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精选10篇)

时间:2023-08-31 13:24:25 作者:文锋 工作报告 2023年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精选10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一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

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二

1、付款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用款申批单》,清楚写明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帐号、单价、总金额、及相对应的收款单位发(票)号、双方订立的合同编号等,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总经理、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再到财务部付款。凡未按流程审批的财务部不得付款。

2、支票或汇票开具后,首先由出纳审查,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审查,最后交给收款单位时请其自己再次核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请接收人签收,以便于以后的核对工作。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月中旬(15日)。根据实际,可采取现金发放或打卡方式。

所有单据和票据等的交接,如交单、联系单、押汇申请等,无论是银行对我们的交接还是公司内部的交接,都必须请对方签收。财务部以外的其他人员拿回任何单据都必须先交给财务部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若无故拖延或遗忘,处以2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每笔业务由该笔业务员负责按照台帐上的要求详细、及时、逐项登记在台帐本上。若无故拖延或有遗忘、遗漏,将处以罚款;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第二次及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的20%。

财务部在每月5日交工作小结时将每月的台帐及业务汇总上交总经理,内容包括当月的盈利或亏损,以便从当年一月到该月的累计。会计必须每月进行帐目的核对。

财务部要做好财会基础工作,帐簿、凭证、报表需一致。每月底将报表报送总经理、执行董事。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月报一次。

1、公司发(票)由财务部专人管理。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发(票)申批单》,清楚写明收款单位、单价、总金额、双方订立的合同编号等,交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财务部开具。未按流程审批的不得开具发(票)。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2、公司报账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使用途径,然后由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按照规定入账。

每项固定资产逐笔登记编号以便对固定资产进行控制、清点折旧,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由财务部和办公室负责)。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详细财务管理制度。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三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

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

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四

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2、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4、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5、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6、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7、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二.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1、代理工作不尽职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6)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7)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投诉人能够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3、投诉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2)投诉事实与理由;

(3)投诉人与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收费票据。

(5)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进行投诉的,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书。

(6)其他证据材料(如相关的裁决书、判决书)。

注:上述投诉材料如确实不能提供的,应在投诉书中说明原因。

4、投诉的处理

(3)如被投诉律师没有违规行为,向投诉人说明处理结果;

(4)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本所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5)被投诉律师有违法行为或本所对该投诉不能解决的其他违法行为,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或告之投诉人依法通过其它正当途径解决。

三.收案收费制度

1、律师事务所严格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根据委托人的意愿指派律师办案的原则。律师事务所收案要认真登记,在收案登记薄中应载明:收案日期、案由、类别、当事人姓名及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其他人审批意见等内容。

2、律师接收案件后,由承办律师填写一式三份《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人签约后,承办律师报所主任审批,再由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缴纳代理费、办案费用。内勤根据主任审批意见,并在核实按规定收足代理费、办案费用后,方能盖章、发放相关文书及公函。

3、委托人交纳部分代理费或者协议风险办案收费的,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并由承办律师报本所主任审批后,到内勤人员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4、法律援助的案件,根据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书,由本所统一受理,并由主任指派律师承办。代理律师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主任审批减、免代理费后,由内勤人员办理立案登记手续及发放相关文书、公函。

5、律师承办案件中途解除合同的,根据《委托代理合同》和双方协商的情况,签订《解除代理协议书》。如需要退费(含部分退费),经主任审批后,由当事人提交原发票原件,到财务部门办理退费(含部分退费)手续。

所涉案件有关证据移交时,本所应留复印件,移交中应由承办律师和委托人共同签收移交单,其移交单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本所留存备档。

四.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1、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2、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3、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等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4、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5、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6、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7、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8、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9、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五、印章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所的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主任私章的使用,加强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律师事务所行政公章由行政人员专人保管,用于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函、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刑事辩护必备手续,保管人不得带离财务室。

2、行政公章使用实行登记制,登记时需载明用途、姓名附注时间以备查。

3、行政公章限于保管人专属使用于第一条规定的事宜,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应经主任签字同意。

4、律师事务所财务专用章与主任私章由财会人员分别保管,用于开具收据、进款、转账、纳税等事宜。

5、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使用完毕后须立即妥善分开存放,妥善保管。

6、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和主任私章破损、遗失或被盗后,影响使用时需立即向主任汇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六、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

1、成立业务学习小组,设组长一人,定期参加组织学习;

2、律师是业务学习的主要成员,政治学习全体人员必须参加;

3、固定学习地点为本所会议室,学习时间每月两次下午二点;

4、专业律师负责本专业内容讲解,也在参与网上授课学习;

5、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或者主动自学当期的内容并作记录;

6、非本专业律师对学习内容熟练应用,本专业律师融会贯通;

律师岗位职责

律师协议书

律师授权委托书模板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律师年度工作总结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五

为了指导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的范围和基本要求、基本内容、出具程序、修改程序、反馈意见及工作底稿等。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所全体律师。

下列人员应通晓本规范:

1)律师

下列人员应了解本规范:

1)业务辅助人员

3 术语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指律师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的文本。

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

4 职责

本规范的编制和修订由本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后,由主任颁布。

5 引用法律、规章

《_公司法》

《_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6 出具范围和基本要求

(2)委托人要求律师就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的;

(3)本所作业文件要求的;

(4)律师在承办案件或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作业文件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有明确规定的,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时应符合有关规定。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委托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委托人说明变更的原因。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所作业文件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7 基本内容

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

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

(1)法律意见书开头部分应载明,律师是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应承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律师应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律师应承诺同意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律师应承诺同意委托人部分或全部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委托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六

为了及时有效遏制传染病的发生和蔓延,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我校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学校校长为我校疫情报告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老师为责任报告人,学校其他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2、定期对全校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3、负责指导全校学生的晨检工作。

1、在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

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工如发现有传染病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学校报告,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当出现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向中心学校疫情报告人报告。

学校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记录排查情况。

1、晨检、午检、晚检应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委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记录上。如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预防。

2、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及时与家长联系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七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报告十分的重要,报告根据用途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类型。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事务所暑假实习的工作报告,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杰凯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只有两名执业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实习律师,一名行政工作人员(兼律师助理)。不过小所有小所的好,小所的机构和运作都比较简单,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简单,适合我这种没有多少实务经验的大二学生,而且对于实习生而言,可以接触到不同类型的案件,而且有时候人手不够的时候,可以直接参与办案。

执业律师平时都很忙,忙于与当事人沟通、取证、跑法院、查资料,很少会手把手带实习生,我们实习生想学点东西并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必须从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入手,虚心求教,用心观察。所以,和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乃至行政人员搞好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可以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如鱼得水的人际环境,另一方面以真心取得他们的信任以后是真的可以从他们身上学到很多,无论是从专业技能上还是从做人处事上,他们会毫不吝啬地提醒和指点。

如何才能取得他们的信任呢?我的心得是不怕吃亏,多帮忙做事,主动关心他人,感情投资,攻心为上。比如,主动一点帮实习律师做事,分担他们的任务,他们往往会很愿意教我们实习生做事,一来我们实习生确确实实可以减轻他们的工作量,二来他们实习当学生当惯了,转换角色当老师能带给他们成就感和荣誉感,所以他们也很愿意教给我一些事务上的东西,比如各种起草合同要注意的地方,怎样去理顺案件中的法律关系等;再如,帮律师助理干些琐碎的杂物(即使律师助理的工作本来就很繁琐),我在事务所实习的时候,就是有空的时候常帮律师助理打印一些文件、去银行交诉讼费之类的杂务。久而久之,律师助理对我也有点心存感激,当我在完成律师交付的任务有困难的时候,她也会主动为我跟进,给我提点。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复杂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的案件往往也会纷繁复杂,如何在各种头绪万千的复杂案件中理顺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显得非常关键,这需要我们在千丝万缕中抽丝剥茧,提取出最主要的法律关系,然后适用最恰当、对当事人最有利的法律条文。例如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基本案情:20xx年3月20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购入一批设备材料,并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规定货款付讫日期为设备材料所有权的转移日期。直到20xx年9月15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还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清货款。原来,在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和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的买卖行为以前,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就欠佛山市机械设备厂80万元的货款并到期未还,20xx年9月15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之诉,要求拍卖还属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那批设备材料,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判决准许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诉讼请求。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不服,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经过整理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在本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关于设备材料所有权转移,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未生效,因为买卖合同明确规定了货款付讫之日才是所有权转移之时,所以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并没有取得设备材料的物权。而我们知道,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善意取得要符合相关要件才能成立,其中一条是一定要买方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才能成立善意取得。很显然,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连货款都没有付清,不能算是付出了合理有偿的对价。纵观整个案件,争议的关键在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标的物具有瑕疵的买卖合同,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机械设备厂为被告的执行异议之诉于法无据,应以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为被告另提起确权之诉,也可要求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对其承担有瑕疵担保责任。可见,在适用法律以前分析清楚案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

办案与学习法律知识是完全两回事,是我实习中体会最深的一点。在参与办案的过程当中,我对证据有了较为深刻的理解。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案件,无论律师口才有多好,最能站得住脚的还是证据,有正义的事实而没有正当的证据,也只能够哑巴吃黄连。在上述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提起确权之诉一案中,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辩称在20xx年9月15日前已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了60万元的货款,若真的是事实,便可认定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已付出合理有偿的对价,但是,东莞市富环塑料提供出来的证据只是案外人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给出的收据,此收据是不能对抗第三人佛山市机械设备厂的,不像银行划拨有记录可寻,也没有第三方证人,这个证据在法律上不能生效,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所以,在事实上,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可能真的在20xx年9月15日前已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了60万元的货款,但在法律上是不承认这一点的,除非有其它证据能够证明,否则只能认定东莞市富环塑料有限公司在20xx年9月15日前没有向广州富湾装饰有限公司付任何的货款。

我在事务所接待当事人的一个月内,发现接待当事人是很需要技巧的。在事务所不同于在公检法机关或者法律援助处等公益性的机构,事务所是营利性的,接待当事人的最高境界是将当事人变成委托人,但是决不能敷衍当事人,否则只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最后有损事务所的名声。如何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除了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案情陈述、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以外,我认为很关键的一点是要熟悉各种类型案件的基本处理方式和程序,绝不能误导当事人。例如在交通事故的案件中,一定要等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以后才能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否则会很容易与当事人引起争执和误会,如当事人描述的时候认为自己没有错,对方应当赔偿所有的损失,若接待者也默认了当事人的这种想法,但责任认定书上判定当事人要负70%的主要责任,这个时候就有理数不清而引发争执了。同理,劳动索赔和工伤索赔的案件也是如此,不能过早给当事人希望性的结论。

虽是短短的一个月,我对律师这个职业也有了感性的了解。

当律师起步难,压力大,竞争激烈,而且也有一定的危险性。法科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后还要在律师事务所中实习够一年并通过律师协会的审核以后才能成为正式的律师。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以后,执业能力是决定收入高低的关键。律师职业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执业能力需要早长年累月中不断提高;东莞市是二线城市,1996年它只有68名执业律师,到20xx年已激增到1000多名,可见竞争何其激烈。再者,当律师要面对当事人的压力和社会的压力。

当然,我也看到了律师职业情景性的一面。律师有自由职业的性质,自由发挥的空间大,经验越丰富越保值,会有成就感。

无论如何,选择了这个职业,就要面对挑战,既然选择了远方,就只顾风雨兼程。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八

新中国律师制度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下旧的律师制度后重新创立起来的。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为律师制度在社会主义中国的建立提供了依据。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

这一规定进一步从程序上确立了律师的地位。1955年,律师制度在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哈尔滨等26个城市试行。

1956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司法部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报告》,对律师的性质、任务、条件以及组织机构作了规定。到1957年,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律师协会或筹备机构;作为律师执业机构的法律顾问处达800多个,专职律师共2500人,兼职律师有300多人。

1957年,受“左”的政治路线的影响,律师制度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立物受到彻底否定;律师机构及律师的执业活动完全被取消。

1978年,宪法恢复了刑事辩护制度,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较为全面规定了律师制度所应涉及的主要内容。

自1979年起,全国在一些大中城市到各个县、区,相继建立了法律顾问处或律师事务所。

至80年代中期,律师执业机构已遍布全国各地;专职律师、兼职和特邀律师已具有一定规模;以刑事辩护为主导的律师的执业活动成为司法程序中的重要内容,律师制度在整体上得到全面恢复。

80年代中后期,中国律师制度开始了探索和改革的进程,不少律师事务所在司法行政机构及律师协会的支持下,以积极的姿态进行了富有创造性的改革尝试。

1993年,司法部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要求,结合前期改革实践,提出并报经国务院批准了《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中国律师的性质进行了重新界定,为中国律师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创造了前提。

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正式颁布,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初步形成。根据律师法实施的要求,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了配套规章和行业规则的制定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部颁规章及行业规则。

同时,律师管理机构通过一手抓激励,一手抓整顿教育,使行政管理、行业自律与法律实施三者得到有机结合。近年来,中国律师制度正进一步经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检验,通过全体律师和律师组织以及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创造性实践,逐步走向完善。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九

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律师工作,高度重视律师队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党的xx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律师工作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布局,对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意见》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对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对新形势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指导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必将推动我国律师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问: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意见》强调,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务实进取,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高素质律师队伍,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明确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必须要坚持的5项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三是坚持执业为民。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将执业活动与服务人民紧密结合,发挥律师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四是坚持依法执业。教育和引导广大律师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严格依法行使执业权利、履行职责义务、规范执业行为,坚守依法执业底线,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五是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民主法治建设进程,遵循律师工作发展规律,积极稳妥推进律师制度改革。

问:请您谈谈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

答: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执业保障有力,执业环境切实改善;律师执业违法违规惩戒制度健全完善,律师依法执业能力显著增强;律师队伍建设全面加强,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律师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问:《意见》在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方面有什么改革举措?

答: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的措施。一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二是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监督,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五是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六是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明确对假冒律师执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意见》对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见》对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提出了5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完善进一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惩戒办法,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二是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定期发布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的公告。三是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强化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职能。健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工作管辖机制,完善律师到注册地以外的地方执业管理机制,规范对异地执业的管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力量,强化管理职责。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健全自律规范体系,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探索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管理合伙人。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五是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有关机关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执业表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的工作制度。

问:在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方面,《意见》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围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意见》提出: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每名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职业道德培训,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建立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中国律师诚信网,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三是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专业分工。建立律师事务所导师制度,严格实习考核。加强国家律师学院和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四是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提高律师队伍中党员的比例。五是完善律师队伍结构。完善律师业务结构,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建立激励律师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针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业特点,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六是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各级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

问:如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答: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意见》明确: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的制度性渠道,促进科学立法。按照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引导律师认真做好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三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四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明确规定律师每年承办法律援助的工作量。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五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承接跨国跨境业务。鼓励、支持我国律师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组织、仲裁机构活动并担任职务。到2020年,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

问: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答: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认真学习《意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贯彻落实《意见》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专门部署。持续用力,狠抓落实。要组织各级司法行政干部、律师管理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深刻领会《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二是要明确工作责任。司法部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精心指导,真抓实干,确保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工作任务措施顺利推进,如期完成,取得成效。三是要加强工作督导。各地要加强对《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工作督导,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意见》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协会在贯彻落实《意见》中的作用。四是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律师工作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加强与贯彻落实《意见》相关的部门沟通协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形成贯彻落实《意见》的合力,共同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发展。

律师工作报告格式指引篇十

第一条 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 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所按照单立帐户、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及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 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及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七条 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 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 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 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帐户不准出借、出租;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 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 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及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 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 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及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检。

第三十二条 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及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 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