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时间:2023-08-09 02:55:14 作者:江sx 方案

方案在解决问题、实现目标、提高组织协调性和执行力以及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方案吗?以下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方案范文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篇一

先开立信用证券和资金账户

根据对融资融券细则的解读,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必须先通过有关试点券商的征信调查。投资者如不能满足试点券商的征信要求,在该券商网点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有重大违约记录等,都不得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卖出证券资金须优先偿还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偿还融入资金。投资者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与券商之间的约定办理;以卖券还款偿还融入资金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卖出证券,结算时投资者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券商融资专用账户。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资金,须优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偿还融入证券。投资者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与券商之间约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以买券还券偿还融入证券的,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券商买入证券,结算时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划转至券商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篇二

导语: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什么?这是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考试内容之一,如果还没有掌握的话那就要捉紧时间复习了哦。

(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要点:集中管理原则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系统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篇三

(1)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8)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3)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4)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5)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专业评价的证明文件。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7)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b.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c.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

d.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来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按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

a.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后

b.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

c.向客户推荐金融产品时

d.为客户提供产品咨询服务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篇四

 

(一) 法律层面

我国目前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监管体系为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及证券公司内部自律管理,共同构建了“1+1+2+4”的法律规则体系。[1]投资者利用“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的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绕开标准买入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2]之外的证券,从而规避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标的范围监管的“绕标”行为,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一种普遍现象,相关法律规则并未对此进行规定,“绕标”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

(二) 实践层面

作为投资者基于融资融券业务渠道、利用股票等财产担保形成的融资模式,“绕标”日渐兴起的原因之一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风险案例逐渐增多。[3]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绕标”的资金融入方为融资融券业务投资者,原始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份、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作为担保物,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资金融入方多为上市公司股东,其所持限售股可用于质押融资;2.“绕标”得以实现是基于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中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当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必须履行股票质押登记程序;3.受维持担保比例的约束,“绕标”融资比例最多为 3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 60%。

因其交易具有t+0便捷性,常用的借道标的为标的证券中的3只etf产品(黄金etf、h股etf、恒生etf)。目前较为普遍的“绕标”套现模式为:1.假设上市公司股东将100万市值的股票转入融资融券账户作为担保品;2.上市公司股东在信用账户中买入33万元的黄金etf或h股etf;3.将信用账户中买入的33万元黄金etf/h股etf转出至普通账户;4.卖出黄金etf/h股etf,获得33万元的资金。由此,上市公司股东得到33万用途不受限制、也难以监测流向的资金。

据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导,[4]有关部门召集部分券商进行座谈,就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等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并叫停融资融券“绕标”套现融资的操作模式,以此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因买卖证券产生的证券经纪关系、因证券、资金借贷而产生的借贷关系、为担保债权而形成的担保关系及信托关系,因买卖而借贷,因借贷而担保,因担保而信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入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提取的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仍属于前款规定的担保物和信托财产,证券公司对该部分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投资者“绕标”用该部分担保物和信托财产买入非标的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交易所规则和融资融券合同中关于应买入标的证券和还款偿债顺序的规定/约定,既是违规行为,也是违约行为。

(一) 违规行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综合考虑市盈率、上市公司及市场情况等因素,交易所规定了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的范围,并设置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优化标的证券结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对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2018年11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57条 “投资者不能通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交易所规定范围之外的证券,也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修改为“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0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8条关于“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的规定保持一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16条和第17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2.14条和第2.15条的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二) 违约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2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应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12条第3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融资欠款。甲方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乙方融入的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55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6.5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交易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根据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5]前述“交易所的要求”包括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监控与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比例进行监控,客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第9条第5款,融资融券合同须约定“乙方应对甲方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投资者施行“绕标”行为并不会导致其维持担保比例低于300%,不属于异常交易行为。

综上,投资者在其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并用于买入非标的证券的“绕标”行为,不属于前述“交易所要求”的监控义务范畴,也不属于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对“异常交易”的监控义务范畴,证券公司就投资者的“绕标”行为不存在过错,亦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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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交易方案 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篇五

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经营满3年且被评为创新试点类公司/公司治理健全控制有效/财务好,2年合规,近6各月净资本12亿/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已完成交易清算)

2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控制/业务稽核)

3对有以下情况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未按要求提供情况/从事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重大违约记录)

5证券公司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会议/参加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分配投资收益)

6客户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出现以下情况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不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债务/维持担保比例且不能及时追加)

8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一般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并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9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计算(上证180深证100不超过70%,其他不超过65%/etf不过90%/国债折算率不过95%/其他不过80%)10可以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的情形有(为客户结算/收应归还的资金证券/收应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按规定约定处分担保物/收取违约金)

12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在下列情形下应当按照融券数量对证券公司进行补偿(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融券客户应向公司补偿/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应补偿股票红利或现金结算方式/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按约定处理/增发新股发行权证由按约定处理)

14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证券公司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单只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具体有(融资买入额/余额/卖出量/余量)

15证券公司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当月情况有(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数量/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交易金额/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

18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只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前线过长尔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

19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的措施有(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调整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调整维持担保比例/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或卖出/暂停整个市场的买入或卖出)

20对市场风险可能给证券公司造成的损失,证券公司一般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控制(调整担保品范围及品种/可冲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

21严格控制业务集中度的有关规定有(对单一融资、融券不过5%/单只担保不过20%)

22建立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度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制定客户选择标准和开户审查制度/客户信用评估制度/明确方式/记录和分析情况)

23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前,向客户履行的告知义务有(以书面形式提示风险/指定专人讲解/告知客户风险)

24客户信用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客户选择与授信制定/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

25业务管理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制定制度加强培训/重要环节实行双人双岗/总部实时控制并明确措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稽核)

26信息技术风险控制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系统/制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演练)

27证券公司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未按规定了解客户身份收入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推荐的产品或服务不适应/未按照规定指定专人讲解内容并书面揭示风险/未按规定签合同或未载入必备条款)

28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反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动用客户资金证券/动用客户担保账户内资金,证券的申请,指令予以同意执行/发现违规动向未向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