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模板5篇)

时间:2023-10-07 19:42:13 作者:纸韵 方案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模板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通常需要提前准备好一份方案,方案属于计划类文书的一种。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方案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篇一

第一就是仔细阅读研究合同内的相关内容,不要一概而过,很多细小的问题就产生在合同内的文字里面。例如房产交易后就进行交房事宜,这句话中就没有具体的交房时间,这就说明日后交房可能会有什么隐匿的事情存在。所以每句话都要仔细研读。

第二就是对于不合理的合同内容不可以默认,没有办法两全的就结束交易,不要被一份合同束住手脚。

第三就是支付房款的时间以及方式不可以更改,必须按照合同内的方式进行,这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房地产销售合同纠纷的种类很多,处理起来都很麻烦,所以还是预防为主。

[房屋销售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篇二

根据调查,解决方案销售是目前全球销售业务中最广为使用的销售流程,有超过100多万名从业人员接受过解决方案销售的培训。

对于许多销售型组织来说,解决方案销售就是端对端(end-to-end)销售流程的全过程。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解决方案销售包含以下内容:原则、路径图、方法论与销售管理系统。

一套原则。

客户是一切焦点所在。

帮助客户解决业务问题,同时实现可测量的正面结果,是一切行动的基础。

因此,解决方案销售流程的各项步骤,皆与买方如何购买有关。

一张路径图。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销售路径图,指引你如何从目前所在地到达目的地。

解决方案销售提供从头到尾按图索骥的端对端步骤。

所谓端对端是指从销售之初到最终成交。

中间包括拜访前规划、激发兴趣、诊断问题、形成构想、掌控销售、顺利成交,一直到售后追踪。

利用这个流程,你便能够找出、分析、汇报、管理与指导每个销售机会。

此外,解决方案销售还可使你具备提前预测销售成败的能力。

一套方法论。

解决方案销售是一套系统的方法论,其中包括工作辅助工具、技巧与流程,能够帮助销售人员与销售团队掌握快速成交的销售步骤。

同时,它也有助于提升客户满意度,并增进销售产能。

一个销售管理系统。

解决方案销售为企业的销售和管理提供一套包括分析销售漏斗、找出有效销售机会和培训技能的流程,因此能提高销售产能和销售预测能力,从而创造出高绩效的销售文化。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篇三

今天大多数客户已经开始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信息渠道来评估采购过程,甚至有些公司开发出采购平台,用于在线评估供应商。

通过采用新的流程和技术,客户的行为反应已经发生改变。

客户评估产品和供应商的方式发生的急剧的变化,销售人员也应该相应采取与之相对应的销售流程和方式参与竞争。

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已经有将近30年的历史了,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销售方法论是否能够与客户不断演变的购买习惯相互匹配?11月解决方案销售方法论知识产权所有者spi(salesperformanceinternational)正式发布了解决方案销售2.0,并强调与当今客户的购买行为保持一致。

现在就是一个买家高度自知的时代。

,几乎所有销售型组织都敏锐地捕捉到这一现象,他们正在接触的客户,大部分已经处于购买阶段的中期,并且已经对如何解决自身的问题形成了一种假设的构想。

大部分销售人员越来越难于接入客户购买的需求确定阶段,对需求的影响越来越小。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篇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1,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2,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徐汇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特依法上诉贵院。

上诉请求

1、撤销xx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徐民三(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径行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定性不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该房屋买卖合同须由上诉人四人共同行为,且以被告黄某为主导。

无论是合同的发起还是合同的履行(钱款往来)其中真正的主导应是上诉人黄某,而非上诉人谢某1。一审法院认为,谢某1始终代表四名上诉人,显然定性不当。

首先,涉案房屋是以黄某母亲陶某所得动迁款项为大部分钱款所购置,且至今谢某1仍与妻子、岳父、母共同居住。从整个房屋买卖过程来看,是由黄某提出售房,并让谢某1陪同前往中介公司办理挂牌,之后与被上诉人的多次交涉,都由黄某出面,甚至被上诉人的两次付款均是由黄某收款(谢并不在场),且汇入账户也是黄某私人账户。而且,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一审证据(8月19日的电话录音)显示,谢某1在与被上诉人协商该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关于房屋买卖的问题“我回去也要商量”,足见谢某1不可能代表所有上诉人,他也自知无法代表所有上诉人。

再者,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四名上诉人的联系电话都为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但并不能表明谢某1就取得了其余三人的全权委托。仅填写谢某1一人手机号码,一则是为了便于进行及时联系,二则也只能说明,由谢某1作为联系人而已。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谢某1始终代表四被告与中介和原告进行房屋交易事宜的协商,……”,故而推定谢某1就取得了代理权的原因之一,这显然是扩大了仅作为联系人的权利范围,并且也忽视了其余上诉人应享有的对房屋的处分权。

二、7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系效力待定协议。

7月25日所签订的补充协议,系中介制作,乃甲方谢某1与乙方朱某私下拟订。在甲方一栏仅有上诉人谢某1一人签字,其他上诉人当时并不知情,后来知晓该事后,明确表示反对,至今其他上诉人对该协议坚决不予追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上诉人认为,第一,上诉人谢某1根本不构成表见代理,不能代理其他被告作出该意思表示;第二,该协议违背了除谢某1之外三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且不予追认;第三,该协议并未生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该协议不应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一审法院在该合同不具备形式要件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也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其余三名上诉人授权于谢的情况下,仅以内心确认的方式,推定谢具备缔约的代理权,从而认定7月25日协议有效的理由之一是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的。

至于上诉人黄某及其母陶某其女谢某2于8月8日前往交易中心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三名上诉人始终不予承认7月25日签订的“协议”的有效性,但迫于房屋产权证原件仍握在房产中介手中(现在房产证仍旧在房产中介处),三人是出于索要房产证原件的目的而前去,并非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若四人真是前往办理过户登记,当场得知仅仅修改合同中的过户登记时间,即能办理过户登记,当天马上即可进行修改,无须拖延。而事实并非如此。故一审法院认定四被告前往交易中心就是办理过户手续,并进一步推定三名上诉人用行为对7月25日之协议的效力进行了认可及追认,显然不符合逻辑。

三、约定违约金数额畸高,违约条款应为无效。

上诉人谢某1与被上诉人于7月25日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若一方构成违约,则按照房价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首先,7月25日所签订“协议”是由中介公司提供,合同解释应作对被上诉人不利解释。一审中,上诉人曾就提出被上诉人与中介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因被上诉人承诺若该房屋买卖成交,则由其单独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全部佣金。显然,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其真正目的是针对上诉人而设定,不具诚实性。

其次,3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及时得以履行,其责任因由被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钱款无法及时到位所导致。至7月25日,被上诉人钱款已到位,故向上诉人提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即7月25日之“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数额畸高违约金,显然是出于保护被上诉人目的,不具公平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一再强调违约金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属无效,不应予以支持。

综观本案,原系被上诉人由于无法按时筹措钱款履行合同,导致合同没有按时过户,系违约在先。上诉人之一谢某1在无授权情况下,仅一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延期过户协议,该延期过户协议应属效力待定,不应成为本案判决之依据。此外,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09万元,属争议额较大的案件,且一方人数众多并存在责任不一,涉及的法律关系又较为复杂,一审期间上诉人曾提出希望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以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上诉人的建议,反而在还没有查明事实,又缺乏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并加以判决,导致上诉人一审败诉,并将面临将市值高达250万元的房屋近似无偿地转让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家中耄耋老人无不老泪纵横,茶饭不思,每每想至即将无处安老,悲痛欲绝。一审法院对于多处法律行为认定不当,故恳请二审法院,维护上诉人合法利益,依法予以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解决方案销售的核心目标是篇五

解决方案销售不仅能够帮助你了解在销售时该做哪些事项,也让你知道该如何去做。

对于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者而言,解决方案销售不是待做事项之一,而是唯一一件必须做的事情。

几乎前,解决方案的这个名字逐渐在中国开始流行起来,当然伴随着这个名字的还有国内竞争环境的加剧,各行业同质产品的盛行,企业差异化定位越来越不明显。

记得一次出差坐飞机,在机场看到一块广告牌,上面赫然醒目地标注着“全面饮用水解决方案”的广告语,不禁惊叹如此概念犹如饮用水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

每当我在培训中问及销售人员与销售经理是否给客户提供了解决方案时,得到的答案多半是肯定的。

但当我追问他们到底为客户提供了什么样的解决方案时,每个人的回答却不尽相同。

销售人员和管理者个个使用炫目的产品名称和容易让人混淆的缩写,口若悬河地描述其产品与服务。

每个人都宣称自己正在从事的是解决方案业务,但多半只是说空话罢了。

当销售人员自称在做解决方案业务时,客户往往当其为耳边风。

因为对客户来说,这只不过是一种推销手法和营销宣传手段而已。

在与许多尝试从销售产品转型为销售解决方案的公司一起工作多年之后,我们逐渐得出一个结论:以解决方案为核心或者以解决方案为中心的组织,这一概念确实被广泛地错误理解了,并且问题严重。

在更深层面上,以产品为中心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于这些公司的dna当之中,以至于要想成功地摆脱它,需要重新思考公司的发展基础。

本质上而言,旧有习惯和思维的方式很难立刻去除,特别是当公司在过去获得过相应的成功,就更是难上加难了。

是时候开始让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回归了。

解决方案销售的回归正是以客户为中心方法论的回归,或者换一种说法,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始终都是销售工作的深层次需求,只是我们将其演绎了太多,忽略了他的存在。

我们要寻求体系性的解决方案销售的方法论,为销售活动中的每一个人提供一份路线图,指引他们走上提高销售成功率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