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产证的房子买卖合同(通用14篇)

时间:2024-01-07 22:53:31 作者:笔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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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 车库;

二、价格:

车库售价 元整,大写: 。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 车库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 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 特别约定

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十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购车位位于小区”地下车库第号位。

二、该车位使用权期限与小区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认购车位单价为万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车位使用权的全部价款。

五、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后六个月内,按合同有关规定,将出卖人验收合格的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六、出卖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车位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义务。

1、车位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2、买受人在接到交车位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车位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及看管费。逾期三十日,出买人有权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从购车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数支付每日总车位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车位是能正常使用的车位,买受人无须装修即可正常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违反本条约定,买受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大修理范围的维修费用,应由买受人筹集。

2、买受人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如买受人拖欠停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适当之措施催缴。

3、买受人停泊在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损毁、被盗,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买受人如损坏停车场内的设施和结构,将负一切赔偿责任。若因不遵守停车场使用规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赔偿责任,亦须由买受人负责。

5、买受人所购停车位,只可停泊买受人指定的一部车辆。如买受人需停泊不同牌号之其他车辆,应事先知会物业公司并登记备案。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事先知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与买受人车牌号码不符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6、买受人同意遵守该停车场的一切使用守则。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锁车或将车辆拖至合适地方等处理措施、并知会买受人。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车位平面图。

出卖人:______买受人: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即人民币小写。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空调两台(型号:),热水器(型号:),浴霸(型号:),饮水机(型号:),音响两台(型号:),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款:

甲方(卖方):_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买方):__________(印)。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产权证买卖合同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后来乙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b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a公司,成为a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但a公司直至20xx年3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a公司一直未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a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b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领走,并不配合a公司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致使a公司难以将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于丙的名下。原告丙认为,两被告a公司和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此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给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a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以及本案诉讼费。

一审民事判决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在签订售房合同书时,被告a公司未依法登记领取所售房屋权属证书,且至今被告a公司仍未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丙明知a公司非产权人,所购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仍然与a公司签订售房合同书,故双方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对此,a公司与丙均有过错。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要求按售房合同书,被告赔偿其律师费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应将所购房屋返还a公司,a公司亦应将所得房款返还丙。对丙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之规定,判决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签订的售房合同书无效,原告丙将系争住房腾空交予被告a公司,被告a公司返’还原告丙购房款。驳回原告丙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民事判决所持的基本立场是,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否则,合同无效。

(一)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

1。关于《卖房协议》的定性2。关于《售房合同书》的定性。

把第二份买卖房屋的合同—《售房合同书》—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有以下根据:第一,该合同明确约定a公司将原房主甲的b号房屋卖给丙;第二,合同签订当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确实登记在他人的名下,并且,登记名义人与a公司、丙均无债权债务关系,b号房屋的所有权与a公司、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分远隔,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a公司、丙对登记名义人没有直接的请求权。这是第二份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的重要之点,所以,笔者把它定性为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赋予《卖房协议》中的出卖人甲否认《售房合同书》的权利,扩而广之,赋予连环合同中的前手否认后手所订另一买卖合同的权利,其弊端是多方面的。其一,会使被告之一的甲这个恶意之人,扩而广之,会使恶意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前手,非但未受到惩罚,反而获得了较大利益,诚为是非颠倒。其二,意味着连环合同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即,第一个出卖人毁约,拒不将其买卖物的所有权移转给第二个出卖人,同时不追认第二份买卖合同,其后的买卖合同都因而失去效力。这就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谈何交易安全?其三,这不但使原告丙处于受制于恶意之人的极为不利的境地,而且也违反了买卖合同关于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本质(合同法第130条),纵容了拒不履行移转买卖物所有权义务的恶意出卖人,还误将出卖人(移转买卖物所有权的)义务转换成了抗辩权、形成权,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的配置规则。其实,在有体物场合,所有物与其所有权常常是可以替代的,〔2〕因而,甲对b号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说是其与a公司之间《卖房协议》的标的物,处于a公司的债权效力的射程内,该所有权对抗不了a公司的债权。换言之,甲只有依约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没有据此影响合同效力的权利。一言以蔽之,系争合同的效力不得取决于甲这个登记名义人是否追认。

(二)关于系争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规定了房地产转让(第36一45条),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第150一166条),适用于各种买卖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专就房屋买卖来讲,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6条至第45条的规范为特别法,合同法属于普通法。依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规则,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且是其第37条第6项的规定。

众所周知,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比,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发生了重大转变,不再是像经济合同法那样,动辄令合同无效,而是奉行鼓励交易原则,尽量承认合同的效力,即使是出卖他人之物,也不再是硬性地令合同无效,而是由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第150条),或者是合同效力待定(第51条),甚至是合同有效下的一般违约责任(第107条等)。法释【1999】19号第4条的规定,法释【20xx】7号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尤其是法释【20xx】7号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的,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以及第18条第1款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这两条都明确地告诉我们: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尽管该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合同也有效。当然,这些规定的适用领域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或已竣工的新建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法释「20xx」7号第1条),对于诸如系争合同等类型的合同,最多是类推适用。

上述立场及观点的转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符合发展趋势的。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话,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便已经不合时宜。

在这种背景下,贯彻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对系争案件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非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显然是不适当的。按照注释民法学关于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宜妥当的要求,对于系争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及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而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而非固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思想。如何达到这一目的,比较理想的路径是,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规则,对于系争案件,不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部“旧法”,而适用合同法、法释【1999」19号的有关规定这些“新法”,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依据这些“新法”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从而,出卖人因其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能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而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承担此类责任,同时享有合同解除权。

2。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强制性规范?

一审民事判决书没有适用合同法第51条和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而是适用了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确认系争合同无效。该第52条计有5项规定,究竟适用的是哪一项?一审民事判决书并未言明,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的要求,需要探究清楚。

基于系争案件的案情,按照一审民事判决书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判决理由,检索合同法第52条关于无效的规定,只有其中的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符合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真意。

接下来的问题是,结合系争合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所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指应为何者?是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的规定,还是指合同法中的相应规定?在笔者看来,回答都应是否定的。其理由在于,第一,如同上文分析的那样,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这就排除了该法第37条第6项作为一审判决所指“强制性规定”的妥当性,换言之,一审判决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6项这个“强制性规定”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根据,是不适当的。第二,合同法总则中,作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除第52条以外,别无其他规范。在合同法分则的“买卖合同”一章中,也找不出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就是说,在不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前提下,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系争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只有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别无其他。可是,将该条项适用于个案,必须结合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才可判断出系争合同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进而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与否,在找不出系争合同违反了另外的具体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单纯地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认定系争合同无效。

一言以蔽之,一审判决将合同法第52条适用于系争案件,的确不当。

3。系争合同效力的认定:效力待定?合同有效?

以上讨论虽然得出了系争案件不应适用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的结论,但是仍然未解决这样的问题:系争案件是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还是合同法有关合同有效的规定,甚至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解决这个问题,可有如下方案:其一,适用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其二,合同法第150条系关于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且处于合同法分则当中,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买卖合同中的无权处分,而且适用租赁等合同中的无权处分,且处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故前者为特别法,后者为普通法,前者应当优先适用。其三,合同法第51条和第巧0条竞合,究竟适用哪一条,由权利人选择。其四,适用合同法第107条等规定,类推适用法释[20xx]7号第19条或第18条的规定。

采用方案一带来的弊端,在上文关于系争合同的定性部分中已经谈到,主要表现为是非颠倒,在连环合同场合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破坏正常的交易,误将义务转换成抗辩权、形成权。既然如此,解决系争案件不应采取该方案。

方案二、三运用在某些案件中可能适当,如在买受人签订合同时不知作为买卖物的房屋无产权证的案件中,买受人援引合同法第150条,追究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比较合适。但在系争案件中不能采用这两个方案,因为系争案件中的原告在订立系争合同时知晓b号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至少是重大过失地不知。按照合同法第151条关于“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的规定,出卖人a公司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运用排除法,只剩下方案四了。笔者也未找到比方案四更好的方案,至少暂时对其持肯定态度。据此,认定系争合同有效,出卖人a公司若不能办理完毕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便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丙享有此类请求权。从系争案件中原告丙的诉讼请求为两被告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观察,可知其未采取方案一、二、三,而是选择了系争合同有效的方案,即方案四。

(三)关于《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的定位:附解除条件?约定解除?

《售房合同书》第4条约定:a公司如不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将b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

该约定是属于附解除条件,还是构成约定解除?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售房合同便为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按照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当解除条件成就时,售房合同失效,并且是自动地当然地归于消灭。因被告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条件已经成就,那么,无需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售房合同便自此自动地、当然地终止,被告a公司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随之消灭,因而,原告丙诉请被告a公司立即给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手续,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如果该第4条的约定构成了约定解除,则售房合同不是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会因所谓解除条件成就而当然地、自动地终止,而是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解除权产生。即a公司在加01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原告丙自此取得解除权。丙若行使该解除权,通知被告a公司《售房合同书》作废,那么,该合同归于消灭;若不行使解除权,仍然请求被告a公司向其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应当得到支持。

总之,《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假如构成约定解除,那么原告丙就能请求被告a公司继续履行售房合同,进而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倘若属于附解除条件,因系争合同已经终止,被告a公司就不再负有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义务。可见,准确地定性《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对解决b号房屋所有权移转与否的问题至关重要。

就《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文义分析,它没有表达下述意思: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丙“可以”或“有权”将售房合同解除。也就是说,该条的约定未给当事人任何一方保留解除权,因此不符合约定解除的要件。

《售房合同书》第4条规定,a公司在20xx年12月31日未能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丙名下时,a公司应如数退还丙所付的全部房款,并作适当经济赔偿。换一种表达方式就是,售房合同消灭,双方之间恢复原状。此约定正符合附解除条件的要求,而不符合约定解除的特征。把《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作为附解除条件,便有如下结论:由于该条件系由双方约定的,在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原则上只有双方同意,才可以将其排除。在系争案件中,原告丙请求被告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是单方面改变原来的双方的约定,即,不让系争合同自动地当然地消灭,而是继续有效。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因此,原告丙单方面地改变双方关于附解除条件的原有约定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排除附解除条件的效力。换言之丁原来约定的附解除条件依然有效,它不会转换为约定解除,最终的结果是系争合同照样自动消灭。

正因原告丙与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消灭,所以,原告丙诉求被告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过户到其名下,便没有法律根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系争合同终止,原告返还其占有的b号房屋,被告a公司返还其所取得的价款,这已经得到了一审民事判决的确认,但应当弄清此笔价款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由于货币的所有权原则上与对该笔货币的占有相一致,所以,当原告丙将价款支付给被告a公司后,他就丧失了对该笔价款的所有权。现在,因系争合同自20xx年12月31日届满时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能移转至丙名下而自动终止,被告a公司有义务返还该笔价款。由于原告丙对该笔价款无所有权,所以,他请求a公司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不可能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从当事人双方的损益变动并予以调整的角度着眼,其应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如此判断乃因为这种损益变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被告a公司不再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恢复,却拥有该房屋的部分对价,显然获得了利益。2。原告丙不能取得b号房屋的所有权,连占有也要丧失,却支付了价款,存在着损失。3。这种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4。被告a公司拥有价款没有合法根据。在德国,是从合同终止、债权不复存在的角度说价款无原因,在中国,可以直接从a公司不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却获得价款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根据角度予以认定。

当然,假如原告丙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把该笔购房款作为因被告a公司不将b号房屋所有权过户给他而造成的损失,主张违约损害赔偿,返还价款的请求权基础也可以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如此寻找请求权基础,符合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予支持。不过,从原告丙诉讼请求和一审民事判决书表述的文义看,都未寻求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各有利弊。主张前者,不必举证被告a公司具有过失,不受与有过失、应当预见等规则的制约。主张后者,在原告丙的损失大于125000元价款时,可以多获得些赔偿。

(五)对系争b号屋装修问题处理的请求权基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售房合同消灭,原告占有b号房屋的根据不复存在,有义务返还。于此场合,原告对b号房屋的装修如何处理?从《售房合同书》第4条的约定看,双方当事人都把丙支出的装修费作为其经济损失看待,原告丙欠缺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民事判决则谓,对原告丙的该项经济损失,本案不宜一并处理,丙可另行起诉。对此,应当如何评论?因原告丙诉求被告办理系争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主张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是以系争合同有效为前提的。而主张装修b号房屋形成添附价值的返还,是在系争合同消灭情况下的“清算”表现。可见,原告丙若同时主张上述二权,显然不合逻辑。问题是,一审法院的主审法官欲认定系争合同无效,依据法律和法理便会发生装修形成价值的返还问题,可是原告丙却无此诉求,如何处理方为妥当?有意见认为,于此场合主审法官负有释明的义务,应当提示原告丙: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原告丙取得不了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宜诉求其他项目,包括装修b号房屋形成的添附利益的返还。如果主审法官未做此类释明,便未尽到职责。〔5〕这种意见值得重视。

在笔者看来,在这里应当持有如下见解:

如果被告a公司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原告丙,那么,丙对该房屋的装修属于对其所有物的改良,与他人无关。但系争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自动失效,b号房屋的所有权不会移转给丙,丙对b号房屋的占有没有根据,其应当返还该房屋,这就产生了丙装修b号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

从b号房屋本身的角度观察,装修材料与b号房屋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虽然能够分离,但所需费用过巨,构成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丙丧失对装修材料的动产所有权,b号房屋的所有权扩张到装修材料上。但b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甲对此未支付相应的代价,其享有这部分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甲有义务予以返还。就是说,原告丙对其丧失的这部分利益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从原告丙和被告a公司之间的售房合同的角度看,b号房屋所有权不能于20xx年12月31日前移转至原告丙的名下,构成被告a公司违约。该违约行为给丙造成了购买此类房屋的机会丧失、支出装修费等一系列损失。如此,装修费可以作为被告a公司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双方也是如此认识的,体现在《售房合同书》第4条中。

可见,b号系争房屋装修问题的处理,可有两个请求权基础,一个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一个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他的这部分损失得到了填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缺少“损失”这个构成要件便不会产生。如果原告丙主张并实现了损害赔偿请求权,b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便得而复失,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欠缺“获得利益”这个要件而不成立。就是说,原告丙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而主张,不得同时实现二者。

就一审诉讼的实际情况看,原告丙选择了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其法律及法理依据,但不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赔偿损失在范围上要受与有过失规则(合同法第120条及其解释)的制约,而一审民事判决也果真如此裁量了,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未裁判被告a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假如原告丙选择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那么,因以另一被告甲获得的附合利益为准予以返还,与原告丙有无过失无关,加之这不属于赔偿责任,所以就不再适用与有过失规则,即使丙有过失,也有权请求返还接近于添附在b号房屋的价值。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就不会以原告丙也有过错为由不支持其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

由此可见,请求权基础理论及其在个案中的正确运用,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法律保护,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即使是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也应当予以重视。

(六)余论。

1。关于原告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实,因被告a公司违约,原告丙遭受了一些损失,如丧失了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合同的机会,若再买到与b号房屋相当的房屋需要花费更多的价款,该超出部分的价款即为原告丙的损失。再如,原告丙因购买b号房屋而支出了交通费、诉讼费、误工费等。这些损失,属于真正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丙均可请求被告赔偿。其请求权基础只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会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更不会是物的返还请求权。由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受到合理预见、与有过失、减轻损害等规则的限制,因此原告丙若对该项损失的造成或扩大也有过失,则要依据与有过失规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被告a公司要少赔乃至不赔。

从法律人的要求讲,原告丙本应援引合同法第107条、第135条等条款,请求被告a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但原告丙未提起此项诉讼请求,丧失了良机。

2。关于原告丙的债权人代位权。

从《售房合同书》第2条关于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公司交纳购房首款人民币125000元整,丙从首款交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b号房的规定分析,被告a公司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起即有义务移转b号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丙能够举证被告a公司怠于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那么,原告丙便享有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在20xx年12月31日届满之前,即((售房合同书》未自动终止之前,可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甲办理b号房屋所有权的移转登记手续。

在系争案件的实际诉讼过程中,原告丙将甲和a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他们履行将b号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原告丙的义务,这可否视为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笔者持否定的观点,理由在于,其一,原告丙诉请甲履行b号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过户义务,未表示是在行使被告a公司对于甲的到期债权。这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其二,原告丙提起的是普通诉讼,没有援引合同法第7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第11条至第22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向甲主张债权人的代位权。当事人不主张,即难以认定原告丙在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其三,原告丙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在20xx年3月,而系争合同因其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而已于20xx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致使其向被告a公司主张移转b号房屋所有权的债权消灭。这样,又欠缺债权人代位权的另一个构成要件,即使主张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得不到主审法院的支持。

总之,原告丙因其未及时提起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丧失了取得b号房屋所有权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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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无产权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车库;。

二、价格:

车库售价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车库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特别约定。

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

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车位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小区_____楼_____号车位(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位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元整,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

三、甲方于签订协议之日,将该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四、乙方在购得车位后,对本车位享有所有权。本协议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协议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五、因车位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六、甲、乙双方均应信守本协议,不得违约,若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证明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

卖方:甲,女,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乙的妻子)。电话:

乙,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系甲丈夫)电话:(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丙,男,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电话:(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所有的四川省大竹县 镇建设路 花园 苑 、期工程(一楼) 号车库一间,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现甲方决定卖给乙方,乙方明确表示愿意购买。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一、车库的基本情况

1、室内地面为沙浆找平,室内墙面为搓沙,室外正立面为瓷砖贴面。

2、电动卷闸门已安装,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3、电已经接通,费用已包含在价款中。

二、甲乙双方约定车库总价款(包括定金在内),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小写rmb120000元)。买卖双方的税收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三、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给甲方人民币伍仟元整作为定金。在 年 月 日前甲方将车库的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两证用以及用电户头过户到乙方户头上。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四、甲方必须保证所卖的车库没有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和没有设定抵押、保证不被第三方追偿及其他影响买方的利益。如因产权纠纷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赔偿给买方,并且甲方同时承担违约责任。

五、任何一方不得毁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两万元整。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并到大竹县公证处公证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在场人:

房子买卖合同

甲方乙方经自愿协商达成一致,双方就房屋转让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价格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人民币)。

第三条付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转让房款由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收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收据。

第四条土地转让交付土地后,上述土地以及土地上的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乙方行使,甲方不再享有该房的.任何使用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甲方的承诺保证甲方保证自己对该转让房屋拥有处分权,转让该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原因解除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甲方保证该转让房产不涉及第三方的权利。若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房屋一切相关证件时,需要甲方提供相关证件(如身份证、户口册等),甲方应无偿提供。

第六条乙方的承诺保证本协议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解除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因该房所发生的年月日后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面图)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公证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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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_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模板

随着城市化迅猛发展,城市私家车拥有量不断增长,使得车库日益成为居民的稀缺资源。对于无产权车库。

买卖合同。

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无产权车库买卖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以此共同信守执行。

一、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车库;。

二、价格:

车库售价元整,大写:。

三、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价款。

四、车库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该车库交付乙方,交付后该车库风险转由乙方承担。

五、车库相关票据(原件)及合同(原件)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

六、关于产权过户登记的约定:

现由于开发商方问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时尚未能在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该车库的产权手续,但甲方保证在可以办理房产手续后为该车库办理房产手续,该车库产权证书取得后甲方协助乙方在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因本车库所有权转移,过户所发生所有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七、特别约定。

乙方保证在甲方未从开发商处退回装修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之前不得对车库进行装修,如因为乙方装修导致甲方该装修保证金不能退回,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赔偿。

八、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车库没有产权纠纷,符合房屋出售的法定条件。车库交付使用之前的有关费用包括水、气、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由此引发的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理,于乙方无关。车库交付后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九、如甲、乙双方任意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自愿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该车库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对甲、乙双方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甲方(出卖人):

地址:

电话:

乙方(买受人):

住址: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所购车位(库)位于小区”地下车库第号位(具体位置见合同附车位图)。

二、该车位使用权期限与小区的房屋所有年限一致。

三、乙方所认购车位单价为万仟佰元整。

四、付款方式。

买受人须在签定本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合同中车位使用权的全部价款。

五、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后六个月内,按合同有关规定,将出卖人验收合格的车位交付买受人使用。

六、出卖人违约责任。

出卖人未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车位使用,按以下方式处理:

1、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2)逾期超过三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七、买受人义务。

1、车位(库)达到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2、买受人在接到交车位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否则拖延天数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车位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及看管费。逾期三十日,出买人有权因买受人违约而解除合同,而买受人应向出卖人从购车位之日起到解除合同之日止按天数支付每日总车位款万分之的违约金。

3、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车位(库)是能正常使用的车位(库),买受人无须装修即可正常使用。买受人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该车位(库)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如违反本条约定,买受人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其他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属于大修理范围的维修费用,应由买受人筹集。

2、买受人应遵照物业公司的管理规定缴纳停车位管理费。如买受人拖欠停车位管理费,物业公司有权采取适当之措施催缴。

3、买受人停泊在停车场内的任何车辆因任何原因而导致损毁、被盗,出卖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买受人如损坏停车场内的设施和结构,将负一切赔偿责任。若因不遵守停车场使用规定而引起任何其他之赔偿责任,亦须由买受人负责。

5、买受人所购停车位,只可停泊买受人指定的一部车辆。如买受人需停泊不同牌号之其他车辆,应事先知会物业公司并登记备案。物业公司在没有得到事先知会的情况下,有权拒绝与买受人车牌号码不符之车辆进入停车场。

6、买受人同意遵守该停车场的一切使用守则。如有违反,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通知有关部门采取锁车或将车辆拖至合适地方等处理措施、并知会买受人。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卖人持贰份,买受人持壹份。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附件:车位(库)平面图。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

签于年月日签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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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镇_________村_________号(自建住宅)的.房屋,东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出售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共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前,一次付给甲方。

三、双方同意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由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所有。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由甲方职责。甲方应协助乙方办好过户手续。

五、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缴纳的税费,由方负担。

六、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经房地产交易主管机关审核后,上述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

七、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各无异议,不得反悔。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中证人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中证人(签章):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______市______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件为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项目名称为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___号),经______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______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内证(经)第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房屋,甲方愿意出售,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上述面积已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______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一个月内,持本合同和有关证件共同到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

第七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付款之日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大写数)向甲方无能为力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十条双方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种(大写)方式解决纠纷。

1.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子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附平面图)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七、甲方应在公证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八、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

九、附加条款: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