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渣土车管理方案 交房停车管理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10-08 11:11:12 作者:温柔雨 方案 2023年渣土车管理方案 交房停车管理方案(大全5篇)

方案是指为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而制定的一系列步骤和措施。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渣土车管理方案篇一

小区出入口及行车主干道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交通指引标志,指明行车方向;道路转弯处及大门口设置交通禁令、禁示、禁鸣、限速等标志,确保道路车辆行驶畅通、安全。

行车道路两边侧石油漆黄色标志,表示禁止停车(来自http://);油漆黑黄相间(30cm间距)标志,表示允许临时停车,确保管理区域内无违规停车现象,道路路面应保持整洁、无损、通畅。

小区支道及会所外场上允许停车的位置,用白色油漆标志停车位及编号,标识应清晰、醒目、完整。

对进入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车辆应予以引导,并指挥车辆按规定车位停车。

在停车库(场)地面用白色油漆划出车辆行驶指引标志、车位标志及编号。

合理规划地下停车场的使用管理,防止乱停、乱放。同时,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广场××号楼项目(--)文明、有序的工作、学习、活动环境。

对驶入车库的车辆,均限速5公里以下,严防高速行驶,并有专人指引按规定存放到指定区域,做到车辆停放规范、整齐,分类科学合理、安全有序,以完善细致的管理,进行安全有序的服务,防止乱停乱放现象发生。

完善的管理制度、智能化的管理系统、全方位的保安监控紧密配合,保证无控制盲点。

贯彻技防为主、人防为辅的原则,做好停车场的出入口控制,建立车辆停放登记制度,严防被盗事件发生,同时,停车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和逗留。

关注已停车辆,查看有无损坏、漏油、漏水情况,做好相关记录,若出现损坏、漏油、漏水等,尽快与使用者联系,减小损失。

遇有计划性重大活动安排时,制定活动开(来自http://)展配合计划,事先做好预留车位及场地检查工作,摆放醒目标志,并做好协调、劝说及解释工作。

在停车库的进出口上方醒目处,挂禁令标志、限高标志、收费标志。

停车库的通风、消防、排水及照明等设备、设施应保持完好。

保持停车库环境整洁、无渗漏水、地面平整,无积水。

为办妥长期停车证的业户提供相对固定的车位。

地下车库只为业户提供长期停车服务(特殊情况需临时停车,应由管理处经理批准后方可停车)。

辅助、引导车主安全停车,提醒车主勿将贵重物品遗忘在车内,勿忘关闭车窗车门。并检查车辆状况,如发现漏油、破损等情况应立即提示车主,同时向管理处报告。

小区地面可提供临时停车服务的地段,执行限额发证制度,先到先停,停满为止,并确保已办证车辆的停车。

http://为进入管理区域内的`非机动车辆提供指定区域有序停放的服务不准许小区内非机动车乱停、乱放。

在执行地下车库管理方案的前提下,经营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及运行方案;

2)进行安全有序的服务;

3)实施科技型管理模式;

4)出入登记管理;

5)每月结算一次,停车费收入剔除管理成本。若车库产权属大业主,即结余归大业主;若车库面积已作分摊,即结余归全体业主。

渣土车管理方案篇二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渣土车管理方案篇三

规范公司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流程,减少收费漏洞。

适用于xx酒店物业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管理工作。

3.1运营部负责监督、指导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进行项目停车场收费员业务培训、定期收集各项目停车场收费情况,上报公司领导。

3.2财务部负责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的财务监督,并提出专业意见。

3.3工程部维护各项目停车场收费系统的正常运行。

3.4服务中心落实与停车收费有关的具体工作。

4.1收费流程

4.1.1临保车辆收费

4.1.1.1来车靠近时,面带微笑,左手做出示意停车的手势。

4.1.1.3接过停车卡后说:'请稍等!',进行刷卡操作,并按系统提示的金额向车主收取停车费。收费时说:'请交停车费xx元,谢谢'。

4.1.1.5完成所有收费操作后,才按键放行。同时左手向车辆前行方向45°作手势指引,待车辆驶过收费岗亭后,才可结束指引手势。

4.1.1.6如收费系统出现故障、停电,无法正常使用收费系统,需手动计费。收费员在考勤卡上按实登记车辆进出时间,根据停放时间按收费标准向车主收取车辆临时停放服务费。并在《收费岗手动计费统计表》中登记。

4.1.2月保、免费车辆收费

4.1.2.1月保车辆指一次性交纳当月停车费用,获发月保ic卡的`车辆。

免费车辆指可出示公司职能部门及皇家国际公寓负责人签发的有效免费停车券的车辆、楼巴、公司公务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公务的军警和政府用车、邮政车及水、电、电信、煤气等工程车辆。

4.1.2.2来车靠近时,面带微笑,左手做出示意停车的手势。

渣土车管理方案篇四

在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本市提出强化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民-意。

机动车停车场主要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公益性停车场”的概念,并认为“为社会公众提供居住、就医停车服务且单独选址立项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驻车换乘公共停车场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公益性停车场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

此外,居住区配建停车场应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未取得产权的停车场,车位不得出售。

征求意见稿对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做出处罚,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一车位处500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10万元。

征求意见稿拟强制要求中心城区范围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全天24小时运营。不执行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鼓励社会单位及个人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停车场。

渣土车管理方案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停车场管理,规范机动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苏州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是指提供各种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主要包括:专项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楼),对外开展停车服务的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楼),经批准设置的占道停车场(点)。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 园区城市管理局是园区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及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园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园区规划、建设、物价、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停车场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确保交通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纳入园区城市建设规划。规划部门应按照不同区域的交通需求和交通空间进行规划、建设停车场(库),以方便停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园区总体规划、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园区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园区规划部门会同公安局、城-管局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大型绿地开发、广场建设应当利用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停车场(库)。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住宅区、办公楼、医院、车站等公共建筑及居住区,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或增建相应规模的停车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配建能满足本单位车辆停放需要的专用停车场,同时应考虑业务交往所需停车位的设置。

第七条现有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违反规划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的,由城-管局会同规划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配建或补建。未补建的,必须缴纳停车场建设补偿金,专项用于停车场的易地补建。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方式筹集,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建设多种形式(如多层、立体、地下)的停车场。

第九条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第十条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申请经营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社会停车场(库)、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歇业的,还应当提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严禁在主干道上占道停车,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设置停车场。

区内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停车供求状况和交通条件从严控制。道路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园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管、交通等部门编制。编制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时应当符合道路停车场总量控制规划,并充分兼顾道路通行功能需要;社会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未经批准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园区城-管局应当根据本区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管理者,并与中标人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立即取消。

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二) 保障停车安全,设置完善的消防设施;

(三) 车辆停放整齐,并保持环境整洁;

(四) 公示物价部门核定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五) 使用统一的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停车收费专用票据;

(六) 管理人员佩戴统一的服务标识。

道路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和迁移道路停车场;鼓励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公共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 登记停车,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 遵守停车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四) 在停车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五) 不得在停车场内洗车、修车以及装卸货物。

第十四条 停车场必须用于停放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其用途。

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停车场的,应报经园区城-管局批准,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关闭停车场或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违反本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停车场(库)的用途。

第十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开设停车场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受理,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各环节审核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如属经营性停车场的,还须经园区物价部门审核后方可实行收费服务。

申办停车场事项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停车场设置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图和停车位图;

(二)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三)停车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申请者应再向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验收,经规划、公安交-警、城-管、物价等部门实地查勘验收,各环节验收时间均为3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园区一站式服务中心核发《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申请者凭《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至工商、税务等部门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停车场经营过程中主体发生变化,应向工商、税务等部门申请变更,并在园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在园区范围内已设置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在3个月内到园区城-管局申领《停车场经营(服务)登记证》。

第二十条园区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对停车场管理的执法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设施配置不到位、车辆无序停放的停车场,要责令其整顿规范,并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发票、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利用建筑工地或者空地设置经营性临时停车场(库)以及组织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经营性机动车停放点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中与国家、江苏省和苏州市新颁布或修改法律、法规条款有抵触时,该抵触条款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园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停车场名称

 

负 责 人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占地面积

 

总投资额

 

提交申请

有关材料

1.设置位置图、总平面图(电子文本)和停车位图;

2.主要设备配置明细及设施情况说明;

3.场地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

规划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城-管局

审批意见

停车场名称

 

负 责 人

 

设置地点

 

占地面积

 

车位设施

配置情况

 

规划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公安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物价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城-管部门

验收意见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