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

时间:2023-07-12 15:06:54 作者:李Y 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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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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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篇二

为保证项目部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项目部的施工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的制度,应根据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明确具体内容,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一)岗位责任制

1、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项目部主任的岗位职责:

项目部的主任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求。

明确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的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

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

负责项目部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2)物资装备科和质量安全科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部主任领导下,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等工作。

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3)特种设备相关使用部门及负责人员岗位职责:

在项目部主任领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落实项目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安全部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以及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的检测、校验工作;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确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按照项目部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部或协作队伍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出厂时所附带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

(一)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由物资装备科负责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安装完成后,项目部(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二)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项目部质量安装科牵头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各相关责任人均应给予高度重视和妥善保管。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项目部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上述地点、场所。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

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3.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各设备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条件审核,保证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等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培训应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各使用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并送交质量安全科备案。

6.设备使用部门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30天,向相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设备使用部门应予以积极地配合、协助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检验结论,通知各使用部门做好设备及安全附件的维修、维护工作,以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等级和使用要求。对设备进行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以及整改记录,应建立档案记录留存。

7.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但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科。

8.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质量安全科牵头向工程所在辖区设区的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9.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各单位应制定了详尽的、可靠的、操作性强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应急救援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应确保在遇到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控制及疏导人员,防止引发事故。

应急预案另行公布,单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演练,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演练做出记录存档。

10.项目部质量安全科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部门。

11.项目部结合年终评比工作,对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过程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使用管理不善、设备隐患较多,给项目部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触犯法律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部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降低能源消耗、延长设备使用寿命的有效手段,各设备使用部门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本制度。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年度、月、周、日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在维护保养工作中,摸索设备使用及磨损规律,确定维护保养周期。依据维护保养周期,储备维护保养工作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保障及时有效地实施维修保养计划。

(四)在不影响维修保养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提倡修旧利废。增强设备维修人员节支降耗意识,减少或降低维修保养的物料消耗。

(五)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使维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为员工专业技术培训提供教案。做到心中有数。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设备维修质量高低,取决于维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各使用单位应加大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力度,使其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术,才能满足项目部硬件设施设备不断更新的技术要求。

(六)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上述安全管理制度请各设备使用单位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依据有关要求贯彻落实。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重机械和电梯安全管理:

一、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吨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1吨,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米的桥式(龙门式)起重机、固定的电动葫芦;电梯是以动力驱动,利用沿钢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平行运行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采购起重机械和电梯其安全防护装置(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防坠安全器、制动器和电梯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控制柜、拽引机)等,必须到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生产厂订货,其品种、种类与了得的资格相符。

三、进口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法规、标准及技术规程2的要求。必须明确在中国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负责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四、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和电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2》等相关防爆安全技术的标准要求。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起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负责。

六、使用单位应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起重机和电梯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标志,驾驶室内或明显位置应粘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桥箱或出入口明显位置悬挂、张贴《乘梯注意事项》,电梯必须具有安全可靠的用电、消防、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等设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八、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九、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和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且做好详细记录,严禁带故障运行。

十、起重机械所属及相关的各通道、梯子、栏杆和平台,必须方便牢固可靠,并设有必要的警示标志。

十一、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即:

1、超过额定负荷的重物不吊;

2、歪拉斜挂不吊;

3、埋在地下的物体、不明重量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浮动物不吊;

5、用钩头直接挂重物不吊;

6、违章指挥不吊;

7、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无烟煤垫好不吊;

8、氧气瓶、乙炔瓶、压力容器等具有爆炸性物体无安全措施不吊

9、被吊物捆-绑不牢、不符合要求不吊;

10、指挥信号不明、视线不清,多人指挥手势不统一不吊。

十二、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应当使用标准的口语、手势、哨音、旗语指挥起重机械作业,被吊物是盲区时统一由一人指挥不得多人指挥。

十三、起重机械的信号指挥人员,在指挥起重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钩、绳索、吊具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对作业内容、环境进行确认,禁止在吊钩、绳索、吊具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指吊作业。

十四、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必须及时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五、经大修或改变主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部门验收,符合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机车安全管理:

一、新机车进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等相关材料

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交接-班,维护保养,定期检修规定,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在用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灵敏,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在《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运行。

(三)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一、压力容器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

二、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批准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设计工作。

三、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有效期内从事批准的范围内的制造工作。

四、外购压力容器必须到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订购,出库前必须将全部出厂技术资料按规定要求报设备主管部门审签。出库时,原始资料必须全部移交给安装单位;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必须将全部资料交使用单位,并严格执行签收手续。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从事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定期校验等项工作的焊接、检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从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

六、在用压力容器必须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由经省级以上质检总局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七、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位计、测温仪表、减压装置、自动联锁装置等),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齐全、灵敏。安全阀必须定期由专职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校验调整后应加铅封。

八、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必须按国家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处理规定》的规定的分类、报告、分析、处理。

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篇三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电梯设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 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非常客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

1、电梯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 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进行的电梯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

二、具体要求: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将电梯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 开电梯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电梯安全使用情 况的汇报,研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工作,及时解决电梯 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本单位电梯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电梯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建立健全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

6、负责做好每月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特 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8、发生电梯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质监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 处理。

9、本年度内,确保不发生电梯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 影响的安全事故。

签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配备 专(兼)的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在检验周期内的特种 设备,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取得国家统一制式的作业证书。

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 查并做好记录。

六、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特种设备 事故后立即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

以上是我单位对安全使用特种设备法规、规定承诺,如有违 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

年 月 日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责任状。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

二、具体要求: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工作,及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状。

4、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负责做好每月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安全办汇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9、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责任单位、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各执一份。

授状单位:上坝土家族乡人民政府 立状单位:

负 责 人: 负 责 人:

2015年1月1日 2015年1月1日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 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 单位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 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 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

二、具体要求:

1、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 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 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 况的汇报,研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工作,及时解决特种设备 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 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

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特种设 备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 种设备。

6、负责做好每月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特 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及时消 除事故隐患。

7、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 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 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 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区质监局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 处理。

9、本年度内,确保不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 影响的安全事故。

签约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监察机构和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为了加强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有效防范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使用单位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特签订此责任状。

(一) 如实统计并填报本单位特种设备,如欲新增特种设备及时报技术监督局并督促安装单位履行告知、检验等有关手续。

(二)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向县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三)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相关的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 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发生特种设备事故迅速组织抢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小时内如实地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不瞒报、谎报、迟报。

(五) 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继续使用。

(六)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再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七) 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八) 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记录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出厂文件 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定期检验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 设备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重新投入使用。

(十一) 电梯日常维修保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 调整和检查。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其他要求按照条例及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二、 本单位保证做到以上义务条款,如果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或者造成特种设备事故,愿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使用单位(章)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章) 单位法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为切实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我局决定与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本责任书。

(一)、切实加强对特种设备工作的领导与管理:一是明确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负全面责任。二是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三是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四是在布置检查、总结、考评本单位的工作时,必须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五是要把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特种设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作纪录,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特种设备安全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布置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并有记录,对本单位检查出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目标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

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四)、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的法规、标准,以及省、州、市安全生产的决定、文件精神。

(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六)、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持证人员必须按期复审;特种设备必须注册登记并按时定期检验,不能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八)、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或发现可能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情,必须以最快的方式报告,一般情况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不能超过1小时。

(九)、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辖区内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及使用单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依法查处。

(十)、伤亡指标控制。本单位全年特种设备伤亡指标控制为零。

二、其它事项:

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执行,有违反上述责任目标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同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废止。

性不变。法人不变更,设备在用,本责任书持续有效。如法人和设备变更,请立即到我局重新签订。

文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 法人代表:年 月 4 日

为了保安全、促发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使用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签订本安全责任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为特种设备基层安全监管单位: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

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并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与维护。

二、具体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监控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确保特种设备监控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达100%,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定期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按规定对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校验。

3、建立完善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

4对经检验判定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有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6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晋中市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9、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机关办理注销。

12、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13、电梯、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14、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15、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

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平遥县工商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洪善所(签字盖章)

二零一五年八月一日

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篇四

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包括二手特种设备的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一)销售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合格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二)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三)施工合同;?

(四)特种设备出厂资料;?

(五)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计划及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六)施工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三条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职责。

(一)锅炉操作、水处理作业;?

(二)压力容器操作、气瓶充装、氧舱维护;?

(三)压力管道操作;?

(四)电梯安装、维修、司机;?

(五)起重机械安装、维修、司索、指挥、司机;?

(六)客运索道安装、维修、司机、编索;?

(七)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操作;?

(八)场(厂)内机动车辆维修、司机;?

(九)特种设备焊接;?

(十)安全阀维修;?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登记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发现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含义:?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设备安全责任书通用篇五

责任方:

二、建立、健全部门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建立特种设备保养维护台账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特种设备的校检规定定期向安全环保部申请报检特种设备,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九、本目标责任书作为xx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依据之一。

责任方: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