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实用15篇)

时间:2024-01-11 19:54:32 作者:梦幻泡 心得体会

通过撰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并发掘自己的优势和劣势。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写心得体会的技巧,小编特意收集了一些范文供大家参考。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体会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

    (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有效的保护了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消费者权益的事情时,应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记得去年8月份时,我在学校里的中国林业部门促销活动点买了一部华为的手机,当时销售人员只跟我介绍了很多的优惠的政策,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却只字不提,比如必须在网两年等。没回来有我才发现里面的很多强制性的附加条款,实际使用费用比促销人员所说的要高出很多。当时就有种被欺骗了的感觉。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才明白中国林业部门的这种行为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我应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的违法行为。

其实不单是我一个人有这样的遭遇,相信很多人都曾遇到过。林业部门问题一直都是近些年的投诉热点。林业部门企业在竞争中,因竞争需要,为了拉拢消费人群,在做宣传时,往往对消费者承诺较多,而实际中却有很多承诺不能兑现,甚至存在很多欺骗消费者的现象。例如有的林业部门运营商在消费者没有申请开通某项短信服务的情况下给消费者开通短信服务,同时告知消费者某月某日之前此项服务免费赠送,如果消费者到期既不取消也不续订,运营商就一律视为消费者续订,向消费者收取费用。这是典型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按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视为合同延续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效,林业部门运营商是没有权力单方面认定合同延续的,经营者的以上行为属于强制订阅,是一种严重违规行为。

林业部门问题之所以会一直成为投诉热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由于短信息市场潜力巨大,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他们不惜以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为代价,缺乏诚信。

(2)林业部门市场良性竞争不充分,从而导致运营商缺乏客户至上的意识。运营商对违约、服务质量无保证的不能主动承担责任。如网络因技术或升级改造、人为原因导致通信中断,仅以一纸通知告知消费者,而没有足额、到位的补偿。

在此,我也对林业部门运营商提出以下建议:

(1)运营商在处理用户投诉时,态度要诚恳,加强与客户沟通力度。有条件解决问题的,要坚决为消费者解决;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不能单纯以“有关规定”为由生硬地回绝用户,更不能互相踢皮球,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2)运营商在推出五花八门的资费套餐时,要尽到告知义务,不要让消费者“雾里看花”,掉进各种套餐陷阱。

(3)林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加大对林业部门运营商的监管力度。

(4)尽快建立sp服务商的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为了树立正确的、绿色的消费观,进一步提高幼儿的消费保护意识。近日,朝阳幼儿园以食品安全为教育重点,组织幼儿开展“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活动。

活动中,教师向幼儿介绍了“3.15”的相关知识,并从孩子们生活中常见的食品安全入手,引导幼儿如何购买安全、放心的`食品。购买食品时,要看清食品安全标志,注意保质期,不购买三无食品和校园外小摊小贩食品,不食用过期变质食品等,并且列举了吃劣质食品给身体带来的危害。幼儿还自主自发地找起了零食包装袋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并用小手记录了下来呢!最后,我们告诉幼儿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质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的开展,不仅进一步强化了幼儿园安全教育工作,还帮助幼儿树立了食品安全意识,掌握了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了自我保护能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我想围绕着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这个主题以及企业品牌形象的提升,企业的健康发展,谈一谈自己的一点认识。也许能为家居企业创新营销之道打开一些思路。

第一、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根本保障。

大家都知道的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父论里面指出,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只有在促进消费者利益时才应加以注意。市场经济是消费导向型经济,经营者只有关注和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经济利益的化,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理念,说起来容易,但要落实到行动上却并非易事。近年来,每年都会有一些品牌的产品因为各种的原因发生问题,但在对待消费者方面各个企业却差异很大。有的比较冷漠百般狡辩,拖延处理。在座的都是消费者,我想大家都会有不同的体会。有的企业一再拖延,使事态一再扩大,最终引发全面的危机。也有的企业正视问题,积极表态,及时与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沟通,积极有效的推出合理解决措施,最终合理的化解了矛盾。之所以产生这种差异,关键在于理念不同,我们希望众多企业能够真正树立保护消费者的理念,时刻从消费者本位思考和处理问题,惟有如此才能在市场竞争的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二、健全消费维权机制,是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全国各地消协相继在企业推动建立了一批消协联络站,这些企业自愿接受消协组织领导,健全处理消费纠纷的机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最近中消协召开了全国消协企业联络站工作会议,在这个会上大家交流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和体会,其中不少做法值得借鉴。比如说在企业内部建立消费维权专门机构,明确职责、定期培训、组织比赛、提升水平,制定有利于消费维权的制度、规则,推行质量担保、先行赔付,建立消费者维权保障基金,引进冷静期制度,实行无理由退换货,发生消费纠纷用买家申诉卖家举证的制度等。综合各个企业介绍,强化消费维权机制,是赢得消费者信任和支持的共同法宝。我们也希望今后能有更多企业在这方面作出更大的成绩,同时我也希望更多的家居企业在这方面不断创新,作出更大的成绩。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哈尔滨市尚志幼儿园群力园区组织孩子们开展了以“地摊上的东西我不买,地摊上的东西我不要,没有安全标识的东西不安全”为主题的周小聚活动。

老师们提前设计、编排了孩子们能够看得懂的.情景剧。观看过程中,孩子们聚精会神,专注的观看着老师们的表演,在观看情境剧后,以及与老师们的互动中,孩子们知道了正确选购合格、健康食品的方法,帮助孩子建立了:地摊上的东西我不买,地摊上的东西我不要,没有安全标识的东西不安全的意识;如果不小心购买了劣质、假冒的食品,可以通过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次周小聚活动,通过老师们声情并茂的表演,帮助孩子们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意识、消费意识和初步的维权意识,为孩子从小养成科学、健康的饮食习惯奠定了基础。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为了使幼儿了解作为小公民应享有的消费权益,培养正确的消费意识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3月15日,水口幼儿园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活动。

小班年级组通过观看食品安全视频《儿童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教育幼儿拒绝购买零散摊位食品,主动远离不合格食品。中班年级组组织幼儿成立宣传小分队,利用上放学时间段给家长们发放“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宣传到每一位家庭中。大班年级组通过教学活动《认识食品安全标志》,了解如何辨别并正确选购合格健康的食品,懂得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如什么是绿色环保标志、什么是三无产品、认识质量合格标志,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势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培养幼儿健康的消费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消费。从而引导幼儿注意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启发幼儿科学的消费意识,增强幼儿的权益意识。食品安全不容忽视,水口幼儿园将重点做好“小手拉大手,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为了提升幼儿的消费者主人公意识,从小积累良好的生活经验,形成良好的购买及自我权益维护的意识。3月12日,在“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利津县陈庄镇集贤幼儿园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通过观看视频、图片等形式,引导幼儿观察合格食品和不合格食品包装的不同,帮助孩子们学习正确选购合格健康的食品。教育幼儿拒绝购买零散摊位食品,主动远离不合格食品,懂得有关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如什么是绿色环保标志、什么是三无产品,认识质量合格标志,如果不小心买到了劣质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师还带领孩子们用手机去验证,扫一扫二维码,让健康消费成为一种习惯。

通过这一系列的.活动,给予了幼儿初步的消费意识,引导幼儿注意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启发幼儿科学的消费意识,培养健康的消费习惯,更增强了幼儿的权益意识。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为了提升幼儿的消费者主人公意识,从小积累丰富的生活经验,形成正确的购买习惯及自我权益维护的意识。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示范幼儿园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日”专题活动。

一是各班通过观看实物、视频、图片等形式,让孩子们了解基本的`法律和消费知识及“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知识,教育引导孩子们不买过期食品、有毒学习用具,不随意到幼儿园周边小卖部购买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

二是通过爸爸妈妈带领孩子们走进超市,真真切切地体验消费者的身份,近距离观察生活中常见物品的合格标志,选购合格产品。

本次活动,让孩子们树立了维权意识,引领孩子们科学消费、健康消费,提倡依法维权。结合诚信教育,强化诚信观念,增强诚信意识。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正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守护校园食品安全,丰富幼儿的生活经验,培养幼儿正确的消费意识,寿昌镇市场监管所年轻干部陈欣悦、陈岩走进建德市寿昌中心幼儿园,开展了“3·15”食品安全、放心消费进校园实践活动。

在一个个问题中,大班的'幼儿开始了“守护安全畅通消费”社会实践活动。陈欣悦通过生动有趣的ppt讲解,现场展示过期食品、三无产品,以互动问答等方式让孩子们对食品安全知识有了初步的认识。

“老师,万一我买到了过期的零食怎么办?”“老师,我买到假货怎么办?”在寿昌市场监管所陈岩的带领下,孩子们穿着马甲来到了幼儿园附近的超市,结合实物,学习了如何识别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如何甄别“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在发现有问题的产品后可以寻求爸爸妈妈拨打12345进行维权。孩子们在两位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学习记录检查表格,当了一回小小食品安全监督员。

本次活动初步培养了幼儿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幼儿注意从小处着眼,从小事做起,帮助幼儿树立食品安全常识,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幼儿园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心得

3月15日,是消费者权益日,为了提升幼儿的消费者主人公意识,从小积累良好的生活经验,形成良好的自我权益维护意识。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武胜县城东幼儿园开展了“我是小小维权者”活动。

活动开始前,园长颜晓红组织全体教职工召开“消费者权益日”专题大会,提前布置好如何开展并圆满完成专题活动的相关事宜。活动中,老师们通过实物、图片的讲解,教给孩子们正确认识安全标志、保质期、生产日期等,辨别优、劣食品,并且列举了吃劣质食品给身体带来的危害。教师还向孩子介绍了“3.15”的`相关知识,如不小心买到了劣势食品,可以通过拨打12315电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次活动的开展,幼儿初步了解了辨别产品优劣的方法和消费者权益知识,也培养幼儿健康的消费意识,倡导文明、科学的消费方式。

家长学习保护法心得体会

家长学习保护法是我国为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所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法规旨在解决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许多家长利用孩子上学时的空闲时间参加各种培训班,这种行为不仅浪费钱财,还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有所威胁。该法规于近年来开始实施,家长的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都有了明确规定。下面,我将分享我对家长学习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家长学习保护法的实施给广大家长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一方面,这项法规严格规范了家长的学习方式,鼓励家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学习形式,提高学习效果。例如,家长可以通过参加研讨会、沙龙等与其他家长交流教育经验,从而获得更多实用的教养知识。另一方面,家长学习保护法还规定学习内容应当有益于家庭教育,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冲突。这样做有助于家长更好地了解学校教育的要求和目标,形成家校合力,共同促进孩子全面发展。

家长学习保护法的实施也给孩子的成长带来了积极的影响。首先,家长学习方式的规范化使得家长更能够明确自己的教育目标和方法,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家庭教育环境。这种环境有助于孩子的情感稳定和心理健康,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空间。其次,家长学习保护法规定了学习内容应当有益于家庭教育,这有助于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方法,避免出现不适合孩子成长的情况。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孩子的身心发展,促进他们全面地成长。

尽管家长学习保护法对于保护家长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法规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便家长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其次,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对家长学习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家长了解该法规的重要性和实施细节。此外,还需要加强对学校及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其不以各种名义侵犯家长的合法权益,保护家庭教育的纯洁性。

在实施家长学习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该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规范家长的学习方式和内容,可以更好地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然而,该法规的完善还需要相关部门和广大家长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密切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为孩子的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学习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保护地球和环境,从小事做起,减少垃圾污染。不要低估垃圾污染。垃圾通常先送到堆放场,然后再送到填埋场。但是它的填埋成本很高,垃圾填埋场不再是耕地,也不能建成生活区。因此,垃圾分类势在必行。

1、编写垃圾分类图画书,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游戏化。以学前教育“一园一品”为目标,县中心幼儿园普及儿童垃圾分类图画书。通过特殊的亲子活动,收集垃圾分类童话故事,首次编写“垃圾分类小飞车”图画书。以图画书为载体,举办小型垃圾分类课堂、儿童歌曲、图画书表演、家长助教等活动,引导儿童养成家庭、幼儿园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2、编制校本教材,实现垃圾分类教育课程化。为提高垃圾分类意识,县教育局引导学校组织科学、美术、语文教师编写第一批垃圾分类校本教材。根据学生的认知规律,首次编制了适用于小学低、高段的校本教材《垃圾分类,小事从我做起》。为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在春晖小学举行了教材启动仪式。县教育局将垃圾分类课程纳入教学时间不少于6个,确保师生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参与率达到100%。

3、建立第一个校园展厅,实现垃圾分类教育的智能化。在综合执法局、环保局、文明办等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县教育局在春辉小学设立了全县第一个垃圾分类校园展厅,预计8月底完工。通过模型、图片、文字等形式,展示垃圾分类的意义、方法、作用等。在展厅里,学生还可以通过触摸屏多媒体设备学习垃圾分类知识,系统可以根据学生的选择和判断立即进行互动教学。

1、控制厨余垃圾数量,实现无害化处理。根据省食品安全县创建要求,县内所有学校的厨余垃圾均由德清旺能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收集、运输、处置,德清旺能已取得特许经营权。以经济杠杆控制餐厨垃圾数量,按105元/吨的标准收取相应费用,促进学校合理配置食品,杜绝源头浪费。严格执行《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处以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智能生态校园,节约财产资源。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大力推进无纸化办公和教学活动,逐步减少废纸、废渣等废弃物的产生。建立县教育系统办公平台,实现文件、通知等信息的无纸化传递。利用智能教育平台进行在线调查测试,节约了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年均资金8万余元。引导学校开展“整洁教材传递行动”,教育学生爱护书籍,将音乐、艺术等部分教材传递给低年级继续使用,实现部分教材的循环利用,每年节约教材2万多本,节约资金16万余元。

学习文物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文物保护法也成为了文物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学习文物保护法,我参加了一次有关该法律的培训课程。在学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感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从中汲取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首先,文物保护法的学习让我认识到文物的珍贵和不可再生性。文物作为历史的见证,承载了珍贵的历史信息和文化记忆。这些珍贵的文物一旦损失或被破坏,就无法重新获得。因此,我们有责任保护好我们的文物,将其传承给后代。学习文物保护法使我深刻认识到,保护文物是对历史、文化和人类智慧的尊重与珍视。

其次,学习文物保护法让我了解到文物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管理员、文物保护单位和社会公民的相应责任和义务。文物管理员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文物进行保护和管理,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组织和人员的建设,加大对文物的保护力度,社会公民要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这些规定不仅为各方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也为全社会营造了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构建了和谐的文物保护体系。

再次,学习文物保护法还让我深入了解了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方法。文物保护法规定了文物鉴定、文物登记、文物调查、文物修复、文物管理等一系列具体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我深刻认识到,只有掌握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学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了解到了许多关于文物保护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这些对我的工作实际带来了极大的帮助和指导。

最后,学习文物保护法提醒我,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只有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责任主体和广大公民共同努力,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文物保护体系,保护好我们的文物。同时,我也深感自身在文物保护中肩负着责任和使命,要主动行动起来,为文物保护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通过学习文物保护法,我深入了解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保护文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我也得到了许多关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宝贵经验和启示,这将对我今后的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我愿意将学到的知识与经验运用到实际工作中,竭尽所能保护好我们的文物,为传承和发展中华文化贡献自己的力量。

学习妇女保护法的心得体会

保护妇女权益,维护妇女的尊严与平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共识。妇女保护法作为一种法律手段,旨在保护妇女的权益,减少妇女遭受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歧视。作为一名大学生,学习妇女保护法,对于我的人生成长和思想觉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本文将谈论我对学习妇女保护法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在学习妇女保护法的过程中,我了解了该法律的基本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内容。将妇女保护法视为一种法律工具,其目的是要维护妇女的平等和尊严。并且,该法律适用面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到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常见问题,还包括了不当竞争、人身损害的问题。这一认识让我意识到,妇女保护法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的作用比我想象的要大得多。

第三段:发现社会现状。

学习妇女保护法的过程中,我还逐渐发现了社会中许多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在家庭、学校抑或在工作场所,妇女的权益都遭受到了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例如,在很多招聘中,还存在不招女性或者歧视女性的现象。这些不平等行为在某些场合甚至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早年的“女职工是家庭的主妇”等思想观念的影响仍然存在,阻碍着妇女的平等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学习妇女保护法,掌握其中保护妇女的相关规定和原则,对于我们谴责不公现象、维护妇女权益,都是至关重要的。

第四段:积极行动。

学习妇女保护法是要在实践中得到升华的。学习完法律文本之后,我们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积极调查身边的权益问题,并向有关部门、组织发起控诉或申请。对于家庭内的暴力,可以向所在的属地派出所、妇女联合会求助并提供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在遭受性骚扰的时候,更要坚决维护自身的权益,特别是碰到明显违规的行为,要当场制止和拒绝,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或权威机构反映情况。我们应该主动出击,使妇女保护法拥有更加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出色的实施效果。

第五段:结尾。

妇女保护法的颁布和执行,离不开我们每一个人的贡献。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立足于法律框架之内,真正认识对妇女权益的违背所导致的危害,积极参与维护妇女权益的各种行动。学习妇女保护法不仅是一项扩展自我知识面的过程,更是一种责任的体现。只有我们从小事做起,追捕违法者、维护受害妇女的阵地,才能使社会摆脱歧视和不公情绪,为妇女创造更加美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争取妇女平等的权益而努力。

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法律条文也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

二、主要内容。

(一)引入了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新法明确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新理念。

(二)明确了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和基本原则。新法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三)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新法在第17条规定: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要求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测范围;明确了监察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是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大了未批先建的违法责任,没有进行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新法在第19条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三是完善了跨行政区污染防治制度。新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联合防治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四是完善了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补充了总量控制制度。

五是明确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新法第63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任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且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拘留。

六是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规定。新环保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范围。

(四)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的环境保护法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促使地方政府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环境保护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就是讲环境保护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加大其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五)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第五章)。新法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六)规定了公民的环境权利和环保义务。增加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七)强化了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包括编制本行政区域环保规划、制定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等。

(八)强化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保责任。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按照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放、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建立环境保护制度、缴纳排污费、以及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九)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十)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新法第33条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应当“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农村环境;规定“县、乡级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49条规定“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增加规定“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十一)加大了违法排污的责任。解决了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环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一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按日计罚”,就是按照违法的天数计算罚款,不再是一次性罚金,同时罚款总额上不封顶,且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提高了企业的违法成本。

二是责令停业、关闭。第6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闲置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是规定了行政拘留。新法第63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相关亮点。

新《环保法》主要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环保法》立法理念有大的突破,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并明确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生态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新《环保法》还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优先”列为环保工作要坚持的第一基本原则,提出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突出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同时,围绕生态文明要求各地采取强硬的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环保考核制度和环境信用制度等。

亮点二:治理要求更严格。

新《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增加了对重大投资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包括重污染企业必须全面实施环境风险评估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内容;确立了政府的主导责任,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各级政府既要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更要对地方的环境质量负责,让政府在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确立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承担“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的责任,将改正违法排污、实施整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企业,以排污企业自律作为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让排污企业对自己的环境行为负责,出现了环境损害,自己承担责任,更加突出排污企业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企业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企业的整改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排污企业对整改的效果负全责,加强了排污企业自律;确立了第三方连带责任,明确规定严格追究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影响评价、治污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第三方连带责任。

亮点三:监管手段出硬招。

新《环保法》增加了环保查封、扣押和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改变以前环保监管部门没有执法硬招的时候遇到的尴尬境地。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也可以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行政代执行,即如果让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给你治理,费用你承担。明确各地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于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必须公开企业信息,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并从土地供给、银行融资、供电供水和财政补助等领域采取综合性调控处罚手段。查封、扣押,就是对违法排放污染物企业,可以查封、扣押设施设备;限产、停产就是对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亮点四:法律责任超严厉。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上不封顶。“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企业违法成本,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

新《环保法》明确对环境违法企业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你偷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要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五:监管模式开始转型。

过去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我们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面源污染等。新《环保法》对流域性、区域性的农业面源、水和大气等污染防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更加强调要建立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的机制,县级以上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当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强化了对大气污染、特别是雾霾的区域联动治理和应对。

亮点六:突出社会公众参与。

老《环保法》分为准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总共六章。新《环保法》改为七章,在法律责任之前增设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公益诉讼专章,明确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依法公开环境公共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企业违法类信息的义务;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举报和诉讼环境保护的权利,鼓励公民进行违法举报、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参与;严格环境公益诉讼,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意识,树立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和作用。

学习军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军事力量的崛起和国家安全的日益重要,使得军人的地位和保障问题备受关注。为了加强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我国推出了军人保护法,旨在为军人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在学习军人保护法的过程中,我深受启示,下面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谈一谈我的心得体会。

首先,军人保护法的出台为军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军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军人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性法律,它明确规定了军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全面提升了军人的法律地位。学习军人保护法使我深刻意识到,军人是国家财产的守护者,是国家边境防线上的守望者,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其次,军人保护法规定了军人的权益保障制度,为军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军人保护法详细规定了军人的薪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并强调军人的职业生涯保障问题。通过学习军人保护法,我了解到,国家对军人给予了一系列的优待政策,包括经济补贴、教育培训、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保障,这些政策的出台不仅是对军人的肯定,也是对他们长期服役和付出的激励和回报。

再次,军人保护法强化了军人的权益保护机制,为受到侵权损害的军人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军人保护法规定了军人的维权途径和方式,建立了军事法庭和军事检察院,明确规定了军人对军事侵权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申诉渠道,并规定了军人受到损害的赔偿和补偿机制。通过学习军人保护法,我深刻认识到,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维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和赔偿,有力地保护了军人的利益和尊严。

此外,军人保护法加强了对军人的教育培训和心理保护,进一步提升了军人的综合素质。军人保护法规定了军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制度,要求军队加强对军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提高军人的职业道德和心理素质。通过学习军人保护法,我意识到,作为一名军人不仅需要在技能上不断提高,还要注重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这对于履行自己的使命和保卫国家至关重要。

最后,军人保护法的实施不仅为我国军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提升我国国防实力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军人保护法,我深刻认识到,军人是国家的主力军,他们的安全和利益关系着整个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只有通过法律保障和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提高军人的士气和战斗力,保证国家的安全稳定。

总之,学习军人保护法让我更加深入地了解到,军人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维护者,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只有保护好军人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军人能够无后顾之忧地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在军人保护法的指引下,我国的军队将会更加强大,为实现国家安全和发展做出更加卓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