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种苗站工作计划(通用10篇)

时间:2023-09-10 03:37:44 作者:紫衣梦 工作计划 最新种苗站工作计划(通用10篇)

计划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有条理的行动步骤。优秀的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计划书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种子、种苗采购清单:

1、种子或种苗名称___________

2、单价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

4、小计____________

5、合计_______________

三、交货地点及方式:乙方负责将种苗保质保量准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按双方所约定的_______天,乙方提前备好甲方所需全部种子或种苗,如耽误甲方播种日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2、甲方若未按时支付种苗款,每日按需付金额的千分之______支付违约金。

3、乙方技术人员到甲方后,甲方负责技术人员的食宿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听从技术人员的指导,如不按技术要求种植,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争议解决方式:合作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八、其他: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有效,有效期从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月____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另行补充合同。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二

加强宣传《种子法》《森林植物检疫条例》保护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权益,对依法经营好的经验大力宣传,形成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种苗的良好氛围。

今年我---的造林面积是----亩,使用苗木---- 万株,并且是经过局森防站、种苗站检疫的苗木。

严把产地检疫关,我站对育苗户、树种、苗木质量等建立了数据档案并进行育苗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知识,形成一套完整、准确的数据资料,以便为我---造林工作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种苗调运复检率达到了100%,任何单位和个人调入的苗木,虽然持有检疫证,我站也都进行了严格的复检,发现疫株及时进行除害处理,坚决杜绝危害性病虫害传入。

继续抓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指导种苗生产者繁育出健壮的优质苗木,确保种苗生产者的权益。严格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积极推行出圃苗木“一签两证”的使用。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三

为了完成我县今年造林任务,按照造林地块的规划安排,种苗站做了充分的`准备,今年共收购各类林木种子10633公斤;育苗面积亩,用种量9973公斤,出圃各类苗木万株。

1、籽种的采购情况

种苗站今年共收购各类籽种10633公斤,其中:思茅松1160公斤、西南桦93公斤(干种11公斤,鲜种82公斤),板栗290公斤,香樟270公斤,茶籽8820公斤。

2、苗木出圃情况

今年雨季造林中,共出圃各类苗木万株(包括外销部分万株),其中西南桦苗万株,香樟木苗万株,思茅松苗万株,茶叶苗万株,水冬瓜苗万株,杉木苗万株,桉树万株。龙血树万株。

1、育苗工作主要采取就地育苗,就近供苗的方法,个别苗点由于雨季交通困难,致使监管不到位,种苗质量达不到预期标准。

2、乡(镇)所培育的苗木,没有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管理。

1、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_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林木种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全县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和质量监督,严格种苗标签制度,根据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在各乡(镇)造林地的规划要求,按照“良种壮苗”的原则结合实际,主要采取就地育苗,就近供苗的方法,以求最大限度的减少运输途中的苗木损耗,从而保证造林成效。

3、根据规划方案要做到种苗先行,提前组织贮备各类林木种子,在培育好思茅松、西南桦、香樟木等乡土树种苗木的同时,结合群众意愿,已经购买桉树母株万株培养,力争培育100万株桉树扦插苗,可满足造林面积9000亩。

4、20xx年计划采收思茅松籽种500公斤,西南桦鲜种100公斤,旱冬瓜鲜种30公斤,核桃籽种2680公斤,香樟籽种330公斤,板栗籽种277公斤。其中已从景东购买核桃籽种2680公斤,计划出苗7万株,可满足造林面积5000亩;从勐海购买香樟籽种330公斤,计划出苗4万株,可满足造林面积400亩;从景东购买板栗籽种277公斤,计划出苗1万株,可满足造林面积300亩。

5、在县林业局的直接领导下,争取在糯福乡国有林内建立一片面积在2万亩左右的思茅松采种基地。

6、受主管局的委托,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种苗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案件,以及未经许可,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严禁采用林木假种子、伪劣种子进行苗木生产。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四

一、加强政治思想学习,提高素质

在林业局的号召和领导的带领下,我认真学习了马克思主义、_思想、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与之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十几年来我始终让自己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踏实敬业、勤奋上进的工作作风。

二、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1 项集体活动,工作中要加强团结,服从管理,乐于助人,平时要能热心帮助他人解决困难,求真务实,要紧跟形势,认真学习五岔沟林业局提出的“内方外圆、富民强局”工作方针及指导思想,并肩作战齐心协力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三、专业工作方面

通过多年来的学习实践,对林木种苗专业方面有以下心得。

(一)提高对林木种苗质量重要性的认识。种苗质量优劣直接关系到造林成效。充分认识到种苗在林业事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战略地位和关键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力气抓种苗的工作方针,切实抓紧抓实种苗工作。同时要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加大《种子法》和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宣传力度,营造重视种苗质量的社会氛围,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建立和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的有效机制和手段,确保为造林绿化提供质量优良的林木种苗。

2 订工作,尤其是要加强无性繁殖材料的管理。要对辖区内培育的各树种无性系的繁殖材料来源、适应范围、生长增益等基本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实行引进繁殖材料登记制度,并要求苗木生产单位建立无性繁殖材料基本情况档案,管严无性繁殖材料,防止使用伪劣无性繁殖材料扩繁育苗。三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良种基地经营管理水平,加强技术指导,大力推广应用科研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单位面积的良种产量和质量。四是加强种子采集、加工、调制、贮藏等生产环节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从源头把好质量关。五是严格实行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认真填写种子、苗木质量检验证书,全面实行种苗标签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杜绝质量不合格林木种苗用于工程造林。

(三)强化行政措施,全面建立市种苗质量抽查通报制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是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是加强种苗生产、流通领域和使用环节质量监督,维护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为实现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的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应建立种苗质量抽查通报制度,要结合近年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实际,认真制定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自查办法,要把调入调出和造林地种苗质量作为抽查重点,尤其是要加强工程造林的用种用苗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设区市林木种苗质量检测站的建设。一要落实

3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完成本辖区林木种苗质量检测站的人员的配置、检验室扩建和仪器设备添置等建设。二要建立实验室质量检验管理体系,控制检测环境,规范检测行为,以达到标准种苗质量检测站条件,使其具备种苗质量管理的检测能力,提高检验水平。三要大力开展种苗质量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种苗质量检验,做到有调必检,有用必检,有存必检,把林木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四、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

(字数:1910字)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五

林木种苗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确保造林绿化质量的关键。种苗业也是林业生态建设中技术最密集、科技含量最高、投入产出比最高的行业之一,在林业发展中具有特殊地位。下文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苗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十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或者认定,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

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商品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林木种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

第十八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产地、无性繁殖亲本来源及使用年限、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林木种苗标签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

第十九条林木种苗生产者对生产、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林木种苗生产者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检验,依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接受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所需要的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当场进行的,应当当场检验;不能当场检验的,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将样品退还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因检验造成样品损毁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进行种苗检验时,应当执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涉嫌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五)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造成林木种苗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苗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的,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一)违法登记保存林木种苗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对假、劣林木种苗案件或者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四)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侵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六

买方(乙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品种:

规格:

数量(株):

单价(元/株):

金额(元):

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送货到指定地点xx,运费由x方承担。

3.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x。

第五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x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x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x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x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x日内处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x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x 。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x x份,甲方x份,乙方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

卖方(盖章签字):

买方(盖章签字):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七

乙方:______________

双方遵循“公司+苗农=订单林业”的经营模式〔即由______公司将零散的苗农组织起来,种植中草药植物绿化苗木(半成品),数年后再由______公司回购中草药植物绿化苗木(成品)〕,共同壮大中草药植物精品绿化事业,实现公司与苗农双赢的新局面。

一、甲方的责权利

4、在合同期内视情况,不定期为乙方提供______支持;

5、为乙方代办苗木托运等事务,外包装费、运费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的责权利

1、享有《____________林场(苗圃)》称谓;

2、购买甲方半成品苗木时货、款双清,不得赊欠;

5、为甲方代办苗木托运等事务,外包装费、运费由甲方自理;

6、享有优于他人与甲方续签合作合同的权益。

三、其他

1、购销明细表(若表格不够用时,可另增附表)(略)

2、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双方签章生效;

5、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八

1、全国统一优惠价:元/棵,每亩需3200棵左右。

2、收购标准:按照国标牧草和甲乙双方协商标准执行。

3、种苗需提前按照种植亩数预定。合同签字后,公司免费提供种苗,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种植、施肥、浇水,待秋收后甲方以每亩2500元支付乙方在种植期间所发生的与种植有关的费用,需合作销售时,分配方案另起协议。

4、种植生长及收割时间为:每年的四月到十一月之间,根据当地气候和生长状况确定。

二、 其他约定、

1、签订合同的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指导田间管理标准,进行种植、管理、施肥、用药、采收 。

2、种苗销售由甲方统一销售,。严禁乙方擅自销售巨菌草和巨菌草种苗。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带来全部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违约处罚甲方按种植亩数x当地牧草市场价格进行处罚。

3、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乙方未提前告知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按回收合同总额支付甲方违约金,,甲方在收获期内没能按时收购巨菌草,甲方应承担乙方种植期间以及逾期所照成的经济损失。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九

买方(乙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品种:

规格:

数量(株):

单价(元/株):

金额(元):

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第三条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送货到指定地点xx,运费由x方承担。

3.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x。

第五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x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x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20xx年xx月xx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x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x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x日内处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x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x 。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x x份,甲方x份,乙方x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

卖方(盖章签字):

买方(盖章签字):

营业执照:

注册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地址(住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种苗站工作计划篇十

买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

种类

品种

规格

数量

单价

金额

时间

备注

合计人民币金额:

第二条质量要求

符合以下要求。

第三条检验检疫

双方应按照国家颁布的种苗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办理种苗检验检疫。

第四条交货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在签约地点当场交货。

2.甲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送货到指定地点,运费由方承担。

3.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指定地点提货。

4.其他交货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包装与运输

1.包装要求。

2.运输方式。

3.运输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选择下列第种方式执行: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还。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2.合同签订后,乙方在签约地点当场支付价款,甲方应当开具销售凭证。

3.其他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验收

乙方应对种苗进行验收,如发现种苗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在日内提出异议如发现种苗纯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在日内提出异议,甲方应在日内处理。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一方迟延交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因种苗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要求赔偿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争议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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