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农村小学安全报告制度(实用10篇)

时间:2023-09-28 18:14:42 作者:笔舞 工作报告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农村小学安全报告制度(实用10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一

雷江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坚持做到“警钟常鸣”,确保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了使安全工作早发现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报告工作,特制订庙滩镇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校校舍、危房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汇报,学校应同时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汇报,并即采取转移,封闭等措施。

二.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等,应做好逐级汇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遇到学校活动,上课和平时意外发生伤亡事故,应于事故发生时起一小时内向校长汇报,校长应在二小时内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汇报,否则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一、重大安全事件:如漏电起火等必须立急采取措施,自已没能力处理必须立刻报告。

二、遇有安全隐范必须组织人员消除解决或报告负责人。

三、每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排查。

四、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对安全知识的认识。

五、群策群力,搞好安全工作。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二

单位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本单位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3.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4.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三

为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维护企业财产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创造一个礼貌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以下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一、安全检查资料

1、公司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景;

2、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

3、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

4、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

5、事故隐患是否存在;

6、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

二、安全检查的形式

主要经过以下几种形式进行:

1、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

3、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

4、自我安全检查:班组成员应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的习惯。

三、安全检查要点

1、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地面平整。

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材料有无毒性、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搬运手段等情景。

3、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

4、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景,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景。

5、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情景,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适宜,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

四、隐患整改制度

1、经过检查所发现的安全隐患,职责部门应及时予以消除;

2、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安全隐患,分厂或车间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向单位的安全职责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安全管理职责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

3、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景记录报送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4、对于涉及其他单位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分厂、车间确无本事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安全部报告。

五、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四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

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五

一、报告范围:凡校园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各类人员、安全事故、疫情、校产损毁、自然灾害等等。

二、报告办法:凡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事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凡工作时间以内(指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向安全值班人员或就近向领导报告,凡接到报告的`人员,应立即按垂直关系逐级向上报告。

三、学生外出活动报告制度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实行申报制度,由教育局局长审批。

四、校园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教育局。

五、发生安全事故实行首位责任制,要在全力组织自救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报告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六、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六

1、报告主体为责任人。若首先发现的非责任人,原则上应通知责任人,如情况紧急,必须充当临时责任人。

2、责任人或临时责任人要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如遇学生受伤,要亲自及时把学生送往学校医务室,由医务室进行诊断和处理,如果医务室要求送医院,要由责任人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并及时联系学生家长。

3、责任人在应急处理后,以最快速度上报年级组长以及当天的行政领导、校级领导。

4、责任人在最短时间内对事故作深入调查分析、写出详细的书面报告,呈校长室参考。

5、校长室及时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分析,确定事故性质。

6、校长室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并加强对责任人和当事人的教育。

7、处理结果备案归档。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七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4.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五)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八

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度

一、一旦学校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学校综治办主任一票否决,不评优,不评模,不享受主任津贴。

二、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班级班主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年度不评模,年终不评优,不享受学校福利。

三、对各部门发生的'事故,如实验室、仪器室、图书室等发生的火灾,该室负责人一票否决。

四、由学校商店、食堂及卫生问题导致师生发病事故,食堂、商店负责人一票否决。

五、因个别教师的体罚或言行侮辱等直接导致学生出事,对该教师一票否决。

xx中学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九

1、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并造成流血及其它严重后果。

2、不论何因造成的师生心理侵害、人格侮辱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可能产生恶劣影响。

3、校园内各类贵重设备设施遭自己损坏、盗窃、人为破坏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篇十

1    目的

本须知意在为浦远船舶安全检查(公司检查、船舶自查)提供指导,力求使浦远船舶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规定,并满足所采纳的适用的国际海事组织、主管机关、船级社、行业组织推荐的规则、标准和指南。通过安全检查和监督整改,避免和减少由于人为因素和船舶、机械设备存在的隐患而导致的海上事故或引起有关港口国对船舶的滞留。

2     适用

2.1   本须知适用于浦远公司组织进行的船舶安全检查、船舶自查。

基本要求”落实和实施船舶的检查,以便在适当的间隔期内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船舶自查。

2.3   因船舶种类和建造日期不同,所适用的公约条款有所区别。

3                  定义

安全检查包括公司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小组对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和船舶船长组织的安全自查。

4     安全检查须知

4.1   检查人员

4.1.1  由浦远公司海务、航运、船技等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检查组,代表公司实施检查;船舶自查由船长组织实施。

4.1.2  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船长或轮机长任职资历,或长期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有能力实施有关操作性检查的其它专业人员。每组l至3人,最多不超过4人;船舶自查由船长独立组织。

4.2   检查时间

4.2.1  对同一艘船舶进行的安全检查,除发生事故后进行特别检查(或调查)外,一般间隔为3到6个月;船舶自查每月进行,三个月完成检查须知内全部内容并向公司提交报告。

4.2.2  检查必须在船舶停泊或其它不影响船舶正常生产秩序的情况下进行。

4.2.3  检查组可根据情况对“检查表”项目进行详细检查或部分的抽查,登船时间控制3小时以内;船舶自查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全部“检查表”项目。

4.3    检查方法

4.3.1  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以有关公约为依据,参照浦远“船舶安全管理和操作的基本要求”检查船舶、设备存在的缺陷及船员操作方面的不安全因素并予以记录。

4.3.2  认定“缺陷”应有依据。填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要标明是根据“基本要求”的第几条判定的,也可以直接标明涉及的有关公约、国家法规及有效规章制度的名称、条款。

4.3.3  在安全检查中应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有效运行的sms应能起到不断消除隐患的作用,对取得smc的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评估sms。船舶结构、主辅机、安全设备以及船员的适任能力上的重大缺陷,可能表明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足或失效。

5     缺陷等级的划分

5.1   下列缺陷被认为性质严重,应为“重大缺陷”:

5.1.1  属于solas公约范围内的

1)主机、副机、锚机或重要电气装置失灵;

2)机舱不清洁,舱底污油水过多,管路隔热层包括排气管被油污染,舱底泵系统不能正

常运行;

3)应急发电机、应急照明不正常,蓄电池和开关失灵;

4)舵机主辅操作系统失灵;

5)个人救生设备短缺,救生艇筏不能正常释放或严重变形;

7)航行灯、信号灯、号型、雾笛雾号短缺或损坏;

8)遇险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设备短缺和损坏;

9)航线所需海图未按时改正,或严重缺乏拟定航线必备的图书;

11)应急演习的动作明显不符合要求,对船员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5.1.2属于载重线公约范围内的

2)缺乏在任何装载状态下都能保持适当稳性的资料;

3)舱盖水密装置、水密门及风雨密门变形或损坏;

4)吃水标志和载重线标志看不到读数。

5.1.3 属于marpol公约范围内的

1)油水分离器、排油监控系统或15ppm报警装置不能正常操作;

2)油类记录簿记录无效(未按规定记录和签字);

3)未经批准安装直接向舷外排放的管路;

5.1.4属于stcw公约范围内的

1)有明显证据说明船长和船员违反航行值班“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条或几条;

2)驾驶台或机舱值班安排与主管机关对该船规定的要求不一致。

5.1.5有关ism规则方面的

1)船员不熟悉sms规定的自己的职责;

2)船舶所持有的doc、smc或其他法定证书不适当。

5.1.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它性质严重、直接影响船舶安全或可能导致港口国滞留的缺陷。

5.2  下列缺陷应属于“大缺陷”:

5.2.1 有关营运安全方面的问题

1)没有按要求清洁货舱,或货物绑扎不合格造成货损;

2)没有按要求测量压舱水和货舱污水;

3)其他可能影响营运安全的行为。

5.2.2综合管理方面的问题 

1)船舶领导之间不团结,工作不能相互配合;

2)没有劳动保护检查或其完全没有履行职责;

3)容易导致人员受伤的部位没有警示标志;

4)没有坚持安全活动日制度。

5.2.3有关维修保养和卫生方面的问题

1)主甲板以上、机舱内有严重锈蚀、缺乏养护的部位;

2)封舱装置、机械或其它应能转动的装置因没有按要求加油而不活络,影响正常使用;

4)厨房、仓库或船员生活区明显不符合卫生条件。

5.2.4有关法定记录和其它的问题

1)《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记录不正确;

2)缺少规定的记录簿,或没有如实填写记录、报表,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5.2.5有关防污染方面的问题:

2)船上垃圾没有分类存放。

5.2.6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可能影响船舶安全生产人员安全、防止海上污染的缺陷。

5.3   下列缺陷属于“一般缺陷”

5.3.2  检查组(或船长)确认的其他一般缺陷。

6       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1     检查的报告

6.1.1    检查组在离船前,应向船长提供一份《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并经船长、政委、轮机长签收。

办公室。如有重大不符合项,则应尽快传送;船舶自查报告应在完成自查后的下一个港口寄送或送达公司。

6.2      缺陷的处理和纠正

6.2.1    《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表明了检查结果和应由谁采取纠正措施。船长应在被检查或自查后两天内将船上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相关主管部门。

6.2.2    公司主管部门应在船舶被检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船舶拟采取的纠正措施、纠正时间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2.3    公司有关部门应保证缺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纠正。

6.3     重大缺陷的处理

6.3.1    船舶存有重大不符合,除必须通过进厂、进坞修理或在国外订购备件、材料、资料才能纠正的以外,都应在离开国内港口前处理完毕,包括自修、航修或更换不适任船员。

7       安全检查通报

7.1     为使公司各部门和船舶能及时得到关于缺陷纠正措施的信息。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将不定期地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情况通报。通报发至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各部门经理和船舶,以保证公司领导、船舶及时获得信息。

7.2     通报将无保留地列出被检查船舶的缺陷,对缺陷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将评估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7.2     公司应在安全例会上对通报中列出的公司船舶存在的缺陷予以评估,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采取必要的措施,学习其他公司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8                         复查与考核

8.2     处理要求参照中国海事局的“处理代码”填写;

8.4     检查人员应对其写入《浦远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的缺陷项目进行复查,复查是否按“处理代码”的时限完成纠正并签章。复查结果应报告指定人员,必要时报告总经理。

8.6     缺陷项目完成纠正比率低于90%的,应提请安委会讨论并决定处罚;

8.7     总经理对检查无缺陷的船舶或半年汇总的缺陷项目100%完成纠正的船舶将酌情进行嘉奖。

9       记录

9.1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表

9.2     海务部缺陷项目汇总表(年)

一、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 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 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具有可追溯性,通过发现船舶保养、人员培训及应急操作方面的的缺陷,可以判断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的不足。例如:在体系文件中规定了设备的保养周期和责任人,通过安全检查就可以验证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求是否得到了落实,从而反映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主要是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对船舶实施检查,硬件是指船体、机器、设备、船员,软件是指体系文件的运行情况以及船员的实际操作能力。通过对船舶硬件环境的检查可以反映出船上体系运行的情况,同时体系的有效运行又可以保证硬件环境处于良好状态。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认真检查,可以从源头上发现船舶一些缺陷产生的原因。通过安全检查中对软件特别是体系运行情况以及船员实际操作能力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情况,进行分析纠正,督促公司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体系的中间审核约在初次审核后两年半进行,间隔期较长,通过安全检查可以对船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

4.船舶安全检查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 由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初次审核、中间审核和换证审核的间隔期很长(平均两年半时间),如果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容易使船舶产生麻痹松懈心理,往往会在审核前对台帐记录进行突击补充,形成“两张皮”现象。而通过周期较短的安全检查,可以有效防止“两张皮”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说,船舶安全检查是对体系运行的情况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对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延续和补充,十分必要,不可或缺。

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能以体系审核的方式进行船舶安全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是不同的,一是内容不同,前者侧重于船舶的局部现场管理活动,后者则针对船舶的全部管理活动,时间跨度更大,范围内容更广;二是性质不同,前者是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管理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后者则是通过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的检查,经过一定的程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船舶安全管理活动和体系文件的一致性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船舶安全管理活动是否有效。正因为如此,1999年11月25日,国际海事组织在通过《港口国监督程序》修正案的第882(21)号大会决议中特意做了说明,“还请各国政府在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时,应注意到对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应该是一种检查,而不是审核,其港口国监督官员应经过必要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ism规则的知识。”所以,无论是对国际航行船舶还是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均应以《97安检规则》所确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除非有明显证据,不应对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提出修改要求,且对这种修改要求应给予足够的时间,按照体系文件的规定经过一定的程序方能进行;另外,也不宜随意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做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或缺陷,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整改即可。

2.尽量从设备缺陷中找出体系运行存在的问题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是一种系统化的管理方法,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体系化的文件对船舶所有管理活动进行规范,进而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船舶所有的管理活动在安全管理体系中均有规定。如果安全检查员在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了设备方面的缺陷,那么必然说明船上有关人员没有执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二者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设备缺陷追溯检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在安检时间有限、检查项目繁多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好方法,检查结果更直接、更有说服力,也更易为船方接受。

3.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处理要合理适当 相对于船舶设备缺陷的纠正来说,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纠正可能需要更长一些时间,因为这可能会涉及到对体系文件的修改,或者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分析,通常情况下,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一般不符合,即这种缺陷是个别的、孤立的、对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影响不大,可考虑给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整改时间(缺陷行动代码18),如果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属于重大不符合,即这种缺陷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并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如没有持有《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证书失效,或缺乏重要的程序须知,未配备持证健康适任的船员等,则可考虑滞留该船舶,并与相关发证机构进行联系,直至缺陷纠正并达到检查人员满意。总之,安检人员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缺陷进行处理时,应做出良好的专业判断,提出合理适当的纠正要求。

三、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具体做法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作为船舶安全检查内容的一部分,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在检查中要进行有机结合,同步进行,相互印证,而不能机械地割裂开来。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可以分为初始检查和详细。

1.初始检查 在初始检查阶段安检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专业知识来判断、确定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且船上人员都已熟知本人在与船舶安全和环境保护相关的文件中所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可通过检查以下内容来加以确定:

1)证书检查 检查时首先对照船舶国籍证书,确定公司符合证明(doc)是否覆盖了该船的船舶种类,同时确认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人即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与国籍证书中的船舶经营人是否一致,如果符合证明中的公司名称为管理公司,应要求船舶提供船舶委托管理协议或光租合同。然后对符合证明和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进行检查,根据证书的有效期确定符合证明是否进行了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确认符合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如果符合证明过期,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自然失效。

2)船长和船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熟悉情况 检查时可通过要求船上人员回答下面某一个或几个问题来了解船员熟悉体系文件的情况:

(1)请船长简单介绍船上运行安全管理体系的情况;

(2)船长、大副、轮机长等主要船员是否知道公司指定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3)船员是否熟悉各自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4)船员是否熟悉与各自相关的程序和须知。

3)文件及安全活动记录检查 检查项目包括:

(1)体系文件是否及时更新,并有控制记录;

(3)船舶抵离港检查记录;

(4)新聘转岗船员的职责熟悉记录等。

以上均属初始检查,不必面面俱到,如果证书齐全有效,船员回答具体得当,文件记录管理较好,设备维护保养状况令人满意,那么对该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到此即可。反之,如果船上有关证书失效,船员不熟悉各自的职责任务,船舶结构、主、辅机及其他关键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较多缺陷,则可考虑对该轮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

2.详细检查 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详细检查时应做好充分准备,首先要熟悉船上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仔细查看船上的关键性操作是否备有相应的程序和须知,然后列出准备检查项目的详细清单。列检查清单时可考虑以下内容:

1)船员是否熟悉公司的安全和环保方针?

2)指定人员是谁?如何与其联系?

3)船长能否出示涉及其职责的文件并进行解释?

4)相关船员能否出示标明其职责的文件?

5)船长能否出示关于其绝对权力的文件并加以解释? 

6)新聘和转岗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必要的开航前指令是否签发?

7)操作性缺陷是否与资源供应或人员培训有关?

8)关键性操作是否已分配给适任船员?

9)是否能提供包括办公时间和非办公时间在内的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或联系地点?

10)是否按计划进行应急演习?

11)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是否向公司进行报告?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

12)船上的计划维修保养制度是否得到执行?

13)是否按照规定的制度对设备和技术系统进行操作性日常维护和检查?

14)是否遵守文件控制程序? 修改后的文件是否保持最新状态并组织学习?

15)是否按照内审程序进行了内审?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