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实用9篇)

时间:2023-09-06 19:59:34 作者:雅蕊 工作报告 最新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实用9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一

一、基本情况

银川市位于黄河上游宁夏平原中部,属典型的中温带大陆性气候,年均降雨量210mm,蒸发量达2000mm。尽管银川平原引用黄河水自流灌溉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地表水水源充足,水质良好,被誉为“塞上江南”,可是仍有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量少质差,浅层地下水含氟、砷、细菌超标,不能作为饮用水。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精神,切实加强农村人畜饮水工作力度,组织实施了农村饮水解困、氟砷病改水和农村饮水安全等项目,一大批农村饮水工程发挥了良好工程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农民群众的安全饮水问题,按照供水水质、生活用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等四项饮水安全指标评判,2017年底,我市农村饮水安全人口达到50.2万人,占农村总人口65.2万人的77%。

就目前看,我市基本构建起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网体系,推行了农村规模化供水,试行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实现了农村供水入户。基本构建起农村饮水管理体系,由各县市区农村供水管理总站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人饮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供水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让广大群众得到最大的实惠。据测算,平均水价在2元/立方米,户均月水费支出在10元左右,国家发改委中资公司开展的饮水安全中期评估显示,我市农村群众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满意率达到96%。

今年是我市连续第四年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列为为民办的10件实事之一,提出了年内在全区率先基本实现农村饮水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显示市委政府“保障民生、惠及群众”的信心和决心。经过市水务局的积极协调和争取,今年确定了9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批复解决24万人的饮水问题,其中解决不安全饮水人口15万人,改善提高饮水标准9万人。已下达批复开工建设的四项工程是贺兰洪广常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永宁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灵武梧桐树南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和灵武郝家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四项工程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12.2万人,饮水受益人口18.9 万人。批复总投资8846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475万元,自治区财政投资1062万元,剩余4309万元由银川市和各县市区财政配套及农户自筹。目前,贺兰、永宁、灵武的4项工程已经开工建设,三区和贺兰县习岗人饮项目也在积极协调下达批复, 8月5日前全部开工建设。

共同努力下,目前,从六盘山路延伸至长塔路的管道埋设基本完成,往东由兴庆区水务局负责的长塔路至塔桥村管线铺设工作,待人饮方案批复后,即可招标实施,预计9月底完工。市自来水公司承诺,该工程完成后,村民用水实现同网同水质,并给予一年的优惠水价。一年后实行同网同价,按照供水标准服务。

二、主要问题

(一)建设项目尚有一定的资金缺口。一是饮水安全项目解决的人口从15万人增加辐射受益人口到24万人,这其中增加的资金不仅有国拨资金的缺口,还有市、县两级配套的资金缺口和农户自筹资金,这笔缺口资金在预算中是没有的。二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移民吊庄地区群众拿不出足额的自筹资金,其它县市区的贫困户、特困户的自筹资金难以落实,成为自筹资金缺口的重点。同时,吊庄群众和贫困户今后的水费也成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三是工程的不可预见费较大。管沟开挖时需要占青苗,破坏现有的柏油(水泥)路面,挖断部分地埋电线光缆,恢复路面、线路以及青苗补偿的资金无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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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资金难以落实。

(三)运行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村供水电价不统一。有的县市区执行0.478元/千瓦时的电价,没有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因电价高,导致水费高、水费难收缴等连锁反应。二是技术力量匮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随着农村饮水工程的深入实施,三区的工程技术人员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供水工作需求,人员和技术力量成为农村饮水工程顺利实施的“瓶颈”。

三、对策建议

目监测工作。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切实做好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严格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心工程,只有严格管理才能保证质量。要严把“三关”,严格“四制”,确保工程质量。严把“三关”,一是严把规划设计、评审关。项目工程应开展勘测规划设计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门的中介机构完成初步规划设计,组建专家评审组,对项目规划设计及实施方案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批立项,更不能开工建设。二是严把工程建设质量关。建立“业主负责、施工保障、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合格的施工单位、负责的工程技术人员、称职的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严把工程建设各个关口。三是严把交工验收关,坚持报验制。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验,之后报请项目法人单位验收,由项目法人单位牵头,会同发改、财政、水务、卫生、供水等相关单位联合验收,达不到要求的,必须整改或返工。严格“四制”,就是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以及合同制。

(三)强化项目资金监管。一是改进资金管理方式。应实行工程建设资金县级报账制,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审签程序。二是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由各县市区政府统一协调相关项目资金,捆-绑使用,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发挥最大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建设。三是实行定期审计。审计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责其整改。

于改善型的。从以往情况看,饮水安全人口中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变数,随着经济发展和环境变化,新增加的潜在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断涌现,有关部门应做好监测工作,及时解决此类问题,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五)加强管理和服务,确保农村饮水安全。一是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制。首先应明确工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管理主体,并建立健全长效管护制度;其次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及维修费用;再次应完善经营管理方式,借鉴成功经验,组建供水公司,依靠供水公司加强管理。二是建立动态检测和举报机制,强化对集中式供水的源水、处理水、末梢水的监测,确保出厂水、末梢水都达到饮用标准,同时,应建立用水举报机制,接受群众监督与举报。三是加大饮水安全监管力度。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整改督促,对检测不达标的应责令供水单位及时整改。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农村饮水安全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对于农村安全饮水施工合同你了解多少?以下是在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安全饮水施工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

甲方: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有关规定,甲方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施工中部分管线安装工程委托给乙方组织施工,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共识,特制订本饮水安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希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名称:**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a标段

二、 工程地点:**县城镇、桃园镇境内

三、 工程施工内容:

1、管道土方的开挖与回填;

2、管道安装敷设、管件、阀门、水表的安装;

3、管道敷设涉及到的过桥、过路、过沟、过河工程;

4、管道上的阀井工程;

5、标志桩的制作与安装;

6、户外表池工程;

7、入户水龙头及立杆购置安装;

8、管道的冲洗消毒与试压。

五、付款方式:次月5日支付上月完成工程造价的50%(已完工程需监理工程师验收签字通过),所有工程施工完毕经业主、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造价的95%。一年后无质量缺陷付清全部工程款。

六、甲方责任:

1、负责检查乙方购买材料的质量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施工技术质量、进度。

3、负责提供施工图纸、坐标点及水准点

4、负责协调业主、监理的关系。

5、及时拨付工程款。

七、乙方责任:

1、严格服从甲方管理,听从指挥,配合施工。

2、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符合操作规程规定,保证一次性出合格产品。

3、施工中所需的机具由乙方自理。

4、施工中所需生活设施由乙方自理。

5、提供完整的施工记录一份。

6、保证按时完工。

八、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所购买的材料满足国标的质量标准。

2、管线、阀门的安装工艺必须满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的要求。

3、埋置后pe管道的顶面距自然地坪不小于0.7米,以防冻坏。

4、管线、接头、阀门安装好后必须进行打压、消毒,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回填土。

5、回填土满足压实度要求。

6、过桥、过路工程要满足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九、工期要求:所有工程必须于20xx年12月25日前完工。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或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对违约方罚款预算总价的10%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 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项目经理(签章):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甲方负责规划,宣传好,开好会,收取好保证金。

2:甲方受益户负责挖水井及池子,及挖沟埋管,架管道和机器电线零工等。

3:甲方受益户负责二道搬运材料到施工地点。

4:甲方受益户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及住宿。

5:甲方负责协调乙方找水源。

6:上述各条的安全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二: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施工技术指导。

2:负责质量监管。

3:保证整个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达标。

4:保证负责乙方安装工人的安全等。

5:负责整个水池的修建,凡发现有漏水现象均属不合格工程。

6:负责管道及机器电源线路的安装,凡发现管道有漏水,机器线路有漏电现象,受益户有权要求赔偿甲方所付劳力及生活费。

三:上述各条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若有违约或违背条款,违约方应负责整个工程工程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交鉴证方或司法机关裁决。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鉴证方各执一份。

五:此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直至上级验收合格兑现废此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三

镇党委、政府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交通道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办(安监站)具体负责集中行动指挥、协调、督办等工作。主任由张建东同志兼任、成员为艾军、王永利,办理日常道路交通安全日常事务,并制定了道路安全实施方案。各村也相应的成立了交通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隐患排查重点和具体实施步骤。

1、突出重点,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工作。

通过道路安全检查活动的开展,完善村级(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定期排查整治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整治一批交通秩序混乱、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隐患点多的区域和路段,查纠一批严重违法车辆,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努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是实行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实到位、整改内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责任人员落实到位。对查处的各类隐患,实行“一患一档,分类治理”并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二是对各类隐患实行分线负责制度,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定人员、定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镇上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首先,在镇政府机关、各行政村、开办交通安全专栏,利用横幅、标语、等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其次,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严禁、严查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交站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大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3、加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

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本辖区内县村级、组道路的事故隐患,查出安全隐患10余处。并将检查情况上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设置不合理的村、组道路道口标志牌提出建议。并对改扩建的道路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牌12个。加强对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监控。积极多渠道争取资金,对县道(高家池)悬崖、滑坡点等地质灾害、水毁悬空面板、老黄杨路段超限行驶车辆压坏的路面实施工程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尽管我们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道路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是由于客观原因,监管不到位、责任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3、镇内县村级道路监管及执法力度责任不明确。

我们将以道路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加大力度,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县道村级道路管理,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2、对全镇施工拓宽道路排查交通安全隐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辖区类企业负责人对运渣车、水泥罐车车辆管理。

4、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尽快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5、把隐患排查整改列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长抓不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今后我们将不断加强安全交通监管工作力度,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坚持到底,切实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力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xx镇的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四

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 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 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 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 二)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 三) 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 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 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 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 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 一)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 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 米至下游200 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 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 二) 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 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

( 三) 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 四) 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一) 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 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 三)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四) 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 五) 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 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 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本办法自2012 年5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计划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主要指解决农村(包括牧区、渔区和农村学校)人口的生活用水。凡因开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东部地区以自筹资金为主解决。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病区需改水的范围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五条 农村饮水不安全标准: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达不到《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基本安全规定的为饮水不安全。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人均日生活供水量正常年份为40-60升,干旱年份或季节为20-40升;居民从公共给水点取水往返不超过20分钟;水源供水保证率为90-95%。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八条 原则上以地市为单元,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商水利部门审批。

第九条 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局根据年度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年度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年度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所需资金,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十三条 地方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基建投资、以工代赈等各种资金要统筹研究,合理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由省、地、县、乡各级在地方年度计划中落实。各渠道筹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要在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专户立账,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中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地市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水利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第十六条 要求实施方案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和户,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等内容,并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计划要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细化的程度。集中供水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十八条 实施方案的执行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并签订责任书。

第十九条 对设计、施工队伍和人员,制订严格的选择、使用和管理办法。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有条件的地区,工程材料和设备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条 根据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责任制和监管机制。包括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有关地市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利部门商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要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二十四条 复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不少于任务县数的50%,每县抽验乡不少于任务乡的4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第二十五条 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

第二十六条 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安排项目的重要依据。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和项目,要立即整改,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建后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八章 目标责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五

乙方: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

2、建设方式:全村集中无塔供水

二、承包方式

本合同采用单价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总承包。(管材及供水设备由政府采购办采购。)

三、施工工期

xx县高塘乡长垅村无塔供水工程20xx年9月28日开工,20xx年9月31日完工。

四、质量要求

1、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人员的要求施工;

3、所用设备及主要材料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和保质单。

五、双方职责:

1、甲方职责:

(1)提供施工图纸等;

(3)提供经招投标采购的水泵及管材等设备和材料。

2、乙方职责

(2)生活及临时设施自行解决;

(3)施工中一切工伤事故自负;

(4)乙方应该按规定上报完整的施工验收资料一式四份。

六、工程结算

1、结算办法

由乙方先行垫资开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95%工程款,工程余款待审计后一次性付清。

2、工程结算单价见下表 结算单价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项目经理(签章):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杨义

2015年3月17日,有幸参加了纳雍县政协组织的提案办前沟通会,我作为提案人提出的《关于加强纳雍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后续管理的提案》在会上水利局的负责人作了相关的答服,2013年纳雍县人民政府下发了《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法的通知》(该文件附后);但作为我在实际的调研中发现纳雍县目前农村安全饮水存在很多因管理造成的问题;在此将问题归纳如下,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缺少统筹规划问题,没有合理整合水资源

1、水源点没有通过政府进行合理的规划进行保护,造成水资源严重浪费;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乡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均呈污染加重的趋势,划定水源区域的保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有些群众将水源作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一样据为己有,造成一些工程因为水源协调而无法实施。

2、在工程安排上因水利局对下面乡镇实际情况不了解,仅凭乡镇的一纸报告安排项目,造成一部分工程缺乏实际的可行性,造成部分工程重复投资。

(二)运行管理方面的问题

1 管理机构

水利部门兴建的饮水工程建成之后没有任何机构和部门管理。因水利局只管建。建成后的水厂和管道等附属设施由村委会来管,村委会是只管有水吃就行,没水吃就去向政府反应,不存在什么管理机构和组织。有的乡镇成立了管水委员会,但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作用。

2 管理人员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不固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供水系统的常识都不懂,对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缺少正规的培训。

3 管理体制

饮水工程供水不按成本收取水费,更不存在提取折旧费和大修费用,大锅饭式的管理。有水就用,坏了就停用。管理人员没有责任感,管好管坏不与管理人员的利益挂钩。导致工程管理不善,使用不久就报废。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建议及对策

一是要提高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认识。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来抓;二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工作。要把农村饮用水安全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项目;三是要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议多方协调,统一管理农村和城镇饮用水建设工作,全面整合水利资源,推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四是要广泛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科普知识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增强农民群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环保意识和水商品意识,另一方面要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疾病传播。

(四)关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资金筹措的建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议各级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一是继续争取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二是建议市县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建设,三是按照农村公益性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办法,积极引导受益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四是通过政府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民间资金投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立起完善的多元化投入体系。

(五)关于政策扶持的建议

建议加大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政策扶持力度,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应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农村供水工程用电应该按照农业用电的价格给予优惠;对农村供水工程不收取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等;对农村供水工程实行税费减免,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税费标准和减免幅度,免收水资源费及质检测费等,以此保证农村水厂能够实现良性运行。

(六)关于行业管理建议

1.要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管理农村供水工作,制定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办法。建议自上而下成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并明确管理权限,加强对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和监督,从而达到加强和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的目的,从根本上杜绝建管脱节、重建轻管的现象。

2.建立起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的检测制度,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及要求。

3.建立科学的水价政策和水费征收体系。合理制定工程水价和足额收取水费是确保工程发挥效益、良性运行最有力的经济手段。所有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水价要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供水单位要科学布设用水计量的总水表、供水点水表和入户水表,以表计量。要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最高用水量,超过最高用水量的部分可以加价收费。水费收入要设专户管理,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努力提高水费实收率。

(七)关于工程运行管理对策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工程良性运行。

管理权,并组建供水管理站或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二是对以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站或公司,由供水站(公司)负责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三是对规模较小的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四是由个人独资和企业实体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个人和企业实体所有,联股兴建的工程所有权归股东所有,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层层建立了管理组织,分级落实了管理责任。

(八)关于水源地保护对策

要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设立警示牌,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垃圾、污水和有害物质进入水源区。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凡因采矿、建厂及其他人为因素引起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工程损坏,造成群众饮水困难的,要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限期由责任方解决问题,恢复供水。同步跟进做好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确保水源不受二次污染,维护可持续发展。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解决广大农村群众饮水安全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农民办实事,让农民得到实惠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农民身体健康、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密切干群关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优先安排项目,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管护纳入考核;对乡镇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制,让民生工程真真正正服务民生。

纳府发[2013]64号

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雍县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人民群众生活用水,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实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达到水质、水量、保证率和取水时间四个标准。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毕节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管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国家投资为主、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含乡镇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和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并明晰农村饮水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四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制定惠民政策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权限、方式、内容及职责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已实施完毕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因旱灾水源枯竭”工程及目前规划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六条管护权限

(一)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受益区域跨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涉及的各乡(镇、街道)共同协商管理,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护措施报县水利局备案,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二)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各乡(镇、街道)的集中供水工程,水源由工程受益的乡(镇、街道)会同水源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受益乡(镇、街道)负责对工程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三)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其它村(社区)或受益区域跨行政村(社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协调落实水源和行使管护权,县水利局负责监督。

(四)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水源在本村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当地村委会行使管护权,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

(五)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水窖工程,按照“户建、户管、户用、户有”的原则,由受益农户负责管护。

第七条管护方式

(一)公司运作。由县水利局组建农村供水管理公司或供水管理站,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进行管护;管理公司或管理站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出让经营权。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推荐出让给农户或个人经营管理。对出让所得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并由县水利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确保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三)租赁承包。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饮水工程租赁承包底价后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足额缴纳抵押金并与县水行政主管单位签订租赁承包合同后,在规定承租期内对租赁承包项目进行独立经营和维护,并按期交纳租金;租赁承包金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并专项用于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租赁承包期限一般为十年,也可以依据租赁承包人要求延长至二十年。租赁金缴纳标准为:租赁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10%;租赁二十年的,租赁金为评估价的20%。

(四)用水户协会管理。对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成立用水户协会负责工程管理运营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5%的折旧费和1.5%的大修费,所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由农村饮水安全服务中心储存于县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专户,用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县水利局监督使用。

(五)拍卖。以资产评估价为起拍价,向社会公开拍卖工程使用权,拍卖年限为二十年。拍卖所取得的资金可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或新建其它饮水安全工程。

第八条管护内容

一、水源保护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相关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单位(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乡(镇、街道)及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和水利等部门并请求予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二)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二、水质检验

(一)供水单位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自行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的监督和抽验。

(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且不能低于《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的相关要求。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必要时,可提请防疫机构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九条管护职责

(一)用水户职责:对自建自用的小水窖(池)和工程设施进行管护,对集中供水的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水管道及管网、水处理设施、管理用房等设施主动参与监督管理,严禁人为损坏。

政管理部门备案;签订工程的管护相关协议;制定水价收费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按相关规定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损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维修,并完善项目维修及运行管理档案;向乡(镇、街道)水利站(水管所)提交年度工程运行情况报告。

(三)乡(镇、街道)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对工程发挥持久效益负责;监督村(居)委员会建立和完善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制定属乡级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取标准,报县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并将收取的折旧费、大修费上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工程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四)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为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供管理与技术服务,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办法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报批,对工程建设及维护提供有关技术服务。

(五)县水行政部门职责:监督和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配合县环保部门划定水源保护区;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监督工程项目的运行管护状况,对辖区内管理机构的运行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六)农村饮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饮水工程的顺利建设及可持续运行做好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土地、炸材、供电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各乡(镇、街道)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三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在县水利局指导下,经听证后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或缺水季节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施行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制度。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村(居)民用水需要。需扩大供水规模的,由当地村(社区)委员会或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工程主体部分的养护和维修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维修。

第十五条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补助资金。工程受益区经过县水利局核准和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用水户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助标准;对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高于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适当予以补贴。

第十六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和来水情况;及时清理取水口处的杂草及其他漂浮物,清除取水口处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应对洪水危害予以防控。

第十七条供水管理单位(人)每天应记录水厂供水量,并设立明显标志;防护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相关构筑物内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十九条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识,管线中的进(排)水阀,每月应至少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对管道附属设施检修一次;未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用户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水表位置。受益村要根据供水规模,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建立群众管理组织,负责本村(组)调蓄池以下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的管护;寒冬时节用水户应对进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条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水利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其它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二条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乡(镇、街道)管理不力,致使饮水工程损毁的,由乡(镇、街道)自行筹资解决。

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方出资并及时修复。同时管理煤炭、矿山新建工程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周边的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工程管护资金筹集及管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管护资金由财政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程折旧费、大修费三项组成。县财政按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受益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元的标准纳入县级年度财政专项预算,并专项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折旧费和大修费同时储存于县财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专户。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管护资金要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非人为因素造成损毁的修复;对经审核确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费进行补贴。由于人为因素破坏、运行错误等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凡申报市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市级财政30%、县财政6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凡申报县级维修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审查符合有关条件后,按县级财政90%、管理单位自筹10%的资金比例落实维修资金。

第六章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

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的申报程序应坚持“管理单位申报,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与技术服务中心审核、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集中拨付”的原则。

(一)成立了管护机构;

(二)有具体的运行管护办法;

(三)落实了管护人员和村规民约的集体性工程项目;

(四)落实了10%的自筹资金;

(五)维修方案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需财政予以补贴的。

第三十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损毁的设施补贴申报程序:由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中心核实审定,由县水利局联合县财政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维修方案进行核查审批后,县财政再按审批资金比例拨付。

第七章监督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纳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收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核查审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技术方案,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维修项目实施组织验收,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要求集中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设立专户,滚动使用;按规定拨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维修补贴资金,并对各项目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损毁修复项目进行审计,对水费收支及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及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违法行为,为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

卫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区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

环保部门:负责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水污染防治及执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及水费收支使用情况必须由管理机构在各项目区向村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纳雍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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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七

承包人(乙方):

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南江县万达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在人民政府、’南江县水务局等有关人员监督下,经村委会“一事一议”讨论决定,采用指定专业队伍承建一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人)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概况

工程名称:饮水安全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规划、设计图纸和预算内的全部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规划、设计图纸和预算内的全部内容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规范标准。

四、工程验收与质量保修

1、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应及时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如质量不合格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质量保修:本工程质量保征期为童一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其保修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支付 、设计预算控制价款:元。

2、结算价款:按实际竣工验收收方工程量(含工程变更)和实际结算单价进行计算,结算总价款不得超出预算控制价款。

3、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由中选施工单位(人)垫资修建,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完善相关报账手续,经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到发包人所在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施工单位(人)凭相关资料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领取工程款结算总额的95%,下余5%留作质量保证金,待运行一年后,凭发包人开据无质量问题证明后再全额支付下余的5%。

六、双方职责

1、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负责将进场道路、工程占地、青苗补偿等协调到位,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将施工所需的用水、用电指定接入位置。

2、发包人负责政府采购材料的保管,管网管槽开挖、埋设、运输(村保管室至工地)和管道铺放,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3、承包入应按有关建筑安全操作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注意防范事故的发生,出现施工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书面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结果。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不能损坏,如有损坏,由承包人照价赔偿(经发包人同意除外)。

4、承包人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的管道材料的安装、运输(县城材料库房至村保管室),工程所需其他设备、材料的采购(采购时需出据“材料自行采购单”),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5、承包人不得延误工期,由于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自然因素,经发包人同意并签字认可后,相应顺延。

6、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承包人应提前一天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到现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并办理好签证手续。

7、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取得正式书面通知,其费用列入工程价款的调整。

8、本工程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转包、分包。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村委会办公室

九、其他

1、本合同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合同中未尽事宜及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合同条款及本工程补充协议如有冲突以最后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如存在违约,其违约责任根据违约程度及实际造成的损失双方协商确定。

3、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工程验收合格、由发包人支付完本工程全部工程款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县水务局、人民政府各执壹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帐 号:

鉴证单位: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八

乙方:

工程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确保双方利益,明确双方权利与责任,规范通信机房施工作业程序,提高建设、施工单位施工作业安全意识,确保珠海市电信分公司通信网络的安全畅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安全协议书所称施工作业是指在通信机房内进行的所有施工作业。

二、本安全协议书所指的安全是指:人身安全、电信设备(网络)安全、防火防盗安全等。

第二条双方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责任与权利

1、甲方是本协议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和权利制止、纠正、处理任何乙方的违章、违规行为。

2、甲方不直接参与乙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对乙方生产施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乙方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3、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入甲方认定的要害部门。

4、甲方有权对乙方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要求赔偿和追究相关责任。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甲方不得无故要求乙方停止施工。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乙方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机房作业须知。

2、乙方施工人员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和不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3、乙方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4、乙方对甲方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5、乙方的生产活动必须保障甲方的设备安全。乙方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对甲方的任何损失,必须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6、负责施工中施工人员车辆、场地安全及材料保管,做好场地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等工作。

7、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将施工作业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作业计划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同时向甲方了解、调查作业现场的情况和注意事项。

8、乙方施工操作要严格按照电信工程施工规范和通信机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违章操作、野蛮施工。

9、乙方进场施工时,应通知甲方,甲方应派人员到现场随工。

10、在工程施工中,甲方发现通信设备运行不稳定、或有其它危及通信设备稳定运行的情况时,有权力通知乙方停工。乙方接到口头或书面通知后必须立即停工。

11、乙方应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的指挥监管,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人。

12、乙方的施工作业涉及在用设备或电路的,必须报甲方相关维护部门批准,并做好安全措施,保证甲方在用设备或电路安全和通信安全。

13、乙方的施工作业涉及到设备、电源或电路割接时,必须向甲方相关维护部门提交割接申请报告,待批复后才能进行割接。乙方在割接通信设备侧的电源时必须由甲方派技术人员配合督导,割接时须保证甲方的在用通信安全。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协议的期限与终止

第四条其他约定

一、本协议的附属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农村安全饮水工作情况汇报 农村饮水安全调研报告篇九

尽管我们上半年在农村食品监管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离上级部门的要求、老百姓的期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数量庞大、经营分散、环节又多,主体责任没有很好落实,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诚信体系和行业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生产经营不规范,制假售假、规避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风险分布广泛,管理难度很大,个别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违法手段花样翻新,各类风险诱因复杂交织,潜在隐患不容乐观;二是食品安全监管网络没有切实履行职能,“市、乡镇、村”三级联动效能不够,村级(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网络还流于形式;三是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还需要加强,部门间相互交流沟通机制仍需健全完善;四是由于工作经费等问题,像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等部分工作难以全面开展等等。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四是通过采取设立举报电话、完善执法部门接待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沟通等方式,实现全市监管无盲区,严厉打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已经列入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和20xx年国务院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为保障我市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并切实取得成效,近日,市食安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县市区高度重视,以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举措,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点、线、面各有侧重并相互结合的方式,不断深化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食品安全状况。

一、探寻规律,强化科学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在前阶段治理工作的基础上,继续认真查找和梳理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规律性问题,结合农村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经营特点,针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中重点区域的面,重点业态、重点品种的点,以及重点问题的线强化治理,加大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力度,认真研究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措施清单,有效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消除突出风险隐患。要围绕群众日常大宗消费食品、儿童食品、进口食品以及民俗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重点品种,针对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无中文标签食品、商标侵权和仿冒食品、“五无”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对相关区域及重点场所的监管力度。

二、加强督导,保障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开展治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针对高风险区域、重点问题的.明查暗访和飞行检查,强化现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监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协作、相互衔接,打好组合拳,避免各自为战,甚至是相互推诿。对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好的监管措施和治理经验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

三、着眼“三小”,消除监管盲区。要加快完善和强化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农村集体聚餐管理措施。要强化宣传、规范和引导,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备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食品生产加工条件,购进和使用具备合法并可追溯来源的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并能够识别和控制生产加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风险隐患。要切实将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集中消费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努力实现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全覆盖,强化农贸市场、集市、庙会等农村高风险场所监管工作;集市开办者、庙会主办者要采取备案等方式实施管理,入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实名登记或备案,食品经营条件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或经营过期、变质等假冒伪劣食品的要予以取缔。要强化对农村食品游商的监管,向农村食品店和摊贩供应食品的游商要具备食品生产经营资格,相关食品应当具备合法的来源证明;食品送货车要明示身份,鼓励实施统一管理。

四、示范引导,提升农村食品供应渠道安全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农村食品店统一配送试点工作,引导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采取设立乡村便利店等方式向农村地区发展,支持、培育和规范农村食品供应主渠道。要通过指导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以树立典范的方式引领农村食品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有效保障农村地区食品安全。

五、宣传普及,做好经常性教育和引导。采取贴近广大农民生活的渠道和方式,以通俗易懂、形象生动的方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鼓励通过乡规民约等方式,不断打压假冒伪劣食品在农村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