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实用16篇)

时间:2024-01-09 16:44:23 作者:笔舞 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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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心得体会、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落实《xx省林业厅文件》xx检【20xx】第377号文件精神;提高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水平和防治成效,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森防站组织人员对全局各林场(所)的20xx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进行了自检自查,现将检查结果汇报如下: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0‰,预测预报准确率分别为:93%,无公害防治率100%,种苗产地检疫率100%,以上指标均达到省“十二五”期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规定的指标标准。

xx林业局20xx年防治作业总面积2819公顷,其中:有效防治面积2626公顷,预防面积193公顷,通过检查验收,防治作业质量均达到《规程》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全民森防护林意识,层层签订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责任状,使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人,开展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的宣传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从而提高了广大群众的森防意识。

2、森防人员配备齐全,按要求配备专职森防测报员、兼职检疫员、划分责任区,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及工作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局森防站对上报数据进行了严格核查,从而提高了数据的准确性、传递的时效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3、森防工作有保障措施,主管领导年初有安排、有布署,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都能落到实处,并制定了《xx林业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办法》保证了林业有害生物目标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通过自查,使我们全面细致地掌握了全年森防工作,进一步总结了经验,为完成我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标管理指标奠定了基础。

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报告

1、我县实验室于2019年通过了二乙等级评审工作。2、2019年10月向州卫健委申报备案5个bsl-2生物安全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病原菌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

(二)组织机构。

成立了生物安全委员会,建立了生物安全应急预案,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职责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1、制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对涉及的大部分病原微生物进行了风险评估。2、制定了《实验室应急处理程序》《实验室废弃物处理制度》、《实验室剧毒药品管理制度》、《实验室试剂、药品、器材管理制度》、《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准入制度》、《气瓶的管理制度》、《健康监护、职业暴露和意外事故处理及防护制度》、《实验室生物安全保卫制度》等制度,同时制定了《州疾控中心实验室环境及安全保障检查表》定期对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的因素进行检查,以防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实验室相关人员都经过了州或单位组织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2、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重点是新进人员,要求实验室人员严格按照规范操作。3、大型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操作人员具有培训上岗证,仪器的使用维护有详细地记录,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五)实验室的环境设施和设备。

1、生物安全实验室未安装门禁系统,有生物安全标识、紧急撤离标识并清楚。2、配备了实验室活动所需的防护用品,实验室内安装了洗眼设施及紧急喷淋装置。3、配备了生物安全柜,并禁止了在生物安全柜内使用酒精灯。4、各类大型仪器都有操作规程。5、通风橱的使用符合要求。6、高压灭菌器进行了检定,操作人员无上岗证,使用有详细的使用记录,并有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高压消毒监测的使用记录。7、气瓶进行了分类存放并固定,气瓶周围远离了热源。8、实验室内配备了必要的消毒设施(3台高压灭菌器等)。

(六)实验记录和档案。

1、实验活动、受控文件发放有记录。2、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检查,有生物安全检查记录。3、消毒剂有配制和使用记录,高压灭菌有灭菌记录和效果指示记录。4、大型仪器设备有使用维护记录。5、实验室人员有健康监护、培训、考核等记录。

(七)实验室应急预案。

1、有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2、实验室人员具有一定的应急事件的处置技能,实验室有意外事故处置的物资储备。

(八)个体防护。

1、实验室备有防护用品,有一次性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面屏等。2、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了定期体检并保留了健康档案,对从事一些特殊项目的人员保留了本底血清。3、实验室备有应急急救箱。

(九)菌毒种和样本的储存和管理。

1、菌毒种和生物标本保存有详细记录,专人专柜专锁保存。2、未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十)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菌毒种和生物标本的运输按规定进行了包装,并专人专车运送。

(十一)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1、对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配备了必要的防护用品。2、实验室废弃物进行了分类收集,警示标识清楚。3、感染性废弃物在实验室内消毒后再移出实验室,有处理记录。4、与州挚鹏医疗废物处置有限责任签订医疗废物协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分类收集、规范运送及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记录,详细登记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十二)实验室危险品的购买、保存和使用。

1、对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剧毒品,菌(毒)种,生物标本、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购买、保存、运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购买同时遵循中心采购程序进行。2、剧毒物、菌毒种严格按照双人双锁管理制度,有台账,实验室的剧毒品放入保险柜中。3、库房内危险品、试剂基本做到分类存放,易燃品及性质互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试剂尽量分库存放。4、库房保持整洁,设有警示标识。

二、存在的不足。

(一)需完善相关人员的生物安全责任书、实验室生物安全承诺书的签订工作。

(二)需进一步细化病原微生物的操作规程,完善《生物安全工作内部自查制度》。

(三)对相关人员应急演练还应进一步加强,实验室未配备专职维护技术人员及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由于实验室房间紧缺,有的化学试剂未能满足完全分类存放的要求。

三、

下一步打算。

(一)针对存在的问题在现有的条件下认真尽力整改。并按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实验标准操作程序,做好实验相关记录。

(二)我单位正在准备新建实验大楼,我们将按照实验室建设要求,建成一个规范的实验室,以达到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

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报告

生物体是指具有动能的活体,也是物体的集合。个体有机体是指有机体,而非非有机体。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为加强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确保微生物实验室不发生生物安全事件,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晋中市卫生局文件要求,对照检查内容,对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工作,检查结果如下:

我中心微生物实验室具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有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制度,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所有实验活动均有实验记录并进行归档。

微生物实验室分区明确,分为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不同区域之间无交叉分布,实验室门有可视窗,并标示有生物安全标识和生物安全危害警告,工作人员衣物与实验室工作服及物品分开存放,实验室台面、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易清洁、无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剂的腐蚀,实验室配备有生物安全柜并储备有足够的实验防护用品和器材,制定有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实验室的出口处配备有洗手消毒设施,二级实验室在工作区配备有洗眼装置等,有高压蒸汽灭菌器,实验室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实验室所有设备功能正常,状态良好,并进行定期维护,每天早晨均监测室内环境参数,且参数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相关要求。

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均经过职业技术的职称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资质,hiv实验室工作人员每年均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所有实验室的活动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非实验有关物品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防护水平符合相关规定。

制定了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实验室污染及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同时规范了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本实验室不保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实验室产生的垃圾、废物分类收集,并有内部交接记录,实验室内供感染性材料、废物暂存及运送容器有明显标志、防渗漏、防穿刺,并存放在指定位置,实验室内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株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废弃前均在室内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处理,实验室设备维护、修理、报废移出实验室前均经过清洁、消毒灭菌,实验设备末端排出液均经过消毒处理,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符合国家规定。

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卫生分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配合做好埃博拉病毒防控工作,确保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运行,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埃博拉病毒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秘〔2014〕271号)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是否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生物安全实验室;

2.已经建立了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单位,是否按要求运行;

3.生物安全实验室技术人员是否按要求培训上岗;

6.有关埃博拉病毒个人防护装备储备情况;

7.生物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现场提问).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对照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首先对本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2.市卫生局组织专家组对各单位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1.各单位自查阶段(9月底之前),自查报告和阜阳市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量化评分表于9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疾控中心).

2.市卫生局专家组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对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与督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开展自查与专项检查.

2.狠抓落实,认真做好生物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按照文件要求,对照《评估表》进行自查与督查,认真查找管理当中的问题与漏洞,做到全面自查,重点督查;吃透标准,找准问题;整改到位,反馈及时.

3.确保成效,严格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各地各单位要借助本次监督检查的契机,进一步增强实验人员与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加强对生物安全知识的学习与理解,查找我市生物安全管理方面漏洞与问题,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实验活动与管理行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为深入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县卫生局安排,对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况如下:

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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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通过化学方法实现酒精的固化,便于携带使用。

chcoona+ho17352。

250ml烧杯三个1000ml烧杯一个蒸馏水热水硬脂酸氢氧化钠乙醇模版。

1.在一个容器中先装入75g水,加热至60℃至80℃,加入125g酒精,再加入90g硬脂酸,搅拌均匀。

2、在另一个容器中加入75g水,加入20g氢氧化钠溶解,将配置的氢氧化钠溶液倒入盛有酒精、硬脂酸和石蜡混合物的容器,再加入125g酒精,搅拌,趁热灌入成形的模具中,冷却后即可得固体酒精燃料。

1、不同固化剂制得的固体霜精的比较:

以醋酸钙为固化剂操作温度较低,在40~50c即可。但制得的固体酒精放置后易软化变形,最终变成糊状物。因此储存性能较差。不宜久置。

以硝化纤维为固化剂操作温度也在40~50c,但尚需用乙酸乙酯和丙酮溶解硝化纤维。致使成本提高。制得的固体酒精燃烧时可能发生爆炸,故安全性较差。

以乙基羧基乙基纤维素为固化剂虽制备工艺并不复杂,但该固化剂xxxxxxxx困难,价格较高,不易推广使用。

使用硬脂酸和氢氧化钠作固化剂原料xxxxxxxx丰富,成本较低,且产品性能优良。

2加料方式的影晌:

(1)将氢氧化钠同时加入酒精中。然后加热搅拌。这种加料方式较为简单,但由于固化的酒精包在固体硬脂酸和固体氢氧化钠的周围,阻止了两种固体的溶解的反应的进一步进行,因而延长了反应时间和增加了能耗。

(2)将硬脂酸在酒精中加热溶解,再加入固体氢氧化钠,因先后两次加热溶解,较为复杂耗时,且反应完全,生产周期较长。

(3)将硬脂酸和氢氧化钠分别在两份酒精中加热溶解,然后趁热混合,这样反应所用的时间较短,而且产品的质量也较好。

3、温度的影响:

可见在温度很低时由于硬脂酸不能完全溶解,因此无法制得固体酒精;在30度时硬脂酸可以溶解,但需要较长的时间。且两液混合后立刻生成固体酒精,由于固化速度太快,致使生成的产品均匀性差;在6o度时,两液混合后并不立该产生固化,因此可以使溶液混合的非常均匀,混合后在自然冷却的过程中,酒精不断地固化,最后得到均匀一致的固体酒精;虽然在70度时所制得的产品外观亦很好,但该温度接近酒精溶液的沸点。酒精挥发速度太快,因此不宜选用该温度。

因此,一般选用60度为固化温度。

4、硬脂酸与naoh配比的影响:

从表中数据不难看出。随着naoh比例的增加燃烧残渣量也不断增大。因此,naoh的量不宜过量很多。我们取3:0.46也就是硬脂酸:naoh为6.5:1,这时酒精的凝固程度较好。产品透明度高,燃烧残渣少,燃烧热值高。

5、硬脂酸加入量的影响:

硬脂酸加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固体酒精的凝固性能。硬脂酸的添加量对酒精凝固性能影响的实验结果见下表,且可以看出,在硬脂酸含量达到6.5以上时,就可以使制成的固体酒精在燃烧时仍然保持固体状态。这样大大提高了固体酒精在使用时的安全性,同时可以降低成本。

6、火焰颜色的影响:

酒精在燃烧时火焰基本无色,而固体酒精由于加人了naoh,钠离子的存在使燃烧时的火焰为黄色。若加入铜离子,燃烧时火焰变为蓝色。因此添加不同离子到固体酒精中去得到不同颜色的火焰。

根据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中开展出厂检验能力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我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进行了学习,按照要求根据出厂检验项目对检验人员的配置、资质、技能、化验室格局、条件及检验设备配置、精度、检定有效期等相关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对自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现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检验人员的`配置。

公司实验室配备2名化验员,均持证上岗,资质符合任职要求,工作技能满足生产检验需求,能够出具相对公正性数据,不存在超越技能范围的检测。

经对实验室的资料进行抽查,我公司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比较完善,措施得当,并能够按照规定实施;仪器设备的配置能够满足日常检验需求,仪器设备运行状态良好,能够按照计划检定和校准。

实验室格局合理,能严格区分检验区域,防止交叉污染。通过对实验室检测环境自查,基本能满足检测需求,但是出现个别灯管不明,以免影响亮度,立即进行了更换。

3、存在的不足。

自查过程中发现,化验员的培训计划不是很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检验人员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严格实施。

实验目的:

知道成功在什么的作用下会生成美好的物质。

成功溶液、懒惰溶液、半途而废溶液、奋斗溶液、牺牲溶液各一瓶,试管若干支,滴管。

实验过程:

取四支装有成功溶液的试管,分别标有a、b、c、d。

第一步:取a试管,用滴管吸取懒惰溶液,滴入a试管,振荡,发现a试管内液体变得浑浊,生成了墨绿色的粘稠状沉淀。

第二步:取b试管,用滴管吸取半途而废溶液,滴入b试管,振荡,观察到b试管中生成了黑色沉淀同时还有臭味生成。

第三步:取c试管,用滴管吸取奋斗溶液,滴入c试管,振荡,发现c试管中有气体生成,闻到一种叫做胜利的气体。

第四步:取d试管,用滴管吸取牺牲溶液,滴入d试管,振荡,发现d试管中生成了一种明亮的红色物质。

补充实验:

取a、b试管中生成的物质,分别加入奋斗溶液和牺牲溶液,振荡,发现a、b试管中的沉淀都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淡蓝色,类似水晶的颜色,还有香气生成。

实验结论:

成功可以和奋斗,和牺牲生成美好的物质;和懒惰,和半途而废只会生成难看的物质。

此实验告诉我们,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你是否选对了条件辅助它,如果你选择了奋斗和牺牲,那么恭喜你,你收获了;如果你选择了懒惰和半途而废,那么很不幸,你失败了。

为落实实验室工作,学校成立了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杨,副组长徐光诚,成员陈中云及科学教师。同时制定了各自的职责。组长负责实验室建设,副组长负责指导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成员负责具体实验教学和实验室日常管理。

去年秋天,经过多方努力,在上级的支持下,我们学校建立了一个标准化实验室,有64个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全部由公款支付。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齐全,其费用及弱势和消耗性道德的补充费用纳入公共支出范围。

三是实验室管理规范有序。

学校制定了一套实验管理细则。比如实验教师岗位职责、仪器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薪酬制度等都贴在墙上,实验教师在实施过程中可以严格遵循以上制度。教学时有出入境登记。我们特别注意危险药物的安全保护和保管。注意消防、水电安全。保持经常清洁,维护公共物品,坚持勤政治校的原则。

2.有序的仪器管理。

实验室管理有序,每个柜子都有反映内容的目录卡,目录卡与账户、账卡、账卡一致。期末,清点仪器设备数量,检查损坏程度。

3.教学仪器的定期维护。

根据仪器的不同要求,做好通风、防尘、防潮、防锈、防腐。生物标本应采取防潮、防鼠、防蛀等措施,损坏的仪器应及时修复,并及时做好损坏维护记录,使实验仪器可用。时刻教育学生积极实验,勤于实验,保护仪器,尽量不浪费;我们还教育学生规范实验操作程序,防止不必要的损坏,消除实验事故。

(1)仪器室分组实验箱。

(2)学生发放的实验耗材;

(3)自制和自购分组实验材料。

(4)、动员学生平时注意收集各种废料。

积极安排实验所需的用品和药品,根据教学进度提前准备,在演示和分组实验上下功夫。这学期实验率100%。实验教学要规范,每次演示和分组实验都要提前写好实验通知。课堂演示分组实验要有仪器设备、用途、过程等整体效果记录。同时,教师要填写实验记录,学生要填写实验报告。实验完成后,应对仪器进行彻底检查、分类,并存放在其原始位置,以备下次使用。为了保证仪器设备的充分利用,体现管理为教学和师生服务。将实验教学活动纳入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经常组织理科教师听课,学习好的经验,使我校实验教学的综合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一条:加强实验室科研管理,是实验室科学研究贴合生物安全规范,对实验室师生身体健康负责,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医科大学生物安全管理办法》等,参照国际公认的生物安全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中所述“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相关废弃物等可能导致安全损害的资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课题组负责针对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实验室安全计划。

第四条:实验室负责人对所有研究人员和实验室来访者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

课题组负责人人应按照“生殖医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个人防护设备、材料等贴合有关安全要求,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确保不降低其设计性能;及时阻止不安全的活动。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七十条军队实验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实验室,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安全整改报告

检查/自查时间:

检查/自查部门:

查出问题:1….;2….;3….解决措施:

题问题1:…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题问题2:…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题问题3:…具体措施:…整改前照片整改后照片整改。

总结。

时间: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四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存与使用、安全操作、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和废气以及其他废物处置等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

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有与该实验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关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定期调查、了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

第四十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与本实验室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时,实验室负责人应当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同时派专人陪同及时就诊;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将近期所接触的病原微生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如实告知诊治医疗机构。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应当依照规定将感染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转诊至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接诊治疗,不得拒绝救治。

第四十四条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

第四十五条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人员对该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第四十六条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诊治的医疗机构或者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通报实验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发生病原微生物扩散,有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处理。

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医院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报告为加强医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平安目标的实现,我院检验科根据xxxx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对医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对涉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样本的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他们生物安全的意识,掌握必要的生物安全知识。

医院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学习,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因各方面条件限制我院现不能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的检查,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登记等内容。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

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的处理原则、离心管发生破裂的处理原则并建立了意外事故报告制度。

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了实验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消防、医院、公安、工程技术人员、水、电气维修部门电话。

组织检验人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同时加强了实验室的准入制度的管理,标明实验室类型、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加强了个人安全防护,并要求检验人员严格遵守标准的操作规程进行检验。

通过这次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自查,提高了全体检验人员对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验室工作安全。

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

据六枝特区教育局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工作,我校认真安排,扎实落实,成立了由杨开锋校长任组长,高伟副校长、杨锦智副校长、严波主任、胡德俊后勤主任、工会、食堂管理员、各班班主任参加的食堂卫生安全自查领导小组,对我校食堂进行了彻底的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补救,进一步完善了食堂卫生安全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将食堂卫生安全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为了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卫生的安全,保证饮食卫生合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特成立集体用餐、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杨xx

副组长:xx

成员:严xx、各班班主任

20xx年4月14日至4月15日

我校于20xx年4月14日召开了各相关人员参加的食堂卫生工作会议,对此次食堂卫生安全自查工作进行了扎实的安排,并成立了食堂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真正做到了“领导包挂,要求明确,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对学校、的食堂进行全面的检查,尤其对食品卫生、餐饮人员的个人卫生、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传染病防治与管理状况、食堂用电安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排查。排查结束后,及时进行整改,制定了详实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对存在问题能解决的及时彻底解决,暂时有困难的及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隐患。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了认识,进一步增强了食堂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1、健全食堂卫生设施。进一步完善了食堂卫生设施。更新和改造炊事设备,食堂的设备、设施基本实现了餐具、厨具不锈钢化,墙面涂料化。目前食堂功能齐全、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健全,各加工区布局合理,周围环境整洁优美。2、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一是健全组织。及时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各相关人员为组员的“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确定孙代彬为专职管理员,负责食堂的监督、管理、检查工作,“食品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对食堂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二是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了食堂管理制度,对食堂的全面工作进行了制度化、规范化。从人员、调入、设备、采购、保管、加工、分餐等所有管理环节进行了细化并狠抓落实。

3、进一步加强了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的管理。食品采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行采购,所有统一采购的食品(包括大米、面粉、肉类、食油、种类调味、柴油等)都进行严格的考察把关,并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加工程序比较合理,生熟、萦素分开,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

4、加强食堂证照管理。食堂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格检查,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5、加强了各种设备的安全检查。现在,学校食堂配属的各类炊事机械、用电设备、电路、开关插座的安全状况都比较好,管理比较规范、到位,操作规程明确。学校每月对食堂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保证了教师、学生的饮食安全。

1、由于学校条件有限,就餐学生人数多,就餐只能在教室。

2、由于学校人员紧张,学生就餐期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定期对食堂进行无害消毒;

2、督促食堂操作人员勤洗澡、勤换衣,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确定每天中午学生就餐期间的安全由陪餐教师和值班教师负责;

4、经常打扫操作间、餐厅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6、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检查落实,确保我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师生的身体健康。

实验室安全实验报告

为全面加强实验工作,学校对实验室加强了管理,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管理走向科学化、规范化、高层次、创造新特色。

1.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规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教师职责》《领用借还制度》、《损坏赔偿制度》、《维修保养制度》、《报损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处z预案》、《安全检查记录表》等齐全。

学校每学期开始做实验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室应存放有学生安全教育的相关材料。包括《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损坏赔偿制度》、《学生实验守则》、《化学实验室危险品使用制度》《实验室一般性伤害的应急措施》等。

2.账目管理:《教学仪器总账》、《教学仪器明细账》、《教学仪器领用借还登记表》、《教学仪器损坏赔偿登记簿》,名称、数量一致,做到了账、物、卡相符,记录齐全。

1.标志:仪器室(包括实验室)都要有标志,标志要字迹规范,工整大方,门牌大小、高低、位z一致。

2.仪器橱的摆放:仪器橱靠山墙,有一定的间隙,以免受潮变形。仪器橱进行分类。高低、大小、颜色相中的仪器橱放在一起,横竖成行,摆列一致,整齐划一。

3.仪器橱的编号:仪器橱要按顺序依次编号,橱号牌的形状、大小、颜色要一致,要美观大方,字迹规范,橱号牌应安z在每个仪器橱顶部正面靠边沿的中间位z。

4、仪器摆放:数量、规格及内部格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对于较重仪器的搁板做承重加强处理。器材存放整齐有序。

5.仪器室悬挂《仪器室规则》,《仪器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绘制的《教学仪器存放一览表》,悬挂要位z适当、高度适中、垂直规范。《教学仪器存放一览表》有仪器名称、规格型号、现有数量、存放位z等,字体要工整、规范、美观。

6.仪器室装有天花板防尘。室内不准堆放其他杂物,要专室专用。经常开门、开窗通风,保持室内仪器、窗台、地面、墙壁、橱、桌、架和悬挂物等卫生清洁无污物。

7.仪器室都要悬挂窗帘,仪器室、,配有防盗设施。

1.设独立危险化学药品柜。危险化学药品柜双人双锁,并实行严格的药品出入管理登记制度,定期检查。

2.药品室有防盗、防火、防潮、防腐、通风等措施。

3.危险化学药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有无混放情况;

包装是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稳定剂的量是否符合要求;

标签是否脱落,试剂是否变质;

存放处的温度、湿度、通风、遮光、灭火设备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5.危险化学药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按照药品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存放。危险药品分类隔离贮存,对不同性质危险药品应设立分柜分开贮存。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不能混存。

(2)危险药品贮藏室干燥、通风良好。门窗坚固,门应朝外开。远离学习与工作、生活场所,远离水源。

(3)危险化学药品的存放处远离火源,设z了显标志,

(4)危险化学药品室中药品存放时,易燃品与易爆品、氧化剂远离,毒害品要与酸性腐蚀品远离,酸性腐蚀品与碱性腐蚀品远离。在危险化学药品柜中,从上至下的次序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毒害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

(5)严格控制危险化学药品的采购、入库、使用、回收、报废等环节,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和危险化学药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1.消防基础设施:

(1)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能正常使用;

(2)实验室消防通道通畅,消防疏散标志按要求进行设z;

(3)通道电线、线路布局合理,电压稳定,配备漏电保护装z;

(4)应急照明灯在正常工作状态。

电线暗线铺设,有效接地,电路布局规范,负荷匹配安全;

设有漏电保护装z,实验室教师可控制学生实验台电源。

3实验室备灭火器、消防桶、沙箱,化学急救箱应放在化学实验室方便显眼的地方。

4.废液、废气、废渣不能直接排放,按国家标准统一集中处理。

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我校做了一定工作。但我们深刻地认识到,随着时代的发展,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管理是一项细致、长期和艰巨的工作。肯定会存在不足之处,敬请领导指导,我们将会努力使实验室工作不断实现新的突破。

5,放假之前实验室xx,杨xx,xxx,xx等多人进行了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了假期安全。

生物实验室安全总结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

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

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条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第十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没有陆路通道,必须经水路运输的,可以通过水路运输;紧急情况下或者需要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往国外的,可以通过民用航空运输。

第十一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或者运往国外的,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过程中需要运输病原微生物样本的,由国务院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通报。

通过民用航空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除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取得批准外,还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关于运输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即时批准。

第十二条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第十三条需要通过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承运单位应当凭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批准文件予以运输。

承运单位应当与护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确保所运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以下称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保藏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向实验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

保藏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设专库或者专柜单独储存。

保藏机构储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

第十七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第二十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一条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实验室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在实验室开展检测、诊断工作时,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进一步从事这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同意,并在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实验室中进行。

专门从事检测、诊断的实验室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实验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需要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检验检疫工作的紧急需要,申请在实验室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开展进一步实验活动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时起2小时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小时内未作出决定的,实验室可以从事相应的实验活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互相通报实验室数量和实验室设立、分布情况,以及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及其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已经建成并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的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验室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其他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需要从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批准部门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保证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经论证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需要在动物体上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应当在符合动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三级以上实验室进行。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对有关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报告。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有关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每半年将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的情况和实验室运行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应当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实验室应当为其提供符合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并采取其他职业防护措施。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还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每年组织对其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应当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预防接种。

第三十六条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只能同时从事一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全监督情况。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九条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

第四十条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向该实验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与运行的生物安全评估和技术咨询、论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病原学、免疫学、检验医学、流行病学、预防兽医学、环境保护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本地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承担本地区实验室设立和运行的技术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