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04 19:14:07 作者:碧墨 工作总结 最新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通用5篇)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很快就要开展新的工作了,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一份计划。通过制定计划,我们可以更加有条理地进行工作和生活,提高效率和质量。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篇一

**年度,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突出表现在:政府投资审计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计意识进一步加强,局投资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初步建成。国家审计在服务我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中心工作上,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纠正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

**年,全年共审计完成政府投资项目17个,在审4个,审计工程结算价款总额11680.25万元,审计核减工程款4422.41万元,平均核减率37.86%。其中: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川半岛开发工程造价报审6323.86万元, 审计核减工程款3786.46万元,核减率为59.9%; 溪水库工程造价报审2580.8万元, 审计核减工程款526.7万元, 核减率为20.4%。

在所有审计项目中,审计局投资审计股完成项目6个,审计结算价款4026.35万元,核减工程款1743.91万元(其中工业园区项目4个,审计结算价款1450.15万元,核减工程款32.28万元);委托社会机构审计项目11个,审计结算价款7654.4万元,核减工程款2678.5万元。

一、主要做法

1、加强“人、法、技”建设,建立审计专业队伍。按照《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我局把政府投资审计的“人、法、技”建设摆在首位。经县政府的同意,首先制订和颁发实施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绩政**32号),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并更切合我县实际。为顺应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迅猛形势,我局提出投资审计要“快起步、打基础、求发展”。

围绕这一思路,首先公开选聘了1名土木工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充实投资审计专业技术力量;其次又委派1名审计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合肥工业大学投资审计培训班进行专业培训,形成审计技术力量;第三,经县编委批准,增设了投资审计业务股。至此,我局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已初步建成。

2、筹措经费确保重点,加大审计技术装备的投入,力求审计结果正确公正,努力树立审计机关权威。今年以来,我局先后投入了4万余元人民币,购置了投资审计必备的专业书籍、专业软件和电脑等装备,特别是花费近万元购置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软件,在县生态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纠正了其他软件的技术错误,有效控制了审计风险。

3、在坚持国家审计监督的前提下,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在我局投资审计的起步阶段,专业审计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我局按照(绩政**32号)文件规定,坚持政府投资的国家审计原则;同时,又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投资审计“制度执行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标准尺度统一”的工作机制,及时扭转了此前在工程结算价款审核中,社会审计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和县审计局对审计质量失控的被动局面。

二、xx年工作设想

1、以服务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为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2、坚持全面审计前提,不断深化政府投资审计。目前我局投资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审计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方面做得不够。xx年要从深化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入手,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去向和使用效益为重点,逐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

3、坚持创新和发展,跟踪审计技术前沿,引入计算机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和手段,提升审计能力。

4、继续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养,不断强化审计人员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打造高素质审计队伍。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篇二

秀审计项目为抓手,强化质量控制,坚持依法审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县审计法制工作全面进步和发展,为全县着力改善“两个环境”和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正定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一、强化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1、深入开展以学习贯彻《国家审计准则》为中心内容的审计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新审计准则有效推动了审计工作质量控制体系和内部操作规程的全面升级,提升了审计质量的核心价值,对于审计人员转变审计理念、增强风险意识、抓住审计重点和提高审计效果作用显著。加强对《国家审计准则》的理解和把握,是审计人员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审计局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宣传、培训,确保新准则扎扎实实落实到位。

2、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年内,组织全体审计人员进行一次审计业务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重点解决审计执法和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疑难问题,强化准则的执行效果,通过培训考试,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3、充分发挥审计机关法制机构的职能作用,为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局法制机构干部职工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对国家、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审理中发现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要及时指出,严格把关,切实增强审计质量控制水平。

二、开展精品审计项目创建活动,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衡量每一个项目,做好优秀审计项目培育和评选工作。对审计成果显著的项目在审理时予以重点关注,对具有优秀审计项目潜质的项目,及时提出提升审计成果的建议,实现从优秀到“精品”的转化。同时,注重总结获优项目的好思路、好经验、好做法,并在全局加以推广,以推动、促进全县审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加强“六五”普法宣传,营造依法审计的良好氛围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紧密结合审计实际,全面贯彻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开展 “法律八进”活动,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内容,创新方式,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当好公共财政的“卫士”,努力为实现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和建设幸福正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认真做好依法行政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县审计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要结合审计执法工作实际,制定和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依法审计的相关制度,形成强化行政执法责任为目的的制度体系,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2、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今年重点学习《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规,通过干部学法活动,促进领导干部自觉学法、遵法、守法,努力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3、强化对审计人员的培训考试。要认真落实全员培训制度,通过举办法规培训和自学的方式,学习审计法规和准则,集中全员进行业务考试。同时要积极组织所属人员参加县政府法制办组织的通用法律法规培训,适时完成行政执法证件的年检工作。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篇三

(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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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其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的监督。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理安排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重点进行审计监督。

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后,可以自行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国家未规定时限的,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后30日内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接受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或者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自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法定资质的社会中 介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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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确定,并加强对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发生的审计费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予以保障;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以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时,可以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五)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情况;

(七)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八)土地使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九)环境保护情况;

(十)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资金管理使用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十三)投资绩效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事项。

(一)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结算或者决算审计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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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确工程结算审减率超过10%以上部分所发生的造价咨询等费用承担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工程以及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等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审计监督职责,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干预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项目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发生较大设计变更、签证或者实际情况与设计资料严重不符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被审计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建设单位、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审计组送达的审计取证材料,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和确认,并于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及签名或者盖章后的取证材料反馈审计组;逾期不反馈或者反馈意见中对异议部分未说明具体原因和理由,未提供有关依据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具的结果性文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机关可以核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查阅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果性文书存在重大失实的,应当进行专项调查。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监察等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收到审计机关的移送处理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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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移送处理书后6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项目参建单位拒绝、阻挠审计且造成国家损失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禁止其3年内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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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二)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三)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未申请回避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审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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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篇四

(十五)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传统建造方式的变革,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实施智能专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开展智能建筑评价工作,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不断提高建筑绿色化水平。全面实施《湖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施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动出台湖南省绿色建筑地方法规,逐渐提高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领域的绿色化水平。到2020年,全省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5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体现湖湘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兼顾建筑美观,在确保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和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积极开展建筑评论和技术交流,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大力推广标准设计,普及应用先进技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八)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产生的符合条件的研究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建筑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因通过技术创新,优化施工方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省投资、降低运维费用及延长设计寿命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所产生效益给予必要的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申报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创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择优支持各地整合装配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建设综合性建筑科技产业园区,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创新。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推进基于bim技术施工图审查,建立bim技术应用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开展深层次的bim技术应用实践和创新研究,形成产学研用创新合作机制。加快bim技术标准体系建设。普及bim技术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重点培养复合型人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健全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管理制度,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建立健全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监督。及时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加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完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化和管理现代化。引导我省大型建筑业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产业链延伸、股份合作等形式整合重组,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或企业集团。对建筑业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减免。支持省内优势建筑业企业与中央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借助央企平台开展多元化、一体化产业协作。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进入基础设施和重大产业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采用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给我省大型建筑业企业或企业联合体;ppp、epc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应重点考量建筑企业在劳务队伍、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地域便利条件,优先委托我省建筑企业施工建设。鼓励企业开展管理模式创新,运用“互联网+”技术,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管理、技术、资本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有效方式,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政府投资工程审计工作计划 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总结投资审计工作总结篇五

**年度,我县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突出表现在:政府投资审计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审计意识进一步加强,局投资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初步建成。国家审计在服务我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中心工作上,在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纠正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年,全年共审计完成政府投资项目17个,在审4个,审计工程结算价款总额11680.25万元,审计核减工程款4422.41万元,平均核减率37.86%。其中: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灵川半岛开发工程造价报审6323.86万元, 审计核减工程款3786.46万元,核减率为59.9%;溪水库工程造价报审2580.8万元, 审计核减工程款526.7万元, 核减率为20.4%。

在所有审计项目中,审计局投资审计股完成项目6个,审计结算价款4026.35万元,核减工程款1743.91万元(其中工业园区项目4个,审计结算价款1450.15万元,核减工程款32.28万元);委托社会机构审计项目11个,审计结算价款7654.4万元,核减工程款2678.5万元。

一、主要做法

1、加强“人、法、技”建设,建立审计专业队伍。按照《审计法》、《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我局把政府投资审计的“人、法、技”建设摆在首位。经县政府的同意,首先制订和颁发实施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绩政**32号),使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并更切合我县实际。为顺应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的迅猛形势,我局提出投资审计要“快起步、打基础、求发展”。围绕这一思路,首先公开选聘了1名土木工程专业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充实投资审计专业技术力量;其次又委派1名审计骨干参加省厅组织的合肥工业大学投资审计培训班进行专业培训,形成审计技术力量;第三,经县编委批准,增设了投资审计业务股。至此,我局政府投资审计的专业机构和专业队伍已初步建成。

2、筹措经费确保重点,加大审计技术装备的投入,力求审计结果正确公正,努力树立审计机关权威。今年以来,我局先后投入了4万余元人民币,购置了投资审计必备的专业书籍、专业软件和电脑等装备,特别是花费近万元购置的土石方工程量计算软件,在县生态工业园区土石方工程价款结算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及时纠正了其他软件的技术错误,有效控制了审计风险。

3、在坚持国家审计监督的前提下,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人力资源。在我局投资审计的起步阶段,专业审计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的矛盾突出。我局按照(绩政**32号)文件规定,坚持政府投资的国家审计原则;同时,又注意整合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力量参与审计,已初步建立了政府投资审计“制度执行统一,工作部署统一,标准尺度统一”的工作机制,及时扭转了此前在工程结算价款审核中,社会审计机构之间无序竞争和县审计局对审计质量失控的被动局面。

二、xx年工作设想

1、以服务生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为重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2、坚持全面审计前提,不断深化政府投资审计。目前我局投资审计还处于起步阶段,审计范围和内容还不够全面和深入,服务宏观经济决策、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方面做得不够。xx年要从深化投资审计范围和内容入手,以财政性资金投资去向和使用效益为重点,逐步提高投资审计质量。

3、坚持创新和发展,跟踪审计技术前沿,引入计算机审计、工程质量检测等技术装备和手段,提升审计能力。

4、继续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养,不断强化审计人员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打造高素质审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