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研修心得体会(通用9篇)

时间:2023-09-17 23:59:06 作者:纸韵 心得体会 2023年研修心得体会(通用9篇)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研修心得体会篇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实施办法:

(一)统一部署,主动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是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心和帮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将救助管理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早筹划、早部署、早行动,想方设法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指定一名领导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精心组织,迅速在本辖区开展全面而彻底的排查。入冬时节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发现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立即实施救助,使其有吃、穿、住有保障,安全过冬。

(二)加强巡查,专项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繁华地段、桥梁涵洞、街边巷角等生活无着落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查和救助力度,更要注重做好夜间巡查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遵循“先救治后甄别救助”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应对。要建立绿色救助通道,对寻亲不遇、务工不着、离家出走等原因遇到困难的人员,按实际需求进行分类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适量的食品,对其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同时要向区相关部门报备,努力做到发现一个,救助一个,杜绝流浪乞讨人员挨饿受冻情况发生。

(三)明确职责,强化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救助政策宣传,在社会上形成关心和关爱弱势群体的浓厚氛围。街道社会事务办负责救助管理日常工作,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指导各村(社区)做好此项工作;街道财政所要将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经费足额及时到位;罗星派出所负责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积极协助街道社会事务办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街道市容办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并协助罗星派出所或街道社会事务办将其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罗星学区要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控辍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要配合街道社会事务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街道司法所要负责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街道文化服务中心、综治办、妇联、团工委、残联等其它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与救助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健全制度,规范救助。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街社会事务办要落实好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及来电等方面,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积极开展救助工作,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落人员基本权益。各村(社区)要组织人员加强日常和夜间巡查和护送救助,确保责任落到实处。对因思想麻痹、工作疏忽、责任落实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街道高度重视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为救助管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街外来人员的大量增多,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为此,各村(社区)、街道各有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建立统一领导,街道社会事务办牵头,综治办、学区、派出所、财政所、司法所、市容办和团工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各村(社区)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研修心得体会篇二

流浪乞讨是一种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的现象,很多人往往觉得流浪乞讨者挑三拣四、有求必应,其实并非如此。在接触和交往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流浪乞讨者的不易,他们常常受到生活困难、疾病和社会歧视的双重压力,但仍然拼命挣扎生存。从他们身上,我学到了很多经验和感悟,这些体验也激励着我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以一种更加包容和理解的态度去面对他们。

第二段:沟通技巧

沟通是人际交往的重要环节,我发现与流浪乞讨者进行交流,需要有一定的沟通技巧。在交流的过程中,尤其需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诉说,给予他们足够时间和空间来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情感。同时,还应该在尊重他们的人格和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安抚情绪、调动积极性等方式,营造沟通双方的和谐氛围。

第三段:共情能力

共情是一种心理珍贵的品质。与流浪乞讨者交往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去理解他们的处境和感受,而不是刻意追求理性和客观。通过我们对其背后的故事和经历有更多的了解,就能尽可能地表达自己对其痛苦和困境的理解和同情。同时,在同情他们的同时,也要积极帮助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真正的关怀和爱。

第四段:尊重和平等

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与流浪乞讨者交往时,我们应该尽可能地遵循平等和尊重的原则,并尽力打消任何不平等、负面的刻板印象和歧视。我们要打开心扉,主动了解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并尽可能地提供帮助和支持。在与流浪乞讨者交往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有强烈的同理心和人文观念,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尽量减少负面影响,帮助他们过上更加体面和有尊严的人生。

第五段:以感恩的心态来面对生活

在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挫折。对于流浪乞讨者来说,他们的痛苦更加深刻和贴近心灵,但是他们仍然要积极面对生活。在与他们的交往中,我也深感要以一个内心感恩、乐观向上的态度,去面对生活。这样的态度,不仅能够让我们更加勇敢地面对困难,还能够对周围的人产生积极的影响,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结论:

在与流浪乞讨者交往的过程中,我深入了解了他们的处境和感受,并从中汲取了很多生命的智慧和勇气。通过与他们的交往,我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也得到了深刻的提高和升华。我认为,尊重、关心、支持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理念,是我们建设更加美好和平等的世界的重要基石。

研修心得体会篇三

今天,50岁的景海鹏再度出征。作为神舟十一号飞行乘组指令长,他将和“新人”陈冬一起执行此次载人航天任务。至此,他成为中国第一位三度飞天的航天员。他将打破中国载人航天的多项纪录,成为中国飞得次数最多、时间最久、高度最高的航天员。

年过半百,作为一个“二度飞天”的航空英雄,他本可以安心的享受家庭温暖和人民赞誉,但是为了那曾经的航天梦,他再一次披起了战袍,第三次踏入太空之旅。

同样是国家和人民的儿子,领导干部要学习景海鹏以国家利益为重的大局观,在国家有需要时,义不容辞的担当责任,去实现一个又一个的梦想。不逃避、不抗拒,争做人民心中的“英雄”,听从国家的召唤,为社会主义事业尽职尽责。

作为一个从小有“飞行梦想”的少年,景海鹏不只是空想,他通过自己的努力,一步步实现了这个伟大的梦想。领导干部要学习其“让梦想照进现实”的拼搏奋斗,不妄自菲薄,也不好高骛远,脚踏实地地建设社会主义事业,在提升自我修养、服务人民群众、建设城市乡村、改善精神文明等方面下足功夫,以个人的“英雄梦”助力“中国梦”的实现。

三度飞天,这是许多人不敢想象的事。但是在景海鹏身上却成为了现实,这其中的艰辛难以想象,不仅要面对身体素质的挑战,来自各处的精神压力也是一大困扰。50岁,说老不老,说年轻也不年轻,但是50岁还能保持20岁一样的激情,这值得领导干部去学习反思,为什么在日常工作中就没有动力和激情,同样是国家任务,不管是“飞天”,还是“为人民服务”,都应该保持一颗积极进取得心,不因为枯燥就放松懈怠。

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如景海鹏一样有梦想、有使命感、有责任感,不怕困难、不怕挑战、不怕岁月侵蚀,保持一颗进取、拼搏、奋斗的心,去相应国家的每一次号召,去完成每一个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就是“英雄之心”。

研修心得体会篇四

第一段:乞讨是贫穷的象征,企业家是成功的代名词。然而,有些人在经历了乞讨的苦难后,竟然能成为了成功的企业家。他们的经历给我们带来了非常深刻的启示和体会。

第二段:乞讨是一种对生活的无奈选择。许多乞讨者是因为经济困难、缺乏教育、或者其他原因而沦落到乞讨这一境地。他们自暴自弃,甚至有些人都没有找到其他的出路,只能选择乞讨来维持生计。这些人经历了生活的底层,感受到了世界的残酷,但也让他们明白了生活的真谛。

第三段:乞讨是一种思维的突破。乞讨者常常需要思考如何感动路人,如何寻找可信赖的路线,如何避免被警察逮捕等课题。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锤炼了自己的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他们不再满足于仅仅生存,而是开始思考如何改变自己的命运。这种思维的突破是成为企业家的第一步。

第四段:乞讨是一种勤奋的实践。乞讨者必须付出极大的勤奋和努力才能获得一些捐款。他们会鼓足勇气去问路人要钱,不断地尝试新的方式和方法。在这个过程中,他们逐渐培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这样的勤奋精神是乞讨者变成企业家的重要素养。

第五段:乞讨是一种破茧成蝶的机会。乞讨者经历了如此艰难的生活,却从中悟到了许多人所没有的人生智慧。他们学会了如何与人沟通、如何赢得信任、如何独立思考,这些都是成为成功企业家所必备的品质。正因为经历了乞讨的磨炼,他们能够以更加坚韧和不屈的精神迎接挑战,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

总结:乞讨到企业家,这是一个历经苦难、经历转变的过程。乞讨者通过思维的突破、勤奋的实践和破茧成蝶的机会,从而成为成功的企业家。他们的经历向我们证明,只要拥有正确的思维和正确的态度,每个人都有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无论我们身处何种困境,都应该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用勇气和坚持去迎接挑战,从而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

研修心得体会篇五

寒冬将至,气温骤降。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最边缘的群体,在寒冬季节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人身安全,是履行民政部门兜底保障职能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每一名流浪乞讨人员安全温暖过冬,xx县已启动20xx年“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

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不仅需要大家的关心和同情,更需要得到及时救助。他们中有很多是因为年老、年幼、疑似精神障碍、危重病人、残疾等情况,导致没有完全自我认知、表达能力或行为能力,如果不及时予以帮助,随时有可能出现危险。

在此,xx县救助管理站向广大市民朋友发起“关爱流浪乞讨人员冬季送温暖”倡议:如果在您身边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时,请帮助他们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县救助管理站24小时救助热线,或告知、引导其向xx县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请及时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告知,也可直接与xx县救助管理站联系。对于以乞讨为职业的人员,他们多数以身残来博取人们的怜悯和同情,实际当地政府大多已落实相关救助保障政策,请大家不要盲目在现场给予资金帮助。面对街头职业乞讨现象,大家要理性施助,以免您的爱心受到欺骗。

您的一个电话,或许就可以挽救一条生命,拯救一个家庭,让我们伸出温暖的手,使他们在这寒冷的冬天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让xx人民的冬天洒满爱的阳光。

研修心得体会篇六

在我们的城市和社区中,很多人都会遇到乞讨的孩子。这些孩子可能是因为家庭的贫困、失业或其他不幸的原因被迫走上了街头乞讨的路。他们的面孔和渴望得到温暖的眼神,让我们不禁心生同情。但是,要真正了解这些孩子的处境和条件,并能够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却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第二段:接近乞讨的孩子

许多人遇到乞讨的孩子,都会给他们一点零钱或食物,这虽然是一种善举,但不能解决困境的根源。想要真正帮助他们,我们需要去了解他们的背景、需求和愿望。这需要我们深度接触他们,与他们沟通并与他们建立亲密的联系。我们可以邀请他们一起吃饭、做游戏、去公园等,从而加深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和心情。

第三段:关注他们的健康和教育

乞讨的孩子常常无法得到足够的食物和医疗关怀。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例如检查和药品。此外,在他们的维生和成长方面,教育也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乞讨的孩子无法上学,我们可以为他们提供课外辅导和艺术课程等,让他们得以接触更广泛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段: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

乞讨的孩子多半长期处于生活压力和孤独困扰之中。他们需要得到足够的关爱和安慰。我们可以和他们一起建立信任和情感联系,在关键时刻,给予他们温暖的拥抱和鼓励。此外,帮助他们学会表达情感、解决问题等技能也是很重要的,让他们在日后的生活中更好地适应社会。

第五段:发扬善良,传递爱心

帮助乞讨的孩子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需要很多的时间,耐心和关爱。然而,只要我们愿意付出,他们就可以从我们身上获得更多的关注和帮助,从而摆脱街头乞讨的生活。同时,我们也可以借此机会,教育更多的人关心弱势群体,发扬人间大爱的精神。我们一起行动,为这个城市和社区带来更多的正能量和温暖。

研修心得体会篇七

远程教育是一种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指导为辅,通过各种媒体或网络自学的一门新兴教育体系。在这里有我们渴求的书林瀚海,无论是教还是学,从内容到形式都新颖独特,激发了我的学习兴趣,对我不断地获取知识和提高教育层次是非常有益的,对日常工作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丰富的创造力和非凡的预见性,更能使我们领悟到教育学习的真谛,那就是人人享有终身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一切,都深深地吸引着我,同时也对远程教育有了实实在在的认识,今天我想借此机会来谈一点心得与体会。

远程教育学习充分发挥了它的优势。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下载网络课件,借助教师的讲解结合教材进行学习;然后运用所学知识去完成网上布置的作业,若此时碰到了疑难,也完全不必担心,可以和学习中心的在线老师或其他学员交流,讨论答疑,也可以在网上发贴留言,与大家一同探讨,还有许多学员在分组交流,大家彼此学习,既撞击出智慧的火花,又结识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此时你一定会为远程教育的魅力所折服。

在学习过程中应做到了以下几点:

1、树立学习信心,制定学习计划。

操之过急、急于求成,目标定得太高,只能是打击自己的学习信心,只有循序渐进、实事求是、正确地评价和认识自己、客观地设定自己的期望值,才能帮助自己树立较强的学习信心。

光有信心不行,还必须有自己的学习目标,确定了自己的学习目标以后,还要拟定实现目标的计划,即如何充分利用一切资源,包括人、财、物、时间和教学信息等为学习服务。为每一个学习单元确定一个明确可行的学习目标,严格按照学习时间表完成每一个单元的学习任务和目标,脚踏实地地完成每一个学习任务和目标就会获得小小的成就感,不断地鼓舞和增强学习信心。

2、培养积极的学习情绪,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在头脑最清醒、注意力最集中的时间段学习,才能取得更佳的、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学习中还必须克服自己的分心现象,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3、多记笔记,提高领悟能力,增强记忆。

多做笔记有助于提高学习效率;有助于加强记忆,特别是对考试前的复习很有帮助。有时候,除了把教材和光盘中重要的地方做下记录之外,还要综合其他相关资料,整理出一份内容较丰富的笔记。这份笔记应反映出自己对学习资料的理解程度,运用自己的判断能力,把重点、难点、特殊内容记下来。在做笔记的过程中,还必须灵活思考教材的内容,这样才会提高自己的理解能力。

4、重视交流与沟通,主动学习、主动探索。

在学习过程中多方交流,互通有无也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一些困难和挫折是在所难免的,当遇到自己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时,应正确分析它们产生的原因,尽可能获得家人、朋友和教师的关心、支持和鼓励,多与同学交流学习心得和体会,互相鼓舞学习信心,学习他人的成功经验,消除不良心理影响,有助于激发学习动机,增强学习信心。

21世纪,人的观念日新月异,社会的发展需要懂知识、能操作、善合作、会生存的人才,不断地激励着人们要继续学习,读书学习的过程就是丰富知识、积淀文化的过程,随着信息化、学习化社会的形成和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教育正在经历深刻的变革。由于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为远程教育开辟了新的天地,这种开放式教育模式是现代远程教学技术与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有机结合,是一种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大大提高了人们接受教育的自主性,为终身学习、自主教育和高等教育大众化创造了条件。

知识就是力量,在未来的学习中,我将努力增强学习意识,更新巩固知识结构,丰富学习手段,提高自身修养与内涵,尊重老师,团结同学,努力完成学业。

研修心得体会篇八

乞讨小孩在我们周围的大城市中常常可以见到。他们为了生存而坚持在街头行乞。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我们有责任帮助这些乞讨小孩,给予他们关爱和帮助,以改变他们的命运。

第二段:乞讨小孩的困境

乞讨小孩面临着种种困境,他们常常受到身心上的伤害。他们的成长环境恶劣,缺乏正常的教育和家庭关爱,难以融入社会。他们梦想有机会去上学,但现实却是他们只能靠行乞维持生活。他们面临饥饿、天气的严寒和雨水的侵袭,甚至还要面对犯罪和性侵的危险。这些乞讨小孩身心遭受的伤害对他们的成长起到了消极的影响,给他们的未来造成了巨大的阻碍。

第三段:帮助乞讨小孩的重要性

帮助乞讨小孩不仅是一种人道行为,更是为了改善整个社会环境。这些乞讨小孩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有权享有基本的教育、食物和住所。只有通过给予他们更好的条件和机会,才能让他们拥有更美好的未来。帮助乞讨小孩也是给他们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从困境中走出,改变自己的命运。

第四段:如何帮助乞讨小孩

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帮助乞讨小孩。首先,政府应该加大对乞讨小孩的关注和保护力度,发展相关的扶贫政策和项目,确保乞讨小孩能够享受到基本的生活和教育权益。其次,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提供经济和物质上的援助,让他们能够充饥、保暖,并在教育上给予帮助。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相关教育宣传,提醒人们关注乞讨小孩,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帮助这些孩子远离乞讨行为。

第五段:帮助乞讨小孩的成就和反思

帮助乞讨小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做下去,就能看到取得的成就。通过我们的努力,许多乞讨小孩逐渐改变了他们的命运,重返校园,拥有了自己的梦想和希望。然而,我们也应反思,如何预防和减少乞讨现象的发生,如何改善整个社会环境,为每个孩子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总结:

帮助乞讨小孩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过给予他们关爱和帮助,我们可以改变他们的命运,让他们重新拥有希望和梦想。在帮助乞讨小孩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反思如何预防和减少乞讨现象的发生,以建立更美好的社会环境。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我们才能让每个孩子都拥有平等的机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研修心得体会篇九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地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4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90日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任务量,以及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参考上述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将其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统筹使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并注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文件1个月内将预算下达到同级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机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印发的专项资金预算文件要抄送同级和下一级民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第十条 主动救助支出是指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及救助服务点开展巡回救助以及引导、护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一条 生活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衣物、个人卫生、安全等基本生活救助所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医疗救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急病救治、卫生防疫、医疗康复等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三条 教育矫治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提供文化法制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救助保护服务所需的师资、教具、器材、场地布置等开支。

第十四条 返乡救助支出是指为受助人员联系亲属、查找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助或接送受助人员返乡所需的通讯、交通、差旅等开支。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支出是指为暂时查找不到户籍、无家可归的受助人员提供养育照料、生活护理等临时安置和基本服务所需的开支。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支出是指为强化流浪未成年人源头预防和治理而开展的救助保护线索收集、监护情况调查评估、跟踪回访、监护教育指导、监护支持、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所需的开支。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的救助以实物救助或服务为主,并应严格控制支出标准。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参考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中的必需食品消费支出以及实际救助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并根据物价水平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未成年人基本饮食标准应满足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医疗救治保障范围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受助人员必需生活、卫生用品购置费用本着勤俭节约原则据实支出,受助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及接送受助人员返乡的工作人员往返交通、食宿等费用参考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救助管理机构或地方民政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支出项目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救助管理任务量、救助服务水平、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接送的协作配合、救助保护成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服务和救助资金使用的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法规、政策,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7日起施行。2011年9月16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