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留样工作总结(大全6篇)

时间:2023-09-21 14:14:20 作者:FS文字使者 工作总结 最新留样工作总结(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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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样工作总结篇一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留样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保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及时查明食物中毒事故原因,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凡属下列情况时,应对每餐次的食品成品留样。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

(二)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

(三)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四)中央厨房;

(五)重大活动餐饮服务;

(六)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建立并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第四条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设施、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

检验室应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鼓励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学校食堂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第五条食品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留样采集和保管、填写食品留样记录。

第六条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 为标识有食品留样字样的专用冷藏箱。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食品。

第七条食品留样要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

第八条食品留样容器应采用带盖密封容器,每次留样前应进行清洗、消毒。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污染。

第九条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加工终止时的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

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留样容器内,以免被污染。

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加盖密封好,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留样要正常置放。

留样样品,应存放在-10℃的冷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时间达到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要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十一条要作好每次留样记录,记录每份样品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不得有留样样品而不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的留样样品,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市、县、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留样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样工作总结篇三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留样工作总结篇四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的时间、日期、食品名称、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冰箱温度设定为0℃-4℃。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留样工作总结篇五

一、“营养餐”库房管理员负责留样工作。

二、“营养餐”食品分隔留样。

三、“营养餐”食品进库后,管理员随机抽取留样食品进行留样。

四、留样食品必须放入留样柜,保证留样食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五、留样登记要真实填写留样食品的品类、名称和留样时间。

六、每天对留样食品进行观察,保质期内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学校和相关部门反映,并如实填写留样变化情况。

七、鸡蛋、牛奶、火腿肠留样由下一批次留样食品替换,花卷和留样时限不少于48小时。

八、留样登记册学期终交学校会计处存档备查。

留样工作总结篇六

2、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3、学校每餐食物由食品管理员试尝,发现无异味,才可出售给学生。

4、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6、食品留样必须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

7、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8、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

9、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10、留样食品必须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