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 南京职业技能鉴定所(模板7篇)

时间:2023-09-04 20:46:12 作者:翰墨 工作报告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 南京职业技能鉴定所(模板7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写报告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一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一、年检内容

(一)各鉴定所在认真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目标完成、质量管理、基础管理等三方面进行自评自查,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2份)和《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附件)。

(二)各鉴定所于2015年12月26日—2015年1月12日,将年检报告书和考核评估表等材料上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自查和日常抽、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打分,确定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年度考核评估格次,作为职业技能鉴定所年检登记的`依据。

(三)为加强对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规范管理,在本次年检中将统一换发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请各鉴定所将原许可证的正、副本于年检时一并上交。有增加鉴定职业(工种)的鉴定所,需携带相应批文。

二、年检提交材料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副本);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报告书》基本情况表(2份);

(三)《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考核评估表》。

(四)《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正、副本)。

三、年检注意事项

(一)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提交资料齐全的鉴定所,及时审核,办理年检登记手续;对提交资料不全、不实的鉴定所,进行实地检查。

(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连续三年未开展鉴定工作的鉴定所(站),收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登记证(正本),经市人社局核准后,予以撤销。

(三)年检登记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登记结果。

(四)当年新批准成立的鉴定所不参加年检。

1.南京职业技能鉴定所

2.南京技能鉴定

3.南京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4.东莞职业技能鉴定

5.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6.职业技能鉴定电工

7.建筑职业技能鉴定

8.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二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一、这次鉴定活动是政府的一次德政工程,是政府对服刑人员的关爱,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掌握一种技能,为他们刑满出狱,进入社会,就业生活提供了一个保障平台。

二、通过培训鉴定,使他们“劳”有所成,对生活充满信心,从这个意义来讲,这次鉴定活动也为我们国家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通过培训鉴定,他们获得了职业技能资格证书,掌握了技能,同时也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山西的宏伟目标,提供了人才支撑和保障。

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动员暨考务工作会议12月3日上午在省监狱管理局召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李百亮主任到会对这次鉴定活动作了缜密的安排和部署,并对所有考评人员提出了工作要求。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三

自查报告

(一)考务过程规范管理情况

1、近两年来xxxx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鉴定许可的各鉴定工种的范围开展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严格按照要求。

(二)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等情况。

2.执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五签名”制度情况.。(一)要求考评人员和监考员对考场纪律情况落实签名。

(二)要求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对考评成绩结果签名。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办证表)上确认签名后方准办理证书打印和发放。并保存打印证书情况表。

(四)在开展鉴定过程中,我们坚持“考”、“培”分离,培训教师不参与鉴定的监考、评卷等工作,但可以参照标准进行培训。

鉴定试卷采用国家、省、市职业鉴定中心的试题库,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做好阅卷评分工作,理论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阅卷,阅卷采取集中封闭阅卷,流水作业,阅卷人按照标准答案认真评分、签名,不允许任何人对成绩作任何改动,如经核对确有问题需要改动成绩,必须有阅卷人在成绩变动处签名。全部试卷阅完后派专人对考试分数进行核实一遍,确保无误,有效杜绝徇私舞弊及分数不准现象的发生。

严格的要求。

(二)鉴定场地设施和考评人员培养、使用及管理情况。

1、在硬件建设上,以xx职业技术学校为平台,可以提供近200多台电脑支持智能化考试的需要。在xxx建设一个监控考试试室。在进行鉴定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按考生匹配考评员。从鉴定所成立在现在共培养18名考评员。在遴选考评员时,如自己鉴定所没有该工种考评员,则通过聘请外地考评员时行鉴定工作。在考评过种中,要求考评员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进行考评工作。

(三)鉴定收费情况。

严格执行物价局和省、市、县要求收取鉴定费用。做到鉴定费用专项专用。

(四)信息化应用情况。

安排专项人员一个,进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系统开展鉴定申报、考场安排、考评人员委派、试题管理、成绩录入及证书查询。

xxx职业技能鉴定所 2015年6月11日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四

1、近两年来xxxx职业技能鉴定所在鉴定许可的各鉴定工种的范围开展鉴定业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时,严格按照要求。

(二)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等情况。

2.执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五签名”制度情况。

(一)要求考评人员和监考员对考场纪律情况落实签名。

(二)要求考评人员和考评组长对考评成绩结果签名。

(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人在上报的考生成绩名册(办证表)上确认签名后方准办理的证书打印和发放。并保存打印证书情况表。

(四)在开展鉴定过程中,我们坚持“考”、“培”分离,培训教师不参与鉴定的监考、评卷等工作,但可以参照标准进行培训。

鉴定试卷采用国家、省、市职业鉴定中心的试题库,保证了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做好阅卷评分工作,理论考试结束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阅卷,阅卷采取集中封闭阅卷,流水作业,阅卷人按照标准答案认真评分、签名,不允许任何人对成绩作任何改动,如经核对确有问题需要改动成绩,必须有阅卷人在成绩变动处签名。全部试卷阅完后派专人对考试分数进行核实一遍,确保无误,有效杜绝徇私舞弊及分数不准现象的发生。操作技能考核,为公平、公正、准确测试考生实际技能操作水平,我们采取现场视频录像监控。从现场考核到工件评分都有严格的要求。

1、在硬件建设上,以xx职业技术学校为平台,可以提供近200多台电脑支持智能化考试的需要。在xxx建设一个监控考试试室。在进行鉴定考试过程中严格执行按考生匹配考评员。从鉴定所成立在现在共培养18名考评员。在遴选考评员时,如自己鉴定所没有该工种考评员,则通过聘请外地考评员时行鉴定工作。在考评过种中,要求考评员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进行考评工作。

严格执行物价局和省、市、县要求收取鉴定费用。做到鉴定费用专项专用。

安排专项人员一个,进行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管理系统开展鉴定申报、考场安排、考评人员委派、试题管理、成绩录入及证书查询。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制度,鼓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三条 劳动者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技能开发计划。

第五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有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结合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制定本行业技能人才需求计划和培养规划,指导和推动本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规定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以及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职业分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对职业进行分类,制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职业技能标准,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对从事特定技能类职业活动的人员,根据其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方面的职业能力水平,分为初级技能(五级)、中级技能(四级)、高级技能(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技术较为简单的`职业,其技能等级可以少于五个。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应当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劳动者职业生涯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前款所列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开展营利性的培训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职业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技能培训等信息。

第十五条 就业前培训应当针对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和其他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就业意愿和岗位需求,侧重实用技能的培养。

国家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且有就业意愿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6至12个月的定向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技能要求,对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培训,并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岗位、待遇相衔接的机制。

第十七条 再就业培训应当结合市场需求和失业人员的特点,以订单式技能培训作为主要培训方式。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应当针对劳动者的创业意愿和条件,结合创业项目的要求开展。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困难用人单位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费用,在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业技能开发计划,加大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重点加强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建设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培训资金专户,对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培训的部分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职业培训资金按照规定用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技能人才培养制度。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技能人才培养特点和规律,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课程标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等职业院校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公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快培养后备高技能人才。

国家鼓励行业组织、用人单位通过技师研修、名师带徒、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方式培养高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 行业组织、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举办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技工院校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合制定培养计划,设计培训内容,共建实训基地,定期派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

用人单位应当参与技工院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提供实习场地。

用人单位与技工院校签订一定期限的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机构,与之签订培训项目合同。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认定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和培训补贴发放信息。

第二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培训专业和等级进行培训,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第二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师培训计划,定期派教师到用人单位参加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通过设立公开电话、网上评议等方式,加强社会对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

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

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娶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六

(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考核,认定其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

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州(地、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级的职责对职业技能鉴定进行管理。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盛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工作和提供技术服务。

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具体实施对劳动者职业技能的鉴定。

经初级技能培训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在同一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初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中级技能培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满两年的劳动者,可以申请中级职业资格鉴定。

经高级技能培训或者高等专业教育并取得毕(结)业证书或者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两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或者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名次的劳动者,可以申请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三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申请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有特殊贡献或者技术专长的劳动者,经单位推荐或者个人申请,可以提前或者越级申请职业资格鉴定。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对申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和实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的职业(技术)院校的学生,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其他劳动者可以自愿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本省需持证上岗的工种,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在岗人员,在本条例施行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特殊工种的劳动者,除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职业技能人员的信息时,应当注明对应聘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

需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应当向盛州(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请,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本人资历和能力水平证明。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依照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中提龋国家题库中没有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专家拟订。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对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免予理论考试。

鉴定结果应当自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布并通知申请鉴定人,申请鉴定人可以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查询。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到查询之日起五日内给予答复。

申请鉴定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理论考试或者操作技能考核单项合格的成绩,有效期限为二年。未合格的项目,申请鉴定人可以在二年内申请补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用人单位对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应当实行岗位与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和技师、高级技师;乙类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

1.东莞职业技能鉴定

2.建筑职业技能鉴定

3.职业技能鉴定工种

4.职业技能鉴定电工

5.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职业技能鉴定 论文

7.山西职业技能鉴定

8.职业技能鉴定总结

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工作报告篇七

机构介绍

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自1994年成立以来,在部鉴定中心的关心指导下,在市劳动保障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始终坚持以“为企业服务,为劳动者服务”和“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提高证书的权威性作为工作目标,采取了多种措施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体系,在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效果。通过十几年的发展,我们由以往单纯围绕社会化技能鉴定开展工作转变为树立整体意识,将鉴定工作放在培训、鉴定、就业这个体系中实现整体规划发展。同时发挥国家职业资格的引导功能,为劳动者就业成才提供技能导航,为社会培训和就业提供对接服务。通过工作理念的转变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下面介绍一下我市在鉴定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我们的一些体会。

一、程序化的管理模式是保证鉴定工作质量的前提

在整个鉴定过程中,影响鉴定质量的因素有很多,涉及到鉴定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了保证鉴定质量,我们必须从工作架构上,设计好这项工作,机构设置是保证鉴定工作质量的组织基矗中心成立伊始,我们就对鉴定工作中的一些主要关键点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成立了相应的管理科室,如:考评员科、试题科、鉴定科,分别负责鉴定过程中的考评员、试题和鉴定的考务管理等项工作,从组织和人员上对鉴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保证。通过这些关键点的控制,把握鉴定过程中的关节点,保证了中心对鉴定流程的整体调控功能,并且实现了鉴定程序化管理的目标。随着鉴定工作的不断发展,鉴定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保证鉴定质量,协调督察各科室的业务,研究完善程序化管理,我们又成立了专门负责质量管理的质量督导科,实现了鉴定质量向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迈进。

同时,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的规范化管理,维护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我们对职业资格证书采取了统一管理的模式,从订购、发放证书编号到打印证书等环节都由中心直接管理。通过这些措施,建立了一种相互联动、彼此制约的工作模式,不仅保证了鉴定质量,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向更严谨、更规范方向发展的工作平台。

二、定期集中鉴定模式是保证鉴定质量的有效途径

“中心”成立之初,我市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没有规定统一的鉴定时间和地点,考核采取随报随考的方法,而考核时间和地点则由我们和申报考核的单位协商确定。逐渐的,我们发现这种考核模式存在很大弊端,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分散的小规模考试,对于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鉴定质量难以保证;2、频繁的鉴定考核,使试卷的重复使用率提高,造成了考试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对考评员进行考前培训,容易出现考评员应付考核的现象;3、大量重复事务性工作,降低了工作效率;4、社会影响力小,造不成声势,也不易树立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经过多次研究,从1997年开始改革考核模式,对中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等六个职业推行定期集中鉴定。由我们定期向社会发布鉴定公告,并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在我们指定的考核地点集中进行统一鉴定考核。这种考核形式规模大,人员集中,既有声势,又规范了考场秩序。第一次集中考试的考核合格率就大幅度下降。鉴定成绩公布后在考生和培训单位中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社会上也产生了很好影响,从而表明了我们对严肃考场纪律,提高鉴定质量的决心,同时也促使培训单位把注意力开始转向抓培训质量,使鉴定工作起到了引导培训的“牵牛鼻子”作用。这说明定期集中鉴定的质量保障功能发挥出来了,过去考生反映的培训课时少、没有教材、培训质量不高的情况也得到了明显改善。

工作实践证明,定期集中鉴定不仅使鉴定工作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同时起到了促进职业培训质量的效果,而且还使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大大提高,使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得到加强。

现在,我们实施定期考核的职业(工种)不断增加,定期集中鉴定的模式也有了新的发展,在理论考试集中统一进行的基础上,技能考核也实行定点考核。我们根据全市鉴定所(站)的分布情况和软、硬件条件,分别指定各个职业(工种)的考核点,承担全市的`技能考核任务,从根本上实现了考培分离。我们从实践中感到,定期定点考核是质量控制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鉴定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从今后的发展看,我们的目标就是根据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发展实际,逐步扩大定期定点考核的职业(工种)范围。

目前,部中心的统考项目和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都是由中心统一组织,归入集中统考的范畴。

三、实行统一命题,是鉴定质量的可靠保证

四、加强对考评员的管理是保证鉴定质量的关键

考评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担当着重要的任务,他们的工作质量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个别考评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考评工作的质量不高。由于考评员不是我们自身的工作人员,所以在管理上较为困难。我们感到,对考评员的严格管理是保证鉴定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才能实现有效地管理。在工作中我们形成了一套由“培训、考核、聘任、使用”四个部分构成的管理办法。具体地说分为几个方面:1、强化培训。符合入门条件的考评员必须参加我们组织的业务及职业道德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考评工作。2、实行统一派遣。每次考核前由我们中心直接通知考评员参加考评工作,并坚持回避制度;3、实行聘任制管理,进行量化考核。强化考评员的日常管理,制定考核测评办法,我们实行了“考评员评价表”、“考评报告”和“巡考报告”等制度,对考评员的每一次考评过程,都要由考评组长和巡考人员分别对考评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考评结果记入考评员管理档案,为全面评价考评员的工作表现、业绩和是否继续聘用提供了依据。对于不能胜任考评工作的人员,我们坚决予以淘汰。4、规范了考评工作程序和考评员职责,建立了考评员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通过这些措施,不但保证了鉴定结果的相对真实公正,促进了鉴定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使考评员的工作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

五、建立健全必要的监督机制是提高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

1、组建质量督导员队伍,启动质量督导机制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力度,按照部文件要求我们开展了质量督导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组建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队伍。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们编写了《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质量督导工作提供了依据。实行质量督导机制后,鉴定所站的每次鉴定考核,我们都派遣质量督导员到考核现场,负责监督考场秩序和考评工作。考核结束后,质量督导员向我们提交质量督导报告,全面反映考核情况。督导制度赋予质量督导员对鉴定考务、考评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就鉴定质量向我们中心负责。可以说,督导机制的建立为提高和保证鉴定质量提供了有效的保证。通过派遣质量督导员,使我们对鉴定所站的每次鉴定考核过程有了较全面地了解,实现了对鉴定过程的有效监控。

2、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步入程序化、文本化质量管理轨道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们的工作,提升管理水平,2002年我们主动向部中心申请,成为部中心首批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单位之一。

在试点工作中,我们结合我市鉴定工作的实际,编写了质量体系文件,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了部鉴定中心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在认证过程中,专家们指出了我们工作中的很多不足,这也给我们提供了改进工作完善管理的机会,从而使我们的工作又有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

通过质量认证工作使我们的管理水平有了质的飞跃,管理体系要求“工作程序文件化”,从而规范了我们的工作流程,使我们的工作实现了文本化管理,克服了以往我们工作中的随意性。而且,通过质量体系的建立,对我们以前的规章制度也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使之更科学有效。

以上是我们在保证鉴定质量方面的工作情况。我们认为,任何具体的措施起到的都是局部的作用,质量意识的确立和质量控制的决心才是实现质量目标的根本途径。体现在具体工作中,就是利用和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对现有工作体系进行不断的更新和完善以达到质量目标的要求。最终使我们提供的考试平台是公开、公平、公正的,是考核单位和考生放心的。

在07年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和“社会效益第一,质量第一”的宗旨,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持续改进,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管理水平。一是加强鉴定所站的管理,规范鉴定所站的工作,建立鉴定所站的红黑榜制度,掌握各鉴定所站的工作情况。二是继续探索鉴定工作与企业生产和院校教学的结合,设计开发更多适用性强的鉴定模式,提高服务能力。

最后,衷心感谢部中心领导给我们这次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我们希望在交流中能够向各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学习,取长补短,改进工作,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从而促进鉴定工作的发展。

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的质量直接影响到鉴定工作的质量。由于职业技能鉴定是标准参照考试,这就决定了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试卷既要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又要在各次考核之间保持相对一致性。为了保证鉴定试题试卷的质量,在试题的标准方面,对于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我们坚决不组织鉴定。在试题的来源方面,我们坚持使用国家题库,对于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我们组织专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进行考核试卷的命制,使考核试卷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在试卷的使用方面,我们坚持实行中心统一管理的方式,即由中心集中统一印制,各鉴定所站到中心领龋另一方面,我们还建立了一整套试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试卷的领娶保管、保密制度,保证了试卷使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