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通用5篇)

时间:2023-09-22 07:58:49 作者:影墨 合同 最新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通用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篇一

在我单位中标之后,我单位将从以下方面制定工期进度保障措施,保证在工期内顺利完成各标段的生产任务:

1、严格执行甲方关于生产进度保障措施的各项条款。

2、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等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因安全事故影响下的工期延误。

3、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工期开始前做好设备、原料的'检验入库,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各方面工作,做到有生产指令就能提供服务,保障甲方施工进度。

4、在每口井的固井施工前期做到早联系、早准备、早实施的三早原则,为切实提升工作效提供保障。

5、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生产指令安排,如:复杂路况、特殊天气、工农关系等。

6、积极主动了解甲方施工指令,确保按时施工。

7、在一些重点井、难点井中按照甲方要求随时待令,按时到井。

8、如因我方自身生产调度失误,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由我方承担甲方损失。

以上是我们向甲方做出的郑重承诺,请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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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篇二

2.乙方船舶起航后未电报通知甲方准备卸船时间,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3.乙方违章装、卸造成货物损坏,应赔偿实际损失,并向甲方偿付损失部分价款%的违约金。

1、货运事故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或灭失。货运事故发生后,承、托双方应编制货运事故记录。

2、货物运输途中,因第三方责任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第三方追偿。货物已投保的,承运人应不迟延的通知托运人,并采取一切方便协助托运人获得赔付。若承运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和协助义务,应赔偿托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承运人能够证明是由于《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的原因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家电产品配送合同书(邮政专用)[适用各方][实务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不按时与乙方结算配送费用,每超一天偿付给乙方当月结算费用1%的违约金,但由于乙方提供的结算单据不及时除外。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承运车不能及时返回,甲方应根据当次加付运费10%作为补偿金。(规定卸货时间为2小时)

3、甲方有负责为乙方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如甲方员工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以下现象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元/次。

(1)不按预约时间装卸货物。

(2)装卸货物当中有野蛮装卸行为,乙方指出,甲方工作人员不及时更改。

(4)甲方发错货,造成乙方承运货物到达商场后,商场拒收,返程运费由甲方支付。

4、由于在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而招致货物破损、爆炸,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如送货到达时间每晚于规定时间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当次运输费10%的违约金(阻车、修路、交通管制除外),若乙方送达目的地错误,应自费将货物送达甲方要求的目的地,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经双方确认,货物在运输途中造成的破损、遗失、短缺等任何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值按批发价计算,且乙方不得擅自拆除货物并重新包装,因以上原因造成甲方违约或其他损失后,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如乙方员工在货物配送过程中发生以下现象之一的(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次,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继续履行合同。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3)甲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篇三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元。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篇四

某公司与一建筑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某公司提供机械设备给建筑公司使用,某公司应在9月20日之前将租赁设备交付到建筑公司指定地点,建筑公司应支付某公司设备进场费、拆卸、安装、运输费等费用共计1万元,设备租赁费用为每月3万元,经安装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费用计算截至到某公司收到建筑公司要求归还设备的书面通知为止,且以建筑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的开停工单为准,租赁费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还约定,建筑公司逾期缴纳租金,应当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20天,某公司有权停止设备运转,建筑公司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0天,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自行收回设备,并要求建筑公司另外支付与月租金相同的费用作为违约金。

根据合同约定,不足一个月的租赁费用按照每月28天折算。

某公司起诉称,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建筑公司尚欠**万元租赁费未付,且超过合同约定的50天,还应支付违约金一个月租金,请求判令建筑公司给付租赁费11万元、相应违约金,承担本案诉讼费。

建筑公司应诉称,己方已在设备使用结束后及时向某公司发出结算通知,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亦表明其已经收到通知,因此,己方不存在违约,某公司如对结算金额有异议,应该先行结算并可对结算后的争议部分提出主张,但某公司拒绝结算,因此逾期结算的责任应该由其承担,己方并不违约。请求判定己方并无违约行为,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法院审理,经历一审及二审后,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某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照《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之约定,租赁费应按月支付,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的租赁费,而在本案中,双方是否结算并非建筑公司支付租赁费之前提条件,建筑公司至今尚欠某公司租赁费****元尚未支付,其未能依照上述约定及时向利亚达公司支付租赁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判决建筑公司给付某公司租赁费****元;

解析:

违约责任只能产生于有效合同。有效合同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能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能为法律所承认与保障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无效、未成立,或被撤销,则合同当事人预先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为法律确认与保护,则在此情形下,当事人违反尚未产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判决首先要确认的法律关系。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确认合同是否约定违约条款,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违约行为,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合同已经约定,建筑公司支付上一月租金的义务要在每月10日前履行,在此,双方并未针对租金的实际履行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尤其是建筑公司在诉讼中主张的“结算”行为更无体现。因此,建筑公司擅自添加“结算”过程即是要单方面修改合同,在对方不接受的情况下,此修改行为无效,不能作为约束合同双方的有效条款。某公司完全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筑公司适时支付租金。

由此可见,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主体要充分考虑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场地、工程变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对合同中涉及的各个要素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划和协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幅度,但这种约定不得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体现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本案中,合同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出现了两种情况,某公司要求的违约金数额是依据“与月租金相同的费用作为违约金”这一条款;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数额较大。而建筑公司请求依据“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来计算违约金,这属于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的情形。法院最后酌情判定依照双方在合同中达成的另一合意,即“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来计算违约金,以较少的`比例支持了违约金的支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有哪些篇五

房屋租赁、土地租赁、设备租赁等等双方都需要签订租赁合同,只有签订了租赁合同,彼此之间的租赁行为才能够受到约束。在合同里面必须要有违约的条款,双方才会履行好责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欢迎大家参考。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合同中违约条款的约定甚为重要。

违约责任条款约定通常有两种方法:其一是约定专门的违约条款,其二是在质量责任、交付责任等约定的同时进行约定,这比专门的设定违约责任条款更隐蔽,但有一定的局限性。违约责任的约定切勿只是“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如此约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无法主张赔偿,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明确违约责任实现程序、数额或计算方法,最简便明了的方式就是直接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__元。

违约金条款可与相关的如数量条款、质量责任条款、付款条款、迟延交付责任条款一并约定。违约金条款一般约定为:甲方应当……,未……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示例如下:

乙方迟延10日交付货物,或不符合第五款第四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__元。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

(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

(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

(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