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

时间:2023-06-24 16:00:27 作者:曹czj 合同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一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    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3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1.4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                      (附地理位置图)

第2.1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                   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

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              元人民币,总价款为             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  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        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               银行                分行,帐号为             。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2.6条  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        %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       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二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据此,并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在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而本案中,甲乙双方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故双方所签采矿权转让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情形,故,该采矿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由此明确了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此条明确了采矿权的物权属性。1996年修改的《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定: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流转。在矿业权(包括采矿权、探矿权等)的出让过程中,矿业主管部门是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国家,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而其在行使矿业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权利,对矿业权的受让人资格进行审查、管理和监督时,则是以行政管理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前者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后者体现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由此可见,采矿权转让合同是不动产物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采矿权转让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那么有关于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合同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有着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物权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三个规定,到底是适用哪个?笔者认为应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物权合同在成立时生效;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时,从其规定或约定。在这个除外规定中强调的是“法律”另有规定,而不是“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相比,合同效力界定的法律依据范围变窄了即由“法律、行政法规”变为了“法律”。据此,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法原则,在界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方面,《物权法》的适用应优先于《合同法》;同时,《物权法》也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上位法;因此,采矿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在《物权法》实施后有了质的变化,而并不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批准生效说。故,本案中争议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应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鼓励交易、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原则来看,合同一旦符合了《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即成立生效。首先,在当事人之间即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其次,物权的转移是对合同的履行。合同生效后,有的合同可能并且能够履行,有的合同履行要受当事人之外其他因素的制约,甚至有的合同根本无法履行,出现了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合同的效力标准不能依当事人是否能够履行该债权债务为依据。第三,合同成立,并符合《民法通知》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只是因为履行不能而认定该合同无效,那么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显失公平。因此,认定合同有效要比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好。因为违约责任的赔偿包括了可得利益的赔偿,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该采矿权合同亦是如此。

综上,该采矿权转让合同为有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非自批准时生效。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三

乙方(兼并重组后采矿权人) :

丙方(兼并重组主体、乙方出资人): 

鉴于:

1、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xx]23号)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基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的需要,丙方作为古县部分煤矿企业整合主体,收购甲方实物资产,并同意甲方将采矿权转让给兼并重组后设立的子公司乙方。

一、 转让方式

甲方经出资人同意将其拥有的编号为 的采矿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丙方同意乙方受让甲方采矿权。

二、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拥有的采矿权即: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编号为27的《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

地 址:

矿山名称:

经济类型:

开采矿种:

开采方式:

生产规模:

矿区面积: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矿区坐标拐点范围:

开采深度:由 米至 米标高,共有 个拐点圈定

根据山西省国土厅《山西省 煤矿20xx年度矿产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储量备案证明》,甲方煤矿20xx年底保有储量为 万吨。甲方剩余储量以有资质机构实际测量为准。

三、甲、乙、丙三方基本情况

甲方为股东 、 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 。

乙方为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

人独资),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是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与太原西山劳动服务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树春,住所:太原市西矿街318号西山大厦。

四、乙方注册资本及股权比例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金): 万元人民币

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万元(100%)

五、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采矿权转让价款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臵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xx]83号)规定执行。支付方式按照《兼并重组整合协议》约定执行。

六、资产资料移交

(一)甲乙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以现续,并由各方参与交接的人员共同签署《现场移交单》作为本协议附件。《现场移交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甲方应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等煤炭生产的相应资质证照、工程技术资料与采矿权有关的批复文件及合同等法律文件。至移交完成之日起,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全部证照手续的变更。

七、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按本协议约定将相关资料证件完整地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签署一切必要文件并协助乙方完成为使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转让生效所需要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促使第三人签署任何文件或申请,或者获取任何有关批准、同意或许可,或者完成任何有关的变更及过户登记和备案。

3、甲方应负责协调矿区所在地与周边四邻的关系,保证乙方正常接收采矿权不受干扰。

4、甲方承诺所拥有的采矿权没有设定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涉及该采矿权的诉讼、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二)乙、丙方的权利、义务及承诺

1、按本协议约定付款。

2、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即接替甲方享有对受让采矿权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和处臵权。

3、乙、丙双方承诺,丙方在乙方公司中控股(51%以上)情况,自采矿许可证颁发后两年内,不发生逆向变化(不得少于51%)。

八、其他约定

(一)此采矿权转让合同只涉及采矿权的转让。煤矿所属的其他资产、负债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三方另行约定。

(二)对于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其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由甲方负责解除并做好善后工作,因解除合同需向对方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受让采矿权后,应履行采矿权人的义务,并按经审批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生产。

三方应做好交接工作,采矿权一经转让,乙方将依法行使此采矿权转让后的权利、义务。转让之前原采矿权人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而未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甲方依法承担。

九、违约责任

(一)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返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如果乙、丙两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每延迟一日,则应向甲方支付迟付的当期转让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拖延资产交接,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则应向乙、丙两方支付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争取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迅速解决,若经协商仍未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一)本合同是双方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兼并重组整合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生效。

(三)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企业公章,乙方由丙方代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由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监章。

(四)本合同一式 十一 份,甲、乙、丙三方各执 三 份,其余报相关部门备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山西西山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古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组(监章):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四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第7.3条本合同于           年       月         日有中国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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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五

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出让人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出让采矿权,矿产资源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和因社会公共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护受让人的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山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采矿权矿区位置位于_________市(县、区)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矿区面积_______平方公里(小写_________平方公里),出让的矿种为_________,储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可采资源量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采矿权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见附件(矿区范围图),开采能力(生产规模)为_________万吨(万立方米)。

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算(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为止(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采矿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_________万元)。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_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缴付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万元(小写_____元)。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五条规定的价款及下列_________项规定的方式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采矿权价款。

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______期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四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五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第六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小写万元),付款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

3.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4.接受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包括:年检、各类图纸交换、开发利用报表。

5.按照采矿权出让公告规定对矿山开采迹地和生态进行恢复治理。

6.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环保、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

7.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它义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期满前把矿区范围内将破坏的土地生态予以恢复,并经出让人验收后,无偿移交出让人,出让人应将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连本带息退还受让人;受让人未恢复或者经出让人两次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土地生态恢复保证金及利息不予退还,该保证金由出让人直接用于土地生态恢复治理。

受让人在受让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电、污水处理及其他设施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出让价款之日起90日内,应按规定办理开发利用方案、环保、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地质灾害等评价审批手续后,持本合同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未领取《采矿许可证》,受让人不得开采受让人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出让人应在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其在受让矿区范围内的一切活动,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需要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山企业名称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签订采矿权出让变更合同或者重新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减去已经采矿的年限的剩余期限。

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采矿权的矿区范围的调整权,因调整矿区范围,造成受让人损失的,必须予以合理补偿。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采矿权价款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并投入生产满1年后,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但必须依法办理转让手续。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采矿权经批准转让的,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采矿权的开采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减去已经开采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约定的开采年限届满,若该采矿权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服务年限未满或者尚有资源可继续开采,受让人要求继续开采的,应当在届满前30天向出让人提交延续申请书,出让人应当批准继续开采,但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采矿权出让期限届满,受让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受让人应当对矿山土地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整治,经发证机关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交回《采矿许可证》,出让人代表国家收回采矿权,并依照规定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30天以上缴纳价款的,自第31天起,对滞纳价款按天加收1‰滞纳金;超过6个月不缴纳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应当赔偿出让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出让人必须按时提供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否则,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采矿权价款的2%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提供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退还采矿权价款。

出让人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超过40日未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给受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受理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第41日起计算,每日1000元。出让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出让采矿权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除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_________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六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根据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的探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1.1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探矿权名称

第1.2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第1.6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1.7条甲方转让的探矿权勘查工作程度

第2.1条甲方应将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全部勘查区块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申报。

第2.2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探矿权转让。

该探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2.3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探矿权出让金总额的%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日内,支付完全部探矿权转让金。

第2.4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银行分行,帐号为。

第2.5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3.1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3.2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4.1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4.2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甲方 乙方

法人住所地 法人住所地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电传 电传

传真 传真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论解决

第6.1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6.2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7.1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有权一级政府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7.2条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第7.3条本合同于年月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签订。 第7.4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采矿权转让合同十优质篇七

甲方:(原采矿权人)

乙方:(现采矿权人)

一、资产处置:

甲方同意将该拥有的采矿权转让给乙方拥有,乙方按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给予经济补偿。

二、安全生产责任:

用方所属煤矿为20xx年度省确定关闭矿井,不存在安全生产事宜,乙方配合甲方输好矿井关闭的善后工作。

三、社会责任:

本协议签定后,甲方承担的社会责任,乙方将按照省煤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承担。

四、本协议签定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