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大全5篇)

时间:2023-09-09 16:24:23 作者:JQ文豪 合同 最新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大全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年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5篇)篇一

月后无电子警察等违章,如数退乙方。

二、租金: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月租金元整,交纳时间为每月日。每超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滞纳金元整。乙方超期天不交费用和租金甲方有权收车,押金不退。

三、费用:乙方负责加油及修车费用。保险费、车船税、审车及其它一切费用和公司费用由方负责。

四、车况:本车电台,计价器台,备胎只,随车工具套,钥匙套,本车承包前全部零部件齐全、完整,车况良好,合同期满后,乙方应交给甲方一辆车况如初的车,自然磨损除外。

五、赔偿:本车如遇到车祸、碰撞、失窃、盗抢、自然等人为自然灾害损失时,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本车双方估价为元人民币(不含手续),如遇险,除保险公司赔偿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齐。

六、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从业人员手续。手续费及从业人员应交纳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七、该车的所有权归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和管理、维修、保养义务,没有转让、变卖、抵押权。在承包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法令,遵守客运管理处和出租汽车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经营,严禁运输赃物和参与违法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负,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在出租车承包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等对乙方本人或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九、本车随车带有证件:

(1)机动车行驶证(2)营运证(3)营业热照

(4)计价器周检证(5)污染物排放检测证(6)附加费本

(7)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8)服务监督卡(9)保险单

(10)加气卡个(11)气瓶使用合格证

本车实际带有种,合同期满时乙方应齐备、完整地将以上种证件交全甲方。如有丢失、损坏乙方负责补办,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十、此出租车承包合同不做收款收据,不做押金凭证。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如一方违反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

十一、出租车承包合同期内方必须购买交强险、乘客险和万商业三责保险。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查看保险的权利。

十二、本全责有效期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四、本信息部对甲乙双方均不了解,对双方不负任何责任,只起提供信息作用。签订合同服务终止。

十五、出租车承包合同期内,政府补贴归方所有。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

2023年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5篇)篇二

出让人:(简称甲方)

受让人:(简称乙方)

一、该车作价人民币x元整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年月日付给甲方现金x00.00(人民币万)元整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 x年x月x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所有保险(交通全保),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移交给乙方,待乙方付清余款()后,由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在甲乙双方及担保人都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延迟x天()过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x元整)。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该车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x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六、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担保人:

年月日

2023年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5篇)篇三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一、乙方承包甲方牌号为出租车,包车时间为20__年4月11日至报废,并收取押金7000元,承租期内双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双方协商同意。

二、乙方承包甲方牌号为出租车期间,每月租金3900元,承包期间车的一切费用,(如:修理费、违章费、年检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在承包出租车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除由保险公司承担金额外,全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享受国家及当地政府对出租车的一切补贴。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xx年xx月曰

2023年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5篇)篇四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与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约定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服务标准、经营权变更与转让、经营权的终止与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已取得八十个以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有八十台以上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

(六)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八)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九)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车辆运营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经考试合格。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客运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运营证的数量不得超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权的数量。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经营权的期限。

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以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调换或者增减驾驶员的,应当在变更后的十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异地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状况组织检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客区域。在专用候客区域,管理单位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或者指定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共同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临时停靠站点的设置及其间距应当合理,方便客运出租汽车上下客。

在临时停靠站点,有乘客示意乘车或者下车时,客运出租汽车方可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具有下列设施和标记:

(二)张贴统一的运价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

(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三)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教育;

(五)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在车辆指定的位置上安装合格的计价器;

(八)按照要求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九)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建立各项台账制度;

(十一)及时处理投诉;

(十二)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而进行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他人;

(六)遵守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停车秩序,并服从调度管理;

(七)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定期消毒和更换汽车座套;

(九)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规范服务。

(三)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四)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一)乘车途中乱扔废弃物、吸烟、污损车辆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三)无人陪同的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要求乘车的;

(四)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提出违反本条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收费的桥涵等交通设施或者路段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车内无计价器或者未经乘客同意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

(三)不出具客运票据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在起步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或者违章及发生事故等原因,未能完成送达服务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超出起步费里程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减收车费。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经批准停业的,停业期间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同时免缴有关费用。

经批准歇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企业经营情况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行业服务规范的情况实行记分考核。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查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可以中止车辆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场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被中止车辆运行的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中止车辆运行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逾期发生的费用和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客运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但没有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客运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两次记满分值或者连续两年记满分值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无过错的驾驶员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

(二)有拒载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八)异地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运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的,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车辆运行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

(四)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出租车租车协议合同 出租车经营合同(5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_

1、经甲方同意将交通出租车动机号:_______,车架号:_______,营运证号_______,现租赁给乙方驾驶,乙方须向甲方缴纳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并交纳出租车保证金10000元整,(大写壹万元整)给甲方。

2、该车必须由乙方本人驾驶,不得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否则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乙方不得将该车外借、转租、更不能将该车作为债务抵押。

3、该车在乙方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刮擦、零部件损坏等,必须告知甲方,对符合保险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甲方协助办理,对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4、该车手续齐全,租赁期间因违章等原因造成的车辆被扣、被罚由乙方承担。

5、该车在乙方驾驶期间被盗、被抢,按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租车价格_______万元整(元)的价格,(不含营运手续)乙方须赔偿甲方现金_______万元整(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乙方驾驶期间所发生的民事、刑事及其它纠纷由乙方全部承担。

7、租车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每天租金为_______元,每交纳租金。

8、在乙方租赁期间的燃油补贴由甲方领取。

9、在乙方租赁期间,双方要严格遵守出租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乙方无条件服从出租公司的管理。

10、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各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