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5篇)

时间:2023-09-02 09:23:06 作者:念青松 工作报告 2023年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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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2年3月2日印发

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二

(一)摸清管理现状。

摸清本部门分管的科研项目数量、经费总量、管理模式等基本情况。检查本部门科研经费管理信息系统及科研服务能力能否满足科研活动的需要。

(二)梳理规章制度。

梳理本部门负责制定或执行的现行科研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科研行为规范的制度和办法。检查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体制是否顺畅,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是否清晰。

(三)强化预算管理。

对照国家现行的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检查本部门负责的各类科研项目,在立项申报、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健全监督机制。

检查与本部门职责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的内控和监督机制是否健全,科研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是否公开透明,科研行为是否规范,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等。

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体科字[20xx]164号)《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经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申报,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或其他单位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单位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经费应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申报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方式,由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核拨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10%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5%,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拨款额的10%,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目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预算,与其他验收材料一起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检查监督

第八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提交经费使用决算报告,加盖财务专用章后,与有关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第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分年度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经费使用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拨或停拨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将核拨科研经费超范围支出的单位,将从下年度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条 获得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科研经费资助的其他单位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以不正当手段、藏匿科研经费、逃避管理的,一经查实,追缴经费,在三年内取消其科研项目的申报权,并追究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由科研经费形成的成果属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四

铁道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强化责任主体意识,确保科研项目顺利完成,促进我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进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财教〔2011〕434 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和《中共 xx 省委办公厅、xx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xx 办发〔2016〕49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基金委、各类学术团体公开发布项目(课题)通知,并由学校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含投标)得以立项的,有一定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纵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科研经费主管部门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以铁道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是指对科研项目包括经费预算编制、经费入账、经费支出使用、经费决算、绩效评价、审计等全过程的管理。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有法人责任,分管财务和科研的学校领导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学院(系、所)及学校其它部门和单位(统称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指导预算编制,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学院(系、所)负责人的考核范围。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合理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科技政策和管理规定,在经费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坚持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决算,及时办理纵向科研项目结题和科研经费结账手续。

第五条 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学院(系、所)等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的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科技处:是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过程管理,包括组织指导项目申报、经费预算、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评价和绩效考核;审核预算调整、科研协作费的拨付等重大支出;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发布到账通知,科技处确认后办理进账手续。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其他科研人员学习国家和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参与指导并审核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核预算调整、科研协作费的拨付;审查科研经费决算报告;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题审计;协同科技处进行绩效考核。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可聘用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安排解决。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学校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负责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的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大型和批量仪器设备、原材料和分析测试的购置论证、采购及使用效益评价,固定资产的验收、建账、调拨、报废和回收处理,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按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

项目组和科研团队的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预防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学院(系、所)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纵向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审核科研绩效的发放;负责对材料采购的验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相关的宣传与培训工作。

第三章 经费使用开支范围 第六条 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省级财政科研计划和其它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其经费的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它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和会务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铁道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组应当按照《铁道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铁道大学国际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研究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工资和社会保险补助。项目可聘用学校非在岗人员担任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财政科研计划(专项、基金等)和其他计划的专家咨询费支付,可参照国家规定标准(见表 1)执行;省级财政科研计划项目专家咨询费支付,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125%。

(十一)其它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其它支出。

1.管理费。指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项目提供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暖、燃料和学校科研管理日常业务补助支出等成本消耗。自然科学类项目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30%,社会科学类项目提取比例为间接经费的 20%。

2.绩效支出。指学校为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而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可用于发放给有工资性收入的项目组成员,也可用于补充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不足,发给研究生、博士后、退休返聘人员等无工资收入的项目组成员。自然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70%,社会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额度为间接经费的 80%。

间接费用提取基数为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财政计划和 xx 省财政计划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见表 2,其他纵向项目间接费用提取比例按照其经费主管部门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表 表 2 间接费用提取与分配 间接费用提取间接费用提取 来源 基数 提取比例 间接费用分配间接费用分配 用途 分配方案 财政计划财政计划 500 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管理费 间接经费的 30%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万元部分 15%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13% xx省财政省财政计划计划 100 万元及以下部分 20% 绩效支出 间接经费的 70%; 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 15% 超过 300 万元部分 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学校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未明确间接费用的纵向科研项目,不再安排绩效支出,管理费提取比例为总经费的 5%;管理费核定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规范科研经费转拨行为。项目向外拨款,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外协费用金额,并明确相应的任务。需转拨经费时,经费转拨业务必须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依据经费转拨批件、任务书、项目合同、协作单位的合法有效财务凭据办理转拨手续,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经费应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开支,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

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对于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原始凭证上要注明姓名、身份证号、工作时间、领取签字等,结合项目周期和劳务人员或专家工作时间的统计数据据实列支。劳务和专家咨询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或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由他人以任何理由代签。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在劳务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结合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根据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足额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概算,根据上级审核确定的项目概算编制支出预算。财务处协同科技处,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申报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由学校财务部门审核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一)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统筹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我省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并严格依照相应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三)专家咨询费应该按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

(四)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它支出预算调整,每年在规定时间,由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科技处与财务处审批,予以调整。每个项目预算调整不得超过 2 次。

(三)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只允许调减,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办理程序同上。

(四)项目总预算的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减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在履行学校申报程序后,须上报经费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经费报销 第十六条 发票、财政收据等报销单据,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内容分类粘贴,每类报销单据贴在一张票据粘贴单上。报销单据粘好后,应认真填写票据粘贴单所列内容,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报销时,凭证粘贴单上必须由负责人、验收人以及经手

人三方签字,其中负责人栏由项目负责人签字,验收人栏由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指定人签字,经手人栏由项目组除负责人以外人员签字。人才类项目无项目组成员的,经手人可由负责人所在团队成员签字。如项目主持人为经手人时,单位领导栏由项目授权人签字。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结算严格执行国家结算制度,在国家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以外,付款金额超过 2000 元的支出不得支付现金,只能办理银行转账。特殊情况,必须在经办人员写出书面原因报经费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不允许违规使用收据或发票,收据或发票应内容齐全、规范。单笔支出 5000元以上的发票须附网上查询证明。

测试化验加工费,需提供测试化验报告和测试单位资质证明,单笔支出超过 50000 元的,还需要提供委托合同。

材料费,单笔支出超过 50000 元的,还需要提供购置合同和材料出售单位资质证明。

第六章 决算和验收 第十九条 加强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学校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2 年内不收缴,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余经费,超过直接经费 30%的,全部由学校统筹安排;不超过 30%的,全部由项目组统筹安排;2 年后仍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上缴。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科研项目到期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账面剩余经费视为结余经费收回学校或按规定上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除名或开除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学院(系、所)和科技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的,由学院(系、所)单位办理。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队伍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制度,宣传贯彻国家、省以及其他有关科研经费制度。学校加强对项目执行人员经费使用的指导,安排和落实专项资金,对科研项目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进行经费预算、使用、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 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立科研经费管理奖惩机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规范、科学、有效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涉嫌违法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科研信用管理档案。项目到期后无法按时结题的,或被科技项目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人员,学校依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再受理其各类纵向项目的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铁道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石铁大科〔2014〕13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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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报告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篇五

为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为了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xx﹞393号)、《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xx﹞67号)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科研经费巡查是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对归口管理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检查的工作。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对象是承担科研计划项目(课题)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为了核实相关情况,巡查可延伸至其他相关单位。

科研经费巡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巡查对象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经费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为巡查对象提供政策咨询;围绕当年巡查工作关注的重点,深入了解情况,排查风险点,指导巡查对象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了解一线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困难和需求,为改进和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科研经费巡查工作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

市科委制定年度科研经费巡查工作方案,确定当年巡查的对象和重点内容,向巡查对象下达《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明确巡查的时间、目的、范围、程序、需要协助的具体事项及注意事项等。

巡查对象应根据《科研经费巡查通知书》的要求,对本单位法人责任落实情况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按照规定格式编写自查报告,报送市科委。

市科委根据自查报告,选取部分项目(课题),组织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巡查组成员由财务、技术及科研管理等专家组成。巡查组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资料查验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承担单位在贯彻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科研经费预算等方面的情况。

巡查组开展现场检查之前应召开启动见面会,向巡查对象的相关人员通报巡查的内容、要求和工作纪律等,宣讲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听取相关人员对于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巡查对象分管科研、财务的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科研人员应当参会。

巡查对象的相关负责人汇报自查情况和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单位内部科研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文件以及被抽查的科研项目(课题)的财务资料等,并签订承诺书,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开放共享情况;

(六)以前年度科研经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巡查组在完成现场巡查工作程序和任务后,应将巡查的汇总情况与巡查对象进行当面沟通,并由巡查对象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巡查组应根据《巡查工作记录表》记录的检查情况,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作为巡查对象进行整改的依据。

现场检查遇有重大或特殊情况时,巡查组可作出暂不向巡查对象出具《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的决定,但应向市科委作出说明。

巡查对象应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下达后30日内,向市科委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巡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整理、分析和总结巡查对象的自查报告、《巡查工作记录表》、《科研经费巡查监督意见书》及整改落实的情况,上报市科委,并对需要另行处理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和依据。

(一)利用虚假项目骗取专项经费;

(二)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挪用专项经费;

(三)利用虚假或不实合同、协议套取专项经费;

(四)使用虚假不实票据骗取专项经费或以虚假不实票据列支专项经费;

(六)自行增加预算外单位、违规外拨专项经费;

(七)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发放不规范;

(八)使用现金大额采购或现金发放数额较大;

(九)列支与科研任务无关的个人消费性支出;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

巡查组成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对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巡查组成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参与科研计划专项经费巡查工作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于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疑点,巡查组因收集证据困难或不完整,暂时无法做出现场判断和结论的,应将客观情况在《巡查工作记录表》中如实记录,供市科委根据工作记录表及收集的相关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确定是否组织力量进行深入核查。需要进行深入核查的,市科委按照科研经费违规违纪调查处理工作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科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采取包括约谈单位法定代表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课题)拨款、不通过财务验收、终止项目(课题)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课题)经费、取消项目(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课题)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并可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对涉嫌违纪的行为,移送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市科委对在科研经费巡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记入科研信用记录;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将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课题)的资格。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