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汇总20篇)

时间:2023-11-28 05:34:43 作者:翰墨 活动总结

质量月可以促使企业的员工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水平。这里整理了一些成功企业质量月总结的经验分享,供大家参考借鉴。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

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院发展之本,优质的医疗质量必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更好的服务于患者,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特制定本科室工作制度。

1、住院病人需凭医师开具的住院证,完成入院手续后入院。

2、对新入院的病员,科室医师及护士应根据病情及时诊治不得无故拖延,并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书写好病历和各种记录。

3、对急诊危重病人做到随到随诊,对非本科室疾病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协助会诊医师进一步处理病员;对需手术的病员,术前作好医患沟通,让患者了解手术的利弊,由患者或家属选择是否手术及手术方式,术前作好解释安慰工作,消除患者的恐惧顾虑,术后告知患者或家属病情转归情况,使其安心修养。

4、科室各级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坚守岗位,作好交接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每周抽查病历(重点检查核心制度的落实情况)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每月最后一周周五定期召开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会议,并提出改进措施。

5、骨科成立关节,脊柱,创伤三个治疗小组,各组组长由获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者担任,负责本组病例的诊治工作。

6、值班医师接班后、交班前各查房一次,重危病人随时查看;住院医师上下午各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主任(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到二次;(急)会诊由住院总医师负责,及时完成他科会诊请求。

7、严格执行医疗核心制度,重点监管术前讨论制度,严格掌握手术指征,保障医疗安全。

8、需出院的病员,主管医师须在当天上午12时前。开具出院医嘱,病员办好出院手续后方可离院。

9、门诊医师严格执行医院门诊工作制度,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申请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专科收治患者;维护骨科门诊良好的形象。

10、模范执行医德规范,坚持病人第一,文明行医,礼貌待患,不以医谋私的工作作风。

11、加强全科医护人员基础理论学习,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和要求,经常开展基本技术的.训练。使全科人员技术精益求精。各级医师和护理人员要密切配合,加强与手术室﹑医技科室等相关科室之间的密切联系。认真搞好教学工作,提高年轻医师的技术水平,培养教育好实习生﹑进修生。

12、加强对全科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教育,严防差错事故发生,正确处理差错事故,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使骨科医疗质量与安全不断提高。

绿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是项目建设的核心,是决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它对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均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园林绿化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投入,纷纷提出创建园林城市,有效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进一步提高了城市品位和投资环境。搞好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需要、市民的需求,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市场选择优秀施工企业队伍是一种很好的做法。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来说,把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是当务之急。

1 组建项目经理部

组建项目经理部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前提。园林绿化工程涉及面广,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综合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内容多样化、复杂化,工程规模日趋大型化,园林绿化工程与土木、建筑、市政、亮化及其他建设部门协同作业日趋增多,园林绿化工程还涉及美学、艺术、文学等相关领域,其艺术文化内涵逐步提高,此外还具有施工方法不一,质量要求不一,季节性强,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等特点,因而施工项目的质量比一般工程项目的质量更难以控制,搞好施工之前的组织设计是搞好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关键。

1.1 组建项目经理部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接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任务后,要及时成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由政治素质强、施工经验丰富、具有一定领导能力、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人选担任。

1.2 规划施工项目管理目标

项目经理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施工图进行汇审,确定图纸的正确性与适用性。项目经理要深入施工现场,对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搜集地形地貌、地下管线、施工条件等有关资料,对质量、工期、效益目标做出规划。目标规划工作从根本上决定了项目经理的管理效能,因此要及时组织项目经理班子成员对目标系统做出详细规划,进行目标管理。结合工程特点、地区环境和施工条件,从施工的全局和技术经济的角度出发,遵循施工工艺的要求,科学地制定施工组织设计。

1.3 制定制度和规范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合理而有效的园林绿化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时制定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从而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要对规章制度和规范进行审批、督促和效果考核。

1.4 选用优秀人才

项目经理要选择精通园林绿化专业、经验丰富、精干高效的人才进入项目经理部,要选择那些选得其才,用得其能,置得其所的优秀人才进入项目经理班子。项目经理必须做好施工项目组织设计工作。

2 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

建立健全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目标,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体系的建立是实现项目经理责任制的重要内容,项目经理之所以能对工程项目承担责任,就是因为有自上而下的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作基础。

2.1 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与企业经理(法人代表)之间签订目标责任制

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产生后,要与园林绿化企业经理就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这种责任书是对项目经理的“任职目标”,是对施工项目从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及项目经理部建立、解体和善后处理期间重大问题的办理而事先形成的具有企业法规性的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效益、工程形象进度、工程质量、成本降低率、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

2.2 项目经理部与本部其他人员之间签订管理目标责任制

项目经理在实行个人负责制的过程中,还必须按“管理的幅度”和“能位匹配”的原则,将“一人负责”转变为“人人尽职尽责”,在内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分工负责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一业务岗位的工作职责,将岗位职责具体化、规范化,将各业务人员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规定清楚,明确各自的责、权、利,将企业横向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3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关键。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通过一系列的检测手段和方法及监控措施,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得到落实,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重点要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现场管理。

3.1 以园林绿化职工的工作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由园林绿化职工所创造的,他们的政治思想素质、责任感、事业心、质量观、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均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部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园林绿化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增强质量观和责任感,牢牢树立“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负责地搞好本职工作,以优秀的工作质量来创造优质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3.2 严格控制园林绿化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土建部分投入了一定的各种原材料、产品、半成品、构配件和机械设备,绿化部分投入了大量的土方、苗木、支架等工程材料,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是构成工程质量的基础,投入材料的质量,如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各种管线、铺装材料、亮化设施、控制设备等不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因此,严格控制投入材料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对投入材料的订货、采购、检查、验收、取样、试验均应进行全面控制,从组织货源到使用认证,要做到层层把关,对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做到施工方法先进,技术合理,安全文明施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3.3 遵循植物生长规律,掌握苗木栽植时间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好坏与苗木的成活率有很大关系,园林绿化工程中投入的苗木材料是有生命的绿化植物,不同的绿化苗木具有不同的生长规律,栽植季节和栽植时间也各有差别。掌握不同苗木的最佳栽植时间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因此,必须遵循苗木生长规律,在苗木最适宜时间内栽植,确保苗木成活,提高工程质量。

3.4 全面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重点控制工序质量

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又都是通过一道道工序来完成,由此可见,工程质量是在工序中创造的,要确保工程质量就必须重点控制工序质量。对每一道工序质量都必须严格检查,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只要每一道工序质量都符合要求,整个工程质量就能得到保证。

3.5 严把园林绿化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关

园林绿化工程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是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不符合标准,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也不可能评为合格,而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正确与否,又直接影响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在进行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时,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检查,避免出现判断错误,每一分项工程检查验收时不可降低标准。

3.6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把质量问题消灭于萌芽之中,预防为主就是加强对影响质量因素的控制,对投入品质量的控制,做好质量的事前、事中控制,从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转向对工作质量的检查,对工序的检查,对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

3.7 严防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

系统性因素如使用不合格的园林材料,违反操作程序、操作规程,土方质量、苗木质量规格达不到设计要求,均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只要增强质量观念,提高工作质量,精心施工,完全可以预防系统性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因此,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要严防或杜绝由系统因素引起的质量变异,以免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事故。

4 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

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障。随着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制已全面进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行业。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遵循科学准则,以科学态度,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工作。园林绿化监理工程师既维护业主的利益,又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做到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从而保证了工程施工质量。园林绿化监理人员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能够做到全过程跟踪,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产品做到及时整改,保证了园林绿化工程每个环节不出问题,从而保证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5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证。目前,一般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期不超过半年,但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规定从工程施工到工程移交需两年,即绿化养护期规定为苗木两个生长季节,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如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优良,但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影响工程质量。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如浇水不及时,导致树木成活率低;树木支架不牢,导致栽植树木歪斜;除草不及时,导致绿地杂草丛生;打药治虫不及时,导致病虫害严重等质量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6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

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不可缺少的部分。竣工验收是施工阶段的最后环节,也是保证合同,提高质量水平的最后一道关口,通过竣工验收,全面综合考察工程质量,保证竣工项目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等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因此,竣工验收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通过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整理,既能总结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过程、施工过程和养护过程,又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变更、竣工资料,提供后期使用、维修的根据。项目经理部必须重视完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工作,确保工程圆满结束,质量合格。

7 结束语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成本控制、安全控制之间既存在着相互对立,又存在着相互统一的关系,必须正确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做到工程质量合格,进度符合合同要求,投资成本合理,安全文明施工。

园林绿化工程与其他的工程建设一样,质量是第一位的,每一个园林绿化施工都是一个艺术创造的过程,施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园林绿化工程的品质。本文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谈点粗浅体会,与同行一起探讨。

1、现场质量管理策划

质量管理是实现工程质量目标的保证,为此我们在工程项目确定后,项目部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结合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框架,对现场质量管理进行策划。

1.1确定工程质量目标

质量目标是合同的要求,也是我们施工单位满足顾客要求的努力方向。一般我们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工程合同要求定为:一次性验收合格率(如100%)、工程质量等级(合格或优良)、苗木成活率(如100%)等。

1.2组建现场组织机构

现场组织机构是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一个精干、有效、科学管理的领导班子是工程项目质量的保证。

我们建立以公司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为首组成的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为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完成,我们建立和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的进行。

1.3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1.3.1建立“质量技术交底”制度

按照现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形式,逐级进行绿化工程合同交底,技术交底和施工交底。确保每个工程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都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施工技术和质量要求。

1.3.2建立“三检”管理制度和技术复核制度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测量放样、挖土平整、回填造型、土壤改良,苗木栽植、绿化养护、园路铺设、建筑小品、水电安装等各工序的施工,严格技术复核制度和“自检、互检、专检”的三检制度,施工检验均有专人负责。

1.3.3工作质量的考核制度

工作质量是工程质量的保证,激励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创造优良的工程质量是我们施工单位的目的。

我们由项目经理负责根据各岗位工作职责,不定期组织管理人员按照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工作质量考核。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1.4编制和收集施工实施文件

施工实施文件有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就是我们通常使用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主管、公司有关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起根据工程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工程的实地考察情况编制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第二部分就是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第三部分就是涉及施工所需的有关规程、规范、检验标准等外来文件。以上这些施工实施文件,均由项目经理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收集到位并发放给相关人员。

2、规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现场施工质量控制就是通过现场施工过程中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手段确保工程合同所规定的质量目标能够实现,以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园林绿化工程的规范标准。我们工程项目部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施工质量管理。

2.1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确保施工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是靠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共同努力控制的,所以他们的质量意识以及责任感、技术水平等都直接影响着工程质量。我们项目部“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导作用。具体做法是:

(1)项目部组建后,由项目经理负责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公司质量方针――规范管理、诚信守约、精心施工、细心养护;本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

(2)公司与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与相关的施工管理人员分别签订《质量和安全责任协议》。加强各责任人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感。

(3)通过必要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操作水平。

2.2严格控制施工设备和施工材料的质量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各种机械设备如:搅拌机、挖掘机、土方车、割草机、割灌机、汽油泵、电焊机等是园林绿化综合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施工工具,严格控制施工设备的质量是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

园林绿化施工材料如:土方、苗木、草皮、土建、工程中的钢筋、水泥、混凝土板材、构配件、各种管线、型材、铺装、水管、灯饰等安装材料以及化肥、农药等养护材料,涉及的工程材料种类是比较多的。绿化工程材料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因此,控制好工程原材料的质量是创建优良工程的基础。

我们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施工设备和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

(1)选择合格供应商。我们项目部在公司工程部的指导下,进行合格供方的选择,首先对供方进行考察,根据供应商的实力、供货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择优评定,确保采购的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源头。

(2)正确传递采购信息。施工主管和采购员根据工程所需的设备和材料的数量、规格、质量等要求,在工程启动前制定采购清单,项目经理必须对采购清单进行核实、确认、批准签字,确保采购物资符合工程要求。

(3)严格进场物资的验证。进场物资由项目部有检验资格的授权人员按照采购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产品合格证书、检疫证明、设备的鉴定证书等,同时做好记录,对不合格品退回供应商。

(4)对于公司内部调配的设备或者租赁的设备以及甲方提供的材料,在进场前,同样进行严格检验和验收,做到不符合要求,不使用。

2.3施工过程的控制

全面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的施工工艺及控制重点工序质量是构成合格工程质量的基础。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都是由土方工程、绿化种植、建筑小品、水电安装、园路铺设、水景工程等等若干个分项、分部工程组成,要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整体优良的目的,就必须全面控制施工过程,使每一个分项、分部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对每一道工序都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质量标准严格检查。我们的具体做法是:

文件控制:施工文件对工程施工起着主要的指导作用,所以施工前,项目部必须收到并组织相关人员熟悉相应的施工文件。我们公司技术部及项目技术负责人根据园林绿化的施工工序编制相应的施工工艺以及《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特殊工序操作规程,将所有的施工文件、图纸以及有关的'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发放到项目部。

工序控制:我们项目部由施工主管和班组长负责向施工人员进行每一项工序的施工工艺和技术方案的交底,并指导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工艺、操作规程、施工图纸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3)检验控制:要求施工班组在完成每一项工序后,做到自检。然后由质量检验员按照检验标准,对每个分项工序进行检验,当上一道工序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决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隐蔽工程的控制:由施工主管负责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对隐蔽工程和特殊工序按特殊要求实施施工,并严格实施复核和提交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转入下一个工序。并做好相应记录。

(5)不合格控制: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格品和不合格工序,如进场苗木和其他施工物资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品,施工过程中的某些工序被检验判为不合格项。我们项目部严格执行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不合格品或不合格项提出评审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进行评审,评价不合格的影响程度及处置意见。一般通过退货、返工等控制措施,确保材料和施工工序的质量。

(6)做好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的保护控制:由养护班负责。实施施工过程中的苗木种植、园路铺设、景观小品等工程完工后的养护、保养、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整个工程竣工后的完好状况。

(7)工程资料的整理:我们项目部由资料员负责收集和编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质量记录,工程竣工前技术负责人负责检查竣工资料是否规范、完整、齐全,竣工后由专人负责报有关部门备案。

2.4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控制不可缺少的环节。目前,园林绿化工程合同期内的养护,一般规定从工程竣工到工程移交至少需两年,即绿化养护期规定为苗木两个生长季节,目的就是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生长良好。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是苗木成活的关键,如果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优良,但绿化养护管理不到位,将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影响工程质量。俗话说:“三分栽,七分管”,如果后期养护管理不到位,那么前期的绿化种植将会前功尽弃。因此,必须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我们工程项目部在园林绿化施工结束后,专门成立养护班负责该工程的后期养护管理。我们公司《绿化养护过程的控制程序》规定:

(1)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移交时,向绿化养护班提供《绿化养护方案》,明确养护计划和养护要求。

(2)养护人员严格按照《绿化养护方案》和有关的绿化养护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绿化养护控制。

(3)绿化养护责任人根据绿化养护要求,按季节、植物生长情况及时做好日常的浇水、松土、除草、修剪、防旱防涝、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并做好《绿化养护记录》。

(4)项目部检验员对绿化养护质量进行抽样检验。项目部施工主管不定期的对绿化养护班进行绿化养护的综合检查考核。

3、建立“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机制

对于园林绿化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而言,“持续改进”的目的就是不断提高绿化施工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提高园林工程质量等级,创建更多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

我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所建立的“持续改进”机制在每个工程项目的实施中也同样得以体现。主要的改进活动有以下几方面:

3.1顾客满意度的测评

(1)我们在每一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保持与甲方、监理的密切沟通,了解对工程质量的意见,通过业务联系单,及时处理和调整出现的问题。

(2)每一项工程竣工时,项目部负责向甲方发放《园林工程质量征询表》,征询对工程质量的意见以及改进建议。对绿化养护工程,每年两次向甲方发放《绿化养护质量征询表》,及时征询甲方对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意见。

3.2数据分析

(1)收集各类质量信息,如:施工过程中的材料不合格统计、不合格工序的统计、顾客满意度征询意见汇总、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检查考评/考核汇总等。

(2)对于收集的各类质量信息,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数据分析,找出影响施工和养护质量的主要因素。

(3)对于重大的质量改进项目,公司组织项目部成立qc质量小组,进行质量攻关。比如2015年我们组织了qc小组,对《盐碱土土壤的改良》,《非季节大树移栽技术》的课题研究,取得了较好的质量改进效果,以上两项目获得了上海市工程建设优秀qc成果奖。

3.3纠正和预防

(1)公司项目管理部,根据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活动发现的严重不合格或重大的质量问题,组织对不合格的评审,并落实责任部门采取纠正措施并举一反三避免重复出现。

(2)公司项目管理部对项目施工中经常出现的或潜在的质量问题,及时传递给项目经理,要求通过预防措施杜绝质量问题的出现。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也日益被绿化行业的专家和项目管理者重视,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为创建更多的园林绿化精品工程而努力把好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建立健全医疗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职责明确,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1、设置的质量管理与改进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要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人员组成合理,职责与权限范围清晰,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为医院质量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院长作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质量管理与改进的.领导与决策职能;其它医院领导干部应切实参与制定、监控质量管理与改进过程。

3、医疗、护理、医技职能管理部门行使指导、检查、考核、评价和监督职能。

4、临床、医技等科室部门主任全面负责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

5、各级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职权和岗位职责,并应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与分析技能。

三、院、科二级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方案。

1、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是全面、系统的书面计划,能够监督各部门,重点是医疗、护理、医技科室的日常质量管理与质量的危机管理。

2、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管理。

四、健全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1、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危急值报告管理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

2、对病历质量管理要重点加强运行病历的实时监控与管理。

五、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六、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并由质量管理组织形成报告,定期、逐级上报。通过检查、分析、评价、反馈等措施,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将质量与安全的评价结果纳入对医院、科室、员工的绩效评价评估。

七、建立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形成医疗质量管可追溯与质量危机预警管理的运行机制。

八、加强基础质量、环节质量和终末质量管理,应用《诊疗常规》指导对患者诊疗工作,逐步用临床路径、单病种质量管理规范对患者诊疗行为。

九、建立不以处罚为目标的,是针对医院质量管理系统持续改进为对象的不良事件报告系统,能够把发现的缺陷,用于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与程序的改进工作。

十、建立与完善质量管理常用的结果性指标体系,逐步形成结果性指标、结构性指标、过程性指标的监控与评价体系。

猪场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本厂的物料及代管的物品。 

第六条:盘点的内容 

1、 物料的实际库存量。 

2、 物料的质量。 

3、 存货时间。 

第七条:盘点时间 

盘点时间定为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八条:布置盘点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盘点工作的实施 

一、原料库盘点的进行 

二、 猪舍盘点 

猪舍的盘点就是对猪舍饲料、半成品、产成品及添加剂的盘查。 

2、 舍内未使用的按整件计算,半袋子料应称量,双方的盘点人员应分别计数。 

3、 猪舍盘点完毕后,废料、饲料的还原由猪舍主管负责,并报相关部门。 

三、饲料库盘点制度 

1、 饲料库盘点人员在盘点时,应先通知停止包装。 

四、材料库盘点制度 

第十条:事后分析 

5、 其它物料的处理同原料的处理程序相同。 

6、 最后,财务部根据盘点的结果做“帐物对照表”,由盘点部门的领导签字确认,并和厂部对盈亏差异较大的原料、成品进行书面说明,一起上报总经理,经审批后,由财务部及相关部门进行财务处理。

空气是由多种气体混和而成的,清新空气按体积计算:氮占78.08%,氧占20.95%,氩占0.93%.二氧化碳占0.03%,负氧离子1000个/cm3,还有极微量的氨气、一氧化碳、硫化氢等。

随着人类工业的发达和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饲养密度大、猪舍密闭空气不流通。冬季生火保温,使猪舍内的空气受到严重的污染,致使空气中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超标,氧气和负氧离子含量严重不足。污染的空气导致猪的疾病特别是呼吸道疾病越来越多,发病原因越来越复杂,防治效果日趋变差,特别是2015年以来猪高热病连年暴发,给养猪业带来极大的损失。

猪舍内的氨气来源于猪粪尿等有机物的分解,氨气通过猪呼吸道吸入后,经肺泡进入血液,与血红蛋白结合,使血红素变为正铁血红素,降低血红蛋白的携氧能力、血液碱储和血红素的氧化性能,从而出现贫血和组织缺氧,降低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事实证明,室内氨浓度达到0.63 mg/m3就会使人患病,试验证明当猪舍中氨气达到15mg/m3时,试验猪只开始出现呼吸道疾病,35mg/m3时出现萎缩性鼻炎。

二氧化碳主要来源于舍内猪的呼吸。1头体重100kg的肥猪,每小时可呼出二氧化碳43 l,因此猪舍内二氧化碳含量往往比大气中高出无数倍。

二氧化碳本身无毒性,它的危害主要是造成缺氧,引起慢性毒害。猪长期处在缺氧的环境中会导致精神萎靡、食欲减退、体质下降、生产力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减弱。猪舍内二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1500mg/m3。

猪舍中一般含有极少量一氧化碳。 当冬季在密闭的猪舍内生火取暖时,若燃料燃烧不完全,会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一氧化碳对血液、神经系统具有毒害作用。它通过肺泡进入血液循环,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相对稳定的碳氧基血红蛋白.这种血红蛋白不仅减少了血细胞的携氧功能,还抑制和减缓氧合血红蛋白的解离与氧的释放,造成机体急性缺氧,发生血管和神经细胞的机能障碍,出现呼吸、循环和神经系统的病变。猪舍一氧化碳浓度在500mg/m3时,猪短时间就可引起急性中毒。猪舍内一氧化碳浓度不应超过25mg/m3。

猪舍中的硫化氢主要由含硫物分解而来。硫化氢产生自猪舍地面,比重较大,硫化氢主要刺激黏膜,引起眼结膜炎、鼻炎、气管炎,甚至肺水肿。经常吸入低浓度硫化氢可出现植物性神经紊乱。游离在血液中的硫化氢能和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中的三价铁结合,使酶失去活性,以致影响细胞的氧化过程,造成组织缺氧。长期处在低浓度硫化氢的环境中,猪体质变弱,抗病力下降。高浓度的硫化氢可直接抑制呼吸中枢,引起窒息和死亡。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mg/m3,会影响猪的食欲。猪舍内硫化氨浓度不应超过10mg/m3。

清新的空气中氧气浓度为21%,猪舍内正常氧气浓度为20%。猪舍饲养密度大、密闭不通风,有可能低于18%.如果受外界空气或猪舍内氨气、二氧化碳污染,氧气含量很可能低于15%,使猪摄氧不足,体内组织缺氧,无法抵御外来病原体的入侵。

负氧离子又称“超氧负离子”或“氧负离子”,在动物体内外广泛存在。因为它能在动物体内外杀菌抗菌,又被称为“空气抗生素”。因为它能促成动物体内合成和储存维生素,也被称为“空气维生素”,是人类和动物的健康卫士。

自然界空气中负氧离子来自三个方面:

(1)大气受紫外线、宇宙射线、雷雨闪电、土壤和空气放射线等因素的影响发生电离释放出的电子很快又和空气中的氧分子结合成为负氧离子:(2)瀑布冲击、细波推卷、暴雨跌落、大雨撞击、海岸浪花等自然过程中水在重力作用下,高速流动的水分子裂解而产生负氧离子;(3)森林的树木、叶枝尖端放电及绿色植物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光电效应,使空气电离而产生负氧离子。

负氧离子在空气中与病原体结合,使病原体产生结构的改变或能量的转移,导致病原体死亡;在体内通过自身及代谢产物过氧化氢、羟基、一氧化氮等活性氧的氧化能力杀灭病菌。负氧离子的功效在养猪生产及猪的.疾病防控领域很少被提及和进行研究应用,以致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中性粒细胞是防御外来病原体入侵的第一道防线。中性粒细胞激活后主要通过呼吸爆发释放超氧负离子等活性氧而发挥杀菌功能,中性粒细胞同时致敏单核细胞、巨噬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当它们受到细菌等刺激物的作用时,发生一系列急剧的生化反应,生成大量的超氧负离子、过氧化氢以及羟自由基等活性氧成分杀灭病菌,呼吸爆发时这些白细胞需氧量激增几倍甚至20倍。

试验证明,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 prrsv)人工感染猪肺泡巨噬细胞后第27小时,活细胞的超氧负离子浓度从3.9%升至42.5%.以提高杀菌能力。

prrsv感染猪后7天,巨噬细胞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巨噬细胞依赖于超氧负离子而发挥杀菌作用的功能下降,从而不能消灭细胞外病菌,免疫抑制易继发感染,使感染猪的免疫力降低,这就是2015年以来引发高热病的主因:

引发高热病的另一大免疫抑制病就是附红细胞体,附红细胞体侵入猪体内主要损害红细胞,使血液携氧能力不足,中性粒细胞呼吸爆发不足,释放超氧负离子的能力下降。理论和实践证明,超氧负离子是动物体内杀灭病菌最为关键的生物活性物质,它在体内浓度的高低决定着机体的抗菌能力,如果猪舍内空气中负氧离子浓度高而充足,通过呼吸道和皮肤吸人体内增强机体的抗菌能力,就可预防高热病的发生。

氧负离子也可通过氧负离子发生器人工生产,来源广泛,生产成本低、省时、省力、省钱、操作简单、消毒全面、杀菌彻底,而且能经呼吸和皮肤进入机体杀灭病菌使猪自愈康复。因此氧负离子是最广泛、最便宜、最有效、最好使的“空气抗生素和维生素”。为此防控猪病还得从猪舍的空气质量做起。

1.从大自然中获取高浓度且来源充足的氧负离子,建立猪场疾病的自然防疫屏障。猪场选址则甚为重要,新建猪场应选择在森林山谷、地势高燥、向南开阔、南北风向、森林或植被茂盛、空气新鲜、氧负离子含量高的地方。

2.在建猪场应树立朝向第一、通风第二、光照第三、保温第四的设计理念。猪舍透光开放,屋顶滴水2m以上.利于透风隔热,利于喷水降温,舍内上层利于保温透风.中层利于通风换气,下层利于跑气除湿,公猪、配种、产房、保育舍利于通风加氧;场内绿化面积40%以上,种植常绿树木植被,遮阴降温增加负氧离子:

生产区排污实行雨污分离、粪尿分离、干湿分离,减少污染。从设计上保障舍内负氧离子含量充足。

3.应树立通风第一、保温第二的养猪理念,大的猪场应在猪舍内安装空气污染报警器,大的养猪公司应购置氨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硫化氢及氧气、负氧离子检测仪对空气进行监测,结合通风、保温、温差控制建立开窗及通风制度和操作规程,像建立兽医制度一样建立空气质量控制制度,设置空气质量控制岗位人员,专人负责确保猪舍空气质量。降低饲养密度,保障每头猪每天大约130亿个负氧离子需求量。

4.空气受到污染的猪舍应安装使用氧负离子发生器或氧负离子发生灯泡,人工增加氧负离子,改善猪舍空气质量,杀灭病菌,增强猪只抗菌能力。

氧负离子发生器利用脉冲、振荡电器将低电压升至直流负高压,利用碳毛刷尖端直流高压产生高电晕,高速地释放出大量的电子。电子很快被空气中的氧分子捕获,形成负氧离子,它的工作原理与自然界“打雷闪电”产生负氧离子一样,猪舍正常负氧离子浓度一般为500—1000个/cm3.使用优质的灯泡式负离子发生器,每秒钟产生300—650万个负氧离子,10分钟后可以使灯泡周围5m范围内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1万个/cm3,相当于郊外田野的负氧离子浓度,可以使空气中病菌消亡率达98%以上。使用窗式或坐式负氧离子发生器功力更强、效果更佳,开始工作15分钟内先释放臭氧,强力杀灭病菌,之后持续释放负氧离子杀灭病菌,使空气中的负氧离子浓度达到森林山谷的水平,浓度高的能达到100万个/cm3以上。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管理制度

1、第一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并认真书写医疗文书。

2、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必要的辅助检查和处理,并认真记录病历。对诊断明确的患者应积极治疗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危重或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应在对症治疗的同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或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3、首诊医师下班前,应将患者移交接班医师,把患者的病情及需注意的事项交待清楚,并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4、对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采取积极措施负责实施抢救。如为非所属专业疾病或多科疾病,应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或报告医务科组织会诊。危重症患者如需检查和住院者,首诊医师应陪同或安排医务人员陪同护送。

5、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6、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需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7、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那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8、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以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未完成而延误抢救时机。

9、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在患者病情稳定之前不宜转院,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副主任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或科主任或副主任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患者,须由责任医师协同急诊科联系120指挥中心,并按120患者转运有关规定,进行转院,并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10、急诊科严格限制以“共管”形式管理跨科、跨专业患者,预检分诊时应根据患者的主诉与病情程度分清主次,由一科为主管理患者,其他科室以会诊的形式协助诊治。若无法分清主次,则首诊科室全面负责,其他相关科室会诊。

11、对符合转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条件的,首诊医师需及时联系重症医学科,并办理相关转科事宜。

12、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患者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患者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各相关科室的责任。

查房实行正(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三级查房。危重者入院后当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夜间病重者入院后,次日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二级医师书写三级医师查房记录,一级医师书写二级医师查房记录,查房前各级医师对需要进行讨论诊断和治疗的病例,事前应查阅有关文献资料,作好充分准备,以提高查房质量。

1、三级医师查房规定。

(1)每周查房1-2次,应由二级医师、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2)解决疑难病例,审查新入院及危重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新的治疗方案及参加全科会诊。

(3)抽查医嘱、病历(特别检查是哪级医师查房,记录书写的质量)、护理质量、发现缺陷、纠正错误、指导实践、不断提高医疗水平。

(4)利用典型、特殊病例,进行教学查房,以提高教学水平。

(5)听取医师、护士对医疗护理工作及管理方面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或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

2、二级医师查房规定。

(1)一般患者每周查房3次,一般患者入院后,二级医师首次查房不得超过48小时。应有本病房住院医师、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责任护士参加。

(2)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确定诊断及治疗方案、手术方式、检查措施,了解病情变化以及疗效判定。

(3)对危重病人应每日随时进行巡视检查和重点查房,提出有效和切实可行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晚查房。

(4)对新入院病人,如一周后仍诊断不明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例,应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查明原因。

(5)疑难危急病例或特殊病例,应及时向科主任汇报并安排上级医师查房。

(6)对常见病、多发病和其他典型病例进行每周一次的教学查房,结合实际,系统讲解,不断提高下级医师的业务水平。

(7)负责修改和指导一级医师书写的各种医疗记录,以提高书写水平。检查病历、各项医疗记录、诊疗进度及医嘱执行情况、治疗效果,发现问题,纠正错误。

(8)检查指导住院医师工作,避免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签发会诊,特殊检查申请单,审查特殊药品处方及病历首页并签字。

(9)协助科主任决定病人的入院、转科、转院问题。

(10)注意倾听医护人员和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饮食、医院管理各方面意见,协助护士长搞好病房管理。

3、一级医师查房规定。

(1)对所管的病人每日至少查房2次,早晚查房一次,上午、下午下班前各巡视一次,危重病人和新入院病人及手术病人重点查房并增加巡视次数,发现新的病情变化及时处理。

(2)对危急、疑难的新入院病例和特殊病例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3)及时修改被带教医师书写的`病历和各种医疗记录、医疗文件等。

(4)向实习医师讲授诊断要点、体检方法、治疗原则、疗效判定、诊疗操作要点、手术步骤及分析检查结果的临床意义。

(5)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病人饮食及生活情况,并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和管理方面的意见。

(6)作好上级医师查房的各项准备工作,介绍病情或报告病历。

会诊制度是为了加强各科室间的医疗协作,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在临床工作中,凡遇疑难、危重病例或诊断不明确、疑与其它学科有关的病例,须及时申请会诊。

1、会诊医师须做到:

(1)详细阅读病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察患者,补充、完善必要的检查;

(3)必须充分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对患者需要自费或部分自费。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对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在医务部、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指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的处置同(4)。

6.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处置同(4)。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标本及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1.科室应当设立固定的医疗废物暂时存放或交接地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及文字说明(附2)。

2.严格区分一般废弃物、生活垃圾(黑色塑料袋)、医用固体废弃物(黄色塑料袋)及医用锐利废弃物(防水、耐刺坚固容器),分别放置,严格管理。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4.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5.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6.医疗废物运出后,及时对暂存地点及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1.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2.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及经办人签名),登记资料保存3年。

3.对交接医疗废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以求尽快解决。

4.有完善的易燃品、剧毒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规范。

5.病理科工作人员应有接触有害品职务补贴,并定期做职业病体检。

果园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果树示范园既要使果农真正受益,又要得到当地政府认可。目前,全国正在进行标准果园创建,希望一些果树示范园争取到全国标准果园,得到县、市、省至国家的认可。

发展现代农业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又要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粮食来讲,开展了高产创建,重点解决数量问题,这是一个重要抓手。从园艺作物来讲,开展标准园创建,重点解决质量和效益问题,这是又一个重要抓手,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也是解决果品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抓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园创建工作,在去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今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鲜明提出要大规模开展标准园创建,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保障人们消费安全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农药残留污染,切实提高果品安全质量,从而辐射带动大面积果品安全质量提高,满足人们多元化的消费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保障果品有效供给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就是通过集成技术、集中项目、集聚要素,促进集约化生产,在现有生产规模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单产水平,增加总量供应,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果品需求。

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业产业化水平,增强果品竞争力的需要。开展标准果园创建,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为载体,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联农户或企业带农户”的经营机制,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逐步增强发展生产、开拓市场、经营服务的能力,形成统一生产、统一加工、统一销售的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做大做强一批有特色、叫得响、带动强的果品品牌,进一步提高果业整体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总之,标准果园创建是提高果品质量的有效手段,是转变果业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意义重大。

一、果园基地组织机构

抚顺县美比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是以葡萄种植、销售以及与其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征询为主要业务规模的生产合作组织。

(一)组织机构图

(二)基地组织机构职责

1、理事长:负责合作社全面管理工作,兼种植负责人。

2、副理事长:负责果园基地治理和销售管理工作。

3、采购组:设洽购专员,负责果园基地种子、农药、肥料等物质的统一采购。

4、技术组:

(1)设技巧总监一名,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视领导工作,包含农药配制、农药应用、肥料施用等。

(2)设植保员两名,植保员根据实际情况管理各自辖区内的果园种植基地,包括种植管理操作、农药和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并在全部种植管理过程中统一技术指导。

5、基地组:按照种植户果园基位置置,分成基地小组。在技术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下,严厉依照植保员的技术指导要求对果园基地进行管理。

6、销售组:负责年度销售筹划及方针制订;销售业务的推展;产品信息的收集及建档;业务相关事项的推广及督导;产品开发及改善的提议;合同的执行管理;出货业务的管理。

7、综合组:

(1)财务组:及时、精确地实现合作社的月、季度本钱核算及统计工作,并及时、正确、完全地提交相关报表;配合合作社和相关部分进行财务估算和财务剖析;监督其它部门的回款及付款工作;财务秘密的保密;踊跃提出合理化、可行性的改善倡议并实行相应改良运动。

(2)仓管员:农药、肥料、成品分辨设有专用仓库,由专人保管,并建破详细档案,出入库要严格登记。

二、职员培训制度

(一)培训制度

1、技术总监对植保员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我国和进口国农残新划定、病虫害防治、用肥施药、良好农业规范操作等技术培训。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2、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种类、亩用量、农药安全使用方法、防毒用具、喷药工具清洗、急救、剩余药液和包装处理方法等,确保农药科学合理施用,农药不残留。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3、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内容包括肥料种类、亩用量、使用方式、残余肥料和包装处理办法等,保障迷信公道施肥。培训后予以考核,材料存档。

4、植保员对基地组所有种植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正次品采收标准、采收时间等,确保按照采收制度操作,采收产品合乎标准。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5、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存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包括农药常识(种类、商品名、英文名、有效成分、剂型)和肥料知识以及用处、出入库管理等。培训后予以考核,资料存档。

(二)培训方案及记录

1、培训内容:

(1)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控制要点及葡萄种植田间管理播种操作规程;

(2)基地建设操作规程;

(3)卫生教导(基地卫生要求);

(4)生产平安和突发事变应答办法;

(5)环境维护规程;

(6)保险用药技术规程。

2、培训时间和地点:

(1)培训时间:每年春季、秋季培训,办两次培训班,要求基地员工必须加入。

(2)培训地点:实践课在协作社办公室,实际操作培训在果园基地。

3、培训措施:

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背靠背的讲授,培训后经考察及格,方可进行操作管理,培训的相关记录存档。

三、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制度

(一)果园产生病虫害种类

康贝尔葡萄抗性较强,虫害、病害较轻。病害重要有黑痘病、褐班病。此两种病害使用石硫合剂、波尔多液均可得到较好的掌握。

(二)监测打算及综合防治措施

1、在葡萄种植期间禁止套种其余作物,减少病虫起源。

2、及时除草,预防杂草生长,不给病虫存身的处所。

3、葡萄枝条间要有必定的空间,禁止枝条相互严密在一起,造成透风、透光不良而引起病害发生。

4、要将葡萄的枯枝败叶全体肃清掉,特殊是有病虫的枝叶。

5、在成长节令,发明有病虫的枝、叶、果要即时剪除,并拿到别处进行深埋,避免病虫扩散。

6、在病虫发生季节,要采用生物农药,再接合人工进行防治。

7、除草要采用人工除草,禁止使用化学除草剂。

8、基地种植负责人负责察看、记录病虫害发生情况,并及时告诉植保员。

9、成果期不能使用任何化学药品,能够通过打尖、抹芽转变基地小天气增添通风透光恰当把持病虫害。根据病害发生前提提前施药节制,褐班病在多雨时节发生重大,根据年份气象不同斟酌是否用药。

10、全年生产停止,组织基地人员研究对策,针对病虫害发生实际,选用适合药物,控制药残期施药。

11、农药使用应尽量减少,研讨病害发生法则,采用合理农业操作,修剪、秋季果园残枝落叶清理,尽量使用自然矿物资杀菌剂、杀虫剂。

四、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1、农药由采购专员到正规农药营销商处统一购置。标识品名、化大名称、含量明白,生产厂家三证齐全。

2、设立农药保管专用仓库,农药及其施放器具由仓管员统一管理,仓库设置要安全牢靠。

3、农药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按统一用药时间发放到种植户手中,详细记录领用量、领用人。

4、果园种植操作开始前,由植保员对基地所有种植户进行农药培训,包括稀释倍数、施用方法、亩用量以及农药喷用工具荡涤、安全急救等,确保种植户可能正确施用。

5、种植户在植保员指导下严格按照农药标准配制农药,并在植保员监督下施药。

6、农药施用后,种植户将剩余农药空瓶及废液送交植保员处,植保员统一将其退回仓库,由仓管员对其进行销毁处理。

7、及时懂得相干农药法律法规,控制我国跟入口国明令禁止使用和限度使用的农药品种,不得使用国度明令制止使用或成份不明的农药。

五、葡萄种植良好农业操作标准

(一)康贝尔葡萄出产管理技术

1、建园

园地选择土壤肥饶,排灌便利,土壤耕层80cm以上,缓坡地,平川,土壤选择中性或偏碱性沙壤土、壤土。

2、育苗

2.1育苗方法采用扦插育苗

2.2扦插育苗是早春将储藏的待育品种枝条经枝条修剪生根处理、生根培育,而后扦入已预备好的平坦畦面内培养育苗。

2.3增强肥水管理:前期以氮肥为主,后期以磷钾肥为主,增进植株生长。

2.4及时去萌芽,去除接穗以下所有萌芽和副梢。

2.5及时防治病虫害,根据病虫害发生时间预防用药,控制病虫害大面积发生。

3、定植

3.1定植种类:康贝尔

3.2苗木标准:选无病毒苗木,要求植株健壮、无伤害、无检疫性病虫害,每株有20cm以上主侧根8条以上,茎部粗度1.0cm,7-8节芽眼丰满硬朗的一级苗。

3.3苗木筹备:种苗用3-5度石硫合剂消毒,后用abt生根粉浸根。

3.4定植时间:早春3月下旬至4月下旬。

3.6定植方法:定植时枝蔓统一斜向架面方向,苗木根茎高于地面5cm左右。

4、中耕除草

4.1时常用人工中耕除草。

4.2覆盖法:免中耕除草,株行间笼罩秸杆,防止杂草,免中耕除草。

4.3生草法:行间种植三叶草等豆科类矮草,克制杂草,增长土地肥力,坚持土地团粒构造,免中耕除草。

5、施肥

5.1秋施肥:9月下旬至10月中旬施腐熟农家肥3-7立方。

5.2春季施肥:春天联合枝条出土,混入有机鸡粪400kg/亩,与土拌匀后填入埯内。

5.3追肥

5.3.1萌芽前,在离植株35cm以外沟施尿素,每株200g。

5.3.2花前,在离植株40cm以外开沟施尿素400g。

5.3.3谢花后,每株施尿素300g,二胺200g。

5.3.4果实着色期,每株施二胺300g,硫酸钾200g。

6、病虫害防治

6.1防治准则:保持“防备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以农业防止为基本,倡导生物、物理防治方法。

6.2农业防治方法

6.2.1选用抗病虫迫-害的品种:康贝尔

6.2.2秋冬季和初春,清算果园的病僵果,病虫枝条,病叶等病组织。

6.2.3合理密植:座果枝留6-8片叶及时剪去副梢,抹去掖芽。常常修剪保证通风透光,减少病害发生多少率。

6.3化学防治:化学防治要隔靴搔痒,留神药剂的轮换使用和合理混用并按规定浓度使用,对化学农药的使用要做好严格、标准的记录。

6.4禁止使用我国和进口国果品生产禁用的农药。

6.5提倡使用矿物源农药和动物源农药。

(二)果实采收包装和运输

1、采收尺度:果实名义呈紫红色或深紫色时到达品德请求即可采收。

2、采收包装:专用干净塑料箱。

3、注意事项:

(1)采收果品应直接装入中,每箱定量35斤,不得超量装载,免得挤破果实。

(2)采收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机械伤。

4、运输:用专用车直接运到配合社指定场地,减少二次传染。

5、果实采收前和运输过程卫生风险评估

时间

潜在危险

发生率

丧失水平

应对措施

采摘前

灰尘污染

1、园区内部无车辆畜生疾速行使;

2、邻近的途径为油漆马路,灰尘少,而且该路段不属于主要路段,车辆少。

1、

人为污染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卫生管理进行操作,避免发生污染。

2、

采摘用具污染

才过用的采摘盒和周转箱,每使用一次都要用高压水枪进行清洗。

3、

异物混入

严格按照果实采收标准执行

采摘后

运输前

有害生物

侵染

果实采摘后放到有防虫网的'遮阳棚内,避免有害生物的侵染。

运输过程中

1、灰尘及其他污染源侵染

极低

采取箱式货车进行果实运输。

2、车辆自身污染

极低

每次运输后,都要当真清洗消毒一次,并做好记录。

(三)果园喷药操作规程

1、有针对性地使用农药,根据病虫害品种挑选合适杀虫剂,杀菌剂。

2、农药品种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国要求。

3、春季尽量使用喷雾法和树干涂抹法施药,减少药残期。

4、农药配制:按使用阐明准确盘算所须农药和水量,正确称量,用少量水容开后,再参加余下的水充足搅匀。

5、石硫合剂为强碱性农药,不可与其他农药及叶面肥混杂使用。波尔多液喷撒后应距离15天以上再喷撒其它农药。

6、喷药品质:器具必须能喷出雾状后果,尽可能喷小雾滴,使药液在作物表面构成一层持续液膜。喷头离作物50cm左右,使整株作物完整附着农药。

7、喷药天色:抉择无风多云的气象,最好2天内无雨,易见光分解的农药,取舍薄暮用药。

六、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规划

1、对果园农用化学品残留监控,使基地泥土和产品的农残指标均符合出口标准要求。

2、葡萄种植期间必须使用植保员指定农药品种,按正确用药时间和用药方法施放。

3、种植户使用农药必需详细记录用药时间、农药含量、使用浓度、用药量等信息,便于依据用药量和用药时间断定葡萄安全采摘时光。

4、特别病情发生时,经植保员同意方可使用其它农药。

5、葡萄采摘后按出口国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到指定检测地点进行农残检测。

6、配合良好农业规范和出入境检修检疫局对产品和土地进行化学品农残测验工作。

七、内部核销制度

1、严格控制农药、肥料的购进、领出、使用、返库、销毁进程,保证在规定的范畴内运行,避免给产品带来化学伤害。

2、理事长对农药、肥料保管员进行培训,使其明白责任,并按规定严格出入库管理。

3、农药、肥料采购经植保员计算统计、副理事长同意后,采购专员方可到正规营销商处采购,购入的农药和化肥经仓管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4、农药、肥料由植保员统一领用,放弃包装及废液由植保员同一退回仓库,仓管员详细记载并对废弃包装及废液进行烧毁处置。

5、成品入库后要由仓管员进行登记,按照采摘时间、果园编号、规格等级、数量重量、对成品量进行统计登记。

6、成品出库时具体记载交易日期、收货工厂名称、销售数目分量等信息。

7、果园负责人认真填写出境注册果园生果流向及核销记录表,确保成品采摘量、销售量、库存量相吻合。

八、溯源制度

1、合作社采用统一经营管理模式,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技术指导,统一用肥用药, 统一收购,毫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各类农业投入品,规范使用国家的各类农业投入品。

2、技术总监负责果园基地全程技术监督指点工作,指导各基地植保员对基地进行种植功课操作,包括农药配制、农药使用、肥料施用、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3、植保员监督指导种植户进行肥料和农药施用,保证肥料和农药的施用科学合理。

4、种植负责人填写种植作业记录,包括育苗、定植、病虫害防治、田间管理、用肥用药等信息,不瞒报、不误报,保证所填信息实在准确。

5、基地采收开端后,由基地组树立采收记录,详细记录果园编号、采收时间、规格等级、数量重量等信息。

6、基地原料放入仓库时要予以标志,不能混杂。

7、根据客户订单信息,对合格成品要予以标记,不能与不合格品混淆。合格的成品包装上要加贴采摘果园名称及采摘日期等信息。

8、采摘后要及时上报抚顺出入境检验检疫人员,经查验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出卖。

9、出厂装车时要认真核查客户订单信息,做到准确无误,并认真填写装车记录,包括客户名称、装货数量、原料果园编号、原料出厂日期等信息。

九、产品召回轨制

1、产品出厂后,发现出厂成品与客户订单不符时,副理事长要第一时间与客户沟通,把不符产品召回工厂。同时,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从新发货。

2、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与订单不一致提出返厂时,副理事长要根据客户供给的信息,确认客户订单信息与销售记录是否相符。在客户信息属实且契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情形下,副理事长与客户沟通并征得客户批准,经由理事长审批后,可由客户让步接受产品。客户不赞成妥协吸收产品时,副理事长要及时召回产品。

3、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返厂时,副理事长应要求客户提供产品车号、批号、出厂日期等货物信息,同时提供有问题产品图片和分歧格数量。经副理事长确认是本合作社产品,并属于本合作社义务时,报理事长审批后要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4、产品出厂后,客户发现产品质量严峻不相符要求时,副理事长报理事长后,要验证客户信息是否准确。当客户信息属实时,营养钵厂家,要即时对不合格产品就地作以报废处理。

十、中国、日本禁用农药列表

(转自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日本确定列表)

(一)中国禁用农药品种

1、不准用于蔬菜、茶食、果树、中草药等作物的高度农药:

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

(二)日本禁用农药品种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1、立杆地面要夯实,并要底部放置底座或垫木;

2、脚手架要按规定与建筑物拉结牢靠,并设防护栏杆和挂安全网;

3、脚手架必须满铺并固定牢靠,不得有探头板;

4、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均要有安全措施,并报甲方、监理审核,脚手架搭设完毕后,要向甲方、监理单位报验,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二十七条:做好沟槽开挖、化粪池开挖基坑的安全围护工作及安全巡查工作,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员。

第二十八条:施工用电要求:

2、临时线路必须采用四线五相制架空或地埋敷设,并要求简捷;

3、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并要求刀闸器件完备无缺损;

5、不准乱接乱拉线路,更不准使用电炉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电器。

第二十九条:施工机具的安全操作必须执行《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86)的规定,专人持证上岗操作,并悬挂操作规程牌,电动机械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电锯、钢筋机械要有防护罩。

第三十条:施工中使用电弧焊、气焊、气割时要制定安全措施,防火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质量罚则: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不定期的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质量问题按以下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1、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开工报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其他必须报批的技术资料等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的,责令补报并经济处罚100~500元。

2、对于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更改需重新上报批准后方准执行,否则每更改一项罚500~1000元。

3、对于已批准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机构,其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改,并保证其工作时间每月25个工作日以上,否则缺一天罚200元。

4、使用的砂浆、混凝土、外加剂等无试验配合比即进行施工的,责令返工并每次罚款200元。

7、所有进场材料及设备未随带质量证明、合格证和检验报告或不全、内容不符,未经验收合格,一律不准进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8、凡以欺瞒手段进入现场的进场材料及设备,一经查实将给予重罚。

9、使用的原材料未按规定见证取样、复试,未经报验即投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200~1000元。对于未按设计图纸和建设方提出的使用要求采购,购进并使用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应责令马上拆除并清理出场地且返工,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5000元。(详见:材料进场验收流程)

10、进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完好或未报验的,责令退场或补报,每次罚款500元。

11、施工中发现明显的偷工减料时,责令改正每次罚款1000~10000元。

13、施工现场发现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监理正常的工作程序,通知整改并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的通知停工整改罚款1000~20xx元。

14、主要工序作业和隐蔽工程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验,未经交叉验收确认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所进行施工内容不予认可,所需检查鉴定或返工作业发生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罚款20xx元。(详见:主要工序、隐蔽验收流程图)

15、施工中各道工序未经交叉验收认可,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责令改正并每次罚款50~200元。(详见:检验批质量验收流程图)

16、白天及晚上加班施工时,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有断岗,脱岗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7、施工方未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职检验的三级检验制度,在报验后发现施工方未进行预检,工程存在明显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情况,应责令施工方重新进行预检,每次罚款200~1000元。

18、施工中出现其他不规范施工和质量问题,可参考上述条款执行200~1000元罚款处理。

19、对于钢筋工程,每发现一处未按照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施工处罚500元。处罚较重

20、对施工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未能进行有效保护,对质量造成影响的,应责令进行整改并罚款500~1000元。

21、要求返工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工程不予计价。

22、施工中其他不按照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图纸、规范、进度计划等要求施工的,视情况每次罚款20xx~1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进度罚则

1、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或内容不全、前后计划不符、与实际完成情况不符的,处罚200元。(项目开工前上报总进度计划、每周六例会上报周计划、每月25日前上报月计划要求注明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

2、施工单位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工期明显滞后的,无有效整改措施和方案,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3、工程延误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修改计划,总工期拖后时,按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执行。

4、无特殊原因造成周计划延误的`,每延误工期一天罚款100元,并采取措施挽回工期;无特殊原因造成月施工进度计划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1000元。

5、协调好与各种配套施工单位人员的关系,因施工进度缓慢、滞后,造成其他配套施工单位无法施工,除承担经济赔偿外,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

6、若月进度赶上当月周计划延误造成的罚款归还,总进度按时完成所有进度罚款归还,对其他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罚款除外。

7、确保工程高峰期间与农忙期间,施工人员数量能满足工程进度需要,如造成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的,处以每天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成本控制

工程量变更签证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变更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工程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资金计划

各项目部必须在每月25日前上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要求计划准确,未按时上报的视为放弃由此造成的工程款延付后果自负,我方将严格按照上报资金计划进行控制,对资金计划上报后未按时完成节点的由项目部承担该笔资金利息。

第三十四条:合同管理

1、设计变更、洽商

所有工程变更必须征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设计变更、洽商手续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认生效后方可实施。否则相应工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返修或返工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并处经济罚款20xx元。

2、索赔管理

当出现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3、延期管理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情况需要申请工期顺延时,施工方必须在事发后48小时内报请监理部、建设单位办理相关签证,否则监理部、建设单位将不再办理相关签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施工罚则

1、未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或不按照安全方案施工者,视情况罚款500~1000元。

2、特殊工种要执证上岗,无证上岗操作者,没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

3、开挖的沟槽和化粪池开挖的基坑未进行安全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500元。

4、临时用电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若发现不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施工单位必须当日整改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5、认真执行主管部门颁发的现场文明施工规定,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于施工人员习惯性违规(如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带;施工现场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发现一人次罚款50元。

7、施工单位对进场的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文明教育,每发现一次未按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的处罚100~500元。

8、各种机械设备未及时报验,视情况处罚500~20xx元。

9、其他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者,视情况处罚100~20xx元。

第三十六条:制度与其他罚则:

1、不服从工程部、监理部管理的,视情况处罚500~5000元;威胁、打击、报复工程部人员、监理人员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0元,并保留向司法机关的申述权。

2、工程部、监理部下发的其他指令,施工单位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者,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3、检查整改通知不按时回复者,处罚100元;整改通知中提出的问题,施工单位不整改或整改不积极者以及弄虚作假者,处罚500~20xx元。

4、各项资料须及时上报,逾期不上报者,视情况处罚50~500元。

5、所有管理人员必须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每发生一次联系不上者罚款100元。

6、通知的各种会议和例会,各方应按时派人参加,会议指定参加人员不提前请假,无故不到会,每人次罚款200元;参加会议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5分钟)或早退(5分钟)者,每人次罚款50元,超出5分钟每人次罚款100元。会议期间手机响铃者,每人次罚款50元。

7、故意刁难、不配合分包单位施工的,视情况处罚500~1000元。

8、凡是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质量批评处罚的工程,将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以不低于10000元罚金。

9、对施工单位开出的处罚(考核)单,施工单位须上缴现金。如有疑义可提出申诉但不得拒领罚单。拒领罚单或不交现金者,处罚单将转财务部双倍扣除。

1、以上条款与建设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相矛盾者,以建设单位的规定为准。

2、此管理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主要负责质检部的领导,实行质量制度“一票否决权”,在质量与进度发生矛盾时,以质量为先的原则。

2、实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成立岗位班组的qc小组,开展qc活动,使质量进一步提高。

3、对主要岗位安排专人持证上岗,并保证人员相对稳定。

4、加强原材料的管理工作和检查工作,设立专人进行验收,为保证原材料进场符合要求。

5、对于运到场地的不合格材料要及时清除出场,做到不合格材料工地不过夜。

6、建立质量自检、互检、专业检查相结合制度,工地质检员、工程负责人及监理方代表检查并确定质量等级。

7、坚持每一项工序签字、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项目经理、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管理合格证书。

2、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健全安全管理网络,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委员会(小组)和专(兼)职安全员。

3、职工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身安全无保障时,严禁冒险作业、违章作业。

5、严禁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发生。

6、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岗位安全规程教育和安全考试,或安全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7、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章作业。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准打闹,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8、饮酒后,不准进入施工工地,不准操作施工机械,不准驾驶任何机动车辆。

9、对施工现场附近的沟、坑、老井、河道及高、低压输电线路等危险处,应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10、严禁随意拆除、移动或损坏安全防护措施、装置、设施及安全标志、安全警示牌、操作标记牌等。

11、安装拆卸应有专人统一指挥,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协调操作。

1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技术性能良好,裸露的旋转和传动部位(齿轮、万向轴、皮带、链条、轴头等)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13、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经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人员进行电气操作。

14、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15、网架吊装时,应注意被吊工作物的重量及使用钢丝绳的允许荷载力,并向吊机指挥人员说明吊运的目的地,并事先清理目的`地周围的障碍物。

16。吊装工作就位时,应注意安装人员的手和脚,要做到稳、准。

17、高空安装工作时,要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扣,工作高空就位后要有临时固定措施,各类工具、材料、配件应采取防止高处坠落的安全措施。

18、使用油泵千斤顶要注意压力负荷,要垫平放直。

19、使用撬棒注意放稳和力的支点,防止滑脱、弹出滑脱、弹击伤人,多人操作时要注意齐心协调。

xxx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符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同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责任。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责任并做出处理。

一、工程实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会审,由公司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项目部负责人与相关技术人员、工程监理、设计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会审意见。

二、图纸会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项目部组织会审单位,会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工程档案。

三、在施工过程中,无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四、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由公司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五、所有设计变更资料,包括设计变更联系单,修改图纸均需文字记录,纳入工程档案。

一、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二、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况,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三、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问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内容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四、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证优秀者将视情况予以奖励。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况,下列必须复核:

一、放线、定位、基槽(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符合设计规范。

二、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式、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符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三、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沙垫、砼、砂浆配合比(作为计量资料)要符合标准。

四、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副总核实。

一、坚持以技术进步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旷、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分公司)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二、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用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三、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点。

四、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文明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五、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特别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副总经理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副总经理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指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三、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四、管道无损探测由有资质专业单位负责,检测报告和隐蔽工程验收单位由工地资料员保管,竣工整理成册,纳入工程档案。

一、材料进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二、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三、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副总经理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四、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表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五、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同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同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一、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提供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二、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责任。

三、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管沟开挖回填、管道试压制度

一、管沟开挖、回填必须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严格按图纸和规程要求执行。

二、尺寸、数量、填沙和高、宽度、必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施工与验收规范的规定,不得偷工减料。回填后的复耕和护坡堡坎要有利农田和管道保护。

三、管沟开挖、回填和护坡堡坎要作好隐蔽记录,并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的监督下现场负责人和施工方同时签字负责,收集资料准确无误。

四、管道试压前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搞好吹扫,强度试呀压时,先行报告公司技术监督、安全管理、消防和特种压力管理部门、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现场共同进行,并做好记录。达到压力等级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管道试压不合格或有漏气,及时减压修复再复试,合格后由各方面参检负责人签字汇合技术资料汇总成册。

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评定制度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二、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三、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可分层段)经项目部(分公司)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分公司)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长: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食品存储制度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农药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农药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畜安全,保护农、林业的生产及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监管部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量技监、安全监管、绿化林业、商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举报、奖励)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公众对经营禁用农药或者假冒伪劣农药以及违法使用农药等行为的举报。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和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行业自律)

鼓励农药经营服务相关行业组织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农药经营

(经营条件)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主体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申领材料)

农药经营单位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规定主体范围的证明材料;

(三)根据法律、法规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明材料的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主体证明材料,按照下列规定出具或者提供:

(一)属于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的,由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二)属于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三)属于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由市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

(四)属于农药生产企业的,提供农药生产资格批准文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农药经营单位的,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本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配备、设施设置证明材料,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农药经营单位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情况核查和出具证明材料。

(连锁经营的扶持)

本市鼓励发展专业化的农药连锁经营。经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农药连锁经营单位符合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定价、统一服务规范等要求的,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扶持农药连锁经营的具体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统一配送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分支机构经营的农药,应当由所属农药经营单位或者该农药经营单位加入的农药连锁经营单位实行统一配送。分支机构不得自行采购、代销农药。

(进货查验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实施以下进货查验制度:

(一)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四)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或者检验报告。

(安全销售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应当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保管人员。

农药经营单位不得在农药销售场所经营食品、生活用品等商品。

(销售溯源制度)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农药经营台账,如实记录农药进货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以及配送、销售的时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农药购买者出具发票。按照发票管理的规定可以不出具发票,但农药购买者要求提供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开具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注明售出农药的名称、数量、购买时间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名称等信息。

(销售告知义务)

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时,应当根据所售农药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如实说明产品用途、使用方法、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不得误导农药购买者。

(销售人员的.专业技能)

农药销售人员应当掌握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基本常识,熟悉所售农药的标签、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农药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农药销售人员进行农药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相应的培训档案。

(高毒农药经营的要求)

对标签所标示的毒性为高毒以上的农药(以下简称高毒农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销售管理措施:

(一)设置高毒农药分隔存放专柜,并在专柜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二)由专人负责销售,并建立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三)要求购买者告知用途、出示身份证明,并如实记录;

(四)要求购买者退回高毒农药使用后的容器、包装物,并建立回收登记制度。

(备存资料的保管时间)

农药经营单位备存下列资料,应当至少两年:

(一)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农药登记、产品合格检验证明或者检验报告的资料;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农药经营台账;

(三)第十六条规定的高毒农药经营专用台账。

第三章农药使用

(安全保管)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保管农药,防止误食误用。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指定农药管-理-员,建立农药购进、领用台账登记等安全保管制度。

(安全用药)

农药使用者应当选择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生活区的安全地点配药,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剂量配药,不得任意增加用药浓度。

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避免农药中毒或者污染的预防措施,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防治对象、使用方法、安全间隔期和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增加施药频次。

(用药后的安全事项)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处理剩余农药、施药器械以及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不得在河流、湖泊、水库、鱼塘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倾倒剩余农药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不得随意丢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

(农药使用记录)

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作物种植过程中,应当如实记载使用农药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禁用情形)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鱼、虾、鸟、兽等动物。

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农作物以及水源涵养林。

(指导、服务)

市和区、县农业、绿化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植保机构应当做好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及相关综合防治工作,开展植物病虫害诊治为农服务,并通过免费培训、宣传资料发放、网上信息发布、咨询电话等方式,为农民提供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相关信息。

(鼓励、支持)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统一用药等植保服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重大突发性、流行性植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治工作。

(农药品种的轮换、替代及首次推广使用)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药使用防治效果、作物抗药性等方面的调查、评价活动,做好农药品种轮换、替代的相关工作。

农药新品种在本市首次推广使用的,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做好大田试验、示范工作,并适时发布农药新品种在本市区域内适应性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其他规定

(农药经营监督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农药质量及经营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建立农药经营单位诚信档案。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质量技监、环保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农药经营监督管理信息通报制度。

(农药销售人员管理)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药销售人员组织开展农药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考核,建立农药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管理档案。

(安全、高效农药的推广)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植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情况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确定适于本市使用的安全、高效农药的品种名录,并做好组织推广工作。

本市推广使用的安全、高效新型农药,对使用农药的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实行补贴。年度实行补贴的农药品种目录应当经过专家论证、评审等程序确定并及时公布;供应补贴品种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

实行补贴的农药由销售网点分布较广且配备相应销售设施的农药经营单位经营,补贴农药的经营单位名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经营单位的经营条件状况确定并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监测)

本市规模种植场、蔬菜园艺场、设施菜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等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生产的农作物,应当在采收上市前进行农药残留自检。

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农作物采收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测工作,将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作物农药残留情况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并对农民生产的农作物进行农药残留抽检。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农作物农药残留超标的处理)

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不得采收上市。采收上市前的农作物经检测认定农药残留超标的,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之后进行复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采收上市,但经检测认定含有违禁农药成份的农作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销毁。

根据监测发现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市和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跟踪监查。监测发现农作物含有违禁农药成份,应当追查违禁农药来源。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

本市对盛装农药的容器和包装物实行有偿回收和集中处置。具体回收和处置办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农药储备制度)

本市根据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预测情况,储备用于预防、控制和扑杀的农药。

农药储备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审核,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对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的农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监管、调拨和紧急配送。

(从业禁止)

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农药经营活动。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不符合农药经营条件的处理)

农药经营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有关条件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撤回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函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函告文件后,应当责令该农药经营单位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违反农药统一配送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对分支机构未实施农药统一配送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药经营单位的分支机构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代销农药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农药进货查验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销售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不符合销售安全管理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销售溯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执行农药经营台账管理制度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未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出具发票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理;未按要求向农药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误导农药使用者并造成药害或者中毒事故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措施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销售高毒农药未采取有关管理措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上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作物采收上市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民事、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违法责任追究)

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例外)

百货商店、超市等单位经营家庭用防治卫生害虫和衣料害虫的杀虫剂,不适用本规定。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1995年11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并分别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修正后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第四条外经贸、出入境检验检疫、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协作,建立出口农产品联席工作机制。

农业(畜牧)部门负责植物产品原料种植环节和动物产品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水产品和水生动植物原料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工出口农产品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并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监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管。

外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出口农产品市场开拓及相关信息服务事宜。

第五条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及时制定、调整、公布与出口农产品生产有关的技术规范,加强对生产者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禁用、限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名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外经贸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做好出口农产品生产的监督、指导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

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相互提供出口-技术规范、国内外市场动态、生产经营者诚信状况、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状况等与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信息;外经贸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进口国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发生变化的,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应当及时向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外经贸部门提供生产环节防控疫病、疫情、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等信息。

第八条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自检自控体系,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安全实行自检自控,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质量诚信状况和出口农产品风险程度高低等情形,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

法律、法规对出口农产品加工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间的检测协作,充分利用现有检测资源,并积极为企业提供检测便利。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

第十二条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畜禽养殖、产品加工实行产地检疫和屠宰监管,并搞好衔接。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部门应当按照动植物种植、养殖规划,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范,并合理确定动植物种植、养殖密度。

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和种植、养殖规范。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根据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的环境要求,严格保护出口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并加大对基地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第十六条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回收前款规定的废弃物。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

(三)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农业(畜牧)、海洋与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以警告,并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环保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年度报告》称,去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措施造成直接损失达359.20亿美元;全国超过三成的出口企业受到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

所谓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出于保护人类及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反欺诈等合理目的而采取的必要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措施等,我们常说的“绿色壁垒”,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种。据报告统计,技术性贸易壁垒已超过传统的配额、许可证措施,甚至是企业频繁遭受的反倾销问题,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出口的第三大障碍,仅次于汇率因素和关税措施。

之所以会出现层出不穷的“绿色壁垒”,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的产品在环保要求上卡了壳,还未能与国际接轨。而为了应对这一挑战,许多地方已经开始自发地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深圳近日决定斥资1094万元在全国率先搭建全方位的“市场准入技术措施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将促进深圳市企业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国际贸易活动中有关产品的环保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等信息,为企业产品出口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而为了从根本上提高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山东省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了“出口农产品绿卡行动计划”,计划在5年时间里建立起20~30种主要出口农产品安全质量生产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和必要的技术支撑、农业生产投入品安全使用管理体系,以国际标准要求农产品质量,重点检控农产品中的农药、化肥残留物。

另外,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已经有了质的飞跃,从传统、简单的使用价值诉求到了更为严格的质量安全要求。以最为典型的农产品为例,过去我们追求的是量的突破,想的是如何让有限的耕地养活数量巨大的人口。而现在,人们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普遍提高,这已不仅仅是学者和管理者的认识,正在逐步成为包括决策者、消费者和生产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共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无论从增强我国的产业竞争力,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让“中国制造”走出国门的要求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我国都急需建立环境安全预警平台,这一平台应包括:重点产业、行业生产产品的环保检测系统,为预警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国际贸易摩擦跟踪系统,动态收集与中国产品出口相关的环保限制或者制裁措施、第三国家同类产品的相关环保指标,进行分析比较,发布预警信息;公众信息反馈系统,形成“产业监测预警——产业损害评估——企业应诉服务”的良性循环,建立一个较为完整的出口预警、环境安全评估、企业应诉的服务系统。

可喜的是,已有部分富于远见的企业充分意识到了环保指标对于企业生死存亡的意义,并通过提高自身的环保要求最大程度规避风险。日前包括南京桂花鸭集团、南京奶业集团、南京老一辈食品公司等在内的47家会员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进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环保、安全的要求,实行农产品质量召回制度。不环保的产品已经被企业视作不能入市的缺陷产品,企业的“召回”承诺已经做到了政府的前面,给我们极大的启示。

诚然,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直接责任,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建设产品环境安全预警平台,将环保指标纳入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政府将起到关键性的引导作用。首先,应将对产品的环保要求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去年颁布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已进入法制化轨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生产、包装及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法律有力地推进许多地区正在对农产品进行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其次,应该动态组织制订一批相关行业、产品的国家环保标准和地方环保标准并开展相关研究,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产品的环保要求,指导相关产业进行技术改造等。一些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制修订环保标准的速度明显加快,所采用的标准也在提高,指标更为严格,这都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带来了不利影响。如继欧盟的weee和rohs两大环保壁垒之后,我国机电出口行业又不得不面临eup指令(即“用能产品生态设计指令”)的严峻考验,专家称,该指令的生效给中国家电行业造成的损失将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

要解决产品的环境安全问题,必须依靠强而有力的产品管理体系。只有将环保指标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纳入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各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和辐射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统称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四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是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穿于监测工作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领导和管理职责。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应主动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并积极参加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研究、监测资质认证、持证上岗考核、质量管理评比评审、信息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

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有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明确其职责,并具备必要的专用实验条件。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四)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

(五)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技术及质量管理的技术培训和交流;

(六)组织开展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质量管理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本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的信息汇总和工作总结;

(八)参与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污染仲裁、用户投诉、环境纠纷案件、司法机构的委托监测等涉及争议的监测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及《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能力建设,完善人员、仪器设备、装备和实验室环境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基础。

第九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取得提供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

第十条  从事监测、数据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由国家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有关要求进行检定或按规定程序进行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够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化、文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第十二条  环境监测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评价和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检验结果应在本环境监测机构存档保存。

(五)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及综合报告,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六)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和参加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明码样、空白样、加标回收和平行样等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下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本机构及本辖区内各环境监测机构当年的质量管理总结,向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一年度的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对用户关于环境监测数据异议的核查、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和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处理等工作,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处理,并在其领导下进行调查和取证。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经费(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和设备购置费等)应给予保证,并确保专项使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所在地或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一)向外报出的监测数据是由未取得上岗合格证人员完成的;

(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茶叶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针对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的茶叶检测标准,我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口茶叶质量安全控制规范》,为出口茶叶行业带来新的技术支撑。

标准共分10个部分,对茶叶从生产到出口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均作了详细规定,还特别根据当前的出口形势,新增了茶叶源头管理,即茶园管理和初加工部分以及产品出口的预警和召回制度等。该标准主要针对茶叶农残、重金属超标等问题,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出口茶叶质量安全设置的控制体系。该规范能有效促进我国企业规范种植加工茶叶,加强产品追溯,提高茶叶质量,开拓国外市场。同时,将有力提高我国茶园管理水平,整合落后、弱小的茶园,促进优质茶叶种植和出口加工。

我国茶叶年出口量占总产量的30%,达20万吨,创汇近4亿美元。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我国出口茶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卫生要求。欧盟从2000年7月1日起对进口茶叶提出数百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自2015年5月1日起规定茶叶应做近三百种农残限量检测,对我国茶叶出口都构成很大影响。

据海关统计,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15.13万吨,出口金额近3.4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5.49%%和19.88%%,平均单价为每公斤2.27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5%%。上半年我国茶叶出口到102个国家和地区,从数量方面分析,摩洛哥仍居首位,美国取代日本和乌兹别克斯坦成为第二大出口市场,第三至第五位的市场分别为日本、乌兹别克斯坦和俄罗斯。多年来,我国茶产业蓬勃发展,然而多数茶叶出口至非洲、中亚和独联体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基本上以中低档茶为主,产品缺少科技含量、附加值低等因素限制了我国茶叶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据悉,近年来日本和欧盟等茶叶进口国家和地区不断提高茶叶检测标准,给我国逐步发展的自主经营茶叶出口设置多重技术壁垒。尽管此前有业内人士一直在争论,欧盟等地区日益苛刻的检测标准是否实际可行,但不争的事实是国内企业如果要征服欧盟市场就须先过检测关,因此提高国内茶叶检测标准对规范企业后期发展指出了方向。

据悉,从2015年5月起,日本将实施新的《食品卫生法》,其中对茶叶农药残留限制明显变化,将设限农药残留由83种增加到约144种,设限以外的农药残留全部限量为0.01ppm。欧盟新的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ec149/2015)已正式执行,在有关茶叶的农残最高限量标准(mrl)方面,新标准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关茶叶的农药mrl标准出现9个变化,二溴乙烷、二嗪磷、滴丁酸、氟胺氰菊酯和敌敌畏等5种农药mrl标准加严,虫螨腈、除虫脲、噻嗪酮和苄螨醚等4种农药mrl标准放宽;二是新标准新增170种与茶叶生产关系密切的农药mrl标准,大多是新农药,如印楝素、鱼藤酮和除虫菊素属于植物性农药。

业界人士认为,该规范的实施是我国茶叶质量安全控制工作的重大进步,但由于茶园的主要作业者是茶农,其在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意识还有待提高。因此,要真正实现源头上的控制,即真正有效地实行该规范的规定,还需要茶叶出口企业对茶农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更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对茶农给予引导和支持,以尽快实现有效的源头管理,实现茶叶产品从茶园到消费者饮用这一过程的可追溯性;同时,规范中对产品召回制度的规定使出口茶叶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更加完善,更重要的是其对于提高出口茶叶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和茶叶进口国绿色壁垒的日益森严,近几年茶叶的发展也经历了从单纯的追求产量到质量到今天的安全质量生产的转变,茶叶质量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广大茶叶生产者必须把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作为今后茶叶生产的重要问题来抓。保证茶叶质量安全应重点抓好优势基地建设、茶园管理控制、茶厂优化改造、茶叶清洁化加工、茶叶质量可追溯、两端质量检测等关键控制技术。

1、优势基地建设技术

在基地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当地实际,以环保为前提,合理选择基地。选择远离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空气清新、水质洁净地理地势有利茶叶生产的基地。在基地发展新茶园时应注意早、中、晚良种的合理搭配,有利优化茶类结构和缓解劳动力紧缺的矛盾。茶叶优势生产基地的建设是提高茶园质量基础,也是保障茶叶鲜叶原料质量,提升茶叶原料质量安全水平的基本环节。

2、茶园管理控制技术

茶园肥培管理控制技术包括茶园耕作、施肥、治虫、修剪、灌溉、采摘等技术,其中茶园病虫害防治和肥培管理技术对茶叶质量安全影响最大。茶园肥培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应按茶叶生产技术标准要求,严格茶园肥料、农药等投入品管理,科学肥培管理,减少化肥污染。

(1)茶园施肥。尽量选用氮磷钾合理配比的复合肥,避免单一元素肥料造成的污染。根据茶树对营养物质需求特点,在茶园施肥上掌握以下原则:做到重有机肥,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重基肥,基肥与追肥相结合;重春肥,春肥与夏秋肥相结合;重氮肥,氮磷钾相结合;重根肥,根肥与叶面肥相结合。施肥量一般按每采收100公斤干茶计算,每年施纯氮12.5-15公斤,一般投产茶园,氮磷钾比例为4:1:1,幼龄茶园比例为2:1:1,基肥与追肥的比例为 40:60。施肥时间基肥为10月中旬;追肥强调早施、多次、足量,春肥在2月上中旬施入,用量占全年追肥用量的`40%以上,全年追肥4-6次。施肥方式撒施、沟施并用,对土质疏松的茶园提倡免耕施肥。肥料种类基肥采用饼肥、栏肥、有机复合肥为主,追肥一般采用速效的化肥为主。此外科学根外施肥,注意钙、镁、硫、铁、锰、锌、铜等多种微量元素的营养平衡。

(2)茶园病虫防治。突出“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防治措施以农业防治为基础,尽可能发挥生物防治手段作用、辅之以化学防治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综合治理。

a.农业防治措施,主要是合理修剪、科学施肥、合理采摘;新植茶园做到选用抗性良种,茶林配植。

b.物理防治措施,主要是推广频振式杀虫灯和色板诱杀技术,如利用昆虫的趋光习性推广灯光诱杀技术,灯光诱杀对茶叶上的茶毛虫、茶尺蠖、茶细娥、斜纹夜蛾成虫具有明显的诱集效果。

c.提倡使用生物农药,保护和利用天敌。

d.科学施用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害一是要按病虫害发生的情况适时、适量地选用对口农药进行化学防治,提倡农药的合理混配,按照农药安全使用准则用药,严格掌握使用剂量和次数,严格掌握安全间隔期。二是要减少普治,尽量做到挑治、一药多治,合理轮换农药品种;三是要科学选择施药器械,进行低容量喷雾,调整喷药时的高度,提高防效,减少农药用量。我们大力推广对蜘蛛杀伤力小,对害虫防效高的化学农药,及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达到保护蜘蛛与控制害虫的协调。要改变见虫就治,乱用滥用农药的习惯,要做到达标防治。乱用滥用农药会导致害虫抗药性产生,害虫发生再猖獗,即虫越治越多,农药防效下降。

3、茶叶清洁加工技术

包括硬件和软件设施两方面的改进。硬件设施改进指的是茶厂优化改造,改善加工条件。软件设施改进指的是改进茶叶加工技术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新建的加工厂,加工厂的厂址应选择距离居民区、公共厕所、垃圾场30米以上,距离畜牧场、医院、粪池等污染源500米以外,且要处在污染源烟囱高度50倍以上,加工场的废物排放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已建的初制茶厂,对加工设备陈旧、机械设备不配套,设备老化;厂房环境差条件简陋、加工厂规模小;区域布局散、卫生质量状况差、标准化生产水平低的那些茶厂,要通过对茶叶加工厂的改造,实现茶叶加工按产品标准化、连续化生产工艺要求,力争做到茶叶加工不落地。茶厂加工设备定期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不使用重金属含量高的机械。茶厂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实施全程监控;加工人员要持健康合格证和上岗培训合格证上岗,要掌握茶叶加工工艺与操作技术,懂得茶叶加工卫生质量要求,具备茶叶加工所需的基本素质。加工制作、包装、贮藏和运输均要严格按照无公害食品的有关要求,以防产品污染,使茶叶加工实现企业化管理,建章立制,实现了加工过程规范化,消除了卫生安全隐患,实现清洁化加工。

4、茶叶质量可追溯技术

茶叶质量可追溯指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茶叶农事档案,记录茶叶产地、采摘日期、加工时间、茶树品种、投入品登记、源头检测记录、加工企业、从业人员、成品茶检测记录、包装时间、经销网点等内容。目前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和环境保证体系)和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无公害茶、绿色食品茶和有机茶的国内外认证都要求申报企业建立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信息码查到茶叶的生产过程、基地认证情况,甚至还可以查到具体生产责任人的姓名。

5、两端质量检测技术

茶叶两端质量检测技术包括茶叶原料质量端检测和成品茶质量端检测。茶叶原料质量检测重点是茶叶源头检测体系的建设,对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田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控制茶叶农药残留,建立茶园农残监测点,推广茶叶农残速测技术,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残项目进行检测。并做到鲜叶进厂分级验收,毛茶收购源头检测。成品茶产品质量检测要求茶厂必须配备茶叶农药残留和卫生质量检测设备,完善产品出厂检测体系建设,有效降低和杜绝茶叶超标事件的发生。

茶叶质量安全涵盖了茶叶从生产、加工到商品茶包装销售的全过程,只有把握好每一个生产过程,才能实现茶叶质量安全。

房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白蚁防治等事业单位,负责房屋安全管理的具体事务。

建设、规划、财政、工商、市政、园林、文化、环保、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建设、国土房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擅自拆改房屋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依职责查处。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擅自拆改房屋的装饰装修企业的查处工作,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助。

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违反规划管理行为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拆改房屋构成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碍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案件的侦查和处理,配合国土房管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的领导和督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房屋应急抢险。

第七条政府应当发挥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行业组织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协助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和监督。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为鉴定、危险房屋抢修代管、应急抢险等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

房屋安全管理专项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房屋安全责任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城市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工作完毕期间的房屋安全责任,适用《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的安全责任,《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十二条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三条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安装和使用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五条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举报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一节房屋安全鉴定委托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第二十一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

第二十二条房屋可能存在危及相邻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安全隐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过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是危险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不是危险房屋或者不存在危及利害关系人的危险点的,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节代为鉴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者各区分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掌握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

各区分局应当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进行登记并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仍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各区分局应当向其发出房屋安全代为鉴定决定书,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各区分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各区分局调查核实后,房屋安全责任人可不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六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调查核实以及鉴定工作。

第三节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由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人员参加,并出示房屋安全鉴定执业注册证件。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者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鉴定业务规范和鉴定业务标准的要求从事鉴定活动并制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当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并及时送达鉴定委托人。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

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复鉴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鉴结论与原鉴定结论存在本质不同的,复鉴费用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设立业务情况汇总表,并于每年年底将该年度的房屋安全鉴定统计报表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立即将危险房屋鉴定报告报送各区分局,各区分局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备案情况;

(二)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情况。

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

第一节危险房屋治理主体

第三十三条危险房屋应当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确认。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四种类别。文物建筑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第三十四条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危险部位的房屋不得使用。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应当对房屋实施代管并进行治理:

(一)房屋权属不明晰,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的;

(四)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确有困难无法治理危险房屋,通过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房屋并实施治理的。

代管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房屋,代管前应当发布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第三十六条各区分局应当对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

属于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代管、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各区分局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各区分局应当自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发还房屋,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第三十七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未按照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各区分局应当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各区分局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各区分局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

第三十八条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各区分局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各区分局申请临时住房安置。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自行治理危险房屋,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公房租金标准计收;由各区分局代为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危房治理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危险房屋治理期间,各区分局提供的安置房的租金,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计收。

使用各区分局提供的临时安置住房,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各区分局应当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限期迁出,逾期不搬的,租金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收。

第四十条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或者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力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的,可以按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书面协议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区分局代管并实施治理,并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第四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怠于、无力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的,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补偿标准依法实施收购。

第二节危险房屋治理相关主体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相邻人注意安全;对暂不能排险解危的危险房屋,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三条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区分局强制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四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各区分局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建设、市政、园林、文化、市容环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区分局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工程巡查,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第五章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储备充足的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器材,配备足够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保证救援物资和人员及时到位。

第四十七条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分局和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和房屋应急抢险救援组织在知悉房屋突发性险情后,应当及时到场处理,实施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十八条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跨区的房屋的应急抢险;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对发生重大险情的房屋组织实施应急抢险。

区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将房屋突发性险情报告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

第四十九条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电力、市政、园林、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房屋应急抢险需要而拆除或者破损的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各区分局应当在事后予以修复。

第六章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商品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未按规定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其他房屋未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白蚁防治责任。

第五十一条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商品房,在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白蚁灭治责任。

已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其他房屋,在白蚁预防合同约定的包治期限内发生蚁害的, 由原白蚁防治单位负责无偿灭治。

超出包治期限发生蚁害的,由房屋安全责任人负责灭治。

白蚁预防合同的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0年,包治期限自白蚁防治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蚁情检查,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灭治。

在进行白蚁防治时,相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灭治工作。

第五十三条白蚁防治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白蚁防治人员实行资格证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和白蚁防治人员资格及执业注册管理由市白蚁防治行业协会负责。

从事白蚁防治的人员检查蚁情和进行白蚁灭治工作时,应当出示白蚁防治的执业注册证件。

第五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在白蚁预防工程开工前,应当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告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白蚁预防工程竣工后,由白蚁防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依照国家、省、市颁布的白蚁防治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工程监理任务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委托将白蚁预防处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实施监理的工作内容应当包括白蚁预防施工药物的检测、施工方案的落实和监理报告的编写。

第五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广州市房屋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备案证明》。

第五十七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白蚁预防工程和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等全市房屋白蚁防治情况的巡查。

第五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白蚁防治单位备案、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等情况;

(二)白蚁预防工程、商品房销(预)售楼盘白蚁预防的巡查情况;

(三)其他有关白蚁防治的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义务,造成事故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由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属于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处以房屋安全鉴定费1倍数额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处以警告;经警告后仍未按规定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予以处罚:

(六)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对未办理白蚁预防工程验收备案手续的白蚁防治单位,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拒不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它方式拒绝、阻碍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活动,或者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和房屋白蚁预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条县级市房屋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质量控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而言是最为重要的内容,我们必须将工程质量管理贯融合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里。同时,对于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需要配合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维护管理,这样才能确保工程项目质量与实际情况相符合。一般需要经过规划质量、设计质量、招标质量、施工阶段、竣工阶段不同的操作环节,从而达到整个项目的控制作用。

1 房屋建筑工程的准备阶段

1.1 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是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核心,没有质量的工程就无法创造出理想的经济价值,这就需要工程单位对于质量控制严格把握,制定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因此,应对各个环节的质量工作进行考察管理,质量经理需要建立的职责为:结合投资人项目设计经营战略,对开发项目质量计划负责编制,且安排各个人员落实到不同的工作里;结合质量计划规定内容,检查项目质量计划具体情况;在审查环节里出现问题后,则需要及时制定科学的措施进行处理,把问题向项目团队负责人报告;编制项目质量报告,报上级质检部门和项目经理。只有每个部门及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整个项目管理顺利进行。

1.2 前期的准备

在建筑工程项目开发前期,必须要针对此次项目的特点详细了解,掌握咨询成果的质量目标和质量标准;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内容深刻思考分析,对质量目标的科学性正确分析。一旦企业制定了项目开发目标后则不得在无条件的情况下随意变动,否则将会造成多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3 建立质量评审制度

建立评审制度是确保项目工程质量达到理想状态的基础,这也是企业创造经济价值的根本措施。为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们需要保证工程项目评审机构作用的充分发挥。工程单位要针对现有的环节实施全面管理,积极创建现代化的评审体系,以“评审制度”为指导全面开展项目管理,这些都是管理者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

2 设计时期的质量控制方案

2.1 方案设计环节

房屋建筑工程在设计阶段,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准备工作。在设计工作开始前需要浏览工程项目的诸多文件,如:检测报告、技术指标、设计内容等等。在一系列工作完成之后,工程单位需要确定最佳的设计方案,然后再投入到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里。

2.2 施工图设计环节

2.2.1 开发制度: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责任书需要安排专家进行详细地审核,从项目管理措施以及考核内容客观评价等,这样才能维持良好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设计施工图纸时必须要严格按照建筑的具体需要进行,考虑到对设计质量有效地控制,我们需要采取质量跟踪措施,对于相关工程文件实施审核处理。当施工图纸将要结束之后,我们需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开发商的项目设计主管人员需对图纸做好不同方面的审核。审查是需要关注过分设计和不足设计两种极端情况,过分设计造成经济性差;不足设计影响建筑功能。

2.2.2 经理制度:

开发商设计主管人必须接受经理的指导,通过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对设计环节实施管理。这样才能让整个建筑设计环节达到理想的质量要求,与合同上的条款内容相互符合。组织设计以及相关的策划工作时,必须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在不同的操作环节里需要负责组织设计各专业的综合技术方案综合审查;经理负责人需亲自组织或检查对设计质量有重大影响的活动和设计文件。

2.2.3 职责制度:

对工程单位的每个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参与工作的责任心。工程项目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将管理重点逐渐转移到人才管理中,实施科学的人才开发计划,不断挖掘房产项目管理企业内部职员的潜能,以为房产投资管理企业创造出更多的商业价值。选择专业技术方案指导实践,对设计专业技术方案实施科学的规划处理。

3 招标阶段的质量控制

3.1 资质审查

对于招标的工程,我们应该做好施工单位的审查工作,重点确定该单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完成工程项目。通常设计到的方面有:人员素质、技术力量、施工业绩、社会信誉等等。审查施工单位对于房产工程项目的实践经验。

3.2 价格高低

对于具体的工程中标而言,很多房产开发企业考虑到降低工程造价,其选择的方式多数为不设置标底,低价中标的方式,这样就造成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问题的出现。到最后不但没有起到降低工程造价的效果,反而导致工程资源浪费。

3.3 项目考察

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工程单位虽然中标,但都是靠关系得来的。不少单位自身不具备施工能力,造成项目实施时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工资不到位等问题。房地产工程项目的考察必须要综合多个方面内容,出来需要认真分析投标单位的实际经济实力、技术力量等外,还要保证投标单位资质与实际能力一致。

4 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4.1 监理单位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加快,很多工程单位开始设计安排了监理制度。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很多工程单位的建设质量显着上升,工期和投资都取得了理想的成效。而要想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单位发挥自身的作用。而房产开发企业必须针对基本项目施工要求,以及工程监理合同上的内容展开工作。这样才能保证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合同所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实到实处,从根本上实现工程质量控制作用。

4.2 施工单位

房地产涉及到的投资成本巨大,对于整个施工过程必须要通过各方面的对比才能选择最合适的施工单位。尽管我国的房地产工程项目在长期的探索中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和国外发达国家的房产项目管理相比,我国在技术、管理、经营上还存在着显着的不足。施工单位在制定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时需采取“管理原则化”的策略来保证了房产工程项目管理的顺利实施。工程监理按照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采取综合监理措施,从人员、材料、机械、方法等多个环节加以控制。此外,在施工项目开始之后需对施工质量、施工工艺等重点考核,这些都是工程单位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场质量检验、落实检验方法,参与分部工程、隐蔽工程验收等措施来控制工程建设质量。

4.3 提前做好施工预防工作

做好施工的预防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开展,第一是原材料以及半成品的质量检查工作。另外一个方面就是规范施工操作过程当中质量的审核手续。做好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质量审核需要企业指定一套完善严格的审核标准制度。严格通过三检程序的材料才能进入施工阶段,因此要加强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检测人员的质量监控意识,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质量监控方法和手段,可以精确地完成施工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审核工作,另外规范检测过程当中的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说对于钢筋水泥的原材料,就要严格的做好质量监控工作,因为它们质量的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了房屋成品质量,务必做到没有通过审核的水泥和钢筋坚决不能进入施工进场。另外一个预防工作就是要做好施工过程当中的审核交接手续。每一个施工环节的负责人必须签字验收后施工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这样做是为了及早的发现质量隐患,经过调整以后将损失降到最低,责任落实到相应程序的负责人,可以有效的减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以及技术问题。

4.4 严格监控每一个施工环节

在施工过程当中,要严格的监控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准确无误的进入到下一个阶段。这就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考勤工作。严格要求管理人员做到四个经常。经常到施工现场了解施工进度,监督相关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经常观看设计蓝图,这样做的目的是帮助管理人员准确的完成对施工阶段重点项目的定位。经常记录问题,由于在施工阶段经常会遇到突发状况,将出现的问题及时的记录下来可以帮助管理人员累计经验,可以杜绝下一阶段类似问题的发生。长期且频繁地提醒施工队在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加以注意,并与他们进行交流,在交流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帮助质量管理人员发现问题。

5 竣工阶段

竣工验收对于房建工程项目而言是最后的操作环境,这也属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阶段,也是施工单位需要审核的主要过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的阶段,房产开发企业需邀请相关的检测单位与施工方面开展全面审核检测,这样可以保证施工过程达到理想的状态。而作为检查部门,其必须对项目工程负责到底,采取多方面的验收工作,不得仅仅形式上制定验收方案,而不把政策落实到实处。而针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需及时和施工单位交流沟通,保证每项工作能得到全面处理,真正对房地产工程项目加以验收。

6 结束语

红酒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任何产品,不论是自然生成的还是加工形成的,只要是用来交换,即产品作为商品,就必定要符合某种约定或标准,才能进行交易。符合社会公认或国家规定标准的产品,叫合格品,可以上市交易。合格品是产品最起码的要求,不合格则不能生产和销售。

合格品的质量档次也有高低之分,为了更明确地表示合格品的质量档次,就需对合格品分等分级。通常分为优等品、一级品、二级品等。由于使用目的或消费需求的不同,人们并不一定总是用高档产品,产品分等级既便于生产者降低成本,又利于消费者有目的地选用适宜的产品。

一、

葡萄酒的质量分级认证,最早是1855年在法国的波尔多地区实施的。几位从事司法助理职务的波尔多葡萄酒经纪人,利用巴黎万国博览会的机会,热情地承担了建立波尔多地区的葡萄酒分级制工作。他们做得很认真细致,按照实际价格把波尔多地区所有葡萄酒庄园的葡萄产地分成五级:

一级有四家:拉菲特(lafite),拉杜尔(latur),玛尔告(margaux),奥布里昂(haut-brion)

二级有穆顿(mouton)等15家

三级有基尔万(kirwan)等14家

四级有圣?彼埃尔(saint-pierre-sevaistre)等11家

五级有蓬戴(pontet-canet)等18家

干酒共62家。1973年穆顿上升为一级庄园。

另外,对24家苏黛尔纳(sauternes)著名的自然甜酒产地分为三级:

一级是伊干姆(yquem)1家

二级有白塔(la tour blanch)等11家

三级有米拉特(myrat)等12家

这样,对波尔多地区的86家葡萄庄园进行了分级。

这种按葡萄产地把葡萄庄园分级的办法,是一种静态的、固守“风水”(terroir)决定论的传统思想方法。事实上,一级葡萄产地未必全是一级葡萄酒,二级葡萄产地也未必没有一级葡萄酒。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葡萄庄园地域在不断调整,即使地域范围差不多保持原样,庄园主也更换了,酿造方法也有变化,一些庄园的葡萄酒质量超过了原来的等级,另一些则相反。所以,这种分级结果也只能就大体而言是相对真实的,并不能动态的反映出葡萄酒质量的真实价值。

1861年,布尔哥涅博恩农业委员会着手统一规划布尔哥涅地区的葡萄酒庄园,对该地区的葡萄酒首次进行质量分级认定。他们成立了原产地命名机构的雏形inao(institut national des appellations des vins et eaux-de-vie),即“国家葡萄酒和蒸馏酒命名研究院”,对葡萄酒品牌进行严密监控。这种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分级,不仅对葡萄庄园分级,而且对原产地的葡萄酒产品品牌进行分级。到1878年后,对整个布艮地产区进行了原产地命名。1930年最终法定了布艮地产区的范围界限。1935年起在全法国实行了法定产区葡萄酒命名制(aoc)。从1855起到1935年,共用了80年的时间才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质量分级管理制度。

法国葡萄酒质量分为四级,最高级是法定产区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酒aoc,第二级是优良地区的优质酒vdqs,第三级是地区餐酒vin de pays,第四级是日常餐酒vin de table。法国葡萄酒质量分级制的原则,被推行到全世界,不过各国依据自己的情况也有所不同。葡萄酒“旧世界”基本采用法国模式,如意大利也分四级,docg是保证法定地区酒,属一级;doc是法定地区酒,属二级;igt是地方餐酒,属三级;vat是日常餐酒,属四级。葡萄酒“新世界”大多也用原产地命名,但有些国家只把原产地命名作为地理标识,用作商标控制,一切以酿制出好酒为原则,实行酒质分级。

二、

葡萄酒的'质量分级管理制度,无疑对规范整个葡萄酒行业、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原产地质量控制命名(aoc)制规定,aoc葡萄酒必须符合由法国inao制定并经农业部认可的生产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原产地、葡萄品种、葡萄栽培修剪方法、最高亩产、酒的最低乙醇含量、酿造方法、陈酿方法、质检监督、市场销售等。所有aoc葡萄酒必须经过理化分析和正式品尝才能获得由inao授于的证书,也才可以用aoc的名称销售推广。这些非常严格的规定,保证了aoc级葡萄酒始终如一的高品质和来源的真实性。

然而,也正是因为这种分级制度过分严格、呆板、教条,申报审定程序过分繁琐,它也严重地阻碍了生产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限制了人们与时俱进地吸收时尚精神,酿造出适合各类消费者和各种场合的葡萄酒,使得生产不能迅速适应市场和消费的需求,跟不上时代变化的步伐。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酒业的状态也在改变。在远古自然经济形态下,人们寻求温饱,酒业处于手工作坊状态,产品满足自然消费需求;在工业经济形态下,人们追逐资本、利润,酒业变成工业化、商业化状态,产品满足量的需求,仍然是物质需求;在知识经济形态下,人们追寻知识、文化、艺术,酒业处在酒文化状态,产品满足人们精神价值和艺术价值的需求,传统的酒业不再表现为一般意义上量和质的发展,物质需求退而求其次,酒类消费呈多样化、个性化、艺术化等特点,精神价值需求越来越重要。生产者如果拘泥于旧的教条不变,就难以提供更具时代特色、更富文化内涵的产品。这就是近年来葡萄酒“新世界”迅速崛起而葡萄酒“旧世界”萎靡不振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法国农业部最近提出要对aoc制度进行重大改革的原因。

三、

近年来,我国的葡萄酒业有了长足的进步,葡萄栽植面积已达600万亩,其中酿酒葡萄栽植面积近百万亩,葡萄产量已跃居世界第五位。葡萄酒的产量达到40多万吨,生产厂家约500多家,葡萄酒产值每年以两位数字的幅度增长。产品结构日趋合理,产品质量也有很大提高。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大城市,葡萄酒的消费已成为时尚。

但是在我国,葡萄酒不像白酒和黄酒那样,有悠久而广泛的传统习惯,又不具备啤酒的廉价,国人对葡萄酒的饮用知识和口味特点认知度仍然很低,葡萄酒市场从本质上来说还属于不稳定市场,并没有形成真正稳定的生产和消费群体;在葡萄栽培方面,酿造品种多是世界通用名种,区域特色种并不多见,产区沿袭鲜食葡萄栽培体系,存在不少田间管理缺陷;在酿酒技术方面,工艺几乎千篇一律,创新科技采用很少,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质量管理方面,只有合格和不合格,葡萄基地多为农民分散种植,厂家“顶单”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果农一味追求产量,葡萄质量关难以把握,葡萄酒产品也在合格标准下,以牺牲质量来降低成本;葡萄酒的营销方面,无论在中间环节还是在终端,形成层层障碍,产品到了消费者手中,价格已翻了数倍。

总之,13亿人一年只消费30多万吨葡萄酒,这是极不成比例的。我国的葡萄酒业还处在发展期的前期阶段。

为了规范葡萄酒行业生产管理,2003年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领发了《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废除了半计葡萄酒生产标准;审批通过了烟台、昌黎、贺兰山原产地认证;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把葡萄酒列入市“踩既氩罚陨笠档挠布进行强制性控制;为规范流通秩序,商务部正在制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认证认可监管会即将发布《食品质量认证细则-酒类》;葡萄酒新的国家标准也即将出台。这些法规的制定和颁发,必然对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起重要作用。

对于葡萄酒产品的质量管理,许多从事葡萄栽培和葡萄酿酒工作的专家学者,都提出要求制定《中国葡萄酒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推行产品分级管理制。早在1999年郭其昌先生就着手起草了该办法,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先后组织了三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讨论修改,时过六年,至今尚未定稿。中国园艺学会在不久前召开的“葡萄与葡萄酒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会上,众多专家又提出建议,制定中国葡萄酒产品质量等级制,既要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更要着重我国的实际情况,把地理问题和质量问题分开,以酿制出好酒为出发点,允许在全国范围采购原酒。建议把我国的葡萄酒分为三级,即特级酒、优级酒、佐餐酒。通过实施,反复总结,由点到面推行质量等级管理制。

实行葡萄酒产品质量分级管理制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只是时机和怎样做确需认真研讨,问题的难度就在我国的实情上。我们实行葡萄酒质量分级制,当然不是为实行而实行,是为了强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国际公平竞争。那么,国际上的一些惯例就要遵守,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分级制是与葡萄品种及栽培方式区化,加工技术及酒种区化,质检技术和市场准入等环节联在一起的,特别是等级和价格是密切相联的,这一切都需有成熟而明确的标准,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实践,反复总结才会形成。我国的这些法规有的刚刚公布,有的尚在讨论,有的还未考虑,形不成稳定而成熟的标准,每个等级的产品标准如何定才能做到既科学准确又符合实际,是很困难的。如果定得不好反而会妨碍酒业的发展。另外,500多家企业的成千上万种产品,把它们分成若干个等级,工作量是巨大的,不仅需要有专门的权威机构,还要有充足的人、财、物力支持才有可操作性。就目前的状态而言,不用说实施,就是制定也是很困难的。

至于《食品质量认证细则-酒类》的颁布和实施,更是一项宏伟而艰巨的工程。包括白、黄、果、露、啤所有的酒种,每种都有成千上万个产品,再把它们分为三级,多么巨大的工作量啊!而且是自愿参加认证的,牛年马月才能完成?那些总在排队等候的企业,会长期的失去公平待遇。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于2002年制定了《中国葡萄酒a级产品认定及管理办法》,同时制定了实施细则,并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a级产品商标标识,对葡萄酒a级产品实施标志管理。2015年4月已对9家葡萄酒企业的24个产品进行了a级产品认证,并授予a级产品标志使用权。这种做法是首先对我国葡萄酒的高档产品进行分级认证,这些产品比较规范,认证易于操作。然后,在总结a级产品认证经验的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再对其他等级进行认证,从而实现对整个行业产品的分级管理。这样做比较切合实际,既不失时机地抓住了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矛盾,又能比较顺利的实施质量等级管理。

如果能够把上述各家的做法统一起来,形成一个既科学又可行的办法,那将是大家共同期盼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减少安全隐患,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办法包括:责任范围、安全指标、安全职责、考核标准,考核范围包括封一车间、封二车间、贮酒车间、配酒车间、生产办公室、技检科、财务科。

考核领导小组:

各部门的责任范围以本部门所属的一切岗位,全部场所(公共场所以划分的卫生责任区为准),所有人员(包括本部门与其采取任何承包形式承包的岗位和人员及外单位在本部门所属场所内从事一切活动人员)及其它另行确定的范围。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为零

重大火灾事故为零

重大爆炸事故为零

重大交通事故为零

重大生产事故为零

重大设备事故为零

多人急性中毒事故为零

轻伤率小于3‰。

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事故,安全隐患的整改率达100%。

3、组织制定并实施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8、组织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并奖励先进班组和个人;

16、加强对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控制和管理;

18、负责本车间、部门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并与职工共同学会本车间、部门配备的消防器材使用。

1、生产科每年年底对各部门安全管理做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的考核评定;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凡是考评为不合格的部门不得参与任何先进、标兵的评选。

3、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及评分标准见附表,按照每分200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公司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本办法由公司安生产科负责解释。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记录

1、目的:为保证公司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所有质量活动场所使用有效版本的文件,以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的文件。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质量安全体系运行中,有关质量活动的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3、职责:

(1)质检疼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所有文件的控制和管理。

(2)各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文件的识别和保管。

4、文件的管理

(1)管理文件由行政部负责起草。

(2)技术|生文件行政部、质检科负责起草。

(3)文件的审核、批准和发布

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由起草部门经理审核,行政部组织会签,公司负责人批准发布。

(4)文件的发放有效文件的发放按分级管理原则,行政部负责将文件分发至部门,部门分发至各有关岗位。不属文件发放者,确因工作需要,可向行政部借阅,应建立借阅文件登记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印,或向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无关的人员,特别是公司外部人员提供有效文件。文件破损影响使用时,可由部门向生产科申请置换,以旧换新,补发完好的有效文件。上交的破损有效文件生产科负责销毁。

文件丢失应向行政部提出书面申谎经批准后补发。丢失的文件一旦找回,应立即上交行政部并销毁。

5、文件的换版与作废

有效文件经多次修改或经内部评审需大幅度修改时,可进行换版。换发新版时,原版次有效文件由部门收回交行政部作好标记并及时销毁。所有存入软盘的有效文件应进行适当标识、编目,由行政部指定专人保存。

更改或换版时及时修正。

6、外来文件的控制

(1)上级颁发的指导性文件,应由行政部负责控制其有效性。

(2)直接引用的各类外来文件,其归口职能部门按本程序受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其有效性,并报行政部备案。

(3)客户提供的资料或文件,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程序确定自行处理,控制其有效性,并报生产科备案。

(二)岗位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素质,使所有与质量活动有关人员均获得适当的培训,提高人员的技能与素养,从而实现质量目标的要求。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员工培训的规划、建立、实施、审核与改进等作业。

3、职责:根据制定的各岗位职责,确定岗位资格要求;会同各部门做好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培训计划:各部门根据培训实际需要,提出培训要求,生产科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报公司负责人审批。

培训实施:行政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安排本公司相关人员作为师资,也可聘请外单位专业人员来司上课,参加培训的人员须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名。

5、培训的效果评估:培训结束后,学员的培训效果需填写在"培训记录"的相关栏目内。

(三)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是食品加工业的重要-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

2、生产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并存入档案,以便定时定人检查,不合格人员给予替换或辞退。

3、进入车间人员必须先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并且带健康证方可上岗。

4、职工头发不得外露,不得染指甲、涂指甲油;以免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

5、车间、公司卫生区要分工到人,定时检查,天天评比。

6、进公司人员禁止吸烟和吃食物,更不能随地吐痰。

7、对车间、仓库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干燥。清洁的条件,并且要定期消毒。

(四)设备管理和定期清理、消毒、保养管理制度

为加强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优质、高产、安全、低耗,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管理由生产科长负责领导,设备部具体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工作,各岗位管理本岗位所用设备,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岗。

2、车间生产过程中要使用清洁卫生、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严禁不经消毒在生产中使用。

3、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天下班前必须把滞留物料清理干净。

4、设备长期停用时,应将内部积集污清理干净。

5、设备操作人员一般情况下每两个月对输送网带进行清理(霉雨季节为一个月),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及时进行清理或擦洗干净,并做好清理记录。

6、设备操作人员-般情况下每半个月对周转容器进行清理。

7、盛放下角料的容器、垃圾桶在倒完后,应先仔细清洗干净再消毒。

8、消毒使用国家规定的消毒剂(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消毒),空间消毒使用的紫外灯在上班前开启30分钟后关闭,工人才准进入车间工作。

9、操作工必须经过认真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保证对设备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

10、操作工对所使用设备要做"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修、会排除简单故障)。

11、维修工对设备负有使其正常运转的责任,要定时上岗检查,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处理。

12、操作工发现设备运转不正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同时做好运行记录。

13、不定期的对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清洗消毒进行检查评比,好的表扬、坏的批评,问题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计量器具的管理制度

1、质检科负责全公司在用计量器具的管理工作,负责计量器具台账的登记。

2、做好各种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工作。

3、配合计量检定机构搞好周期检定工作。

4、及时芨现在用计量器具的问题,及时申请检定,确保计量器具准确使用。

5、保管好检定证书及有关计量器具原始资料。

6、做好新员工计量器具操作培训工作。

(六)质检员工作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搞好检验工作。

2、充分发挥检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预防和报告作用,以保证出公司产品都能达到质量标准的要求。

3、按照标准和订货合同,负责从原料入公司到成品出公司全过程的进货检验、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工作,签发合格证,严把质量关。

4、生产过程中严把生产工艺操作技术关。要求员工严格操作规程上机,坚持做到上下工序相互配合,上工序为下工序服务,下工序为上工序把关,绝不能把不合格的半成品流入到下工序中。

5、负责产品的例行检查,如对产品进行重量包装:保存期、卫生标准等检查试验,并编写试验报告。

6、负责计量管理工作,搞好量值传递和在用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工作,以确保量具、仪器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7、负责质量检验原始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工作,编制检验报告。

8、认真做好不合格品的标志,隔离和存放工作,防止不合格品混淆。

9、质检人员在履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时,按常规检验标准要求,独立履行工作职责。

10、质检人员在主管领导的督导下只对质量负责,并签置相应检验报告。

11、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七)化验员管理制度

1、化验员必须遵守公司规定和纪律,按时上下班在上班下半时必须到化验室签名报道,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如有违者视情节大小每次处以20元以下罚款。

2、每个化验员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对于每项检验结果做到谁检测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对于出现有异常结果的应随即复检,如因不负责任而引发争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则有检验当事人负全责。

3、化验员必须及时为车间提供准确的检验结果,如有因准确性而引发的争议,化验员必须进行复检。

5、对于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提供假检测数据的,则对其处以最低50元罚款,甚至开除出公司。

6、工作期间严禁化验员聚堆谈闲话看杂志小说,如有违者每次对当事人处以5元罚款。

7、化验员依据公司规定进行调休,每月三天,调休时化验员必须妥善处理如自己的工作问题,不能因此影响正常工作,如找别的化验员顶替自己的工作后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认可后方能调休。

8、化验员必须爱护化验仪器设备及用具,不得故意损坏,对于易碎的玻璃仪器应小心使用。

9、工作期间不得会私客,外出找人闲聊,如有违者则一次处罚10元。

10、对于异常情况,须立即向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汇报。

11、化验员应详实的做好原始记录,做到谁检验谁签名,为了避免出现差错,作一项化验时应尽量自己作记录,不要让别人帮忙写记录。

(八)质量记录管理制度

l、目的:为证明产品符合规定要求,为验证、制定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记录的管理,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3、职责:质检科负责组织对记录表格的使用和保管。

4、工作程序:

记录的控制范围包括: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规定提供的记录,也包括来自供方的记录。

记录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提供的数据、资料要准确,语言要简练。

记录的'保存期限: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般为三年,产品、设备或顾客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划分。

5、本公司内部人员需查阅质量记录时,原则上只能在保管处查阅记录,外部检测、验证报告等由质检科收集管理;供方提供的质量记录由采购部收集管理。

(九)供方及采购管理制度

1、为保证供方具有满足公司产品的能力,供应科负责原辅材料的采购信息、对供方资料进行评定和选择。

2、由质检科、生产科、供应科组成评定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对供方的评定工作,质检科负责对供方产品进行评定,供应科负责提供供方名单。

3、采购员按物料需求计划进行实物采购,采购须是评审合格的供方,采取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采购,尽量降低采购成本。

4、采购物料到厂后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报账。

(十)原材料、包装材料采购检验制度

对采购过程及供方进行控制,确保所采购的原辅材料符合规定的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对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采购的的控制;对供应商及服务商进行选择、评估和控制。

1、供应科负责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单,并执行采购作业。

2、经理负责审批采购计划、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

3、质检科负责提供采购物资的技术标准,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验证。

4、检验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采购员要索取对方有关证明质量的资料。

5、仓库根据对采购物资的检验结果,负责对采购物资的进货数量的验证。

6、营销部对本公司所须主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编制《合格供方表》。

7、对现有的供应商或服务商,业务部负责尽量收集供应商的相关资料,以验证供应商的供应能力或服务能力是否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

8、采购人员根据采购物资技术标准和生产需要进行采购时,必须对供方的质量严格把关,而且要建立供方档案,通过对质量、价格、供货期限、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合格供方。

9、对于长期供方或太户供方,如果两年以上都评为优质供方应该优先考虑。

10、对于第一次的供方,必须严格把关,有必要时取样回来检验,而且马上建立他的档案资料。

11、如果供方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取消供货资格。

12、采购员根据批准的《采购单》,按照采购物资的技术指标在合格的供方进行采购。

13、对批量进货的,需与供方签定合同,合同中要注明品种、数量、价格、技术指标、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盖上单位印章等,经经理批准后生效。

16、供应科采购原辅材料后,应及时通知仓库,原辅材料入公司时,仓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数量和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表是否被损坏,并马上通知化验员抽样检验。

17、化验员根据检验规范对原辅材料进行检验,认真做好记录,并填写《原材料检验报告单》,送交仓库。

18、仓管员根据验收隋况及《原材料检验报告单》,办理相关手续。

19、质检科负责人必须对每批进公司的原辅材料是否同意入仓都要签出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要求。

第五条 各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已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各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应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统一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监督机构在对有关责任主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文明监管,争创文明监督机构。省总站定期开展对各监督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七条 各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统一组织,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省总站适时公布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目录。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人员有权对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省总站对为全省监督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和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督机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处理。

第十条 省总站按省厅的安排统一组织全省工程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各监督机构应当在具体的监督活动中做好工程质量评优和文明工地验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必须经省总站考核合格,并取得省厅颁发的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开展监督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由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取得相应的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执法证书方可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监督人员考核工作,在省厅统一管理下,由省总站具体负责。

第二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监督机构应当设专人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监督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内容见附件2)。对申报资料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符合规定的,经逐级审批(审批表见附件3),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见附件4)。

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单位批准的开工报告报送至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在审查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见附件5),开始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指派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工作,其中土建、安装、安全监督人员各一人。

第十五条 监督机构在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安排监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首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对所监督的工程,从首次监督检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每月应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具体检查内容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附件6)、《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附件7)的要求执行。

对于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且未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专业承包单位:

1、责令建设单位负责协调、督促专业承包单位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保证施工现场统一管理。拒不协调、督促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由其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2、按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和《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专业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监督内容为:

(二)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强制检测内容见《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15]034号文件中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强制检测参数表)。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中应如实做好监督验收记录(记录表见附件8),在监督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检查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一)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六)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七)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八)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受理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见附件9)。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三)对工程竣工资料抽查情况;

(四)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六)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各监督机构应按照省总站制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记录、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的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划分的监管范围、县(市)监督机构按行政区域每半年应组织一次对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检查,重点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在组织的检查中,发现有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违法工程,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书面告知相应规划主管部门。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依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3、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通知单》,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书面告知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法规部门,负责本机构法规工作。不具备条件的监督机构,要设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来源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二)监理、检测单位报告的违法行为;

(三)公民、组织等实名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若发现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见附件10)。

若发现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向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请示后,监督人员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将情况记入监督记录,在及时办理手续后由监督机构追发《责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单》(见附件11)。

若在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向监督机构主管负责人请示后,监督人员应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将情况记入监督记录,在及时办理手续后由监督机构追发《责令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通知单》(见附件12)或《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单》(见附件13)。

第二十五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需作出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的,由监督人员收集相关证据,经逐级审批后,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在监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责任单位逾期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由站务会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监督机构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改正的,应当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第二十六条 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立案的;监督机构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在对投诉、举报进行初始调查后认为应当立案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送法规部门初审,由站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立案后,监督机构指派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监督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调查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收集以下证据: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调查询问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只有查证属实并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内负责调查的部门应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送法规部门审核,由站务会作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部门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条 法规部门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和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材料递交站务会,由站务会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由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一条 处罚决定发出后送达、执行、结案按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给予违法责任主体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应逐级上报省总站,由省总站核实后报省厅进行处罚。

第四章 对监督机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各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应当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总站通过省厅对监督机构负责人或相关监督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议省政府法制部门吊销执法证书、建议主管部门将其调离监督工作岗位。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规定的监管职责以罚代管;

(二)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管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从事经营活动;

(三)超越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擅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文件;擅自制定技术管理文件,降低或提高国家、省技术标准;在监管活动中,擅自要求被监管对象降低或提高国家、省技术标准。

(四)监督机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七)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组长:

成员: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