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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一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二
1、专业合作社名称:xxxx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
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蔬菜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
第四条:成员姓名: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xxx:身份证号码:xxx。
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三
第一条 本社是由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襄樊市乐家佳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总股本为232万元。本社住所设在襄樊市襄城区卧龙镇黄河村。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共同抵御抗市场风险能力。
第四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开拓种养殖产业市场,组织社员统一种养殖,规模经营;为本社成员提供种植及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及饲料、兽药产品。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发展壮大我市种养殖规模;
第四条 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享受社员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义务。
第六条 凡从事种养殖的农户、组织及其他人员经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 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入股及社员退社须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度结算后退还。
第八条 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代表)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五)、优先享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扶持、发展种养殖的优惠政策。
第九条 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五)为本社提供种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股金分为以下三种:
(一)社员股金,即:种养殖的一般农户入社的股金;
(二)个体大户股金,即:种养殖大户的入社股金;
(三)发起人股金,即:领办、创办专业社的大股东所入的股金。
第十一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发起,于2015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琼中县湾岭镇 村,邮政编码:572912。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分红方案返还。
(一)畜牧养殖,销售;
(二)有机肥生产销售;
上述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核准的业
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积金分成方案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一事一议原则召开成员大会集体讨论如何使用。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员
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成员超过100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时间和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和2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两名,、为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六)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第三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的分红方案进行分配。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其它债务;
(四)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五)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四十二条
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5年,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张贴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章:
2015年 月 日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股,金额为元。
第三条、入股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的处理措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六
一、合作社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广大社员服务。
二、合作社工作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办事,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社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
四、合作社重大活动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村委会请示汇报。
五、合作社的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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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员 管 理 制 度
入本合作社。
二、凡申请加入合作社者,必须提交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后即可为本合作社社员。
三、认真学习本合作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四、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接受合作社业务指导,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生产经营任务。
六、按时参加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七、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社员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但必须在60天前提出退社申请,于业务年度底退出。
八、社员退出时,可一次或分次退还社员所出资金,份额按年度未净资产确定予以退还。
九、退社社员在未还清本合作社债务之前,不予退还所交资金或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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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理事会要虚
心听取社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员及理事会监督。
二、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议事制,凡合作社开展的
重大活动,应经社员代表共同商议再作决定,严禁一人
说了算。
三、合作社经费必须专人管理,坚持勤俭节约的原
则,一般性支出项目由理事会决定,重大支出项目必须
经社员代表商议决定。帐务每年向社员公布一次,接受
理事会及社员监督。
四、合作社开展的各项服务都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必须收取的服务费用,其收缴数额必须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议事会、监事会通过,数额较大的必须报经镇党委、政府批准方可收取,严禁乱收费、乱摊派等增加社员负担,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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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培 训 制 度
一、全体社员必须充分认识技术培训在发展产业中的重要性,积极参加培训。
二、理事会每季度组织社员学习林果栽培、科管、加工、贮藏、营销等科技知识1—2次,以提高社员的科技知识水平。
三、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了解社员在生产中的技术难题,使培训内容结合当地生产实际,解决实际问题。
四、每次培训必须做到合作社有记录,学员有教材、有笔记。
五、对于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不参加技术培训的社员,酌情给予处罚。
种植合作社 种植合作社章程(7篇)篇七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一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