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模板5篇)

时间:2023-09-20 11:31:42 作者:JQ文豪 合同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模板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篇一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驾驶证)号码:____________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篇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营和交通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客车。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实施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以下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法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有偿出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与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签订经营权出让协议,约定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服务标准、经营权变更与转让、经营权的终止与处理方式等内容。

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同意,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转让。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信用档案,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规范、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的经营者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应当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

(二)已取得八十个以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有八十台以上的车辆或者相应的资金;

(四)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六)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七)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财务和经营管理人员;

(八)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并取得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

(九)有与经营方式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条 申请领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停车场所;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车辆运营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有符合经营资格证要求的车辆及配套设施、设备、标志。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经考试合格。

被吊销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从客运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重新申请领取客运资格证。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运营证的数量不得超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所取得的经营权的数量。车辆运营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经营权的期限。

第十五条 禁止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以倒卖、出租、出借等形式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换法定代表人、改变住所、调换或者增减驾驶员的,应当在变更后的十日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未取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核发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异地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

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状况组织检查,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文明服务水平。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行驶路线和专用候客区域。在专用候客区域,管理单位不得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或者指定相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道路上,共同设置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站点。临时停靠站点的设置及其间距应当合理,方便客运出租汽车上下客。

在临时停靠站点,有乘客示意乘车或者下车时,客运出租汽车方可停靠;其他车辆不得停靠。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具有下列设施和标记:

(二)张贴统一的运价标签和监督电话号码;

(三)车顶中央前部固定设置统一的客运出租汽车标志灯;

(四)车内安装合格的空调、计价器和空车显示标志。

非客运出租汽车不得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客运出租汽车标志。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守法,公平竞争,遵守行业管理规定;

(三)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行车规程等教育;

(四)公示代征代缴税费的依据和标准,并向驾驶员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

(五)保证运营车辆技术性能良好,尾气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在车辆指定的位置上安装合格的计价器;

(七)车辆运营设施和安全、卫生符合行业服务规范;

(八)按照要求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九)建立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十)建立各项台账制度;

(十一)及时处理投诉;

(十二)服从政府因突发事件和抢险救灾需要而进行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二)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

(三)未经乘客同意,不得合载他人;

(四)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和按照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费,出具合法有效票据;

(六)遵守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停车秩序,并服从调度管理;

(七)保持车容整洁,按规定定期消毒和更换汽车座套;

(九)不得在车内吸烟;

(十一)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规范服务。

第二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二)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专用候客区域不服从载客调配的;

(三)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四)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乘车途中乱扔废弃物、吸烟、污损车辆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

(三)无人陪同的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人要求乘车的;

(四)不按照规定配合驾驶员到警务工作站(点)办理登记手续的;

(五)提出违反本条例或者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在载客途中,经过依法收费的桥涵等交通设施或者路段所支付的车辆通行费,由乘客负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

(一)车内无计价器或者未经乘客同意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合载他人的;

(三)不出具客运票据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票据的。

在起步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或者违章及发生事故等原因,未能完成送达服务的,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超出起步费里程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减收车费。

第二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经批准停业的,停业期间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同时免缴有关费用。

经批准歇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歇业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企业经营情况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违反行业服务规范的情况实行记分考核。

第三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妨碍、阻挠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查处结果。

第三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在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可以中止车辆运行,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报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出具中止车辆运行凭证,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场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被中止车辆运行的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当日放行车辆。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对中止运行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中止车辆运行的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接受处理的,逾期发生的费用和车辆的自然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客运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但没有车辆运营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每辆车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客运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一年内因违反行业服务规范两次记满分值或者连续两年记满分值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被责令停业整顿期间,无过错的驾驶员因此受到的损失,由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拒载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八)异地客运出租汽车从事起点和终点同在本市市区、观音机场范围内运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的,吊销有关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客运资格证的,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由公安、交通、工商、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中止车辆运行的;

(三)违反法定权限、程序执法的;

(四)对投诉举报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答复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刁难当事人、乱收费或者索贿受贿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篇三

乙方:江苏三里港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依照《_合同法》、《_建筑法》、《_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乙方承包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工程,甲乙双方就安全生产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甲方:指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及其合法承继人;

乙方:指本合同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承继人。

工程:指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工程;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煤烟囱拆除工程;

工程地点:甲方厂区内;

工程范围和内容:

序号分项工程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工程量

施工安全风险:

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配置;

高空作业的脚手架搭建及安全防护风险;

安装施工现场的区域隔离、安全警示。

风险防范措施: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篇四

租车用途:_________

客户姓名: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租车总金额:_________元

已收定金:_________元

未收金额:_________元

根据《^v^合同法》、《^v^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1.甲方用车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当日早上__前准时到达。

2.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婚车服务每车配有司机壹名;甲方支付的租车金额中包含以下费用:乙方的汽油费、乙方司机劳务费,但不含过桥过路费。

3.行程安排:甲方应提前三日告知乙方行车路线,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路线行使,若未经过甲方同意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的,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4.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元整作为租车定金,剩余款项应在用车当天由甲方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甲方不得因任何本合同规定外的理由拒付、延付租车费用。

5.违约责任:

甲方责任:在签定本合同后,如因甲方原因退车的,甲方所付租车定金乙方不予退还。

乙方责任:婚车必须在该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规定地点,若乙方车辆因故障或其他原因不能按原约定时间发车的,应提前通知甲方,或由乙方提供同级别或同级别以上的车辆代替。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要求退车,则乙方应全额退回定金。

6.上述内容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且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出租车解除包车合同篇五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自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1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六、租房保证金:存放于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39;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

九、违约处理: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日期: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