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模板8篇)

时间:2023-10-14 21:35:37 作者:笔舞 条据书信 2023年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书(模板8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撰写应具备准确性、清晰性和逻辑性,以便仲裁机构能够全面了解争议事实和申请人的诉求。最近收集的一些优秀助学金申请书范文,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态不佳,这不仅让领导汗颜,也让领导费心。我自知离公司合格的员工的标准相差甚远,实在是深感歉意。

感谢经理、经理、经理、经理、经理、经理的培养,感谢所有同事在我工作期间对我的信任和帮助。我将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调整好自己,重新出发,寻求新的进步。

此致

敬礼!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二

临夏州财政局:

按照《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xx]136号)和《甘肃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xx]69号)的有关要求,甘肃新连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拟作为主发起人,与张世文等股东共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拟设立机构名称:甘肃和政县和鑫小额贷款公司;住所:和政县三合开发区;

组织形式:民营公司;

机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拟注册资本;陆仟万元人民币;

业务范围:发放小额贷款;

主发起人情况及出资比例,其它出资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出资人是否符合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筹建申请人:单位(盖章)

20xx年5月1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三

20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于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四

5月26日,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对19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进行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共9章65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终结

征求意见稿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称谓作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为保持一致,征求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了重新定义。《暂行条例》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界定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界定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考虑到这样表述更全面规范。

将“利用非国有资产”修改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主要考虑到这类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利用了包括国有土地在内的部分国有资产。

将“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修改为“为了提供社会服务”、“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主要考虑到非营利性活动难以界定,而非营利组织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概念。

调整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对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完善,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同时,为了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需要取得行业许可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业审批机关申请行业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统一了组织类型

征求意见稿取消了个体型、合伙型,将社会服务机构统一为非营利性法人。一是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为法人组织,目前,个体型、合伙型民办学校已完成主体资格变更,转为法人组织形式。二是使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基本要求,社会服务机构的申请人不能从盈余和剩余财产中分配,但个体型、合伙型组织出现财务问题却要承担无限连带民事责任,显失公平。三是要求社会服务机构遵循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方式,有利于保持其非营利性。对存量的个体型、合伙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通过2年过渡期实现主体资格变更。

规范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征求意见稿拟限定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其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组织机构、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2章,对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和使用捐赠、会计和审计监督、注销和清算程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参考商事制度改革中变年度检查为年度报告和公示的做法,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相关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五

2017年现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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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登记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市)商务厅(局):

我们是英国××x(外国企业名称),我公司经过对贵地区投资环境的综合考察,决定在这里投资设立一外资企业,现依法郑重向贵委员会(局)提出申请,望早日批准为盼。

一、设立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公司名称:北京×××有限公司(拟设立的外资企业名称)

住所:北京市×××。

二、公司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服装服饰、鞋帽、箱包、装饰品及婴儿用品,销售自产产品,提供自产产品的售后服务。

三、公司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及方式

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及设备出资,其中,美元现金出资占注册资本的30%,实物出资占注册资本的70%。

此致

申请人:英国(外国企业名称)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篇八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服务业、法律服务业、其他等行(事)业中。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199月25日经国务院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以国务院第251号令颁布实施的。它的主要内容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概念的界定、申请登记的条件以及程序、步骤和事项,以及违反规定如何给予处罚等共计三十二条。

3、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哪些程序?

程序有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动的,申请变更登记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此外,还须分别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如何办理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时,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后,如何办理补发手续?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补发登记证申请书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政策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

《暂行条例》修订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政策目标是通过条例的修订,营造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增多、结构合理、增强能力实力,使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要达成这些政策目标,本次《暂行条例》的修订,需要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瓶颈问题。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难

我国现行《暂行条例》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设置的门槛太高,以至于大量民间自发的社会服务机构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法的非营利法人,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或不登记。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机构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难以发展壮大。

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不到位

社会服务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与人才问题。然而,以往我国很多社会服务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融资非常困难。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收入中只有2.5%的资金来源于公共部门,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在一些欧洲国家,这一比例高达70%左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或个人只有向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被列入公益性捐赠的名单范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导致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收入中,95.7%的资金来源于服务收费,只有1.8%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另外,社会服务机构在户口、档案管理、职称和社会保障、培训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其结果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社会服务机构规模小能力弱

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规模小、服务的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各层级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且分散的个体,大量基层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品牌建设都依赖于自己长期的摸索,甚至付出巨大的成长代价。而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哪怕在一个偏僻的小镇都能享受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的服务,原因就在于其社会服务机构往往是伞状形或网络形组织,共享一个品牌、一套服务质量标准,规模大、实力强。小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能是著名品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网络成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

少数社会服务机构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实质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坑蒙拐骗,从而影响了社会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制约了长远发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以往重登记轻监管,以至于社会服务机构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社会服务机构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