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15篇)

时间:2023-12-20 19:34:52 作者:雅蕊 行政公文

租房合同是租客和房东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双方必须遵守合同条款。租房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租房心得分享。

村社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社区村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结合我市社区村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1、社区村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逐笔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2、社区村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3、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社区村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由社区居委会主任一人负责签字审批,重大项目的.开支必须向街道办事处报告备案。

4、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写好各类报表,统一管理社区村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建立健全有关帐薄。

5、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社区议事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对财务帐日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同时督促社区村委会自行纠正违纪、违规项目。

6、社区村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向继任者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虎溪花园(以下简称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业主安全,维护正常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小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在小区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服从物管处管理人员指挥,履行出入校验证、交费等手续。

第三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小区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移交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由小区物管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虎溪花园物管处对机动车辆进出实行24小时管理和凭门禁卡出入制度。与小区正常生活需要和建设无关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社区。

第六条在小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小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小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提示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

第七条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门限速为5公里,小区道路限速为30公里。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八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力车,禁止在小区道路上行驶。禁止在小区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试刹车。

第九条大型客车、货车原则上禁止进入小区,如因公务、接待或为业主拉送货物的,相关单位及业主应事先与物管处联系,指定客、货上下地点与社区内停留时限。大型货运车辆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小区道路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三非机动车、助力车、电动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二条小区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通行,行人切勿在道路上嬉戏打闹,驻足聊天。

第十三条自行车、助力车和电动车应在设有专用通道的小区大门进出。骑自行车进出小区应下车推行,骑驾助力车、电动车凭证出入小区,非本小区人员驾驶的助力车、电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小区。

第十四条骑驾自行车或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小区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小区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十五条小区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十六条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应规范停入地下车库或地面指定停车区域,凡停放在公共区域临时停车场或占道停车的应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

第十七条小区各大门周边、主干道、人行道、楼宇出入口、消防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或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十八条学校班车应在指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十九条小区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物管处管理所设置的标志、泊车位和其它设施,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库、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棚或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不得停放于楼内的公共过道及可能影响行人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校内单位和校外单位在小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并有机动车辆进入小区的,应报业委会同意,由物管处指定停车场所。

五交通事故处置。

第二十二条小区道路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达。

第二十三条接到小区交通事故报警,物管处应立即派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等待公安民-警到达,并协助公安民-警调查取证。交通事故中有受伤人员的,在120急救车到达之前,事主可报虎溪校区医院进行先期抢救。

第二十四条小区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属地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有以下违反小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的,业主人员予以批评劝导,非业主经批评教育后劝其离开小区,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安机关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办理了通行证的,予以注销:

(二)违反停车管理规定,影响小区园貌、阻塞交通的;。

(三)未按照小区内限速标准超速行驶的;。

(四)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小区交通管理智能卡(门禁卡)使用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凡擅自占用小区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且经教育不及时纠正的,物管处在获取证据后,可报请公安机关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应当肇事都承担。

第二十七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物管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由物管处负责解释、执行。

第二十九条如其它有关小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条款与本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本管理规定实行。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邪教组织渗入社区,便于社区进行管理__社区根据有关要求对辖区出租房屋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模板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一、合同签约。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二、交接手续。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三、安全管理。

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四、租金收缴。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

出租房屋卫生管理制度

亚心网讯(记者 范琼燕 实习生 马美娜):房客入住后24小时内房东对其情况报社区(村)综治工作站;房客留宿他人3天以上需让其办理居住证;我区出租房屋要实行《出租房屋编码卡》制度……近期我区基层社区开始组织学习新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治办、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区房屋出租进行规范。

我区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都在《办法》管理范畴内。《办法》明确:我区出租房屋管理实行社区(村)登记、乡镇(街道)核验、建设(房地产)部门备案制度,乡镇(街道)综治维稳中心和社区(村)综治工作站(以下统称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对辖区所有房屋租赁和治安实行统一管理。

《办法》的亮点是规定房东和房客的权利和义务。如,规定出租人有在承租人入住后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社区(村)综治工作站,3天内协助采集承租人的信息资料,一个月内督促或带领承租人到所在地社区(村)警务室站办理居住证等8项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承租人不得留宿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若留宿他人,应当在24小时内将留宿人基本情况告知出租人,留宿超过3天的应当向社区(村)综治工作站和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并办理居住登记等9项权利和义务。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不仅要进行管理,还要提供告知流动儿童入学规定和流程、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等服务,而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房屋实行《出租房屋编码卡》制度,编码卡应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制作和编号,主要记载出租房屋的面积、户型、等级和业主的基本情况等。这一规定将为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奠定基础。

据了解,我区虽在1996年制定过《自治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但该规定条款多集中在出租房屋本身、房东与房客的合同纠纷方面,未涉及承租人管理和服务内容。这次《办法》出台前,各地对出租房屋的管理方式和措施各不相同。

乌市对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式推行单位化管理,而且要求不搞一刀切,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办法》对出租房屋管理也不要求统一模式,可依据各地情况采取旅业式、物业式、单位式、委托式、散居式5种模式进行。

据介绍,“旅业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单位和个人整栋出租房屋的管理。出租房屋业主依照旅店管理的办法,对租住人员进行登记管理,并及时报送人口登记信息。

“物业式”模式主要适用于住宅小区分散出租房屋的管理。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应协同相关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管理,认真做好租住人员的登记、注销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单位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工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居住人员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居住人员的登记工作,在人员入住3日内将登记资料报送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委托式”模式主要适用于人房分离或房屋业主无法亲自管理的出租房屋的管理。由出租房屋业主委托社区或其他中介机构代为管理,社区或中介机构负责托管房屋及居住人员的申报、登记以及治安、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

“散居式”模式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城乡接合部等处出租房屋的管理。实行划片包干管理的办法,由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和社区民-警定期巡查登记,纳入管理范围。

《办法》要求,加强出租房屋的动态管理,将辖区所有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纳入管理范围,按照“社区(村)不漏栋、栋不漏户、户不漏人”的要求,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录入和变更登记等。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20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

单位承租房屋用于职工居住的,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要求,全区要建立出租房屋违法行为举报制度,统一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以书面、网络等方式受理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出租房屋违法行为的,均可进行举报;对积极举报违法违规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将给予适当奖励。根据出租房屋和业主的守法、经营和治安管理及其他管理情况,对出租房屋分别作出等级认定,实行分类管理。

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在接到举报或发现承租人及其他入住人员未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接到举报或发现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发现出租房屋内其他违法情形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办法》中对出租房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也进行了明确,避免多头管理,各部门各司其职。

各级住建(房地产)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主要负责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指导监督、对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出租房屋实施税收征管。可委托出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民政、卫生、人口、计生、国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涉及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有关业务时,应征求当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的意见。对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通报的有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制度精选

为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屋租赁(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20xx年5月9日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同时废止。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自杀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确保居住环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实行实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须向房东提交身份证,提前进行信息核对,但房东对身份证信息进行保密,房内不管住几人,都必须逐个登记。

2.租户入住前必须支付当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满月退房的将不退还当月房租,如需退房请提前通知房东,退房时将水电费结清后,屋内设施没损坏方可退还押金。

3.租户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费。如拖欠5日内不及时交纳房租费的,房东将视为自动退房处理,此房将重新转租给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内所用设施如损坏由租户照价赔偿,设施包括:门、窗、木桌、床、灯泡、水龙头、水管、水表、阀门、门锁等。禁止在室内钉钉子、挂画。

5.租户要注意用水用电安全,做到人走断电,防止火灾。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电器和大功率电器产品,造成电路损坏或酿成火灾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6.租户要注意节水节电,不浪费资源,离开房间时自觉关闭所有电器设备和水龙头。

7.请住户千万不要将纸巾、布等杂物丢入厕所,否则堵塞下水道将由租户自行解决。

8.请各位租户爱居住环境,不得在房屋内楼梯间和走道的墙面上涂写及留下脚印和污渍。为保持室内干净的卫生环境,如屋内有做钣的租户,请尽量不要把墙面熏黑,尽量保持厨房的整洁。

9.为了大家的健康卫生着想,请各位租户不要养各种宠物(如:狗、猫......)。

10.生活垃圾必须装入垃圾袋再带下一楼垃圾桶内,剩菜、剩饭及卫生纸巾不能丢入便坑内,如发生污水管道堵塞将由租户负责。

11.各出租房的门前楼道必须保持干净,不得向楼道内乱扔垃圾,乱倒洒水,请勿在过道或楼梯间摆放个人物品,如发现此举将要求租户退房。

12.严禁在屋内贩毒吸毒,赌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险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经发现如发现马上打110举报,扭送公安机关。

13.夜间晚归的租户不得大声喧哗,吵闹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14.租户入住前已配发房间钥匙和一楼大门钥匙,如一楼大门打不开,可告知房东,但晚上12点后不能打扰,如钥匙丢失,应照价赔偿,如晚上强行损坏大门将被视为盗窃,馬上报警。

15.各租户在出门前,要注意检查门窗是否锁好,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以免丢失。

16.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户出入时请将大铁门锁好,以免小偷有机可乘。以上事项请各位租户给予配合,谢谢合作!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注意事项

1、租房者合同期满要求退租时,房主可能会以房屋设施损坏或者其他藉口作为条件来克扣租房者押金,造成租客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就应当注明租约期满后多少个工作日内,在房屋及其设施无毁损的状况下,业主应退还押金。

2、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修饰,使房屋整洁美观,并准备几件必用的家具,给房客家的感觉。对房客的有关信息,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状况也应了解准确。

3、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此刻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而原件与复印件相比更容易辨别;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三,让房东多介绍一下房子和周边状况,从言谈间了解房主是否熟知基本状况。

4、要经常和房客持续联系,可间隔一段时间到租赁房屋内看看,以了解房屋的居住状况,也可对房屋内设施的使用有所了解。

5、最好把房间里有的东西和新旧状况写清楚,租房者在承租房屋时务必要清点好房屋内部设施如门窗,家电家具,煤气等,并且在看房时检查一下家电的正常运作状况,家具的完好程度等,然后将其一一列入到清单内。最好注明如果出现故障时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也好免除租房者在入住后,家用电器等发生毛病维修时与房主产生矛盾,职责划分不清,注意有没有漏水,东西有没有损坏的状况。

6、房东与房客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务必明确以下资料: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时付款;租赁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明细表损坏职责及如何赔偿;各种费用的承担,如物业管理治安清洁有线电视费用等等。

7、签合同的日期以及房租到期时间,还有就是交租方式和交租日期,如果房东提前终止合同该如何赔偿等。

8、房客入住后所发生的如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在房客付费后,房东最好将付款凭证收集保存在自己身边。这样既能督促房客按时付款,又能避免欠费太多,更能防止因房客突然不辞而别欠下超多费用。

9、要明确租赁房屋所在的位置间数面积质量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期限与方式等。

10、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

社区档案管理制度

组员:xxx。

1、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在本社区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本社区工作情况、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图表、簿册、声像材料等)均属收集归档范围,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为原件,格式符合国家规定,必须用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不得用红黑水、蓝圆珠笔、铅笔、复写纸书写。

3、外出学习、开会、考察等活动中带回的文件资料,应在差旅费报销前移交档案室。

4、移交文件材料应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双方清点核对后签字,各存一份备查。

1、文书档案的整理采用《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或《文书立卷方法》,必须于次年的3月份以前完成。采用《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应在每份文件上加盖归档章或附上归档文件封面,编制归档文件目录。

2、会计档案由本社区财务人员按要求整理完毕后,于次年2月底前移交档案室。

3、基建档案由负责基建项目的人员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整理、编目、造册,集中统一移交档案室。

4、设备档案由设备采购部门或人员在设备到货后,由档案人员一起参加开箱验收,并登记、及时归档后再提供利用。

5、录音、录像、照片、底片等档案由具体承办人员及时编写说明(时间、内容、地点、人物、摄影者、背景等)后,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1、非档案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2、坚持档案室温湿度测记工作,高温、高湿季节积极采取降温、范文写作除湿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档案库房放置灭鼠、杀虫药物,做好档案防虫、防鼠、防火、防盗、防光等工作。

4、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确保档案安全。

1、社区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利用登记表(册),利用档案必须填写利用登记表。

2、利用档案必须在档案室查阅,特殊情况需借出时,须经社区委会主任批准,严格履行借出手续、按时归还。

3、借阅档案者不得转借、遗失、拆散和损毁档案,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圈点、加注、涂改、污损。

4、档案借阅和保管人员要保守档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和泄漏档案秘密。

5、外单位借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方能借阅。

6、借出归还的档案,必须认真清点、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级部门报告。

1、社区组织档案人员由社区文书担任。

2、档案人员变换,要切实履行交接手续。

3、交接内容包括档案数量、档案有关设备、参考资料、登记、统计台帐等。

4、交接双方要认真核对档案的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5、档案人员变换,要向县档案局备案。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车辆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业主临时带回的机动车需要停放小区并委托管理的过夜车辆。

二、物业管理车辆的职责范围: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只要小区条件允许(停车有泊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在规定的车位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否则发生问题,后果均由业主自负。

七、业主的摩托车、自行车统一到指定地点(车棚、位)停放时,应主动到物业公司(看车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名、新旧、户主等),即时领取停车牌。车辆进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车牌,否则发生丢失物业公司不予负责。

八、确因没有机动车位时,物业人员应做耐心解释,劝其自行安排车辆停放。对不听劝阻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物业人员在小区的工作受物业公司领导,受业主的监督,并定期给予打分,对不称职且给业主造成应由物业人员负责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业公司安排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业主每月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费用,机动车每个车位每天2元,摩托车每月每车6元、自行车每月每车3元。所收费用用以解决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夜间生活补助。

十一、各种车辆的服务费每月初由物业公司统一派人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看车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费。

十二、各小区的停车位,由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共同划定,确需规划车棚的由物业公司拟制计划、方案,由业主主管部门和__物业总公司审批后修建。

社区保洁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际疾病分类法》,检查指导按分类法对病案进行处理,使符合规范。

2、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关于病历档案工作的规定和条件,在我院贯彻执行,维护病案完整和质量,制定病案管理制度,负责病案管理人员的.考核和提供晋升意见。

3、按照四川省卫生厅编印的《病历书写规范》,制定我院病历检查质量标准,评审办法,组织检查病历书写质量,提出改进措施,保证病案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真实性。

4、对各科室病历质量按月逐份进行检查、评分、定级、对死亡病历、急重病历、手术病历和新开展技术病历要列为检查重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科室。

5、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讨论有关病历书写,医疗表格和统计表格,审批这些表格的打印和复印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6、委员会要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密切协作,提高病历书写与病历管理的质量。

7、委员会要向院长提出年初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小区的有效管理,维护小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房主出租房屋时应首先向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出租房屋的房主姓名、位置、出租期限;承租人的概况、居住人数、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内容;经物业办公室审核签字、登记后方可出租。

2、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手续不得视为或替代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租赁双方应当按照《西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房主及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一)房主的责任、义务:

1、出租房屋的房主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到物业办公室登记备案;承租人户口属__市区以外人员,房主应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或无其他合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将房屋出租用于办企业、仓储等。

3、房主有责任督促承租人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发现租住人员在出租屋内进行卖淫、吸毒、传销、销赃窝脏、走私贩毒、聚众赌博、流氓斗殴及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及时向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或公安机关举报,不得知情不报。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主负责。

4、房主对所出租的房屋要按照消防安全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保障承租人的安全。

5、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由租赁双方签定《租房合同书》中的约定方承担,并按期向家属院物业收费员缴纳。但上述费用的最终责任人为房主,若承租人没缴纳相关费用,房主应按物业公司要求及时支付。

6、房屋停止租赁或变更承租人,房主必须到物业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承租人的责任、义务:

1、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蓝天集团家属院的规章制度,接受__物业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房屋出租只限于居住生活,承租人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3、承租人需向物业公司交纳300元的管理保证金,租赁期满经房主确认后,凭物业公司开具的收据退款。

4、承租人不准在出租房屋周围乱搭乱建或改变原有的建筑设施,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恢复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人民币贰仟元以下的罚款。

5、承租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家属院的良好居住环境。房屋应以户(家)为单位出租,不允许合租群住。

6、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承租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三、其他事项:

1、租赁双方应密切配合,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小区的有关规定,共同管理住宅区,使住宅区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对于违反以上规定者经教育不予整改的,中原物业公司有权责令房主收回出租房屋。

2、出租房屋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以及承租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本管理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完善房屋租赁手续,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努力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的租赁工作环境,特制定所属单位房屋租赁管理制度,请地块责任人及协管员认真执行。

1、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学危险品以及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和个人,禁止出租给高危人群等集中租赁。

2、房屋出租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

3、房屋出租应按租赁合同范本要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管理协议》,承租户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出租。

4、《房屋租赁合同》一式四份,承租方执一份,我方三份中,报创元集团一份,财务中心一份,公司存档一份。

1、合同签订或终止后,要认真做好房屋交接手续,对房租交付、房屋使用状况、房屋内固定资产情况等进行认真查验清点,有缺损的应取证,通知对方,并得到确认,后按协议规定办。

2、对水、电、煤气等需要计量的,双方要应做好表的读数确定。

3、出租房的钥匙,租赁双方各持一套,因故更换后应及时给对方一套,中途不得随意配制钥匙,合同终止时收回全部钥匙。

4、在无误的情况下可通知财务返还承租户押金。

1、对承租户进行涉及房屋结构改造或装修的项目,首先将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在得到确认同意之后要督促承租户报请市有关部门审批,不得私自乱搭乱建违章建筑。不得私自拉接临时电源线路,确需使用的要经物业管理专职电工检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2、承租户的生产机械设备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操作规程要上墙,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测。

3、生产车间和库房内不得作为宿舍住人过夜,具备住宿条件而确需住人的必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4、牢固竖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经常开展对承租户进行安全检查,要指导、督促承租户安全生产,杜绝违章操作,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发书面整改通知,告知对方,进行有效整改。

5、建立规范的安全台帐,帮助、指导安全重点承租单位做好相应安全台帐。

6、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辖区内消防设施完好无损,消防通道畅通无阻,电力设施安全可靠,不留安全死角。

1、按期收取房屋租金、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对拖欠费用的承租户应积极催讨,对催讨后仍不支付的应按合同条款,采取相应措施。

2、对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当场开具对方收款收据,并通知财务部门开具发票,收取的现金和支票应及时缴纳财务部门,不得将现金留滞在办公室过夜。

3、地块物业抄表人员每星期要对地块总电表、水表抄表一次,对读数有异常波动的要查原因,并及时汇报,防止因渗漏造成资源浪费和损失。要做好各类费用收缴的明细帐目,水、电抄表记载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