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范文(23篇)

时间:2024-01-13 06:11:19 作者:曼珠 其他范文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随时根据情况做出调整和改进。下面是一些规章制度的影响评估报告,让我们一起来了解规章制度的实际效果和成效。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六发〔20xx〕3号),市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县(区)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区)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区)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县(区)水利(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县(区)级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考评程序:考评采取各县(区)年初编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年内组织实施,次年上半年考评、奖补的办法。

(一)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县(区)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县(区)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市;市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奖:。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市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奖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市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二)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县(区)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实行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制度,现就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的管理,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单位申报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额存储。

二、申报拆迁项目时,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所有产权房屋产籍注明的面积、结构的证明,并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补偿安置资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按补偿安置资金的100%存储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受件人根据建设单位持建设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再办理拆迁的其它事宜。

三、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建设单位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要求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手续,到市拆迁办,由分管审批处长和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再由财务核准,当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建设银行领取。建设单位在领取最后一笔补偿安置资金时,为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由市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功能质量准入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对未按此办法及规定和程序收取、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理。

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二十

用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声防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1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2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交通运输、电力、冶金、机械制造、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业属性内涵)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海洋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的货物运输;航空运输是指以飞机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电力是指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和电力建设等活动。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轧制成材有关活动,包括:钢铁、有色、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特指各种动力机械、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的制造活动。

第四条(安全费用定义及管理原则)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矿企业提取标准)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井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企业提取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井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井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工程总费用的3%提取。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概预算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为: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提取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提取标准)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业务按照1%提取;

(二)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电力企业提取标准)电力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亿元及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一条(冶金企业提取标准)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机械制造企业提取标准)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亿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含)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1%提取。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企业提取标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销售收入在2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5%提取;

(二)销售收入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四条(提取必要条款)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税务等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企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确需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的,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可提高标准的操作程序和核算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并报省级财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按上述标准分别计提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使用范围)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五)配备和更新矿井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和实施预防职业危害技术措施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标准的研发及推广应用支出。

第十七条(非煤矿山企业使用范围)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六)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七)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八)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使用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十九条(危险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使用范围)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条(交通运输企业使用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一条(电力生产企业使用范围)电力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使用范围)冶金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使用范围)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进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四)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发及推广应用;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健康防护用品支出;

(八)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九)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支出;

(十)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企业使用范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和改造安全健康设备设施支出;

(二)防爆机械电器设备配备和完善以及仪器检验检测支出;

(三)设施设备及危险源监控支出;

(四)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支出;

(六)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费用使用的优先条款)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二十六条(安全费用税收管理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维简费的规定)煤炭生产及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对关停并转企业安全费用的处理)危险品生产与存储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第三十条(安全费用计划管理)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安全费用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企业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责任)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但不应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税务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三十三条(违规提取使用安全费用行为处理)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理。

第三十四条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1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5〕47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战略、《上海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沪府〔20xx〕1号)、《上海市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行动方案》(沪府〔20xx〕16号)、《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2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xx〕12号)和《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产业政策,设立宝山区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一批具有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有独特优势等特点的先进制造企业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本区先进制造业发展。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中心建设、专利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品牌创建、标准化战略、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总集成总承包、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等项目,推动装备产业升级换代,战略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突破的项目,进一步提升宝山产业竞争优势。

适用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工商注册本地、税务征纳关系均应在宝山。

财政资助(或奖励)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凡注册在街镇(园区)的企业,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大于(不含)20万元的,区财政和街镇(园区)分级承担,具体参见《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资助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四条支持方式和条件。

(一)重点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化及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区内现有制造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备、生产工艺和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或扩建、迁建,设备投资额大于500万元(信息类项目大于200万元)及以上且形成先进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在建项目完成工作量不大于50%。

2.技术改造项目一般采取项目资助的支持方式,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单个项目资助额度原则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国家级或市级规定区县资金需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国家、本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被认定为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被认定为宝山区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重点支持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专利新产品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

对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产业指导目录、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可取得良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获得本市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项目评定、专利新产品认定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含首台套业绩突破)的项目,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对于列入本区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认定的项目、专利新产品认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技术开发经费补贴。

(四)重点支持实施品牌战略的企业(含服务业)。

被首次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认定为市级以上名牌产品(企业)或上海市质量金奖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建设优秀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品牌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连续三年认定为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三次信用等级认定为“aaa”级的上海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认定为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名牌或商标称号续评再次取得认定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重点支持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的企业。

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落户本区积极推进标准化工作的上海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制定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制定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获得国家或地方标准化委员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承担上海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六)重点支持智能电网和物联网建设。

对以产学研等多种形式开发智能电网用电信息采集技术、传感与测量技术、信息与通信技术、智能型配电自动化技术等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突破物联网高端传感器、短距离无线通信、软件和系统集成、基于云计算的海量数据管理和挖掘等技术研发并形成产业化的项目,年销售规模达到20xx万元以上的企业,且第三方证明该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建立智能用户端、能源环境管理检测系统、智能交通监控管理平台、物流管理平台及应用示范企业,按项目设备固定资产投资的8%给予资助,最高资助资额不超过50万元;承担国际或国家级智能变电站工程总包建设,工程量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七)重点支持总集成总承包产业发展。

鼓励发展以总集成总承包为主要方式的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工程承包向专利技术输出、信息系统集成、交钥匙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链设备部分)和全面解决方案等高端市场发展,增强企业的集成创新能力。重点支持开拓大型成套设备等总包业务、信息系统设计和集成、研发和设计、检验检测、节能和环保、供应链管理、再制造等领域的外包服务的总集成总承包。凡是列入上海市总集成总承包专项引导资金的项目,按市、区财政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列入区级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自60万元资助起,每增加1亿元投资则增加10万元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

为加快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和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云计算、卫星导航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高端装备、机器人等智能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疫苗、生物芯片、诊断试剂等生物制药和医疗器械、特种结构和功能材料、3d打印等新型特色产业。列入国家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的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匹配资金扶持。列入区级计划的项目,按研发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或设备投入的8%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扶持。

支持参与区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举办或组团的论坛、推介会和展览会等活动,经认定,按活动实际发生经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鼓励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知名企业入驻我区建立机器人产业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等,经认定后,财政按其研发仪器设备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入驻我区发展机器人产业而租赁厂房的企业,按两年房租总额的30%给予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上海机器人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具体参见《上海市机器人产业园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五条组织机构。

区经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信息发布、受理、申报、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申报和审批。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审批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管理和监督。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按照《宝山区关于加强“调结构、促转型”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施行3年。

(二)本办法由上海市宝山区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xx公司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同时公司审计处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公司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或试验)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

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与利益。

年集体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1〕208号)、《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黔乡振发〔2021〕10号)文件,下达我县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28892万元,按照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民宗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1〕115号)要求,结合我县2022年工作重点,经研究,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安排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安排资金规模。

省下达我县2022年中央第一批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补助资金28892万元。

二、资金安排原则。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采取因素法分配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专项戴帽支持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任务的资金原渠道安排。二是重点安排脱贫村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农户增收不返贫致贫,优先支持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点和乡村振兴示范点建设。三是统筹兼顾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中的刚性支出。

三、因素法分配方案。

(一)易地扶贫搬迁后续产业扶持项目投入3242万元,

由县移民局统筹各乡镇(街道)进行安排。

(二)乡村振兴示范点项目投入5600万元,其中省级、市级示范点(5个)各200万元,县级示范点(36个)各100万元;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点(10个)各100万元。

(三)脱贫村投入资金16052万元,原则上按照脱贫人数人均1000元计算;非脱贫村3218万元,原则上每村按平均16万元计算,同时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前期资金投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四)脱贫小额信贷投入380万元。

(五)雨露计划投入400万元。

四、有关要求。

(一)产业项目由各乡镇(街道)围绕辣椒、食用菌、蚕桑、土鸡、肉牛等全县主导产业自主谋划,产业占比不低于65%,合理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助力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稳定增收不返贫致贫。

(二)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紧紧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成果衔接乡村振兴项目谋划,主要解决村级断头路、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所在地点的串户路、院坝硬化、必要的产业地点的产业路硬化等项目。

(三)示范点建设项目以产业发展和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进行谋划,助推示范点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五大振兴。

(四)各乡镇(街道)上报项目要结合自身实际统筹好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占比,必须在申报项目前进行现场论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到场审核把关签字,充分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后方可上报,上报的项目必须进行倒排工期,数据准确,概算精准,原则上项目一经上报,不再调项。

(五)所有项目完成谋划、现场复核程序后,在1月15日前将申报表报县乡村振兴局(附件2、附件4),同步报送2022-2024年项目库清单(联系人:陈成,电话:18334235488.报送邮箱:);1月16日前由县乡村振兴局汇总,1月17日全县进行部门集中论证审核,形成台账上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定行文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后,由财政局将资金指标按照项目下达到项目业主单位,由业主单位及时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各项目主管单位要履职尽责,参与项目的谋划把关,项目批复后要加强项目建设的指导与督促,项目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确保财政衔接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资金支出进度,确保项目迅速推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项目公示公告。县级分配后进行挂网公示,乡、村安排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一律进行公示栏公示公告,提高群众知晓率,引导脱贫群众参与衔接资金项目决策、实施、管理和监督,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阳光、公开实施项目。

(八)涉及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的村,要主动对接帮扶单位,集思广益谋划项目,确保项目见效。

(九)各乡镇(街道)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录入备案工作,及时将衔接资金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及原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平台,同时要完善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运行机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纪律、审计、行业和社会等监督作用,对贪占挪用、违规使用衔接资金等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为规范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现固定资产的优化配置,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高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其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局各科站室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每年年末,局各科站室要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编制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12月下旬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对于确属急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局长批准后办理。

第三条局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即对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护、清查盘点等管理;同时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第四条局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统一建帐、统一核算,并协助办公室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管理。

第五条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一式二联,办公室凭第一联登记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水利经济科凭第二联填制记帐凭证,记入固定资产总帐。固定资产卡片必须登记到每一件固定资产,明确使用、保管职责,坚持“按物设卡、物卡相符、物移卡随”的管理原则。各科室站根据工作需要签字领取。

第六条各科室站之间和上级调拨固定资产,应填制《固定资产领用(调拨)单》,视同“购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各科室站的固定资产要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科学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八条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每年年末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1、清查盘点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帐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2、清查盘点的具体程序是,由各科室站填报固定资产调查表,于每年12月下旬前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固定资产明细帐逐一核对。

3、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入帐;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必要的经济赔偿。

4、局各科室站闲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进行统一调配,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文件和市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各科室站不得擅自处置。报废时应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电脑设备、交通工具等固定资产质量低劣、技术落后、效率低、耗能大、主要结构或部件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无修复意义或无改装利用意义,被确认为淘汰的产品。

2、因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致使设备主部件严重受损,已无修复价值的。

3、修理费用超出原值的50%,或接近同类产品新购价格的。

一、会计管理体系。

(一)单位领导人职责:

1、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2、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各项内部会计制度进行监督、实施、落实。

3、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单位领导及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会计主管职责: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各项财务制度,履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职能。

2、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编制预算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使用资金。

3、定期(季度、半年度、年度)对单位的财务收支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准确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做好领导参谋。领导好财务会计工作,做好对银行、税务、财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

4、组织好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会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关系:

1、会计部门要经常与业务部门沟通,及时为业务部门提供核算信息,经常深入基层第一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财务后勤保障工作,为单位中心工作服务。

2、按照上级有关精神,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把好维修项目、基建工程的审计关。

3、业务部门领用支票,必须在五日内结账。收到的支票必须在一日内交财务室解交银行,促进资金回笼,保证资金运用安全。

4、配合财政、银行做好每月代发工资工作。

(四)各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方式。

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设立财务室(可隶属办公室),根据本单位实行集中记账的具体情况,设置以下会计岗位:会计主管一名,出纳会计一名,下属事业单位各配报账员一名。

(一)会计主管的岗位责任制:

1、宣传贯彻执行《会计法》和各项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类收支项目和收支标准,加强会计监督、领导财会人员同一切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行为作斗争。

2、负责编制财务计划,定期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财务分析,参与单位各项消耗定额的制定或修订,为规范和加强财务工作献计献策,当好参谋。

3、坚持按规定做到“收支两条线”,贯彻率达百分之百。

4、根据各项经济业务及会计制度的规定负责对收、付款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核,确保会计工作规范化。编制凭证和记账,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正确、账目清楚、账实相符、按期上报。

5、加强单位财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流动资金、固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查、盘点、处理,确保单位资产安全完整。发生溢缺,及时处理,保证单位财产账、账实相符(每年于六月)。

6、加强对票据的管理,对领取的各种票据,要定期与财政进行核对,对领用部门要定期核对和抽查,并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

7、组织全体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学习,学习财会理论知识和新的会计法规、制度,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8、对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财务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或上级财会部门报告。

9、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保管,按会计档案制度要求存档。

(二)出纳会计岗位责任制:

1、严格按照财经纪律有关规定,准确处理好各项经济业务的款项收付。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坚决抵制白条及不合格凭证入账,认真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3、严格按照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不准任意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立“小金库”。暂借现金由领导审批,坚持报销凭证“一支笔”审批制度。

4、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认真办理银行业务收支、款项支付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不准出借账户,外单位支票不准在本单位套用现金。

5、加强支票管理,领取支票碰到疑难时,须报领导批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收到的支票一律不得背书转让。

6、对现金、支票、汇票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安全有效,保险箱密码和钥匙,不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轻易交给他人。

7、负责发票、收据的保管,要专设登记簿进行明细登记,做好购入、领用、收缴等情况的记录,并定期对领用部门核对和抽查。

8、做好每月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发放工作,经常定期轧账,发现情况,立即向领导汇报。

9、配合会计主管做好账务工作,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处处为方便职工着想,服务工作。

(三)报账员的岗位责任制。

1、负责保管、使用本单位的备用金,并确保其安全完整。

2、负责本单位各种税、费的上缴及日常经费开支的报销。

3、组织进行本单位的收费工作,各项收费资金及时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公款私存。

4、负责初审原始凭证,分类汇总,填制各种结报凭证,经稽核审核、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财务室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5、完成本单位及财务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一)各单位采用通用记账凭证(借、贷记账凭证),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并连续编号。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总账、现金、存款日记账采用订本式,明细账采用活页式,账簿启用时正确填写好扉页。(三)单位的账务处理程序,采用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有效地组织会计核算。

(四)记账凭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

1、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月报: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年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行政事业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往来款明细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决算表及文字说明。

2、以“诚信为本,不做假账”为基本原则,编制报表的要求:真实可靠、计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

四、会计内部牵制制度。

1、出纳工作与会计工作要严格分开,分别负责。

2、出纳人员不得兼职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4、出纳要根据稽核审核后、并按审批制度规定经有关审批人审批后的单据办理款项支付。

5、出纳人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主管应督促及时核对银行往来并检查当月发生的“未达账项”是否属实,存在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找原因。

6、现金保险箱钥匙和密码只能由出纳人员保管,不得任意转交他人,一旦出纳人员工作调动,要收回保险箱钥匙,并及时更换保险箱的密码。

7、银行支票、印鉴要分开保管,银行支票由出纳保管,印鉴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支票与现金需存放于保险箱内。

8、有价证券应由出纳人员专职保管,并在明细账中作明细记载。

9、出纳应做好空白支票的购入、领用工作,支票的签发应交印鉴保管人核对。

10、会计主管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出纳保存的“库存现金”、发票收据和各种有价证券。

五、会计稽核制度。

(一)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分工。

1、本单位稽核为兼职,由会计主管负责对记账凭证、账簿记录、会计报表和计划预算的审核。

2、稽核岗位直接由会计主管负责。

(二)稽核工作的职责和权限。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是否切实可行,计算是否正确,发现问题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各项财务收支是否按财务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应提出意见,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数字是否正确。

4、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5、抽查账簿记录是否符合记账要求。

6、复核各种会计报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编报要求,签章是否齐全,是否按期上报,发现问题查明更正。

7、稽核人员要对审核签署的计划预算、凭证、账簿和报表负责。

六、财产清查制度。

(一)财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以及债权债务的清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清查方式采用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定期清查每年6月进行;在发生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进行不定期清查,通过清查使账实相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债权债务的清查,对所有往来款项,要加强结算,核对、清理。半年内还没有收到的,必须发函、发信、支电或组织专人催收,防止发生坏账。(三)固定资产清查每年6月进行一次,并与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相核对。发生盘盈、盘亏,要及时处理,保证账物相等,同时,要配合纪检室对在职干部内审时进行资产核对。

七、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一)本单位财务收支必须坚持经办人签章,有关人员验收或证明,领导或有关人员审批制度。

(二)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分管领导审核,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再由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经人事局、老干部局批准、定期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电话费除外)。

(三)各基层单位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限额内开支,若有特殊需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调整部门预算。

(四)预算内、外经费支出数额较大的,须经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安全,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性资金、筹资性资金、经营性资金。

3、经营资金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税负,以及其他和经营活动相关的资金收入与支出,主要表现为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应收应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

1、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的现金,不包括公司各部门借用的、尚未报销的备用金。

2、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3、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形式的货币资金,以及其他包括人民币和按国家有关法规允许公司保管或存放的外币。

第四条货币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公司负责人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要求各职能部门编制本部门的资金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现金流量表,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执行。

第二章授权与批准。

第五条为提高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对公司实际控制,并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母子公司之间,以及所属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授权给财务总监进行审批。

第六条审批权限对外支付资金的申请,由公司总经理审批。本规定所设权限的金额为同一笔业务发生费用总额,严禁将同一笔业务分次报销。

第七条财务审核。财务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对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资金支付须严格按照支出性质逐级上级审核或审批,严禁越级审核或审批。

第十条在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使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序批准后执行。对外投资按公司投资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核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章股东单位资金往来管理。

第十一条加强对股东单位的资金往来管理。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第十二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经营性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6、其他方式。

食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佳康根据多年的食堂承包经验,制定了一份有效的《食堂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蒸气类、加工类、冷冻类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1.蒸气设备(包括蒸箱、蒸车、蒸气消毒柜、洗碗消毒机等)

1)确保安全,必须责成专人使用保养,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凡使用人员必须了解设备的性能、额定气压和操作规程。

3)随时检查设备性能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餐厅经理。

4)保持设备清洁,保证食品卫生。

2.加工类设备(和面机、馒头机、饺子机、绞肉机等)

1)责成专人使用保养,不经批准,他人不得使用。

2)操作人员,一律不准戴手套,女同志必须将长发盘进工作帽内,机器没停稳前不得将手伸入机内。

3)开机前,应先擦干手再按电门,以免发生触电。

4)按规定适量放料,不得超负荷操作,以免损坏机器。

3.冷冻类设备(冰箱,冰柜等)

1)冰箱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2)冰箱由专人负责,他人不得使用。

3)食物要表里冷却到常温才能存入到冰箱,要严格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物要码放整齐,不要重叠避免冷冻不透;要做到先进先出,要经常检查,防止食物变质。

4)注意清洁卫生,定期清理、除霜,保证冰库(箱)内无腥臭味。

5)每天上午对冰库(箱)检查一次,查看控制温度,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如因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损失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附:13种厨房设备的操作规范

一、在使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前,必须检查其是否完好,并严格按照机械设备、电器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当出现问题时,首先要切断电源,所有人员离开危险的环境,请专业的维修人员检查并处理。

二、机械设备、电器必须确定专人使用与保养,使用人员必须熟知正确使用方法,做到人的任何部位都不得接触机械的转动部位和刀口部位,使用后,必须在切断电源的状态下,由指定专人负责机械的卫生和保养工作。

三、每天工作结束收尾后,值班人员同有关负责人必须逐一对机械、水、电、气等的开关阀门,以及各个门、窗、通道进行检查,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并作详细的记录。

1.馒头机安全操作规范

1)馒头机必须由领导指定的熟悉本机器性能的人员操作。

2)开机前须检查以下项目,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a.电源线路,接地线等安装符合要求,且完好无损,无破损漏电现象。

b.机器周围地面无打滑现象,防护罩稳固无松动。

c.机器面斗内及转动部位无任何障碍物。

3)操作机器时,操作人员的精神要保持高度集中,并应注意以下几点:

a.不准将手或棍棒等物伸入面斗内及转动部位。b.严禁操作时打闹嬉笑。

c.要坚守岗位,机器运转时,不准离开机器,并应注意观察机器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停车断开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

4)使用后及时拉开电源,并清除各部位残面,盖好围布,以备后用。

2.电炸锅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前,首先检查其电源线路,开关及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码后方可投入使用。

2)使用时,应注意先将锅内擦干净,然后再往锅内注入适量的油,最后再接通电源,以免发生烧毁电热管等事故。

3)往锅内注入的油不可过多,以低于锅沿五公分以下为宜,以防止发生油溢、油溅等事故。

4)操作者要根据所炸食品不同,按规定适当调节油温,严禁超温使用。

5)操作时,操作者要精神集中,不可擅离岗位,严禁在工作时打闹说笑或与操作无关的事。

6)工作结束时,要先关闭电源,再将锅内的油清理干净,在清理电炸锅时严禁用水冲刷。

3.电饼铛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前认真检查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入使用。

2)要保持铛体清洁干净,但严禁用水冲洗。

3)饼铛不要放置潮湿的地方,要远离电闸盘、电插座。

4)使用过程中如绿灯长时不灭,说明设备出现故障,需请专业人员检查修理。

5)使用完毕,除关掉机上开关外,还需断开总电源,以免发生意外。

4.电冰箱操作规范

1)电冰箱要由专人管理。

2)要经常检查电冰箱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及各部位防护罩是否完好无损和齐全可靠。

3)一旦发现电冰箱有异常音响或现象时,应立即断开其电源,并请机修人员检修,等故障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严禁带故障运行。

4)遇有停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等来电15分钟后方可合闸启动冰箱。

5)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冰箱上的任何部件。

6)要经常保持电冰箱的内外清洁卫生,无残渣、厚霜。

5.和面机安全操作规范

1)和面机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与操作。

2)使用和面机前,首先要认真检查机器各部件,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等是否完好无损,各防护罩是否齐全,并对机器上需注油处加油后,进行试运行,无异常现象后方可投入使用。

3)和面机严禁超负荷运行,和面量不准超过机器的额定和面量。

4)机器运转时,必须盖好面斗子,严禁无盖运转,严禁将手臂伸入和面机的面斗内,进行入料、出料等项操作时,必须在停机关闭总电源状况下进行。

5)遇有机器运转不正常或有异常音响时,应立即停机并切断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等其故障排除后,方可投入运行。

6)机器运转时,操作者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更不准打闹说笑。

7)用完后,即停机断开电源开关,将面头号内清理干净,在清理时严禁用水直接冲洗机器。

6.切菜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切菜机前,应认真检查机器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及机器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料斗内人无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菜被送入切菜机前,应先将其切成适当的小块,再将其送入料口。

3)在将菜送入料口时不得用手挤压,更不能将手伸入机器料斗内。

4)在操作时精神要集中,严禁打闹说笑。

5)使用后应停机切断电源,再进行清洗保养工作,在清洗时,应将斗子拆下清洗,不得直接用水冲洗机器。

7.绞肉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绞肉机前,应先将其置于平稳处固定好,并应认真检查其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整无损,机器各部件有无松动、异常,机器各部件旋转部位及料斗内有无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在操作过程中精神要集中,待绞的肉要化大为小,将其切成适当的小肉条后,再将其有秩序地送入料斗内,严禁用手挤压,更不得将手或棍棒等物伸入料斗内。

3)严禁在操作时打闹说笑和擅离职守。

4)操作时发现机器有异常现象或绞刀不快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

5)用完后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将绞龙与刀拆下清洗,料斗内应用布沾热水擦洗干净,不得用水直接冲洗。

6)拆卸下的零件清洗后不得装上机器,待使用时再装好拧紧。

8.切肉片机安全操作规范

1)使用切肉片机前应首先将其置于平稳处,并认真检查各部件有无异常,机器的电源线路、开关、接地线是否完好无损,机器投料口有无杂物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时精神要集中,要坚守岗位,不准打闹说笑。

3)待加工的肉要经过筛选,不得夹杂有骨头的肉。

4)往投料口送肉时,不得用手按压,更不得将手伸入旋转部位或料斗内。

5)在操作过程中,一旦发现机器有异常音响或其他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并请机修人员检修,待其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6)使用完毕后,即停车切断电源,对机器进行必要的清理与保养工作,但在清理时,严禁用水直接冲刷机器。

9.燃气灶具安全操作规范

1)会点火:坚持火等气的原则,严禁先开气后点火。

a)首先点燃点棒,由点火孔伸进靠近主燃烧器喷头,迅速打开小火气源节门,引燃主燃烧器。

b)主燃烧器引燃后,关闭点火棒节门及灶具上的点火棒节门。

c)打开大火气源节门,根据需要调整火力。

d)使用完毕,关闭气源节门及鼓风机开关。

e)蒸箱、保温箱使用前检查水箱,水位应保持在水箱2/3处,并经常清洗水箱去除污垢。

2)会查漏:定期用专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燃气系统的接头、开关等易损部件有无漏气现象,要经常检查点火棒胶管有无老化松动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严禁用明火查漏。

3)会处理紧急情况:

a)发现漏气或闻到异味,要立即关闭阀门熄灭火种,打开门窗通风换气,严禁开启或关闭各类电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b)发生火情尽一切努力立即关闭气源节门,使用干粉灭火器、湿布、湿被等物积极扑救并及时报警。

c)燃气灶具长时间不使用,务必关好节门。

10.面条炉(蒸台)安全使用规范

1)使用前认真检修各部位,如开关是否堵塞失灵,胶管是否老化破损,水位是否调整合理,确认无误后方可投入使用。

2)参照“燃气灶具安全操作规程”点燃蒸箱燃烧器,根据需要调整火力投入工作。

3)经常检查水位,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严防烧干锅现象发生。

4)用布垫着拿取蒸以等用具,小心烫手。

5)使用完毕,关闭气源节门,手柄位置均处于关闭状态。

11.不锈钢蒸柜安全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养。

2)使用前先检查阀门、管道等零部件是否完好,确认后方可使用。

3)食品放入蒸柜内,检查柜门是否关紧后方可开启阀门。

4)用布垫着拿取蒸屉及食品等物品,小心烫手。

5)使用完毕后,关闭气源阀门,清除柜内杂物,保持内外壁光滑无油污。

12.不锈钢蒸饭车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和保养。

2)淘米蒸饭不可超出其标准范围。

3)淘米、启饭要厉行节约,不可洒于地面。

4)使用完毕后,清理饭车底板、凸糟、上盖、车壁内外,保持光亮、整洁。

13.去皮机安全操作规范

1)要由专人负责使用清理。

2)使用前,应先检查机器各部位有无异常,机器电源开关、地接线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3)在操作机器时,工作人员精神集中,不准打闹嬉笑,更不能把手伸进料斗内。

4)发现机器在运转过程中出现故障时,应立即停机切断电源,请维修人员修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14.双门保鲜柜操作规范

1)保鲜柜要由专人负责管理。

2)要经常检查保鲜柜的电源线路、开关、地接线及各部位防护罩是否完好无损和齐全可靠。

3)一旦发现柜内温控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断开电源,请机修人员检修排除故障后方可投入使用。

4)遇有停电时,要及时关闭电源,待来电后15分钟方可全闸启动保鲜柜。

5)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拆卸保鲜柜上的任何部件。

6)要经常保持保鲜柜的内外清洁卫生,无残渣。

7)熟制品要凉透后并加保鲜膜存放。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作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六安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六发[20xx]3号),特制定《舒城县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舒城县委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舒发[20xx]8号),县财政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促进各地加强农田水利建设,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县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国家农田水利项目配套,或采取奖补的方式管理使用,支持各乡镇根据实际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内容为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泵站更新改造、机井建设与修复、小型水源及灌溉工程建设、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与维护等。

各地开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管并重的原则,所建工程必须符合县级水利建设规划,并与有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水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和验收自评工作,并对所建工程的'质量、成效和所报参加考评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各乡镇水利水保站、财政所负责对所辖区域农田水利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对所辖区域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负责考评、奖补。奖补工作按照先建设、后考评、再补助的程序进行。

考评主要内容。乡镇组织领导、资金投入、完成工程量、工程建设质量、一事一议开展水利建设情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和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工程效益等。

(一)各乡镇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乡镇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县;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区的农田水利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和考评,与5月底前确定考评奖补等次。

(三)对于验收考评中发现或接举报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通报批评。

奖补原则及等次。

(一)按照先干后补、多干多补、不干不补的原则进行奖补。全县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鼓励奖1个。农田水利建设效果不显著的,不予奖补。

(二)县水利局、县财政局根据考评结果确定各地的奖补等次和数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县水利局于7月30日前下达奖补资金。

(一)乡镇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

(二)乡镇农田水利建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本办法第二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内容的补助。具体用途:

1、工程建设材料费;。

2、工程机电设备费;。

3、施工机械作业费;。

4、项目管理费。工程设计、技术咨询、项目论证审查和信息服务支出。

(三)项目乡镇项目管理费可以按照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1%的比例提取。

1、平衡预算;。

2、偿还债务。

3、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4、修建楼堂馆所;。

5、大中型基建项目;。

6、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7、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无关的支出等;。

(五)资金使用管理中如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省级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各乡镇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食堂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一、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在规定时间内进入饭堂,排队买菜要遵守纪律,不得拥挤、插队。

二、寄宿生必须在饭堂内就餐。就餐学生不得将饭菜拿到教室或宿舍。

三、保持食堂安静,就餐时不得在饭堂内跑动,敲打碗筷或大声喧哗,严禁争吵、起哄。

四、保持食堂清洁,不随地吐痰或乱抛其他东西,要爱惜粮食,吃剩的饭菜倒在规定的桶内,不得随意乱倒。

五、爱护饭堂的公共财物,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要从重处理。

六、尊重食堂工作人员,说话有礼貌,不得与炊事人员争吵或辱骂炊事人员,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可向班主任或校膳食委员会反映,不得意气用事,不准借故吵闹。

七、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厨房,以免影响厨工操作,保证安全卫生。

八、以上规则要求同学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_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村民委员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一)下列事项须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年、季、月(临时)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文书;

3、村民建房申请、民政救助要求;

4、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二)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申请;

3、村民户籍迁移、出具死亡证明书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

2、印章保管人应不询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4、私用印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不得借机吃、拿、卡、要,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二)村,村委会主任、村经济合作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津政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尚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略)。

第一条。

2016。

22。

2016。

151。

2016。

21。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统一管理,规范资金核拨程序,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全县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整合目标。

“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扶贫投入新格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如期完成全县脱贫攻坚任务。

第三条。

整合原则。

(一)规划引导,整合资金。认真落实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规划,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地区集聚。

(二)县级审批,统筹安排。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由县政府行使资金项目审批权。在脱贫攻坚期内,县政府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确定支持项目,统筹安排整合资金。

“六个一批”脱贫工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彻底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协调,履职尽责。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协调配合,牢固树立。

“一盘棋”意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力开展好试点工作,确保整合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财政资金范围(。

20。

项)。

1.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2.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养护、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支持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展资金、基础母牛扩群资金、支持苜蓿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畜牧良种推广和标准化养殖资金、渔业标准化养殖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资金。

4.

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包括:旱作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资金、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资金、马铃薯主食产品及产业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示范区改革与建设资金、绿色高产高效创建资金、园艺作物(蔬菜、水果)标准化创建、测土配方施肥资金、全程社会化服务资金、农民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资金。

5.

林业补助资金。包括: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造林补贴、林木良种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保护区补贴、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森林公安补助、国有林场改革补助。

6.

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7.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8.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9.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

10.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11.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2.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13.

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14.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15.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包括:粮改饲资金、渔业资源保护与渔民转产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资金。

16.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17.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包括:中小河流治理、江河湖库综合整治。

18.

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19.

旅游发展基金。

20.

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

(二)省级财政资金范围(。

20。

项)。

1.

)

省级财政扶贫资金。

(

灾后扶贫资金。

)

2.

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包括水土保持补助资金。

3.

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包括:乳粉业发展补助资金、蔬菜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4.

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

2016。

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包括:再造三个塞罕坝林场、京津冀协同发展林业生态建设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项目补助、林木种苗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补助、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补助、林业技术推广补助、森林防火补助。

5.

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包括: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

6.

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7.

省级山洪灾害防治资金。

8.

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

9.

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

10.

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

11.

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12.

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包括:水利闸桥、小水电站建设、水利工程运行与维护。

13.

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

14.

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15.

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园区项目。

16.

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17.

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18.

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19.

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

20.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农业产业化建设省预算内基建资金。

(三)市级整合资金范围(。

2

项)。

1.

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四)县级整合资金范围(。

8

项)。

1.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2.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县级配套资金。

3.

地方债券用于扶贫部分。

(六)上述中央、省及市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由部门提出整合计划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第五条。

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不再一一对应。县政府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涉及的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县政府要求落实资金统筹整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资金整合工作。

第六条。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扶贫产业园区及合作社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光伏产业、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承接来料加工定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改善农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农村道路建设、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对照贫困村出列需要完善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等给予补助。

(四)支持金融扶贫工作。帮助扶贫对象、扶贫龙头企业、合作社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开展信贷工作,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设立扶贫开发基金、扶贫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扶贫贷款担保资金、保险基金;建立扶贫开发投融资平台等。

(五)县政府确定的其他与脱贫攻坚相关事项的支出。

第七条。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馆所;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扶贫;

(九)。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设立扶贫产业引导基金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贴、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九条。

县政府成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全面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具体负责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乡镇及驻村工作组根据职责分工相应开展工作。

(一)县财政部门负责建立。

“整合资金清单”,组织、指导、协调县扶贫等相关部门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预算编制,按规定程序下达和拨付资金,并对责任部门和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县扶贫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制定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和建立。

“项目任务清单、绩效目标清单”,编制及下达扶贫投资计划、会同相关部门跟进督导项目实施进度、统计整合资金支出进度,并对统筹整合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统筹整合资金绩效评价目标、指标和评价标准,并对资金统筹整合情况实行绩效评价,对整合资金情况进行综合总结。

(三)发改部门协调扶贫及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脱贫攻坚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参与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协助扶贫部门设立项目库。

(四)县直各相关责任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下达的计划及相关规定程序实施项目,并组织项目验收,对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承担主体责任。

(五)驻贫困村工作组负责参与对本村扶贫项目的谋划安排,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清单”,报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经县涉农整合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编制使用方案。县扶贫部门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财政部门提出的支出预算建议计划和。

“项目库”入库项目情况,编制年度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整合方案应包括项目承担主体、资金额度、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绩效目标和指标等内容。

第十三条。

下达资金预算。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整合方案向县各责任部门及乡镇下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100%。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县财政依据县级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的整合资金使用方案和责任部门用款计划申请,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整后的整合资金额度按需求分批下达到项目责任部门,按实际用途列相应支出科目,并做好整合资金预算指标的调整记录和预决算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

整合资金由项目主体实施的实行报账制,报账时由项目单位填写。

"

并附相关资料向责任部门报账。到户项目资金,应通过“一卡通。

"

的形式,实行打卡发放。

第十八条。

整合资金项目必须实行公示制。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审批后,责任部门在相关媒体及项目村公开栏将项目名称、资金投入情况、建设内容、扶持标准、扶持对象、扶持环节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九条。

2016。

138。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30。

80。

%。其余资金可根据审计和验收情况拨付。

第二十一条。

5

%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合格的项目,资料完整的,拨付资金并及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拨付,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情况,责任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一)不按要求提供。

(二)不提供工程建设进度或验收报告的;

(三)拨付资金程序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有挤占、挪用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四条。

责任部门在收到施工单位拨付资金申请资料后,应认真、及时审核,符合要求的,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责任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实施计划或批复文件。

(二)用款计划申请表。项目实施单位要据实填写申请单内有关内容。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使用整合资金投入的,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机制后,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或者专业大户实施,受益机制由乡镇政府负责制定报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监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资金到户的整合资金项目,一是可以采取统一采购物资向农户发放的方式实施;二是可以由村委会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后,经责任部门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凭有效资料申请拨付资金。实施单位要将补助发放名单和金额在村内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纳入整合范围的有关资金,如果原资金管理办法允许安排项目管理费的,可以继续安排项目管理费或统筹用于项目建设。县财政可根据整合资金项目的需要安排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原则上只能用于项目前期费用和监理、审计等费用。

第二十九条。

整合资金实行月报表制度。责任部门要在每月。

5

第三十条。

90%。

以上。

第三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按规定审批的扶贫项目、扶持标准、定额和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向县扶贫部门申请,由县扶贫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变更调整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三十二条。

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是指对涉农资金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总体绩效目标是促进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贫困人口减少。具体评价指标内容包括:贫困人口减少、资金扶持到户、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资金使用效果、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等。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部门牵头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评价清单,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根据绩效评价工作要求,采取项目单位自评、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审及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等形式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部门、乡镇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效益高的部门和乡镇,予以表彰并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对工作不力,资金使用绩效差,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县扶贫部门、项目实施主体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以及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情况。县扶贫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第三十六条。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纪律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_村公章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1、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由上级部门统一制发或核准自行刻制的印章。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及其下设机构的各类印章。

2、公章刻制。村委会印章由镇人民政府统一刻制,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村委会撤销或合并,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补发。使用已儿废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管理。公章要由专人保管,村党组织的印章由组织委员管理(只设书记不设支委会的由书记保管),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文书管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管理印章。村委会印章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印章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其他公章由相关负责人管理。

4、公章使用。村党组织、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公章审批、登记、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凡涉及贷款、承包、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需要使用村委会印章时,村委会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5、公章移交。换届选举后,上一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要在10天内将公章移交新一届组织。拒不移交的,由镇党委政府负责追缴。村委会全体成员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镇人民政府暂时代管。

6、对违反印章使用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资金,是指隶属于市或者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土地开垦整理机构接受用地单位委托实施土地整治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收取的相应资金。

第三条耕地开垦资金应当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为保障基本运转所需的支出。

土地整治支出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支出。

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为保障基本运转所需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

第四条耕地开垦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耕地后备资源等状况,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经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鼓励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利用耕地开垦资金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和未利用的土地实施土地整治,增加开垦耕地面积,储备补充耕地指标,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避免资金结余、闲置,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使用耕地开垦资金实施土地整治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耕地开垦成本,并根据耕地开垦成本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各项相关支出,滚动使用耕地开垦资金,实现资金良性循环和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不可预见费、后期管护费和农民补贴费等。其中,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128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行业标准执行。国家和本市标准没有规定的,参照当地市场行情执行。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依据土地整治规划,通过“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后,应报有批准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批准。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审批制度。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或坐支项目资金。财务票据要合法齐全,会计档案要齐备。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不得出借耕地开垦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及与相关单位的合同约定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项目建设实际支出超出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

第十二条除合同约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外,项目承担单位支付工程资金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投资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二)工程质量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

(三)施工单位的支付凭证合法、资金数额真实准确;。

(四)满足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项目工程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前资金支付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可以暂缓或停止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资金: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六)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不予支付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政策的;。

(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三)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

(四)工程资金计算过程或者结果错误的;。

(五)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负担和摊派。

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财务结算,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出具项目结算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存在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在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后结转用于其他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八条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使用耕地开垦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本单位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土地开垦整理机构或其主管部门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土地开垦整理机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等支出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应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厉行节约。

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参照财政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结合本区、县实际,核定土地开垦整理机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标准。

各项支出必须以经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无预算安排支出,不得突破预算确定的项目、用途和数额。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承担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严格履行各类程序,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财务基础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和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对耕地开垦资金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的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和坐支耕地开垦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行为,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市和区、县土地开垦整理机构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十四条采取区县人民政府投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等方式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收取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耕地开垦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南昌市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发展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昌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洪发〔20xx〕2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展资金”是指市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旅游产业引导、扶持、奖励、宣传、促销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管理要建立以旅游绩效为导向的与旅游发展状况、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促销、旅游企业达标升级挂钩,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各县区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在本市注册并依法纳税的旅游企业及旅游景区(点)。

第五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旅游市场宣传及促销经费;。

(二)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三)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

(四)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申请、立项、审核、审批、监督实施、决算等项目管理程序,对“发展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库。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建设的投入,以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财政引导扶持为辅。

(三)突出重点原则。坚持专款专用,避免资金分散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本级财政安排旅游产业发展资金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6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1000万元。

第八条旅游市场宣传促销资金用于开拓国内、国际旅游市场而进行的全市性的旅游宣传策划和市场促销。其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旅游产品开发经费。包括开发整合旅游商品、旅游线路、旅游资源等费用。

(二)城市形象宣传经费。包括国内国际传媒、报刊杂志广告宣传;城市旅游形象大型户外广告宣传;举办重大主题促销推介活动等费用。

(三)旅游境外宣传促销经费。包括赴境外与或当地政府举行小型座谈会;境外中介媒体、境外旅行商的广告宣传;境外旅游产品说明会、业务活动等费用。

(四)旅游宣传品制作费。包括旅游音像制品、旅游宣传画册、旅游导游图、旅游纪念品等印刷、制作费用。

(五)旅游宣传设施购置费。包括购买录音、录像及摄影投影设备等费用。

(六)国际国内参展费。包括参加国际国内旅游博览会、展销会,区域合作交流会所发生的场地租用费、展台制作费、展品运输费、参展人员食宿杂费等费用。

(七)中外媒体记者采访、采风接待等费用。

(八)南昌旅游网站建设费用。

(九)旅游咨询中心建设及管理等费用。

第九条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旅游品牌建设扶持奖励、旅游发展绩效奖励、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

第十条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贷款贴息补助。

(一)贴息范围。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符合南昌市旅游发展规划总体要求,并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批立项,内部管理规范,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在建旅游项目。主要支持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重点旅游小镇服务设施建设,高星级休闲、度假、商务型酒店建设,旅游企业创新型信息化建设,旅游商品的研发及产业化以及填补我市空白的创新型旅游项目等。

(二)贴息资金的补助。原则上按项目当年实际银行贷款即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为期一年的贴息,每户企业最高贴息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绩效奖励。

(一)旅游产业发展绩效奖励。对于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产业大市建设的决策和部署,旅游产业发展支撑体系健全,旅游产业发展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给予奖励;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县区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二)旅游客源招徕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国内游客5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3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全年地接在昌过夜境外游客1000人次(含)以上的旅行社,按每人次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国内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6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入境包机(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架次100人(含)以上,按每人奖励1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组织专列(游客入住南昌)的旅行社,每趟专列300人(含)以上,按每人3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旅游客源招徕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旅行社全年纳税总额。

(三)景区接待奖励。对我市各旅游景区的接待游客超过100万人次、80万人次、50万人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旅游产业品牌建设。

(一)旅行社品牌建设。经国家旅游局评定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景区品牌建设。经国家、省、市旅游局新评定的3a、4a、5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60万元的奖励;已获得奖励的a级景区,如升级,只奖励两个a级的差额部分。

(三)乡村旅游品牌建设。被首次评为全国、全省“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农业(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实行。旅游强县、旅游小城镇的奖励必须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四)旅游商品品牌建设。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南昌特色旅游商品,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奖励;一种商品多级获奖,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施行。

第十三条旅游工作专项活动经费用于完成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未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的应急的特殊任务。

第十四条市旅游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核和实施。市财政局是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各地申请我市旅游项目补贴经费和奖励经费的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区财政局初审并经当地县区政府同意,报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凡是申报国家和省级旅游项目或旅游品牌的单位,向所在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批上报。

第十七条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第十八条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凡弄虚作假套取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全市“发展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市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除市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外,有条件的县区也应设立本级旅游产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旅游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如与其他扶持政策相重复时,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年限暂定三年,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对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保障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促进资金的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环境卫生是学校一日常规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师生的环保健康意识,提高校容校貌整治力度,推进校园“四化”建设,为全校师生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校园环境卫生区划责任。

(一)教室、寝室、公地卫生:由学生负责打扫。

(二)教师办公室卫生;由本年级教师负责打扫。

(三)行政办公室卫生:由处室负责人负责打扫。

二、校园环境卫生组织检查。

(一)学校德育处负责全校公地卫生(包括教学楼厕所)划分,学生会卫生部负责教室、公地、寝室卫生检查。

(二)校长负责行政办公室卫生检查,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教师办公室卫生检查,教导处负责教学功能室卫生检查。

三、校园环境卫生检查标准。

要随时保持校园环境清洁卫生,教室、办公室、公地、楼道、厕所一天三次清扫(早读课前、午自习前、下午放学后),学生寝室一天两次清扫(早读课前、晚自习前),仪器管理室根据实验开出情况清扫,具体标准如下:

(一)教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亮、净、齐、美四字要求。即门窗玻璃明亮;地面、墙面、桌面干净;桌凳物件摆放整齐;布置美观。

(二)公地清洁标准:必须达到四无。即地面无吐扔物;无枯枝落叶;花坛里面无杂草;花台瓷砖无污点。

(三)楼道清洁标准:必须达到扫、擦二净。即楼梯扫的净,护栏玻璃、消防栓、灭火器箱、扶手栏杆擦得净。

(四)寝室清洁标准:必须达到“五线一干净”。即衣服晾晒一条线,水桶摆放一条线,洗漱用品摆放一条线,被子折叠摆放一条线,鞋子摆放一条线;每天地面打扫并保持干净。

(五)厕所清洁标准:室内无异味,尿槽、便槽冲洗无污垢,地面干净无积水和污渍,洗手池干净无堵塞,墙面光洁无污迹。

(六)办公室清洁标准:地面扫清无灰尘、无废弃物,墙面无污迹、无蜘蛛网、标语无缺损,桌面办公用品摆放整齐,堆放有序。

(七)仪管室清洁标准:实验台上使用过的仪器全部清理,且分类归位,做到上上下下、里里外外、干干净净、整整齐齐。

四、校园环境卫生通报考核。

(一)学生会每天把班级卫生检查记录单,学生寝室管理员把寝室卫生检查汇总,统一上交值周行政领导,由行政值周领导负责统分,将结果公示在门厅黑板上。

(二)每周一升旗仪式,学校对各年级卫生积分前50%的班级进行表彰,颁发卫生流动红旗。寝室卫生纳入星级管理,每周一公示在寝室值班室门外。

(三)学校班级卫生考核结果和班主任绩效考核挂钩。

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广东于4月份在全省全面铺开“宣传贯彻《条例》加强基金监管”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月活动。

《条例》是我国医疗保障领域首部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有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有了统一的遵循、统一的标准和统一的依据,对医保法治化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国务院日前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

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

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综合运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暂停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等多项监管措施,严厉打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社区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

4、住院期间医疗卡必须交医院管理。医疗证患者随身携带,不准交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建立会诊制度,控制收治患者的转院质量。

6、如有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经查清核实后将进行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7、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8、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9、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10、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1、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医保卫生材料审批管理制度。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财经制度办。

事,严禁贪污、挪用公款。

二、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医保工作的财务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电脑自动生成的上月实际补助费用报表,扣除违规补助费用后,逐月向县合管办申报拨付补助基金。

四、每月公示一次本单位住院补助兑付情况。全方位接受职能部门审计和群众监督。

五、负责医保中心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加强院内财务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确保补偿资金的运行安全。

七、负责院内发票、卡、证、表册的管理与监督。

八、配合做好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医保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办公用品是指与办公直接联系的消耗性物品,如:笔、墨、纸张及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的耗材。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

二、办公用品实行按季购买制,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季度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

三、办公用品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局有关科(室)每人每年限额100元,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用品购买实行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制,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按《市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发放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

六、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按清单和发票进行审核报销。

七、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随用随送,但仍需请局领导本人签字。各科(室)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打印纸、复印纸等贵重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从严发放。发放办公用品,一般情况由科(室)负责人领取,也可委托科(室)内其他同志领取,经手人要签字。

1.熟悉职责范围涉及的相关文件和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医院管理工作。

2.负责与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医院相关管理部门通报医保管理信息。

3.负责参保人员就医的审核及费用报销,做好相关财务数据工作。

4.配合医院相关管理部门,对医疗临床科室执行医保管理要求的情况作不定期检查。协助医疗临床科室按各医保管理要求对医保病人做好服务工作。

5.积极参加医保管理工作学习,及时掌握医保管理要求与信息。

6.负责医保管理办公室各项月报表工作。

1.公布医保就医程序,方便参保病员就医购药。

2.设立医保挂号、结算专用窗口。

3.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和费用结算手续时,应认真核对人、证、卡相符,杜绝冒名就诊或冒名住院现象。

4.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病情诊断要与用药相符。

5.落实首诊负责制,不无故拒收、推诿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员。

6.贯彻因病施治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不得挂名、分解、冒名住院。

7.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在医疗服务补充协议规定的控制比例内。

1.严格执行医保诊疗项目,不得将医保范围外的项目纳入医保支付。

2.使用医保目录外服务项目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

1.严格执行医保用药规定,基本医疗药品品种齐全,使用符合协议规定。

2.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应征得参保病员或家属同意,并逐项签字,住院病人甲、乙类药品的比例符合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

3.严格执行医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病人在住院期间外购治疗性药品和材料,如病人确实因病情需要外购治疗性药物或材料,必须经病人、科主任和分管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产生费用及时上报并计入住院总费用。

1.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不得擅立项目收费、分解医疗收费项目、提高医疗收费标准。

2.参保人员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时,使用定点医院统一发票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医疗保险规章制度。

3.认真做好补充医疗保险,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

4.每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医保部门如实报送医疗机构月对账单。

注:希望各科室认真执行,凡因违反此制度而导致的后果由责任科室承担。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为扎实做好疫情期间学校公厕卫生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疫情传播途径,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1..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到人。xxx为主要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督促各项任务落到实处。xxxx、xxx为保洁人员,负责清洁消毒和设施维护工作。保洁人员每天对保洁、消毒情况进行记录在案,负责人每天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立即整改。

22..规范保洁维护。保持地面、便槽、洗水池内无垃圾杂物。重点清除墙面、门窗灰尘、污垢。增派保洁人员,延长保洁时间,增加消毒频次,切实做好厕所“通水、通电、通风”等“三通”工作,及时配置洗手液等卫生用品。加强厕位(含小便斗)、水龙头等设施的检查维修,及时疏通粪便管道,确保正常使用。

33..全面杀菌消毒。每日开放、关闭前须各进行一次全面消毒。开放期间对如厕人员频繁接触的蹲便器、小便槽、洗手台和门把手等设施设备及时进行消毒,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于重点区域,特别是隔离场所等特定场所厕所要增加消毒频次。

4.推进厕纸管理。为防止病毒经粪便传播,男厕位取消废纸篓,女厕位废纸篓全部套垃圾袋,开放时段保洁员加强对各厕位的巡查,随身携带消毒药水对垃圾及纸篓进行消毒,尽量做到“一客一洁”。

5.。

厕人员佩戴口罩、不要乱扔垃圾、不要随地吐痰、粪便及尿液不要遗撒便器外,以及消毒等相关信息。

6.。

实施防疫培训。加强对厕所保洁工作人员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所有人员了解疫情防控知识、掌握疫情防控措施、正确使用消毒用品、准确操作消毒作业。

7.错峰分段如厕。为避免学生课间如厕出现大量聚集的情况,对学生课间和如厕进行错时分段安排。根据各楼层班级布局,卫生间和蹲位、小便池数量,采取班主任课间坐班控制学生出入量、错时下课的方式,保证学生不在走廊、卫生间、洗手间聚集,学生在走廊间隔1.5米。课间休息时,学校督查检查人员要做好巡查工作,确保学生在卫生间、洗手间、走廊不聚集,不停留,事毕尽快回班级。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xxxxx学校xxxx年xx月xx日。

一、为加强学校办公管理,提高办公效率,降低办公成本,特制本制度。

二、打印机属学校公有财产,使用时应爱惜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禁止捶击和拍打。使用打印机必须按规定操作,因个人使用不当造成打印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三、打印者需持分管领导签字的打印单打印,不得打印与教学内容无关的材料,尤其要杜绝替私人打印材料的现象出现。

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如发现浪费纸张等行为,学校将通报批评。

五、打印机等设备用完后关闭电源,下班后必须切断总电源。

六、打印机应指派专人负责维护和清洁。

七、用打印机打印文本只能打一份,少于30份应复印,多于30份应速印。

八、使用合适的纸张进行打印。

九、打印文件需填写打印登记制度表格,并将申请表交与值班人员。该表格列明:部门,姓名,打印资料名称,纸张数,用途及日期等。由值班人员负责监督打印人申请填写与打印。每天及时交办公室,每周交与主席签字。表格内容必须填写清楚,用途不得含糊不清。

十、为保证机器及耗材使用寿命,打印时不要一次连续打印超过9页以上,若有较多文件需要打印,请自觉分页,每次间隔至少30秒以上。

十一、打印前应注意纸张类型,页数,页码,份数等信息;以防错打、漏打、多打。若错打,多打页数超过5页时请立即关闭打印机电源;在电脑中删除打印任务2分钟后开机,以保证打印机安全使用。

十二、打印机损坏应报总务处,请专业人员维修,禁止非专业人员随意拆卸。

十三、对打印机的使用应科学合理,并经常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坚决避免因打印机原因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

1.印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专柜管理,用印一般不得离开办公室。

2.管理人员如不在单位,应约定用印时间,以不超过半天时间(遇周末等顺延)为宜。

3.假期期间,可将印章移交值班领导,以保证及时用印。

用印须经过领导审批,已经有领导签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文件上未出现领导签字的,须填写用印审批单。

1.用印人凭领导签字的审批单或领导签字的文件,到印章管理人员处用印。

2.用印之后,须在用印记录表上登记用印人、审批人,如果文件上没有领导签字,须将用印审批单粘贴在用印登记表后面,以备查,已经由经费负责人签字的报销结算单用印可不再审批但必须登记,用印责任由经费负责人自己承担。

1.办理印章移交应以不违反学校规定为准。

2.该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加强内控建设可以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运行的制度化,使其在运行过程中不断改进,并朝着规范化方向发展,能够在保障民生、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我国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实施内控制度的时间比较晚,这种制度是由国外引进中国的,它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企业或者机构为确保内部机制健康有效运行,达到基本目标,而采取的关键的管理方式之一。内控制度的实施有严密的法律制度依据和规定,一般包括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四大方面。医疗保险基金关系到每个国民自身健康和利益,是中国重要的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内控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管好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要求我们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各种政策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1]。

通过对现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调查和研究,发现了许多问题和状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法律和规则,还有许多不够成熟和完善的地方,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以至于医疗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比如不同的实施区域有自己相应的医疗保险制度,每个地方的医疗保险制度都有不同之处,有的甚至不管医疗保险基本法规,有自行的一套。这些都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缺乏制度化,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及其合理利用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2.医疗保险基金利用不合理。

依据大量的研究发现,许多地方的医疗保险基金在使用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一定数量的资金的使用不合理,资金浪费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会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利用无法达到最佳效果,难以发挥其应当有的作用,利用效益不高。事实上这就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在社会上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以及其机制的完善带来巨大困难。现在的医院及保险机构都缺乏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意识,严重影响资金安全性,资金不合理使用现象严重。“医疗保险基金纳入了预算,从而才能保证资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2]。

3.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

医疗保险制度在中国的实施和改革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在基金管理方面还是不完善的。在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金自身运行机制、相关管理基金的组织建立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资金管理缺乏系统性,管理经验不足,预防意外情况的能力很低,这些都非常不利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甚至加大医疗保险制度运行风险。这些问题都需要能够得到切实解决,只有把管理机制方面的基础问题彻底解决,才能够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顺利发展、不断前进,进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4.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

由于监管人员在专业知识上、个人基本素质等方面的欠缺,以及监督管理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等问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备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缺乏专业性。在这种不完善的监督体系之下,部分监管人员监管意识弱,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的情况,导致大量医疗保险基金不合理利用,甚至造成巨大损失。

面对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从多个方面入手,系统地加强内在控制机制,促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化与制度化,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利用,从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健康顺利实施。

要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规范化运行,加强内控建设是非常必要的途径。加强内控需要从财政管理、监管机制等方面系统地采取相应措施,全面地推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

1.加快医疗保险立法。

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需要医院、患者、保险管理三方的共同努力,明确三方各自在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等,并通过长期的贯彻和执行,不断完善医疗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形成医疗费用的自我制约的机制。同时,我国应该加快医疗保险的立法,让医疗保险有法可依,制定一些操作性强的配套的政策法规,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加强指导和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药品流通体制三大改革,从而使医疗保险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整合社会医疗保险资源。

医疗保险资金是需要专人管理的,其使用情况也需要专人负责,所以,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责任都是非常重大的,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他们都是医疗保险基金的卫士。同时,为了更好的管理医疗保险资金,应对医疗保险工作的需求,相关部门可以培养复合型的医疗保险管理人才,按一定的比例标准建设配备一支高素质的医疗保险经办队伍,有计划地轮流培训,不断加强医疗保险管理队伍建设,这样才能在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方面由被动管理转为主动管理,才能遏制住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保证各项医疗保险工作顺利、有序、高效的开展。

4.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监督的市场机制。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具有政策体系复杂,受益人群范围广泛,基金管理涉及部门增多,风险点复杂多样,风险识别难度大等特点,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特点决定了基金风险管理任务的艰巨性”[4]。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基金是由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舆论对医疗保险支付进行联合监督,但是由于政府难以掌握医方与患方关系的完全信息,再加上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流失问题比较严重。针对这一问题,新医改方案提出“完善支付制度,积极探索实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并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和“国家定点生产、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基本药物”的应对方案。

然而,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这些改革举措,政府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让这些改革措施有制度保障。比如,政府在向全体公民收取强制性全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全体公民提供无差异的医疗保险服务。实行这种机制,可以达到双赢的局面,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为了盈利,必然加强对医患关系的专业化监督;同时,也克服政府监管的种种低效和“软约束”弊端,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

5.规范院方和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行为严格规定医院的准入条件,加大对相关医院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确保医疗保险机制能在规定的医院机构实行,参保患者在治疗时与院方签订相关的合同,确保责任的实施和权利的使用。对于有医疗保险实施的医院要定期的对其医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各项医疗费用的收取。“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管理,重点加大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力度,建立和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体系”[5]。平时注意开展一些医学常识的普及、宣传活动,向群众介绍一些基本的医学知识,教导他们不能盲目就医,促使人们养成良好的就医习惯。积极向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介绍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使其对这一制度有基本的认识和常识性的把握。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要做到医疗保险信息的公开化,向参保人员定期公布相关疾病的治疗常识、一些常规检查的收费情况、各种治疗会诊的价格等等。在实行这些措施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实行定点医院与参保病人双方约束制度,这样可以从两方面控制医疗基金的使用,控制医疗保险基金的急剧增加,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利用以及浪费现象,最终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利于中国的国计民生、社会稳定。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的建立与健康运行,是一个长期、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特定医院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以及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的机构都需要切实做出自己的努力,为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机制贡献应有的义务与责任。加强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管理途径,也需要在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其中存在的隐患,不断完善机制的管理和运行。这样才能统筹全局,全方位把控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促使其长期有效的发展,惠泽民生,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程中发挥自身最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迎红.加强内控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制[j].中国集体经济,2010(01):168|169.

[2]赵慧、王涛.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三大指向[j].中国会计报,2009(02):1.

[3]刘宏.完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消除基金安全隐患[j].法制日报,2009(07):1.

[4]李文英.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09):107.

[5]韩洁、杜宇.国家强化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释放三大信号[j].中华工商时报,2009(02):1.

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_乡镇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合理使用、管理好公务车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包括统一维修、加油、统一派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不做机关干部上下班用途。

第三条本镇工作人员出机关办理公务,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确因工作需要派车,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再由党政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

第四条出车范围在本镇范围内的,由镇党政办统一派车;出车范围超出本镇范围的,必须视情况报经分管或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条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即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公车私驾,严禁公车违规使用,严禁公车违规占用,严禁公车酒后驾驶。

第六条严格执行出车审批制度,出车前填写审批单,说明出车时间、地点、用途,交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用车。

第七条突发事件临时用车须事后补办审批单。

第八条办公室分管领导在公务用车安排时,必须科学调配,合理安排。

第九条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无锡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关于确定成都市等第二批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区)的通知》(国科发财〔2017〕521号),无锡市被列为第二批全国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城市。为做好我市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发展,有效规避科技创新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无锡市科技资金安排。

第三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市区范围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支出进行补贴。

第四条 科技保险险种由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确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以及由中国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其它科技保险险种。

第五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企业科技保险费补贴申请,下达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计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申请科技保险补贴资金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无锡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申请人同相关保险公司签订的科技保险合同(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3.支付科技保险费的原始发票(验原件,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4.申请人的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申请人的合法收款收据、银行帐号、开户银行;

6.其它相关的材料。

第七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额度实行分类定率和总额控制的办法确定。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的补贴标准可适当高于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的补贴标准。

为了鼓励科技企业购买科技保险的积极性,根据企业申请的险种类别,试点期间分批审批科技保险费用补贴资金。原则上给予30%-50%的科技保险费补贴,每个企业当年度补贴最高额30万元。

第八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截留或挪用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科技保险试点期间根据情况可作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