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汇总14篇)

时间:2024-01-13 04:09:09 作者:纸韵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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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会议指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就是要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在新时期,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既要防止形式主义,为基层减去不必要的负担,更要在提高质量上、增加实效上下真功。

随着基层党组织标准化和党支部建设提升行动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成为党支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党支部建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的素质和作用发挥。如何提升党员教育管理水平,增强党员素质,就需要从当前党建引领作用上下功夫。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利用“三会一课”加强党员干部对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的学习和贯彻,提高党员政治素质;利用远教站点和远教文化广场对党员和群众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党员致富能力。二要健全党员管理机制。加强无职党员设岗定责,鼓励党员参与到农村建设、脱贫攻坚、环境保护等重要工作中,拓宽党员作用发挥途径;加大“双培双带”力度,注重从农村致富能人中的先进分子发展党员,加强党员的后续培养,把培养一支政治素质高、致富能力强、群众威信好的党员队伍作为党支部的目标任务。三要坚持基本制度不动摇。给基层“减负”不代表该开的会不开了,该搞的活动不搞了。“三会一课”、党员学习日活动、党员集中培训等基本的制度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还需因地制宜、选择方便党员或能收到实效的方式开展。要强化活动开展的跟踪问效,开展活动不要局限于以往的会上讲一讲,还需要查看活动在党员中开展是否见效,如若未见效,下一步党支部应相应调整活动开展方式,已使学习和活动能为农村各项工作开展提供保障。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的制定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重要举措,为新时代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教育管理是党建工作中的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也是党永葆先进性的必由之路。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要在提高质量上下真功、取实效,切实防止走形式主义。

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作和长期任务,也是我们党统一思想意志、加强队伍建设的优良传统,是教育引导广大党员传承红色基因、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途径。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作用发挥充分与否,直接影响着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基层党支部要深刻领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学习《条例》作为“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全面掌握相关内容及各项规定,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集中培训等、采取聘请党校老师授课,安排年轻党员走向讲台的方式,分享入党初心小故事,不断增强党员的时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多角度、广途径增强党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党员要贯彻落实好《条例》,加强自身对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总书记的重要论述的学习和贯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将自身理想信念的支柱立起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要坚持按照党员的要求来履职,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不断学习党的先进性理论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时俱进。从思想上真正入党,让自己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观念更强烈,不断践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要学会与时俱进,提高党员学习教育方式。充分整合电视、微博、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延伸学习范围,不断开阔党员的视野,增长才干,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新时代,赋予了当代党员新的使命,因此我们必须要以高标准、高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不断提高党员服务水平,争做一名合格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党员学习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党的建设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来部署推进,从严从实教育管理党员,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取得明显成效。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党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把党员教育管理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条例》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党中央在印发《条例》的通知中,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尤其是我们基层党组织,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一是广泛宣传解读。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媒介,开展《条例》宣传。二是抓好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通过专题辅导、交流研讨等方式,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者专题轮训,提高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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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党员是党组织最基本的细胞。细胞健康,则机体无恙;若细胞失去活力或转变为癌细胞,则整个机体就会失去健康甚至生命。党员的教育管理对于一个政党来说,关乎生死存亡。

据中央组织部最新党内统计,截至底,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已达8956.4万名。8000多万人是什么概念呢?相当于德国、伊朗、土耳其等一些国家的总人口。管理一个国家尚需以宪法为核心的一套复杂法律体系,管理如此庞大的一个党员群体,有针对性、系统性的规章制度定必不可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出台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其他党内法律法规相互衔接、相辅相成,共同织就一张从严治党的网系。

作为一名基层党务工作者,学习《条例》后,主要有三点感受:

一是《条例》接地气。据中组部负责人介绍,《条例》的出台是建立在前期调研、实地调研(调查问卷1.1万份)、6个省(区、市)党委组织部专项研究和广泛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充分了解和考虑了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确保内容贴近基层实际,这种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值得我们党员干部学习。

二是《条例》有靶向。《条例》内容坚持问题导向,既明确了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又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制度性规定。增强问题意识、强化问题导向,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也是新时代基层党建工作的一个鲜明特点。抓关键、点要害,以严格的标准审视自身、找准“病灶”、治好“病根”,才能让党的基层组织更加充满活力、战斗有力。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我们基层党建工作者必须要有善于发现问题的敏锐、敢于正视问题的态度和勇于解决问题的担当。

三是《条例》举新措。《条例》将继承传统和改革创新相结合,把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固化为法规制度,体现了时代特点,彰显了与时俱进的精神。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不断创新、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坚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作为党务工作者,必须要结合党建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勇于创新,把党务工作要做到与时代同轨。同时,还要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条例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我们要不断提高自身本领,练就过硬的本领做一名胸怀坦荡的实在人,不断更新自己的文化水平,与时俱进做一个执着上进的追梦人,为新时代伟大事业继续奋斗,为实现伟大梦想勇毅笃行。

坚定信念,灵魂再“补钙”。一个人一旦没有了信念,也就没有了前行的动力。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中国共产党成立的初衷,更是我们共产党人为之奋斗的伟大理想信念。作为新时代党员干部,在新时代新征程中,面对各种任务繁重、复杂及多样性的工作,只有将理论知识学深细研,使理论知识入脑入心;不断通过网络、新闻等方式创新学习手段,为我们的灵魂上进行补充“钙物质”,才能巧妙的化解工作中所遇到的难题,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而提供坚实的“地基”。

自我加压,本事再“升级”。面对新时代新任务,党和人民群众赋予党员干部任务和压力越来越大,党员干部在更多的时候都是“白加黑”,“5+2”的工作状态,但身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不仅要接受党和人民对我们考验,还需要我们进行施压,将压力化为我们砥砺前行的动力,不断请教、学习身边优秀的工作人员,学习他们的经验,请教他们的办事解事的本领,让自己的现有的本事再进一步“升级”,练就一身“宽肩膀”,用过硬的本领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

严格要求,品德再“提纯”。“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文才是我们进行工作的重要手段以及方式方法,而品德才是我们立身根本的重要保证。社会的快速发展,使我们在逐梦的道路上往往会遇到许多披着时髦的外表的“围猎”“糖衣炮弹”,但作为新时代的党员干部,在面对世俗中各种各样的诱惑,我们要向英雄、模范对标,学习他们对自我的严格要求,自觉增强抵御不良风气的能力,始终保持廉洁自律,不断修养自身的道德品质。

做一个胸怀坦荡的实在人,脚踏实地全心全意为人民办事,解难事。做一名执着上进的追梦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砥砺前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的党员学习心得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则是一切管理事物往前发展的必要条件。规则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宪法是我国第一大法,每个公民都应当在宪法的约束下行为活动,可以说,宪法是我们大家应当遵从的普遍性规则。但规则也具有特殊性,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就是这样对共产党员这一群体的特殊规则,而这规则同时也兼具普遍性,体现在每位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和上述《条例》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条例》中指出,党员的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用科学思想武装头脑: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掌握贯穿,增强党员自觉和自信,并且强调情感融入;用实际行动规范言行,认真贯彻三会一课制度,严格执行基层党组织党员管理制度,统筹管理,整合资源,按期进行民主评议,以批评促进步,以短板促发展,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保持密切联系群众,跟随时代发展,发挥好党员模范先锋作用。

《党章》和本《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事准则,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党员教育管理事物的重视,规范化的要求明确了各级党组织在党员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以及党员的学习重点和方向,并提出利用学习强国、党员远程教育平台等线上资源碎片化学习,随时随地提高进步。各级组织和党员要认真履行,不断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为国家培养出政治过硬、作风过硬、业务过硬的好党员。

党员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心得

当前在新的形势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充分发挥党员在社会各个领域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是贯彻中共中央在今年5月22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精神,加强党的建设,纯洁党的队伍的重要内容,又是各级党组织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工作和任务。因此,笔者认为,要针对当前党员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探索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做法。

近年来,虽然党的组织在注重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着力加强党员素质建设、队伍建设,有效增强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生活会流于形式。近年来,一些单位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流于形式,民主生活会上的“甜味”过浓,“辣味”不足。一些领导干部和党员在会上开展批评经常避重就轻,只唱赞歌不谈问题或者一些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脆就避开矛盾和问题,只谈工作上的事情,存在以工作会议代替民主生活会的问题。

(二)党员党性观念淡化。一些党员干部平时放松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导致理想信念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少数党组织和党员在党不言党,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够坚定。

(三)民主决策形式化。一些单位党内缺乏畅所欲言的民主气氛,在“三重一大”等问题上,习惯于领导班子“一把手”说了算,“一言堂”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党内不同意见常常被忽视。有的单位没有认真落实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领导、会议决定有名无实,经常变成了“一把手”个人决定,结果使得领导班子决策变成少数人或者领导个人的决定。

(四)民主监督不到位。有的党组织支部书记不敢坚持原则,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有的党组织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对思想政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过问、不关心。同时,党内监督的制度不健全并且缺乏刚性约束,造成了监管中存在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松、下级监督太难的问题,导致党内民主监督效果不理想。

(五)党员主体地位缺失。当前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片面强调党员应尽的义务,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党员的权利,弱化了党员主人翁的意识。党员主体地位的缺失导致其参与党内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的途径和条件随之缺失,严重挫伤了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一)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坚持“书记抓、抓书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增强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的责任意识。各级党组织书记不仅要带头履行管党治党责任,还要带头执行党内制度,做到以上带下。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树正气,虚怀若谷,以德服人;一般党员要增强大局意识,积极配合,相互支持,合作共事,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不含糊、不和稀泥。

(二)经常开展思想教育。要切实改进党员教育手段,更新教育内容,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等传播媒介,探索网上组织生活新模式,实现党员学习教育立体化、全覆盖,以党的理论武装党员头脑。要经常开展谈心谈话活动,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疏导思想上的疙瘩,切实纠正错误观点认识,教育党员干部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增强政治意识,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加强党员理想信念和廉政教育,牢记党的宗旨,牢固树立为党奋斗终身的理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作风,拒腐防变,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爱岗敬业,勤政为民,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努力工作,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加强党性修养。党组织要坚持加强对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教育,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坚持公道正派,恪守清正廉洁,对党忠诚,维护党的形象。党员在工作生活中要坚持时刻用党章、党员标准严格要求,严守党的纪律,以焦裕禄等先进典型为榜样,联系思想实际和上级党组织要求经常对照检查,查找在理想信念、思想道德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差距,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提高党性修养,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切实履行好党员职责,增强在党意识,接受党员评议,扎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党内生活中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要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向党组织讲真心话,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指导和帮助。

(四)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要落实好“三会一课”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相关制度,及时对一些不合时宜的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健全权力约束制度,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渠道,保证基层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映到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充分听取党员和下级党组织的意见,集思广益,改进工作。

(五)加大监督惩处力度。要严格用党的纪律约束规范党员的言行,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杜绝党员随意发表、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继续加大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力度,特别是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对掌管人财物关键岗位的党员重点监管,对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坚持出重拳、用重典,切实彰显惩处的力量;要控制党员数量,提高党员质量,强化管理、激发活力,出台操作性强的办法,及时、谨慎地处置不合格党员,畅通党员队伍“出口”,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不但为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的依据,有效地防止形式主义,而且也为基层减去了不必要的负担。通过学习,我认为新时代党员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念好“学”字经。严格要求自己坚持参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以及党课培训等,加强自身对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学习和贯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将自身理想信念的支柱立起来,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

其次要念好“做”字经。坚持按照党员的要求来履职,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作为党员要在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不断学习党的先进性理论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时俱进。从思想上真正入党,让自己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性观念更强烈,不断践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最后要念好“改”字经。学会与时俱进,提高党员学习教育方式。充分整合电视、微博、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学习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用好“学习强国”平台,最大限度地延伸学习范围,不断开阔党员的视野,增长才干,全面提高综合素质。

新时代,赋予了当代青年党员新的使命,因此我们必须要以高标准、高要求来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不断提高党员服务水平,争做一名合格党员,以自身良好形象迎接建国70周年!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通知指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新形势下,如何突出针对性、增强实效性,切实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水平,是摆在各级党组织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突出政治建设,奏响党员教育管理的“严标准”。“本立而道生”。党员姓“党”,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讲政治、有信念”是共产党员党性的核心要素,也是作为合格党员的首要标准和硬性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对标“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的要求,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理想之舵,努力践行新思想、适应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创新内容载体,奏响党员教育管理的“活形式”。“各美其美,美人之美”。创新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创新党员教育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现代化水平,对于增强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效性十分必要。针对不同群体,设计不同的载体,充分借助现代科学技术,以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采取精准高效的教育管理措施,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才能实现“美美与共”。

坚持求真务实,奏响党员教育管理的“真实效”。“道虽逊,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党员教育管理要靠“实”托底,打响实干主旋律、主基调,着力在提高质量,提升效果上下真功,把党员活动载体谋实、教育内容充实、管理制度落实,一步一个脚印,脚踏实地的做好身边的事、日常的事,让党员作风、干事作为、党性修养都焕然一新。

严肃政治生活,奏响党员教育管理的“重力度”。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党员干部要牢记公仆身份,时刻重温党章和入党誓词,坚守规矩,筑牢立身之本,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固本培元,锤炼党性,不断筑牢理论基石,夯实思想根基,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筑城者必先厚其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的基础性、根本性、经常性任务。各基层党组织要守住“严标准”、创新“活形式”、打造“真实效”、坚持“重力度”,方能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筑牢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之基。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我党十分重视党员教育,多年来通过“三讲”“先进性教育”“两学一做”等形式提高了党员整体素质水平,但仍有不少地方和单位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却未能真正重视起来,存在一些偏见和问题,桎梏了党员教育管理的成效,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影响了党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新常态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切实使党员教育管理严起来,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发挥坚强组织保证作用,是当前亟须研究的重要课题。

要抓住理想信念这个“根本”。追求思想正确就保证了信仰,信仰正确了行为就正确了,动力也就充足了。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锻炼,教育引导党员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理想之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党员教育管理不能空对空,要实打实,要在求真务实上下功夫,要把加强党员教育、解决思想问题同关心党员、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教育同改进党员管理、严格党纪结合起来;把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同激发基层党组织活力结合起来,千方百计解决党员一些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努力为党排忧解难,让党员充分感受到党的关心和温暖。要引导广大党员从过去注重党员教育的次数量级转变到成长质量上来,真正实现党员教育从认识观念、教育形式、党员争先、凝聚力量等不同阶段的蜕变与飞跃,从思想上信仰上提高党员自身素养,才能永葆党员队伍蓬勃朝气,使广大党员真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要突出政治忠诚这个“关键”。突出党性是党员教育管理的重点。党员党员,他首先姓党,是党的人。无论何时何地,加强党员理想信念教育、补足党员“精神之钙”永远不会过时。新时代必须要重视培育党员的政治操守,突出抓好理论武装、党史国史军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使党员牢固树立起对党忠诚、践行宗旨、热爱本职、甘于奉献的意识,真正做一个有信仰、有追求、重事业、情趣高尚、格调高雅的人。要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党员教育的主要内容,让每名党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在思想上、政治上、信念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引导党员时刻加强学习,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自觉做思想上的清醒者、政治上的明白人。

要活化教育形式这个“载体”。党员教育管理,要在教育上下功夫。不能照本宣科简单灌输,规避现实问题,导致党员“听不进去、看不下去、不感兴趣、不愿参加”,使教育效果大打折扣。要创新党员教育内容,要结合实际科学设置党员教育内容,选择党员最关心的问题进行教育;要创新教育模式,实现教育形式“接地气”,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前沿技术,积极探索新媒体,利用“学习强国”app、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充分整合电视、微博、手机短信、网络远程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在形式、内容、机制等方面实行创新,面对面交流、零距离对话,立体式、全媒体开展教育培训,提升教育培训效果,最大限度地延伸教育传播范围,同时也使党员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使党员干部教育“横到边纵到底”,做到党员教育全覆盖。

要发挥好党支部这个“堡垒”。在新时代的伟大征程上,广大党员是奔跑者的领头羊,追梦者的领头雁。党支部要履行好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水平。要坚持从严,注重抓早抓小,对于行为不端、形象不佳、趣味低级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其他形式的处理,第一时间刹止不正之风,维护党的良好形象。要以严格落实“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生活制度为关键,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锐利武器,及时掌握党员思想动态,为党员把脉问诊。要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开展“政治生日”“重温入党誓词”“党费缴纳日”等党日活动,让每个党员在特殊的“日子”里铭记党员身份。要开展好典型教育,用正面典型引导党员对照内省、见贤思齐,用反面典型警醒党员严以律己、襟怀坦白,坚守立身立业之本。同时,以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统领,建立和完善党员目标责任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党内关怀机制、监督考评机制、激励奖惩机制,从抓学习、抓示范、抓考评入手,着力推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增强党员“获得感”,形成干事创业合力,从而提高工作实效,全身心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伟大事业中去。

“既然选择了初心,便只顾风雨兼程。”新时代下更要一以贯之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始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才能让党的肌体拥有更多“活力细胞”,从根本上为国家打造一批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本领过硬的新时代党员干部。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中共中央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对于我们全体党员和党务工作者来说意义非凡。

我们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尤为注意党员教育学习管理的形式,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学习强国”就是一个相当不错的平台,“学习强国”上有着大量的党员学习内容和资源。特别推荐“用典”中的“学习书单”、“学习岁月”、“学习词典”等板块,对于我们进一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理论学习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动形成全党从严从实抓党员教育管理的良好态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夯实党长期执政基础,实现党伟大执政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十六条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三十五条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学习心得集合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总结吸收实践创新成果,对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方式、程序等作出规范,是新时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基本遵循。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各级党委各党组要把抓好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防止形式主义。要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学习培训,使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入领会《条例》精神,全面掌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中央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条例》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