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合同基本内容(优质5篇)

时间:2023-10-09 12:18:55 作者:JQ文豪 合同 2023年经济合同基本内容(优质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篇一

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从6月份正式开始,分为以下的几个阶段:

一、联系和考察阶段:

1、从6月1日开始,综合协调部具体联系了长沙市规划设计院、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方圆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等10家省内外设计院所,并收集了各设计院的详细资料。

2、2008年6月3日,项目办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了设计单位确定讨论会,集团公司张总出席了会议。会议确定了对设计院实地参观的考察方式,并初步确定了6家考察单位(2家省外4家省内),分别为长沙有色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6月4日到6月6日,项目办有关人员在殷志伟主任的带领下,实地考察了长沙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原八院)等四家省内企业。6月15日,综合协调部主管汪幼民赴上海对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进行考察。

二、设计深度和设计方案确定阶段:

经过前期对设计院的考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公告,并进行了公开发布。三家设计院对我们的公告进行了回复,表示愿意根据我们的征集公告参加概念性的规划设计。三家设计院分别为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市中规建设设计公司。

三、现场勘察及设计阶段:

1、6月17日,综合协调部组织了三家设计院对中央研究院的宗地进行了现场勘察。

2、设计起止时间: 2008 年6月18日--2008年7月7日

四、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阶段:

1、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

2008年7月9日,湖南有色集团中央研究院概念性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在集团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的有专家:贺卫宁(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谭春华(长沙规划设计院)、孙飞龙(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建筑一分院)、石正华(湖南省建设集团设计院),曾凡勇(湖南国际工程咨询中心)、周交星(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业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张一宪、项目办主任殷志伟、湖南开天董事长郭学益、审计监察部部长李烈林、人事部部长戚小村、项目办副主任裴军红、副主任康新建、科技部副部长罗可美、财务资产部代表、企业管理部代表、规划投资部代表及项目办有关工作人员。

2、评审专家及代表结论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方案:满足园区科研、中试、产业化的三大板块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分区,科学规划布局,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方面都有涉及。建筑造型简洁现代,建筑具有未来感,缺点在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

湖南轻工纺织设计院贝特建筑设计所:设计有新意,有个性,有艺术,运用现代园林的手法,把硬质景观与绿化有机结合,构成统一的园区环境。中央公园、水上会展中心、诺贝尔广场等中心景观,形成园区内重要的景观轴线。设计运用水的动态处理手法,为园区增添情趣、活力和浪漫,趋向于园林规划,水和生态的运用很有特色。缺点在专家村的面积过大、建筑的成本较高。

长沙中规设计院:规划理念的定位准确,规划采用前庭后院、前明堂后祖山、左青龙右白虎的组合方式,中央研究院主楼与研发区之间组合关系以广场为中心,布局合理。缺点在南面的工业密度过大,理念贯彻不彻底。

3、专家审查意见表情况统计汇报:

会议共收集专家、业主审查意见表12份,其中10份评定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为第一名。评定湖南轻工纺织设计研究院贝特建筑设计所、长沙中规设计公司为第一名的各一份。

4、综合意见:

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的设计方案虽然有一定缺陷,比如生活区没有进行规划等,但是从整体上看:合理分区,布局科学;设计全面,给排水、供电、采暖、防灾、人防、节能等面面俱到;建筑造型现代,体现高科技研究院的特征;工业生产考虑周详,适合中央研究院的实际生产需要,最后确定为第一方案。

五、商务咨询及修建性详规制定阶段:(下一部工作计划)

1、对中国航空工业第三设计院进行商务咨询,了解具体报价、工期等具体事项,设计院也对我方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

2、根据有色的行业特点,具体联系长沙有色冶金设计院,邀请有色院参与到具体的工业、工艺设计。

3、签订修建性详规设计合同。

六、修建性详规设计:(下一部工作计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

1、用地功能分工: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有准确细致的用地功能分工,做到规划地区各类用地功能相互结合又互不干扰,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交通、道路、水体、绿地等。

2、道路系统规划:规划地段应与基地周边的城市道路及穿过地段的城市道路有很好的衔接关系,道路系统层次应分明,主次、支路的长度和比例恰当。道路走向及高程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地形,节约工程投资。并设置充足的停车面积以便于疏导交通,避免人车交叉,合理分流。

3、建筑空间布局: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处理好基地与其他地区的设计关系,在城市景观、内外部空间等方面有机结合,融为一体,处理好基地本身的整体空间布局关系,做到结构清晰、主次有高低错落,处理好细部与小尺度的外部空间。

4、绿地及景观规划布局:绿化作为生命的象征,其在城市中所起的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规划的不同层次都应充分利用基地的自然条件、原有水体进行绿地系统建设,充分发挥绿地的作用,突出地方及基地特色。

5、工程管线规划及竖向规划:作为城市正常运转的基础设施。首先要注意与城市市政管网的合理衔接,在布置、走向、高程设计中,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基础上,尽量利用自然地形地势,接近拥护,节约资金,不破坏生态环境。

6、各类经济技术指标:这方面包括估算工程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

益。应对规划的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进行比较、核算,以达到科学合理。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篇二

一、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2、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3、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篇三

签定正式的购房合同,在拟定的时间地点,购房者备齐所有凭证,与开发商或代理商正式签定购房合同。合同条款应 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下是本站小编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的:购房合同中你必须指导的基础概念及相关问题注意。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1.建筑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小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全部建筑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房地产商不是根据小区的土地面积而是根据建筑容积率缴纳土地出让金,人防工程属国家所有,不计算建筑容积率。房地产商为了少交土地出让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车库算入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积率,它是指小区所有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规划建设用地之比。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土地面积,包括建设区内的道路面积、绿地面积、建筑物(构筑物)所占面积、运动场地等等。

2.绿化率

房地产商通常在广告中使用绿化率一词,根据园林专家介绍,这也是一个不准确、不规范的用词。在国家关于园林绿化的用语中,准确的应为“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两种叫法。绿地率是指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和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垂直投影面积之和与小区用地的比率。树的影子、露天停车场可以中间种草的方砖都可算入绿化覆盖率,所以绿化覆盖率有时能做到60%以上。购房人要注意房地产商在销售楼盘时宣传的绿化率实际不少是绿化覆盖率。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最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机关制订的,较好地平衡了开发商和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有利于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但切不可认为采用《示范文本》就万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时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认购书问题。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

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

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 “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

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高法院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总之,你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着急,尽可能多咨询一些专业人士,这样才能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篇四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

经济合同基本内容篇五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发展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是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另外,项目是由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但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

问题三: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对等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是要提醒购房者的是,一定要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现在有的发展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发展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所以,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

问题四:使用语意含糊的字眼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其实购房者对这些并不能清楚地理解。

问题五: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房地产开发对资金的要求很高,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是显失公平的。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对消费者是不利的。

问题六: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发展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显然是不公平的。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发展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不是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展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

问题七:处理结果的约定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后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您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

问题八: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那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例如,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却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

但是,就像您可以拒签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一样,开发商也同样可以拒签购房者的补充协议。这种现象在广州是比较普遍的,一些热销的楼盘也都如此。

问题十:勿留空白提防作弊如同在填写银行存取款时需要在金额前加写$以防有人篡改存取款现金一样,合同中留下空白,往往会给开发商作弊留下可乘之机。在我国商品房交易的惯例中,一般是由开发商手持所有合同文本,这样,开发商当然可以随心所欲地添加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了。一旦这种合同被拿到法庭上作证,购房者即使不承认,也是口说无凭,难以举证伸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