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实用5篇)

时间:2023-09-21 04:24:15 作者:琴心月 工作计划 最新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实用5篇)

时间就如同白驹过隙般的流逝,我们又将迎来新的喜悦、新的收获,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计划吧。计划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计划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篇一

第一项 施工爆破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

第一条 施工班组在爆破作业时,必须持有经所辖区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放的作业证,严禁无证爆破作业。有证跨地区或有证过期作业现象,均视为无证违章作业,工地技术员或安全员将视其情节令其整顿或停止施工,对施工班组将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条 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物品时,必须出示所辖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作业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否则项目部将拒绝发放火工材料。爆破作业人员和打眼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严禁私藏、转借、倒卖爆破物品,如有违者将处以重罚,并交公安机关处理。从事爆破作业人员上班时间禁止喝酒。

第三条 在施工爆破中,必须按规定的放炮时间进行爆破,做到“三统一”(统一放炮时间、统一信号、统一指挥)、“四固定”(固定装炮人员、固定点炮人员、固定安全警戒人员、固定放炮时间)。

第四条 在有车辆、行人随行的路段放炮作业,放炮前警戒人员须配戴臂章,手持红绿旗,设置安全木马及标志。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第五条 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施工队伍应提供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其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统一由项目部技安科存档。

第六条 在村寨房屋或其它输电线路(高压电)、种有庄稼的田地附近、河渠等地段放炮,必须加覆盖物,预留一定的保护距离,以免飞石。

第七条点炮前必须选择安全避炮处(区),炮响要记清数量,确认炮响无误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八条 凡新购进的各型号(规格)导火线必须由炮工测燃烧速度后,才能确保各类炮所用导火线长度,在进行群炮作业时,须事先设信号炮,以保证点炮人员的安全。如采用电爆破,事先设测试电启爆器、电 及导电线。

第九条 在放炮时如有哑(瞎)炮应继续保持警戒,沉着冷静、细心查明原因,排除后方可解除警报(警戒)。严禁在原残眼、哑炮位置重新打眼,如因导火线未燃,可重点引爆,如因药包(炮眼)内的原因,应细心掏出填塞物加装少许炸药引爆,哑(瞎)炮处理必须当天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安全员批准后,由施工组派员昼夜警戒并设置危险标志,排除哑炮后方可解除警戒,装炮须用木(竹)棍,严禁用铁器(铁棍、炮钎)装炮,高边坡打眼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好安全绳。

第十条 在领用、运送爆炸器材时,杜绝混装、混运,须将导线、与炸药分离运送,且轻拿轻放,当天用剩的爆破物品余存归库,必须当天领用,施工组须接受项目部安全员和技术员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本合同段的施工特点和地质情况,要严格控制炸药的用量。禁止药量在50kg以上的爆破。

第二项 高空作业人员及高边坡、悬崖施工

第一条 危险松动的浮石未清除,不准在边坡下施工,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不准施工,安全绳应在牢固的.固定物上,未经检查的安全绳不准使用,边坡顶和边坡脚不准同时施工。土石方开挖要从上至下,严禁挖“神仙土”。

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篇二

1、坚持每一天晨检。

2、保证幼儿不带危险物品入园,如有要收回。严格幼儿安全制度,预防烫伤、外伤、药物中毒,预防异物进入耳、鼻及气管,预防幼儿走失。

3、保证教室的通风、干净,保证区角材料的安全、卫生,定期消毒玩具。

4、及时预防传染病的发生,保证一人一巾一杯。

5、严格书写交接班记录,及时清点人数和物品与接班教师交代清楚。

6、幼儿午睡时检查是否有危险物品,巡视幼儿是否有不良的睡眠习惯,如蒙头并及时纠正。

7、户外活动时,教师认真检查活动场地的安全性,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幼儿安全,活动后不遗忘幼儿物品。

8、培养幼儿的自我保护本事,与家长密切配合,加强防范意识,让幼儿在有安全意识的基础上,时时提醒自我或他人注意安全。

9、严格执行幼儿园接送规章制度。必须见接送卡才交孩子到其家长的手中,严禁陌生人或小学生接送幼儿;有特殊情景须拿来接人字条或有效证件。

10、上午时班教师离园时在班内各处检查,如:水、电、门、窗及贵重物品要入库。

11、教师在工作中做到时刻高度警惕,把安全放在首位,眼睛不离开幼儿,孩子到哪,教师的眼睛就到哪。

1、在加强常规方面,做到井然有序,要求幼儿自觉的排队洗手。喝水。小便等。

2、确保上下楼的安全。幼儿能做到不推拉、不跳台阶。

3、幼儿明白不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懂得不能随便离开大人或团体。

4、幼儿明白不将手放在门缝间、桌子间、椅子间、以免受伤。

5、户外活动玩大型玩具时,不推不挤,幼儿互相监督,拿器械时互相帮忙。保证幼儿安全。

6、明白不能碰电插座等电器,玩剪刀时注意安全,明白正确的使用剪刀。

7、明白不把纸团、扣子等塞到耳、鼻里,也不能把异物放到嘴里。

各种活动将在幼儿园一日生活、教育教学活动、游戏的各个环节中自然地进行,经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帮忙幼儿懂得自我保护的简单知识和方法,才真正保证幼儿的安全。

具体安排如下:

九月份

1、安全我明白;

2、红眼眯眯。

十月份

1、蛀牙虫,快走开;

2、翘鼻子噜噜。

十一月份

1、肠胃小闹钟;

2、他为什么肚子痛。

十二月份

1、冷风吹来怎样办;

2、当心药物中毒。

一月份

1、取暖的安全。

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篇三

暑假期间是学生安全事故的易发、高发期,为切实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确保广大学生人身安全,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现制定20__年《暑期学生安全教育和学生安全包保工作责任状》,重点做好“预防”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防学生溺水。要告诫学生远离危险水域,禁止沟渠。

2、防交通意外。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出行,不乘坐安全无保障的机动车,确保人身安全。

3、防火灾。暑期,学生独自在家时间较长,不懂消防常识,易出现火灾事故,教育学生如何预防火灾,科学、合理使用电器,出现火灾隐情后学会如何应急处置。

4、防人身伤害。要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变化,密切注视学生动态,避免各类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弘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光荣传统。班主任老师要严格统计学生家庭情况,每周了解一次情况,并以文字形式上报学校。

5、防食品安全事故。夏季是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食品易发霉变质,食用这些食品更易导致食物中毒及消化道流行疾病。要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班主任必须负起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各项措施,保证学生安全。

7、做好排查,调查并确定班级特殊家庭的学生名单,落实具体包保责任人,担负起包保责任。要对家长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对留守儿童和无直接监护人监护的学生的代理监护人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与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要求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每周与班主任教师通一次电话,报一次平安,以便学校了解他们的学习、生活和生存状态;通过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的形式(保存回执单),督促学生家长主动承担起学生在校外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监护责任;通过家访、信息反馈、学生返校等时机,及时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配合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在校外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8、严格遵守禁止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有关规定。坚决做到不参与、不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否则,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清除教师队伍。

9、不擅自组织各种大型外出参观、学习、游览等集体活动。

10、出现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11、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将纳入教师绩效考评工作中。

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篇四

(1994年6月30日宁波市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和特色,根据《_文物保护法》、《_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市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协调和处理辖区内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业余文物保护员。

??第四条 建设、规划、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费、文物维修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逐年有所增加。

??在城市公用建设、园林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维修的,其保护维修经费应当在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六条 本市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和公布,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

??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标志说明,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落实专人管理。

??第七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省文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方案,报原公布机关批准或省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第八条 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史迹,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文物保护点的撤销,应当经原公布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其性质、高度、体量、色彩、密度等应当与该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由非文物管理部门使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委托代管协议或使用协议。使用单位应当负责该文物的经常保养、维修和安全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其限期搬迁。

??第十一条 对已公布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由所在地县(市、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管理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制定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级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的制订,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史迹的,应当有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会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并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详细规划和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或街面装饰等工程,其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应就地保护,并由建设单位会同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该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对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原公布机关和上一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所需迁建费由建设或生产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因旧城改造和开发建设需要迁移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迁建或保存。

??需要迁移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内的单位和居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法规规定负责安置。

??第三章 考古发掘和馆藏文物

??第十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地下文物调查勘察或配合基本建设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紧迫情况下,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发掘,并在开工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四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定,划定重点考古区。在重点考古区内进行基本建设,建设单位须取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下文物勘探试掘完毕通知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地下勘察和考古发掘,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其地下文物仍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过程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古文化遗址、重点考古区的,其土地开发使用方案的拟定,必须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如确需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用途或保护规划的,应当征得上级文物、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在基本建设施工或生产中发现文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所在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或发掘。

??第十七条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藏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其他行政部门保管的文物,应当移交给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用的文物藏品库房;

(二)有确保文物安全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三)有健全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不得提供作为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服装、道具使用。藏品的出馆、复制、拓印和拍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应当按其级别,分别建立藏品档案,并禁止出售或私自赠送。

??第四章 文物市场和流散文物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商品购销活动,由国家或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文物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经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划定的文物监管物品,允许在文物市场上流通。

??各县(市、区)组建文物监管物品市场,须经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其销售物品应开列清单,经省文物鉴定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市文物鉴定组鉴定后,加盖监管标识,在指定场所销售,并接受当地文物、工商行政管理和_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文物市场稽查员,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稽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依法查处盗掘、盗窃、走私和非法经营文物、文物监管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收或追缴的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外贸、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供销社、旧货市场、典当行、废旧物资回收等单位,对收购的各类古旧器物、历史货币、书画、碑帖、革命文献、手稿、书刊等,在发运、出售、冶炼、化浆之前,应当通知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拣选掺杂在其中的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作价收购。

??第二十六条 外国友好城市、团体或个人赠送的礼品,其中属国家所有并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具有一定文物收藏价值的,应当及时移交给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收藏。

??第二十七条 文物复制品的生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规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文物复制。

??第二十八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和境外人员。

??文物出境,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文物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对公众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可以提供参观、游览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必须保证文物安全,不得损害文物。

??属国家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如果需作其他用途,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文物事业单位可以开展有偿服务活动,生产文物仿制品、微缩制品、绘绣制品以及印刷品等,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文物事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偿服务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文物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资料,凡可以公开的,应当有计划编纂出版,并公开发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在文物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二)向国家捐献私人收藏的珍贵文物、图书的;

(三)文物征集、鉴定、拣选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四)在文物市场管理和打击文物走私、盗掘、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显著成绩的;

(五)长期从事文物保护、修复、考古、研究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六)从事业余文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七)对发展文物保护事业有重要创造发明或有重大贡献的;

(八)发现文物及时报告或上交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使文物得以妥善保护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处罚:

(八)对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在公安机关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顿或停止开放,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或盗窃国家文物的;

(二)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

(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名胜古迹的;

(四)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宁波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绿地安全保护工作计划表篇五

摘 要:安全生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作为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畅安舒美”的出行交通环境的公路部门,更应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公路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首先介绍了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概念、复杂性及我国目前公路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加强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公路安全生产;问题;思考和建议

1、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概念及其复杂性

公路安全生产的概念

安全生产是个广义的概念,是个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公路安全生产就是在坚持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前提下,全力营造“人便于行、车畅其道、货畅其流”的公路通行条件,以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公路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体现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本要求,更是公路事业发展的基本保障。

公路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分析

公路安全生产包括车辆运输安全、机械运行安全、工程施工安全、公路养护安全、公路路巡路查安全、后勤服务安全、用油用电用气安全、防火防盗防毒安全及工作区安全、生活区安全等等诸多方面。公路安全生产事关公路系统的稳定,事关公路部门的三个文明建设,事关公路工作的成败,事关公路事业的兴衰。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有可能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2、目前我国公路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路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总体来看,公路系统安全形势朝着好的方向发展。尤其在“隐患治理年”和“奥运年”,公路部门按照“公路畅通,管理规范,服务高效,队伍稳定”的总要求,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目前公路系统的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责任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管理与上级安监部门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公路安全生产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个别部门和领导的安全思想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重布置、轻落实,重形式、轻实效,对安全工作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口头上,查找问题、剖析问题少,往往是出了事故讲安全、不出事故忘安全,安全意识淡薄,甚至事故上报不及时、瞒报、漏报、不报现象依然存在。二是防范各种公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及由其引发次生灾害的能力不强,应急管理、措施不力。三是“双基”工作薄弱,基层基础工作不牢,一线人员安全知识掌握不深,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自救能力不强。四是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力量薄弱,对违章违法现象乃至事故的调查处理力度不够。

3、加强公路安全生产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安全工作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是一项长远、永恒的事业,任何人、任何时间、任何环境都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针对公路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我们应以“安全工作无小事”的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传统的事后处理变为事前主动预防,以压事故、少伤亡、创平安为核心,以控制公路交通,施工、“四防”事故为重点,以深入实施《安全生产法》为保障,以强化领导、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为手段,以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考核为动力,为公路事业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具体来说就是坚持做到“六个”强化,切实做好公路安全生产保障工作。

强化安全监管体系的建立完善

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根本保障,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理顺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其他副职分口把关,岗位人员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格局。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从干线公路环境治理、公路建设、公路养护、路政管理到内部行政管理,都要明确具体分工,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漏岗位;做到人人肩上有担子,人人身上有责任,人人工作有指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明确重点强化具体安全生产措施

一是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完善公路水毁、桥梁断交、雨雪恶劣天气等各类应急预案,搞好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二是健全现场管理体系。每个施工地段、平交道口、车辆和机械出入口、拌合场等处都要设立规范醒目的安全警示、交通疏导、限制和宣传等标志;关键作业场合配备安全指挥员、安全疏导员,搞好机械开挖、起吊、装卸、运输、整平、摊铺、碾压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抓好工程施工、物料堆放、厂拌设备运行安全,道路养护挖补坑槽要及时回填,现场废料要及时清除,确保不能过夜,否则要采取专人指挥疏导或封闭、警示等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是加大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漏撒污染路面、占道设摊摆点经营、干道两侧红线控制区违章建筑等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四是严格执行养护巡查制度,注重加强公路桥梁安全状况检查、严格落实桥梁养护“四个一”责任制度,着重做好重大节假日和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段、突出重要路段和部位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公路损毁、坍塌、滑坡、落石等险情。五是突出抓好“四防”工作。要搞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的软硬件建设。在软件上要执行好诸如消防制度、车辆停放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等各类规章制度,加强对汽柴油、燃气、沥青等危险源的管理,加强对车辆安全停放的管理,要配齐有效的灭火器材,及时更换老化电力线路和用电设施,保持生产生活用锅炉性能良好。

强化安全生产投入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