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地方志工作汇报(模板14篇)

时间:2023-10-25 12:37:20 作者:飞雪 工作报告 最新地方志工作汇报(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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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在2011年的大幕即将落下的时候,单位开始了一年一度的考核,每个人都要拿出个人工作总结。------这是关于工作的。

在2011年将要逝去的时候,我开始感慨,忽然发现。这一年,有那么一些变化不知不觉的影响着我,有那么一件事值得我来记录,也有那么一些愿望,希望在来年或者将来实现。-------这是关于生活的。

---------------题记。

总觉得还没来得及细细揣摩自己在这一年中的所获得的千般感受,当我细细回顾这一年走过的路,总能让自己陷于不可自拔的回忆和感叹中。2011年是我人生旅程中重要的转折一年,在这一年中,我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上迎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思考。

开始工作总结时,我有些惭愧,我也不能行敷衍了事,吹嘘自己、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弄成赤裸裸的自我表扬,因为一年到头,没有做出一两件大事来,总结起来就十一个字:坏事一箩筐好事九牛一毛!一年来,我不等不靠不争不要,只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但我想芸芸众生能做大事的实在太少,多数人的多数情况还只能做一些具体的琐碎的事、单调的事,平淡,鸡毛蒜皮,但这就是工作、是生活、是成就大事不可缺少的基础。

过去的一年,让我体会最深的就是真诚的对待自己的工作和周围的每一个人,以友善之心面对自己从事的每一件小事,对待每一个同事,要以力求精致的态度为自己的目标,尽自己最大努力去力求向完美的结果靠近。一个人承担一个家庭全部并面对工作中的困难,一年就这么过去了,什么成果都没有,总结成了浮云,但面对同事和领导的关心和照顾,我不得不在此表示感激,,我想这些对我来说,都是一种激励和鞭笞。

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于我的'生活和工作中这些小事和事情的细节,但是我认为这其中却蕴含着一个道理,即:无论做什么都要养成良好的习惯――认真、严谨、一丝不苟!良好的习惯会受益终身。

我所作的工作是普通的工作,只要用心就能把工作做好,有些同志说我们后勤人员的工作就是伺候别人的,这件事情以后,我认真审视了自己的工作,其实,换个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反而觉得工作充实而又意义,越是微不足道的工作,其实也越能成功,因为这些工作所面对的都是生活中最基本的事物;许多人往往会忽略它的重要性,却无法否认它的存在价值,因为它是我们工作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并不是不注重细节,只是态度不一样,我想每个人观念有所转变,能够培养一种健康、积极向上的心态,爱岗、敬业主人翁的态度,我觉得就是我最大的收获。

我有很多缺点与不足,我也正在努力的去改变,2011年对我来说,正确的蜕变很重要。要改变的问题很多,首先就是意识。意识到工作是什么?从最根本的意义来说,工作就是为了自己,能赚到养家糊口的薪水,不懂得这一点,对待工作就没有热情,工作起来就会毫无生气,工作还是一种责任,工作中无小事,必须认真对待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无论工作多么艰苦,单调枯燥,都要时刻铭记“这是我的工作”。无论领导安排我们到哪一个岗位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处理一切事务的基础。如果我们每个人不能做好事情,就不能为单位创造价值,那么我们在单位的存在就有问题。我们也就随时有可能失业。

工作和生活需要行动,需要努力,需要一种积极主动、自动自发的精神,这就要求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工作,对待他人,对待生活。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尽力做到最好。职业不分贵贱,贫富没有差距,只有我们拥有让别人信服的工作态度,我们的人生才会有更多的超越和收获。这样才能够担负起责任,才能够团结,才能够开拓创新,才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问题。

最后我想说的是,总结说的好,写得好,都不如工作中干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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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志工作总结

管委会地方志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志办指导关心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履行职责,推动地方志修编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现将20xx年地方志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推进。为保证工业集中区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管委会成立地方志工作领导小组,由副主任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具体分管地方志工作,各股、室为成员的地方志组织机构。

(二)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业务水平。为使地方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提高地方志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业务水平,我单位积极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研读相关工作条例,拓宽视野、掌握扎实的编纂知识、方法和技能,使编纂出来的资料既能准确放映历史的真实面貌,又能体现地方特色和鲜明时代特点。

(三)落实专人,做好编撰工作。编撰工作由综合室负责,资料编撰工作的基石,做好资料收集工作是保证编撰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编撰工作顺利完成的关键所在。对于所涉及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收入等,通过查阅、走访、搜集大量档案资料,保证了文稿的质量,做到图文并茂,为编撰工作提供良好素材。按要求完成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20xx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作为脱贫攻坚的关键之年,虽然在各项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许多问题和困难。

(一)无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目前我单位没有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很多档案整理不规范,影响档案查阅和利用。

(二)办公设备不完善。由于没有规范的档案室,对于档案的存放存在较大问题,无法进行规范化管理。

(三)干部认识不到位。地方志资料收集任务艰巨,工作量大,需要全体干部协助收集,提供图片资料,但由于干部认识不到位,对工作开展不够重视,导致工作开展难度大。

在20xx年的工作中,注意资料收集与撰写的转接,数据修编和档案建立同步进行,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信息沟通,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全面加快地方志工作进度,从而有效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客观公正的将工业集中区经济发展计入史册。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回顾一个月以来我们的工作,可以说,我们一直做的很好!之前很多次的努力,在今天看来也是值得的。本月酒店客房部算是比较顺利,虽然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终都完美解决,做完工作总结,我们对后面有了更多的期许,希望一月胜似一月,为此,我们将以前好的方面坚持做下去,对于存在的不足,我们有深省的认识并加以改进:

培养员工的观察能力,提供个性化服务,创服务品牌。随着行业发展,饭店业的经营理念与服务理念在不断更新,仅仅让顾客满意是不够的,还需让客人难忘。这就要求在规范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酒店服务讲究“想客人之所想,急客人之所急”。服务人员要注意观察,揣摸客人的心理,在客人尚未说出要求时,即以最快的速度提供服务,就向我们常说的“刚想睡觉,就送来一个枕头”。试想顾客对这样的服务是不是难忘?部门将重点培训员工如何根据客人的生活习惯,来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日常工作中通过鼓励培养、搜集整理、系统规范和培训奖励等,使这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从整体上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1.鼓励培养:对于工作中有优秀表现和受到客人表扬的服务员,部门会将他们列为骨干进行培养,使其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更上一层楼,立足本岗位,争创一流服务。

2.搜集整理:部门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现场管理,从一线服务中发现个性化服务的典型事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入档。

3.系统规范:将整理的典型事例进行推广,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完善,从而形成系统化、规范化的资料,并做为衡量服务质量的一个标准,使模糊管理向量化管理过渡。

文档为doc格式。

地方志年终工作总结

《地方志年终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农林科学院。

2011年,农林科学院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科研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我院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

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党委书记主抓,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撰志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撰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撰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我院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撰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地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地志办进行联系。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编写任务,给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三、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撰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为使撰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院始终把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范文写作提高撰志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撰志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确定专题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交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大兴安岭地方志书年鉴编纂行文规范》。学习中,我们注意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了对撰志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地区组织的业务培训。上述措施,使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撰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为止,已按要求完成了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农林科学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共青团xx县委。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思想汇报专题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

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2012年上半年,我办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地方志系统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个主旋律,开拓进取,团结拼搏,以第二轮修志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快速推进,加强指导,扎实开展志书续修工作。

部分的志稿进行二次编辑。目前已完成《工业》篇的《概述》、《机械》、《冶金》、《建材》;《经济管理》篇的《计划》、《统计》、《审计》、《物资》、《工商》、《物价》等;《科技》篇;《人大》篇;《政协》篇;《群团》篇部分。共计近100万字左右。二是修志指导工作。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今年以来,加强对县市区修志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以加快其修正工作进度。今年,《攸县志》(1986-2010)已完成送审稿,力争下半年召开全省评审会;《株洲市北区志》已完成初稿,正在资料的补充和核实之中。为使区县修志工作加快进度且保证质量,我办协助县区聘请专家进行修志工作。

二、认真编审,确保质量,精心组织年鉴编辑工作。

品年鉴迈进。一是精心组织,认真收集资料。精心制定年鉴篇目,并将篇目发到年鉴编委会成员和全市主要撰稿单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使其更加科学、完善。然后按照年鉴篇目、内容的要求,将年鉴的资料分解到各部门,年鉴编辑人员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收集汇总。二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指导。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审工作,我办年鉴科与各单位加强联系,督查各单位年鉴资料撰写情况,并对年鉴资料撰稿人给以适时指导。上半年,我办对60多个重点年鉴撰稿单位进行了业务指导,确保了原稿的质量。三是落实责任,反复修改完善。年鉴编纂实行规范操作,稿件严格实行“四审制”,即作者单位领导审定、年鉴编辑部审定、年鉴编委会领导及主编审定、出版社审定。年鉴排版出最后清样后,发动全办同志进行校对,大打差错歼灭战。通过责任落实,任务落实,进行认真编审,反复修改,力求年鉴资料真实可靠。截止到目前,全市近300家单位均已提供了年鉴文字稿。目前,文字审稿和彩版征集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当中。

三、创新思路,与时俱进,大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

长沙隆重召开摄制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中国文联原副主席、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仲呈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雅瑜,省政协副主席谭仲池、市领导陈君文、王群、阳卫国、王志刚、张雄、蔡典维、张国浩等出席发布会。

四、团结协作,强化教育,切实提升方志队伍素质。

我办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开展方志工作首要和基础的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杜绝不和谐、不团结的不良风气,努力构建“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和谐机关。

综合业务素质。

2、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今年以来,我办紧密结合双联工作,创先争优等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4月份,办领导带领2名工作人员走访我办双联单位——攸县桃水煤矿,全面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亲切慰问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情况,把党组织的关怀传递给他们。办领导班子带队走访了攸县档案史志局、茶陵县档案史志局、醴陵市市档案史志局、炎陵县档案史志局等单位,积极收集和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全面梳理并整改。

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坚持用《条例》规范、指导修志编鉴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修志编鉴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快二轮修志步伐,完成志书主体部分稿件的二次编辑工作。

(三)继续对县市区修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市直机关编写部门志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注重质量,力求精品,10月份出版发行《株洲年鉴(2012)》。

(五)加紧组织编修国家级志书——《中国炎帝陵志》,年内完成全部初稿的修改验收工作。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料、落实等方面的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今年5月份,我有幸被选派到征安办参与房屋拆迁工作,在徐主任领导下的第二组,负责农机公司区域和西街家族小区的拆迁工作,这是组织对我的关怀和信任,给了我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通过这几个月的锻炼,我的个人能力得到了很大提高,并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宝贵的财富,现将我这段时间的工作和体会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进展情况。

农机公司区域进展情况:张贴了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及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一系列工作流程都已完成,经多次协商还有4户未达成协议,已下达补偿决定书。

西街家族小区进展情况:张贴征求意见稿、征收决定及评估单位对被征收房屋评估的工作流程已完成,目前正在签订补偿协议阶段,由于离金月湖畔很近(仅一道之隔),被征收人的攀比心里很严重,对工作人员还存在排斥心里,工作非常难开展,但是工作人员克服重重困难积极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并针对这片区域违建房特别多的问题,征安办的朱局长、徐主任多次协调城管局、规划局等单位,一起对这一区域的房屋进行认定,并准备在认定后对违建房屋下发拆迁决定,以清除违建房这一障碍。

二、拆迁工作的心得体会。

一要学习好政策,做好充分准备。我们这些后备干部都是从机关直接到一线作战,以前没有拆迁工作经验,所以必须掌握国家和我县的拆迁政策,通过征安办的集中学习和自学,把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昌图县人民政府9号文件《昌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昌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被征收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方方面面的文件要吃透弄懂,只有这样在做被征收人工作的时候才能有理有据,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要求我们不能敲门、不能打电话、不能擅自拜访,负责老人犯病了,后果由我们负责,当时的工作真的很难开展,但是我们想尽各种办法,并及时的把这种情况向徐主任做了汇报,在征安办领导对开发商的协调下,为刘大爷安排了满意的住所,刘大爷看到了我们的付出和努力,对我们的工作予以高度肯定,还邀请我们以后常去他新家做客。看到刘大爷脸上的笑容,我们真的很欣慰,通过我们的付出和努力,换来了被征收人的理解和支持。我体会到做为机关工作人员在为群众办事时,只有转换思维方式,换位思考,想他们之所想,及他们之所急,才能让群众满意,当好人民公仆。

三要动真情,以情感人。平时的机关工作根本没有机会和群众正面接触,所以我对在拆迁工作时能够与群众正面打交道,是非常珍惜的,和他们聊家常,耐心向他们解释我县城镇建设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共同利益的道理以及拒不拆迁的严重后果,排除被拆迁人思想障碍和对立情绪,让被拆迁人全面了解情况,理解政府工作,以一颗真诚的心来说服和感化拆迁户,让他们真正从感情上接受与认可我们,不觉得我们是征安办的工作人员,而是他们的朋友,这样工作就好开展多了。

有灰心过,而是积。

地方志工作个人总结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是指省、市州、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地方志工作;。

(三)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制定业务规范;。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五)收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和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

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志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识水平。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和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第八条承担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工作规划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要求,组织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地方志书每左右编修一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编辑地方综合年鉴、编写有关资料性文献的同时,做好资料准备工作,适时启动下一轮志书的编纂。

第十条编纂地方志所需资料由地方志工作机构向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涉密规定允许的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

资料持有人或者所有人提供资料被采用的,由编纂单位支付相应的报酬,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资料翔实、准确,地方特色突出,体例科学严谨,审校、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的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第十三条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志书可以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同时出版。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省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第十五条各级编纂单位在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移交本级档案馆、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据为已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

第十七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属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地方志编纂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地方志工作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将收藏陈列的地方志向社会开放。

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通过建设资料库、方志馆、互联网站等方式,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会议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条例》(no:sc102002)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1月28日。

(2003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地情,科学地积累、保存与开发、利用地方文献,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系统、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与社会的历史及现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

(一)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其实施;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其他相关地情文献;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七条新设立的县级以上行政区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及时纳入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

地方行政区划有重大调整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并保存有关建制机构的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古城、古迹拆迁和名称变更,管理部门、所有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

第九条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保障工作条件。修志任务较重的单位,可以设立专门的修志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条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接受同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或者资料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参加。有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方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纂。

第十二条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等参加,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涉及有争议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请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和业务规范,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培训。

—2—。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书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本级地方志书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省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内的省、市、县三级志书,公开出版发行的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省级志书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审查验收。市(州)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县级志书由市(州)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组织审查验收后,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发行。

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省、市、县三级志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本)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实物等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在地方志出版后6个月内,交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部门、行业、单位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及年鉴。

编纂乡(镇、街道)志和年鉴,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业志和年鉴,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地方志书以及其他地情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逐步建立志书、年鉴、其他地情文献及相关资料的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推进图片照片、录音录像、旧志等专题数据库建设;通过网络实现地方志信息利用的便捷化。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方志馆是地方志等地方文献资料的收藏保管与开发利用中心,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发利用。

方志馆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

—3—。

行公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二十一条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与方志馆在文献档案的利用方面应当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联合服务。

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志书出版后应当向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第二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开发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

年度地方志工作总结

《地方志年终工作总结》是一篇好的范文,感觉写的不错,希望对您有帮助,看完如果觉得有帮助请记得收藏。

农林科学院。

2011年,农林科学院在地委、行署、林业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地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科研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我院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

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党委书记主抓,由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撰志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撰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撰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一个部门的力量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我院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撰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地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地志办进行联系。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编写任务,给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三、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撰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为使撰志工作进一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我院始终把加强部门自身建设,范文写作提高撰志干部队伍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撰志干部政治理论学习,确定专题进行认真地讨论和交流。认真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大兴安岭地方志书年鉴编纂行文规范》。学习中,我们注意结合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二是加大了对撰志干部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地区组织的业务培训。上述措施,使自身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撰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认真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为止,已按要求完成了年鉴的编写和上报工作。

农林科学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共青团xx县委。

2009年,团县委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思想汇报专题在县志办的业务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地方志工作,紧紧围绕县志办的中心工作,按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狠抓落实,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

年初以来,团县委就把地方志工作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布置研究地方志工作,充分认识地方志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由团委书记主抓,办公室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针对地方志工作涉及面广,任务复杂艰巨,要求各部门尽力支持认真抓好、抓紧,狠抓任务落实,经常研究、解决修志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确保修志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切实加强部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地方志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进一步加强,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明显提高,为搞好地方志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合力攻坚、层层落实。

地方志工作是一项纷繁的工程,只靠办公室人员是无法在短期内完成的。因此,团县委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搞好修志工作。一是加强与县地方志办的沟通。在纲目增设、修订过程中主动与区地方志办进行联系,要求变更、增设承编单位。二是建立科学的分工负责制。明确单位的编写任务,给每位具体撰写人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责任目标,定任务、定时间、定质量,把责任具体落实到人。

四、认真。

做好资料的收集、考证、初稿编纂工作。

资料是志书的基础,做好收集资料工作是保证志书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志书顺利完成的关键之所在。我们认真做好修志工作的前期准备,通过到查阅、走访等形式,搜集大量的档案资料,为编纂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素材。到目前为止,已经完成地方志纲目编写工作。

共青团xx县委。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被考核单位:共青团xx县委责任人:裴晴。

2012年上半年,我办以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地方志系统紧紧围绕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这个主旋律,开拓进取,团结拼搏,以第二轮修志为重点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快速推进,加强指导,扎实开展志书续修工作。

部分的志稿进行二次编辑。目前已完成《工业》篇的《概述》、《机械》、《冶金》、《建材》;《经济管理》篇的《计划》、《统计》、《审计》、《物资》、《工商》、《物价》等;《科技》篇;《人大》篇;《政协》篇;《群团》篇部分。共计近100万字左右。二是修志指导工作。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今年以来,加强对县市区修志工作的督促指导工作,以加快其修正工作进度。今年,《攸县志》(1986-2010)已完成送审稿,力争下半年召开全省评审会;《株洲市北区志》已完成初稿,正在资料的补充和核实之中。为使区县修志工作加快进度且保证质量,我办协助县区聘请专家进行修志工作。

二、认真编审,确保质量,精心组织年鉴编辑工作。

品年鉴迈进。一是精心组织,认真收集资料。精心制定年鉴篇目,并将篇目发到年鉴编委会成员和全市主要撰稿单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使其更加科学、完善。然后按照年鉴篇目、内容的要求,将年鉴的资料分解到各部门,年鉴编辑人员责任到人,分工负责收集汇总。二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指导。为确保年鉴按时、按质完成编审工作,我办年鉴科与各单位加强联系,督查各单位年鉴资料撰写情况,并对年鉴资料撰稿人给以适时指导。上半年,我办对60多个重点年鉴撰稿单位进行了业务指导,确保了原稿的质量。三是落实责任,反复修改完善。年鉴编纂实行规范操作,稿件严格实行“四审制”,即作者单位领导审定、年鉴编辑部审定、年鉴编委会领导及主编审定、出版社审定。年鉴排版出最后清样后,发动全办同志进行校对,大打差错歼灭战。通过责任落实,任务落实,进行认真编审,反复修改,力求年鉴资料真实可靠。截止到目前,全市近300家单位均已提供了年鉴文字稿。目前,文字审稿和彩版征集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当中。

三、创新思路,与时俱进,大力开展读志用志工作。

长沙隆重召开摄制启动仪式新闻发布会,中国文联原副主席、中国传媒大学艺术研究院院长仲呈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雅瑜,省政协副主席谭仲池、市领导陈君文、王群、阳卫国、王志刚、张雄、蔡典维、张国浩等出席发布会。

四、团结协作,强化教育,切实提升方志队伍素质。

我办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开展方志工作首要和基础的工作。注重从源头上杜绝不和谐、不团结的不良风气,努力构建“风正气顺、人和业兴”的和谐机关。

综合业务素质。

2、强化思想政治教育。今年以来,我办紧密结合双联工作,创先争优等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4月份,办领导带领2名工作人员走访我办双联单位——攸县桃水煤矿,全面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亲切慰问企业工人工作生活情况,把党组织的关怀传递给他们。办领导班子带队走访了攸县档案史志局、茶陵县档案史志局、醴陵市市档案史志局、炎陵县档案史志局等单位,积极收集和征求工作意见和建议,全面梳理并整改。

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坚持用《条例》规范、指导修志编鉴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修志编鉴业务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加快二轮修志步伐,完成志书主体部分稿件的二次编辑工作。

(三)继续对县市区修志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市直机关编写部门志的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注重质量,力求精品,10月份出版发行《株洲年鉴(2012)》。

(五)加紧组织编修国家级志书——《中国炎帝陵志》,年内完成全部初稿的修改验收工作。

(六)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料、落实等方面的内容,看完如果觉得有用请记得收藏。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7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的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传承文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地情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以外,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专门性资料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四)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

(五)征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六)组织整理旧志;

(七)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

(八)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九)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六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编纂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并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忠于史实,据事直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七条省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出版;设区的市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查验收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审查验收,并经省地方志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从事乡(镇)志、村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从事部门志、行业志、专门志编纂活动的,应当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指导。第八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地方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修一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辑出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征集地方志资料,相关单位应当提供。

第十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图书馆、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为地方志编纂工作提供资料,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志出版后应当向提供资料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国有博物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一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纸质资料、音像资料、电子文档、口述资料、实物等,以及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管理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移交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管理保存。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参与地方志编纂,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报送样书,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的人员支付稿酬或者报酬。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地情信息库、地情网站,为社会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建立方志馆,用于地方志的编修、征集、保存、展示、研究、开发利用,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情文献及其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涉及古城、古迹利用和开发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意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和纪念性实物,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或者方志馆应当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及优秀地方志成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志编纂中故意作虚假记述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地方志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承担编纂任务或者不按照规定完成编纂任务的,由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地方志是志书及与其有关的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下文是安徽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服务、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本条例所称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本条例所称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编纂地方志应当统一规划,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培训编纂人员,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征集制度,及时征集和保存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各种地方志资料。

第八条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应当制定编纂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下,按照编纂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承担编纂任务的单位应当在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上予以保障。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主编和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采用查阅、摘抄、复制等形式,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征集相关的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其提供支持。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地方志书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地方综合年鉴文稿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文稿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验收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意见,并接受其指导。

对地方志书文稿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十二条地方志出版后,编纂单位应当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需要查询地方志有关内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收藏地方志书的国家档案馆和公共图书馆、方志馆,应当通过网络公布、志书借阅等多种方式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文件资料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

第十六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属职务作品,参与编纂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地方志文献的开发、研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业务指导。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才。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编纂方案的规定承担和完成编纂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法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将文献资料及地方志文稿依法归档,造成损毁,或者将其据为己有,或者出让、出租、转借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致使地方志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和乡(镇)志的,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方志这一名称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外史“掌四方之志”及诵训“掌道方志以诏观事”的记载。周秦以降,方志之称逐渐增多,并趋于普遍。如《后汉书·西域传》“二汉方志,莫有称焉”,左思《三都赋》“方志所辨,中州所羡”,郦道源《水经注》“因其方志所叙,就记缠络焉”等记载就是。宋以后,方志这一名称就基本固定为地方文献的专用名词。此外,方志还有过不少别名异称,诸如图经、传、录、乘、考、书、簿等。方志的源头较多,如《周礼·职方》、《尚书·禹贡》、《山海经》是其主要源头,这些文献的内容和形式,都和后来的地方有一定源流关系,其内容不外乎记载各地山川、土地、户口、贡赋、物产、关塞等,其编纂形式或是按照四方邦国,或是按照九州土地,或是以山、海、大方为序,对有关情况加以记载,对后世的地方只有一定影响,但是它们还不算是地方志。

地方志的发端是秦汉之际的郡书、地理书、都邑簿。郡书记载一地的先贤、耆旧、节士的事迹,如《陈留耆旧传》、《兖州山阳先贤赞》等,地理书记载一地的疆界、区域、山川、道理、物产、户口、风俗等,如《秦地图》、《三秦记》等。都邑簿记载都邑城郭、官署、街坊、闾巷、寺院、古冢、坟墓等。如《三辅黄图》、《三辅宫殿名》等。成于东汉的《越绝书》,记载人物、地理、都邑,内容全面,可以认为是地方志发端的代表作。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志进入大发展时期,出现《豫章古今记》、《荆州记》、《华阳国记》,皆初具地方志模型。至宋《太平寰宇记》之后,受该书影响,地方志又有所变化。

地方志上半年工作总结

同志们:

这次全市地方志工作会议,既是总结表彰会,又是工作部署会,更是一次学习贯彻会。刚才,小军同志对去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任务进行了安排,我完全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我市近年来修志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近年来,我市广大修志工作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奋发有为,埋头苦干,努力完成了各项任务,成绩显著。突出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续修志书工作步伐加快。9个县市区中,已有4个完成了二轮修志任务。《株洲市志》的编修工作也全面铺开,全市有市志承编任务的单位,均完成了初稿撰写任务。二是年鉴编辑质量大幅提升。《株洲年鉴》自1989年创刊以来,历经20载,已连续出版了20部,由于其翔实的内容、规范的体例、精美的装帧而多次在国家、省里获奖,为株洲争得了荣誉。三是其他书类编纂很有成效。目前,《中国炎帝陵志》已敲定篇目,并收集了大量资料和图片。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民政局组织编纂的《株洲基石谱》一书,也成功出版发行。

这些成绩的取得,确实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应该说,这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广大修志工作者克服困难、甘于清苦、辛勤耕耘的成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关心与支持地方志事业的各位领导、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长期以来一直无私奉献的地方志工作者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刚刚获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市地方志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工作进展不够平衡,部分县、区的工作力度还不够大,修志进展缓慢。二是队伍机构比较薄弱,特别是如何培养一批能吃苦、耐寂寞、高素质的干部职工队伍,进一步提高大家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三是志书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为此,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修志工作,要充分认识修志工作在传承文明、资政教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县市区地方志部门和广大修志工作者要进一步发扬优良传统,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修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切实担负起传承文化历史、服务经济建设的重任。

站在新的发展起点,地方志工作承担的使命更加光荣,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要从延续历史、实录当代、传承文化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好今后的志鉴编纂工作。为此,我们要在如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要力求真实可靠。志鉴内容必须符合株洲政治经济社会的客观现实,切忌不研究、不核实,捕风捉影。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科学严谨、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加强调查研究,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历史,为项目论证、旅游开发、招商引资等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二是要着力打造精品。修志编鉴来不得任何疏漏和丝毫马虎,要坚持以时为经,以事为纬,横分门类,纵写历史,重点突出,记述全面,切忌断档缺项、断章取义。要着眼全局,立足市情,突出特色,以更加鲜明的政治观点、更加合理的体例结构、更加科学的内容体系、更加精炼的文字描绘,编纂出具有更高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志鉴精品。

三是要加大创新力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志事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都需要我们在继承的基础上走出一条自主创新的道路。要挖掘拓展深层次资料,及时反映新观点、新人物、新举措和新成就,在内容上创新。要合理设计栏目和版面,使志鉴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在体例上创新。要大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用现代化手段收集、整理、加工素材,在技术上创新。唯有如此,才能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三、要努力为地方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涵丰富,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参与和不懈努力。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切实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推进地方志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地方志工作,要把修志编鉴工作当作自己任期内的重要职责,与其它中心工作一样同等对待,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力求做到领导、机构、经费、人员、条件“五到位”。特别是地方志工作经费要争取落实到位,为地方志人员提供较好的工作环境,切实解决修志编鉴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地方志人员真正静下心来,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要加强协同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政治工程,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加强督查,全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从我市第一轮修志的经验看,无论是修志还是用志,仅仅依靠地方志工作部门是很难出色地完成任务的,必须充分发挥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全力调动各相关各部门的积极性,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共同做好地方志工作。

要加强检查考评。从今年开始,市政府将加大督查力度,定期检查通报各县市区、各部门二轮修志编鉴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加快二轮修志工作进程。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对承担编纂任务进度缓慢的单位,要下发整改通报。

同志们,地方志事业是一项造福社会的伟大事业,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希望全市各级地方志部门和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带着责任,带着情感,不辞辛劳,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市地方志工作再上新台阶,实现全市“保二争一、科学跨越”战略目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地方志工作办法

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下文是浙江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优秀文化传统,加强和规范地方志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本办法所称其他志书和年鉴,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组织编纂的专业志、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年鉴等资料性文献。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以下称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新闻出版、保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志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制度;。

(三)承担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具体组织编纂和审查验收工作;。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展地方志编纂业务培训;。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七)指导其他志书和年鉴的编纂;。

(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编纂地方志、其他志书和年鉴,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历史与现状。

第八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拟定省地方志工作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省地方志工作规划,组织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具体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十条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编纂人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编纂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加。

鼓励高等院校开设与地方志有关的专业或者课程,培养地方志编纂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地方志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价值资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有关工作,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单位,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十三条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省地方志书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交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和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不得擅自修改。

地方志书的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历史与现状,是否符合地方志书有关质量规定。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的具体办法由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方志书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方可出版。

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出版。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编纂单位应当事先拟定编纂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编纂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

以及已经设立的方志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鼓励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编纂的其他志书和年鉴按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和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八条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九条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参与编纂、评审等工作的有关人员支付适当报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志工作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库、网站等,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地方志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地方志资源的开发,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开展有关项目研究,为科学决策服务。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地方志书审查验收通过后,擅自修改的;。

(二)未将应当依法归档的地方志资料和文稿及时归档、造成损毁,或者据为己有、出租、出让、转借的。

第二十三条机关以及具有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的;。

(二)拒绝承担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地方志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方志理论研究;。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第六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的总体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地方志书每20xx年左右编修一次。每一轮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五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编纂地方志涉及军事内容的,还应当遵守关于军事志编纂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部门志书的编纂,参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地方志工作条例

《邢台市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13年8月23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祥伟。

2013年8月30日。

第一条为推进地方志工作规范化、法制化,发挥地方志服务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志书和专业志书。地方年鉴,包括综合年鉴和专业年鉴。

综合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志、县(市、区)志、乡(镇)志、村(社区)志等。

专业志书,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志、部门志、院校志、企业志等。

综合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市年鉴、县(市、区)年鉴、乡(镇)年鉴、村(社区)年鉴等。

专业年鉴,是指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内行业、部门、院校、企业或特定事物的资料性文献,包括行业年鉴、部门年鉴、院校年鉴、企业年鉴等。

地情文献,是指除地方志书、地方年鉴以外,全面、客观、系统地记述或载录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历史时期综合性或专项性的资料性文献,包括各种史料性文献,市、县(市、区)、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乡(镇)、村(社区)编纂的以本行政区域冠名的地情类书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政府考核目标。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地方志工作机构列为本级人民政府常设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障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五条市、县(市、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志工作机构)承担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二)拟定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验收;

(四)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五)组织、指导、编纂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及地情文献;

(六)搜集、整理、保存地方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方志馆(库)和网站,为公众提供服务;

(八)开展方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

(十)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短期和长期总体工作规划,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按总体工作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编纂出版上述规定以外的志书、年鉴或其他地情文献,但编纂单位和个人应按隶属关系或注册登记关系报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批准并备案。

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科学规范,全面客观,存真求实,确保质量。

第十条按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办公条件和相应待遇,按时保质完成编纂任务,并对所编纂的地方志初稿的质量或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承编单位应接受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编纂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应由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协调能力和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地情的人员担任,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报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编纂地方志应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质应适应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字能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可以采取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与编纂。专职兼职编纂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不实记述。

第十三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志书每二十年左右编纂一次。遇有重大区划变动,应从实际情况出发适时组织编纂。每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编纂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地方综合志书的编纂工作。

第十四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承编单位应建立经常性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据实提供资料。地方志编纂人员可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提供支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总体工作规划的地方志稿(以下简称志稿),应通过四级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公开出版:

(一)一审为志书编纂单位领导机构组织的审核。经一审并修改后的志稿,连同书面报告一并报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二审。书面报告应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签名,同时加盖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公章。

(二)二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的内部审核。经二审并修改后的县(市、区)志稿,连同二审修改方案一并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三审。市志稿二审与三审结合进行。

(三)三审为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特邀有关专家参加、省市专业人员与会的审核。经三审并修改后的志稿,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书面意见,连同修改报告和保密部门审查通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提请四审。书面意见应由市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主要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志稿的保密审查由提供资料和编写初稿的单位负责,保密主管部门会同地方志工作机构对志稿进行保密审定,并出具证明材料。

(四)四审为付印出版前的省级终审。经四审后的志稿由省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后,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出版。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志稿,未经原审查验收或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六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以为序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地方综合年鉴按连续出版。

第十七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综合性地情文献,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经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交付出版。

第十八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出版后三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地方志书应报送五十套,地方年鉴、地情文献应各报送三十套。

第十九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工作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编纂人员稿酬按版权局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结合编纂的实际情况发放。

第二十条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特殊重要资料送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

第二十一条需要且有条件编纂部门志鉴、行业志鉴、乡(镇)志鉴、村(社区)志鉴或专项性地情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纳入地方志工作总体规划。志鉴稿或文献稿经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出版后三个月内应向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五十套和样书的电子文本。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编纂部门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开拓社会使用地方志的途径,通过建立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情网站等形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造便利条件。加强对地方志资料的整理、保存和开发利用,积极开展地情宣传、咨询活动,出版专题资料、地情研究成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应无偿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地方志资料。鼓励私营企业和个人向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或提供地方志文献和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网站和方志馆(库)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地方志成果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各级评奖活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在地方志编纂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按照地方志总体工作规划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故拖延地方志资料报送的;

(二)故意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

(三)拒不执行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督促检查意见的。

第二十五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编纂中加入虚假资料的;

(二)地方志文稿经审查验收批准后,未经同意删增和修改其内容的;

(三)擅自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的;

(四)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的,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或出租、出让、转借和出卖的。

第二十六条对擅自编纂出版以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志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的,由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为五年,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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