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汇总5篇)

时间:2023-09-01 23:07:43 作者:MJ笔神 工作报告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汇总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多数报告都是在事情做完或发生后撰写的。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篇一

为切实加强对灾后帮扶工作的领导,成立移民办“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帮扶工作领导小组,由移民办主*全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围绕灾后重建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认真指导和协助对口乡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努力抓好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帮助受灾群众尽快重建家园,恢复昔日美好生活。

我办对口帮扶单位是龙池镇云华村,该村位于龙池镇的高山上,全村有7个村民小组,人口518人。在“5.12”地震中,云华村受灾十分严重,大量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造成全村216户受灾(其中10户受灾特别严重),5人遇难,3人失踪,1476间35500平方米房屋垮塌,损失惨重。

根据安排,副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每人对口帮扶1户受灾较为严重的家庭户,其余机关干部职工每`3人对口帮扶1户受灾较为严重的家庭户,全办共对口联系10户(详细名单附后)。对口帮扶工作纳入机关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明确责任。做好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受灾户临时住房,落实定对象、定措施、定时限“三定”目标责任制,对受灾户进行帮扶。在灾后重建工作没有完成前,各干部职工联系帮扶对象原则上不再调整。

每个对口帮扶的党员干部每月必须至少2次到受灾户中联系2次,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帮扶措施。

一是定期深入到帮扶对象家中调查研究,切实帮助解决灾后重建中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做好因地震成为孤儿、孤老和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及时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送到他们手中。

二是帮助理清工作思路,制定灾后重建规划。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优势,选择适合的路子,提出恢复重建的具体措施,帮助帮扶对象尽快建好新家,努力发展生产,争取在3—5年内恢复到地震前的生活水平。

三是帮助搞好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重点帮助或协调解决受灾群众因地震灾害造成在交通、饮水、用电、通讯、广播电视和上学、就医等方面遇到的现实困难和具体问题,改善居住环境。

四是帮助搞好教育培训,提高受灾群众的整体素质。结合开展文化、科技、卫生、法律“四下乡”活动,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功能和作用,强化对抗震救灾的政策、法律知识的宣传贯彻,有针对性地举办实用技术、务工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受灾困难群众的整体素质,增强生产自救、重建美好家园的能力。

五是帮助搞好村级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采取组织帮扶村社党员干部外出参观、组织培训、宣传政策等方式,帮助党员干部更新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并通过帮助健全规章制度、传授工作方法等,切实发挥村党组织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和村民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帮助建立健全维护农村稳定、群众安居乐业的长效机制。

一是动员和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捐钱捐物,特别是充分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切实为受灾困难群众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二是积极开动脑筋,认真研究,落实帮扶项目,促进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三是积极向省、成都市移民办等上级部门争取,从资金上给予倾斜和重点扶持。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篇二

大家好!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是:《消防安全与法制教育同行》。

“119”这个数字让我们想起了火警电话,所以,我们也把这一天作为消防安全的教育日。提起“消防”两个字,我们很自然的就会想起“火”。火与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火,既能造福人类,又能给人类造成无穷的灾害。常言道:“水火无情“。火灾的发生,常常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因此,消防安全,特别重要!小学生无论在校学习还是在家休息,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要具有较强的防火意识和消防意识,认真学习和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觉维护消防设施,坚决预防和杜绝各种火灾事故的发生!当然,如果万一发生火灾或遇到火灾时,希望同学们也不要惊慌失措、无所适从,而应当快速反应、灵活应变,尽快脱险,火中逃生!

谁都渴望如诗如画的宝贵年华,谁都向往丰富多彩的绚丽人身,谁都希望拥有一个幸福而又美满的家庭……,然而这一切又都与“安全”二字有关。可以说,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黄金有价,生命无价“。世界上最宝贵的就是人的生命,没有生命便没有一切。这是人生的哲理,也是众所周知,老幼皆晓的简单道理。我们殷切期望每一位同学,人人要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交通安全意识,时刻把交通安全铭记在心,自觉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认真遵守各种交通规则,人人都争做交通文明的使者,让平安、吉祥、美满、幸福与我们永远相随!

谈完消防,安全,我们再来谈谈法制。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事例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成长的关键时刻,辨别能力十分弱,有强烈的好奇心,另外青少年模仿能力很强,易受到外界的影响。

下面我给大家讲两个小事例:

有一个16岁少年犯,看了很多港台片和武侠小说,对其中“老大”的任务和打打杀杀的场面很羡慕,总想着几个人组成团伙,占领一条街,称王称霸,一次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路抢劫,误杀他人,被判六年。还有一名学生,看到同学们经常买好吃的零食,好玩的玩具,他十分羡慕,于是不断地向爸爸、妈妈要零花钱,但是零花钱不够花。他终于抵挡不住诱惑,就偷偷地从爸爸、妈妈的钱包里拿走五元、十元,慢慢地数目越来越大。他的行为偶然被妈妈发现,他妈妈狠狠地揍了他,并对他严加防范。他见偷不到家里的钱,就开始到小店里偷东西。到了十一、二岁的时候,他竟然开始偷自行车,还以每辆50元的价钱销赃。他的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在他盗窃学校保险柜时被当场抓获。按照法律,他被指控为盗窃罪,由于这位学生是未成年人,所以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到少管所去反省5个月。

从这一个个的事例中,我们认识到了未成年人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对学生来说,让犯罪远离校园,应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从而铲除校园犯罪滋生的土壤。如果我们让阳光普照校园,那犯罪就不敢出现。阳光是什么,阳光就是学校的正气,就是全校同学的正气,这就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道理。

我们在打击侵害犯罪的同时,还应加强自我防卫能力:

1、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多去学点法律知识,弄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法,适当时候懂得自我保护。

2、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面对犯罪分子,我们不应该束手无策,而是应该勇敢的与他作斗争。

3、掌握防卫方法,防止犯罪分子袭击。发生事情后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要大胆揭发坏人坏事,不要姑息养奸。

早在1986年邓小平爷爷就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教育。”关注青少年,就是关注祖国的未来。但愿全社会都能够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使我们从小学法、懂法、知法,认认真真读书,堂堂正正做人,长大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消防,安全,法制是“兄弟”,只要我们珍爱生命,关注消防安全,重视法制教育,那么幸福就会在我们的身边!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篇三

一年来,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县上下紧紧围绕“生态立县、开放强县、产业富县、科教兴县”的总体思路和“三城两区一中心”的发展目标,积极应对复杂的经济形势和两次超强台风等不利因素,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不懈扩投资、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较好地保持了全县经济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

20xx年全县完成地区生产总值53.7亿元,首次突破50亿元大关,同比增长6.7%;固定资产投资34.99亿元,增长6.5%;地方公共财政收入2.65亿元,下降27.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76亿元,增长14.3%;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59元,增长11.9%,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042元,增长9.7%;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26元,增长13.1%;居民消费价格涨幅2.4%;城镇登记失业率1.1%。

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深化改革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

公开和简化了办事程序;投入268万元建设村级便民服务站点,逐步推行县、镇、村三级联网审批;实行《结婚证》、《一孩生育服务证》同时发放,在新企业登记注册时实行“一照一章三证”同时发放。基本完成坡心镇、西昌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森林公安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分类认定工作,完成行政类、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认定和备案工作。财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建立了财政资金定期清理和盘活工作制度,取消了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营改增”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完成2家改制企业关闭工作,推进9家企业改制收尾工作,企业存量资产得到有效盘活,职工得到妥善安臵。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取得新进展,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面不断扩大,全年让利于民555.33万元;在全县100所村卫生室中,符合条件的74所全部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了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协和医院开业运营,促进了医疗服务良性竞争。全面实施中小学校长聘任与定期交流制度;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建立了全县中小学教学质量监控制度。

(二)统筹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进一步改善

《屯昌县新兴镇加乐潭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枫木镇、木色湖风景名胜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镇村庄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已经完成,正在履行报批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与调整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20xx年,政府累计投资5.97亿元实施了26个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屯城镇、枫木镇、坡心镇等城镇化进程。77个重点项目完成投资26.9亿元,比上年增长28.5%。交通路网进一步完善,县城环西路中段、东风东路竣工通车;海屯高速红岗互通至新兴连接线项目加快推进;完成城区和县道砂土路改建78.2公里,硬化自然村道路31公里;公交线路初步覆盖县城周边部分村庄。功能性配套设施加快建设,雨水岭供水管网项目投入使用;新建村邮站79个;实施18宗病险水库加固、14宗安全饮水和一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1.1万亩,解决了1.38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完成县城昌盛市场改造,明珠广场基本竣工,启动县城中心市场重建、坡心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城区商贸中心的聚集力和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全年签约项目16个,签约金额69.8亿元。

入3655万元治理农村环境,为96个“脏乱差”后进村制定了环境整治规划;城乡垃圾收运系统投入运营,11座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站、786座垃圾屋投入使用,为187个自然村配备了垃圾清运保洁员。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广槟榔绿色烘干技术改造;超额完成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全县单位gdp能耗比上年同期下降2.85%。

(三)培育和发展支柱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取得了新进展

42家中小微型企业发放贷款5.3亿元;成功举办第五届农民博览会,为行业协会、企业和农民搭建交流与合作平台,现场成交金额7742.9万元,比上一届增长35%;签订订单金额2.7亿元,是上一届的7.5倍。

工业产值逐步提高。圣大木业25万立方米高密度纤维板厂、中能60万吨和鸿启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实现规模化生产;20兆瓦现代农业太阳能发电站、富通槟榔初级加工项目建成投产。全年工业总产值达11.3亿元,首次突破10亿元大关,工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步提高。

旅游与房地产业稳步发展。木色湖风景名胜区环湖路一期工程竣工通车;加乐潭旅游度假区主干道开工建设。休闲观光农业有序发展,投入2427.6万元创建8个“美丽乡村”旅游点和南田红色旅游村;汇丰休闲农业观光园、梦幻香山芳香文化园项目开园营业。全年接待过夜游客32.4万人次,增长10.1%;实现旅游综合收入1.1亿元,增长21.6%。华君大酒店、天湖半岛产权式酒店等26个在建的旅游地产及酒店项目完成年度投资6.2亿元。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篇四

我代表……做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一、 过去工作回顾

二、 未来工作展望

通读全篇,我们可以发现工作报告有如下几个特征:

1、总结的客观性

2、措施的可行性

3、执行的约束力

4、明确的目的性

这几点,在以下的探讨中我们会有更深的认识。

在过去工作回顾这部分,常常谈及主要业绩、主要体会、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三点。我们知道,只有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更好地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参考依据。业绩是肯定成绩,鼓舞人心的;体会是交流心得,再接再厉的;问题是发现不足,予以改进的。

在未来工作展望这部分,常常是先分析形势,然后明确任务。分析形势是我国由来已久的、报告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让员工知道当前的情况,增强他们的归属感。明确任务时一定要具体:首先是基本情况。需要对前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概要说明,从而根据下阶段的特点,找出当前执行计划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以确保新的工作计划建立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其次是经预测和论证,客观地把工作计划分解到各具体部门,使之成为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包括对工作数量、质量、效率、经济效益等的要求。最后是步骤和措施。它要求写明“怎样做”的问题,包括指挥机构的建立、制度的形成、责任部门的分工协作、时间安排等。它要尽可能具体、详尽,便于检查,以确保工作计划在执行中环环相扣,衔接自如。

消防安全普法 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