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调研工作方案(模板5篇)

时间:2023-09-26 11:32:18 作者:笔尘 方案 人大调研工作方案(模板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大调研工作方案篇一

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应当参加本级xxx常务委员会组织的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活动”。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组织的调研活动是扩大代表知情知xxx利、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增强xxx会监督实效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这一制度,得到了各级人大组织的积极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对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议题调研缺乏一个明确规范和要求,使人大代表参与xxx会议题调研工作在一定程度形成了“开会报个到、视察挂个号”、身在曹营心在汉的现象,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参与常委会议题作用,必须要注意抓好以下几环节:

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议题调研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费时费力。而在我国,人大代表的兼职性质,确定了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活动中,必然要受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使代表在调研的时间和效果大大折扣,进而影响人大监督审议水平的提高。这就要求xxx会在调研活动中必须从制度上明确要求,创造条件,让代表用心投入、安心调研。一是要处理好代表业务工作和调研任务的关系,让代表能排除干扰,全身心投入到调研活动中去。二是要安排好代表执行调研任务期间的待遇问题,让代表享有不低于原单位同等的请假、休假和补助政策,不因调研活动而降低代表应当享受到的待遇。三是从方便代表履职的角度,积极维护代表调查询问权、审议发言权,努力保障代表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每名人大代表都代表一个方面的利益群体,他们的文化层次、参政能力、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悬殊较大,而xxx会的调研议题也是千头万绪,对专业、阅历、参政能力有较高要求。常委会在组织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议题调研活动时,能否做到人、事合理搭配,是保证议题调研成功的先决条件。各级xxx会在组织开展代表调研时,要根据调研议题的性质和内容,以增强监督实效为重点,精心策划、统筹安排,对参与调研的代表人数、范围、开展调研的形式、参与审议的方法都做出具体安排,克服让代表光看不说的现象,切忌为贪图扩大民主,随意增加代表人数,安排一些与代表所从事单位、行业性质无关的人员参加议题调研活动,增加调研成本,降低调研效率,引起群众反感。

人大代表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领域,必须加强对参与常委会议题调研代表的政策引导,必要时,还应该组织代表进行有关法律知识的培训。这是确保常委会议题调研成功的关键步骤。要通过学习和培训引导,进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法制水平、政策观念和理论素养,增强代表依法履职水平;要通过学习和培训引导,使代表进一步掌握大局意识、集体观念和发展眼光,帮助他们走出个人主义和狭隘思想的束缚;要通过学习和培训引导,增进代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为民意识,克服部分代表的心理障碍,引导他们把想说的问题说到、说透、说实,推动xxx会审议水平的提高。

人大代表能参与常委会的议题调研活动,说明了人大代表对常委会的工作的信任和支持,人大代表在议题讨论和审议发言,反映了一定利益群体对“一府两院”某项工作的殷切期望,也是一名人大代表实现自身价值的集中体现。各级xxx会一定要从尊重和保护代表权利的角度出发,重视代表审议发言,督促“一府两院”落实跟踪问效措施,抓紧人大代表在议题讨论和审议发言中所提建议的办理,并及时反馈建议办理情况。切不可对代表的建议置之不理,让人大代表的建议成为空话,伤害代表感情,影响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人大调研工作方案篇二

调研中我们感觉到,虽然乡镇人大在谋求地方经济发展、推进政府工作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认识不足

县委曾经强调乡镇人大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各级各部门要齐心协力抓好人大工作,但目前各级各部门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认识有差异,因而工作绩效不平衡。个别党委书记甚至是兼任人大主席的党委书记对重大事项、重要会议,不提交人大主席团讨论。如人大主席团会议有1个乡镇一年只开1次、2个乡镇一年只开2次,达不到1季度只少召开1次的依法规定。对人大工作的安排有的往往打擦边球,利用党政会议提一句点一下就算交差。在现实生活中,乡镇人大的地位和作用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是影响乡镇人大工作的一个根本原因。在农村,相当部分的人认为现在乡镇一级的权力机关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而不是人大。如乡镇xxx主席团牌子列于人民政府之后,人大专职副主席的排位都在政府副职甚至副职侯选人之后。从经费保障来看,虽然乡镇人大代表活动所需经费一般会列入财政预算和按实际开支予以报销。但部分乡镇财政困难,代表活动经费不一定能满足,无固定工资收人的代表在执行职务时,没有给予补贴费或很少补贴,代表小组活动经费更难以保证。也有少数地方对人大代表活动不热心、不支持,不为代表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有的因经费问题使必要的人大有关会议和代表活动时间缩短或取消。

(二)乡镇人大干部职责不到位

县委在换届时虽然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选进行了调配,但从人大主席、副主席的配备与职责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专职人大主席少。全县7个乡镇设专职人大主席只有2位,如高亭镇6万人口的大镇,未能配设专职人大主席。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在主管和级别上加强了人大工作,但由于党委书记往往没有过多的精力从事人大工作。有的担任人大主席时间不长,人大业务知识还比较陌生,所以对做好乡镇人大工作显得力不从心,给人大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正常开展带来难度。二是专职人大主席副主席兼职过多。绝大多数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多或少直接分管有政府职能性质的工作,有3位专职主席和副主席还长期兼任社区职务及工作组负责人等。使主管的工作处于被动应付,对随时可能出现的事关乡镇全局的新情况、新问题得不到及时了解,需要人大主席团决定的事项提出极少,导致人大主席团会议偏少或以临时碰头会替代。三是人大干部职责不到位。全县7个乡镇虽配有人大专职联络员,但实际上都有兼职,有的兼其他工作量占70%以上。从客观上导致了多数乡镇人大工作是“一人决策一人做,孤掌难鸣”,人大干部是“一块牌子一个人”,客观上影响了人大作为民主主渠道作用的发挥。

(三)乡镇人大工作的法定职权不完善

目前,《地方组织法》规定了乡镇xxx行使的职权,《浙江省乡镇xxx主席团条例》规定大会主席团和大会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的工作。这些负责工作仅在闭会期间起到组织联系、检查、督促的作用,没有设定审查监督和人事任免等职权。导致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要审查政府专项报告、监督政府工作往往名不太顺;而大会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提出对政府批评意见和建议要求也有“个别行为”之嫌。另外《浙江省乡镇xxx主席团条例》对人大主席团和大会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负责的工作仅有原则性规定,对在闭会期间如何组织联系、开展视察调查、行使检查督促、安排述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未作出具体程序和要求,这就不便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大会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工作的具体操作,因而有些工作可做可弃,“弹性”太大。

(四)乡镇人大工作监督力度还不强

一是人代会会期过短。每年一次的人代会虽能保证召开,但有的会议质量不高,甚至流于形式;有的大会时间只有半天至一天,会期过短,只好简化程序,不能保证代表们的议政时间,难以涵盖全年度需要审议监督的事项。二是代表意识不强。换届选举中过于强调代表的结构比例,致使一些代表文化程度偏低、履职能力差;在大会上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数量少,而质量普遍不高,一届甚至几届没有形成过大会议案;部分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差,个别代表开会从不发言,在其心目中就是“开一天会、划一个圈、吃一顿饭、照一张像”,就算完成了代表的使命。三是重形式轻监督。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只重视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轻视人大的监督,甚至把人大的监督看成是“太罗嗦”、“找麻烦”,不太愿意接受人大监督。这就使得人大在开展监督时往往“心有余悸”,不敢大胆监督,即使进行监督也是敷衍应付,流于形式,显得无力。如对代表建议办理答复程序比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差得多,多数建议意见的处理都是有头无尾;有的奈于乡镇政府领导面子,代表对答复满意率虽然较高、而问题的解决率且很底。又如有的乡镇组织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活动次数不算少而效果较差,有的在代表活动中,只听政府有雷声无雨影,活动结束或表态后就没有交待。

人大调研工作方案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地方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之一,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客观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开展司法体制改革监督工作,不仅关系到群众期待能否得以全面回应,也关系着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在法治轨道上顺利运行。

一、加强自身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一)增强监督意识。一是坚持党对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领导。从党的角度来说,地方党委要把人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讨论、研究人大工作,关心人大建设,既要保证党对人大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又要对人大进行的各种形式的监督大力支持。从人大的角度来说,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务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接受和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围绕区委建设“内陆亚欧门户,国际化*”这个中心和大局来确定监督司法工作的重点。具体实践中,要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依法行使司法人员任免权;
要紧紧围绕区委关于司法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确定年度司法专项工作报告选题、执法检查;
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凡属司法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重大案件及重大监督意见及决定,建立事前主动向党委请示、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制度等等。二是转变监督观念。当前,个别人大代表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现象,人大监督的权威受到一定影响。因此,区人大及人大代表要转变监督观念,牢固树立“不监督就是失职”的理念,要深刻的认识到人大监督司法就是要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确保行政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正确认识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决定与执行、产生与负责、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时,人大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主要是通过监督,帮助发现问题,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从法律、环境等层面给予支持,促进问题的解决。

(二)强化人大代表培训。一是认识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因人大监督司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专业性很强,而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主体,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广博的知识,必须具有宽阔的视野和全局观念。因此,要确保人大代表保质保量地完成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二是强化培训工作的系统性。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时,必然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民族、文化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对代表培训,必须系统地进行培训,统筹开展理论、业务、法律和技能培训,为代表履职奠定坚实基础。三是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前培训,注重培训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代表行使职权有关法律法规;
坚持每年在两会前后分期分批开展集中培训,针对如何发挥监督职能、如何开展调研、如何撰写提案等等,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代表的业务素质和履职水平。

(三)加强人大监督专职化建设。一是探索建立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当前,大多数人大代表是兼职身份,受时间、精力、工作单位等影响和制约,不能很好履行监督职责。因此,应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专职人大代表制度,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密切联系选民,反映基层呼声,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有热心、有责任心、有同情心地代言人选出来,并将人事关系、工作档案、工资、福利待遇一律转到同级人大,在工作职位和报酬上充分保障,切实解除专职人大代表后顾之忧。二是探索建立人大专门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通过立法给专门监督机构适当的地位、权力、职责范围,使人大监督从幕后走向幕前,变被动为主动,实现统一规范人大监督的目的。三是进一步优化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人大监督专业化水平。

二、创新监督方式,强化监督实效

(一)完善监督途径。一是探索创新“大数据思维”模式。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分析、用数据完善”的大数据思维方式,通过运用大数据和云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最新成果,创建“人大及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切实为人大监督以及代表履职提供全方位大数据服务,进一步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实效性和权威性。二是强化调查研究。建立人大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专项报告前调研工作制度,通过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等形式,充分听取和收集司法机关、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尽可能广泛了解情况;
进一步完善旁听庭审、明察暗访等调研手段,完善后续工作制度,切实发现司法体制改革中存在的执法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三是建立会商机制。与同级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时对司法改革重点工作进行监督;
与律师协会、工商联、妇联、企业家协会、商会等不同领域的机构建立工作联席机制,拓宽问题发现渠道,确保信息畅通。

(二)强化程序性监督。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检察权的大背景下,地方人大应避免代替司法机关行使职能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监督,应重点加强对司法机关程序上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执行宪法法律的监督。将司法机关依照宪法程序性规定行使职权情况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比如:是否有违反宪法规定,存在公民未经检察机关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被公安机关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人身权的现象。二是加强对“两院”组织法和“两官”法层面的关于程序性规定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违反任职回避的现象;
审判权、检察权行使的主体是否合法;
审委会、检委会委员和法官、检察官是否经过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等等。三是加强对《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比如:是否存在案件久拖不决、案犯超期羁押违反诉讼时效规定的现象;
是否存在违反审判公开原则的现象等等。

三、拓宽监督范围,丰富监督内容

(一)拓宽备案审查范围。一是探索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虽然《监督法》规定的备案审查仅仅限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对地方规范性司法文件未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但实践中,地方司法部门在贯彻执行法律、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相关法律相违背的风险。因此,应将这些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畴,要求法院、检察院在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司法文件时,送交同级人大备案审查,由同级人大对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审核确认。二是探索将抽象司法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制定不以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但具有指导性、参考性作用的会议纪要、工作问答、业务通知、办案指引等文件。因该类文件属于抽象司法行为,具有付诸实施、转化为具体司法行为的可能,理应也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并参照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二)拓宽监督司法人员范围。一是加强对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监督。当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由司法机关自行任免。该类人员的职权范围与审判员和检察员虽有差异,却承担着大量的司法职责,行使一定的审判权或检察权,理应接受人大监督。因此,应加快探索建立司法机关任免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向同级人大备案制度。二是加强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实行员额制后,未入额的审判员、检察员不再承担案件审判、检察职能,其理应承担的职能职责与实际不符,在实践中往往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而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是法官、检察官储备力量的重要来源,承担一定的审判检察辅助事务,理应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因此,对未入额审判员、检察员改为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在坚持原有监督模式的前提下,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对改为司法行政人员的,应探索免去该类人员相应职责的方法和路径,以期名副其实。另外,在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下,司法机关应将人大任命司法人员的分类情况向同级人大报告。

四、完善监督制度,树立监督权威

(一)科学、民主制定监督计划。一是突出反映民意。在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议题选择时,应注重反映社情民意,注重抓住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与其利益相关的问题;
同时,进一步扩大确定监督议题的途径,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公告及调查问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人大监督工作中,且在议题确定前开展调研了解真实情况,顺应民意、倾听民诉。二是突出科学监督。实践中,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案的审议等非经常性监督形式往往因不见于监督工作计划中,久而久之,被遗忘、被休眠。为激活权力行使,应在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必要时可针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程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等,这样不仅可以提醒被监督方引起注意,也有利于强化人大监督的威慑力。

(二)完善刚性监督机制。一是完善质询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质询权运用,通过提高质询权威,探索建立闭会期间的质询制度。在听取专项报告或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重大问题且单靠询问已经不能解决需要进一步措施进行问责时,规定代表、委员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质询建议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在会议期间提出质询议案。同时,进一步强化质询法律责任,规定对质询后答复不满意的,必要时可以由大会或常委会作出决定或者决议,切实实现有效监督。二是规范特定问题调查。细化完善特定问题调查程序,明确特定问题调查范围,主要包括:司法官的罢免与撤职、法检两院违法行使职权与失职渎职等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经过行政、司法机关处理未取得明显效果的案件及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赋予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定强制性调查权,明确规定特定问题的调查期限,避免无期限的调查下去。

(三)创新人事监督制度。一是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由于司法人员具有较强反侦察能力,如果被调查期间不暂时停职,其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采取迫使被调查人员主动辞职的方式,但这易造成罢免手段被辞职后的免职所替代,使罢免权力虚置。对此,应探索赋予人大暂停被调查对象职权的权力,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进行罢免。二是强化对司法人员纪律处分。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大多违纪行为,如接受少额贿赂、滥用职权、与当事人不当接触等等,因没达到罢免、撤职的标准,主要根据司法部门内部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但受司法内部行政管理影响,内部司法纪律惩戒制度难以发挥防止司法腐败的功能,甚至导致司法机关内部官僚化严重。因此,应探索在人大下设立司法官纪律惩戒机构,进一步强化对司法官的纪律处分,运用如降职、降级、警告等纪律处分措施,切实更好地实现监督与独立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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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工作方案篇四

街道办双拥工作述职报告范文1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下,我街道双拥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行业特点,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双拥工作,不断提升了全街道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我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我街道20_____年双拥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二、加强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双拥政策法规,加强双拥工作各项制度建设,将双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着力解决了一批涉及军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了广大军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全系统认真开展“关爱功臣活动”,对老战士和复转军人、伤残军人、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了慰问。

三、加强规范管理。一是以创建新一轮全国双拥模范城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理清创建思路,把握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双拥工作创新发展。坚持把解决军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重点。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双拥工作内容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及时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三是全面加强了对双拥工作文件、档案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了双拥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军地走访慰问制度。四是扎实开展了基层双拥活动,在全街道进一步营造了双拥创建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了参与创建的热情和积极性。

一年来,我街道双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知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县委、县政府xx县双拥办的安排部署,深入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双拥工作各项活动,全面规范双拥工作管理,努力为推动全县双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帮助下,双拥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行业特点,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双拥工作,不断提升了全区妇联系统双拥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妇联20_____年双拥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

二、加强政策落实

认真落实双拥政策法规,加强双拥工作各项制度建设,将双拥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着力解决了一批涉及军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了广大军民的合法权益。八一建军节期间开展了评选表彰“好军嫂、兵妈妈”活动,组织全区各级妇联组织掀起了开展双拥共建活动的热潮。

三、加强规范管理

一是以创建新一轮双拥模范城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理清创建思路,把握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促进双拥工作创新发展。坚持把解决军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创建活动的重点。二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双拥工作内容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目标考核之中,及时研究解决双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三是全面加强了对双拥工作文件、档案资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了双拥工作军地联席会议制度、军地走访慰问制度。四是扎实开展了基层双拥活动,在全区妇联系统进一步营造了双拥创建的浓厚氛围,进一步激发了参与创建的热情和积极性。

一年来,妇联双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也清醒地知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双拥办的安排部署,深入抓好宣传教育工作,扎实开展双拥工作各项活动,全面规范双拥工作管理,努力为推动全区双拥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街道办双拥工作述职报告范文2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双拥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市农业局认真贯彻落实___、xxx、省、市关于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有关精神,根据市双拥共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立足基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双拥工作,构建起了军民团结一家亲的大好局面,为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20_____年双拥工作述职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始终把双拥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来抓,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成立了市农业局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并安排人员担任双拥工作联络员。明确了局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为双拥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使我局拥军优属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局国防观念和双拥意识

为增强全局广大干部职工对双拥工作的认识,我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使双拥工作深入人心,增强了干职工做好拥军工作的责任感。每年我局利用职工大会的机会或在“八一”建军节前夕,都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___、xxx和省、市关于双拥工作的有关文件,提高干部职工的国防意识和拥军意识。通过学习和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到了双拥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职工的国防观念和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全局形成了爱国拥军的良好氛围。

同时,我们始终把拥军爱国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的主要内容来抓。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我局都召开了拥军优属座谈会,积极邀请本系统转业、复员军人及家属和全局干部职工一起座谈,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他们心坎里;多次赴帮扶优抚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结合冬季征兵等活动,积极鼓励本系统干职工适龄子女股兵役。

三、立足本职工作,推进拥军优抚工作。

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我局每年在“高产创建”、“阳光工程”、“新型农民培训”、“一建三改”等项目建设中,积极向复员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为农村复员、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兴建沼气池,优先对复员退伍军人及现役军人家属进行技术技能培训,让他们及时掌握了农业生产知识和各种技能,帮助他们解决了生产生活中的困难。

人大调研工作方案篇五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尊重人大代表权利、依靠人大代表改进检察工作的需要,更是促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实现检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要把同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做好,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在认识上重视。不断增强对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代表性”认识,把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纳入检察事业的日常议程,自觉提升同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主动性。二要在主体上重视。除保持与同级人大代表的密切联络外,还要注重加强同其他各级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对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予以平等的对待和尊重。三要在行动上重视。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加强同人大代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将人大代表的合理建议与意见,转化为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源动力,自觉地融合到做好检察工作的具体实践中。

健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制度是做好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关键,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大代表联络制度,用制度保障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规范化、常态化。一是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办理制度。促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过问的事项中实现“三个转变”:即变程序性办理为实质性办理,范文写作不能满足于“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声”,应当以代表满意度为检验工作好坏的标准;变封闭性办理为开放性办理,改变直接找代表个人答复办理情况的做法,满意与否由全体代表共同评判,变“一人满意”为“大家满意”;变被动办理为主动办理。要主动征询代表对办理建议好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地向代表答复建议办理的过程和结果,最大限度地提升工作的实效。二是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院重大事项制度;三是人大代表定期会议制度与走访人大代表制度,决定一定时期的联络工作计划,通报检察工作有关情况和有关案件、信访的处理意见;四是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旁听重大案件评议的制度,以人民监督员选任、职责履行为基础,强化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的评议和检察委员会重大案件研究的旁听工作;五是认真协助人大机关做好组织人大代表视察和对人民检察院工作评议活动的制度;六是奖励制度。对关心、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效果显著或业绩突出的人大代表提请人大常设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就应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既要巩固并利用好“传统渠道”,更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创新出更优、更广的“新型渠道”,全面深化、优化与人大代表的联络与交流。一是优化联络方式。收集、登记辖区内人大代表的`电话、住址、工作单位等情况,建立内容准确、翔实的人大代表登记簿。设立联络室,开通联络,发放联络卡,选配政策理论和检察业务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严谨的检察人员担任人大代表联络员,专门负责联络工作。二是实行“对应联络”。同步实施检察机关班子成员包片联络和内设各部门对口联络,实现“集体联络”和“逐人联络”的有效结合,更加细化检察人员“全员联络”责任,改变“集体见面”这一单一联络方式中相互印象不深、情况了解不透等问题。三是推行“互动约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热情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诚恳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检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走访人大代表的途径和形式,与人大代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四是构建活动平台。可以抽签或轮流组织的方式组织人大代表参加各种检务活动,保证辖区内不同层级的人大代表有平等了解和监督检察工作的机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选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派员列席年度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审议活动,从不同角度倾听来自最基层、最广泛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评议的声音;定期向人大代表发函或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收集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征集开展监督工作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调研文章和素材;不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重大工作情况和代表联络工作信息,让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接触、了解、监督检察工作。

保障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热门思想汇报是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必要条件。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提供积极有力的保障措施。一要落实权利保障。认真贯彻落实《代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代表权,积极运用检察职能,当好人大代表权利的“保护神”,切实维护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二要落实经费保障。足额预算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需求,使相关工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作不受经费困扰,不作临时预算,对出现特殊情况经费不足的要予以及时足额追加解决。三要落实服务保障。深入人大代表居住地和所在工作单位,详细了解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以及工作学习,生产、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生活困难的人大代表进行慰问、资助,给代表以“心贴心”的服务,同时,为促进人大代表履职水平的提高,为人大代表征订有关检察工作简报和学习资料等,为人大代表知情懂法提供渠道,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