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模板5篇)

时间:2023-10-01 11:33:33 作者:FS文字使者 条据书信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模板5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甲方将其持有该托管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4、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相应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出资。

5、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第二条 转让款的支付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 )。

甲方银行账号:甲方开户行: (注: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由转让双方自行约定并载明于此:)

第三条 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托管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各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和权益。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条 违约责任

损失。

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五条 股权退出机制

1、任何一方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必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同意,才可以进行转让。

2、任何一方股权退出,必需要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并按照初始出资资金置换对方股权。

第六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七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

3、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二

转让方:(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三、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_____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保证

(2)乙方保证其受让行为是经合法程序确认,并保证受让后按公司章程履行义务和责任。

五、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六、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_____委员会申请_____;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年?月?日

受让方:

年?月?日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三

作为今天的一个投资者,要论起投资方式,绝大部分人会想到股票和债券。而其中的股票投资则包括了股权融资的方式。最初接触股权融资时,我对该方式的了解极少,只是听说过一些创业公司获得了大量资金支持。但在实践中,我深深意识到股权融资对于企业发展来说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股权融资的好处

股权融资是指当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扩大规模或提高品质时向外部投资者发行股权以获取资金的方式。相比起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1. 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多资金:通常来说,投资者会更愿意购买公司股票而不是债券,因为股票投资有更大的机会获取高回报,这也让公司可以用更少的成本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2. 可以为公司带来知名度:由于股票流通市场的影响力,股票投资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广泛的公众知名度,有益于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扩大业务线。

3. 可以为公司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些知名的投资者参与股权融资,能够提供公司更多的决策和战略支持,推动企业的发展。

第三段:股权融资的坏处

然而,股权融资不完美之处在于,使用该方式融资可能对股东权益的分配造成影响。股东对于企业的影响力降低,资产负载可能增加,未来公司的决策权限可能会被外部投资者所影响。但是,股东会获得更多的知名度、关注和利益,这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长远影响。

第四段:关于股东权益

股权融资带来股东权益的分配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虽然外部投资可能会对企业决策权和掌控权形成一定影响,但股东并不会失去企业的全部控制权。企业可以通过与投资者的谈判和协议,来制定合理的股权划分形式,保障自身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合理化。

第五段:结论

相比起债券融资,股权融资在企业扩大规模和提高竞争力方面拥有更多优势。尽管股权融资可能会影响股权结构,但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合理股权划分形式等手段,保证优秀股东和管理层的掌控能力。因此,我认为,股权融资对于创业公司的发展具有必不可少的重要意义。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篇四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股权分配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为了深入探讨股权分配的原理和方法,我参加了一次股权分配培训。通过这次培训,我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知识。在下面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参加股权分配培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理论学习与实践结合

股权分配培训的第一部分是理论学习。我们学习了股权分配的基本原理、实施步骤和方法。这些理论知识为我们理解和分析股权分配问题提供了基础。然而,理论知识无法真正掌握,只有将其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在培训的第二部分,我们进行了模拟演练和小组讨论。通过这些实践活动,我们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真实的情况中,增加了我们在股权分配上的实操能力。

第三段:意识到股权分配的重要性

在培训中,我意识到股权分配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恰如一句话所说:“股权分配决定了利益分配。”合理的股权分配可以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增强他们的归属感;不合理的股权分配则可能导致人心涣散,甚至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因此,作为企业管理者,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股权分配这一任务,并与团队成员充分沟通,并制定透明公正的分配规则。

第四段:坚持公正与公平

在股权分配培训中,我们特别强调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公正意味着无论是高级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每个人都应该根据自己所做贡献来获得相应的回报。公平意味着分配结果应该与个人的努力和能力相对应。为了确保公正和公平,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将员工的贡献与股权分配相结合,激励员工更好地完成其工作任务。

第五段:培训的实际应用与总结

股权分配培训结束后,我将所学知识应用于我的工作中。我和我的团队成员一起制定了更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改进。通过培训,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股权分配能力,还加深了我对团队合作的理解。股权分配不仅是一项管理工作,更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只有团队成员紧密合作,才能制定出公正、公平的股权分配方案。

总之,在参加股权分配培训的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了股权分配的重要性,并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结合提高了自己的股权分配能力。公正和公平是股权分配的核心原则,我们必须坚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建立合理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激励员工,推动企业健康发展。股权分配不仅仅是一个任务,更是一项需要团队合作的工作,只有通过团队合作,才能制定出公正、公平的股权分配方案。

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协议书篇五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也就是说,如果不能通过一定方式从外部查知股权设质、变动的情形,就会给第三人带来潜在的不测损害,也会给质权人造成权利实现的隐性风险,影响交易安全。这实际上就涉及到股权质押的公示问题。所谓股权质押公示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股权质权的存在和变动情形,以保护质权人和第三人权益的担保物权制度。公司股东在将股权设质的情形下,如果股东的该意思表示不能为第三人所知悉,而这种行为的结果却要产生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这就涉及到以特定股权质权交易当事人为代表的主体利益和以不特定第三人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故此,法律就要确定股权质权应当以外界能够知悉的方式予以公开展示,以便第三人知悉股权的变动状态,使得股权存在和变动的状况清晰明了,以增加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权利交易的安全感,从而使股权质权的绝对效力和排他效力具有正当性。

关于股权质押的公示效力问题,历来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立法例。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理论以成立要件主义或称有效要件主义为主,即公示乃股权质权成立、发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必备条件。[2]日本民法理论以对抗要件主义为主。日本民法规定,股权质权经当事人合意即发生效力,但唯经公示,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股份出质的公示,以股票交付的方式为之;以出资额出质的公示,则以在股东名簿上进行登记为之。[3]这些理论后来逐步成为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理论。

实际上,股权质押公示效力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股权质权在什么情况下成立,即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效力的问题。股权质权是通过质押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还是只有通过公示才能成立。这既是股权质押公示效力的模式问题,也是涉及股权质押合同成立和股权质权成立的关系问题。按照成立要件主义或有效要件主义的观点,不论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意与否,只有公示才是质权成立的要件,同时也是对抗第三人的必要要件。公示是质权生效和对抗第三人的唯一的、必要的要件;按照对抗主义的观点,股权质押当事人合意即可使股权质权成立,公示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从我国物权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在股权质押公示效力问题上采取的是折衷主义制度模式,即股权质押合同以当事人合意为生效要件,而股权质权则以公示为成立要件和对抗第三人的唯一要件。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克服了担保法的混淆性法律规定,[4]恢复了质押制度的本来面目,使得法律规定具有了明确性和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就这一问题,要以物权法的规定作为依据,而不能继续以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第二,股权质权公示对什么人、具有什么约束力的问题。就该问题,通说一

般只是强调股权质权公示对于第三人的对抗效力。在这里,我们从如下三个相关的主体角度来分别阐述。

首先,股权质押公示对于质权人具有权利锁定效力。所谓权利锁定效力是指股权质权一旦设定就以特定的方式将该质权固定为质权人,非该质权人主体依法变更,他人不得变更。亦即,股权质押通过公示承认了质权人的质权,使之具有排他性,非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以同一股权再设质权,也不得出卖、转让该股权。

其次,股权质押公示对于出质人具有刚性约束力。公司股东以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设质,股权出质后对出质人形成了较强的履行约束力。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时,质权人可能会将质押给他的股权依法处置,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这样就对出质人形成了直接的股权变更的风险约束。这种约束力潜在地加大了对出质人自身的督促和约束,也加大了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督促和约束。因此,股权质押公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保障机制。

最后,股权质押公示对于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和权利保护效力。所谓对抗效力是指股权出质一经公示,即使未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出质事项,当出质股东将股权转让于第三人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追及权;当将股权再次出质于第三人时,原质权具有优先的效力。这种效力,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效力,我们可以称之为善意保护效力,即指法律对第三人因信赖公示而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善意取得物权的,予以强制保护,使其免受任何人追夺的效力。正如我国学者所说,在公示的物权人与真实的物权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信赖公示并与公示的物权人进行交易行为的人,法律承认其产生与真实的物权人进行交易的相同效果。[5]一方面,公示使得第三人可以明确查知股权状况,不至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利受到限制或损害;另一方面,既使出现质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情况,善意第三人还可以通过其他途经追究就同一股权出质的出质人的违约等法律责任,来保障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第三,股权质押公示在什么范围内有效,即什么样的股权出质需要公示的问题。我国《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这样的规定来看,我国担保法没有明确哪些股权质押后需要公示,而且所用的“股权”、“股份”的表述也不统一。我国《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股权质押公示主要是针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质的股权。可见,《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不但明确了股权质押公示的主体,也明确了出质股权公示效力的范围。[6]这样就彻底克服了担保法规定的混乱性和表述的不统一。

二、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来源机理

从如上的分析可知,所谓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是指有关股权质押公示在什么情

首先,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法律信用机理。法律信用机理是指从法律角度为信用提供的一种制度形态。由于现代复杂多变社会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慎之又慎。在现代交易中,启动信用机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市场交易陷入无序和不可知、不可信状态的危险。正因如此,物权制度中的公示原则和制度形态得以出现,亦即物权的变动必须以一种客观的可以认定的方式加以展示,从而获得他人、社会和法律认可的效力。股权质押就是基于这种信用机制。因为,股权是一种权利,具有抽象性,通过人们的感知是无法判准的,只有通过一种机制才能使得它成为一种为人们所认知、控制和利用的价值对象。基于这种信用,质权人可以确定权属,享有质权,而且可以确信法律保护这种权利;基于这种信用,出质人由于其股权状况被公布于众,使得社会对其行为可以进行公开监督,督促其树立商业信用,提高商业信誉度,此外,股权质押公示也对出质人产生履约的刚性约束力,制约和督促其履行约定,保证质权人利益;基于这种信用,第三人可以信赖质权人拥有的对抗自己的权利,而且,这种信赖是有法律保障的。

最后,股权质押公示效力源于交易便捷机理。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能够实现交易的快捷是人们的普遍追求,也是市场的客观需要。

股权质押主要通过公示使债务人产生偿债的心理压力,客观上为债权人节约了监管成本,也为债务人降低担保成本,并进而为债权人节约为双方当事人节约清偿成本。对于质权人,要想成为出质股权的权利人,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惟有通过公示才能获得出质人的股权状况,也惟有及时公示,才能明确质权,有效保障质权人权利。对于出质人,通过质押股权尽快实现交易是其追求的质押担保的最终目标。为了达到此目标,惟有将股权质押的情形尽快公布于众,让社会能够及时查知股权状况及出质情形,让质权人及时确信其已经享有质权,及时承担起担保责任。可见,为了实现交易的便捷,对于出质人就其股权出质提出了更高的公示要求。对于第三人,惟有公示才能及时查知出质股权状况,而不至于因不知情而出现被质权人提出抗辩的情形,从而导致自己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不利后果。

当然,交易便捷并不等于不要必要的程序。对于有限责任公示的股东以其股

权出质的,是否要由公司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这个问题既涉及交易便捷的实现,又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程序的保障。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理论界的观点莫衷一是。在这里,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仍然需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涉及到股权转让中对于公司发起人等特殊主体进行限定的相关规定是非常必要的,在此毋庸多论。而就物权法出台以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仍然需要对其进行过半数股东同意的限制,我国有学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吴春岐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无需由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9]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也需要由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首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对外出质其股权存在着股权转让的潜在可能。如果对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可能转让股权情形不加以任何限制,将会潜在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不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其次,虽然股权质押只是一种对债务的担保形式,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目的主要是为债务人或为第三人提供担保,而不是为了转让股权,换句话说,股权质押是一种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但是,这种机制也要将质押本身尚未确定的风险提前设定和防范,以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再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质权人实现质权有三种方式—折价、拍卖、变卖可供选择。在采取这些方式出现股权转让时,要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如果涉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则适用《公司法》第73条关于强制执行程序下的股权转让规则,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即使这样,在股权质押时其他过半数的股东作出了同意质押的决定也不会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不会对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相反,对于质权人及第三人来说则增添了安全保障的系数,使得制度安全预设和制度风险防范预设更加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