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研个人报告 个人调研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19 12:17:18 作者:雅蕊 工作报告 2023年调研个人报告 个人调研报告(实用5篇)

报告,汉语词语,公文的一种格式,是指对上级有所陈请或汇报时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调研个人报告篇一

调研的大部分企业对科技创新已有初步认识或了解,其中有5家企业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开展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引进了不同层次的技术研发和管理人才,建立了内部技术研发机构或组建了松散的技术研发团队。在技术研发方面舍得投入一定的资金给予支持,研发成功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达到了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产品以其较高的技术含量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如华夏乳品公司研发的“无水黄油”、“黄油粉”等产品,华安生物制品公司研发的“酪蛋白磷酸肽”等产品。

从调研中我们发现,科技创新对特色产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这次调研的10家企业,近两年共研发成功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新产品30多个,取得多个省州级科技成果,这些产品均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拉动了相联产业的较快发展。在奶产业发展中,华安、华夏等乳制品加工企业始终把新产品研发放在企业发展的重要位置,研发成功的酪朊酸钙、酪朊酸钠、酪蛋白磷酸肽、酪素胶等系列新产品,达到了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创新在给企业发展带来显著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全州奶产业带来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由于我市企业技术研发基础条件有限,高层次技术人才缺乏,所以新产品研发难以靠自身去独立完成,只有通过院企科技合作,引进智力、引进成果,消化吸收再创新,才能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近几年,我市的院企科技合作工作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部分企业与省内外的9家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了长期技术合作关系,正在组织实施多项科技合作项目。临夏什锦集团依托甘肃农大科研条件,通过优势互补,挂牌成立了清真食品研究所,合作开展特色食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不断拓展市场占有率。甘肃农业大学在清河源公司等企业建立了科研、教学和实习基地,共同开展畜产品深加工等研发项目,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后劲。

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是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前提,也是企业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调研企业中,有6家企业已成立了企业技术研发机构,配备了专职技术研发人员,购置了较先进的研究和分析仪器设备,还有5家企业设立了技术实验室和分析化验室,已具备常用的分析和检测设备和手段。这些企业均能自主开展一般性技术研究和日常性的产品主要成份分析和品质检测工作。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确立了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去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增加了“企业技术进步”专章,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规定了通过财税政策、产业政策、资本市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的多项优惠措施。省上出台了《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将企业科技创新首次纳入县(市)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量化考核,市上建立健全了科技工作联席会和市上领导联系科技项目制度,科技创新环境得到了进一步优化。国家、省、州、市对企业科技创新从项目、资金方面切实加大了支持力度。华夏、华安两家企业先后列入省级创新试点企业,有2家企业被认定为州级民营科技型企业。

在调研的企业中,大部分的企业经营者虽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对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有切身体会,但对本企业如何开展科技创新的思路仍然模糊,感觉无所适从,对研发设备和技术人才投资缺乏积极性;也有少数的企业经营者科技创新意识不强,对科技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不够,安于现状,小富即安,满足目前的产品和市场,缺乏危机意识、进取意识和扩张意识,固守小农经济的思维定势,不愿进行技术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思想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禁锢。

企业作为创新的主体,就应该首先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这一点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欠发达、财力有限的地区尤其重要。但是,我们发现在调研的企业中有50%的企业技术研发经费投入为零,而国家确定的创新型企业的必要条件是技术研发经费达到企业销售收入的1%。大部分企业经营者仍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将技术研发经费全部寄托于政府投入,没有政府科技投入,就不会自主投资开展创新。同时,企业中只注重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投入,忽视技术、人才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思想普遍存在。

在10家企业中有60%成立了技术研发机构或实验室,其他企业由于思想认识、自身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制约,目前均无内部的、依托的或联合的技术研发机构,也不具备任何实验研究、分析化验设备和条件。企业缺乏创新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交易中介组织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所以,创新仅局限于单个企业、单个行业的行为,全面发展、纵横交错、内外相联、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的创新体系尚未完善和健全。

在10家企业的员工中,有中专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14%,大专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12%,本科学历的占职工总数的4%;有初级技术职称的占职工总数的11%, 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占职工总数的5%,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占职工总数的2%。可以看出,有学历的和有技术职称的人员仅占职工总数的31%和18%,这种人才拥有量与企业的发展规模极不适应,难以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虽然各项推进企业创新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但部分政策措施在贯彻过程中往往受到种种因素的牵制而落实不到位。如《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中规定的有关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减免政策,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得到落实执行。由于关乎企业切身利益的激励政策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既弱化了企业对政府的信任度,也削弱了激励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导向作用。

创新是一个企业生存发展的灵魂和动力,任何企业无论它现在的规模大小、效益如何,离开创新,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都将停滞发展乃至被淘汰。因此,企业要把科技创新摆到与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作为企业的根本战略和中心环节来抓。必须认清形势,准确定位,毫不动摇地树立科技创新的强烈意识,要把创新作为在市场上竞争制胜的法宝。企业要通过成立技术研发机构、培养技术研发队伍、改进技术研发条件等措施,增强自身的创新能力。要通过对现有产品的市场追踪,掌握其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瞄准同行业先进水平,不失时机地抓好新产品的研发,优化产品性能,提高产品品质,赋予产品新的内涵。新产品的研发要注重产业链的配套延伸和结构的优化配置,尤其要注重那些技术密集、引领市场、面向未来的新型产品的开发研制和技术储备。

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享有高度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但是从我市企业目前的技术发展和信息拥有水平来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果放任企业盲目地开展创新,与发达地区竞争技术优势,势必会走许多弯路,不但增加不必要的创新成本,反而会挫伤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相反,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个企业、一个产业的创新事业,如果有了政府的强力推动,都会实现跨越式发展。事实说明,不能简单认为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创新就是企业自己的事,而是要进一步加大各相关部门的引导和推动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激发企业机制灵活的优势,加大扶持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开展各类技术创新活动。要在创新决策、资源分配、责权利确定上,充分体现企业的主体地位。要通过加大项目支持、资金支持、政策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引导通过创新来做大企业,做强企业。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创新试点企业的争取、州级科技型企业的认定等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内在创新潜能。

企业要在巩固已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从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关键技术需求出发,主动去寻求技术支撑。要充分利用好临夏州与西北民族大学、甘肃农业大学建立长期合作的资源和平台,继续拓宽科技合作领域,搭建科技合作平台,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积极牵线搭桥,吸引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知名企业通过多种形式与我市企业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机构,帮助论证和引进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的科技项目,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团队,形成引进科技资源与企业内部资源优势互补、共谋发展的新机制,尽快建立起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创新服务体系。

企业科技创新离不开人才,在调研中企业谈得最多也是人才,人才缺乏、人才机构不合理已成为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瓶颈。企业是吸引人才的主体,要树立“只求所用,不求所在”、“只求所为,不求所有”的意识,研究建立引进使用好人才的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人才来企业创业。通过科学评价,让引进的科技人才以无形资产入股,与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他们的创新积极性。企业还要有计划地逐年安排好工程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考察交流和员工的技术培训工作,持久不断地提高企业员工的科技文化素质。针对我市企业的实际,人才引进中要注重引进本地籍在外人才以及退休的科研人才,要注重用活用好企业现有人才,建立务实的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要通过营造环境、搭建平台、选派科技特派员等措施,调动各种知识、技术、管理、资本与经济相结合,让一切为创造财富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在经济上有实惠、政治上有荣誉、社会上有地位,使企业成为他们发挥聪明才智、建功立业的舞台。

针对目前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不足融资难的现状,要引导全社会多方增加科技投入,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优惠政策作扶持的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体系。鼓励企业更新观念,不断加大对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方面的自主投入,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大的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机制,加大财政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银企对接工作,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企业创新项目的贷款支持,组织企业创新项目招标,争取社会及企业人员资金入股,扩大企业资本金用于科技创新的投入比例。协调财税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的有关优惠政策,用足用活国家各项优惠政策不断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以中介机构为重点的社会服务体系。一是要引导、帮助重点企业尽快建立多种形式的技术研发机构,配备必需的技术研发和检测设备,以及专职技术研发人员。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创办中试基地和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二是成立起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其它科技中介、技术服务组织,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三是要大力发展技术、信息和人才市场,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形成经纪人交易、非常设技术市场和常设技术市场并存而逐步以常设技术市场为主体的规范动作体系,保证技术贸易的公平和公正,使成果转化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

调研个人报告篇二

进入信息时代,我们的手机不时地会接到推销电话、垃圾短信;我们的邮箱不时地会收到垃圾广告。有的推销人员甚至知道你的姓名、生日、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让人们深感不安。估计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有时在大街上会有人让你填一些个人信息的表格和地铁上扫微信码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是导致我们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根据cnnic研究,90%的网民在填写这些调查问卷时会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安全,可以說互联网给个人信息带来的危机感是前所未有的。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的在商业市场的流通价值越来越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也越来越多,给社会和公民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困扰。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及《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明确规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为犯罪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也针对个人信息做了明确的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相关,通过与数据的结合,识别该特定自然人的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年龄、血型、婚姻情况、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码、指纹、病例、电子邮箱、网络登录账号和密码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涵盖了自然人的心理、生理特征、文化、家庭情况等方方面面。现阶段刑法、行政法等维护公共秩序的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比民法、侵权法等民事法律更完善,《民法总则》第111条只是对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进行法律的保护,但并未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司法实践中一直用侵犯隐私权去维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不符。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及第111条)明显将隐私与信息分别加以保护。

2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定

隐私与信息虽然密切相连,但在总体上是还存在有明显的区别。单独的个人信息如一个电话号码、银行卡号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对个人构成侵犯。但隐私信息就不一样,即使是正常的社会交往,每个人都有不愿意向外界透露的秘密。因此,将二者进行区分保护是必要的。

隐私与信息区分保护的“三分法”。隐私和信息在某些部分存在关联,如有些隐私要通过“信息”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为解决公民的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区分问题,用“三分法”来区分隐私与信息还是比较可行的。“三分法”分为纯粹的个人隐私、隐私性信息、纯粹的个人信息。纯粹的个人隐私,即民法上规定的隐私权的内容,是指与个人的生活联系最为密切、与个人尊严和自由息息相关,一旦发生侵害,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和精神的损害,特别是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无法弥补的。纯粹的个人隐私具体又可以分为空间隐私权和私生活秘密2个部分。隐私性信息,实际上是隐私与纯粹的个人信息交叉的部分,主要包括自然人的医疗信息资料、银行存款信息和其他财产性信息等,这些信息与个人尊严密切相连,与隐私的关联性也比较高,对这些信息的保护更接近于隐私权保护。纯粹的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血型、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隐私权与隐私性信息不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则正面列举了这些权利。这引申出一个问题,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是否具有财产性和支配性?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存在于人的尊严之上的人格权,虽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即一是隐私权无财产价值,二是隐私权无积极支配性,仅能在被侵害时防御”。

从本质上看,隐私权或隐私性信息属于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人格权不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因此,从逻辑上应该赞成王利明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和隐私性信息不应该具有财产性和可支配性。我国的人格权包括包含了隐私权,但个人信息权并未在人格权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但《民法总则》的规定显然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还需加强立法,用以完善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3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法总则》110条和111条明显地把隐私和信息做了不同的规定,110条把隐私权利化,规定为一种民事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个人信息只是从行为上进行规制,违反行为及违反民事法律。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存在交叉关系,不能把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完全割裂。因为,广义上个人信息中与隐私权信息重合的部分已拥有其权利化的保护方式,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受到侵害时,可通过隐私权获得保护,这也为个人信息行为规制模式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

《民法总则》用不同的条文将隐私权与自然人信息做出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息与隐私具有重大意义。从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措施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不同,比如对信息受到侵害可申请相关机关予以更正的权利,而隐私受到侵害就不能采取这种方式。尽管必须承认隐私与信息有时难以区分,但在我国立法保护模式的区分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区分,从而确定请求权基础和救济措施,实现对自然人民事权利更好的保护。《民法总则》对隐私和自然人信息保护分别采取权利化模式和行为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是通过对行为进行规定如信息收集、加工、使用行为及禁止买卖等,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法律支撑。

实践中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处理大都采取“一元论”的模式,即以隐私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保护,对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加以区。例如,(20xx)京01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庞理鹏被泄露的信息包括姓名、尾号9949手机号、行程安排(包括起落时间、地点、航班信息)等。法院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判决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庞理鹏公开赔礼道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也做了规定,近年来,一些明星的个人信息、私人行程信息屡遭泄露,这些信息是怎样泄露的,存在怎样的利益链是值得人们思考的。我国现阶段从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例如《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在公法领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要比私法的保护力度大一些。但笔者认为对个人信息保护应该加强对私法领域的力度。个人信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个人信息泄露将导致我们的私人生活空间遭到侵犯。20xx年8月山东“徐玉玉案”的发生给了我们一个沉痛的教训,我国加快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出现在了《民法总则》当中,这也是立法的进步之处。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过于分散,规定也有些混乱,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信息时代,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益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嫌疑人受到刑事追究是否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缘由是侵犯个人隐私还是公民个人信息。现行的《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条还不太完善,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知道侵犯任何一种民事权利,都必须具备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民事责任,法律对此还没有规定。现行《侵权责任法》对于民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如何归责原则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人民法院有法可依,做出公平的判决。

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重构

现今,法律对自然人信息保护范围的界定比较模糊。虽然有刑法、行政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做了规定,但都不统一,这为司法实践操作带来了难度。同时,违法成本相对较低,执法力度也不是很强,致使违法行为人没有顾忌。有些法规将个人信息保护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连,但是由于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致使法律效力减弱,约束力不强。

现阶段应当加强立法,首先,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范围,提升对个人信息侵害的违法成本和执法力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其次,强化主体责任,对信息搜集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使用权限进行明确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于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公民信息和不按规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或个人要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提升行业自律管理,在有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加强行业的管理。规范各行业中不规范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加强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维护,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从而使公民个人信息得到双重保护。

5结语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社会的共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新的民事权利必然会被民事法律所规定,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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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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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刁胜先.论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基础--兼论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精神利益与物质利益[j].内蒙古社会科学,20xx(32).

[5]杨立新.侵权损害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xx.

调研个人报告篇三

我区于5月成立了区级行政服务中心,陆续建成镇级便民服务中心5个,村级便民服务室86个。区行政服务中心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立足搭建平台,着眼长远发展,始终把服务大厅作为优化环境促进发展的重要平台来打造。在建设“服务型”、“阳光型”、“高效型”政府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呈现出政府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新气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区委、区政府对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区长办公会,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全区16家行政单位必须进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目前,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已进驻9家单位,设立9个服务窗口,行政审批事项63项,分别是区经改局(5项)、区人社局(10项)、区国土分局(8项)、区民政局(11项)、区人口计生局(1项)、区卫生局(4项)、区住建交通(5项)、区文体局(15项)、区安监局(4项)。中心现有窗口工作人员8名,管理人员2名。

镇级行政服务中心中除镇的镇级便民服务中心由于设置在镇文化活动中心,地理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加上服务中心空间狭小,硬件基础设施设置不全,部分群众仍习惯于直接到镇直各部门办理相关事务,致使便民服务中心承办的服务项不多,日常运转强差人意外,其余四个乡镇的镇级服务中心均在正常运转。

东沟镇便民服务中心于底投入使用,积极推行“一站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的运行模式,设有司法信访、民政残联、劳动保障、财政查询和计划生育等5个窗口。中心现有窗口工作人员5名。目前,镇采取了“办理+全程代理”的服务模式,推行“六公开”、“五规定”。“六公开”即:服务内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申报材料公开、办结时间公开。“五规定”,即: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

梁子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政务值班、综合服务、劳动保障、土地城建、计划生育、民政扶贫、综治维稳、农业服务8个服务窗口,服务事项58项,窗口工作人员8人。服务中心实行现代化办公,现代管理手段,各窗口配有电脑及便民服务手册。另外,中心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各类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动作、上下联运、全程服务,”变群众跑为干部跑,变多次办为一次办,以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为纽带,形成一条连接市、区、镇与企业、群众之间的办事服务链。去年以来,全镇共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共计3000余件。

沼山镇便民服务中心设有民政、城建、综治信访、农业、新农保新医保等5个服务窗口,窗口工作人员8人。中心规定:凡是由自已审批的能够立即审批的就当场审批;需要审核的三日内审批到位;需要上报区审批的第二天就必须送到区有关部门进行审批。

涂家垴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8个,配备服务人员10名,涉及服务项目11类35项。进驻镇便民服务中心的窗口有:政务值班、综治维稳、计生、财政、新农合农保、民政、土地城建、农业。元——5月,各窗口累计接待办件1100余人次。

村级便民服务室按照市、区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过多方努力,目前已形成了以镇便民服务中心为主体,村级便民服务室为基础的覆盖镇、村两级的行政服务网络体系,形成了上下互动,统一协调的行政服务新模式。主要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服务,负责所办理事项的初步审核工作,将服务内容统一送到镇便民服务中心进行办理。由于村级便民服务室基本没有行政审批权,因此大多数村级便民服务室只能作为“收发室”。其中,镇村级便民服务室除了新城、胡进、朝英、子坛、花贺、柯畈等村的便民服务运转正常,真正达到了便民服务的目的外,镇其它村的便民服务室在便民服务上流于形式,形同虚设。

要加大对行政服务监察监督的力度,在充分强调自我约束的基础上,积极发动和鼓励群众监督。为此,可开发统一的网上行政监察和法制监督系统,建立行政权力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流程监控、自动预警、绩效评估、异常处理以及实时报送等功能,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监察,对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进行监督,确保行政行为依法、透明、廉洁、高效运行,为我区跨越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调研个人报告篇四

在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由于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区税务部门所执行的政策不统一等因素,使得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流失严重,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征收中的空白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帐务失真,成本不实,基本无税可征。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纳税义务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将偷逃税收作为致富的捷径。从笔者对苏北某县城40户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xx年度有27家企业账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亏损,4户盈利企业的利润也都在10万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后利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据业内人士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是因为私营企业主私欲熏心,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视税法于不顾,采取多进成本、转移收入等手段的结果,也有些企业在地方政府“发展私营经济”、“照顾企业困难”等政策的保护下,公然采取“变通”方式进行偷税。

二是税务部门对应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够,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偏轻,税收流失量大面广。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有效监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办法,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纳税意识。据调查统计表明,该县有7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存在不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申报不实的现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及各税统查中,全年查补这类税款不足5万元,无一例因未申报而被罚款,也没有一件此类偷税案件被立案查处。

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实施办法不统一、征收方式不规范,也造成税收流失严重。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查补部分的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营企业主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加之各地区的征管办法差异较大,征管手段落后,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针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笔者认为强化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除继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如在中小学开设税法常识课程,使新一代公民较早接受纳税义务教育;对新业户的法人进行强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识教育,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税收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对老业户的法人及办税人员分批进行经常性税法知识培训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内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识讲座,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有效监管。在统一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征管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消除私营企业主收入隐性化、非现金化、来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开化基础上,建立覆盖其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执行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科学的纳税申报评审机制和稽查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监控,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建立私营企业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台账等,实行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征税前提和征税环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设计的预定目标正确地组织征收;合理确定扣除标准,鼓励私营企业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可以考虑规定免征额,鼓励私营企业主加大投入;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可实行定额征收,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不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征收,都必须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对高收入者征税。

三是加大税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实践证明,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不断地严厉惩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严格征管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为偷税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对私营企业主申报不足、账务核算不实等行为,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当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共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司法、工商、社会中介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借鉴国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私营企业主的信贷行为,享有的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挂勾,约束其欺骗税务机关的侥幸心理和偷逃税欲望。

调研个人报告篇五

——活动调研报告

五年一班 数学 李欣慰

“面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的新要求,如何切实推进学校小片区管理工作,如何内涵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优质学校与一般学校之间在管理、教学、学生成长指导水平的基本对等,实现均衡发展?”以上述调研内容为重点,我就自己平时教育教学的工作进行分析查找,主要存在差距如下:

1、教师自身业务素质较低;

2、教学方式较单一;

3、优质教育资源较少;

4、学生生源质量一般差。

为使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更有成效,特制定了如下努力的方向以及改进的措施:

一、加强师德学习,掌握教育规律,拓展学科知识,强化专业技能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1、多学习。我要抓紧点滴时间学习,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学习身边老师的宝贵经验,学习专业知识。要让读书、学习成为自己生活的一部分。

2、多反思。自我反思是提高业务素质的基本途径。在今后的工作中,教学后要对自己的教学行为,学生的活动方式,教学目标的确定以及教学内容选择进行反思。使自己通过教学反思才能从“经验型”教师转向“科研型”教师。

3、多琢磨。继续贯彻常识教育,以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通过赏识学生,使学生感受到自己的价值,从而增进师生、生生之间的感情。只有学生与学生之间相处得很融洽,老师与学生之间相处得愉快,才能更好地进行班级管理。同时还要多班级管理的办法,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班风。同时还要在班上开展自我教育,使学生能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超越自己,从而不断进步。

4、多总结。对于自己教学和工作中的成功或失败,要及时总结,不断为自己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

二、改变单一的教学方式,多观摩、多体验、多借鉴,注重课堂提问,引入竞争机制,丰富课堂教学模式,活跃课堂气氛。争取每周上网查找并学习优质教学课堂实录,认真观摩领会,努力提高课堂驾驭能力。

三、远程教育资源的普及使用,对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活跃课堂气氛,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课堂教学中,我将努力运用多媒体教育资源,进行愉快地导入新课,并轻松地突破重点、难点。

四、由于班上有些学生缺乏学习斗志,上课不专心听讲,课后不预习和复习,作业抄袭,再加上家长一心只顾着赚钱疏于管教。针对这样的学生该怎么办?是怨天尤人、失去信心、应付了事、无所作为,还是抱着对学生、对家长、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负重奋进,通过调查研究找出原因,定出对策,从实际出发落实相关措施,以人为本,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诚然是后者。俄国教育家说:“如果教育希望从一切方向去教育人,那么必须先从一切方面去了解人。”因此,了解学习困难学生的特点是教育和转化他们的前提和基础。要提高学困生的素质,首先必须了解他们“学困”的病因,这样才能“对症下药”,“药到病除”。通过调查研究,深入全面地了解,我对学困生的成因进行了分析。这些学困生极少数是因为智力因素导致的,非智力因素是学困生大量存在和难以转化的主要原因,其次社会、家庭、班集体等方面的因素同样不可忽视。因此,我努力做到:

1、加强思想教育和常规教育管理工作;

2、改善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3、正确、科学地评价学生,用动态发展的眼光看待学困生;

5、平时经常与家长沟通联系、交流情况、商讨教育方法,相互配合支持,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乐数学”。因此,我们必须转变教学观念,多动脑筋,多想办法,密切数学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使学生从生活经验和客观事实出发,在研究现实问题的过程中做数学、理解数学和发展数学,让学生享受“快乐数学”。

在小片区管理逐步推进的背景下,教师应时刻保持责任心和忧患意识,积极应对,从现在做起,从小事做起,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