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实用5篇)

时间:2023-09-05 23:52:15 作者:雁落霞 工作计划 最新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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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篇一

通过对全院护理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分层学习,达到相应的能力要求,确保本院各级护理人员都能运用中医药的知识与技能服务患者。

(一)护理部

1、组织安排业务培训,专题讲课等6次/年以上。

2、强化《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组织护理操作技能培训。

3、有计划分期选派有一定年资的护理人员参加上级医院组织的各类学习班、培训班、中医基础提高班等。

4、中医操作培训项目

(1)基础操作6项:艾灸法、拔火罐、刮痧法、熏洗法、中药雾化吸入法、中药保留灌肠法。

(2)专科操作技能:各病区根据专业特点,确定专科考核项目。

(二)病区

1、月组织1次业务培训,内容包括中医基础知识、中医专科专病知识。

2、护理查房每季1次,有护士长/责任护士/带教老师主查。

(一)护士:取得注册护士执业证书的护士。

1、培训目标:

(1)进一步巩固基础理论与技能;

(2)加强中西医专科理论和专科技能培训;

(3)熟悉并正确应用中医护理常规、技能操作规程;

(4)逐步掌握危重疾病基本知识和中医技术操作规程。

2、培训内容

(1)国家卫生、中医药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中医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3)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4)急、危、重、疑难病基本知识和中医护理技能。

3、培训计划

(1)巩固“三基”知识,扎实基础理论的掌握。

(2)进行危重技术操作技能的学习;

(3)鼓励支持年轻护士参加各类知识技能竞赛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素质;

4、具体安排与考核

月份

讲课内容

培训形式

主讲人

学时数

(二)护师:注册护士,已取得护师职称者。

1、培训目标:

(3)注重专科护理技术能力的培养。

2、培训内容:

(1)国家卫生、中医药工作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

(2)中医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3)中医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

(4)急、危、重、疑难病基本知识和中医护理技能。

3、培训计划:

(1)护理部有计划安排中医知识、中医专科专病的专题业务讲座。

(2)选送外出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专题交流等,加强中西医专科知识的培养。

(3)学习危重技术操作技能,提高危重病人的`抢救能力。

(4)承担院内或科内中西医业务讲课1—2次/年,或中西医护理查房1次/年。

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篇二

一、我科现有主治医师2名,康复士5,各司其职,工作独立又相互合作,每一位科室成员都遵循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主动热情,任劳任怨,急病人之所急,忧病人之所忧,为病人排忧解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内涵,并得到了患者的认可和好评。

二、积极进取,努力开拓新业务。根据科室人手少、场地有限的实际情况,反复讨论学习,积极吸纳各家医院的意见和经验建议,开展该中医馆以来,深受病人的好评,初步达到了有效、安全的目的,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一定的知名度。

三、在立足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加我院对外宣传活动。我科参加了电视台医疗普及教育节目的录制,经过认真准备和沟通配合,确保了节目内容的准确性和趣味性,在观众中产生了一定反响,为树立医院形象做出了贡献。

四、本年度我科运行良好,各科室成员完善科室诊疗功能,突出针灸治疗特色,总体治疗水平及患者满意度不断提升,全年收治患者及业务收入较去年同期呈上升趋势。科室各项目标截至11月底已圆满完成,并且全年无事故、无投诉。

五、认真贯彻执行“医保”工作的相关政策,立足工作实际,最大限度使各项指标符合要求,并保证患者得到合理治疗,有效遏制医疗费用攀升。

进和培养存在一定的压力是综合业务能力,工作效率和团队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服务意识需进一步加强,四是运营模式相对滞后,鼓励机制有待完善。我们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让我科发展更快、更强。

阿依库勒镇中心卫生院

20xx年12月20日

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篇三

一、积极引导中医“治未病”进入基层。

具体措施:选择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中医“治未病”的推广工作。

二、继续在全县推广中医治未病精神

具体措施:

1、运用健康教育讲座的模式,更多更广的在全民中提供治未病中医治未病宣传推广,将适宜技术推广到全民家中。

2、继续印制中医治未病宣传手册,免费向居民发放,并提供治未病咨询讲解活动。

3、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中医体质辨识工作,城乡居民健康档案中医体质辨识建档率达到40%,群众中医药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50%,0-6岁儿童中医健康指导健康率达到40%,孕产妇、老年人中医健康指导报告健康率分别达到50%,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中医健康指导报告建档率达到60%。

三、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归档、报送工作。

具体措施:在开展治未病推广工作的同时,要加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定期整理,确保资料的齐备、系统和规范。

四、建立“治未病”的工作规范。

可以派人参观国内中医“治未病”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医院,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工作规范,流程安排和特色建设,并且逐步加以完善。

具体措施:初步定于今年5月份到市中医院参观学习,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逐步加以完善。

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篇四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现有职工35人,其中临时工13人,开放床位30张,在原有临床科室的基础上,今年又增加了针灸理疗科。是去年年底云南省卫生厅中医处下达我院专科专病建设项目,按照上级要求,拟定了《__县中医院专科建设实施方案》,找准了发展的路子,形成了自己的优势和特色,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人新我精”的格局,赢得了广大患者的好评和上级部门的认可。20__年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急诊的应急能力及抢救危重病人的能力明显提高,收治的病种已越来越多,医院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

二、20__年工作开展情况

1、医疗收入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门诊量及住院病人量医疗收入较去年有所增长,截止12月10日全年门诊量37751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31.5%,住院人数525人次,比去年同期增长110%,全年业务总收入180万元,比去年增长67%。

2、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相互监督与制约。广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医德医风教育,把荣辱观和医德医风教育纳入医务人员的教育、考核、晋聘评先评优和各种奖惩范围。11月份我院自筹资金安装了一套医院微机化管理系统,尽可能简化服务流程,严格实行门诊、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和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查询,提高医疗收费的透明度,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使医院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3、认真开展“新农合’工作。我院非常重视新农合这项工作,成立的新农合办直接由一名副院长负责管理。为满足参合农民看病、治病的要求,在卫生局合管办召集下,实现了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创造条件,减免程序方便、快捷,认真做好减免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4、专科专病建设有新进展。努力培养壮大充实已开设的消化病内科、皮肤病科、中医肛肠科和美容科,新增加的针灸理疗中心,一炮打响,为提高诊疗水平,积极改善和创造条件,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使其逐渐成熟。对门诊病房、诊疗室进行了装修、改造,选派业务骨干到省、市级医院进修学习,增强了医院的总体服务功能和水平,带动医院全面发展。

5、传染病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我院在人少事多、医务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仍然把传染病防治工作放在第一重要位置,在防治知识方面经常组织学习,加强疾控等各部门之间沟通与协调,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就可能步入一个良性的循环。

6、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组织编辑了《__县中医院住院部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7月份已将此报告上报到市发改委尽快纳入规划。11月份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抓机遇,求发展,主要领导亲临省、市发改部门主动汇报医院项目申报情况,力争明年下达项目建设资金,才能为医院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7、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我院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结合我县实际,成立医院社区服务领导组,并明确了工作内容,要求制定了有关的管理制度。服务中心在我县老干局、辕门社区和笔山社区进行了调查和体检,为居民建立了千余份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一百余份慢性病管理档案。同时,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健康教育标语、黑板报、口头宣传等向社会做宣传,为进一步开展服务奠定了基础。为引进新的服务理念和提高服务水平,我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于11月13日选派医务人员到昆明参加社区服务发展论坛会。面对困难,我们的医生没有退缩,而是知难而上,努力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耐心解释,让居民了解了社区卫生服务的意义,有什么好处,强调社区卫生服务是党和政府为居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xx大精神,继续认真持久地抓好医疗服务质量,按照医院的发展规划及其国家配套文件精神,一步一个脚印地抓好落实,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化管理,使医院再上新水平、再登新台阶。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事情。

1、认真学习落实医院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我院将汇集整理各级各类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准备编印成册让各科室每位职工学习掌握,该上墙的要上墙。这项工作非常重要,是搞好医院工作的基础,必须认真抓好。动员全院职工学习掌握,进行考核考试,真正落实到工作实际中,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新建住院楼建筑面积225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000┫,前期已作了项目规划及申报工作,快速向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争取领导和各相关部门及其社会的支持,建立专门的医院建设领导组,克服种.种困难,力争早日动工兴建,硬件建设能上一步,医院扩大了,就能步入一个新的良性轨道。

中医理疗师工作计划和目标 中医药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v^劳动法》、《^v^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部省属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条管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职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申报、征缴及管理等工作,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市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其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税务部门按月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和监督,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不计征税费。

纳入市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划转。

第八条用人单位歇业、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结的,应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四)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缴费满12个月。

新设立的单位及时参保以及纳入本办法实施范围新参保的单位不受本条第二款限制。

1.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补偿1个月;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补偿个月;

3.顺(早)产补偿3个月;

4.难产、剖宫产补偿个月;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增加个月。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本人生育或流(引)产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药费等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女职工因分娩并发羊水栓塞、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六条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人300元。

第十七条原参加生育保险且失业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失业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参照在职女职工的待遇享受。

1.顺(早)产600元;

2.难产、多胞胎生育900元。

第十九条在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v^门可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妇女病普查,以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普查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生育保险就医管理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制度。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范围,包括^v^门认定的具有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人口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生育保险定点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考核,按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医疗保险证历》和医疗保险ic卡(以下简称医保证历卡)、用人单位开具的婚育证明,到所在镇政府、管理区委员会人口计生部门申领《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并领取《*市生育保险联系单》。

第二十二条参保职工凭《*市生育保险联系单》、本人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生育证》)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到定点机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定点机构在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认真核对《*市生育保险联系单》、医保证历卡,进行身份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识别;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在使用自费项目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前,应按规定履行自费项目书面告知义务,除特需医疗服务外,应严格控制自费率。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需异地生育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

第五章生育保险待遇结付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简称“三个目录”)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合生育保险特点适当增减后公布。

第二十五条参保职工在定点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其符合生育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v^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参保女职工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出院记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月与用人单位结算。

(一)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领取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后次月15日前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二)流(引)产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流(引)产后6个月内凭女职工本人医保证历卡、《计划生育手术证明》、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结付,经办机构在申请后的次月15日前拨付至用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失业女职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登记证》、《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男职工配偶凭男职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配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以上^v^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等相关资料,在产后6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异地生育的,在产后6个月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医保证历卡、《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或《生育证》、《孕产妇保健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记录等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异地生育的医疗费用低于本市同级别定点机构定额标准的,根据本市生育保险规定审核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异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照本市二级定点机构的定额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发生的费用或相关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和生育保险规定发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

(四)计划内怀孕,因非医学需要或无规定情形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

(五)除新生儿常规处理以外的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八)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生育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医疗资料的,^v^门或相关部门可根据情节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v^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率以及生育保险待遇标准需调整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