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

时间:2023-06-24 14:48:36 作者:曹czj 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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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8号),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管理的在京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一)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  

(二) 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 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部门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章  培训内容与形式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进行设置,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三)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以及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或者受聘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训;

(六)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八)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九)参加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培训。

(一)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考试;

(二)参加国管局组织的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考试;

(六)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参加国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八)国管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国管局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培训、考试、考核合格或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项培训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八)参加国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分。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取得规定学分的,可由本人提供有效证明,经所在部门核实盖章,报国管局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四章  培训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国管局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术团体等教育资源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注重社会效益;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培训单位,每年1月31日前填写《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登记表》,提供相关材料,报送国管局。国管局于每年4月30日前公布中央国家机关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要求,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妥善保管档案以备查验,并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培训情况以书面形式(附电子版)报国管局。

第五章  培训师资与教材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会计类专业教授职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二)承担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会计类专业副教授职称、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国管局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国管局坚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开发和利用相结合,按照全国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选择和编写教材,加强教材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选择、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自愿选择购买培训教材,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推销、搭售培训教材。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管局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培训单位将培训信息上报国管局,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接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按国管局要求进行登记。

第三十 三 条 会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 第 十七条规定未满24学分的,可通过 国管局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补齐学分后予以登记。

第三十四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国管局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或者认可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继续教育,不予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第三十五条   国管局定期对承担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二) 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国管局将各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法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所指会计人员是指在总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担任财务会计工作的员工。

总公司财务部对所有会计人员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总公司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办理。委派到子公司工作的会计人员按照《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会计人员管理主要包括对会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资格认证、培训及继续教育、聘任与职称评聘、业务考核、轮岗制度、回避制度、考核与奖惩和业务档案等方面的管理。

所有会计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必须在财务部登记备案。工作单位、学历、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年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持证人员,由财务部收回其从业会计业资格证书,并上缴上级相关管理机构予以注销。

(一)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国家、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行政处分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会计从业资格的。

(三)阻挠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检查,拒绝、隐匿、谎报或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情节严重的。

(四)缺乏职业道德和基本业务素质,对单位账目混乱或严重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经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其它相关知识和法规制度。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形式除包括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外,还包括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学历教育、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以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的聘任应根据岗位设置、岗位要求、年度考核以及总公司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会计人员的职称评聘分中级及以下职称评聘和高级职称评聘,中级职称按照“以考代评”的原则进行,高级职称按照“考评结合”的原则进行。

凡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在会计岗位上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属轮岗范围。轮岗工作由总公司财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

在同一单位会计岗位上连续满三年原则上需要轮岗,委派会计的轮岗按照《赣南电力实业总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退休前两年者原则上不再轮岗。

财务部所有会计人员不得有直系亲属关系。委派会计的回避制度按《总公司会计委派制办法》规定办理。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以及配偶关系。

会计人员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准以及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等,并结合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和不能胜任工作的会计人员按总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对违纪违规的会计人员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会计人员业务档案是衡量会计人员业务水平,评价其业绩以及年度考核和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业务档案按照会计人员登记情况建立,主要包括会计人员登记表、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考核与奖惩等资料。

本办法由总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二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财务处(含独立和二级核算财务》要根据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2 、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3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 、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5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

1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有利于分清职责,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2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3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工资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审核、稽核、总账报表、档案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电算化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三、岗位轮换制度

为使财会人员能够全面熟悉会计业务,掌握全盘会计信息和全面发展的财会人员,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1 、财务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工作可每两年轮换一次。

2 、财务处一般工作人员会计岗位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第1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素质的会计队伍,为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做出应有的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1.会计人员由企业财务部统一管理,企业内部需要进行独立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部门,由企业财务部委派会计人员负责该部门的会计工作。

2.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由企业领导会议经过研究讨论后决定。

(2)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聘用、解聘由财务部提出意见,并报企业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任免、调动、聘用、解聘手续。

第3条  会计机构设置。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2.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计工作岗位可采用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但必须符合会计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的空白支票和有关财务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第4条  会计人员任职条件。

1.企业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及其他相关资格证书。

2.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正确处理各种财务会计事项。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2)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3)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企业领导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身体条件,即要求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5条  会计核算制度。

1.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6条  会计人员轮岗制度。

1.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采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换和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2.会计人员的轮岗期限限定为每   年进行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具体对待。

3.会计人员在轮岗时应将原分管的工作情况向接交人员详细介绍,必要时写出书面材料移交并存档。

第7条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轮岗或者因故离职,都必须按企业《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的规定及时办清交接手续,否则不得调动、轮岗或者离职。

2.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工作交接管理标准》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因事暂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8条  会计人员培训制度。

1.大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逐步建立一支熟悉生产过程,懂得生产经营,素质高、作风硬、业务精的会计队伍。

2.做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把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同专业知识培训结合起来,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

3.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4.建立业务学习制度,日常业务学习应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第9条  会计人员考核制度。

1.考核依据。根据会计人员在被考核期间的出勤状况、优质服务、核算质量、内控管理效果、业务学习和其他工作表现情况为依据,会计结算部领导、营业机构主管对所属员工平时工作情况随时记录,严格考核。

2.考核要求。考核要求客观公正,考核执行人对所属员工的考核尽可能用客观指标来衡量,尽量避免因各类弹性考核指标的不当运用而使员工工作实绩和能力考核出现结果失真,造成不公平现象。

一、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的收付,依据当天的现金收付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并清点库存现金,保证库存现金余额与现金日记帐的现金余额一致。

2、负责银行空白票据的领购、保管,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

3、保证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一致。

4、应认真填写发票事项、金额,确保每张发票填开完整规范。

出纳应当严格遵守的操作要求: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管理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3)出纳人员每月核对银行账户,如有未达帐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4)出纳人员应当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会计或总经理处理。

(5)超出限额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确保资金安全;

(6)会计人员应当履行监督、审计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实施抽查、盘点。

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用社会计工作管理的考核,提高会计核算水平,防范和化解会计风险,逐步促进会计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辽宁 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规范化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三条 会计规范化管理工作考核采用千分制,共分九个方面。其中:会计工作管理方面100分;会计基本规定方面150分;会计核算方面200分;会计档案方面40分;出纳业务方面80分;结算与联行方面100分;财务管理方面130分;计算机综合管理方面110分;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90分。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方法

第四条 会计工作管理方面100分。

(一)  会计机构及人员设置15分。

根据会计核算管理要求和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机构,明确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岗位设置中有不相容岗位混岗的不得分;按规定设置每少1人扣2分。

(二)  会计人员素质要求20分。

分管会计的领导应熟悉会计专业知识、具有组织、领导会计出纳工作能力,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秩序地开展会计出纳工作,阶段性成果明显。会计主管人员应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技能,持证上岗,即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分管会计的领导不熟悉会计工作的扣5分;无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的扣5分;内勤主任未达到助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的扣2分;会计人员无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会计人员持证不全的每人扣0.5分。

(三)  会计人员队伍稳定10分。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免、调动符合《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主管人员任免、调动未经县级联社主管部门同意的每人扣3分;基层会计出纳人员调动未经本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同意的每人扣1分。

(四)  执行业务制度学习情况10分。

建立业务规章学习制度,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未建立学习制度的扣5分;新上岗人员未经岗前培训的每人扣2分;联社每年组织业务培训不得少于二次,培训活动少一次扣5分;在岗人员不达标每人扣2分。

(五)  内勤主任配备及履职情况15分。

内勤主任坐班制度严格,岗位监督职责切实履行。营业部、信用社未配备内勤主任(主管会计)的不得分;配备不足的按比例扣分,每5%扣1分。其它网点未配备会计主管的扣5分;内勤主任、会计主管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不坚持坐班的每天扣3分。

(六)  建立健全会计检查制度15分。

要求严格执行财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辅导。未建立会计检查辅导制度的不得分;未按规定开展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每少一次扣5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认真整改的每项扣5分;县级联社未配备专职会计检查辅导监督人员的扣5分;配备不足的每少1人扣2分,每季无检查、监督辅导情况报告的缺一次扣3分。

(七)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健全,以岗定责,定期考核,奖惩分明15分。

未建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的不得分;岗位职责不明确的每个岗位扣1分;未坚持质量考核的扣5分。

第五条 会计基本规定方面150分。

(一)  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20分。

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十六项基本规定,会计核算达到“五无”、“六相符”。未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基本规定扣分大于等于5分。

(二)按规定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内部账户(含表外科目)15分。

有意篡用科目和账户的不得分;错用会计科目和账户,每个科目扣2分;应收、应付科目中有不合理挂账的,每户扣2分;挂账手续不全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的,每笔扣1分;违反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的,每笔扣2分;未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睡眠户的资金清理、核算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2分。

(三)按规定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和《储蓄实名制》等有关规定20分。

未执行管理不得分;结算类账户应报人行审批、备案,未报的每户扣2分;一般存款账户使用现金支票的一户扣2分;储蓄存款开户未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的每笔扣2分。

(四)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和事后监督工作25分。

严格内部制约制度,认真做好复核工作和事后监督工作。未做到双人临柜、钱账分管的不得分;账、表、凭证、卡未设置复核的缺一项扣1分;复核要素不全面的扣10分。

违反操作规程处理业务的一次扣5分。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未按规定实行账户管理,业务处理违反规定的,每次(笔)扣5分。

会计出纳员变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分;交接手续不全的一次扣2分;短期代理无手续的一次扣5分。

(七)会计电算化业务管理严密,制定了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做到岗位明确,责任清楚,安全可靠30分。

计算机生成的凭证、账簿、报表符合电算化有关规定,计算机生成的各类会计核算资料定期打印且编号连续。操作员、复核员、系统管-理-员之间不得相互串岗,串岗的不得分;密码按授权权限控制,违者不得分;数据按规定备份和管理,不符合电算化规定的一项扣5分。

第六条 会计核算方面200分。

(一)会计凭证使用正确,要素齐全,传递准确、及时,手续严密50分。

凭证使用错误、要素不全、内容不完整的按抽查比例扣分,每2%扣1分;凭证未实行内部传递(除制度另有规定外),传递错误、积压或手续不严,发现一笔扣5分。

(二)按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做到“六相符”50分。

未按日轧账一次扣3分,未达到“六相符”的每笔扣5分,对账单回收率达到90%以上并勾对的不扣分;90%以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会计差错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的不扣分,每超过万分之0.1扣3分。

(三)按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账簿50分。

要求账、簿、表、卡设置齐全,遵循记账规则和计息规定,按规定更正错账,办理年度会计决算和账务结转。应设未设总、分户账的每户扣3分;账、簿、卡设置不全一项扣2分;错用账簿种类的一户扣1分;账务记载不规范,每笔扣1分;未按规定更正错账每笔扣1分;结转不合规的每笔扣1分。

(四)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50分。

要求会计报告内容完整、及时、真实、准确,签章齐全,各种会计报表之间相关数字衔接一致。不按规定种类及时编制报表缺一种扣5分;报表内容不完整一处扣3分;签章不全一处扣0.5分;数字不衔接一处扣3分。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方面40分。

(一)  按规定装订凭证、账簿、报表10分。

未按规定装订的每本(册)扣2分。

(二)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按制度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完整无缺,专人专库保管。磁性介质档案按规定备份、归档和保管20分。

未按规定收集整理并立卷归档的不得分;归档年限混乱、种类不分的扣5分;没有专人专柜保管的扣5分;登记不合规的扣5分;陈列无序的扣5分;档案选择不全的扣10分;磁性介质档案保管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

(三)严格遵守会计档案调(查)阅和销毁制度10分。

调(查)阅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2分;销毁档案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未设调(查)阅和销毁登记簿的各扣3分。

第八条 出纳业务方面80分。

(一)  现金收付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综合柜员制除外)20分。

实行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必须达到实施综合柜员制的基本条件;有价单证视同现金管理,并坚持“账证分管”的原则;当日核对账款;午休及营业终了所有现金、金银及有价单证等要扫数入库,入库前须由内勤主任(主办会计)对款项进行清点;中午值班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有关登记簿,明确责任;营业期间大额现金支付执行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和反洗钱有关规定;现金分设内外库管理的,出入库填制出入库票。

现金收、付款未双人临柜不得分;未换人复核的每笔扣2分;账款未当时核对的发现一次扣5分;午休和营业终了未扫数入库的一次扣5分;未填制出入库票的一次扣2分;账、款、簿不符的,扣5分;上门收、送款违反规定的,扣10分;携带预盖印章的空白凭证上门收款的不得分;挪用或白条抵库的不得分。

(二)票币挑剔整点情况15分。

票币挑剔符合规定;票币整点及时准确;出纳错款按规定处理;无空、溢库和白条或实物抵库现象;杜绝假-币流入、流出;不得拒收、换辅残币。票币挑剔不符合人行规定的扣5分;票币整点不合规的每捆扣1分;名章、封签等手续不全每捆扣0.5分;出纳错款未按规定处理的一次扣5分;发生空、溢库和白条或实物抵库的不得分;误收、付假-币一次扣2分;没收假-币、兑付残损币未及时加盖戳记,名章、开具收缴凭证的各扣1分;拒收、换辅残币一次扣2分。收缴的假-币与登记簿不一致的扣2分。

(三)严格库款管理,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钥匙分管和单线交接制度20分。

未执行双人管库制度的不得分;未坚持同进同出库房的一次扣5分;未执行钥匙单线交接制度一次扣3分;钱箱交接和出入库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次扣5分;查库内容记载不全的扣3分。

(二)  坚持领导查库制度,查库内容齐全,查库记录完整15分。

主持工作主任每月至少全面查库一次,基层信用社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每旬至少查库一次,缺少一次扣5分;查库内容记载不全的扣3分。

(三)  严格库房管理10分。

要求库房整洁无杂物;库款存放整齐有序;做到无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库房和营业室不合规定的扣1分;库房有杂物、摆放不整齐的扣5分;有潮湿、霉烂、虫蛀、鼠咬等现象各扣5分。

第九条 结算与联行方面100分。

(一)印、押(编押机)、证、机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管登记簿,坚持分管分用制度,严密交接手续25分。

未建立登记簿的一种扣5分;未建立分管分用制度的或已建立制度但未执行的不得分;不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分;交接内容不全的一次扣3分;营业终了印、押、证、机未入库的不得分;临时离柜未入箱上锁的一次扣5分。

(二)严格控制知押面,有押机构人员一般限制在两人以内,不得发生泄密事故15分。

使用编押机编押时必须由知押人员编押、核押,核押方式同编押;密押不得摘抄,编押机使用说明书必须由编押人员密封后,交联社入库保管,与编押机或密押分别放置。凡知押超范围的不得分;编押办法与编押机、密押未分管的不得分;编押不隐蔽、不注意回避的一次扣3分;密押未装箱入库保管的一次扣5分;密钥抄在办公桌等容易被别人发现的地方不得分。

(三)联行核算情况20分。

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收发信件要有登记;轧计汇差及时准确;往来对账、查清未达及时;查询、查复及时认真,查询、查复凭证妥善保管。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做到对未达账和账款差错的检查核对工作不返原岗处理。现代化支付系统、实时汇兑、特约汇兑数据传输和接收准确及时,处理账务及时,数据按规定备份。未按规定编发联行报单或传输数据的每笔扣2分;收发信件不登记的一次扣2分;汇差轧计不准确、不及时的各扣5分;应查未查每笔扣2分;有查不复或查复不及时的每笔扣2分;查询查复凭证保管不善丢失的一次扣2分;备份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扣2分;往来对账、未达账清查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四)认真执行《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原则,正确及时办理各种结算业务,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20分。

违反规定办理银行承兑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一次扣10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手续和资料不全、不真实的一笔扣10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卡片与相关表内、表外账户余额不符的扣10分;票据挂失止付违反规定的每笔扣2分;压票、任意退票一次扣5分;受理客户的无理拒付一次扣2分,制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一次扣2分;不按规定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一笔扣2分;提出提入同城票据未经复核入账的一次扣3分;他行票据款项未收妥办理支储业务的一次扣5分。

(五)重要空白凭证核算情况20分。

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要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库房有专人管理,领发手续严密,账实相符;建立使用销号制度,作废凭证按规定处理;坚持按月查库制度,并有记录。未列入表外科目核算的扣5分;无专人专库保管的扣5分;领发手续不严密一次扣2分;账实不符的不得分;使用未销号及作废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一次扣2分;销号不认真的一次扣2分;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销毁手续不全的一次扣5分;会计主管人员每月无查库记录的一次扣5分。

第十条 财务管理方面130分。

(一)  严格执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制度15分。

未执行财务度,收入不按期入账、乱挤成本或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或标准计提相关费用的每笔扣5分。

(二)  认真准确地编制财务收支计划10分。

财务收支无计划不得分;计划不全面扣3分。

(三)  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加强利息收支管理10分。

违反利率政策的不得分;未按规定收息的一笔扣2分;应计未计复利的一笔扣2分;计算不按时的一笔扣0.5分;计息差错一笔扣1分;贷款利息冲减不符合规定的每笔扣2分。

(四)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20分。

财务核算完整、真实、准确,无乱挤、乱摊成本、截留利润、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章、违纪行为。无滥发奖金、实物、津贴、虚报冒领等违反财经纪律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凡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的不得分;未按规定计提应收、应付利息等每笔扣5分。

(五)  定期开展财务收支活动的预测和分析20分。

未按季开展财务活动分析的扣3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资金、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措施等内容,少一项扣3分;预测目标控制不准确、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每项扣5分。

(六)  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管理20分。

要求无非营业性款项挂账。应收款中有非营业性占款的一笔扣5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不扣分);呆账核销后未按规定做好账销案存登记的不得分,登记不全的一笔扣3分;递延、无形资产未按规定列支的一笔扣5分。

(七)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20分。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账册,有账有卡,低值易耗品要建立登记簿,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财产完整。固定资产购建应报未报批的一次扣10分;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应建未建账、卡(簿)的缺一项扣5分;账实不符的一项扣5分;账、卡(簿)使用不规范的一次扣1分。

(八)  科目财户使用正确15分。

严格执行财务收支有关规定,内部账务核算手续齐全、严密,符合要求,资金往来准确反映,无虚增、虚列及乱调科目现象。财务收支核算手续不全的,每笔扣2分,违反规定调整、列支的每笔扣5分,乱调科目的发现一次扣10 分。

第十一条 计算机综合管理方面110分。

(一)  综合柜员设置符合内控制度要求25分。

实行计算机综合管理的营业网点,坚持“划分权限,分级管理,相互监督”的原则,岗位变动执行相关报审制度。综合柜员制网点根据内控制度要求,内部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少1人扣3分;综合柜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3分;综合柜员制网点四项条件不具备不得分。

(二)  操作员密码管理符合规定10分。

实行严格的柜员操作卡和密码双重控制方式管理,实行“一人一码一卡”操作制度。操作人员定期更换操作密码。建立柜员ic卡发卡和操作代码登记簿,未建立登记簿的不得分;柜员密码不按月更换的每一次扣3分。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退出操作界面不得分。

(三)根据综合柜员操作权限,严格控制业务操作范围和柜员现金库存限额15分。

未严格控制操作级别和现金库存限额的不得分;网点前台、后台柜员未划分或虽已划分但其业务范围不符合制度要求的一次扣5分,柜员库存超限额的一次扣3分。

(四)按规定建立完善的综合柜员业务操作流程和综合柜员岗位责任制15分。

未建立柜员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得分;业务操作流程不全面的每项扣2分;未按岗位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岗位职责不明确、不全面的每个岗位扣5分。

(五)建立安全有效的监督复核机制,加强对柜员业务操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20分。

对授权业务未实行事中或滞后的复核的扣10分;事中复核要素不全面的扣10 分;超过授权金额以上的业务必须换人复核,未执行每笔扣10分(以签章为准);会计主管每日未对柜员现金箱、凭证箱、平账表进行检查核对(或柜员之间未对现金箱、凭证箱、账表进行交叉复核)的每次扣5分;柜员临时离岗未办理临时签退的一次扣5分。

(六)加强对综合柜员制网点进行序时、动态检查监督,增强风险防范意识15分。

内勤主任未坐班的不得分;会计检查辅导监督员未按季实施常规检查监督的不得分;检查内容不全面的一次扣5分。

(七)网点安全监控设施、工作机具齐全,使用正常10分。

监控设备无专人管理的扣5分;监控资料保管不合规的扣10分;工作机具配备不全的每人(岗)扣3分。

第十二条 内部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90分。

(一)  建立相应内控制度20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规定和单位内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的要求,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及各个重要环节,柜员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内控制度。建立财务会计风险垂直监控制度。未建立基本内控制度的不得分;基本内控制度建立不完备的每项扣5分;未建立财务会计风险垂直监控制度的扣3分。

(二)实行劳动组合集中管理,建立会计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和重要岗位离岗稽核制度20分。

柜员制网点岗位设置未执行审批制度的不得分;非柜员制网点岗位设置不合理的且未执行报备制度的扣10分;会计、联行、交换、出纳等重要岗位人员二年内未轮换的每人扣5分;人员离岗未办理交接手续的扣5分。

(三)建立健全会计监督体系,明确监督责任20分。

要求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各信用社未建立会计检查辅导监督制度的不得分;已建立但工作开展不正常的一次扣10分。

(四)建立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15分。

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客户,由联社和网点非直接业务经办岗定期对客户进行查证。建立与客户两个以上主管热线联系查证制度,能够每年一次进行查证的得15分。未进行查证的不得分。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15分。

考核制度未建立的不得分;制度建立、考核不正常的扣10分。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会计规范化工作实行等级管理。按照会计工作规范考核得分情况,将会计工作质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实行会计工作等级管理,推动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农村信用社会计规范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规范管理工作,各基层信用社要以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自觉规范,联社结合季度会计检查辅导工作,定期对基层信用社的会计工作进行常规检查和考核,每年定期组织各信用社的会计出纳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统一标准,采取互检的方式,对会计规范化工作进行一次量化打分并进行等级评定验收。

第十六条 联社在检查、考核、评定各农村信用社的会计规范化工作时,要抽查上年及本年度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账簿若干册,并至少随机抽取上年度和本年度二个月量的会计传票作为抽样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会计规范化考核得分在950分(含)以上的为会计工作一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5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1000元;满900分(含)至950分的为会计工作二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3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800元;满850分(含)至900分的为会计工作三级核算单位,奖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综合考评1分,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奖励500元;会计规范工作综合考核得分低于600分的,罚信用社年终经营目标考核2分,罚信用社主任和会计各500元。

第十八条 联社每年召开会计工作规范化表奖大会,对晋级的单位和个人公开予以奖励,对获奖单位颁发等级证书,对连续三年会计工作规范化等级评定达到一级的单位,会计人员晋升一级工资,并作为信用社主任和会计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二年会计工作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信用社主任和会计,按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划财务部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43 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应于全省县及县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完全中学中的初中部分、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县域内农垦、林场等所属的初中、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兴办的上述学校、高级中学等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对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各县(市)设立属教育局领导的隶属财务科(股)的“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并根据各县的实际情况设立若干属教育经费管理中心管理的核算点,业务上接受财政局指导。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代理县域内的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业务,严格遵循《湖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鄂财会发[2015]15 号)的有关规定,并取得同级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分校核算,村小、教学点的财务纳入所属中心小学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建立建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账户应根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要求设立账户,账户的管理从其所在县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各地国库集中收付改革的情况,由各中小学在本地金融机构设立零余额账户或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单一账户中集中分户核算。

第八条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及其核算点对中小学的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在各学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前提下,按照国库改革的要求取消学校的银行账户,设立零余额账户,由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或核算点集中核算、集中管理财会档案资料。

第九条 各学校设立一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报账员工作,办理学校的财务业务。学校的开支由学校的校长审批,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核算点依法审核、核算。学校设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本单位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一支笔终审,学校对本单位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教育经费管理中心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必须由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其任免和调动必须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保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撤换和调动。同时,各部门要关心财务人员,保护财务人员权益,支持财务人员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四项”改革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统一编入县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稳妥可靠,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维修改造、资助贫困生等支出。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提出用款计划,各地根据国库支付情况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财政部门根据各中小学校的申请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各中小学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各学校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教育经费管理中心通过往来账户核算。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中央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中央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求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项目支出 反映校舍维修、购建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校舍购建费和校舍维修改造费。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当地政府采购规定条件的,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校舍维修改造按照各司其责的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共同负责。项目实行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四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对余额可以按会计制度规定提各种基金,以弥补以后年度的收支差额。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种基金必须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定比例提取,并要按基金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随意超范围使用各种基金的余额。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和台帐,教育经费管理中心负责总账科目的核算,定期进行核对。并与固定基金科目相对应。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由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讨论通过,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转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其它单位投资。中小学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资产管理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以前年度的负责应制具体化解债务的措施,责成学校制定偿还计划,保证负债能逐步偿还到位。学校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举新债运行。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三条 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涉及同财政部门、教育局、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时,按所在县市国库集中支付清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设立的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单位财务活动的实施。报账员应当熟悉会计业务、具备一定的会计技能、工作岗位相对固定。报账员由学校理财小组民-主推荐产生。报账员(会计)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会计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纳入“校财局管”的中小学校,校内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三十七条 报账要求

各中小学校报送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审核的原始凭证、单据必须规范,手续必须齐全,原始凭证的要素完整。

第三十八条 报账程序

学校每月报账前,报账员应将本月收入、支出凭证按本办法规定的会计科目分类进行整理,所有凭证必须经过学校理财小组成员审查,负责人签字。报账员将审核签字的汇总凭证和收支原始凭证报送教育经费管理中心审核记账。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学校的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校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对存在的问题可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报账员及教育经费管理中心会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附属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受学校和教育经费管理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向学校和教育经费管理中心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因国家新的政策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三)拟定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评估、推荐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组织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指导、督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九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职责,比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四)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培训。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七)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经所属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中华会计函授学校、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央主管单位会计人员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改进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

第六章  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根据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报送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三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第三十六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5年11月20日发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5〕1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全区会计人员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内蒙古森工集团财务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财政厅认定、推荐的统一教材。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的培训。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支持、督促和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对会计人员知识与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接受继续教育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有持证人员,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开展。

第八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以2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培训时间不少于48课时。

第九条 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一)会计理论与实务;

(二)财务、会计法规及管理办法;

(三)会计准则、制度及核算办法;

(四)会计诚信与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五)内部会计控制;

(六)会计电算化知识;

(七)其他有关法规制度和相关知识;

(一)当年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会计、审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等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二)独立完成盟、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

(三)参加本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以及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通过一门的视同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通过两门的视同完成本周期继续教育。

第十三条 具备第十二条所列条件之一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认证登记。

第十四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各级财政部门、会计学术组织、中华会计函校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鼓励高等院校等社会教育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为规范全区培训单位管理,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培训单位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定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工作。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二)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授课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遵守有关制度规定,教学质量低下,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办班管理混乱的培训机构要撤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和诚信档案建设,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应定期将继续教育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有关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九条 本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本周期各年度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调转、变更、换证手续,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周期未完成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内财会字[1999]756号文件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财会字[1998]1326号文件印发)同时作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五

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是: ?

3 、向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提高投资效益;

4 、厉行节约,合理调配资金,降低资金成本;

5 、合理归集、分配公司成本费用,为绩效考核提供财务依据;

6 、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由董事长、总裁、财务总裁、会计机构及其会计人员分层分级领导、组织和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财务总裁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以及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持续完善事项等依法依规共同负责和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员工办理财务会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本制度的基本原则。本制度所称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所属子公司。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下组织和实施。

统一管理是指统一岗位称谓、统一财务管理报表、统一费用开支标准、统一会计核算政策和财务政策。

投融资管理部负责公司整体资金计划、资金的内部调配与调剂、融资与负债管理以及风险管控等。

公司根据需要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会计人员的素质应当能满足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应有明确的职权和职责,不得因人设岗,不得设置虚职。

公司董事长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 、组织公司接受税务机关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依法监管;

6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责。

公司总裁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对财务总裁,财会机构的日常管理;

2 、组织制订财务管理的具体规章;

3 、评价、考核财务总裁履职情况和会计机构的运行情况;

4 、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

5 、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总裁,决定财会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或者解聘;

6 、组织实施财务预算;

公司财务总裁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1 、对财务系统组织和人员,不断优化财务部门的组织结构,提高财务人员专业能力和团队士气。 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岗位的设置、会计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并考评财务总监(含副总监)工作业绩。

财务管理部的主要职能:

1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3 、参与、执行项目的筹资方案以及协助、执行其他融资业务;

4 、为子公司提供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7 、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合并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类统计报表;

9 、做好公司资产的管理、清查和盘点工作;

10 、负责草拟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11 、做好费用报销、工资发放、备用金管理等日常性工作;做好往来款的核对,及时回收各种应收款;做好项目开发与建设款及其它应付款的支付工作,防止超额支付;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协助解决经济纠纷;检查各子公司财务业务,维护公司制度的有效运行。

投融资管理部的主要职能:

2 、负责建立融资渠道,保证公司的资金需要;

5 、遴选、确定购养老公寓客户的个人贷款银行;

6 、负责售养老公寓收款以及银行按揭工作及租售养老公寓台账。对售养老公寓款进行全面的监控、管理,防范资金风险。

财务总监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5 、草拟公司利润分配分案并负责依据程序上报审批;

8 、依据制度负责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管;

9 、负责制订财务管理具体规章的执行性办法和实施细则;

11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制度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其他职责。

投融资总监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职责

1 、根据公司年度运营目标和全面预算,预测公司资金需求;

2 、负责对公司的对外资金统存、统贷、统借、统还工作;

3 、负责协调银行关系,办理银行授信、信用评级工作;

4 、拓展公司融资渠道,筹集公司运营所需资金和偿还贷款;

7 、 负责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8 、 加强公司内部资金管理、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安全;

11 、协助财务总裁处理投融资战略层面的工作

财务总监及投融资总监以下会计人员依据岗位职责、具体分工和上级的工作安排履职,对经办的具体业务依法依规承担个人责任。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共同职责:

1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负责人报告;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4 、公司资金除公司特别批准外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5 、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7 、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会计人员的岗位和工作地点。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账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的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的交接,由财务总监交;财务总裁的交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管监交。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实行委派制。需要对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以下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的,由公司财务总裁征求子公司的意见后决定。

会计人员包括财务总裁,财务与投融资总监,主管会计人员,会计(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账务会计、项目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等),出纳(按照岗位,可以划分为现金出纳、银行出纳、财务内勤等)。会计、出纳的具体岗位由财务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或者调整。

会计人员选聘和任职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回避制度、岗位牵制制度。

会计人员依法履职,不受上级领导,出资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干预。

会计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廉洁和勤勉的义务。

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循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秉持审慎、严谨和致力维护公司利益的职业操守。

财务与投融资总监、会计主管人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财务总裁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会计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会计、财务管理、及相近的管理类、经济类专业。公司按照“择优选聘,人尽其才,公开公正”的原则调整、优化会计人员的学历结构、专业技术结构。会计人员的选聘由财务总裁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的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 24 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由财务总裁按会计年度制订计划依据制度审批后组织实施。

子公司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制度,没有制定本单位制度的,参照本制度实施会计人员管理。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了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正确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提高会计管理水平,发挥会计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 、财务处(含独立和二级核算财务》要根据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

2 、会计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资料,促进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3 、会计人员必须加强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全局观点,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全心全意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 、会计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会计理论知识,提高业务工作能力,正确处理会计账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做好本职工作。

5 、各单位要加强会计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保持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要对会计人员进行考核,充分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

二、建立岗位责任制 :

1 、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有利于加强会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严明纪律,有利于分清职责,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工作有检查,保证会计工作有秩序地进行。

2 、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互相协作精神,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3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工资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审核、稽核、总账报表、档案管理、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资产管理、电算化管理及政府采购管理等。这些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三、岗位轮换制度

为使财会人员能够全面熟悉会计业务,掌握全盘会计信息和全面发展的财会人员,实行财会人员岗位轮换制度。

1 、财务处长、副处长分管的工作可每两年轮换一次。

2 、财务处一般工作人员会计岗位原则上每两年轮换一次。

2023年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十二条优秀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一)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禁止性规定]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管辖权]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委托管理单位]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考试制度]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报考条件审核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公布考试结果和领取证书]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一条[考试科目与形式]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考试收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

第十五条[证书有效范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证书补发]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持证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职责和单位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九条[培训机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以及前款第(五)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管辖范围之间进行调转的,应当及时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地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二条[证书有效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五)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

(三)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相关表格公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或者由申请人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违规行为检举]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考试舞弊责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条[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的责任]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备案内容]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境外及国外人员报考适用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