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建设调查报告(通用5篇)

时间:2023-09-25 01:44:13 作者:雅蕊 工作报告 最新工程建设调查报告(通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报告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建设调查报告篇一

为深入了解我市城乡绿化工作进展情况,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成效,8—10月份,市政协成立专题调研组,由副主席谷燎原牵头,对我市城乡绿化工程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题座谈等形式对我市城乡绿化工程建设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两年来,我市紧紧围绕xx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乡绿化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通过1年绿化重点地段、2年基本完成建设目标,3年建成省级森林城市,至20xx年达到国家级森林城市建设标准”的要求,以扩绿增量为抓手,大力推进城乡绿化。据我市森林城市建设办公室统计,20xx-20xx年(前冬去春),我市结合“治脏治乱,绿化美化”大行动开展城乡绿化,重点实施“一区、两端、三站、四口、五道、六山、七镇”工程,下达绿化任务15677亩,计划总投资7.5亿元。当年实际完成绿化面积12788亩,其中平原绿化6862亩,山体绿化5926亩。20xx-20xx年(去冬今春)继续推进城乡绿化,重点实施 “一区、一河、一带、三道”绿化工程,启动“一镇一公园”建设,下达绿化任务19726亩,计划总投资5.88亿元。目前已完成绿化面积23574亩,其中平原绿化13677亩,山体绿化9897亩。(详见表1)

截至今年8月份,全市森林覆盖达53.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21.36%,分别比20xx年提高2.2个百分点、6.6个百分点,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8.5平方米,比20xx年提高4.73平方米,城乡绿化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资金使用效益低。据我市财政部门统计,今年1-8月份,我市已支付绿化资金3.034亿元,其中农口支出约9568万元,经济建设口支出约20772万元(包括重点工程12273万元)。虽然财政资金投入不少,但使用成效与群众期望还存在差距,有群众甚至认为“钱都用刀背上,没用刀口上,浪费太大”、“真正用到绿化上的钱少”。导致群众产生这种认识的具体原因很多,除受工程建设中诸多“潜规则、暗道理”影响、个别建设单位“毁绿建绿、人为浪费”外,绿化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管理不严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具体表现有:一是项目申报不规范。如按照我市“一镇一公园”的建设要求,城镇公园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亩,落地要求在建成区范围内,土地不允许租用农地,但具体实施过程中有镇(街)申报的城镇公园项目存在面积不足、落地在辖区农村、租用农地建设等不规范现象,而相关审核部门有时对此也难以严格审核、把关到位。二是资金审拨不规范。如根据我市《关于切实加强城乡绿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城乡绿化奖励资金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四次拨付,但我市绿化量大面广、工程验收人员不足,绿化工程验收往往是“走形式、走过场”,出现绿化资金未能有效参照施工进度与工程质量科学合理拨付,甚至出现对个别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减少工程量、改变树种、谎报株数的工程也按原合同按时足量拨付等不规范现象。工业滤布三是资金补助标准与办法不科学。如一些由镇(街)自行负责设计、实施的绿化项目,设计费标准各不相同,从工程造价的0.12%—3%不等,难有依据可言;按照我市《关于切实加强城乡绿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绿化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资金为总额的80%,后续两年的抚育管护验收合格后再各付10%,但一些绿化施工单位因拿到的“80%”已经“赚钱”,或因两年养护支出远超“20%”,对管护工作不重视、不上心,甚至弃之不顾。另外,资金使用事后无监管、责任难追究等问题,也严重影响了我市绿化资金的使用效益。

2.绿化工程精品少。通过这两年的城乡绿化工程建设,全市森林覆盖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及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都有明显提高,但绿化质量不好、品质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主要表现有:绿化品质不高,有亮点、算精品、出形象的工程不多,如绿化效果整体感不强、“一镇一公园”项目特色不浓、国道沿线及城镇核心路段绿化面积狭小、难见片林,栽植矮小灌木多、大型乔木点缀少,粗放型种树多,园林式美化少;市区、镇(街)建城区等一些重点地段及人口居住集中、人流量大的区域绿量不够、美化不足;苗木成活率不高,如在调研座谈会上,多数人认为我市绿化苗木成活率乐观估计在40%左右。究其原因,比较集中反映在四个方面:一是全市城乡绿化缺乏统一规划、有效统筹,特别是一些单位部门在推进城乡绿化中重任务、强责任,有时下达的任务不切实际、结构不尽合理,没有科学、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区别、各地绿化现状、当地群众需求、城市未来发展等因素。二是一些镇(街)为抓进度、赶任务,对绿化项目整体统筹性考虑不够,缺乏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三是一些施工单位为赶工期,轻质量,不能按绿化施工相关规范组织实施。四是一些建设和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缺乏,绿化设计水平不高、施工监管力度不足、专业指导不够,如市森林城市建设办公室工作人员仅5个人,其中技术人员3人,柳市、白象、虹桥这些大镇绿化管理人员仅1人,镇(街)绿化管理人员普遍缺乏林业、园林工作经验。五是受我市建设环境差的影响,绿化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买标、卖标和挂靠、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等情况也比较严重,一些镇(街)为缩短时间、赶进度,对招投标程序进行简化或将项目分解,把工程预算金额控制在200万元以下,使项目能由镇(街)负责实施,这导致大量绿化项目由当地社会势力承包或由本地施工队挂靠中标,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3.租地绿化困难多。我市背水靠山,素有“七山二水一分田”之说,工业用地已十分紧张,城乡绿化需租用农民的土地时,更显困难重重。调研发现,除固有的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因素外,导致我市绿化租地难的主要原因还有:一是我市群众对城乡绿化的参与度不够、认同感不高,部分群众误认为城乡绿化是政府的形象工程、应付行为,还没有真正形成一种重视绿化、支持绿化、参与绿化的浓厚氛围,存在政府“热”,群众“冷”的局面。二是我市基本农田比例较高,一些新建的绿化林带甚至公园项目往往涉及到基本农田,导致村民认为政府在“毁田种树”,对此反响强烈,一些村集体班子也认为占用农田绿化与基本农田保护有矛盾,不理解、不支持,给推进绿化工程建设带来了不小难度。三是相对于农户对土地价值的心理期望值,我市目前租地费用补偿标准偏低、方法不尽合理,导致农民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转而不愿租地,甚至出现“政府前脚种树、农民后脚拔树”的极端做法。如有农户反映,我市城乡绿化租地补偿标准为每年500—800元/亩(按地域不同),现行社会承包价一般为每年750斤稻谷/亩,如按我市20xx年每100斤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102元、107元、128元)计算,转包收入将可能高于绿化租地补偿;如果考虑今后稻谷价格上涨因素,按一次性付清租地费的做法,更使农户认为自己损失将会更大。

4.后续管理跟不上。从这两年绿化管护来看,重种植轻管理现象较为普遍,后续管理跟不上,路边的树木枯死、葛藤缠枝、风吹树倒、杂草丛生、人为破坏等现象比较多。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管理多头、职责不明确,如我市市区内绿地176公顷,其中市市政园林局负责管理的65.8公顷,其他绿地分别由中心区、乐成街道、城南街道、城东街道、交通运输局以及各小区物业负责管理,滤布出现交叉管理、职责不清,存在管理死角。二是一些镇(街)和部门为完成建设任务,存在只重数量、只求进度,不重管理、养护的现象,在绿化项目建成后,对项目的后期养护与管理无从考虑。三是由于缺乏有效的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一些承包给园林公司、造林队的工程对后续的管护工作不重视、不养护,绿化效果差,也无人追究。四是养护管理的技术和人员队伍缺乏,据了解我市尚无园林质监单位,真正有资质的绿化企业也仅2家,其他所谓绿化园林企业都为挂靠,这些企业基本不具备养护能力,甚至连起码的机具和设备都没有,面对全市不断扩大的绿化面积,后期管护更是无从谈起。五是部门沟通、协调不够,如有部门反映,目前我市正在进行的排污及供水工程施工对道路绿化就存在不同程度的人为破坏。

1.规范程序、创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一方面要加强政府资金使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绿化资金的预算审核、审拨程序,明确资金补助标准与办法,严格执行绿化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效益;健全完善绿化建设资金支付与绿化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验收及绩效评价机制,有效杜绝损失浪费问题的发生;强化对城乡绿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力度,对有规不循,有禁不止,擅自改变设计、规避招标等造成绿化资金损失和浪费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鼓励民间工商资金参与城乡绿化。学习我省绿化先进县市的成功经验与做法,创新机制、拓宽渠道,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植树,吸引工商资本参与绿化。如按照“投资有受益、运作市场化”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租地、企业出资种管”的模式,由政府租地,规定具体绿化要求,无偿交苗木企业或绿化公司种管,激励民间工商资本积极参与城乡绿化,实现双赢;采用企业出资冠名、企业自行绿化、家庭出资认养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绿化公益事业,节约政府资金投入等等。

2.因地制宜、科学推进,提升城乡绿化水平。一是认真总结经验,科学谋划工作,科学合理、整体有序推进城乡绿化,不仅要注重任务分解,也要注重整体规划与统筹指导,不仅要注重指标,更要注重内涵,不但追求绿量、更要提升品质,做到量质并进。如在建成区人口密集地及人流量大的地方开展园林街道、园林社区建设,林荫道路、林荫停车场建设;增补宽度允许的人行道的行道树,使之成林成排;加大建成区及城郊公园建设力度,并多种片林、适当点缀大型乔木和塑造园林景观小品,让群众切身感觉绿量变化、享受绿化精品。同时,对两年来的城乡绿化工程组织“回头看 ”,查找问题、整改完善,进一步巩固城乡绿化成果。二是根据我市的地理和气候环境特点,科学指导树种选择、树种配置,在注意植物的生态习性和适地适树的基础上,应该注重追求绿化的观赏性、丰富性和特色性,如在一些成林成片绿化中适当种植适宜乐清气候的果树,使之成为城市的一大新景观;在农村及平原地带,要考虑当地实际情况选好树种,以满足农民套种其他农作物的要求。三是有规划、有力度地培养本地苗木公司和绿化企业,帮助提高我市城乡绿化的设计水平和施工能力,做好城乡绿化文章,重视造景、布景,努力建设布局错落有致、植物搭配多样的城市绿化环境,在绿化中突显乐清的江南水乡特色和个性美。

3.贴近群众、顺应民意,激发社会绿化活力。一是城乡绿化要尊重群众意愿,如哪里需要种树、适合种什么树,多听听群众意见;多在群众有所盼有所需的地方绿化,少在绿量大、人口稀的地方“锦上添花”、“见缝插针”;多做老百姓能享受、可感觉的地段绿化,少做老百姓不配合、有怨言的绿化等等。二是租地绿化要尽可能兼顾群众利益,如在租地补偿给付方式上将“一次性付清”改为“逐年估价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将直接现金交付改为以一定量谷物计算,并按照当年当地谷物价格动态计算金额,按逐年或分期补偿等。三是城乡绿化要为农村农民增收致富提供新途径,如通过政策扶持、产业规划,多种经济林木,多鼓励采用本土苗木等方式,促进我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让农民从城乡绿化中获利得益。四是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和办法,鼓励群众参与城乡绿化,打击毁绿毁林行为,使绿化家园、美化环境成为广大市民的自觉行动。

4.提高认识、多措并举,规范养护管理工作。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真正重视养护管理工作,在抓好“扩绿增量”工作的同时,逐步将我市城乡绿化工作重点向“量质并重”转变。二是研究调整《关于切实加强城乡绿化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绿化项目建设与后续抚育管护的资金拨付比例,有效引导绿化企业重视后续抚育管护工作。三是加快研究解决绿化管护的技术支撑问题,或建立政府主导的绿化专业管养队伍,或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采用属地管理养护、项目管理养护等办法,让绿化管护工作长效化、常态化。四是要通过政策导向,积极培育民间绿化管养队伍,解决绿化管护标准的细化和资金保障的制度化。五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养护管理办法与具体标准细则,加强对绿化工程管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并落实责任制,严格奖惩措施,督促各类绿化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及管护单位做好管护工作,巩固绿化造林成果。

工程建设调查报告篇二

1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规避招投标、虚假招投标等问题。

2.工程建设实施中质量差、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

1.防洪、水库除险加固、排水、灌溉、水力发电、引水(供)、滩涂管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水利建筑、水利建设工程。

2.中央和地方投资项目。

3 .扩大内需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

4.其他建设项目。

我市工程招投标及质量安全问题。

1.一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差。

目前,我市仍有一些招标机构承接该项目。

无原则地迁就招标人的不合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平原则。据项目法人介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工作态度傲慢、工作不积极、项目服务质量低、收费高等不良现象。

2.招标工作与工程合同脱节。

工程施工招标和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但在实践中两者是脱节的。一方面,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由招标机构完成,缺乏整个施工管理过程的经验。另一方面,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合同管理,监理单位没有参与招标工作,导致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主体不同,没有连续性,与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脱节。

3.存在挂靠招标的不良现象。

目前,我市建筑市场仍有一些私人工头依靠公司声誉参与工程投标。同时也有一些建筑公司专门靠别人打电话,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来生存。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一旦中标,原投标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将被秘密更换,导致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在个别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延误,从而未能有效履行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职能。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不及时到位,会给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工作造成很多麻烦和困难,使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打折扣,存在隐患。

1.依法招标。

为确保我市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公正、客观、有效,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以及跟踪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和依据、单位信誉等。加强对工程招标活动(包括招标、开标、评标、中标)的监督,主要是监督和借用泄露机密、串通投标、歧视和拒绝投标、违反评标等违法行为。,督促检查各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按时完成施工招标投标。

2.熟悉文件和合同。

监理单位的项目法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及时关注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必要时,应专门成立合同管理小组组织合同学习,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尽快履行管理职责。

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管理的问题,减少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的麻烦,使工程施工合同与原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区别,基本满足招标阶段的要求。

3.出台政策。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内部建筑市场,杜绝挂靠招标的不良现象。招标投标管理站将中标施工单位承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及时到位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内容,对原则上违反原投标承诺、未派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留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施工单位进行限制投标或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并告知其, 从而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为确保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创造有利条件。

经过这次专项调查,我们认为建设项目是一个特殊的产品,其质量水平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必须从完善制度和机制的角度考虑,正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一些不足。

1.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一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我市建筑质量安全机构的权威缺失,对监管职能的发挥有一定影响。与此同时,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以及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手段仍远未达到建设项目规模大、标准高、分布分散、专业性强的现状。

2.从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来看,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施工单位是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少数施工单位更多考虑的是经济效益和工程进度。单个单位& ldquo低价中标& rdquo后来往往尽可能节约施工成本,忽视安全质量投入,压缩工程成本,降低建材使用标准,随意压缩工期,分包给施工单位时不注重对方资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个别建设项目招标后,不按有关价格规定签订监理合同,不计成本降低监理价格。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处于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中,但监理人员因受聘于施工单位而处于弱势地位。同时,监理人员待遇低,人才流失严重,技术能力不强,使得一些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难以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目前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统一管理和严格的规范操作,直接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3.从关键环节看,竣工验收管理有待改进。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建设项目于xx年4月开始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备案。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利于严格按照标准开展这项工作。

要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就要抓源头、抓推进、抓控制。在当前城市建设大发展的背景下,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监管,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新体制和机制。

(一)制定实施细则,增加法律法规实施的可操作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补充和修订了大量的技术标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ldquo《建筑法》。立法的目的是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议相关方遵循& ldquo《建筑法》。抓紧制定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方面的行政法规。,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使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制能够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引用技术标准和专业标准化机构或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技术标准中的相关强制性条款,并贯彻执行& ldquo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结合& rdquo系统。

(2)充实管理机构,增强政府监管的权威性。

在建设规模大、项目多、监管程序复杂的背景下,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政府的监管职能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就我市而言,主管部门的工作岗位、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全市和我市的建设状况相匹配。

(3)完善问责机制,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控制是建设项目的核心,是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通过此次调查,建议市政当局进一步加强对质量安全责任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特别是对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核心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的监管,特别关注建设单位责任制的制定、实施和完善,增强其社会责任感,不断开展诚信建设。同时,以招投标、建材质量和监管为重点,改进监管方式,加强管理。& ldquo《建筑法》。《省级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建议市有关部门针对缩短工期、降低施工标准、使用劣质建材、不担任监理等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操作性实施细则,限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权利义务,细化责任标准,明确处罚措施,确保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以上举报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工程建设调查报告篇三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xx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水利建设的现状,加快推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于11月9日—10日,在王金燕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市水利局关于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深入万村、黄柏、张村、皈大、龙头山、花桥等乡镇,实地察看了部分在建的水毁工程恢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召集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村干部、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座谈。12月13日还组织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结合代表视察反馈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近几年来,特别是今年中央1号文件出台以来,市政府及水利部门高度重视发展水利事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及中央、省、上饶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快我市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发展的思路、目标和要求,抢抓国家和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投入达3.01亿元,其中市本级配套2545万元。使一批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我市落地,并相继开工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

(一)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序推进。xx年以来,全市66座水库溢洪道应急除险工程全面完工并验收;列入国家专项规划内的10座小(一)型和1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年初已全部完工;规划外投资3993万元的双河口水库通过多方努力已完成了前期工作,拿到了水利部长江委、省发改委的批复;列入国家规划内的6座重点小(二)型水库正在建设当中;省级5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设计批复及投资概算已完成,目前正在招投标中。

(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效果明显。有效实施了全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三年来,中央、省、市三级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4200万元(市本级配套1050万元),对134座小型灌区进行整治和节水改造;去冬今春市本级投入400万元,对178座出险水库进行了除险加固。通过整治渠系、修建堤灌站、对出险水库除险加固,有效缓解了农业生产用水灌溉问题,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率。

(三)中小流域治理工程进展顺利。市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实施了中央投资的中小流域治理工程项目。xx年12月开始,启动了投资1000多万元的黄柏乡乡镇防洪一期工程建设,目前已完成工程量95%以上;xx年9月继续争取实施了黄柏乡乡镇防洪二期工程,工程投资760万元,目前已完成工程量80%左右。工程总投资预计达2488万元(市本级财政配套517万元),该工程的实施将有效地保护沿岸1.28万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耕地面积1万亩。

(四)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及时展开。“6.15”、“6.19”超历史特大洪涝灾害给全市水利设施造成重大破坏,全市各地共有595处水库、堤防、安全饮水等水利设施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8061万元。市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抓住时机,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5000多万元,同时市财政配套732万元,及时启动了第一批共73个项目的水利冬修工程,并全部开工建设,到代表视察止在建项目已完成工程量的80%左右。同时,以“双百”工程为抓手,掀起了水利冬修“双百”大会战高潮,快速推进“6.15”、“6.19”水毁修复工程、黄柏乡乡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应急度汛工程和农村“五小”水利工程达标建设。

近年来,我市在水利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项目建设,资金投入都在逐年增长,水利设施建设取得了可喜成效,但由于我市水利工程大多修建于六、七十年代,老化、年久失修,防洪抗灾能力较弱,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水利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仍然是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短板。主要表现在:

(一)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一是我市的水利基础设施大多数已进入老化和效能衰减期,难以抗御重大自然灾害,需要维修的水利工程点多面广战线长,所需的水利工程资金总量大,据统计,今年“6.15”、“6.19”、“11.4”三次超历史特大洪灾造成的损失所需的水利工程建设资金就达8000多万元,仅管我市投入的绝对资金每年有所增长,但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目前除第一批起动的73处水利冬修工程和乡镇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自筹资金修复的283处水毁工程外,仍有239处水毁水利工程尚未修复,需资金5686万元。二是国家和省市工程项目投入都集中在较大的水利基础设施上,对末级渠系和田间工程等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没有列入计划,上面没有资金扶持,这部分资金完全要靠地方财政来解决。三是农村取消“两工”之后的投入缺口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现行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酬劳的办法,因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常年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发挥预期作用,因此,要求乡(镇)村20%的水利工程配套资金也很难落实到位。四是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渠道较分散,难以提高资金使用效力和效率。目前掌握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部门和单位有发改委、水利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农业局等7、8家单位,资金使用分散,运行环节繁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难以形成合力,重复建设和管理主体缺位的情形并存。五是部分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位。如xx年实施的50个水利冬修工程均已完工验收,但至今400万的维修工程款尚未支付。

(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存在一些弊端。调查中,基层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问题反响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是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普遍存在串标、围标、卖标等不良现象;二是因串标、围标、卖标,使一些小型水利工程招投标成本增大,必然占用工程较大资金,难以保证工程质量;三是招投标程序复杂,过程长,拖延或耽误了水利冬修的最佳时间;四是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工程建设主体不够明朗,权责利不清,造成建、管、用三家分离,管理脱节,不利工程监管。

(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效益不明显。调查中,基层对已建成的一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反映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是已建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中特别是一些集中供水工程,由于设计标准低,与安全供水需求不相适应。二是个别集中供水工程由于建管脱节、运行成本高等诸多原因,难以保证可持续运行。如黄柏乡投资1000多万元的自来水厂,至今不能正常供水,而且效率不高,受益人口目前只有100多户,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四)水利工程建设监管不够到位。

一是基层水利管理机构尚未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缺位,不利于水利工程的监管。

二是水利工程监管专业技术人才匮乏,致使水利工程监管不力。一方面是市水利局机关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任务不匹配。市水利局机关只有11名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都在45岁以上,难以担负起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任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管责任。另一方面是基层水利工程技术员队伍薄弱。14个乡镇(街道)大部分只有1名水利员,个别乡镇(街道)至今未配。目前在编的36名水利员中,在职的只有19人。他们大多是非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年龄、知识老化,难以满足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6.15”、“6.19”“11.4”3次洪涝灾害,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因此,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xx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务必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全市社会事业发展的突出位置,着力加快我市水利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防灾减灾能力和服务民生能力,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我们建议:

(一)继续加大投入,多渠道保障水利事业发展。

一要加大市本级财政的投入,建立水利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一号文件关于“今后十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xx年高出一倍”、“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等政策规定,市本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水利建设资金在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要有明显提高。

二要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认真研究国家、省相关政策和扶持重点,积极向上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

三要严格项目统筹,整合部门资金。科学调配项目,整合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四要完善和创新水利建设投融资体制,鼓励和吸引金融机构、融资公司等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逐步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兴修水利的积极性。五要按照中央、省市水利工程项目资金配套的要求,市本级财政要将配套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当前要尽快研究启动第二批水利冬修工程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确保受损的水毁工程在今冬明春修复使用。尤其是对再次遭受“11.4”洪灾的龙头山、皈大乡的水毁工程在资金安排上要给予倾斜。

(二)加强规划编制,不断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建设。

一要严格按照省里提出的“五大水利保障体系建设”的目标,力争通过5至xx年的努力,构建调控有力、配置合理的现代化水利保障体系,确保防洪安全、饮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扭转我市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二是要把水利改革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民生优先、生态优先的原则,组织编制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三要统筹安排全市六大水系水利工程布局,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四要对全市水库、山塘、灌渠、堤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普查,摸清我市的水利资源利用和发展情况,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也列入年度水利工作重点,同步抓好落实。五是要加强市域内主要河道流域治理及重要地段的防洪堤工程建设。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提高防洪减灾能力。市财政要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水利发展规划及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一要加大招投标监督力度,对工程招投标中的串标、围标、卖标等扰乱招投标秩序的行为和干扰工程建设的黑恶势力,公安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确保有限的资金用在工程建设上,杜绝“豆腐渣”工程的产生。建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应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发包。在应急水利工程、水毁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要特事特办,以免延误工程建设最佳时期。

二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要始终坚持水利工程建设“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建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主体和责任,积极总结龙头山乡水利工程建设监管的经验,确立可推广的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质量验收的管理模式,研究出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施工队伍管理制度与工程质量监理问责制,规范施工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妥善解决水利工程施工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三要优化工程建设环境。水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法规政策,建立水利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大依法治水、依法管水的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四)积极破解难题,加快饮水工程建设步伐。

一是市政府要按照城乡统筹和一体化供水的要求,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不断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对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对区域供水和饮水安全工程已经实施到位的乡镇村,要督促做好管网对接通水工作。

二是要制定农村自来水管理办法,落实建设与管护主体,加强农村自来水工程运行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要妥善协调解决黄柏乡自来水厂问题,明确时间、优化方案,加快速度,让群众早日受益。

(五)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监管力量。要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理顺乡镇水利管理体制,加强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市政府要落实好中央、省、市的文件要求,尽快组建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站与乡(镇)街道水务站。让它们切实履行起基层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责,做到有机构管事,有人办事。

二是要加强水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水利队伍素质。要加大对水利类专业大学毕业生的招聘和考录力度,招录一批水利技术专业人员充实到市水利局机关与乡(镇)街道水务站。要完善人才评价、流动和激励机制。加大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三是要大力引导扶持受益群众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用水管理办法,鼓励农民用水协会自建自管自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用水、管水和加强水利设施维护的积极性。

工程建设调查报告篇四

“菜篮子”工程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20xx县始终把“菜篮子”工程建设作为保障民生的大事、要事来抓,及时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蔬菜、畜禽、水产和水果等主要“菜篮子”产品生产实现了稳中有升,较好地满足了居民的消费需求。

从生产情况来看:20xx年,全县蔬菜种植面积达5.96万亩,其中:大棚蔬菜基地650亩、早春蔬菜38000亩、冷凉蔬菜1200亩、夏冬蔬菜19700亩,实现蔬菜产量4.77万吨,产值4696万元;建成以“半边红”李子、油桃为主的水果基地3.96万亩,实现水果产量1.5万吨,产值2860万元;年出栏生猪12.6万头、家禽51万羽、羊1.2万只、牛4008头,实现肉蛋奶总产量1.4万吨,产值20xx0万元;水产养殖面积2883亩,水产总产量674吨,产值674万元。

从消费情况来看:20xx年末,全县户籍人口16.6万人(其中城市人口2.46万人),外来人口7000余人。按人均每天消费蔬菜0.5公斤、年人均182.5公斤计算(国家标准为年人均120—130公斤),全县每天蔬菜消费量为86.5吨,全年蔬菜消费总量约为32000吨,其中约1000吨(每日约3吨)由宜宾进入市场,弥补县内蔬菜品种不足,占全县蔬菜消费总量的3%。

从产销量来看:20xx年除反季节蔬菜外,20xx县“菜篮子”产品主要以自产自销为主,南岸、新滩、会仪3个乡镇部分蔬菜产品销往屏山,蔬菜流入和流出量基本持平;部分畜禽产品由农村经纪人收购销往水富、宜宾等地;60%的水果产品销往成都、昆明、重庆、广东等地。总体来说,20xx县“菜篮子”主要产品生产基本能够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的需要,并略有外销。

一是受国内物价上涨因素影响,生产成本大幅增加。近年来,受全国性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国家统计局公布7月份我国cpi同比上涨6.5%),全国物价普遍上涨,特别是化肥、农药、农膜、籽种、饲料、兽药等农用物资上涨幅度较大。据县内市场调查:今年一季度,尿素每吨2325元,同比增长9.41%;钙镁磷肥每吨1500元,同比增长4.17%;农膜每吨16000元,同比增长14.29%;玉米、水稻良种价格同比分别增长25%、 41.67%;饲料价格同比增长18.2%;柴油、汽油价格在20xx年底的基础上均上涨了80%以上。同时,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以资代劳标准,人工费用由50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由于农用物资、运输成本、人工费用的大幅增加,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成本增高,导致农副产品价格不同程度上涨。

二是县内消费群体增加,供需结构发生变化。随着移民迁建、二级公路、罗汉坪水库等重点工程的深入推进,大量的外来务工人员涌入县内,改变了原有的供需结构,消费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由于绥水二级公路建设导致20xx县主干道交通不畅,农产品流通困难,加之移民场平工程建设征占用地导致蔬菜基地面积减少1300余亩(向家坝水电站蓄水发电还将淹没土地40000余亩),导致在特殊时期内县城区域蔬菜价格涨幅较大。

三是基础设施不完善,“靠天吃饭”的现象还十分突出。由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大,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对“菜篮子”基地的灌溉保障能力和交通运输能力还亟待提高。同时,受绥水二级公路建设和移民工程影响,部分水利设施损毁严重,亟待修复。加之连续两年持续干旱,农业、大沙、南岸、田坝、鲢鱼等沿江生产基地受灾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供给。

四是劳动力素质和科学种植水平还亟待提高。“菜篮子”基地建设属劳动密集型生产,技术要求较高。近年来,受外出务工影响,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生产的劳动力主要是老人、妇女、儿童,现有的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和素质性矛盾突出。同时,受传统种植习惯影响,“菜篮子”基地的生产和管理水平还比较粗放,需进一步加大农村科技推广普及力度,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水平还有待提高。

(一)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把“菜蓝子”工程建设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来抓,成立“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县“菜篮子”工程建设的规划、组织、监管等工作。同时,将“菜蓝子”工程建设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明确责任主体,制定奖惩办法,细化目标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把任务落实到乡镇、到村组、到农户,真正把“菜篮子”工作抓紧、抓好、抓实,成为“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重要标杆。

(二)加大“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投入。一是进一步完善“菜篮子”工程扶持补助政策。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鼓励扶持种养殖业大户发展基地。二是积极争取上级更大的支持。由县水利、发改、农业、科技、扶贫、供销等涉农部门同各乡镇编制一批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农业产业、保障农产品供给的重点项目,积极向上汇报争取更大的支持。三是加大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结合全县产业发展布局,对重点基地区域和重点项目,整合水利、发改、农业、扶贫、交通、科技等部门资金,实行集中投放,重点打造。四是加大信贷支持“三农”的力度。充分用足、用活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政策,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养业大户发展“菜篮子”基地,予以重点倾斜。五是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制定农业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充分吸纳社会资金投入“菜篮子”工程建设。

(三)强化“菜篮子”工程的基地建设。继续抓好原有“菜篮子”基地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菜篮子”基地的规划布局。今年,20xx县重点突出2个“万亩果园”和3个“千亩蔬菜基地”的打造,采取集中项目资金、扶持大户发展等多种形式,力争完成新增蔬菜基地20xx亩、水果基地5000亩,实现肉蛋总产量1.7万吨。同时,进一步加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不断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熟悉市场、信息灵通、视野广阔的优势,引导和带动农民进行种植、养殖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四)改善基础设施。结合农业产业布局,切实加大水利、农业、发改、交通、扶贫、电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项目资金的整合力度,对重点产业实行重点倾斜,大力实施片区开发,重点改善水利、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灾能力。今年,计划实施“五小水利”5000件以上、中低产田地改造3500亩,新修改造乡村公路50千米。

(五)健全农业科技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多元化的农技推广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高稳产示范样板在科技推广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力度,深入基地、农户,以提高劳动力素质为重点,扎实开展农技培训,大力推广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无公害化生产技术,积极推行病虫综合无害化防治,提高农业的科技含量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完善“菜篮子”工程的市场体系。大力培育市场带动能力大、辐射力强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种养业大户,发展订单农业,逐步构建“市场带龙头、龙头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格局,实现产、供、销一体的农业产业化运作模式。继续实行农产品营销大户奖励政策,扶持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强化农产品市场服务,加强周边地区农产品市场信息的收集汇总,并整合20xx县农业信息网、数字乡村网、手机短信平台等资源,逐步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平台。

(七)规范农产品市场的监管。切实加强源头控制,对全县农资市场定期、不定期地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残留农药、过期农药。加强农产品的物价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和假冒伪劣行为。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完善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加强果蔬、畜禽产品检测、检疫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吃上安全食品、生态产品。

工程建设调查报告篇五

20xx年4-10月,我委对全区77个在建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现状进行了调查。除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了我委试行的《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外,其他开工的建设项目所签定的劳务合同或合同条款,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问题。当然,也不排除5月1日以后新开工的建设项目使用“黑白”合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此,在调查的基础上,从劳务企业资质管理、劳务企业作业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方面对工程劳务分包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形成如下报告。相信报告对规范劳务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维护合同双方特别是涉及第三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合同主要问题的多样性。施工企业将工程劳务进行分包时,都不同程度存在合同签定主体不合法、用工主体及用工不合法、合同履行不适当、违约责任追究具有惩罚性、违反合同原则显失公平、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或不明确、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合同主体转嫁法定义务、合同履行不适当等行为,同时还存在要求劳务企业大量垫付劳务款的问题。

规范劳务分包行为的迫切性。问题合同产生的合同争议而导致合同履行、结算纠纷,致使潜在拖欠行为投诉呈上升趋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通过立法、行政行为调控规范劳务分包行为,尤其显得迫切而重要。这有利于劳务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诚信培育,更有利于社会稳定。

劳务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然而劳务企业必须以取得资质方是开展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企业的注册资本为30-50万元,对固定资产基本上没有要求,而且其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和资质后,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租赁办公场所或根本无办公场所、无机械设备等问题,因而股东不能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法人也就没有固定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如果在签定劳务分包合同时,不认真对侍或根本不考虑劳务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任意扩大承包范围、垫资作业,不发生合同争议只属偶然,而发生合同争议则实属必然。劳务企业抗风险能力弱,一但出现经营亏损,法定代表人很容易逃匿,不利于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施工企业在分包劳务时,应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充分注意劳务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在其风险能力范围签定劳务承包合同。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劳务企业只需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人员、技师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具有资质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技术标准执行《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范》。由此可以看出,劳务企业仅限提供劳务作业,具有履行劳务合同相当的技术工人即可。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培训技术工人,按照施工技术操作规范指导工人作业,企业的质量责任是保证上岗作业的技术工人应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技术水平,对工人作业过程进行技术管理,进而对工人的作业质量负责。因此,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企业包隐蔽工程记录、质量自检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档案资料整理归档;配备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显然超出了劳务企业的技术能力和技术水平,出现工程质量暇疵或质量事故是必然的,由此发生合同争议也是必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的规定,法定质量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法定质量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章的规定,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是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章的规定,法定安全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由于1995年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没有设定劳务企业资质,因此,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就没有涵盖劳务企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的解释,施工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所称施工单位也就没有包括劳务企业;“施工”和“劳务”词组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词意解释,“施工”是指按照设计的规格和要求建筑房屋、桥梁、道路、水利工程等,“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劳动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效用的活动,因此,“施工”不能等同于“劳务”行为。综上所述,劳务企业不是法定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企业包大型机械设备、承担安全生产责任、材料检测、隐蔽工程记录、质量自检资料、施工技术资料、竣工档案资料整理归档、配备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显然是发包方转嫁了法定义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合同或合同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从用工主体角度看,还存在施工企业或劳务企业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包工头”的问题,其分包后认为与农民工就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仍然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把与“包工头”的经济合同关系和与农民工的用工关系混为一谈,对农民工管理也仅限与“包工头”签订的劳务合同。推行劳务企业,也仅仅是从形式上增加了用工主体,施工企业的用工风险随之转移至劳务企业。从用工管理角度,用工主体都不同程度存在不履行用工管理义务的问题,具体表现在用工主体与农民工未签定劳动合同;未实行施工人员进、离场登记制度;未实行每日工作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备案制度,还存在将工资发放至“包工头”的现象。

建筑业企业使用“包工头”的根本原因,是“包工头”界于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二十多年的历史沉淀和习惯形成了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对“包工头”的依赖性,又因建设工程具有分项工程多、劳动力密集的特点,以分项工程为单元的劳务分包数量巨大,众多以分项工程为劳务分包单元组成了宝塔型、多层级的“包工头”队伍,从而形成庞大的劳务市场体系。建设领域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绝大多数来自主城周边区县,因城市生活水平高,进城自己寻找工作会增加生活负担,长期没有养成自己寻找工作的习惯,都是“包工头”承接劳务后通知其工作,他们对“包工头”的信任和依赖,远远超过用工主体,“包工头”在建设领域起到了劳动力中介调配的作用。

规范劳务市场行为。重点要制定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完善合同内容,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合同的静态管理,建立劳务合同审查备案制度,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告知发包方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充分了解承包方抗风险能力;控制劳务承包范围,合同承包内容不能超出劳务企业资质规定的技术力量、技术装备、作业能力、机械设备的范围;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和第三者利益的合同条款,杜绝发包方转嫁法定义务。加强合同的动态管理,指导合同双方从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程序、合同履行监督、合同争议处理、合同责任追究等方面建章建制;指导合同双方增强社会诚信责任,消除因“恶”小而为之的违约行为;监督合同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或减少合同履行不适当而造成的合同争议。

规范用工主体行为。重点要理清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建筑业企业本身就具有经济主体和用工主体的双重性,经济主体既有企业法人、也有企业内部职工即“包工头”(劳务经理)。进行劳务分包时,不但存在经济合同关系,同时与农民工也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合同关系一但建立,建筑业企业即成为用工主体,也就产生与“包工头”招募的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的义务。鉴于“包工头”在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合理利用其“利”、规范其行为。一是从行政管理方面建立劳务经理机制。“包工头”必须是在法定形式上成为劳务企业职工,通过考核获得劳务经理资格,改变“包工头”自然人身份;制定劳务经理资质管理规定,将劳务经理资质纳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劳务经理分级设置,只有取得劳务经理资格者,才能组织农民工,参与劳务承包。二是从行政法方面规定劳务经理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从而将劳务经理纳入行政管理范围。三是从刑法方面规定劳务经理亏损或携款逃匿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四是严格用工主体,劳务经理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后,农民工虽然是由劳务经理组织,但劳务经理不是用工主体,建筑业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务经理是在建筑业企业授权的情况下,对农民工实施劳动管理。

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建筑业企业应改变过去以经济主体替代用工主体的意识,应对管理模式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是将“包工头”聘为本企业职工,以企业内部承包方式规范化管理;二是建筑业企业应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建立用工档案;三是实行农民工进出施工现场登记制度和每日工作考勤制度,对农民工人数、出勤情况进行控制;四是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工资总额应专人审查;五是采取至下而上的工资发放方式,即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