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大全7篇)

时间:2023-09-11 16:05:28 作者:HT书生 合同 最新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大全7篇)

总结是写给人看的,条理不清,人们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这样就达不到总结的目的。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作总结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一

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工作需要,将平面设计工作外包由乙方承担,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该协议,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1、协助日常门店物料修改

2、形象设计与调整

3、宣传单设计

4、协助拓展部展店所需物料设计

三、合作方式:甲方整理提供所需设计的内容和过往设计师的一些资料档案给乙方做参考,乙方根据甲方要求进行设计和修改,所有设计稿件需经甲方负责人确认;设计仅包含本店相关设计内容,除本店外不提供其他公司或其他行业设计服务。

四、费用结算:甲方每月 15日支付乙方平面设计费1000元(壹仟元),如遇设计量过大应按双方协商增补额外费用。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配合乙方分期整理提供设计资料和需求;

2、甲方按协议支付平面设计师费用给乙方;

3、乙方按协议按时、保质完成甲方平面设计任务;

4、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协议内容;

稿件拷给甲方备案,合作期满,双方不再合作,乙方需将甲方所有资料归还甲方。

六、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自觉遵守协议条款,如有违约 情况,违约方将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二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会计凭证的填制要求是什么,希望大家喜欢!

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情况。

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需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

手续要完备(签名、盖章:谁出票谁盖章,谁经手谁签字)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会计凭证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签证签章要求。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凭证附件要求。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验收证明。

多联凭证要求。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退货退款要求。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

临时退款凭证。

批件处理要求。

书写要清楚、规范

1、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

金额书写要求。大小金额数字要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具体的说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填写,不得连写;金额前面要冠以人民币符号,中间不得留空位;元以后要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要以0补位;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2、编号要连续。(重要)

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定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3、不得涂改、刮擦、挖补。(更正,重要)

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装订准备

会计凭证装订前的准备,是指对会计凭证进行排序、粘贴和折叠。因为原始凭证的纸张面积与记账凭证的纸张面积不可能全部一样,有时前者大于后者,有时前者小于后者,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在制作会计凭证时对原始凭证加以适当整理,以便下一步装订成册。 对于纸张面积大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按记账凭证的面积尺寸,先自右向后,再自下向后两次折叠。注意应把凭证的左上角或左侧面让出来,以便装订后,还可以展开查阅。 对于纸张面积过小的原始凭证,一般不能直接装订,可先按一定次序和类别排列,再粘在一张同记账凭证大小相同的白纸上,粘贴时宜用胶水。证票应分张排列,同类、同金额的单据尽量粘在一起;同时,在一旁注明张数和合计金额。如果是板状票证,可以将票面票底轻轻撕开,厚纸板弃之不用。 对于纸张面积略小于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可先用回形针或大头针别在记账凭证后面,待装订时再抽去回形针或大头针。有的原始凭证不仅面积大,而且数量多,可以单独装订,如工资单、耗料单等,但在记账凭证上应注明保管地点。 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的顺序应与记账凭证所记载的内容顺序一致,不应按原始凭证的面积大小来排序。 会计凭证经过上述的加工整理之后,就可以装订了。

装订方法

会计凭证的装订是指把定期整理完毕的会计凭证按照编号顺序,外加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在封面上,应写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记账凭证的种类、起讫日期、起讫号数,以及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张数,并在封签处加盖会计主管的骑缝图章。如果采用单式记账凭证,在整理装订凭证时,必须保持会计分录的完整。为此,应按凭证号码顺序还原装订成册,不得按科目归类装订。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单据,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操作步骤

将凭证封面和封底裁开,分别附在凭证前面和后面,再拿一张质地相同的纸(可以再找一张凭证封皮,裁下一半用,另一半为订下一本凭证备用)放在封面上角,做护角线。

在凭证的左上角画一边长为5厘米的等腰三角形,用夹子夹住,用装订机在底线上分布均匀地打两个眼儿。

用大针引线绳穿过两个眼儿。如果没有针,可以将回形别针顺直,然后将两端折向同一个方向,将线绳从中间穿过并夹紧,即可把线引过来,因为一般装订机打出的眼儿是可以穿过的。

将护角向左上侧折,并将一侧剪开至凭证的左上角,然后抹上胶水。

向后折叠,并将侧面和背面的线绳扣粘死。

待晾干后,在凭证本的脊背上面写上“某年某月第几册共几册的字样。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最好依次顺序编号,一个月从头编一次序号,如果单位的凭证少,可以全年顺序编号。

按编制程序和用途分类,会计凭证按其编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前者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最初发生之时即行填制的原始书面证明,如销货发票、款项收据等。后者又称记账凭单,是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经济业务的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它是登入账簿的直接依据,常用的记账凭证有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等。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三

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工商银行

――经终字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

负责人:宋秉昌,该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培,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佩玲,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渝中行两路口分理处。 负责人:张应能,该分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涌涛,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守豹,北京市华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创意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庆渝,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二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小彬,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重庆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经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9月ll日,农行白银营业部签发了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分别为viv04264358、viv04264359,出 票人均为白银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公司),收款人均为重庆市有色金属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有色公司),票面金额均为500万元,汇票到期日均为 l93月ll日,其他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农行白银营业部在汇票上加盖钢印予以承兑。重庆有色公司取得上述两张汇票后背书转让给创意公司。创意公 司于199月10日与二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镀锌板1761t合同,为支付货款将上述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二轻公司。同年9月15日,二轻公司向工行 两路口分理处申请贴现。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经审查两张汇票以及二轻公司提供的贴现申请书、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文件后,于同月17日为二轻 公司办理了贴现手续,支付了贴现款,并由此取得了汇票。

年12月24日,农行白银营业部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之间无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为由,请求判定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日分理处不享有票据权利,并解除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另查明: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实际履行,二轻公司在扣除了违约金和查验费后,已将9562000元退给了创意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自形式完备,各项应记载事项齐全,符合《_票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 为有效票据。创意公司虽与二轻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实际并未履行。这两方当事人在本案中仅仅是两张汇票的关系人,而不是两张汇票的现实持票人, 故创意公司与二轻公司均已丧失了该案所涉汇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文义证券,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农行白银营业 部不得以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的前手二轻公司及其他前手之间的背书转让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且农行白银营业部无证据证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 得本案所涉汇票时知道其他前手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的事实。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了贴现申请人提供 的相关手续,并支付了对价。因此,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对本案所涉两张汇票不享有票据权利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院依照《_票据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农行白银营业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农行白银营业部 负担。

义务。该ll万元实际就是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 串通取得的非法收入;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违法违规贴现,依法不应享有票据权利。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时,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第 二部分第三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二轻公司提供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进行审查。而二轻公司提交的增值税发票的次联是购货方创意公司的“抵 扣联”,而非正常商品交易中应由售货方保存的“存根联”;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为二轻公司违规办理贴现后即向二轻公司开出了两张银行本票,收款人均为创意公 司,这显然是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关于“票据贴现系贷款人以 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 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规定。由此,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属于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根据《_票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 应享有票据权利。本案所涉汇票中,有一张汇票的背书日期是1998年8月31日,与实际背书日期不符,而另一张汇票未记载背书日期,且在二轻公司背书处存 在涂销问题,这违反了《_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于l999年3月5日向农行白银营业部主张票据权利时,只在粘单的第一背书人 签章处盖了结算专用章,并未按照《_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票据粘接处签章,而是由二轻公司签章。按照票据文义性的规定,粘单并未 发生法律效力。农行白银营业部有理由认为工行两路口分理处至今并未向付款人主张票据权利。由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错误。请求撤销 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不享有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

相关规定,“票据背书转让时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签 章”。故本案票据的背书日期记载问题并未违反有关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二轻公司答辩称:二轻公司系合法取得票据权利。创意公司与其前手重庆有色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二轻公司无关,二轻公司是基于与前手创意公司在 1998年9月10日签订的镀锌板购销合同取得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在收取作为预付款的汇票时,二轻公司只负有审查汇票是否真实、背书是否连续的义务,没 有必要去了解也无法知道创意公司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取得汇票;在二轻公司于1998年9月15日申请贴现时,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按规定审查了二轻公司提交的购 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因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是同城单位,而约定的交货期尚未届至,且合同约定为买方提货,故未能提供商品发运单据。至于发票单价与合 同约定的单价存在800价差的问题,是因为增值税发票上的商品单价4914元是不含税的价格,如乘以(即增加17%的增值税)则与合同约定单价 5750元相符。1998年9月17日,在二轻公司将汇票贴现后,创意公司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回汇票并表示愿意承担中途退货的违约责任。经双方协商 后,二轻公司在扣除违约金、汇票查验费后将贴现余款退给了创意公司。这一行为符合我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行白银营业部所 谓“镀锌板商品交易是假、二轻公司与创意公司恶意套取银行资金是真”的说法显系主观猜测;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决定了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取得票据的基 础关系相脱离,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只是本案所涉汇票的关系人,取得汇票是否合法对工行两路口分理处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不产生影响。农行白银营业部作为票据债 务人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二轻公司在将汇票合法转让给工行两路口分理处之后,已经不是汇票的持有人,根据 《_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理当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而不应被列为本案的一审被告。农行白银营业部对二轻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八条的规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还查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贴现手续时,曾于1998年9月12日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查询,在农行白银营业部证明该 两张汇票真实、确系该行承兑的情况下,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向二轻公司办理了相关的贴现手续并由此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了汇票。但由于失误,工行两路口分理 处将其印章误盖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人一栏内,后涂销由二轻公司在背书人一栏签章,并在被背书人一栏内记载“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字样。在本案所涉两张 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内加盖结算专用章,但未在粘单与汇票的骑缝线上盖章;在汇票与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的单位是二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符合《_票据法》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归定,应认定为有效票据。对此,本案各方当事人也均无异议。

算办法》第九十三 条有关。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 的审查义务,并且曾就汇票真实性问题向农行白银营业部进行过查询,在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方办理相关的贴现手续。由此,持票人工行两路日分理处在取得票据时履 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且支付了对价。农行白银营业部关于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取得本案所涉汇票时未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属于重大过失 取得票据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汇票属于要式证券,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相关记载事项来确定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_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背书未记 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由此可见,背书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的过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的欠缺,会导致被背书人丧失票据权利。而欠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则可根据法律规定来加以确定。因此,本案所涉汇票上是否记载背书日期抑或背书日期与实际转 让票据的日期是否一致,均不影响背书转让的效力。粘单是票据背书用纸的延长,根据《_票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有关“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 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规定,为防止票据与粘单相分离或被伪造等情形的出现,如果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未在粘单的骑缝线上签章,即应确认粘单不生票据上 的效力。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粘单上,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均在背书人一栏签章,但在骑缝线上签章的主体却是二轻公司,故应认定本案所涉汇票的粘单不生粘单 效力。审查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背书情况,由于涂销系票据当事人故意所为,并不影响背书的连续,可以根据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确定本案所涉汇票的最后持票人是工 行两路口分理处。农行白银营业部以本案所涉汇票的有关记载事项违反《_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抗辩事由之一,于法无据,本 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票据关系中,创意公司经收款人重庆有色公司背书转让后取得票据,之后又背书转让给二轻公司,工行两路口分理处在办理相关贴 现手续后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因而,工行两路日分理处是本案所涉两张汇票的最终持票人即票据权利人。创意公司、二轻公司在将票据背书转让始其后手之 后,巳不再是本案所涉汇票的持票人。农行白银营业部以创意公司、二轻公司作为一审的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不享有票据权利,显然不当,应予驳回。而 工行两路口分理处通过办理贴现手续、以背书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并支付了对价,且不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理应享有票据权利。农行白银营业部应当承担到期付 款义务,其拒付并提起诉讼不当,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本院根据《_票据法》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白银市分行营业部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四

摘 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是登记账簿,进行会计监督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之一。而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一个不可分割的分支,是会计主体内部各部门经营决策所需的重要基础。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本文在收集相关资料基础上,梳理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填制和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旨在保证会计凭证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奠定基础。

关键词 会计凭证 填制 审核 问题 措施

第一,数字文字书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数字文字书写不符合要求,书写不规范,不工整,字迹不清晰,难以辨认,阿拉伯数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金额的角分位为零时未用填写“00”来代替,合计小写金额前未冠以货币符号,汉字大写金额书写未用规范字体书写,汉字数字未用会计的规定用字。

第二,凭证名称方面存在的问题。凭证名称是凭证的基本必备要素之一,要求能确切反映出所记录的内容,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有的原始凭证缺少名称,有的虽有名称但不准确,有的凭证名称和其所记录的内容不相符。

第三,凭证编号方面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标准,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要有编号,且编号要连续,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控制漏洞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出现凭证编号不连续、无编号以及编号与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

第一,原始凭证填制存在的错误。如凭证的名称和其记录的内容不相符,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随意涂改金额,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数量、单价与金额不符、细数金额之和与总金额不符等。

第二,原始凭证内容填制不齐全。如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填制单位名称、交易或事项简要内容、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有关人员(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等)签名盖章等有未填写的。

第三,原始凭证填制不及时。如有的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或完成时未及时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有的取得原始凭证后拖延或积压,未及时上交财会部门办理报销手续等。

第四,原始凭证记录的交易或事项内容不合规。如所列内容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违反财经制度的规定而乱支乱用的问题。

第五,手续不完备。如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没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等。

第六,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涂改刮擦挖补痕迹,更正处没有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第七,原始凭证不真实,系伪造的假凭证,如真票假名、虚列支出、公私同票等。

第八,原始凭证丢失,用补充证明代替。如由于凭证保管不当,经常会出现差旅报销用的火车票或飞机票等票据丢失的现象,因无法弥补,只有欠条补充证明批准人签名盖章代替。

第一,“摘要”栏填写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出现略写乱写摘要,对交易或事项内容的文字说明抓不住要点,或简而不明,或过于烦琐,使人不易认清记录的经济业务,或与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真实经济业务不相符。

第二,会计科目填写方面的问题。如出现任意改变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1]不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在制作凭证时简写会计科目或只填列会计科目的编号而不写名称。

第三,会计分录填制方面的问题。如出现将不同类型的交易或事项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中,对同类交易或事项采取大汇总的办法填制记账凭证,出现有借无贷或者有贷无借的情况,借贷方的金额不相等。

第四,记账凭证附件方面的问题。如出现未附原始凭证或者所附原始凭证不够充足,附件实际张数与记录张数存在出入,缺少相关原始凭证,且出现人为修改的痕迹,甚至和原始凭证中所记录的金额存在差异,或将有问题的凭证混入到没有问题的凭证之中。

第一,审核凭证中的内容是否完善、真实,以及记账凭证是否均具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否有出入,汇总表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否和几张凭证存在差异、原始凭证的张数是否真实等。

第二,审核凭证的载体是不是符合规定,包括原始凭证格式、种类等是否都和国家规定相符,凭证格式是不是采用当前通用格式,凭证印证的印制是不是由相关法定机构授权,是否有相关凭证。对凭证的种类,企业还要检查是否能够具有承载经济事项。

第三,对经济事项及交易内容是否合规进行审核。对记账凭证中所记录的交易内容进行审核,观察其是否和国家相关法规以及企业内部规定相符。经济事项根据合规性质,可分成部分与全部不合规这两种程度。比如支付过程中对于没有得到批准的付款内容均要将其视为全部不合规,如果某一项目虽经过批准,但支付标准没有满足相关规定,则被视为部分不合规。在具体的审核过程中,如果是全部不合规,那么应将其全部剔除。如果属于部分不合规,那么则应当进行调整,只能先将合规部分入账。

第四,审核凭证填写是否准确完整的问题。首先要观察审核凭证中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善,包括凭证日期、抬头、栏目书、原始凭证内容完整与否、凭证中各项目名称、金额、单价等相关信息。如果凭证载体、填写内容等不够完善,审核人员要先把此类凭证退给经办人,要求补充或更改后才能入账。此外记账凭证还应观察是否有签名、编制日期这些凭证要素。

第五,对凭证签署手续的其权限进行审核。例如记账凭证中所附带的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企业在审批过程中的签章、批准以及审核等相关手续,一般来说,企业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人员的签字:原始经办人、经办部门的主管、经理等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副经理等分管领导、企业总领导等。通常情况需要保证手续齐全,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在领导批准的前提下,可先入账后补办手续。在对出纳人员的收付款业务进行审核时,还应审核原始凭证中是否有相关戳记。第六,审核会计科目运用是否存在不合规情况。对借贷方的科目、账户对应等情况进行着重审核,并审核其是否满足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二级或更下级明细,是否在科目名称记录上是否采用了简写的会计科目编号。

第七,对金额情况进行审核。对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金额进行比对,观察是否一致,计算是否存在错误情况,汇总表中记录的金额应当和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审核书写是否规范的问题。审核记录用文字是否工整、数字是否清晰,是否按规定进行更正等。

企业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最新会计法规具有全面掌握,并对其中的规定进行全面落实,严格执行,依法合规进行会计凭证进行审核,并与原始凭证进行比对,如果原始凭证缺乏真实性,则有权退回,并向单位负责人进行汇报。对退回的原始凭证,需勒令经办人根据国家财会制度的最新规定进行完善补充。如果原始凭证存在错误,需要进行更正,并在更正完成后加盖单位印章。如果金额存在错误,那么应当要求单位重开,严禁在原始凭证中进行修改。

完善内部审核制度,规范审核流程和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首先通过制单对原始凭证进行监督审核,依据审核过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其次对记账凭证监督复核,按照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财经法规和单位的规章制度对记账凭证和所附原始凭证进行复审,违规凭证不准入账。

根据最新的财会法规,企业负责人需要负责保证财会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很多情况下,会计信息是因为单位负责人的大意疏忽,或有意为之而导致的,因此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与职业操守,除强化财会知识、相关法规的学习外,还应强化法制教育,并加强这方面工作的重视力度,强化日常会计资料的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掌握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冷静处理好各种经济关系,灵活运用工作方法,提高业务技能,正确规范填制凭证,准确提供会计信息,充分明确原始凭证审核工作的技术性、政策性和责任性,不断强化审核工作的操作规范,从而能够正确反映出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综上所述,通过正确地填制和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可以从源头上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保证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能够及时发现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并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单位财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保证会计账簿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五

想报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一定想知道“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存托凭证”吧。详情查看证券从业考试频道为您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到您!

一、存托凭证

(一)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存托凭证一般代表外国公司股票,有时也代表债券。存托凭证也称预托凭证,是指在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代表另一国(个)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证券。存托凭证是由j.p.摩根首创的。1927年,j.p.摩根设立了一种美国存托凭证(adr)。

目前我国也开始酝酿推出中国存托凭证(cdr),即在大陆发行的代表境外或者香港特区证券市场上某一种证券的证券。

(二)美国存托凭证的有关业务机构

1.存券银行

存券银行作为adr的发行人和adr的市场中介,为adr的投资者提供所需的一切服务。

(1)作为adr的发行人,发行存托凭证。

(2)在adr交易过程中,存券银行负责adr的注册和过户。还要向adr的持有者派发美元红利或利息。

(3)存券银行为adr持有者和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2.托管银行

托管银行是由存券银行在基础证券发行国安排的银行,它通常是存券银行在当地的分行、附属行或代理行。

3.中央存托公司

中央存托公司是指美国的证券中央保管和清算机构,负责adr的保管和清算。

(三)美国存托凭证的种类

1.无担保的adr

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由一家或多家银行根据市场的需求发行,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参与。无担保的存托凭证目前已很少应用。

2.有担保的adr

有担保的存托凭证由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承销商委托一家存券银行发行。

有担保的adr分为一、二、三级公开募集adr和美国144a规则下的私募adr。

adr的级别越高,要求越高,对投资者吸引力越大。

(四)存托凭证的优点

1.对发行人的优点

(1)市场容量大、筹资能力强;

(2)避开直接发行股票与债券的法律要求、上市手续简单、发行成本低。

2.对投资者的优点

(1)以美元交易,且通过投资者熟悉的美国清算公司进行清算;

(4)某些机构投资者受投资政策限制,不能投资非美国上市证券,存托凭证可以规避这些限制。

(五)存托凭证在中国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和证券化产品

(一)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产品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二)资产证券化的种类与范围

(三)资产证券化的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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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六

会计摘要是在记账凭证和会计账簿中,对经济业务往来主要内容的简要记录。摘要主要要求简明扼要,既要说明情况,又不能烦琐。会计凭证的摘要怎么写才算规范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会计凭证的摘要的编写的知识,欢迎阅读。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因笔误所致,有的因对业务不十分理解,有的因隐瞒业务真相,摘要与凭证的附件不一致。如附件是餐饮费发票,摘要记录为"报销员工交通费"。

摘要应为完整的主谓宾句式,说清楚部门、经办人、经办事项,如"财务部李四借差旅费";凭证摘要的书写虽不能像会计科目那样规范标准,但作为会计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对会计业务事项的表达和概括能力,力求使摘要的书写标准化、规范化。

以发电报式的精炼语言把意思表达完整。"简洁"的量化标准是每条摘要力争控制在 15 个字以内,"明了"则是指不能出现歧义。譬如,采购部李三借款购买原材料,就不能写为"采购部李三借款",这会让人误解为"李三个人借款",正确的写法是"采购部李三借购料款"。

现行的.借贷记账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允许编制一借多贷、一贷多借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多借多贷的记账凭证。 对于一借多贷、多借一贷、多借多贷的分录应分别撰写摘要,不能一条摘要管到底。

如"2016年6月房租分摊""计提2016年5月建行贷款利息"。这样记录的目的是防止发生漏记、重记,且便于账务查询。

如"财务部采购联想电脑2台"。这样做注明后可以不用翻阅后面原始凭据就能做统计分析。

如"更改2016年1月份第35号凭证"。有的更正错账时的红字冲账内容没有原始凭证或附件,摘要应写明冲账原因或业务内容,如"更正某号凭证错账:冲减退货进项税额"。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与单位的业务实际紧密结合,力争做到便于查询、统计、汇总、分析,同时摘要应语义通顺、简明扼要。会计凭证摘要书写规范一方面是会计基础工作做得扎实的体现,另一方面也可方便以后的工作。

看完凭证总结 凭证装订外包合同篇七

下面是借款合同的一篇案例:

原告金华市商业银行以盛生洪、章慧为被告、以浙江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和方正证券为第三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1998年5月由被告盛生洪、章慧合伙经营的金华因达制药厂以其从浙江银湖房地产公司转让所有的九六(三)3000万元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号码为x19086914#)作为质押向原告下属江南支行贷款550万元人民币,借款到期后金华因达制药厂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浙江银湖房地产公司并未向浙江证券公司(现更名为方正证券)认购过九六(三)国库券3000万元,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业务部于1996年4月26日开具给浙江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九六(三)国库券3000万元国债代保管凭证一份(号码为x19086914#),且该凭证经司法鉴定机构证实为真实有效。原告认为,上述用于质押的x19086914#债代保管凭证是方正证券下属深圳业务部开具的,因方正证券对外随意开具金融凭证的违法行为,已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故要求判令方正证券对上述55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

金华市商业银行认为,方正证券对外随意开具金融凭证,对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正证券代理人认为,国家主管部门财政部的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不能进行转让、抵押”,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只是国债券这一债权凭证的凭证,其性质不是债权凭证,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质押标的,本案用于质押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实际并没有交付,质押依法不成立、不生效。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以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开出的,盖有业务章、内容完整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设立质押担保,对外能产生法律效力,方正证券应向质权人兑付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所记载的款项,因此,一审判决第三人方正证券在3000万元的范围内对550万元借款及利息2613253.50元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正证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金华市商业银行在方正证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235万元后,不再就涉案的x19086914#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向方正证券主张权利。

四、评析

国债代保管凭证是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一种债权凭证。国债实行统一交易,国债实物一般需要统一托管,因此买卖国债的当事人手里通常不会持有这些证券。买卖国债一般只是帐目上的变化,为了表明当事人确实有这么一笔国债,保管国债的机构会向他开出一张代保管凭证,以此证明这些国债所有权的归属。这些凭证就成为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凭证,债权债务的标的也就是国债。

那么,国债代保管凭证能不能作为质押的质物呢?国家财政部在财国债字(1995)4号《关于统一使用财政部监制的〈国债代保管凭证〉 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国债代保管凭证只作为各年度未到期实物国债券的代保管证明,不具有其他用途,不得在国债二级市场的流通业务中作为实物券交收凭证使用,不能进行转卖、 抵押和做回购业务。这里所说的抵押实际上就是指质押,在《担保法》颁布之前,对于各种担保形态的称谓不太规范和统一。所以,国债代保管凭证是法规明确规定不能作为质押的物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它来贷款也就会存在问题。

同时,按照《担保法》有关权利质押的规定,可以质押的只能是权利凭证,国债券本身是权利凭证(是国家为筹集财政资金出具的债权证书),而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只是国债券这一债权凭证的凭证而已、其性质不是债权证书。因此,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质押标的。

如上所述,本案中的质押合同是不是就不能成立呢,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出质人、质权人签订的权利质物清单中,填写的质物名称就是“国库券”、而不是“国债券代保管凭证”。这说明,本案中的质物是所谓的金华因达制药厂以其从浙江银湖房地产公司转让所有的九六(三)3000万元国库券,而不是“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因此,本案权利质押中的质物是法律规定的可以用来质押的权利凭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与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不相同的。动产质押合同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权利质押合同是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另一个根本的区别是质物并不实际移转。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我国国债券发行所实行的实物券代保管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案中该批国债券虽未实际交由质权人占有,但其代保管凭证已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这一行为表明,双方的质押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规定的生效条件。

通常情况下,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是国债经营机构开具给投资者的实物国债券的代保管凭据,是国债经营机构开具给投资者的、都是记名的。因此,作为开具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国债经营机构所承担的责任,就是给国债券代保管凭证所记名的投资者到期兑付实物国债券。也就是说,对于国债券代保管凭证记名的投资者之外的第三人,国债经营机构是不须承担责任的,国债经营机构对第三人完全有权拒绝兑付。记名凭证这一特定化凭证决定了权利义务主体的特定化、权利义务履行的特定化,义务人只针对特定权利人履行。通常所说的“凭证即付”是针对不记名凭证来说的,对记名凭证来说时不存在的,记名凭证是不可能对任何人都凭证即付的。因而,国债经营机构并不负有对国债券代保管凭证上记名的投资者之外的第三人兑付国债券的责任,不管第三人是转让、质押、以何种方式取得。就本案而言,上诉人作为国债经营机构,对所开出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对凭证上记名的投资者之外的第三人同样不负有兑付国债券的责任。

但是本案中,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已经在质押合同中作为质物的象征交付了,金华市商业银行作为记名凭证的第三方拥有了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因为质押合同合法,所以,金华市商业银行是国债券代保管凭证的合法拥有者,拥有的依据是质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权利质权是一种支配权,因此就存在有第三人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问题,此第三人即“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在本案中是以出质中的国库券代保管凭证所代表的国库券的保管方——方正证券,因此其负有法定的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的义务,如不协助履行该义务,则应负法律上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法院认定质押合同合法有效,从保护银行的利益出发,在主债务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要求证券公司予以偿还,给予了银行贷款多一层保护。那在二审中,为何银行还同意与证券公司分担责任呢?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件,实践中还不少,虽然在该类案件中,国债服务部开出了国债代保管凭证,并且明知没有真实的代保管关系,仍向银行开具了证实代保管凭证真实性的书函,具有一定的欺诈性质,但是,银行作为受害者,也是存在一定错误的,从程序上看银行似乎核实了质押物,但是最后还是出现了问题。银行之所以愿意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与其内部管理体制中的疏漏不无关系。诚然,我国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够完善也为类似这样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笔者认为,再次遇到类似的案件,一定要综合各方面的文件和资料,正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良好的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