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燃气使用安全协议大全(17篇)

时间:2023-11-03 06:34:11 作者:JQ文豪 口号大全 2023年燃气使用安全协议大全(17篇)

合同协议是商务谈判和交流的结果,体现着合作双方的共识。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精选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学习和借鉴。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天然气用户必须遵守安全使用天然气规定。

2、管线、阀门、炉具等设施要做到无缺件、无破损、无漏气,安全可靠,灵活好用。

3、炉具周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厨房内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确保空气流通,用户用气时要打开抽油烟机或换气扇。

5、用户停止用气时必须关闭气管线主阀门和炉具阀门。

6、所有炉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符合东营地区燃气要求,严禁使用自制炉具。

7、外来探亲人员用气时,必须先学会操作,了解用气常识和注意事项后方可用气。

8、如发现室内有天然气味,应迅速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此时不准点明火和开关电器,要立即查找漏气部位,及时消除隐患,经检查确实无天然气味方可用气。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

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单位消防工作职能部门每月召集电工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二、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1、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2、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丝代替;

3、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器等现象;

4、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5、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触点是否松动;

6、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有关部门应按照《火灾隐患整改制度》的`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四、每半年应找专业部门对建筑物、设备的防雷、防静电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测试,并做好检查记录,出具测试报告。

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厨房安全管理,确保天然气(液化气)使用及燃气设备运行安全,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确保厨房及公寓楼安全,特制订本安全措施。

第一条厨房必须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度上墙),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有专人具体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条厨房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必须懂得天然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使用操作方法,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并经过专业培训合格。

第三条使用天然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燃气灶具要按说明书要求正确操作。

第四条使用燃气设备的房间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在燃气设施周围及使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仓库使用,严禁吸烟和其它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设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天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厨房供用电要采取防爆措施。

第五条定期检查天然气管道是否漏气,检查方法为用肥皂水刷在管道接口处,如果有气泡冒出,证明该处漏气,需要进行修理;定期对灶具连接胶管进行检查,发现老化、磨损立即进行更换。

第六条发现漏气时(或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出现报警信号时),立即关闭气源,清除火种,切勿启动和关闭电气(及照明)设备,打开门窗通风(直至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自行停止),再进行检修。

第七条使用燃气灶具时,不得离开现场,防止火被溢出的汤水或风扑灭,造成漏气。

第八条对燃气灶具等设施,半年对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灶具发生故障时,不要强行使用,需请专业人员修复。

第九条厨房工作结束时,最后离开厨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厨房区域安全后关闭门窗;关闭一切不必继续工作的.设备电源,确认燃气总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确认可燃气体报警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后方可离开,以免带来安全隐患。

第十条消防器材配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必须爱护各类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设施除用于防火救灾之外,一律不得用于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燃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报修和临时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安全部直至隐患消除。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做到“二知三会”。

二知:燃气具构造。

二会:保养维修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当班安全员,负责燃气的当日监管工作。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其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操作燃气具。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如需要必须按程序报工程部进行改造。

6.使用燃气具必须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特别是点火程序,应按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操作。

7.每日清洗燃气具,每周清洗燃气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8.燃气操作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9.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交接,并保留一月的文字交接记。

10.对安全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安全检查,不得挪用。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一、严禁在无工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等相关证照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燃气作业、使用、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岗位安全技术要求等操作规程、设备使用台帐(包括设备数、设备产权单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检查记录、用气方式等内容)并严格落实。加强对使用燃气场所的现场检查,及时消除“三违”行为。

三、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要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强化员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安全知识。特种作业人员要经过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企业对从业人员,特别是操作燃气设备设施的人员要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新员工进行安全“三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安全培训考核台帐。

五、用气单位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一、作业环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

(二)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间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气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内明设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管径等于dn50时,不宜小于60mm;管径大于dn50时,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气管道与配电盘、配电箱的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与接线盒、开关、插座的水平净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气管道的支承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口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转弯处2m以内设固定托架不应少于一处;沿墙、柱、楼板明设的燃气管道应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业用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专用房间内,不得安装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处,也不应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处。

(五)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用气设备应有熄火保护装置;。

3、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集中监控;。

4、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放系统,通风量应满足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六)高层建筑内使用燃气作为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三、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严禁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充装燃气。不得使用自有、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无使用登记证、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m。

(四)灶具与钢瓶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五)不得将钢瓶内的气体向其他钢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钢瓶进行充装。

(六)钢瓶必须角阀向上直立放置,严禁卧放和倒立使用。

(七)钢瓶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不要用火烧烤、浇热水等办法加热钢瓶,也不能在阳光下曝晒钢瓶。

(八)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

(九)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十)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使用单位应建立使用、更换记录,到期应当立即更换。

(十一)严禁使用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气瓶。

四、燃气燃烧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换记录;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二)所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在本市进行品牌备案,使用天然气燃烧器具的应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

(三)严禁用明火试漏。

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检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隐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后厨负责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食堂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炊事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对其安全运行负有直接责任。

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索要购物凭证。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在更换钢瓶并连接减压器后,在角阀、瓶口等连接部位上涂抹肥皂水进行试漏检验,反复测试无连续气泡出现后才可使用,平时还要注意经常检查是否漏气,确保安全用气。

减压器与胶管接口处要连接紧密,应用专用管卡夹紧,胶管选用耐油橡胶软管,长度应控制在1.2m-2.0m之间,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并不得有接口。安装减压器前,要保证减压器进气口密封圈未变形、未老化、未脱落。减压器与角阀是以反扣相连的。安装减压器时应一只手托平减压器阀体,将手轮对准角阀出口丝扣,用另一只手逆时针方向旋转手轮,直至减压器不摇动为止。安装后须用肥皂水检查各连接处是否漏气。

液化石油气的瓶库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作为居住使用。单钢瓶使用时,钢瓶与燃具的净距应保持在0.5m-1.0m之间。钢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1.0m;散热器有隔热板时,可减小到0.5m。用餐场所内严禁使用5kg(不含)以上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更换钢瓶时必须将钢瓶角阀关紧后方可卸下减压器。 减压器卸下后,应轻放在灶台上或其他干燥物品上,不要随意扔掷,以避免使减压器受损或进气口密封圈脱落。定期更换减压器、胶管、密封圈(必须是有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五年,胶管、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须经常检查及时更换。

根据淄川区教体局《关于做好全区校园燃气安全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内部人员密集,学生对事故应变能力差的特点,我校近期对校食堂燃气安全进行了自查,现将整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成立校园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xx

副组长:政教主任xx-x

安全办主任:xx-x

成员:xx-x  xx  xx  xx-x 

目标任务:依据教育局通知精神及燃气设备安装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我校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燃气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并限期整改;定期举办燃气安全多种形式的知识讲座,对广大师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防止校园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用气。

二、职责分工

中心校校园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燃气技术人员对我校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我校食堂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具体主抓实施自查和整改,食堂相关人员结合用气设备及用气情况如实反映上报,并在层层领导及指导下进行整改,并达到燃气安全整改要求。

三、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自查

我校食堂现有液化气罐3个,液化气炉具两套,供应学校xx-xx名师生就餐使用。

自查中发现:

1、存在气罐放置地下使用的现象;

2、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3、燃气胶管超长;

4、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方面,还不是完全达标。

(二)整改措施

1、在规定的空间使用液化气罐。

2、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进一步完善燃气设施房间内安装有效可靠的通风设备。

4、燃气胶管坚决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对老化龟裂、松动、热辐射、超长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排除,两端并使用管卡固定牢固。

5、不用气时及时关闭灶前阀;绝不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不得被包装暗埋。

6、同一室内绝不使用两种以上气源或使用煤炉;燃气设施房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液化气报建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合法、齐全。

7、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8、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9、尽快与淄川区通过年检有资质的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解决合格燃气的配送、燃气定期检查等问题,并签订供气合同。

借这次燃气安全整改的势头,今后我校要把学校食堂安全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开展,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学校要以落实学校食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和燃气事故应急保障制度,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现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学校安全燃气使用制度

根据淄川区教体局《关于做好全区校园燃气安全整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内部人员密集,学生对事故应变能力差的特点,我校近期对校食堂燃气安全进行了自查,现将整该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成立校园燃气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校长xx

副组长:政教主任xx-x

安全办主任:xx-x

成员:xx-x  xx  xx  xx-x 

目标任务:依据教育局通知精神及燃气设备安装和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我校使用燃气的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记录在燃气安全隐患登记台账,并限期整改;定期举办燃气安全多种形式的知识讲座,对广大师生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防止校园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用气。

二、职责分工

中心校校园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并组织燃气技术人员对我校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我校食堂燃气安全领导小组具体主抓实施自查和整改,食堂相关人员结合用气设备及用气情况如实反映上报,并在层层领导及指导下进行整改,并达到燃气安全整改要求。

三、自查情况及整改措施

(一)自查

我校食堂现有液化气罐3个,液化气炉具两套,供应学校xx-xx名师生就餐使用。

自查中发现:

1、存在气罐放置地下使用的现象;

2、没有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

3、燃气胶管超长;

4、在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方面,还不是完全达标。

(二)整改措施

1、在规定的空间使用液化气罐。

2、尽快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进一步完善燃气设施房间内安装有效可靠的通风设备。

4、燃气胶管坚决使用燃气专用胶管,对老化龟裂、松动、热辐射、超长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排除,两端并使用管卡固定牢固。

5、不用气时及时关闭灶前阀;绝不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不得被包装暗埋。

6、同一室内绝不使用两种以上气源或使用煤炉;燃气设施房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并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消防器材,液化气报建手续及竣工验收手续合法、齐全。

7、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上岗。

8、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

9、尽快与淄川区通过年检有资质的液化气有限公司取得联系,解决合格燃气的.配送、燃气定期检查等问题,并签订供气合同。

借这次燃气安全整改的势头,今后我校要把学校食堂安全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开展,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学校要以落实学校食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落实燃气安全专人负责制和燃气事故应急保障制度,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全面提升学校食堂现场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一、电源线路、自来水管道、煤气设备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二、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四、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五、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六、安全用电用水用气必须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总务处组织自查并会同各部门进行抽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燃气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根据《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提高我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制、机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碾张乡民用燃气安全事故处置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严密组织、快速反应;协同配合、保障有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民用燃气安全事故。

1.燃气输送、使用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集输管网等相关设备设施的损毁。

3.燃气输配、应用设施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露。

4.各种原因造成的供气故障,性质严重、影响重大的紧急情况。

5.民用燃气操作、使用不当,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

当发生以上情况之一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一)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应急指挥部会议,布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挥、调动各单位和救援工作组进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和对外发布信息,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

(二)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由牛泽军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朱庆啸、苗婷栋、尚春竹、黄皝。

主要职责:

迅速了解事件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上级领导汇报:负责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信息发布、材料整理上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工作要求:

1.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有关领导、各救援工作组组长及成员。

2.负责保持与事故现场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及时参加事故救援处置会议。

3.保证事故救援期间的通讯联络的畅通;保证现场工作人员抢险救援所需车辆、物质的落实。

4.及时收集、整理材料,向指挥部汇报,统一对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三)抢险救援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各行政村支书、主任、各包村干部

主要职责:

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质等工作。

工作要求:

1.参加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掌握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设备和消防设备。

2.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控制范围,封锁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护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3.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展开抢险救援工作,避免事件的扩大。

(四)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组

成立乡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组,抢险救援组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工作职责:

负责现场取证,对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理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工作要求:

1.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材料。

2.对事件当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县有关人员伤亡事故理赔的标准。认真、诚恳地接待伤亡的家属,耐心讲解有关规定。

4.做好救护伤员医院的看护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对症的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反馈,避免事态的扩大。

(五)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1.党政办公室:负责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通知并协助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应急值班、信息编报反馈、督促舆情处置;负责应急工作有关通知和会议会务安排;协调各单位的应急人员抽调;负责落实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

2.综治办: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民用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负责督促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根据上级的指令,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液化气供气企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现场封闭、抢险、抢修等处理措施;参加城市民用燃气事故处理和事故调查。负责联系相关抢修单位加紧对燃气安全事故中损毁的城市道路、桥梁及相关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负责协助上级质安站落实重大事故的建筑物、构建物进行质量安全坚定,及时上报建筑质量安全隐患。

3.乡民政中心、财政所:负责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和善后处理工作。

4.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责任单位):作为城市民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的主要实施单位,负责建立重事故应急处置体系,编制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专业处置预案,成立重大事故应急援助抢险队,随时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以最快速度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抢险。做好生产调度、抢险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临时供气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一)预防机制

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及时掌握燃气状况,了解气象、水文、地质、水质等预报信息,分析判断各类因素对燃气使用的影响,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准备,防治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工作程序

1.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按照分工协作原则,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各成员单位在管辖范围和职能范围内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处置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必要时,逐级上报请求支援。

2.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油气井、集输管网、燃气及配气等派驻碾张乡责任机构),做好燃气重大事故影响范围内的现场封闭、应急抢险等工作,视需要通过有关部门调动其他社会力量、资源共同参与燃气重大事故抢险、施救。

3.当紧急情况得到妥善处理,可以恢复正常秩序时,停止实施预案,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正面、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发布的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党政办公室审核,指挥长审定。对外信息发布由指挥部统一对外发布。

(四)善后处理

1.陪护医疗部门对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造成的伤病人员救治。

2.协助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在实施预案应急行动中死亡人员的家属。

3.对因在实施应急行动中造成财产损失,由预案应急行动实施单位负责恢复和补偿,所需资金经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乡人民政府。

4.在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总结后,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总结,并提出整改意见。

(一)由驻碾张乡相关责任单位成立业务骨干抢险、抢修应急预备队,做好应急机制、物质、设备储备,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整合人力、物力资源,采取适当对应措施,对燃气生产设备或供(输)气管道进行抢修、维护,实施重大事故应急抢险、救援行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管制,将事故可能对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通讯保障利用现代通讯工具,确保燃气应急行动通讯的畅通。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应急通讯方式。

有计划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应急知识与技能,以及应急预案的相关措施等培训,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必须具备的上岗条件和有关要求,提高其专业技能。

燃气使用安全的承诺书

根据天燃气公司关于有关安全使用天燃气的.有关规定及为了园区的业主/租户能够安全的使用天燃气,本园区的业主/租户必须遵守物业管理处以下规定:

一、未经天燃气公司的许可,严禁私自改动、封闭天燃气管线及天燃气表,否则天燃气公司不予通气。注:天燃气表及管线应外露,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检修。

二、房屋装修期间严禁使用天燃气,并且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天燃气表及管道被破坏。

三、天燃气管道通气后应经天燃气公司专业人员调试后才可以使用。

四、建议业主/租户第一次使用天燃气的时候,在物业管理处有关人员指导下使用。

五、天燃气管道旁禁止私自布设用电线路,严禁存放易燃品。

六、天燃气表为天燃气公司计量天燃气用量时使用,不能随意拆改。

七、每次使用完天燃气,应检查是否关闭好灶具阀门和出气管阀门。

八、家中无人时应尽量敞开室内的门窗,以便一旦漏气可以及时散开。

注:如因业主/租户或装修人员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不能正常通气及财产的损失由业主负全部责任。

燃气使用安全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止xxxx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xxxx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xxxx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凡属xxxx市区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5000户以上的事故。

(一)建立xxxx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xxxx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城区政府,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市政、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停气事故,应同时协调相关城区政府及街道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xxxx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城管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能,协助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政环卫方面的工作。

相关区政府及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市建委:参与事故现场指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市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市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劳动保障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协助领导小组指挥现场抢修,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负责协调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抢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参与事故抢修方案的制定及事故原因的分析。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协调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坏的修复及其他配合工作。

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处理后的现场清扫及其他配合工作。

(一)报告制度。

1、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值班室或行政负责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并报告相关部门。

2、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

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市安监局、市建委、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燃气供应单位,应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处置程序。

1、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2、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警戒与疏散。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5、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6、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区及市、区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7、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单位,应予以表彰。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确定人员,制定相关工作预案,设立专线电话。

要建立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供给等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燃气使用消防安全知识

使用燃气需要了解一些安全知识,下面一起去看看小编为你整理的燃气使用消防安全知识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罐体、闸阀、管道漏气着火时应采取的灭火措施罐体、闸阀、管道漏气、钢瓶破裂等设备事故漏气着火时的灭火措施是:

1、阀门失灵漏气着火时,首先要彻底扑灭周围建筑物火灾,暂孤立钢瓶火点,让其稳定燃烧。在扑灭钢瓶火焰后,可采取木楔堵漏法,即用一个事先准备好的木楔迅速打进角阀孔,制止跑气,然后将钢瓶进行冷却并转移到安全地点。有可能的话,最好将瓶内残液放出烧掉。

2、钢瓶破裂漏气着火时,应首先控制火势,不让火灾扩大,确认在做好个人防护的情况下,迅速将正在燃烧的破裂钢瓶拖到安全地点,使其燃烧后自行熄灭。同时,把建筑物和地面火势扑灭。

3、在瓶体破裂漏气未着火的情况下,应迅速熄灭周围一切火种,同时用木楔子堵住漏气。然后将充满气体的房间门窗关闭,防止液化石油气扩散遇明火发生爆燃事故,待确认没有任何火种是,再开窗通风。

(二)操作使用不当,漏气着火时应采取的灭火措施

如调压器与钢瓶角阀连接不紧、密封胶圈丢失,违反操作规程等属于使用不当而着火。可采取下述灭火措施:

1、切断气源。即在没有引燃起它可燃物的情况下,可迅速用一条毛巾(抹布、围裙等物)盖住钢瓶护栏(防止手部烧伤),立即关闭角阀,火即熄灭。

2、先灭火后断气。用手抓一把干粉向火焰根部用力猛打,火焰熄灭的同时立即关闭阀门。

3、在引燃可燃物而烟雾不大的情况下,可在用水或灭火器扑救周围火焰的`同时,迅速采取断气灭火或先灭后断的方法,扑灭钢瓶火灾,切断气源,并将钢瓶转移到安全处,以防止钢瓶破裂造成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引起火灾,造成更大的爆燃事故。

4、当室内充满烟雾,火势较大,视线不良的情况下,一边扑救周围火焰,一边寻找钢瓶,注意不要把钢瓶碰到,否则液体跑出扩大火势,将钢瓶火扑灭立即关闭阀门,切断气源,用水冷却钢瓶后转移到安全地点。

1、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室内必须保持良好通风。

2、连接钢瓶与灶具的胶管应使用燃气专用胶管,两端必须用卡箍箍紧,胶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且不得穿墙越室。家用燃气胶管建议使用18个月后更换。居民用户室内液化石油气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5米。

3、换瓶时,应仔细检查调压阀前端的密封胶圈完好状况,有缺损则不可使用。安装调压阀时,应拧紧调压阀手轮,并打开钢瓶角阀检查各接口是否漏气。

4、使用液化石油气器具时应有人照看,不得离开,以防锅内东西溢出浇灭火焰或烧干,引发火灾。使用完液化石油气后一定要关闭钢瓶角阀及燃气具。

5、用户应经常检查钢瓶、灶具、软管、调压阀,发现漏气,胶管老化、龟裂、发硬、调压阀失灵应及时报修、更换。

6、钢瓶不要靠近热源,不得将钢瓶靠近明火,更不得用开水浇钢瓶或用明火烘烤钢瓶。

7、钢瓶必须直立使用,切记不得横放或倒放使用。

8、钢瓶必须确保在检验有效周期内使用。

9、钢瓶内不能正常燃烧的残液应送到供气单位处理,用户不得自行将残液倒在室外或下水道,避免发生火灾或闪爆事故。

1、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了一种臭味剂,一旦泄漏即可闻到,用肥皂水可检查出漏气部位。

4、在打开窗户及关闭阀门时,动作要轻柔,以免引起火花;到安全的地方拨打报警、抢险电话。

1、严禁在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内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严禁在集体宿舍、单身公寓、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和居住房间内使用、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

2、使用燃气的住宅用户宜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燃气使用过程中,人不得长时间离开。

3、经营性场所严禁将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管道布置在营业厅内,严禁将气瓶和灶具放置在主要出入口;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组供气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经营性场所的厨房和瓶组间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装置。

4、用户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使用定期检验合格、瓶体外观无损且未超期使用期限的钢瓶;应当使用质量合格的减压阀、软管和灶具。严禁购买非法商贩出售的液化石油气。

5、燃气钢瓶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周围无可燃物的地方,距灶具或热源不得小于1米。

6、用户应当定期检查燃气瓶关键部位是否漏气,当发现泄漏时,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并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同时向供气单位报修。

7、严禁私拆、私迁、私改燃气管线和设施;严禁在燃气管线上放置、搭接物品或者挂绳。

8、严禁私自倾倒液化石油气残夜或者用气瓶倒灌;严禁加热、摔砸、倒卧、曝晒气瓶;严禁拆卸钢瓶角阀和减压阀零部件。

安全使用燃气心得体会

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会造成危险甚至引发火灾。为了提高燃气的使用安全性,我们必须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燃气使用习惯。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心得体会。

首先,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是使用燃气的基本要求。在使用燃气之前,我们应该检查燃气设备的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例如,要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安装牢固,阀门是否开启,燃气管道是否有漏气的情况等。同时,我们还需要定期维护和清洁燃气设备,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如果发现燃气设备有故障或疑似漏气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切勿自行拆卸或修复,以免引发意外事故。

其次,正确使用燃气设备也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注意火源的控制。在打开燃气阀门之前,要先关闭明火,并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如纸张、布料等,以防止引发火灾。另外,使用燃气灶具要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中毒的风险。当我们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其出水温度适宜,以免烫伤。使用燃气烤箱或火炉时,要将容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避免火焰直接接触到易燃物品。总之,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另外,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也是非常重要的。燃气泄漏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泄漏,应迅速采取措施。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燃气的异味来判断是否有泄漏情况。一旦闻到燃气的味道,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其次,我们可以用肥皂水或泡沫液涂抹在燃气泄漏处或燃气管道连接处,如果有气泡冒出,就说明有泄漏的地方,应立即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在处理燃气泄漏过程中,千万不可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以免引发火灾。

最后,燃气使用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安全意识,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安全,还要注意他人的安全。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共同维护燃气使用的安全。此外,学校、单位和社区也应加强燃气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使用燃气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过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燃气使用习惯,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

安全使用燃气心得体会

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能源之一,无论是煮饭、取暖还是洗澡,燃气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燃气的特殊性质,不当使用或操作可能会引发灾难性的后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加强对燃气的安全使用意识,掌握正确使用方法,确保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在此,我将分享一些我在使用燃气过程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一段: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

在使用燃气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燃气是一种可燃气体,主要由甲烷组成,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了解这一点,我们就明白了燃气的一些风险,并能正确应对。此外,我们还要知道燃气的具体使用方法和操作细节,比如燃气阀门的开启和关闭、燃气灶具和燃气热水器的操作方法等,这样才能更加安全地使用燃气。

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是燃气使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将燃气设备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区域,确保有充足的空气流通。同时,要确保燃气管道安装牢固、严密,杜绝燃气泄漏的可能。在使用过程中,我们要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如燃气灶具的点火器、阀门是否正常等,如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三段: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

燃气故障和泄漏是燃气使用中较为常见的问题,若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严重后果。一旦出现燃气泄漏,我们首先要保持冷静,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首先,关闭室内明火和燃气设备,阻断火源。然后,迅速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燃气。最后,及时报警或联系燃气公司,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此外,当我们发现燃气设备出现故障时,也应及时通知燃气公司进行维修,切勿擅自拆卸或修理。

第四段: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

安全用气不仅仅是一个临时的行为,它应该成为我们的生活习惯。首先,我们要养成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的习惯,如燃气灶具的清洁和维护,防止堵塞和泄漏;其次,要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排除室内的燃气;此外,煮饭、取暖和洗澡时,要时刻保持警惕,不留意就离开使用的燃气设备,以免发生意外。

安全使用燃气不仅仅是我们个人的责任,也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呼吁更多人关注和重视燃气的安全问题。可以通过社区宣传活动、家庭讲座等方式向大家普及燃气的基本知识和安全使用方法,提高整个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同时,政府和相关单位也应当加强对燃气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燃气供应的安全可靠。

总结:

燃气的安全使用关乎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我们不能掉以轻心。通过了解燃气的基本知识、注意安装和使用燃气设备的注意事项、正确处理燃气故障和泄漏、养成安全用气的生活习惯,并倡导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家庭燃气安全使用制度

家用燃气壁挂炉是集使用水、电、气(火)于一体,能够提供生活热水和独立采暖的先进设备,使用既方便又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最近几年来,在国内市场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业主如果能正确使用,不但能提高壁挂炉的使用效率,更能延长其使用寿命,最主要的是大大的节约了能源,以下介绍一些壁挂炉使用方面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由于热传导的特性,壁挂炉的实际运行费用与建筑方面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影响因素有房屋的隔热、墙体的厚度、保温材料、窗户的保温性等。墙体阳光是有角度、移动、短暂的,特别是有屋顶的住户,要做好相关保温措施,不要一说壁挂炉就说太耗气了,用不起。

关于水压:

1、用户在使用前,首先应检查壁挂炉的水压表指针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说明书中规定的标准水压为1-1.2帕,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暖气系统和锅炉内都存在一些空气,当锅炉运行时,系统中的空气不断从锅炉内的排气阀排出,锅炉的压力就会无规律的下降;在冬季取暖时,暖气系统中的水受热膨胀,系统水压力会上升,待水冷却后压力又下降,此属正常现象。实验表明,壁挂炉内的水压只要保持在0.5-1.5mpa之间就完全不会影响壁挂炉的正常使用。如水压低于0.5mpa时,可能会造成生活热水忽冷忽热或无法正常启动,如水压高于1.5巴,在供暖时系统压力升高,如果超过3巴,锅炉的安全阀就会自动泄水,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正常情况下一到两个月左右补一次水即可。

2、特别提醒:系统补水后一定要关闭壁挂炉的补水开关,长期出差的业主应将供水总阀关闭。建议在壁挂炉的安全阀上加装一根排水管,以避免壁挂炉水压过高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壁挂炉显示(e2)每个厂家生产设备的显示代码不一;

3、壁挂炉在启动时,如果检测不到火焰,就会自动进入保护状态,壁挂炉的e2故障指示就会一显一显。造成此事实的原因是对之相连的燃气曾经出现过中断。此时应检查燃气系统查找可能存在的故障:1、天然气是否畅通,有无停气 2、气表电池无电 3、气表中的余额不足4、燃气阀门未开 5、燃气表故障等(以上几种现象可以通过做饭的燃气灶来验证,找到原因并解决) 6、燃气报警装置(电磁阀上有一个圆型帽在正常情况下是翘上的,如果相反就是关闭状态,出现这样的情况就要检查家中是否有漏燃气的地方,自己弄不懂的最叫专业人员上门检修,也有燃气报警装置作出错误的判断)。7、检查供水供电系统并排除故障;此时如想启动壁挂炉,必须将壁挂炉进行手动复位至e2显示熄灭后方可。

注意:天然气属特种行业,如需拆改管道或燃气系统问题请找专业人员上门服务。

安全事项;

1、必须要保证壁挂炉烟管的吸、排气通畅。壁挂炉烟管的构造为直径60㎜/100㎜的双芯管,壁挂炉工作时由外管吸入新鲜空气,内管排出燃烧废气。壁挂炉燃烧时需要吸入的空气量大约为40㎡/h ,所以产生的废气量也较多。因此业主在装修封闭阳台或移机时,必须将烟管的吸、排口伸出窗外,不得将其封在室内或是使用单芯管,否则锅炉在燃烧时容易将排出的废气吸回,造成燃烧时供氧不足,极易导致壁挂炉发生爆燃、点不着火、或频繁启动等现象,给生命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2、壁挂炉在工作时,底部的暖气、热水出水管、烟管温度较高,严禁触摸,以免烫伤。

注意:烟管的拆装最好由专业人员操作,以避免烟管接口处密封不严,引发事故。

冬季防冻;

1、壁挂炉可以长期通电,特别是冬季,如果壁挂炉或暖气内已经充水,必须对壁挂炉设置防冻、准备充足的电和燃气,以避免暖气片及锅炉的水泵、换热器等部件被冻坏,各种品牌的供暖用壁挂炉都设有防冻功能,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说明书。

注意:在设置防冻功能后,必须要保证家中的水、电、气充足和畅通。为防止万一,设置防冻后也要定期检查检查锅炉的水压以及工作情况,把自来水总阀门关了,确保万无一失。最好最经济的办法就是把壁挂炉系统内的水排出来,用气泵吹。

关于节能;

一、 节水:

1、热水龙头不宜一下开到最大:“每分钟出水量超过3升时,壁挂炉都可以正常工作的”,打开热水龙直至有热水流出时,壁挂炉有大约6秒的延时过程,这时壁挂炉和水龙头间的管线内都为冷水,所以这段时间内即使将水龙头开至最大流出的也是凉水。如果开到最大,将会有大量的冷水白白得浪费掉。所以在使用热水时应该先开小水流,等待壁挂炉启动至点火延时后再根据您的需要调整水流大小,这样就可以节省很多水,而且水的升温时间短。特别是浴室离壁挂炉较远的大户型尤为明显。

2、将热水流出前流出的冷水用容器储存;如小水流不启动,可能是壁挂炉内管路脏或热水启动感应部分不灵敏或者是你家中的水龙头里面的网被水垢堵上了。可找专业的维修人员上门解决。理论上讲热水温度超过55度时很容易产生水垢,所以温度设定不宜过高,在55度以下比较合适。

3、在洗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水龙头的开关次数:因为每开关一次热水龙头,壁挂炉就要启动一次,就要有6秒左右的延时,这段时间内又有大量的冷水白白的浪费掉。而且壁挂炉在烧热水时,没有达到设定温度前都是以大火燃烧,这样也增加了耗气量,同时也会缩短其使用寿命。

二、 节气

1、关闭或调低无人居住房间的暖气片阀门:如您的住房面积较大、房间较多、而且人口又比较少的情况下,那么不住人或者使用频率低的房间的暖气片阀门完全可以关闭或调小,这样相当于减少了供热面积,不仅节能,而且在正常使用的空间供暖温度上升也会加快,减少了燃气消耗。

2、白天上班家中无人时不宜关闭壁挂炉,将温度档位调至最低即可:很多上班族习惯在家中无人时,将壁挂炉关闭,下班后再将锅炉放置高档进行急速加热,这种作法非常不科学。因为这样就等于一切从头开始,由于室温与壁挂炉设定温度温差较大,壁挂炉需要时间大火运行,这样不但不节能,反而会更加浪费燃气并且增加了住户挨冻的时间,而且有锅炉或暖气片被冻坏的危险。

3、如果您长期出差或尚未居住则将锅炉与暖气片内的水放掉:建议您求助专业人员将锅炉和暖气片中的水排放干净,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不使用燃气,更不用担心锅炉或暖气片被冻坏。

4、使用壁挂炉温控器:壁挂炉房间温控器是壁挂炉的标准通用配件,一般除日本韩国的品牌外,其它品牌都留有标准的温控器接口。房间温控器一般装在客厅或者卧室,房间温控器能够自动检测房间里的温度,并与设定的温度进行比较,如果房间里的温度低于设定温度,温控器就会让壁挂炉燃烧,反之,就让壁挂炉停止燃烧。这样能够防止室内温度过高,无谓的浪费天然气,并且也不影响室内温度的舒适性。同时,现在还有更加节能的可以一周编程的房间温控器,可以设定节能和供热两种温度,可以很简单的把白天没人在家的时间段设成节能状态,晚上有人在家的时候设成供热状态,这样不用每天出门和进门时不需要去开关壁挂炉,并且能保证白天没人在家里家里不会结冰,又能节给天然气。(比如西门子一周编程型壁挂炉温控器rde10.1型,每天24个小时都可以编程,出厂缺省设置为。供热运行模式温度设定值为20度,节能运行模式的温度设定值为8度。周一到周五6点到8点为供热模式,8点到17点为节能模式,17点到22点为供热模式,22点到6点为节能模式。周六和周日7点到22点为供热模式,22点到7点为节能模式。)

关于壁挂炉的保养;

1、壁挂炉的结垢原理及危害:壁挂炉的核心问题是热交换的效率和使用寿命,而影响这两个方面最大因素的就是水垢问题。尤其是在我们使用生活热水时,由于需要不断地充入新水,而且全国绝大部分地区的水质较硬,这样就使换热器的结垢率大大增大。而随着附着在换热器内壁上的水垢不断加厚,换热器管径便会越来越细,水流不畅,不仅增加了水泵及换热器的负担,而且壁挂炉的换热效率的也会大大降低,主要表现为壁挂炉耗气量增大、供热不足、卫生热水时冷时热、热水量减小等症状。若壁挂炉的换热部件终保持在这样一种高负荷的状态下运行,对壁挂炉的损害是非常厉害的,特别是板式换热器的危害更大,用户在选择时要特别的注意,尽量选择套管式的换热水器。而且还要选择密闭式设计的壁挂炉,这样没有大气中的氧气进入,所以就不可能与水中的钙,镁,钠等结合,所以减少了结垢的概率。

2、暖气片内杂质及水垢对锅炉的影响:壁挂炉担负着暖气系统内水的循环,由于水内含有杂质并且具有酸性,对暖气片及管道内部会有一定的腐蚀。而我们所用暖气片大都为铸铁材质,暖气片内的砂模残留物和其它杂质,在工程安装时不可能完全冲洗干净;加上暖气系统内的水始终是封闭循环的,壁挂炉的暖气部分又没有过滤网,这样暖气片及管道内部的锈蚀残渣及水自身的杂质就会通过壁挂炉的循环水泵再度进入到换热器内,这些杂质在高温情况下不断分解,又有一部分变成水垢附着在了换热器的内壁上让其管径变得更细。从而使循环水泵的压力进一步加大,长期运行就会造成壁挂炉的循环水泵转速降低甚至卡死,严重影响其使用寿命。

3、暖气片内的水不宜经常更换:对于暖气系统,由于初次使用时暖气片内含有大量的杂质,建议使用一年后将其中的脏水放掉,重新注入新水,间隔几年后再进行更换。因为每更换一次水都会有大量的水碱被带入,而固定的水中含碱量则是一定的;因此暖气系统内的水不宜频繁更换。经过一个取暖季后,若清洗保养也只需对壁挂炉单独进行即可。

4、定期对壁挂炉进行清洗保养都有哪些好处?

1)可以提高壁挂炉热交换的效率,降低燃气消耗量。经实验对比,在同等条件下运行过的两台壁挂炉,经过清洗保养后的壁挂炉比没有经过清洗保养的壁挂炉加热速度明显快25%左右,也就是说壁挂炉经过清洗后可以在原有基础上节约25%左右的燃气。如果按每100平米的房子用气约600元/月计算的话(每天耗气10立方米=2元),一年(含供暖季)的时间您在使用壁挂炉会节省800---1000元左右!

2)延长壁挂炉的使用寿命,通过内部清洗除垢可有效降低水泵、换热器等主要部件的负荷,从而使锅炉运转更加顺畅,延长了其使用寿命。若每一到二年对锅炉进行一次清洗保养,能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3-5年。

3)增加壁挂炉运行的安全性,通过上门清洗并对壁挂炉运行进行专业的全面检测及调试,能及时、有效的发现并消除壁挂炉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确保壁挂炉能够安全运行。

5、什么情况下的壁挂炉需要清洗保养?

1)您的壁挂炉已经不间断得使用了两个以上的采暖季。

2)感觉壁挂炉燃气使用量比以前增大。

3)壁挂炉供热时间增长、卫生热水时冷时热、单位时间内热水出水量减小。

4)壁挂炉运转声音增大,不时会发出异响。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 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义 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设施保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维修等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城市管理(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交通、交-警、环境保护、工商、发改、经贸、气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管理、强化应急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燃气工程及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燃气场站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管道(中压以上)建设应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质监部门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和建设燃气供应场站,应当进行环境保护论证和安全评价。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完善工程建设的相关档案资料,纳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范畴。

严禁采用挂靠、分包、转包等方式承接燃气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

第九条 燃气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条 燃气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灭)火、防雷接地等相关专业部门管理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质监、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行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设施建设应当提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安全保护措施的科技含量,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的燃气安全管理指挥调度体系。

第十二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带及其他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铺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方可开工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相关部门在进行有可能涉及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项目审批前,应当避开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对场站内燃气设施,小区内的立管、调压器等公用燃气设施进行巡查。

第十六条 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对不配合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安全告诫置之不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事后应当由事故责任方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八条 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度系统。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逐步推进燃气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达标活动,实行定期安全评价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周期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执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在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管理状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未参加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强化燃气安全管理主体意识,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燃气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燃气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设专岗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服务电话。

应急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管理或者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咨询。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现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第二十七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充装、掺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质。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及时申请相关检验机构对管网设施、相关设备、仪器仪表及报警装置等进行检验,应当根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计划,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程。管道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燃气经营企业和个人应当与用户签订燃气供应使用合同,完善瓶装燃气的销售登记制度,定期对燃气使用、存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尤其要加强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餐饮场所等燃气使用单位的安全检查。

燃气供应单位应完善燃气用户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并对用户进行入户安全宣传。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在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和安装有燃气设备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应当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安全自动保护装置。

第三十条 燃气单位用户应当建立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管道燃气单位用户的抢险抢修预案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的抢险抢修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遮挡、包裹、改动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器具或者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气设施的接地导体;

(四)安装、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连接器;

(五)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计量装置;

(六)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七)倾倒燃气钢瓶残液,钢瓶之间倒气;

(八)擅自改变民用燃气用途,将民用燃气用作工业原料、替代乙炔等作为切割用气体等;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记或者漆色;

(十)使用明火检查燃气泄露;

(十一)擅自安装、使用或者维修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燃气器具;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经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并且经过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列入当年《贵州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应当由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的企业安装维修。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发现燃气管道泄漏及设施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燃气用户告知后及时抵达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处理,未能及时到达处理的,用户可以向燃气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四条 提倡家庭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露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阀,使用高强度金属管替代橡胶软管。

为提高抗风性能力,提倡燃气用户参加燃气商业保险。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各自工作职责,按照危化品、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相关要求,加强对燃气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必须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专用车辆,并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中心城区 燃气配送运输车辆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车辆,按就近原则实行配送。

第三十七条 负责城市(镇)内燃气运送的车辆企业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交通、交-警等部门对危化、易燃易爆物品运输的要求和本市相关规定,完善企业运输资质和驾驶人、押运员从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 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未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燃气设施、经营、使用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质监、消防、气象、安监、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设施及燃气经营、运输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举报及投诉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燃气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四十二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燃气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四十三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预警联动和事故救援方案,并指导燃气企业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指挥调度系统。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及时调度进行抢险救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燃气设施及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从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遵府令[2015]64号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暨第51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燃气使用安全的承诺书

4、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预案;

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和安全防范措施;

6、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实施;

9、如实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信息,接收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