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营工作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2024-01-12 14:34:15 作者:影墨 心得体会

工作心得体会是实现个人职业目标的重要一步,它使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工作中的优势和不足。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工作心得体会的精选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煤炭经营工作心得体会

进入今年以来,煤炭市场一直呈弱势运行,电力需求不足,煤炭产能释放,电厂库存爆满,矿井库存攀高,煤炭价格下滑,商务纠纷增多,用户对煤质的要求越来越高,优质煤需求下降,劣质煤滞销加剧,部分电厂已对高灰高硫的东区贫瘦煤提出了限发申请函,这些必须要引起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的高度重视,在当今煤炭市场低迷运行的态势下,如何才能稳固煤炭市场,确保煤炭销售工作正常运行呢?我认为要从以下三点做起:

首先,认清市场形势,转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

加强宣传力度,使煤炭企业各级领导都要清醒地认识当前的煤炭市场严峻形势,认识到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没有质量企业就无法生存,树立正确的质量观念。煤炭质量是煤炭企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面对用户需求提高,要求各生产矿井要坚持“质量为本、用户至上”的经营理念,切实采取措施,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特别是东区贫瘦煤质量,以合理的价格、稳定的质量、一流的服务和良好的信誉提升市场竞争力,满足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和服务的需求。

第二,强化煤质管理措施,切实提高煤炭产品质量。

各矿井要重视生产环节煤质管理,由于煤炭质量受煤层赋存及地质条件影响很大,在地面筛选、洗选等加工条件有限的情况下,首先要狠抓井下原煤质量管理,从开采设计及工作面布置入手,要合理优化,做到优劣煤搭配开采,或将地质变化在工作面形成时打切眼甩掉;对工作面进行预测,对可预见的煤质影响因素,要提前采取专门措施进行预防处理,对于突发的一些因素,要及时采取临时应变措施,亡羊补牢犹未晚;要充分发挥煤质网员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沟通处理。二是抓好煤炭筛选、储、装、运等过程中的煤质管理。根据井下原煤质量情况,及时调整筛选工艺,增加干选设备或洗选设施等提高煤炭质量。三是充分发挥乔子梁配煤场的作用,按用户需求进行配装、配运,稳定煤炭质量,促进销售,达到用户要求。四是认真执行煤质管理奖罚办法,严格奖罚机制,调动矿井各级人员加强煤质管理的积极性,促使煤炭质量稳定提高。

第三,诚信经营是巩固市场的重要法宝。

事故,坚持查清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罚款兑现到人。加大商品煤抽检力度,要求商品煤质检报告公平公正,不断缩小供需双方质量级差,减少商务纠纷的发生。对于用户的来电来函、投诉等都要认真核实处理。如果确属矿方原因造成的,则坚持秉公处理,同样维护用户的经济利益。

“以质存、以信立、以誉兴”,煤炭生产及销售企业,永远要以质量为基础,将诚信经营内化为企业的品质,一如既往做到三个不变:一是“质量第一”的宗旨不变;二是“用户是上帝”的经营理念不变;三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不变。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赢得广大的市场和用户,成就我们企业的明天,才是企业长久可持续发展之路。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党的举国关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隆重开幕了,这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11月8日上午,我们在电视上收看了开幕式及胡锦涛同志所作的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党的,是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全面回顾、总结过去5年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必将有力地指导和激励全党全国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途上,党领导着全国人民一定会赢得新的更大胜利。

认真学习贯彻精神,是全党和全国人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我们要积极响应党中央的号召,认真学习、理解、领会和实践精神。通过精神的学习,使我深刻的觉悟到:中国的兴旺发达关键在党,民族的全面振兴关键在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尤其作为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了自身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以后工作中要始终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立足本职岗位,作出更多业绩,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认真学习贯彻精神,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这是学习和贯彻精神的根本保证,只有学以致用,坚持用精神指导实践,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精神的理解,才能真正把精神落到实处,真正将“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所提出的“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落实在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实践当中。报告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深化改革要做到“三个坚决”即“一切妨碍发展的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持革除”。这为我们新时期队伍建设明确了方向,指明了道路。

通过学习会议精神,感触颇深。这是一次胜利的大会。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5年的工作,回顾总结了34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胡锦涛同志在党的报告中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出发,科学地总结了过去5年的工作和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基本经验,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坚持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煤炭经营工作心得体会煤炭行业个人年终总结建议

5月20日,市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组成检查组,对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副县长夏绍铭陪同检查。

检查组现场查看了大河坎和县城煤炭经营状况,听取了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进展情况汇报。检查组对我县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就2016年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三是要突出重点,采取硬措施,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确保6月底前实现“禁煤区”内煤炭经营场所“清零”,给市政府交一份满意答卷。

副县长夏绍铭表示,我县已印发工作方案对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下一步将就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综合施策,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层层传导压力,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我代表昭通市煤炭工业局,就做好四项制度工作,着力打造“今日昭通效率”,郑重作出以下服务承诺:

一、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依法施政办事,规范行政行为,杜绝法律贯彻落实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机关工作人员努力熟悉工作业务,加强内外部沟通协调,简化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使行政行为更加规范,部门作风明显好转,工作效能明显提高。

二、减少办事环节,推行优质服务。

始终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摆在政务工作之首,设身处地地为民着想,为民解难,切实减少办事环节,及时服务、主动服务、优质服务,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开审批项目。

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行政审批时限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行政审批项目的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同时公开其他的服务项目、服务程序和时限。

四、坚持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为前提,采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公开我局行业管理职能等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加强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切实抓好机关廉政建设,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议事、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并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将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落到实处。

六、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措施落实。

研究创新本部门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加强效能监督,推进机关管理创新。明确思路,理顺体制,不断增强执行力,保障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努力开创机关工作新局面。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承诺不能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处理。

我在任职期间作如下勤政承诺:

1、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坚决同不法现象作斗争。

2、模范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3、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抓好煤炭行业发展、煤矿安全监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创新,真抓实干,圆满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指标。

4、在工作期间,做到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意识,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5、服从组织领导和指挥,及时完成组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我将遵守上述诺言并接受组织监督,如有违诺行为,愿受组织处理。

承诺人:

单位及职务:

xx年x月x日。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11月14日党的胜利闭幕和胡锦涛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向全国发出了改革攻坚令,也振奋了山东能源淄矿集团埠村煤矿万余名党员、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职工家属们的激愤情绪。该矿因势利导,立足“四个载体”抓好精神学习宣贯,以精神为指引推动全矿各项工作超凡发展,回答职工新的期盼。

一是以阵地为载体,营造宣贯浓厚氛围。利用矿区广播、井口大屏幕、橱窗、板报、横幅标语等阵地,着力做好精神的宣传,以富有较强视觉冲击力、思想感染力、教育引导力的效果,唱响人人学、讲、论、行的宣贯精神主旋律。

二是以学习为载体,培养宣贯骨干力量。矿、队(科室)两级中心组为学习精神骨干,利用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刊载的报告和其它精神内容,采取集体学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宣贯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学学扎实,带动周围群众学习宣贯不断向前推进一步。

三是以会议为载体,推动宣贯多点开花。矿所属37个党支部以矿党委下发的《学习精神配档表》为基准,利用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党员政治生日会,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学习会、座谈会、讨论会,人人做好学习笔记,认真撰写学习心得,并积极引导班组、社区群众争做落实精神的忠实践行人。

四是以活动为载体,促使宣贯深入发展。矿成立“献礼,爱岗在埠矿”宣传小分队,编排节目到井口为职工演出;开展“学习精神”感悟文章展览和青工朗诵比赛,以寓教于乐的活动深层宣贯精神,带动深入推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机制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创新三大任务目标。同时,按照党的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论”、作出的“新论断、新要求”,抓好对的工作总结梳理,科学谋划奋斗目标,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党的胜利闭幕后,同煤集团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作为当前的首要政治任务,从集团本部到子分公司,从机关部室到生产矿厂,从干部到员工,以多种形式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

同煤集团召开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动员大会,组织了党委中心组(扩大)集体学习,邀请代表王雷雨传达党的盛况,认真学习党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党章修正案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纪委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用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实践,凝聚力量,推动工作。与此同时,集团公司出台了《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的安排意见》,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党的精神,并紧密结合企业发展实际,做好“四个结合”(即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与落实“两新”发展战略结合起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与加快企业改革步伐结合起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与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把党的精神的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务实举措,开创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各二级单位迅速行动,认真组织,全面推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精神活动,把提出的重大理论观点、重大工作部署贯彻到具体工作中,使大会精神能迅速完整地“直通”到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做到了学习宣传贯彻精神有声势、有特色。马脊梁矿组织党员干部、员工代表聆听代表王雷雨传达党的盛况,通过开辟专栏、召开座谈会、举办学习班、组织宣讲团宣讲等方式,学习宣传精神。塔山煤矿公司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员工深刻领会、准确把握精神,努力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具体措施。云冈矿、煤峪口矿、中央机厂等单位通过举办主题活动、开展党的知识竞赛、撰写心得体会、进行座谈讨论,同时掀起了学习的热潮,让精神在每一名员工心中传播。集团公司广大员工学精神、谈感受、话期盼,深入学习领会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在岗位上创造新业绩,为“建设新同煤、打造新生活”做出新贡献!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上半年,全国煤炭消费量19.3亿吨,同比增长1.8%,增速比回落1个百分点,比回落7.6个百分点;原油表观消费量为24091.9万吨,同比增长1.17%;天然气表观消费量为799亿立方米,同比增长17.2%,对外依存度提高5.38个百分点。全社会用电量累计2496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1%。

整体上看,上半年,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能源需求回落,供需形势总体宽松;同时,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放缓,电力结构优化,能源经济运行弹性系数进一步下降;单位gdp能耗同比保持下降,但二季度降幅较一季度(单位gdp能耗降低3.2%)有所收窄,节能减排形势严峻。

分能源行业看,今年上半年,煤价持续下跌,煤炭电力行业经营情况冰火两重天,山西等煤炭生产大省纷纷出台减税、抱团等救市政策;陆域油气作业稳步推进,深海油气勘探开发迈出重大步伐,但页岩气区块第二轮招标完成后,开采尚无取得重大突破;火电企业经营业绩明显好转,但火电投资下降,可再生能源并网装机容量有所提高。

此外,能源价格机制有所完善。今年3月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将调价周期由22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取消4%的调价幅度限制,并调整挂靠油种。自7月10日起,调高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居民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核电上网电价由个别定价改为对新建核电机组实行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并核定全国核电标杆电价为每千瓦时0.43元。

年煤炭经营工作心得体会

建立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建设好领导班子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因此,必须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党务日常工作,进一步加强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法律和道德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性。

2、20xx年,总公司继续按照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为工作重点,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继续对技改煤矿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加快技改工程建设步伐,尽早形成各大生产系统及首采面;土建工程本着先行生产设施,后行福利设施,服务于生产建设为前提;安装工程本着紧随矿建、土建工程进展紧跟进行,争取提前完成年内的各项技改扩建考核任务目标。力争技改投产后将煤炭行业打造成薛城区支柱产业,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强化全员安全管理意识,狠抓安全不放松。紧紧围绕安全这个中心,做好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和生产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要充分发挥每一位职工的责任意识,与每一个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做到人人身上有指标,人人肩上用重担,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4、按照总公司下发20xx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区直煤矿材料采购、煤炭销售及奖金发放管理的规定》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直属煤矿人、财、物的管理,促进煤矿增收节支,促使煤矿效益最大化。全面落实精细化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真正把管理具体细化到矿井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精细管岗、精细管人、精细管事、精细管物,全面提升总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保煤炭企业健康稳步发展。

5、加大总公司的自身经营力度,在稳固原有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稳妥地开发省外市场。依靠大市场经营与运作,加快生产经营转型步伐,不断提高煤炭附加值,确保机关200多名职工的工资发放和“五金”缴纳,保证总公司机关日常各项事业费用开支。总公司继续坚持暂不经营直属煤矿原煤的原则。

6、继续抓好总公司直属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始终把解决职工生活困难、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来抓。针对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搞好调研,并制定相应措施,抓好落实,及时为职工解难事,尽心竭力做得人心、暖人心、稳人心的实事。进一步落实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坚持总公司领导信访接待制度以及下访制度,积极排查和主动解决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总公司管辖的企业健康、和谐的发展。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7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3号公布自20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最新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炭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国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培育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经营企业参与煤炭应急储备工作。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引导煤炭经营主体加强自律,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从事煤炭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保证煤炭质量,促进环境保护。

第八条煤炭经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后,应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同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其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煤炭经营企业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储煤场地及设施、建立信用记录的社会征信机构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煤炭经营企业名单,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布局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设在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区域内不同储煤场地的布局应体现资源集约开发和节约利用;城市大型储煤场地应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防燃、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省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土、环保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储煤场地合理布局规划。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应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用户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主体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

第十三条加工经营民用型煤,应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民用型煤应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十四条鼓励加工、销售和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十五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二)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实施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等行为;。

(四)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偷漏税款;。

(六)储煤场地违反合理布局要求,浪费资源、污染环境;。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煤炭产业政策或行业标准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作为参与煤炭经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第十七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工商、质检、环保、国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在每年一季度,向办理备案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年度有关经营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煤炭计量、质量、环保等规定或标准执行情况。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动态监测,按季度报告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

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煤炭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以及备案、年度报告情况开展定期抽查。对煤炭供应保障具有支撑作用的经营企业,应对主要煤炭买卖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类煤炭经营主体均应在有资质的社会征信机构建立企业及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各级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煤炭经营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向社会征信机构开放,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并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公示。发生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应从违法失信公示名单中撤销。

第二十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企业备案、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等信息管理以及煤炭经营活动的动态监测。

第二十四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煤炭经营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推进协同监管。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可通过本级财政预算现有渠道予以支持。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真实;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真实;未配合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用于煤炭经营的储煤场地不符合合理布局要求,或在煤炭装卸、储存、加工和运输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八条销售或进口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向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范围内单位或个人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煤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月27日发布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煤炭经营工作的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本市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但依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资格审查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的煤炭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审查。

各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对在本区、县申办煤炭经营资格的企业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取得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查的煤炭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煤炭批发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煤炭零售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5.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符合国家和本市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备);。

6.具备国家认可的持证上岗的煤炭质量检验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从事煤炭零售和煤炭批发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检测设施的合格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二)从事型煤加工经销的企业。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境保护合格证明;。

8.独立拥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质量检验设施的证明材料;。

9.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及企业的聘用合同。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现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具备煤炭经营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四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应当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活动。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二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四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本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二十七条本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代理配送。

第二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二十九条本市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和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市《低硫优质煤及制品》等地方强制性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实行煤炭经营量月报制度,各区、县煤炭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所辖范围内煤炭经营企业的进销存情况,并于每月初将报表汇总整理后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三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各条规定,依照《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5号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许可的煤炭经营资格,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申请延续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其煤炭经营资格。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炭经营工作心得体会煤炭行业个人年终总结建议

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管煤质、排放达标、节约用煤、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

统筹做好本辖区的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对大气环境质量。

负责,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市和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储煤场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县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清洁生产促进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节约用煤。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市和区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能负责对煤炭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自律管理,协助煤炭经营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商务、环保、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向其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乡规划,结合本市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市经营性煤炭堆场(以下简称堆场)。

和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布局和总量控制计划。

第九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应当集中存放在堆场。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设置堆场。

堆场和民用煤配送网点应当按照布局要求进行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煤炭质量,确保供应本市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采用直供方式的用煤单位,应当确保采购的煤炭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购销煤炭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煤炭质量条款,并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煤炭购销台账,载明煤炭购销数量、购销渠道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二条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单位运输、装卸、储存、加工煤炭,应当符合本市环境保护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自燃和煤粉尘污染。

第十三条堆场的经营者应当对其储煤场地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设施,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

第三章煤炭使用。

第十四条用煤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

用煤单位应当建立用煤台账,明确用煤量、用煤来源、煤质及煤炭检验报告,并保留两年。

第十五条用煤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并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

第十六条用煤单位必须安装烟气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事先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钢铁、电力、石化、供热、建材等重点行业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其他用煤单位的储煤场地应当采用防风抑尘网(墙)同时配套苫盖、喷淋及监控设施。

第十八条对年综合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用煤单位,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监督检查。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的动态管理,加强日常监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用煤单位炉前煤的污染物含量,

污染物的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检查,对储煤场地的扬。

尘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市煤炭经营使用地方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销售进行检查,发现违法销售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商务、环境保护、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台账等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对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煤炭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共享共用管理信息,

及时通报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的有关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五条煤炭经营企业所存煤炭不集中存放在堆场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煤炭经营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煤炭购销台账,

并保留两年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堆场、煤炭经营企业、民用煤配送网点或者用煤单位违反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用煤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建立用煤台账,并保留两年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煤炭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职务从事或者参与煤炭经营的;(二)在煤炭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做好煤炭治理工作心得体会

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来源之一,然而,煤炭的开采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加大对煤炭污染的治理力度是当务之急。作为一名环保工作者,多年来,我积极参与和推动煤炭治理工作,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解决煤炭污染问题的重要环节。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发现许多企业对煤炭污染治理并不重视,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健全,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法力度不够。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煤炭污染治理的立法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以有效遏制煤炭污染问题的发生和蔓延。

其次,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是煤炭治理工作的关键。煤炭污染问题的根源之一是过时的技术和设备,导致煤炭开采和利用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弃物和污染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煤炭治理技术的研发投入,推动高效清洁燃煤技术的应用,并积极推广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同时,我们还需加强对企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以确保煤炭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加强监管和监测是保证煤炭治理效果的重要手段。煤炭治理只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监测,才能确保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处理达标。这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进行环境排污检查,并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煤炭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同时,应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达标企业给予奖励,对违法企业给予严厉处罚,以切实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主动性。

最后,深化国际合作,加强经验交流也是做好煤炭治理工作的重要途径。煤炭污染是全球性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在过去的工作中,我参与了一些国际合作项目,与国外专家交流学习了先进的煤炭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这些经验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储备,也帮助我更好地指导本地的煤炭治理工作。因此,我们应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国际合作项目,借鉴各国成功的煤炭治理经验,为我国的煤炭治理工作提供更好的参考和借鉴。

总之,煤炭治理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技术研发和推广,加强监管和监测,深化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我们可以共同推动煤炭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更加清洁、健康和美丽的环境。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煤炭污染问题定能得到有效治理,为子孙后代留下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经营工作心得体会

经营是一项细致而且需要眼光和能力的工作。作为一个人力资源经理,我深知一个公司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如何经营人员和资源。但是,这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在这篇论文中,我将分享一些自己在工作中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了解员工需求。

一个成功的经营者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员工的需求。员工是企业的基石,了解和满足员工的需求,可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幸福感,从而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在我工作的过程中,我经常与员工交流并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员工的需求,也有助于提高员工间的沟通和合作质量。因此,定期交流和了解员工需求是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段:制定合理的计划。

一个成功的经营者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计划。制定计划是为了指导企业发展的方向和步骤,并确保达到预期目标。所以,一个好的计划需要与企业的愿景和目标一致,并紧密联系起来。在实施计划时,我们需要跟踪进度以确保其按计划进行。如果遇到任何问题和挑战,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第四段:培养团队合作。

团队是一个经营成功的关键因素。管理者需要通过培养团队合作和创造一个友好和积极的工作环境来促进团队的成长和发展。在这种环境中,员工可以彼此支持,并相互鼓励。一个有效的团队合作可以促进生产力和创新,并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自信心。在我的经验中,团队领导应该推崇公平原则并强调不同观点的重要性,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员工的潜力以及实现团队目标。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经营是一项细致而又具有挑战性的工作,需要管理者在了解员工需求,制定合理的计划以及培养团队合作方面具有优秀水平。作为一位人力资源经理,我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以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员工。这些工作方式和思想将一直贯穿我的经营生涯和个人生活,帮助我更好地推动个人成长和发展。

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简报

5月20日,市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组成检查组,对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专项督导检查。副县长夏绍铭陪同检查。

检查组现场查看了大河坎和县城煤炭经营状况,听取了我县煤炭市场清理整顿进展情况汇报。检查组对我县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就20xx年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要明确任务,夯实责任,形成合力全面推进;三是要突出重点,采取硬措施,不折不扣完成工作任务,确保6月底前实现“禁煤区”内煤炭经营场所“清零”,给市政府交一份满意答卷。

副县长夏绍铭表示,我县已印发。

工作方案。

对20xx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总体安排,下一步将就煤炭市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制定实施方案,综合施策,杜绝增量,削减存量,层层传导压力,联合执法检查,强化督查督办力度,确保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蓟县出头岭市场监管中心所为认真落实蓟县政府煤炭治理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煤炭销售市场,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煤炭、走街串巷经营煤炭和销售劣质煤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蓟县煤炭清洁化治理,自10月11日开始,积极联合镇派出所、综合执法队,对辖区煤炭经营市场开展为期两天的治理工作。

一是调查摸底。按照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和执照情况等对辖区煤炭经营户进行认真清理登记,建立经营户档案,审核认定煤炭经营主体资格,掌握煤炭市场经营情况,做到情况明、底数清。

二是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煤炭经营户的进销货台账是否健全,进货渠道是否正规、煤炭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缺斤短两、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是抽检送检。在检查过程中,做好抽检准备工作,联系局质检所,拟定煤炭抽检计划,防止不合格煤炭流入市场。

四是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煤炭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是强化宣传引导。深入煤炭经营企业和摊点,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同时引导经营者积极推广销售新型洁净型煤炭。

截至目前,出头岭镇已排查煤炭经营企业10户次,查处无照经营煤炭2户,责令这2户无照煤炭经营户在处罚完毕后办理营业执照。此次治理,不仅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更要为清洁煤源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为“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做出贡献。

为配合市政府开展的居民取暖用煤清洁化推广工作,确保群众用上放心煤,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生态临沂建设,河东区工商局汤头工商所积极行动,近期对辖区煤炭市场进行了全面整治,取得良好效果。

执法行动中,重点检查煤炭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等证照情况,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煤炭、欺行霸市等煤炭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先后共出动执法车辆62辆次、工商执法人员86人次,共检查辖区100个村,煤炭经营主体22家,清理非法囤煤点3个,查处无照经营煤炭业户10家,办理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12户,较好地规范了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受到干部群众的普遍好评。

煤炭行业安检员个人工作心得体会

当我们对人生或者事物有了新的思考时,可以将其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煤炭行业安检员个人工作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xx年4月我局对新招录的安检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严格培训关,通过培训,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在煤炭行业的综合素质,培训完毕经考试合格后分到矿上,一切对于我来说基本都是新的,面对一个全新的陌生的工作环境,我如履薄冰。那时没有太多的自信,能做的该做的就是再次加强学习和不断的井下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勇于接受一切,在最短的时间适应这个全新的环境,担负起自己应有的职责。在此期间我最大限度地发挥好个人能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崭露新的锋芒,虽然有辛苦、有劳累;有成功、有失败;有付出、有收获;有感悟、有心得。特别将20xx年的成败得失作总结,以期望在新的一年,扬长避短,去劣取优,做出更大贡献。

在过去的20xx年里,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围绕安全生产方针、质量标准化、紧密联系自己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开展工作,我深知作为一名驻矿安检员,他的一言一行都体现着保障职工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检员的工作好坏,对安全生产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做此总结工作是慎之又慎,下面我将分三个方面做自我个人工作总结:

20xx年里,我始终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政策,坚持服从和领导安排,政治立场坚定,在实际工作中能很好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力求实效。

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必须具有且抱有一颗良好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相关业务知识,提高自己在本行业的知识水平,自己深入井下,与煤矿工人学习,向技术工、生产矿长等同志请教,在最短的时间掌握更多的煤矿知识,把学到的东西应用到实践中去。作为一名安检员,必须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你的疏忽大意很可能造成的是一个采面,一条掘进、一个矿井的重大事故,人员的伤亡。同时在几个月的工作中让我认识到安全检查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应掌握所管辖范围内的技术本领,从事煤矿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就要熟知本专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生产细节易出现的安全隐患,大事要管,小事也要抓。其他范围内的也要做到了解、熟悉,要做到自己虽然不会干,但别人干完之后,自己知道是否合格。作为一名煤矿安全检查员,我在最短的时间里学习并熟悉了采掘工作面的作业组织、技术工艺,现场的作业规程,尽最大的努力掌握矿井各种灾害的发生原因、预兆、规律、预防措施及发生灾害时的处理方法;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技术和与自己有关的法律法规。

煤炭经营培训心得体会

煤炭经营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历史悠久、规模庞大。然而,随着国家对环保标准的提高和能源结构的转型,煤炭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变革。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我参加了一期煤炭经营培训课程。通过课程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了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也获得了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

首先,煤炭行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环保压力。燃煤产生的废气和废水对环境的污染是不可忽视的。在培训课程中,我们学习了一系列环保技术和措施,如煤炭洗选技术、煤炭气化炉和煤炭液化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引入和应用可以有效降低燃煤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和废水排放,减少对环境的伤害。对于一个担当社会责任的企业来说,环保必须放在首位。

其次,煤炭行业需要加快结构调整。在过去的发展中,我们过于依赖煤炭这一传统资源,忽视了其他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现如今,清洁能源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机遇。熟悉培训过程中,我们也学习了一些新的能源技术,如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这些新技术的引入可以降低企业对煤炭的依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经营中,我们要积极探索和应用新能源,不断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化。

第三,煤炭行业的发展需要加大科技创新的力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煤炭行业也需要及时跟进,引入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方法。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了解了一些先进的科技创新成果,如煤矿自动化采矿技术和煤炭加工智能化设备。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煤炭的开采效率和处理效果,降低生产成本。在经营中,我们要注重科技创新,不断探索和推广适合自己企业的新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四,煤炭行业要加强合作与交流。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与来自全国各地的煤炭从业者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和交流。这种交流不仅丰富了我们的专业知识,还拓宽了我们的视野。通过彼此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变化和挑战。在经营中,我们要积极参与各类煤炭行业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经验,加强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最后,煤炭行业要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也是国计民生的中坚。因此,煤炭企业要注重客户需求和利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在培训过程中,我们也学习了一些服务管理的知识和技巧,如客户满意度调查和服务创新。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我们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赢得客户的信任和支持,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总之,通过参加煤炭经营培训课程,我对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环保压力、结构调整、科技创新、合作交流和服务质量提升是煤炭行业未来发展的关键。作为一名煤炭从业者,我将牢记培训中所学,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为煤炭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做好煤炭治理工作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煤炭治理工作的力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作为一名参与煤炭治理工作的干部,我深感责任重大,积极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在实践中,我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同分享和探讨。

首先,要加强对煤炭治理工作的认识。煤炭是我国主要的能源之一,但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源头。煤炭的开采和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质对环境和人民的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因此,煤炭治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治理煤炭污染,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其次,要做好煤炭治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规划。科学规划是做好任何工作的基础。在煤炭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以科学为依据,全面、系统地规划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工作的推进。要注重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工作,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煤炭治理工作有序进行。

再次,要加强技术支撑和创新。煤炭治理工作需要有强大的技术支撑。要推动科技创新,在煤炭开采过程中引入先进的治理技术,提高治理效果。同时,要加强技术引进和人才培养,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为煤炭治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此外,要加强监督管理。煤炭治理工作需要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健全煤炭治理工作的监测评估机制,及时掌握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煤炭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确保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治理污染,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最后,要加强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煤炭治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煤炭污染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此问题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向社会传递正确的煤炭治理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

综上所述,做好煤炭治理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同时也是一项有意义的事业。只有坚持科学认识,加强规划和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才能够实现煤炭治理工作的目标。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