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通用17篇)

时间:2023-11-01 09:24:36 作者:薇儿 心得体会 优质劳动与社会保障心得(通用17篇)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个人心得体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版

最近,市教育局党委和邵武一中党总支组织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参加组织学习和自学,我对“保先”活动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作为人类先进科技文化的传承者,党员更应做好表率和起好示范作用,要以实际行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谱写教书育人的新篇章。

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对于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挥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党的先进性不是抽象的,而应是具体的,不是历史的而是现实的。党具体的现实的先进性,是由每一位党员的实践行动来体现的,这就是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只有保持先进性的党员才能称得上是合格党员。共产党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理所当然应该模范执行党的现行政策,这本身就有道德示范的意义。在执行党的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当出现同样的机会谁先占,应得的利益谁多得、社会的弱者谁照顾、必要的牺牲谁承担等政策规范不到的问题时,共产党员就要发扬高尚道德风格,先人后己,必要时放弃自己的利益,无私奉献,甚至牺牲自己的生命。合格党员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爱岗敬业,踏踏实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思想上要以身边的先模为榜样,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和崇高精神。我校的张序同志就是一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杰出代表。他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教学兼学校办公室副主任,在教学上他总是选最重的担子挑,在行政工作上他经常放弃午休和晚上睡觉的时间勤勤恳恳地工作着,最终用自己的生命诠释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涵。我们要学习他无私奉献、任劳任怨,用生命谱写教育新篇的精神;学习他兢兢业业、废寝忘食,一心扑在工作上的作风;学习他热爱生活、乐于助人,勇于挑起工作重任的优秀品质。我作为一名教育一线的教师,必须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党员,在教学上应以新课改的理论指导日常教学工作,更新教学观念,转变教学思想,率先垂范,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和创新,做教学改革的开路先锋。

我深刻认识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必要性。我们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具有先进性的。但是,也必须看到,有一部分党员干部的素质还不够高,先进性还不能发挥和体现;也有一些人已经不合格或者基本不合格;还有少数人问题相当严重甚至腐败变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伐的加快,西方国家和国内民间的一些不健康思想文化也随之渗入,一些党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出现了思想滑坡,价值观扭曲,先锋意识淡化,甚至违法乱纪的现象。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党内思想、组织、作风不纯的问题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着,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党员、干部一时理想信念动摇,对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丧失信心。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一部分党员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不健康、不正派的风气滋生泛滥,无产阶级的党性原则被庸俗的关系学所取代,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被冷漠和抛弃,官僚主义、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腐蚀着党员干部队伍和党组织。这些问题虽然只发生在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如不解决,势必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削弱党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党风纯正众望所孚,党风纯正万事俱兴。“保先”教育就在这样的形势下及时地展开了,它既必须又必要,是党员本身的一次良好的自我教育,是党的一次和风细雨的“整党”,它也是我党从严治党的又一佐证,因此解决党员在思想上、作风上存在的不纯洁问题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迫切要求。所以,进行先进性教育,不仅很重要,而且很紧迫。若不及时进行先进性教育,就会动摇党的基础。就我校情况而言,我深有体会。我校是一所民办学校,(文章來源:在过去的筹建创办过程中,少数党员墨守成规,缺乏锐意改革的精神,觉得再创办一所学校是难以上青天,甚至阻止该校的创办。以范纯善、张光华等人代表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党员与时俱进、高瞻远瞩,克服重重困难和压力,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引进外资,与香港佳和公司合作成功创办了邵武第一所民办初级中学—--明鸿中学。这是党的先进性在党员实践行动中的具体体现。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党员要从党性锻炼出发,对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员标准,检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组织纪律、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现实表现,按照先进性的要求,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认识,认真反思,及时改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并以自身的模范作用带动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自觉地参加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共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把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日常的教育教学工作中。

作为一名党员,我将以市教育局党委和邵武一中党总支组织开展的这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参加组织学习,充分认识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明确新时期对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并将先进性要求内化成自己的自觉行为。同时,作为一名教育者,我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投身到教育事业中去,以张序同志为楷模,为邵武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

个人相片。

姓名:

性别:

民族:

汉族。

1987年3月12日。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未婚。

身高:

170cm。

体重:

60kg。

户籍:

四川成都。

现所在地:

四川成都。

毕业学校:

宜宾学院。

学历:

本科。

专业名称:

毕业年份:

工作年限:

一年以内。

职称:

求职意向。

职位性质:

全职。

职位类别:

人力资源。

物流/仓储。

职位名称:

人力资源助理;物流助理;。

工作地区:

成都市;。

待遇要求:

2200元/月可面议;不需要提供住房。

到职时间:

可随时到岗。

技能专长。

语言能力:

英语cet-4;。

驾驶证c1:

驾驶证。

高级中学教师技能:

高级中学教师技能。

教育培训。

教育经历:

时间。

所在学校。

学历。

9月-206月。

宜宾学院。

本科。

培训经历:

时间。

培训机构。

证书。

工作经历。

所在公司:

时间范围:

7月-208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专业见习。

工作描述:

综合科学习并办理社保业务。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宜宾学院图书馆。

时间范围:

10月-6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互联网、电子商务。

担任职位:

勤工助学。

工作描述:

月-2010年6月和203月-年6月在老师指导下协助管理流通部的书籍和卫生。2010年10月-2011年2月,独自一人完成本该一老师一学生管理的流通部一楼书库。工作内容为图书上架,图书整理,书架、教室清洁和开关灯文明劝导等。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南城街道涌泉社区。

时间范围:

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公司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其他。

担任职位:

实习生。

工作描述:

离职原因:

所在公司:

长虹电视宜宾分公司。

时间范围:

2011年8月-2011年9月。

公司性质:

国有企业。

所属行业:

家电业。

担任职位:

兼职。

工作描述:

2011年9月随长虹电视宜宾分公司到兴文县进行为期一周的促销活动。工作内容主要是负责监督传单发放,销售活动当天负责促销。

离职原因:

其他信息。

自我评价:

能较快的适应工作并能按时单独完成任务。工作态度端正,在学校图书馆勤工助学期间踏实肯干的态度得到了师生的一致好评,为此,图书馆专门发放800元奖金以资鼓励。担任普查指导员时,认真负责的态度也得到认同。

发展方向:

系统理论完成了本专业要求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学习。加强对《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的学习。期望从事人力资源相关专业的学习,重点结合本专业学习内容希望从事员工绩效、薪酬管理。负责办理员工社保和劳动合同等。

其他要求:

联系方式。

劳动与社会保障求职简历

一份简历有上十页,不分轻重,不择详略,从姓名性别到身高、体重。从小学到大学的经历面面俱到,表面上完整无缺,但读过后却空空如也、不知所云,没有独到之处。因此,求职者在写作简历时要注意突出重点,能吸引人的眼球,内容宜短不宜长,宜精不宜粗,不应用主要笔墨去陈述自己的冗长经历和所有任务,而应展示你经历中所积累的经验及能力。不但告诉对方你做了什么,更应该告诉他们你如何做。中国求职简历网经验之说明历史,不代表未来。

一般而言,专一经验型岗位和连续任职型岗位,适宜用时间递进方式展示经历,时间越长,经验越丰富。而对于综合技能型岗位,则应注意多岗位,多技能这些方面。简历表达的创意设计十分重要。曾有一位大学生,应聘一个高薪职位时,把简历设计成病历,称自己病入膏肓,医生开处方是“要有源源不断的创意”。一纸简历,促成他顺利就业。

目前所在:广州。

年龄:27。

户口所在:安徽。

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

民族:汉族。

培训认证:未参加。

身高:165cm。

诚信徽章:未申请。

体重:50kg。

应聘职位:人事专员:,人事助理:,企业文化/员工关系/工会管理:

工作年限:3。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2000--3500。

希望工作地区:广州,上海,。

广东知财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起止年月:20××-08~20××-12。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

所属行业:专业服务(咨询,翻译,猎头)。

担任职位:人力资源。

工作描述:

1、人力资源及公司制度的制定与执行。

(1)公司架构及各部门组织架构的设置及调整;。

(2)公司制度的拟定、修改、宣讲、监督与执行;。

(3)执行总经办公司体制改革;。

(4)企业文化的建设与宣传。

2、招聘组织工作及岗位调整:

(1)职位说明书的编写与调整;。

(2)招聘组织与面试;。

(3)员工入职手续、调岗、岗位变动与离职手续等办理及面谈。

3、培训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新员工入职培训及企业文化、公司制度的宣讲;。

(2)公司内部日常培训的组织与执行;。

(3)外部培训的联系与组织执行;。

4、绩效考核。

(1)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制定、优化绩效考核的方式;。

(2)协助各部门负责人对绩效考核结果的`总结及员工面谈。

5、薪酬制度的拟定与薪酬核定。

(1)薪酬制度的拟定及调整建议;。

(2)月度公司的核算及年度工资的核算与统计;。

(3)员工福利的执行(工服、体检、社保办理、年终奖的核算等)。

6、员工关系管理。

(1)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

(2)员工社保的办理;。

(3)公司制度的宣传与解释;。

(4)新社保及劳动法规的了解;。

(5)员工档案的管理。

离职原因:更换环境。

毕业院校:淮北煤炭师范学院。

最高学历:本科。

获得学位:管理学毕业日期:20××-07

外语:英语良好粤语水平:较差。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优秀。

较强的沟通能力、熟悉广州各项社保政策、劳动法。

我是一个经济系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毕业生,主修的是人力资源管理方向,在三年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实践中,加深了我对人力资源管理的认识,更加认识到诚实、守信、团结、友爱的重要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

性别:女。

学历:本科。

工作年龄:0年。

民族:汉。

籍贯:xxxx。

教育经历:

2005年09月至2008年06月xx高中。

2008年09月至2012年06月xx医学院。

工作年龄:0年。

能力与专长:

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险等管理类工作。

获得计算机二级vb、

计算机二级办公室软件证书。

cet4证书(大学英语四级证书)。

工作经历:

实习期间,本人所做的工作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的核对与编号入档工作、城乡居民中16周岁以上在校生的名单的录入工作、养老保险业务的'实务操作、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实务操作。

个人简介:

本人性格稳重,有较强的学习能力,适应能力强,做事积极主动,能吃苦耐劳,责任心强,有团队工作意识,对工作认真负责、细心、耐心、敬业。

希望工作类型壹:人力资源咨询/顾问。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贰:资料/文档撰写/编辑/校对。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叁:薪资福利主管/专员。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肆:总经理助理/经理助理。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伍:薪资福利主管/专员。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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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个人心得体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版

--认真开展保先教育充分展示先锋形象。

当前我区正在认真开展党员先锋形象大讨论,那么,今天,党员的先进性(或先锋形象)应如何体现?下面,结合自己的学习,谈点个人的看法。

首先,共产党员必须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忠实实践者。因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只有真正做到“三个代表”,我们才能战无不胜,党专家李忠杰指出:不同时期,党的先进性会有不同的要求,但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党的先进性最高层次的系统概括。因此,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践者,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根本要求。

其次,共产党员要有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现实告诉我们,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灵魂,是我们干好党的事业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理想信念坚定,就会方向明、精神振,反之就会堕落、变质,尤其是国际上我们面临西方敌对势力“西化”“分化”的图谋,在国内我们面临市场经济考验的情况下,更要坚定理想信念。同时,又要懂得共产主义的路就在脚下,我们今天努力奋斗,做好本职工作,建设和谐、富裕文明的现代化萧山就是为共产主义添砖加瓦。

第三,要有强烈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党的先进性的根本所在,在执政的条件下,党容易脱离群众,这从反面告诉我们,在新时期,党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心系群众,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这样,才能树立良好的党的形象。

第四,要提高本领,创一流业绩。当前我们正肩负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重任,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体现先进性,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本领,在本职工作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同时,要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勇创一流,这样,才有号召力、影响力、凝聚力,才能体现先进性。

联系我们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我们系统党员的先进性应体现在:

第一,勤奋学习,做思想红、业务精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面广、内容多、要求高、政策性强,它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社会保障是安国之策,要做好工作,必须具有很高的素质,因此,党员同志要做学习的模范,努力学习理论,学习有关政策,学习业务知识,做到思想红、业务精、素质好,当前,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现,努力做好“三六九”民生工程中我们应做的工作,把党的温暖送到群众的心坎上,体现好党的先锋模范形象。

第二,要心系群众,做服务基层的模范。劳动保障工作连着千家万户,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包括就业再就业服务、养老保险服务、培训服务、维权服务、为企业服务、为离退休人员服务等等,因此,我们的工作好坏,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党的形象,所以,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党员一定要不负重托,要有强烈的为民服务意识,要在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率上做文章,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以民为先”和艰苦奋斗的思想理念,常思民间疾苦,常系基层群众、常做服务工作,从而把我们的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在保先教育中,我们开展了送服务下基层、就业直通车、慰问特困户、为民工追讨工资等活动,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这充分说明,我们的服务工作做好了,党员的先锋形象也就体现出来了。

第三,要做开拓创新、争创一流的模范。近年来,我局的劳动保障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党员、群众的努力,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如: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全国领先,再就业、社会保险、劳动管理等整体工作杭州地区列第一等等,但是,对照党和人民的要求,我们还有差距,所以,我们不能自满,必须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勇创一流,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提出了“五比五创”的活动载体,即开展“比学习,创一流素质;比团结,创一流团队;比干劲,创一流风貌;比服务,创一流作风;比工作,创一流业绩”的竞赛活动。通过这一活动,把我们劳动保障部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先锋形象充分展示出来,以争创一流的劳动保障工作业绩,为建设富裕、和谐的现代化萧山作出贡献。

第四,要清正廉洁,做严于律己的模范。当前,党内还存在消极腐败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保持先进性,就一定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反对腐败,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讲党性、树正气、公道正派,严格用党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廉洁自律的模范,树立良好的党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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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先进性教育活动已进入整改提高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深化学习教育、解决突出问题的重要阶段,也是抓落实、见实效,集中体现教育活动成果的重要阶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单位“一把手”,高标准,严要求,带头搞好整改尤为重要。按照创建“群众满意工程”的基本要求和市局党组整改提高阶段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针对分析评议阶段群众提出的意见、专题民主生活会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评议意见以及党性分析中查找出的问题,现就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和抓队伍建设、行风建设、服务※※经济发展力度不够等五个方面的整改事项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整改事项之一:自身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世界观改造不够;现代科技、经济、法律、管理等知识明显不足;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时间的能力不强。

整改措施:一是时时刻刻把提高个人整体素质和领导管理能力放在首位,保证每月有2―4天的自学时间。二是坚持不懈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当前特别要重点学习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深刻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实质,坚持联系质监系统实际,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用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新思想、新论断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加强党性锻炼,进一步改(本资料权属,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增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明确前进的方向和目标,进一步增添工作的创新能力和措施。三是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质监业务和现代科技知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年内报考省委党校研究生班深化学历教育,同时取得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三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改进学风,提高学习质量,力争每年都撰写几篇质量较高、对质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文章。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于6月底前报考省委党校研究生班;月底前考取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

整改效果:努力使自己成为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具有较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为全市质监系统干部职工做好表率,当好领头人。

整改事项之二:工作作风不够深入。具体表现在:深入基层和企业调查研究,抓工作落实不够;与班子成员、干部职工交心谈心不够,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够;表率作用发挥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要坚持深入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每年至少保证有40天左右的时间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实情,总结经验,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今年要选择20家左右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质监服务企业发展”的主题调研,对7个县(区)质监局和9个在乡镇、开发区、市场设立的质监基层派出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调研。对重要工作、重大事项亲自督查亲自抓,确保真正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并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与干部职工交心谈心制度。自己要做到与班子成员随时谈、与中层干部和基层局领导经常谈、与普通干部职工定期谈。年内要与全市系统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普遍再进行一次个别交心谈心活动,与全体干部职工再进行一次以上的集体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征求意见,加深感情,增进团结。三是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全市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普遍教育和分层次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和系统教育相结合、思想工作和业务工作相结合、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亲和力,充分发挥好思想政治工作特有的政治优势。四是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喊响“向我看齐”、“从我做起”,坚决刹住“五股歪风”,在作风、纪律、勤政、廉政等各方面为干部职工作好表率。

整改时间:立说立改,持之以恒。其中对20家重点企业和基层质监局(所)的调研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交心谈心制度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在2005年6月底前完成。

整改效果:自己的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进,真正做到说实话、赶实事、求实效;交心谈心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系统上下团结一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充分调动和有效发挥。

整改事项之三:抓队伍建设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不够;对干部职工培训教育的力度不够;督查督办工作乏力,逗硬执行规章制度不够。

整改措施: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工作的试行意见》,坚持实施好中心组学习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学习档案,健全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论学习纳入年终考核,切实提高系统内各级领导干部的素质,把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民主团结、勤政廉洁的好班子。二是要进一步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组织生活,继续深化“党员示范行动”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三是狠抓干部职工培训教育。逗硬落实周五学习日等日常定期学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势政策、民主法制、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严格执行《※※质监局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办好计算机操作知识培训班,继续与省局培训中心办好专科、本科两个函授教学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机构改革力度。加强技术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技术人才队伍素质;积极把技术机构推向市场,充分发挥技术机构中介服务作用;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建立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争取多方支持,加大技术设备投入,不断提高检验检测能力。五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质监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狠抓逗硬执行,力争全面做(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到用制度管人、管事。六是要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干部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干部诫勉、任前谈话和工作人员民主评议、末位待岗制度,狠抓思想、作风、纪律整顿,切实规范各项工作行为。七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政令畅通。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和督查督办机制的工作在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底全市系统45岁以下的工作人员均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级计算机操作初级以上的证书。

整改效果:“举旗帜、抓班子、带队伍、促发展”的要求得到认真贯彻和有力落实;党组织的战斗力明显增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检验检测三支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履职能力大大增强;内部管理基本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整改事项之四:行风建设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行风建设和业务工作存在“一手软、一手硬”的问题;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不同程度地存在。

整改措施:一是要全面履行好“一把手”对行风建设“负总责”的职责,真正把行风建设作为事关质监事业前途命运、事关党和政府形象、事关※※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事来抓。二是进一步加强对行风建设的领导,层层实行行风建设“一把手”工程,逗硬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和行风建设层级责任制。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全市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机制,配齐县区局的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市局纪检监察力量。四是组织在全市系统全面开展“两年回顾教育”活动,深入查找抓住行业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五是采取硬性措施,坚决整治乱办班、乱收费、乱罚款、乱发牌匾、乱评比和多头、重复、交叉检查以及执法不文明、搞吃拿卡要等问题。六是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和直属单位都要就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都要通过网络、电子触摸屏、显示幕、专栏、报刊、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全面公开各项质监政务。实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行风评议员列席重大案件审理会、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评审会和对质监工作不定期明查暗访制度,实行各质监局和市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向行风评议员通报工作信息、报告质监工作的制度和动态,将质监工作全方位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七是推进文明服务标准化,从多方面深化优化为民服务,努力创造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八是严格执行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权”,凡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的单位,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先选优,领导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对触犯党纪、政纪,构成违法犯罪的,积极配合纪检、政法部门依法从严查处,绝不包庇护短。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在2005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好行风建设领导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好两年回顾教育活动;在2005年12月底前全面落实行风建设各项措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效果:机关作风明显改进,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质监部门“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质监工作的满意率明显上升。

整改事项之五:质监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性不够。具体表现在:在新形势下,质监工作怎样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形成结合点、找准切入点研究不够;服务地方经济、服务企业的意识、水平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整改措施:一是要把服务※※经济建设、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始终作为质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自觉主动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紧紧围绕又快又好地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这一总体目标和市委、市府及省局的中心任务,认真研究制定全市质监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真正做到科学、系统、切实、有效,贴紧※※经济发展的脉博。二是要着力找准质监工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充分发挥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面向企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服务。当前要切实把为宏观经济调控服务,为解决“三农”问题服务,为建设生态※※、法治※※、平安※※服务,为调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本资料权属文秘家园,查看更多精彩文章请登录原创网站)效益提供技术基础和保障作为我们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内容。三是要按照管理到位、监督到位、执法到位、服务到位的要求,依法认真履行质监工作职责,全面实现2005年“1234”的质监工作目标。特别要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帮扶企业强化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技术基础,努力提高※※产业、企业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严格源头把关,围绕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的食品、农产品、建材、农资等进行重点监管,搞好专项治理,特别要花大力气抓好食品质量卫生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确保不出重大以上安全事故,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生产生活环境,努力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贡献力量。

整改时间:立说立行,持之以恒。其中“1234”的质监工作目标在2005年全面实现。

整改效果:质监工作职能进一步转变,质监工作有效性明显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努力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劳动与社会保障求职简历

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人才是中国社会保障全面建设和发展的'迫切需要的人才,具有长期稳定的就业潜力。毕业生可以进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制定和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理工另外,您还可以进入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从事研究和教学,或进入法院,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实际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阔。毕业生可以攻读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社会学,公共管理,行政,法律等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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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

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具有良好的数据处理能力;熟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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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两年学校部门实践经验,练就吃苦耐劳精神,有很好的人际关系。为人诚信稳重、踏实敬业、工作热情刻苦,做事积极主动,执行力强;语言表达能力强,善于与人沟通,具有良好协调、独立处理事务的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有责任心;学习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强,善于运用知识,多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有较强的承受压力的能力,接受适当的加班和服从公司安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社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良好;有概括总结能力.

劳动与社会保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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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__年_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专业(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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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年__月--____年__月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工作(请依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个性特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描述出自己的个性、工作态度、自我评价等)。

另:

(如果你还有什么要写上去的,请填写在这里!)。

*附言:(请写出你的希望或总结此简历的一句精炼的话!)。

例如:相信您的信任与我的'实力将为我们带来共同的成功!或希望我能为贵公司贡献自己的力量!

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我县劳动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大力指导下,在全县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支持、配合下,按照年初的部署安排,突出重难点,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以点带面,全面作好了各项工作。现将上半年以来,我县劳动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作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县委、县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全方位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使我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普遍得到加强,再就业环境得到有效改善,具体情况如下:

1、《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到位。我县下岗失业人员现已申请领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人数为728人,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优惠证的有510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90人,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人员110人,低保失业一年以上人员18人。今年,我们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累计减免各项费用约6。3万元。为我县再就业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就业培训工作深入开展。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拿证、后就业”的工作方针,我们开展了各项就业培训工作,截止目前,我县共举办就业再就业培训班10期,培训人员1920人次(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920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1000人),完成全年培训目标的76%,经过培训已经有1023人实现了就业再就业。

3、进一步加强了对“4050”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根据本县再就业工作的实际,再就业工作的难点和重点是“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针对他们年龄偏大、文化较低、技能单一、市场择业能力差的问题,我们在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安置上则偏向于这部分人。上半年以来,已开发社区公益性工作岗位43个,大部分用于安置“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对象。

4、注重作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门联动。我们依托辖区单位,采取“一帮一”活动,把“政策送上门、岗位送到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困难群体办实事,解难题,大力开展送温暖服务活动,今年以来,90个县直机关单位分别与46名下岗失业人员搭建起了“一家一”帮扶对子,对双职工下岗及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开展了捐衣、赠物、捐款提供岗位援助等活动,不就业不脱钩。

5、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我局始终把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市场建设的目标,围绕这项工作开展以下服务:1、开展承诺服务。县综合劳动力市场向社会承诺,凡本县下岗职工只要不挑不拣,保证在一周内帮助其找到就业岗位。2、开展免费服务。对下岗职工只要持《再就业优惠证》进入市场,即可享受免费职业指导、免费求职登记、免费介绍就业、免费提供职业培训。3、开展专门服务。全县劳动力市场在全天候、全方位开放的同时,县劳动力市场每日储备一定数量的劳务信息,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岗位信息,定期为下岗职工举办劳务洽谈会。今年上半年以来,县劳动力市场共举办大型人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劳务洽谈会2次,提供岗位480个,推荐就业210人,建立了1700人的人才信息库,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建设。

6、社区平台发挥作用强。今年,我县以健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基础,以强化职业培训为重点,以开发岗位、扩大就业为目的,以健全功能、实现“人性化”服务为目标,紧紧围绕自治区、自治州就业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作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力地推动了全县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面开展。在工作开展中不断创新“四种服务模式”。

“窗口式”服务。不断强化窗口职能,简政放权,实行工作重心前移,能在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业务工作,坚决放到窗口办理;能一个窗口办理的,决不让职工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跑第二个窗口,体现了服务的统一性。

“一站式”服务。建立起劳动保障绿色通道,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只须进入一个门,所有业务可基本办结,体现服务的连续性。

“登门式”服务。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为企事业单位和职工群众提供上门服务,能现场办公的现场办公,能简化手续的简化手续,体现服务的方便性。

“全程式”服务。建立对服务对象跟踪式全程服务,落实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对象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服务的延伸性。其次,努力提高行政效能。本着以人为本、制度创新、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建立了劳动保障业务服务办理大厅,实现了“一个窗口对外”,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更好地体现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各社区还开通了劳动保障咨询专线电话,通过网络化服务,打破区域、层级界限,劳动者只需拨打一个电话,就可实现咨询、求职、申诉、举报等问题的一次性办结,保证了全县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运行。

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和《xx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等社会保险稽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实施,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稽核工作紧密联系实际,在上级主管及业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狠抓落实,不断强化工作职能,使社会保险稽核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稽核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今年以来,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把学习宣传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社会保险稽核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教育活动实施方案》和《机关管理制度》。按照州、县两级目标责任管理要求,我局坚持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多次利用板报、横幅、发宣传单等形式向企业、社会进行社会保险稽核宣传。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上存在缴费单位申报不规范,提供的依据不实,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等情况的,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及时立案处理,以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并对稽核工作人员进行了政策及业务培训,使稽核工作能规范化和制度化,推动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在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工作中,我局对全县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资基数等数据进行严格核定,以确保真实准确。把平时在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和欠费严重的单位作为重点,采取了实地稽核与重点稽核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参保单位的实际情况,对申报单位下发了书面稽核通知书。按照每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险种实地稽核人数不少于参保人数30%的要求,组织人员对6户企业进行了实地稽核,在认真做好稽核工作记录基础上,严格审查参保单位提供的劳资统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应付工资账册。通过实地稽核,有效地促进了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顺利完成。截止目前,我县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共有84户,参保职工8604人,其中离退休1625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100户、参保职工7508人;医疗保险参保单位258户,参保职工16689人;工伤保险参保单位121户,参保职工7495人;生育保险参保单位72户,参保职工6331人。

(二)全面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工作。《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工作是稽核工作的保证,为加强稽核工作的规范性,确保20xx年度缴费工作的真实有效,今年5月我局通知全县各单位进行年检,各单位已陆续到我局进行年检,我局稽核人员认真检查各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填写,并建立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台帐、数据库工作。截止目前,我局已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109本,已参加年检单位109个,年检率达100 %。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按照要求,我局建立健全了相关工作制度,整理编印了涉及业务、财务、计算机系统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内部制度汇编;在加强制度建设控制的同时,狠抓了业务经办控制,各业务岗位严格划分了工作权限,按照既定的工作程序和业务规程办理相关业务,看似分散和独立的表面下,其实已经形成了一张互为联系、互相制约的网格;在财务会计控制方面,我局严格执行国家在财务及会计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合理设置了财务工作岗位,加强了对票据、印章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待遇的支付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审核,并主动接受基金监管部门与公众的监督。

(四)认真做好信息网络统计工作。我局把信息网络统计工作抓紧抓实,始终由专人负责信息网络的管理、维护和统计报表工作。为提高信息网络和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的质量,我局按照州级要求,通过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信息网络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操作技能水平。针对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具体的纠正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较好地完成了州级下达的信息网络统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的待遇支付。通过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和支付的专项稽核,进一步促进了参保单位社保业务的规范化操作与管理。截止目前,共发放养老金1225万元、医疗保险费支出20xx万元、失业保险费支出44.26万元、工伤保险费支出56.45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16.33万元,没有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现象。

(六) 20xx年里,按照州上的安排,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了年度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我县共有退休(职)人员1625名,有12名退休职工居住在异地。参加认证工作的退休职工共1625人,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了认证,认证合格率达100%,从认证来看,我县不存在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

(七)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扎实。基础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险的全盘工作。我局从基础工作入手,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联网的业务指标进行操作,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业务上机操作规程,建立健全了台账和业务档案,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与社保经办业务上机操作工作水平,入库率及上机操作率均达到了100%。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覆盖面仍比较窄,扩面工作进展较慢,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根据《xx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对稽核人员配备要求,稽核人员配备相对紧缺,存在一人多岗的现象。

劳动和社会保障调研报告

正文:暑假伊始,我开始了我这个假期为期25天的短暂的社会实践-走进沙区社会保障局。因为在学校中的专业就是劳动与社会保障,而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今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需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己,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己,表现自己。

在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前辈交办的工作,得到领导好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实际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譬如理论知识了解不够全面化,导致事件解释不清,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失业保险方面靠书本不能套入实际的尴尬。本人针对这些在实际中才能发现的弱项制定了开学后的学习计划及重点学习方向,加强对自身业务能力及工作能力的提高。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前辈求教,认真学习社保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社保工作流程,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上了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短短的实习生活已经过去,我感觉到社保工作人员的压力和神圣的使命感。首先是严格的上下班时间,严谨的工作作风。在沙区社保局的长辈们工作的时候,我仔细的观察,详细的了解,遇到不懂及时的去问,在这里也谢谢沙区社保局的每一位工作人员,一次次不厌其烦的为我解释,并拿出一些实际案例和我共同分析,让我明白在现实社会中,人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在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中显得很乏力,他们反复详细的为我演示工作处理流程,处理一些实际事件,我总是紧跟其后,将所有的工作流程及处理方法记录下来,为我以后踏上社保工作奠定了异常坚实的基础,除了在处理事件中学习处理方法,还明白了万事不会千篇一律,强行套用书本知识只会让你束手无策,不但要学以致用,而且要用的好,用的巧。

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20xx年即将过去,在这一年中,我按照一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和本职工作,团结同事、虚心学习,创新工作方法,逐步提高自身素质,现对20xx年主要工作情况做年度个人总结。

由于本人文化水平不高,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都需要烂熟于心,针对这一问题,我利用工作闲暇时间努力自学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的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使用尺度,确保调节改工作的合理性。

一年来,除了做好车辆的驾驶、保养、确保行车安全等工作,我将大量的精力投入到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来。20xx年,是口岸大建设、大发展的一年,建设项目多、工程大,从各地涌入的农民工数量也较去年有大幅增加,因此,涉及到大量的农民工讨薪工作,在处理此类案件中,我努力做到“五个一”。在处理案件中经常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但本着“为人民服务”的态度,配合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都较好的处理了这些问题,努力避免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

除此之外,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方面,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任务11个,较好的完成了这项工作。

今年,我局是第一次做档案工作,许多档案基本上都没有建立,为此,在完成本职工作同时,我积极配合办公室的其他同志,加班加点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并顺利通过口岸管委会考核组的考核。

今年,我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些成绩,但这离不开领导、同事的关心与帮助,离领导、同事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主动学习还不够,有时工作欠仔细、缺乏耐心,缺乏创新工作的本领,创造的成果还不多等方面。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改善和弥补,完善自身各项素质,力争在20xx年工作再上新台阶。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习总结

今年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紧紧围绕“五五三一”战略目标,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不断加大优化服务和改善民生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着力规范人事管理,积极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强有力的民生保障促进我市城乡建设快速协调发展。

一、坚持强基固本,扎实推进基础性工作。

----完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阳光化建设。制定了《黄骅市阳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经办规程操作。在黄骅市人社局网站公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法规,老百姓不必再到社保机构咨询,足不出户可知政策,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政策变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将享受待遇人员明细表按月在黄骅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开。20xx年,共发放基金6618万元,享受待遇6.36万人。

----完善了人事问责制度。按照市委要求,完成《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暂行规定》、《黄骅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公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严格清理各单位非正规程序的借调人员;完成我市10个乡镇政府系统工作人员档案实核工作,对存在问题严肃整改。

---完成了失地农民补贴阳光化建设。已制定黄骅市阳光失地农民经办规程,并严格按要求落实。黄骅镇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按时发放到位,针对发放补贴的全部20个村,在人社局网站及村委会办公处进行公开公示,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今年10月份,又将滕庄子乡中、南王曼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养老补贴范围。

----加大上级专项资金争取力度。多次跑部进厅,争取就业专项资金1286.16万元,其中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资金942.16万元、就业专项资金274万、小额担保贴息贷款10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70万元。

二、全方位打造“阳光人社”,夯实基础平台。

(一)着力优化服务环境,推行便民服务新模式。在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投资近千万元,建设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中心办事大厅按照各业务科室统一进驻、统一许可、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方式投入运行。对面向公众的57项审批服务事项进行分类设置,纳入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由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监管,真正打造开放式服务平台。综合大厅的建成使用将极大地改善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环境,有力提升人才交流、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功能,标志着我市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再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聚焦权力运行,推行“阳光人社”新制度。制定了《黄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打造“阳光人社”的实施方案》,对行政审批、人事管理、社保经办、就业服务、执法维权等五项工作进行制度规范,进而构筑权责清晰、程序严密、信息公开的权力运行体系,树立勤政、廉政、务实、创新的人社新形象。

(三)深化政务公开,构筑民众监督新体系。编制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阳光服务指南》,涵盖人事、社保、就业、维权四大业务版块,明确办事流程、执法依据、办结时限,为办事群众业务经办、监督问责提供政策依据。充分利用人社门户网站、公众号等多媒体形式,完善对外宣传、交流、互动的电子平台,实时传达惠民政策,广纳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三、针对形势精准发力,全年任务目标顺利完成。

(一)创新就业机制,加快人才聚集,不断拓展城乡居民的就业空间。

我们围绕项目园区建设、城市建设、城镇化建设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着力打好政策扶持、公共服务和职业培训组合拳,让城乡居民安居乐业。全年新增就业岗位3746个,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712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稳定在3.8%以内,各项就业指标全面超额完成。一是突出政策扶持就业。发放小额贴息贷款310万元,帮助近百名农民工和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自主创业,直接吸纳就业困难人员356名,实现了创业带动就业的效果;为浅海石化集团、光华荣昌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小微型企业发放新增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48.27万元,帮助196名高校毕业生实现了稳定就业;大力实施就业扶助计划,积极推荐困难学生免费就读省、市技工院校。二是突出重点扩大就业。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服务工作的首位。对300余名新增高校毕业生通过查档案、打电话、入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为106名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失业补助金40.8万元,发挥了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中的减震作用;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安置“三支一扶”志愿者和见习大学生116名。加大劳动力转移力度,转移输出农村劳动力3360人次。三是突出服务促进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就业主渠道作用,组织320家企业举办了春季大型用工招聘会,现场求职者突破1人次,3200人达成就业意向,规模与参会人数均创历年之最;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威旺事业部组织两场专场招聘会;继续深化“周五人才小集”集中招聘日制度,实现人才交流常态化、制度化;深入开发区、羊二庄产业园区、滕庄子工业园区进行专题调研,了解企业用工需求,为企业长效发展提供政策指导与人才支持;定期编印《黄骅就业信息》,发放到市直相关单位、街道及乡村,努力拓宽信息渠道,夯实就业平台。四是突出培训稳定就业。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企业主导、基地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以商业服务业和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以及初高中毕业生为重点,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年举办培训班50期,完成各类培训3461人,培训就业率达90%以上。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提高了我市商业服务水平,全年累计完成技能鉴定150人次。

(二)突出规范透明,打造阳光人事,不断优化城乡发展的行政环境。

事以才聚,业以才兴。我们始终牢固树立人是第一资源的宗旨理念。着力探索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加强人事制度规范化、录聘公开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一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稳步推进。圆满完成我市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工作,招聘规模、报考规模、笔试规模、面试规模均创历史新高。本次招聘考试共提供240个招聘岗位,共有2599人报考,实际到考2428人,经过笔试、面试,234人取得聘用资格。整个招聘过程严谨公正、公开透明,得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二是公务员队伍管理日益规范。启动了公务员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实现了公务员信息动态管理,确保监管到位,实现公务员管理人员零误差。顺利完成了20xx届政法毕业生及20xx年新招录公务员的审查录用、初任培训和安置分配工作。开展了全市政府系统副科级以下公务员网上培训工作,并进行督导和检查。三是人事人才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现状及岗位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做到岗位、人员、工资三统一。完成高级职称审核申报135人,中级职称审核申报245人,初级职称评审400人。扎实做好外专引智工作,对全市五金、汽车改装等行业的外专引智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为外专引智项目的引进做好储备。四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严格落实职级并行相关政策,为全市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933名公务员落实了工资晋升待遇。为全市9个乡镇及教育、卫生、公安、土地、工商等派驻机构的4160名乡镇工作人员落实了乡镇补贴待遇。

(三)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能力。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是人民群众的期盼和依托。我们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不断完善社会化管理,提升综合服务水平。一是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以电视、网站、报纸等舆论平台为媒介,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增强民众认知度。先后在公园广场及市区繁华地段多次举办社会保险政策咨询活动,印发各类宣传资料3万份,与电视台联合制作专题节目四期,提高了广大用人单位及职工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全年各项社会保险累计扩面1.3万人,提前超额完成全年任务目标。社会保险参保总人数达到40.8万人,覆盖率居省、市前列。二是不断增强社会保险承载能力。全年累计征缴社会保险费7.3亿元,发放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及工伤工亡补助金达8.1亿元,有效确保了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助、工伤生育有保障。社会保险综合保障能力稳居沧州各县(市、区)之首。三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健全医保惩防体系,建立了病历双审、复审制度、重病申报双复核制度、意外伤害现场核实制度,明确了服务机构与监管部门职责关系;加大了医疗服务监管力度,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开展了“慢性病”认定工作,审核认定“慢性病”人员546人。完成我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保缴费及证、卡发放等各项待遇的落实。制成社会保障卡23万张,走村入户完成全市20万农村居民参保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为实现社保“一卡通”打牢基础。四是不断加大社保政策惠民力度。为黄骅镇3433名被征地农民发放社保补贴资金1240万元;为1008名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贴252万元;向上级争取政策,降低了医保缴费基数,为我市企业节省参保开支2600余万元;提高了建国前老工人的医疗待遇;为143名特殊工种人员办理了提前退休申报审核手续,减轻了企业及职工的经济负担。

(四)加大维权力度,规范劳动关系,不断稳定城乡发展的牢固基础。

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是劳动维权的根本宗旨。我们不断完善劳动信访案件快受理、投诉案件快查处、仲裁案件快调解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信访、监察、仲裁三位一体的大维权合力。一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年共指导41家企业启用了劳动用工备案软件,系统覆盖企业近322家,实现了用工信息网上备案、动态管理。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18件,定期结案率100%。积极推行“劳动争议案件现场调解”机制,在20多家乡镇重点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为争议双方提供上门调解“一站式”服务。全面启动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工作,实现了劳动就业、劳动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信息联动,逐步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动态、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劳动保障监管机制。二是加大劳动保障维权力度。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全市企业劳动用工守法情况专项检查、全市砖瓦厂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等专项维权行动。全年共检查用工单位179家,,接待受理投诉案件72起,其中群体上访事件21起,为劳动者追缴工资718.7万元,涉及劳动者970人,督促签订劳动合同3400余份,有效规范了劳动用工行为,维护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三是维护军转干部队伍稳定。对20xx年度军转干部进行了妥善安置。按时落实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贴政策,全年用于企业军转干部解困资金93万元。积极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度,认真排查、超前防范,扎实做好全国重要会议及节日期间军转干部维稳工作,实现了“零上访”目标。

四、夯实组织基础,持续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

一是坚持民主集中维护班子团结。坚决落实班子民主集中制、沟通协调制和党组会议议事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大事讲原则、小事常沟通,互相支持、配合补台,以班子团结凝聚队伍力量,有效发挥领导班子整体合力,努力营造民主、团结、务实、高效的工作氛围。二是优化办事环境提升服务质量。继续推行办事引导服务制度,在一楼大厅设立咨询引导台,由班子成员带班,全体干部职参与办事引导,为群众提供业务咨询、办事指引和简单业务受理,真正实现服务“零障碍”。三是强化舆论宣传展示部门形象。全年编发政务信息65条,其中40余条被省、市及“两办”信息专刊采用,信息采用量在沧州人社系统、市委、市政府均位居前列。在《黄骅新闻》《黄骅报》《黄骅在线》报道专题新闻20余篇。参加电台《阳光热线》3次,充分发挥了政务宣传的舆论平台作用。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的产生为前提的,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劳动关系是人们从事集体的、共同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过程的社会关系,只有在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所有,劳动者获得完全的人身自由才产生,这两项条件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

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劳动法的产生是和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联系在一起的,因而劳动法的产生最早出现在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保障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

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的范畴,两者是最为邻近的两大部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是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保障法的核心内容社会保险法就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劳动法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

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呢?这需要从各自的特征进行分析比较,寻找二者内在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社会保障法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所谓社会利益,就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在现代社会,社会利益是“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一种愿望和需要。”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大众为获利对象,充分体现了其社会利益的本性。

其次,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公平为其价值追求,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明确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

朗斯曼(an)在《相对劣势与社会正义》一书中进一步提出,分配社会福利的三个基本标准应当是需求、功绩和对共同福利的贡献。

“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必然有财富的不断移转,从最富有的移转到最贫穷的人,除非在最贫穷以上的人能够根据上述的原则来证明他们拥有较多财富的权利,在缺乏这些特殊条件时,其财富移转逐渐向中间平均数回归。”在追求正义和公平的目标中,社会保障就是一项重要的制度。

社会保障是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是社会保障的运作,是国民收入的一种转移,通过各种社会立法以保障公民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保障社会大众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使人类社会共同迈向文明与进步。

最后,社会保障法是以强制性作为其实施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实施完全建立在立法强制性的基础上,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设立权利义务。

当事人没有任意选择的权利,正是通过立法的强制,对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使其符合大众的利益,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劳动法是劳动者保护法和劳动者管理法的统一,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最后,劳动法是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的结合。

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协调各方利益,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因而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事实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具有相似性,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都是国家干预的结果;不管是现在国内流行的认为劳动法包括社会保障法,还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又或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相互交叉,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个人分析的角度不同,自然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

不过想要将二者完全的独立开来或者完全的重合都是不可能也是不科学的。

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最初的社会保障形式――社会保险是为保护雇员的利益而建立的。

到20世纪30年代,社会保障立法在社会保险立法的基础上扩张,突破了以雇员为保障对象的限制,将社会保障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

其次,两法的调整对象在社会保险领域存在交叉。

社会保险法是社会保障法的下属法律之一,它的适用范围涉及工资劳动者的部分,同时又是劳动法所包含的内容。

劳动法对这部分内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对这部分内容的调整出现重合和交叉,是完全正常的。

最后,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的作用。

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利的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量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现的。

社会保障法不以其劳动关系为限,当企业破产劳动者流入社会时也受保障。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福利国家的出现,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得到迅速的发展,并赋予了其全新的内容,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局部的、有限的社会活动,而是一项面向全体国民的社会制度;它的内容不仅仅是满足国民因生存而需要的单纯的物质生活保障,而且还涵盖了增进人们精神生活和个性发展的各个方面。

可以说,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其后的发展又大大突破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界限,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无论如何,明确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相互关系,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很强的实际意义。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如何构建与完善?这是每位从事社会保障及相关法律工作者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2]孙笑侠.论法律与社会利益――对市场经济中公平问题的另一种思考[j].中国法学,1995(4).

[3]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j].(01).

[4]黄越钦.劳动法论[m].台湾: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发行,1993:9.

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

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白碱滩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上半年,我区主要以开展学生参保工作为主。截止目前,我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共参保缴费11489人,完成全年工作目标的88%,位列全市第一。

一、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工作。

1、设立咨询专线,为来电的居民解答。

2、利用辖区居民前来缴费、报销之际,主动进行政策的宣传、讲解。

3、组织上街宣传咨询。5月29日,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各科室工作人员,在主要街区进行了相关政策的宣传、咨询。

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儿童的参保缴费工作。

1、在宣传资料上新增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电话、报销地址、报销时间等内容,并印制6000份发放到每个学校、幼儿园,方便广大家长的参保和报销,提高了参保积极性。

2、为不影响学校老师的正常教学,主动上门收取参保学生的保费和信息,同时针对在数据审核和录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学校核实,保证学生能够正常参保缴费。

3、积极与克区、乌尔禾区社保局联系,做好跨区就读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为方便跨区就读学生的正常缴费,我们将学生缴纳保费及时送到克区社保局,由克区社保局再分解到相关街道开具参保票据后再交与我局。我区两个街道也加班加点认真审核、录入,保证了所有参保票据在放假前发放到每个学生手中。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

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各级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九十二条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第九十七条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第一百零一条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劳动合同法》已于20xx年1月1日实行,如有冲突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

(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第六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第六十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第七十一条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负责管理运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国务院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统筹地区设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七十五条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

第七十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

工作报告。

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八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条统筹地区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中存在问题的,有权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

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乱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六条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