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

时间:2023-06-22 17:40:22 作者:曹czj 口号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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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一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应搞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银监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面履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区,要明确具体部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第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第十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金融办应组织和协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债权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帮助。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市、县(市、区)金融办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和业务创新的审批工作,建立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实施业务系统联网管理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编制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统计和监管报表。第十三条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初审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申请,制定当地小额贷款标准,审批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调整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其它审批事项报省金融办备案。市、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四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意见》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和管理以及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各级金融办应协助财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贷款行以及大额债权人有义务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则,开展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并根据各地金融办的授权承担部分监管职责。

第四章 监管内容

第十八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重点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三)账外经营;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一)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

(五)审核公司的组织章程;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一)省金融办与申请开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二)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2.审核公司门头是否采用省金融办规定的统一标识。

3.审核公司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省金融办统一颁发的警示公告牌。4.审核公司到位资本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一半以上。

5.审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6.审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所有开户行是否已接入系统。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经资格审查;

(三)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

(六)高利放贷;

(十)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一)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

(三)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报送工作总结;

(五)通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对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

(二)询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一)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协调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五)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账户;

(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金融办按监管职责分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申请事项的初审上报或审批工作,不予批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各市金融办上报省金融办备案文件,省金融办在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各级金融办采取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三

(辽金办[2009]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政府监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引导资金流向“三农”和中小企业,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风险和社会风险。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合规、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坚持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金融办授权各市金融办(或相关监管部门,下同)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日常业务监管工作。各市金融办在各市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县区监管职责由各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力量,各市金融办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 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及持有股份,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商业事宜保守秘密。

第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自律组织,负责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研究和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三条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分析、评价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

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总体安排,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终止,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

(四)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

第十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等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及时、有效地组织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省政府金融办作为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其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初审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第二十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有关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市金融办按照省政府金融办非现场监管要求,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自身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三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并报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四条 各市金融办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报各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

第二十五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一旦有不明用途资金大量流入,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六条 银监部门协助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在省政府金融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加强省内小额贷款公司间的协调和联系,规范行业经营,促进会员自律管理,引导贷款投向,向省政府金融办反映行业发展动态和需求等。

第四章 合规性经营要求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营小额贷款及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对于经营稳健、内控制度健全、法人治理严谨、人员素质较高、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开展新业务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原则上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市经营。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事项,应经各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权责及分工协作关系,制定必要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增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计提呆帐准备金,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并按要求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具备资质、经省政府金融办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年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开户行的名称、帐号等信息报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和回收要通过银行机构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向公司股东、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经营情况、融资信息、重大事项等内容。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金融办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合规经营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评价评级制度,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综合评价、风险提示,加强指导。

第四十二条 金融办定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风险较大、问题较多的公司,实施重点专项监控。小额贷款公司要自觉接受检查。

第四十三条 金融办将建立监管档案。监管档案应包括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两部分。

电子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企业情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情况汇总,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培训记录,小额贷款公司报表汇总。

文本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文档,公司业务报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监测评级分析资料,处罚记录,风险处置预案,省、市金融办认为应保存的文件和记录。

第四十四条 金融办根据工作需要,协调有关部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开户行提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相关证件。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资金来源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现金交易的;

(五)违反规定进行帐外经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的;

(七)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八)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的;

(九)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经营场所不合要求的;

(十)业务开展不规范的;

(十一)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的;

(十二)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立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四十八条 未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予以公开曝光;对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终生禁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处罚。

第四十九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及《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在省、市金融办指导和监督下,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处置和防范风险。

第三条 成立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法制局、区审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营运的日常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公司登记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强化检查,监督公司按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银监部门负责对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严密监控,配合做好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查处工作,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金融业务的监管等工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和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公安部门要在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第二章 申办程序

第四条 区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申报单位组织材料,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审核及省金融办审批。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名称、股权、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组织形式、经营期限、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及省金融办。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设立起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区金融办初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并经市金融工作局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个人和单位的干涉。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贷款业务;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帐外经营,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民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区金融办对30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实行逐笔业务备案制度,由小额贷款公司按时逐笔向区金融办报备;对30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由区金融办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后,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及区金融办,并定时报送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商业银行依法开立基本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其开立银行基本账户的银行名称、帐号等基本情况向区金融办备案。其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可委托开户银行办理,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小额贷款公司基本开户银行有义务配合区金融办监控资金流向,并定期提供相关资料。区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开户银行要签定三方服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金充足率不低于100%。小额贷款公司应把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之内,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的小额贷款公司,区金融办要督促公司及时分析原因并实施整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当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报送各项报表及分析说明材料,并按月向区金融办提交月度统计表、贷款业务结构表和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计提情况表;每半年报送利润表、财务会计报告;年终上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等,其中半和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后,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做到合规查询。向中国人民银行惠州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利率监测报表及信贷资金投向、期限结构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应报区金融办审查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准开展业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严禁非法收贷,一经发现有非法收贷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区金融办应定期及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监控。列席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审贷会,并享有公司监事的其它知情权。

第二十四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运监管主要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约见会谈三种方式进行。

非现场监管是在采集、分析、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业务经营和融资数据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及流向、资产质量、内控制度、合规经营等情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分类监管等措施的行为。

现场检查是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浏览、复印贷款业务流程,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约见会谈可采取临时和定期约见会谈形式,对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予以确认、证实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五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随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因素,及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区金融办可责令其限期纠正,并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小额贷款公司若有非法吸收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行为,由区金融办上报省、市金融服务部门并提请工商等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第二十七条 区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现场检查;定期走访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核实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区金融办每年年初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见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的监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聘请专业、独立、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必要时,区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三十条 发现未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营业部的,及时向市金融局报告,将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进行处理。对擅自越权审批的机关及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或个人按照《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如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行为,须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兼任职务或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监管时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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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蚃肀蒂薃羂腿膂蝿袈膈芄薁螄膈莆螇螀膇蕿蚀肈膆芈蒂羄膅莁蚈袀膄蒃蒁螆膃膃蚆蚂节芅葿羁节莇蚅袇芁薀蒇袃芀艿螃蝿艿莂薆肇芈蒄螁羃芇薆薄衿芆芆蝿螅羃莈薂蚁羂蒀螈羀羁膀薁羆羀莂袆袂罿蒅虿螈罿薇蒂肇羈芇蚇羃羇荿蒀衿肆蒁蚅螅肅膁蒈蚁肄芃蚄聿肃蒆蒆羅肃薈螂袁肂芈薅螇肁莀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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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应搞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银监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全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虿羆膈聿莈蝿肄肈蒁羄羀肈薃螇袆肇蚅薀膅膆莅螅肁膅蒇薈羇膄蕿螄羃膃荿薆衿膂蒁袂膇膂薄蚅肃膁蚆袀罿膀莆蚃袅艿蒈袈螁芈薀蚁肀芇芀袇肆芇蒂虿羂芆薅羅袈芅蚇螈膆芄莇薁肂芃葿螆羈莂薁蕿袄莁芁螄螀莁莃薇腿莀薅袃肅荿蚈蚅羁莈莇袁袇莇蒀蚄膆莆薂衿肂蒅蚄蚂羈蒅莄袈袄肁蒆蚀螀肀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袈肀莄蚃肃羆莃螅袆芅蒂蒅虿膁蒁薇袄肇蒀虿蚇羃蒀葿袂罿葿薁螅芇蒈蚄羁膃蒇螆螄聿蒆蒆罿羅薅薈螂芄薄蚀羇膀薄螂螀膆薃薂肆肂腿蚄袈羈膈螇肄芆膇蒆袇膂膇蕿肂肈芆蚁袅羄芅螃蚈芃芄蒃袃艿芃蚅蚆膅节螈羂肁芁蒇螄羇芁薀羀芅芀蚂螃膁荿螄羈肇莈蒄螁羃莇薆羇衿莆螈蝿芈莅蒈肅膄莅薀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六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下文是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和小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合理资金需求,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企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觉遵守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陕西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试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办公室由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审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试点初期,做好以相关政策和风险防范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工作。人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业为“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有2名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应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三)小额贷款公司要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变更应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四)拟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两年以上银行业从业经验,并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二)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书。

(三)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要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金、股东名册等。股东名册内容应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法人股东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五)经出资人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草案。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级审核会议前提供)。

(七)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九)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范围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第八条所要求的材料)。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政府复审后,上报省金融办审定。省定扩权县(市)直接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政府。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通过省金融办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经省金融办批准后方可任职。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省金融办指定的银行足额存入注册资本金,并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选择陕西省内一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合作方,签署合作协议,报省金融办备案。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的三分之二从验资账户转入合作方银行,剩余资金待小额贷款公司正常开展业务后再转入合作方银行。

第十三条 对于注册资本金达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收益率大于5%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注册地以外的市、县开设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不得低于200万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相对分散。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后,报当地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增资后主出资人、其余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仍要符合第十七条的规定。新增单个股东的出资必须为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实施。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对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应给与积极支持。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七条 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 省金融办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导各级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好准入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查处,构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省金融办的批准文件同时作废,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四十一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委托依法设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是否保留试点资格的依据。

第六章 机构终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期限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2],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4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实用篇七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第六条 凡是区、县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