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10:16:39 作者:文锋 合同 2023年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优质5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篇一

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

要约又称为提议,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做出的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在对外贸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做出订约意思表示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是当事人发出的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合同订立的前提。一个符合法律要求的合格的要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必须是一种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表现出是一种外部行为。一个有效的要约其内在意思与外在表现是一致的。对于这种意思表示的方式,各国法律规定是不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都不要求有一定的形式。根据内容的繁简不同,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要约的形式并未作限制性规定。

(2)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该合同的各项条款,特别是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

因而,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对要约的要求相对更简单些。

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价目表的寄送、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一般可规定对方答复的期限,这一等待期限又称为要约期限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当事人,一旦要约被对方所接受,要约人就要受要约的约束。因为只有当要约送达被要约人时,受要约人才能对其进行考虑并决定是否接受要约。在受要约人经过考虑接受要约后,要约人必须受自己所做出要约的约束。作为一个合格的要约,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出尔反尔。否则属违背合同。

依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此,各种法律都承认,在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被要约人,要约人可使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追回。撤回的通知应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要约是以电报形式,则可用电传追回)。

我国《合法同》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的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篇二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一样。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必须时期内就要受到必须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必须的法律职责;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我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职责。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资料不一样。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期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期望他人向自我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一样。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期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期望别人向自我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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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篇三

问: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中,有控制权的股票价格应否高于其他股的价格?如果是,在强制要约收购中,根据收购办法,要约价格必须不低于过去12个月中最高者,这种规定是不是使得控制股的优越性没有了?在我国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的情况下,收购人极容易以低价购得非流通股从而取得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强制收购是不是形同虚设?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情况?

志愿团专家: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区分,这是现实,因此,收购人可以以收购非流通股的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强制要约收购是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30%时法律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性的要约收购,这种法律规定有其自身的立法价值,绝不是形同虚设。

志愿团专家:我不了解你所说的可靠不可靠是指什么意思,如果是指能否上市的话,仅凭一张股权卡是无法判断的。建议您到证券监管部门去了解一下有关情况,比如说,该公司是否经过了证券公司的辅导,该公司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了上市申请等等。

志愿团专家:如果该公司确实实施了该种行为,则其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不得向投资人承诺投资收益的规定,构成了欺诈。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有权追究该公司的法律责任,要求该公司赔偿你的损失。

(作者为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王德勇律师)

来源:(上海证券报王德勇)

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篇四

要约收购,是收购人向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发出收购的意思表示,待被收购上市公司发出承诺后,方可实行收购行为。但是,《证券法》指出,收购人在发出收购要约之前,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载明以下事项。

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

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名称;

四、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

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

七、收购所需的资金额及资金保证;

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收购人还应当将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证券交易所。

收购人的收购要约应予以公告,公告应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后进行,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收购要约公告后,在有效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回收购要约。如有修改,需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待批准后再予以公告。

买卖合同要约构成要件篇五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3)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不一定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