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12 11:50:05 作者:WJ王杰 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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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一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相关:大病提取公积金,广西公积金查询】。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元的缴存余额。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二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   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   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本市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的;

6、出国、出境定居的;

7、户口迁出本市市区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支付房租的;

12、因失业、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一、前提条件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三、领取转账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 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银行会转账到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嘉兴城镇户口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

7、出国、出境定居的;

8、户口迁出嘉兴市区的;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13、提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和工龄住房补贴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三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 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的;

(5)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4、天津公积金提取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后只收取低廉的服务费用。(此点不像以往某些公司,先收钱后办事,且不一定能提取成功)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四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提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3、配偶代领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必须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5、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共有或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

6、职工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等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办理。

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拥有产权部分的购房款。

8、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根据项目备案名单及相关材料办理。

9、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提取。

10、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一年房租额;

11、申请人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以上部分,其余的应保留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3、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即时申请,即时办结。如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14、本明白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非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口,并与在徐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一)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四)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支付超出家庭收入比例规定的;

(四)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1)购买自住住房;大住房消费提取修、翻建自有住房;自建自有住房;

(2)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有以下两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职工享受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九种重大疾病的。

(5)死亡。

(6)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3.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准备以下资料

4.因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5.因在城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6.因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7.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8.因偿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9.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12.因下岗失业满五年未重新就业提取住房公积金

14.因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提取住房公积金

15.因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

16. 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九种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17.因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18.因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7、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9、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丽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及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5%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

(八)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九)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四)、(五)、(六)、(七)、(九)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三)、(八)、(十)项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也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足部分可由家庭成员(仅限父母、子女)申请提取。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必须是房屋产权共有人。

第五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职工,经中心审查确认本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总余额,包括个人缴存的部分和单位缴存的'部分及利息。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但保留了公职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作封存处理。

第六条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医疗费超出当年当地最高医保支付限额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了提取的,管理中心同时注销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符合第三条第(一)、(二)、(三)、(八)、(十)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全额提取的,其提取金额为职工上一结息年度的全部个人账户余额。

第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取转账的方式划入借款人还贷款的银行账户。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出贷款本息。

(三)申请人在商业银行有购房贷款的,申请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贷时,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余额本息。

(四)职工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转入其还款账户还贷,其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本息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年度的还贷余额。

职工在贷款期限内,可申请一次性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过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还清贷款本息的,不再办理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

第十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配偶当年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租金。

第十一条 因职工本人或家属患病,治疗费用超出当年当地最高医保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超出部分大于个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的,可全额提取公积金;超出部分小于个人公积金缴存余额,按实际额度部分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为上一结息年度结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部分。

职工及其配偶提取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资金总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原住房被拆迁后重购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一)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房时,应当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的12个月内提出。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二手房)或公开拍卖的住房时,应当在产权已归属于申请人夫妻双方或未成年子女后的12个月内提出。

(三)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建设后的12个月内提出。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其配偶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凡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均需查验原件。

(一)房屋产权或产权手续属于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二)职工购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房(二手房)、公开拍卖的住房等,申请人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房屋共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完税凭证。

(三)职工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住房时,申请人需提交住房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职工建造自住住房,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部门出具的《建筑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施工合同、支付建造自住住房费用凭证;自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建造自住住房证明。

(五) 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城镇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明;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在地属于乡村的,需提供所在乡(镇)政府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借款借据、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同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属于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户口薄。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一次性提取全部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的,还需同时提供申请贷款时的购房手续和申请支取时商业银行当月出具并签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贷款余额表)。

(一)申请人家庭无自有住房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工资收入证明、租房合同、出租房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租住证明、付款收据等凭证。

第十九条 离、退休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离、退休的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第二十条 户口迁出丽江市行政区域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证明文件。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长时间定居的职工,还需提供定居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文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后连续失业满2年以上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的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民政部门和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并由所在单位核实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四条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本人同意由家属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授权委托书、家属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本人、配偶及其具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而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医疗医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支付医疗费用的发票、结婚证、户口薄。

(二)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人提供法定继承的证明材料;

(三)对继承或遗赠权发生争执的,提供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书证。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当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填写《丽江市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申请表》并交所在单位核实后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决定不予提取的,应当书面通知职工。

第三十条 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单位经督促后在15日内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职工申请予以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六

(一)基本条件:

1、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9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9个月以上。

3、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4、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三)销户类提取条件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四)购房类提取条件

1、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a.现金购买具有所有权商品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

c.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d.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

e.申请人未签按月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

2、购买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a.现金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

c.无逾期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情形

d.从上次提取到本次提取时间间隔满365天

离休、退休的;

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4、出国、出境定居的;

5、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6、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3个月的;

7、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一年的;

9、用于提前偿还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七

(一) 职工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 职工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使用住房贷款的,其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 建 、大修 自住住房 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 。

(三)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六)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 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 规定比例的部分。

(四)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七)、(八)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 每月可以提取一次。

(五)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同时注销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六) 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提取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 10 元。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1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15〕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

(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发出的时间,职工及其配偶一年内申请提取自己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八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4次住房公积金(已办理自动划转还贷及建立《偿还住房贷款记录本》提取备案的除外),但每年总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且不能跨年提取。若已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人须在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且不得提取超过所偿还贷款本息的总额(已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季提取,且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支出。

第九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情形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条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十三)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十六)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职工已还清贷款款项、提供不了原贷款合同而导致无法准确重新核定可提取总额度的,可提取总额度=原提取登记证中已核定的可提取总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总结篇八

(2)户口迁出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公积金提取的销户公积金提取和银行账户的销户取款相类似,办理销户提取时按公积金提取的销户提取的要求填写销户提取申请书到公积金提取的管理部门办理就可以了。

公积金提取的时间为办理完手续后3-5个工作日转到个人账户。

(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配偶的公积金,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第一步:支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   离休、退休;

(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五)   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六)   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

(七)   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八)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第二步:支取额度及所需材料

支取额度

(一)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二)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支取条件第(二)、(三)、(四)、(五)、(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四)符合支取条件第(一)、(六)、(七)、(九)项支取条件的,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存储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以同时支取其配偶和同户籍直系亲属(本人父母和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为百元的整数倍。

(五)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鲁政发[1994]1号)的有关规定,超出家庭收入12%以上部分的租金可以用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支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2%的部分。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可以每年支取一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当年实际缴纳的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

所需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支取人的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购房合同原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直系亲属的,还应同时出具结婚证(结婚证遗失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原件复印件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镇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提供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支取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管局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职工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休证、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批准其离、退休的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四)失业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外省市户口职工,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六)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原件和上年度(12个月)还款证明(银行还款对帐单或个人扣款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户口簿、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家庭成员无收入的需提供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的有关证明)。

(八)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医院、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经公证的遗嘱证明等。如对该继承权或受遗增权发生争议的,还需提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九)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或者物业服务费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物业服务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附加:单位集资购、建房职工需支取住房公积金,暂时无法取得房产证或者正式购房发票的,首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写出申请,提供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建房的文件和职工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及预交购房定金票据的原件复印件,由单位集中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待以后取得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后,由单位在30日内将有关购房证明文件提供给管理中心。已经为职工集资购、建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的单位,不得凭以后取得的房产证或正式购房发票再为职工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否则,一经发现,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回提取款项本息。

一份转交经办银行留存;一份退单位留存。

2、支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3、《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住房公积金销户支取凭证》可到开户银行柜台领取。

第   三   步:公积金管理中心填写资料与审核

(一)   审核相关的申请支取资料.

销户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支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