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汇总6篇)

时间:2023-10-09 19:43:55 作者:碧墨 合同 2023年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汇总6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

(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

(五)获证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质量不符合认证要求的;

(七)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八)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对相关方重大投诉且确有问题未能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

(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不接受认证监管部门或者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十一)其他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图案如下:

第三十三条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二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合同编号:

一、合同内容及价款:签订时间:

再发生其他额外费用。

二、质量标准:乙方要严格按质量标准、国家相关标准及原设备要求组织修理、更换和检验,并确实保证甲方要求。

三、支付方式:乙方修复完成,经双方签字验收合格并提供完整的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结算价款的90%。

此款支付前乙方提供甲方17%全额增值税发票。其余10%质保金。

质保期从产品运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不超过交货之日起18个月,以先发生为准,质保多不计利息一次付清(银行电汇或支票)。

四、技术服务地点:甲方。

五、甲方职责:

1、根据合同配合乙方服务;

2、按合同支付乙方费用。

六、乙方责任:

1、乙方按合同提供技术服务。

2、根据合同按时优质完成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质保期一年从产品运行合格之日起12个月,或不超过交货之日起18个月,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必须全额赔偿。

4、乙方人员须遵守甲方现场及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其一切安全(含人身安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其它方造成人身伤亡或安全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发生的事故,所产生的损失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按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2、乙方修复完成,应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修复后由甲方验收,乙方应派质量检验人员到现场和甲方共同验收,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此验收不减轻乙方对产品修复质量应负的责任。

如果乙方没有派质量检验人员到现场和甲方共同验收,视为乙方已同意甲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

八、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标的不能实现;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维修完毕,经催告后3日内仍未交货;

3、维修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期维复完毕,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修复技术服务的质量、性能不符合约定,乙方必须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并每项支付违约金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若发生费用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必须全额赔偿。

十、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一、生效时间:合同在双方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合同章后方可生效。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乙方修复完成时,乙方要向甲方提供壹份出厂文件,并加盖乙方单位质量检验公章,出厂文件要有品质证明书(即合格证)、厂内检验报告。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标准和有关认证程序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为甲方申请的产品提供认证服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四

受理/代理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拟委托受理/代理其申请ce/国家认证机构的产品认证,经委托方与受理/代理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中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认证依据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证产品取得cb证书情况有无_________________

四、受理/代理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有权在认证开展的各阶段向受理/代理方了解认证工作开展的情况;

(2)有权要求受理/代理方保守其产品的技术秘密;

(3)保证遵守所申请的国外认证机构规定的认证规则程序;

(5)在签订认证协议后,应向受理/代理方交付受理/代理费用。

(2)有权在委托方不能按期缴纳受理/代理费用时,停止受理/代理工作;

(3)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及所申请的国家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为委托方提供认证受理/代理服务。

(4)在开展认证的各个阶段向委托方提出认证要求时,其内容明确具体,不应使委托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

(5)保守委托方秘密,直至合同中止,合同中止后,未经委托方许可仍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七、费用

1.协议生效后,委托方应缴纳:

申请/受理费用:_________元(须送样前交付)

资料审查费_________元;

ce/国际认证证书费:_________元;

试验费:_________元;

转报告费:_________元;

2.受理服务开始后,由于委托方的原因,撤销认证申请的,其申请/受理费不予退回。

委托方,受理/代理方各存一份。双方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解释权在_________。

委托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理/代理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五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采购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原材料的基本要求及价格。

第二条:包装及储存条件:

有相关证明文件,需存放于通风阴凉处。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在签订合同后三天内需预付50%,甲方必须在20xx年月日前交付产品给乙方,产品经验收合格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下剩货款。

第四条交货地点:

运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甲方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2、如甲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乙方拒收,甲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甲方承担责任。

3、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木材运输证明、植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

4、乙方应在甲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甲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此责任不因乙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5、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签字日期:年月日

设计合同审核需要关注的几个点篇六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有关规定,_________(甲方)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乙方)申请对其生产的产品按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则程序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实施产品认证范围及依据的标准

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范围为_________,开展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及技术要求为_________。

二、实施产品环保认证的基本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抽样检测;

3.现场检查;

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始终遵守认证计划安排的有关规定;

(3)仅允许在获准认证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

(6)认证仅用于表明获准认证的产品符合特定标准;

(7)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8)在传播媒体中,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乙方的要求;

(9)按时付清认证的有关费用。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4)保守甲方的技术、经营管理和秘密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四、费用

1.乙方按有关认证收费标准和甲方实际申请产品认证时发生的项目收取认证费用。

2.甲方应交纳的认证费用。

合同金额为:_________

具体收费项目以本中心报价单(编号:_________)为准。

3.在认证过程中,如发生再检测或现场再检查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再检测或再检查费。

4.监督检查和管理年金费用,甲方应在每年的监督检查之前向乙方支付。

5.乙方认证某一阶段活动正常开始之后,若甲方提出活动中止,乙方不退回该阶段费用。

6.认证人员为履行本合同到甲方所在地的差旅费及食宿费由甲方承担。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1.乙方对认证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2.乙方对甲方产品的认证不能减轻甲方对产品环保及质量的责任;

4.若因乙方执行认证计划失误造成的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由于公认的不可抗拒原因影响认证计划不能正常进行,造成费用增加,其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有关争议解决及违约处理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可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2.若甲方或乙方有违反合同行为,使另一方遭受损失,则受损失方可要求赔偿或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解释权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