.5在安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2.6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2.6.1已批准的安全监理规划。

2.6.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2.7.1编制依据。

2.7.2工程概况。

2.7.3专业工程的特点。

2.7.4安全监理工作的流程。

2.7.5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

2.7.6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3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工作报审资料 3.1核查施工单位的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3.2.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2.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事故处理与报告制度等。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项目部是否建立了这些制度,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

3.3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保留其复印件。3.4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其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应齐全有效。

3.5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企业派驻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应符合规定。施工项目部应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配置及分工情况报项目监理机构。3.6审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3.7审核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电焊工、起重操作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等。以上证件需核查原件,保留复印件。

3.8.1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8.2建筑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3.9.1编审程序的审查:编制、审核及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3.9.2编审内容的审查:安全生产有关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9.3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9.4基坑支护、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9.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9.6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1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费用清单。

5.1 主要施工机械设施是指:挖掘机、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搅拌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筑路机械等。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机械的验收记录进行检查,检查验收记录中的验收程序、结论和确认手续,并签署核查意见。

5.2巡视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设施的搭设情况,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设施的验收手续进行核查。

6.1现场起重机械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填写表b2-4《施工现场起重工机械验收核查表》报项目监理部对起重机械设备验收程序进行核验。

监理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填写表《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整改通知单》。其中应包括检查情况及安全隐患、整改要求、整改时间等内容。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工程中,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的,应当签发《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部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项目监理部应当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隐患监理报告书》上报有关部门。

10.1监理旁站方案中应编制安全监理旁站内容。

10.2.1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顶升。10.2.2 起重吊装工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日志要求包含以下内容:

11.1.1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11.1.2抽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11.1.3抽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11.1.4抽查施工前管理人员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11.1.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11.2对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查情况。

11.3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1.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其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情况,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专项检查事宜。

11.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检查记录进行抽查情况。

11.6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发出的整改指令,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11.7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在施工准备阶段已进行审核通过,在施工阶段,通过检查手段,督促其正常运行的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11.8施工阶段的自查情况,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按企业自身要求进行的内部安全检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

11.9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并详细记录。11.10项目监理机构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安全监理的重点监督、检查、验收内容,详细记录。

11.11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规则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记录情况。11.12监理人员发现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其提出整改要求,并检查整改结果,做详细记录。

12安全监理月报

12.1监理月报应包括安全监理内容。

12.2监理月报中的安全监理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 12.2.1本月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情况。12.2.2本月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12.2.3安全隐患及安全事故处理情况和采取的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3.1监理工作总结应包括安全监理的内容。

13.2监理工作总结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签认后报本监理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向建设单位提交。13.3监理工作总结包括的内容还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相关规定。

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西宁主城高速环线连接线工程项目监理部

2016年7月15日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六

今年在__县辖区担任项目总监一职,负责__项目。一年来,在总监办的领导下,在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和施工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本人以“科学、公正、公平、诚信”为原则,以优质的监理服务质量不断加强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的关系,不断优化内部管理和运作模式,监理部的工作成效日新月异。

“严谨科学,勤奋工作”是本人自我要求。严格遵守总监办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够按时出勤,遵纪守法,注重团结。

在工作上,虚心向领导和其他同志请教,使自己受益良多。接受每项监理任务后,鉴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极少监理员实习多的情况下,工程师三名、监理员四名而且要监管五个项目;在雨天不能施工的情况下组织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学习监理规范,加强提高监理业务工作水平。

自己认真审阅各个项目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对图纸和设计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或不明之处及时记录整理并通过建设单位同设计人员沟通以利于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保证了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一、在质量控制方面:

3、检查督促承包单位完善管理,保证质量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扭转监理人员较少而不能对整个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督的被动局面。

5、按照新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对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控制。

二、在进度控制方面:

精神卫生中心综合楼工程工期要求非常紧,自己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催促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基本保证了各项工程的按期完成。__村并村基础工程40栋基本在雨季前完成了,便于下一步工程的顺利进展。

三、投资控制方面:

一年中,自己深入各个工地,对土方工程和各项施工工作量进行测量核对,对入场的各种材料进行鉴别验收,保证了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协调管理方面:

由于前期工作中,承包单位项目部管理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班子不到位,给监理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监理部除经常向建设单位通报情况争取支持帮助外,尽可能处理好各施工队之间和外部环境的关系,协助承包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五、加强监理部内部管理:

监理公司的服务质量是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为核心的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行来实现。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我觉得加强项目监理工作的质量保证体系是非常迫切的,我在工作和实践中,总结应用了“一个核心”、 “三项措施”,取得较好的成效。

1、“一个核心”就是落实总监责任制。

(1)预控管理;

(2)程序管理;

(3)文件签署;

(4)检查考核。

2、贯彻三项措施。

(1)技术交底先行;

(2)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验收;

(3)定期开展学习交流。

在监理实践中,认为通过“一个核心、三项措施”,努力构建项目监理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不但抓住了重点、提高了监理工作效率,而且有助于明确监理人员职责、规范监理工作的行为,为创建“专业化、规范化”监理工作的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程现场管理包括开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及移交等四个阶段的工作。工程现场管理由工程部负责,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设计单位、造价管理部等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对项目监理的工作进行监管。

第二章 工地会议

第四条 施工进度协调会根据具体内容可由工程部或项目监理组织。

施工进场预备会由工程总监组织,项目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在预备会上由工程部总监介绍甲方项目组成员及职责、权限,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总监及对监理单位的授权,由工程总监宣布项目管理制度及项目总监介绍项目监理组成员分工职责及项目监理工作制度,然后由施工单位介绍施工项目部机构成员及分工。

第五条 项目组例会

工程部例会定期召开,由工程总监主持,项目组全体人员参加。项目组各专业工程师应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汇报,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并由工程总监和工地代表的对下一步工作做出指示和意见。

第六条 工程专题协调会

针对技术、设计、验收、工期、质安、纠纷等进行协调讨论并形成决议,由工程部不定期组织召开,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七条 工程部人员应参加由项目监理组织召开的工程监理例会、施工技术方案审查会、中间验收和预验收会、工程专题会议,并协调处理会议中提出的问题。

第八条 工程部负责制定工程部人员工作职责和主持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划、管理制度,经工程总监审批后生效。

第九条 工程部负责办理与现场施工有关的外部审批手续,做好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十条 确定施工单位后工程部应按工程项目总体进度要求及时安排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

第十一条 开工前工程总监代表建设单位签署开工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详细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的审查,凡是会增加工程成本的方案、技术措施应经工程部批准并填报工程成本增加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分级审批后方能实施。

第十三条 参加对重要结构的隐蔽验收,组织监理、设计部门对重要装饰工程及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项目样板确认,并跟踪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对照样板的执行情况,在竣工时应按样板的标准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工程部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应跟踪检查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施工质量,督促监理组对材料、器具的选样、进场、检测和隐蔽工程按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掌握工程现状并向工地代表报告。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工地代表应向工程总监报告。

第十五条 现场发生设计或技术问题时,工程部工程师负责通知设计人员到场处理,并跟踪办理现场技术联系单和设计变更的确认手续。

第十六条 工程部负责审查监理组提交的监理规划、监理简报及对外报送的专题报告,并督促检查监理组规范化地开展监理工作,做好“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部定期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规范监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整改,重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工地代表代表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和签署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并按照公司的增加工程签证管理程序办理签证的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部负责协调现场总、分包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工程部成员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预验收,工程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由工地代表负责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物业接收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移交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工程部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再次组织移交。

第四章 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措施,同时报告监理及工程部,工程部应及时进行处理和向工程总监及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项目监理总监、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地代表及有关方面人员共同分析原因,责成事故责任方写出事故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和安检部门、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项目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处理后,责任方应出具处理结果的书面文件,监理公司负责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送项目组。

第二十七条 工程部应注意收集现场的第一手资料,并根据文件档案资料性质分类管理,重要资料原件交公司行政部归档。

第二十八条工程部应对往来文件资料进行收文、发文签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部应建立项目管理日志,重大项目应每月定期向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提交项目管理简报。

第三十条 工程资料应安排专人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工程部成员应保证到现场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一半,并在节假日根据工程的需要安排相关专业工程师到现场值班,项目工程师离开现场须经工地代表同意。

第三十二条 零星工程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五、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部应安全专人有重点的旁站。

七、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公司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

监理工作总结精辟篇八

一、监理部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

1、完善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__年来,根据工作需要,监理部除第一责人和专职安全工程师外,其他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成员有所调整。调整后的监督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各监理工程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管理理念,有责任组织或参与各类安全检查活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确保了安全巡查和日常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连接,进一步足进了监理部各项安全工作的开展,加强了监理部内部安全管理及对各标段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

2、加强内部学习教育,进一步提高安全监理标准

监理部利用业余时间,全年开展了多次的专题安全学习和教育,通过讲解事实案例、组织应急逃生演练等多种形式,形象生动的表达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监理内部会议传达了国家关于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措施、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安全指示和要求,通过这些活动,极大提的高了全体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监管能力。

3、各级人员团结协作,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监理部明确要求:全体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理活动的同时,必须遵守业主方的现场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业主、施工方的安全监督和检查,严于律己。要积极履行各自岗位的安全职责,严格控制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协调解决,对于较大隐患,通报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同时向业主方汇报,共同应对和整改。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项目没有通过监理部安全检查验收合格的,不允许施工单位开工,严格规范施工程序,加大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有效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营造出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安全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1、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对不足之处逐步改进并实施

场内临时用电、边坡防护、吊装作业、机械设备、脚手架搭设、桥梁灌注桩施工、钢性屋面施工等施工作业点比较分散,安全管理任务十分艰巨,针对上述特点,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根据工程施工顺序划分阶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施工进度安排,适时调整管理重点,逐步实施,为全年的安全监理工作尊定基础。

2、密切配合业主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按照“监理规范”履行职责,监理部始终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管理理念,密切配合业主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及时准确地传达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积极督促各施工单位落实和执行,协助业主开展季度安全大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季度例会、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强化措施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全年有效处理业主下发的安全类管理文件11份,安全类工作联系单13份,并做到了及时传达督促落实的原则。

3、继续加强对承包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审查

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监理部在对各工程施工单位20__年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的审查力度,包括组织机构调整申报、安全生产指导性文件的适时增补和修改、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审核、特种设备进场检验检测、危险源识别评价、风险分析和控制的更新、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的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复查记录、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总结等,有力保证了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4、适时开展危险源辨别,督促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投入的机械、设备、人员以及施工面随着工程进展不断发生改变,安全隐患随之增加。为此,(句容绿色动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及监理部及时督促各施工单位适时开展危险源辨别活动提前对安全风险进行预警,及时下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提前对危险源进行控制。现场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对于不能按照要求期限彻底整改的,除继续要要求整改外,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给予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直至停工整顿。

今年以来,监理部共下发安全类《监理工程师通知书》11份,《安全隐患整改指令》15份,跟踪落实整改、复查等工作全部按照要求落实完毕。

5、重点和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项目的安全控制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控制细则》有关条款分,本年度各施工单位存在的重点和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项目包括:冬季施工防火防滑防坠落、雨季施工防坍塌触电防雷击、防台风、脚手架、高处交叉作业、特种设备使用、高边坡的基坑支护、临时用电、高空防护措施等。监理部要求各施工单位对重点和危险性较大施工作业项目提前做好防护措施,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预防控制措施》,并实行专项安全检查验收制度,现场做出检查验收和记录。对未能通过安全检查验收的施工作业项目,或专项验收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未能彻底整改前,现场监理不予该项目开工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6、定期组织参与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及各项安全例会

今年1月份至12月份,由监理部组织定期安全大检查24次,各项例会63次。每次安全大检查均结合当月施工生产特点,分别对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实施检查外,对“春节来临安全生产稳定”、“春节后复工生产”、“冬末春初高边坡稳定”、“强制标准宣贯”、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节日间安全生产稳定”、“冬季施工安全措施”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也做出重点检查。查后于各标段现场营地及时召开总结会,对各标段存在体系资料不完整、体系运行不正常、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部规范等问题及时下发检查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执行,检查、复查结果均留有记录和影响资料,以备归档和查验。

7、督促、检查、落实及季节施工安全措施

监理部对预案和季节性施工安全措施适时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各处的挡土墙施工、钢筋石笼安置,监管人员和制度的落实,生活、办公区域及施工现场临时排水系统疏通情况,并加强了对高处作业及简易办公楼、宿舍楼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检查;春冬季节,督促落实防火灾、防中毒事故等的“六防六治”工作,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的监控,强化做好施工人员的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交底,确保汛期和季节性施工安全。

三、本年度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本年度存在的问题:

1、个别项目模板支撑施工时未按专项方案实施,督促整改不到位(整改措施:到现场跟踪检查,督促支撑系统严格按照专项方案实施,严格要求,勤于检查)。

20__年已经来临,我将会在各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不断探索和开拓安全监理的新思路,以科学、公正、守法、诚信为准则,进一步加强与各施工单位的沟通,充分吸取20__年度安全生产的经验和教训,彻底消除安全管理漏洞和遗留的安全事故隐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手续,充分调动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好监理规范。加大现场管控力度,充分掌握安全管理技能,真正做到“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坚持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保障安全费用和安全资源的有效投入,全面提高安全监理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