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管理规定心得体会(汇总21篇)

时间:2023-12-24 15:44:58 作者:紫薇儿 心得体会

写心得体会是一个反思的过程,它可以帮助我们审视过去的行为和决策,从中吸取教训,避免重蹈覆辙。以下是一些感慨万千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引起大家对生活和成长的深思。

药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药品管理对保障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强化药品管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对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针对这一主题,我对药品管理规定进行了研究和思考,在实践的过程中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药品管理规定需要重视与实际相结合。药品管理是一个具有复杂性和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精心制定和实施。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其他国家的经验,而应该注重针对我国国情和现实情况进行调研和研究。只有将药品管理规定与实际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其次,药品管理规定需要加强科学性。药品管理涉及到复杂的医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需要有权威的科学依据。因此,在制定药品管理规定时,应当广泛征求医药界、法律界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确保药品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脱离科学的管理规定往往难以实施,甚至会产生不良后果。

再次,药品管理规定需要加强监管力度。药品管理的核心是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监管力度必须不断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更加有力。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医药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此外,药品管理规定需要注重公众参与。人民群众是药品管理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他们具有最直接和深入的了解和体验。因此,在制定药品管理规定时,应当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的知晓和遵守意识。

最后,药品管理规定需要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药品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非常广泛。为了保证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和效果,还需要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否则,药品管理规定可能面临执行困难或者效果不佳的问题。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规定的修订和实施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我们应当重视与实际相结合,加强科学性,加强监管力度,注重公众参与,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药品管理科学、规范、有效,保障人民的健康和安全。

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了解消防法规和实践知识讲座,对消防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对消防安全工作有了一些基本的理论知识,如消防工作的方针、目的和意义,燃烧灭火常识,常用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消防控制室及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培训的重要性等。在这方面,主要有以下经验:

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班级管理作为学校教育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倡导素质教育的时期,教育过程中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已成为当前教育的热点问题。班级管理要吸收全体学生参加,要满足当代学生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的需要,要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锻炼的机会,发扬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培养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责任感,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

自主管理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人人有事做,事事有人做”。让学生在班级管理中大胆尝试,尽可能让他们大显身手,施展才华。只有每个学生都参与班级管理,学生的自我教育自主管理才会真正落到实处,让学生通过自主管理触摸成功,拥抱成功。为此,我在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的基础上认真学习班主任管理经验,研究并尝试学生自主管理班级。通过自主管理的尝试,实现了班级的稳定,形成了良好的学风,即减轻了工作压力,又在创新的管理模式中体会到教育的乐趣,我认为实施自主管理,要从创造条件、引导实施和抓好班会做起。

初三的学生面临毕业,特别是日益迫近的中考,思想、心理、行为等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认真研究分析这一时期学生的特点,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对促进毕业班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十分重要。与初二比较,初三的学生思维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明显提高,思维的对象大为扩展。在时间上可以超越个人的现实生活,考虑自己的理想和未来,在空间上可以超越个人的生活范围,关心社会、国家和世界上的任何事情。思维内容不仅是事物的表面,而且能够考虑到原因和结果,并且愿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故应结合学生此时的心理相对成熟的时期,适时植入“我的班级,我做主”的“自主管理思想”。

我班是一个拥有38人的大家庭,故若只靠班主任一个的力量去管理,那是很有限的,但集体的力量可以是无穷的,关键是如何去挖掘集体的力量。面对中考,一个学生考得好,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只有更多学生考得好,才能证明班主任的能力。要让更多的学生考得好,就要让学生认识到一个人考得好是不行,“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但这仅凭一个人力量是不够,要让他们意识到自己所在的班级是一个参加中考竞争的团队,班里的同学都是合作伙伴,都有一个共同的奋斗目标。每个人都有为这个团队贡献力量的责任,也有从这个团队得到帮助的权利。这就需要班主任注重班级的文化氛围建设,使学生形成“在竞争中合作,从合作中得益”的意识。这样,学生的学习关系就会更为紧密,学习资源的分配才会更为合理,效果的提高面才会大,才能让更多的学生考得好。因此,班主任在进行学习小组分组时要将这种概念带给学生。小组内是一个小合作,小组之间是一个大合作,最终是要班级这个大团队实现最大化效益。

将班级事务交给班级学生管理,有助于激发学生管理热情很高。每一位同学都想自己的集体能够优秀、突出,班委尤其是这样。因此,班委对班级的事务的责任心,集体荣誉感大增强,对于班级事务能够尽心尽责。同学们能够积极出谋划策,为班级争取各种荣誉,增强班级的凝聚力。班主任能够从班级琐事中脱离出来。

经过一个学期的工作后,我觉得实施自主管理是成功的,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不过我想谈的是几点需要改进之处:

一,班委干部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大多班委想在短时间内实现每位同学在行动整齐划一。因此,班委在行事时,方法容易出现急功近利的现象,如对待同学的语气不够宛转,容易引起班委与同学之间的对立;达不到效果就会打退堂鼓等现象。

二,班委在“牵头”班级事务时,更多地是在“应对”,而真正做到“筹划”的却比较少。班委认为自己完成了老师布置的任务,完成了学校布置的任务,班级受到表扬就是成功。而对于班级日常生活中顽症却“无头绪”。

三,班委内部团结度、协调度不够。“重任”主要体现在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劳动委员等几名主要班委身上,其他班委参与的程度低。

四,小组长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高效课堂模式下的行政组长实际上就是班级班委会的重要成员,应该担负着日常管理的各项责任。而大多数同学还没有抛弃传统观念:组长就是收收本子、作业、发发东西等等。观念约束了组长作用的发挥。

五,学科科代表对自己的责任不够明确。课代表既是班级里学科的带头人,也是这门学科的“小老师”。班级中的英语、语文、化学、物理、课代表等,发挥了自己“小老师”作用。但是,如何带动同学们主动学,如何让帮助学科上由困难的同学却没有什么明显的效果。

六,班级同学对于班委及各类同学管理的理解度不够,即同学管理的“威信”不够、“人气指数”不高。正处在青春逆反期的高中生,与初中生有着极大的差距,他们有着接近成人的外表,思维中有很多地个性想法。对人对事的观念容易发生偏跛。因此,当他们对同学中管理者的管理方式、管理观念持不同意见时,心中的抵触情绪自然而然产生。给班级自主管理造成了阻碍。

七,学生自主管理时欠缺“诊断功能”“疏导功能”。当同学遇到困难时,遇到心里问题时,班级同学给予心里上帮助的人很少。如学生在一段时间里考试成绩下降了,心里想不通了。同学中劝导和认可不足以增强其信心;同学对于成年人的依赖大等。

以上这些是学生目前在自主管理中所无法解决的,或者说是很难克服的。时间久了容易使班级“积压成疾”

针对现在的情况,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做得更好一点:

一,引导。班主任对于班级管理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思路,这个思路要让学生明确、理解,这样同学在管理时强调思路,说明做法,其他人接受起来也很容易。

二,旁观。要想让学生充分发挥自主管理的能力,班主任应该“放手”旁观,让班级同学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而班主任做的则是将各类现象和效果记录下来,进行汇总。

三,仲裁。班主任应该定期对班级事务进行仲裁。仲裁的目的是对班级事务的各类做法进行肯定或者指正,减少班级管理中的分歧,树立管理者的管理信心,激发学生管理和展示的`积极性。

四,聆听。班主任有自己的管理思路,班主任的思路在学生面前则是“高瞻远瞩”的。然而,班级中有几十名同学,有几十种思路。班主任应该注重聆听学生的心声,听取他们的建议。然后将同学们的建议归类汇总,融汇到自己的管理思路中。这样博取众家之长,达到最好的效果。

五,疏导。了解同学们在管理中的各类心理,解决同学在班级管理的中心理矛盾是增强班级自主管理后续性的重要途径。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仍将继续这项有益的尝试,愿意接受同行的各种意见。

在管理中树立以人为本观念的实现途径是:

第一,创建具有时代精神的企业文化,强化感情投入,塑造整体企业精神;

第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人才观;

第三,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五,实行“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机制,首先决定于企业带头人的自身素质;

第六,必须尊重人才流动规律。

一是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

这是人本观念应树立的基本观念。也就是在观察任何事物,处理任何事情,解决任何问题时,都把人的因素看成是首要因素、关键因素、决定性因素,既不是重物不重人,更不是见物不见人。在管理中之所以要树立人的因素第一的观念,就是由人特殊本质所决定的。人的特殊本质决定了人具有其他一切动物所不可能具有的创造性。

第一,创建具有时代精神的企业文化,强化感情投入,塑造整体企业精神;

第二,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人才观;

第三,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水平;

第五,实行“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机制,首先决定于企业带头人的自身素质;

第六,必须尊重人才流动规律。

(一)理念先行,树立职工是企业主人的理念。

以人为本企业管理理念认为,在企业生产中,人是起决定作用的要素。因此,在企业管理中,应把人作为企业的核心,重视人性、人的价值、地位和作用,做到一切管理理念都应围绕着人是最宝贵的资源来展开。因此企业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人的管理,即调动职工对物质资源的配置和赢利能力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以人为本”的管理就是创造员工满意度,使员工通过在工作上和事业上被公众肯定和尊重,从而获得心理上的成功感和满足感。企业只有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切实把握“以人为本”的管理宗旨,才能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新性,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中国平煤神马集团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的方针,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以人为本的管理体系,包括:“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核心理念;“生命至上、安全为天”的安全理念;“学习成就未来”的学习理念;“干好本职工作就是人才”的人才理念等一系列以员工为核心的管理理念,为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型能源化工集团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感情事业留人,增强企业吸引力。

知识经济时代是以人为本的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职工需要具备较高素质,这就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和优越的工作条件,善于吸引优秀人才来企业工作,发挥其聪明才智,为企业创造财富,又要为在职职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使他们不断进步。选拔与使用人才时,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旧的等级工资加奖金的分配机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实行合理公平的新分配方式。同时要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与激励体系,评价职工成绩,通过体系的运行,使每位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贡献大小与其报酬相对应。这样才能充分激发员工学习、创新的热情,使职工安心工作,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后劲。

(三)文化留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组织成员所共同信仰的管理哲学、行为规范与价值体系的总和。良好的企业文化是提高员工素质的重要保证,也是企业使员工获得朝气与活力的动力源泉。因此,实施以人为本管理,必须要构筑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做到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与企业形象三者的有机统一。没有企业价值观,企业精神的培育就会失去依托而变得盲目。没有企业精神,做出的价值选择由于没有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而难以达到,形象的塑造难以实施到位。有了正确的价值选择与良好的精神状态,不把它通过形象塑造在市场上展示出来,也难以收到应有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只有将这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真诚待人,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情感因素最能左右一个人的变化。只有建立良好的情感关系,才能产生好的亲切感,才能调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企业必须要善待每一个职工,领导体贴关心下级,下级关心上级,以情感人、以诚待人,与群众关系非常融洽,职工对你充满信任,企业的凝聚力才会增强;相反,如果企业内部人员关系比较紧张,就会造成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产生心理距离。结果是容易转化为一种对抗力和负影响力。因此,企业领导干部要深入职工中间,经常性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变化、心理变化,帮助职工尤其是困难职工的生活,把职工的冷暖放在心上,让企业职工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增强职工对企业的信心和凝聚力。

拓展阅读:企业以人为本存在的误区:

(一)把以人为本误解为以我为本。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总裁杰克·韦尔奇认为,“工人们对自己的工作比老板清楚得多,经理们最好不要横加干涉”。为此,通用电气公司实行了“全员决策”制度,使那些平时没有机会互相交流的职工、中层管理人员都能出席决策讨论会。“全员决策”的开展和实行,让每一个员工都体会到自己也是企业的主人,从而真正为企业的发展着想。而我国的一些企业管理者在制定企业管理制度时,不经过调查研究、不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不注重关注职工需求,以自我需求、自我发展为中心开展管理工作,打消了员工忠诚企业、发展企业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走入了“以我为本”的误区。

(二)忽视制度的作用。

人们往往认为,在企业中强调“以人为本”,那就制度要宽松些、自由些。实际上,越是制度严格的企业就越是体现了以人为本。比方说,香港的法治建设比大陆完善,他们在公共场所对吸烟者有严格的限制,违反者将处以高额罚款,因此在香港的大街上基本看不到随便吸烟的人,城市文明度很高。如此对待吸烟者,似乎有不尊重“人权”的嫌疑,实际上,此举正是遵从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绝大多数人的意愿来约束少数人的不良习惯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在以人为本企业管理中不能忽视制度的作用。只有在企业中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体系,并且制度的制定考虑到员工的积极性的调动,考虑到各部门间员工的差异性及可执行性,并用规范的制度来调节各种关系,使一切生产经营活动都有制度可依、有制度可循,形成切实有效的企业工作机制,才能更好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

(三)过分强调“硬件”建设。

“硬件”是指企业管理过程中实体性要素,如企业组织、企业技术等,而“软件”是指企业战略、企业文化、企业理念等虚拟性要素。由于实体性管理要素“硬”的特性,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在管理过程中有意无意的倾向于创建“硬件”建设,而忽视了“软件”建设,从而造成国内企业普遍缺乏“核心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事实上,软件建设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伴随知识经济、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以人为本的“柔性管理”、“文化管理”、“理念管理”取代传统的管理方式,已成为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

教师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体,教师在教学中能否真正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教师的专业化建设水平。学校要为教师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新课程要求教师必须学会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学校就应该尽可能为教师创造施展才华的物质条件;新课程要求教师必须有全新的教学理念,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学校就应尽可能为教师提供各种学习的机会:如外出学习培训,请专家来校讲学等。要尽可能为年轻教师和骨干教师提供各种自我发展的机会,搭建自我发展的平台,要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要尽可能多地为教师创造各种自我展示和参加教学研讨的机会,使学校形成浓厚的教研氛围;要鼓励教师积极承担省市县各级科研课题,并真正把教育科研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结合起来,从而不断促进教师的教育反思和教学能力的提高;要大力做好学习型校园创建活动,使教师真正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转化为自己一种自我发展、自我提高的内在需求。

警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下面是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警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为深入推进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巩固前期工作成效,防止和减少警车违法违规问题发生,###市局从警车使用审批、出境报备、违规通报、责任落实等环节入手,进一步强化了警车使用管理工作。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在巡逻执勤和执行紧急职务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动警车,用于执行准军事化纠察,侦查、警卫、治安、护卫、交通管理的巡逻的车辆。

一、交接班;。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新八项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新八项管理规定”是中央政府于2013年推出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标志着中国政治生态的全面转型。作为一名普通员工,我深深感受到这一规定对企业的影响,也深刻领悟到了这一规定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段:批判旧的管理文化。

过去,我所在的企业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的管理文化和作风,比如过度强调经济成果,忽视企业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以及出现腐败现象等等。这些旧的管理文化给公司带来了很多不利影响,使得企业形象受损,员工积极性不高,以及员工流失率高等问题。

通过引进“新八项管理规定”,我的企业也得以实现管理上的转型,整个企业的氛围和风貌得到了改观,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提升。公司开始注重员工的职业道德,从更新员工劳动合同、提升员工福利待遇、增强员工安全保障等方面加强员工权益的维护,使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荣誉感逐渐增强。

第四段:对新的管理规定的理解和认识。

新的管理规定十分重视“为民务实”的理念,老百姓利益至上,始终坚守“廉洁奉公”之道,实现从“权力至上”到“为民服务”的转变。同时也提到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民营企业参与市政公共服务的机会,体现了国家对于企业的关注与照顾,也为企业提供了全新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第五段:总结。

随着新的管理规定的推行,我们感受到企业文化和社会风气的改变,需要从思想上有所更新,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综合能力,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我深信,有新的管理理念的引领和推动,企业将发展得更快、更多元,未来的发展空间和机遇将更加广阔,员工们的职业道德和员工权益也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维护。我们要把握新的机遇,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助推公司的快速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首先是“专注”。涉及易燃易爆设备物品的部门除定期培训外,还应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并进行记录,及时研究整改。组织建立志愿消防组织,不仅可以及时扑灭早期火灾,还可以通过组织志愿消防组织,加深关键部门各方面的消防意识和技能。

二是“抓弱”。火灾安全隐患相对较少的地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区域,但是安全隐患相对较少并不意味着没有安全隐患。消防安全隐患不同于生产安全隐患,后者只会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但前者可能会出现在岗位的每个角落。

三是“抓细节”。千里筑堤毁于蚁巢。防火要着眼大局,但要从小事做起。细节不容易引起注意,比如保温材料老化,废纸篓放错地方等。但几乎所有的重大事故,一开始都是由“不注意”和“粗心”造成的,而这些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很容易成为小事故的放大器,从而引发星星之火,燎原之势。

工作中应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防火意识为宗旨,以实际行动和措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而不是做口头文章。

药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关注的日益增加,药品管理成为社会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为了保障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我国不断完善药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药品安全政策。在参与药品管理规定的过程中,我深感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药品管理规定是确保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规定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的原则和要求,为广大市民提供了安全、有效的药品。通过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我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药品质量得到了明显提升,人民的用药安全得到了保障。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并积极配合和遵守相关规定。

其次,我深刻体会到药品管理规定对于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于药品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例如,针对药品生产环节,我国规定了生产企业必须依法申请生产许可证,配备专业人员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等。这些规定严格要求生产企业保证药品的生产质量和质量控制,确保用户用药安全。此外,对于药品流通、销售和使用环节,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药店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销售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药品知识等。这些规定保证了药品的正常流通和销售,并且能够有效地遏制盗窃、走私和假冒伪劣药品等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的用药安全。

此外,我还体会到药品管理规定能够提高民众对药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于药品宣传和使用说明都有具体规定,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地宣传药品的疗效,不能任意夸大或谎报。同时,要求药品的使用说明必须清晰、简明,方便患者正确使用药品。通过这些规定,能够提高民众对于药品宣传的警觉性,使人们能够客观理性地对待药品,提高其对于药物的正确使用意识。

然而,我也发现药品管理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前,尽管药品管理规定已经健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够等。这些问题导致了一些不良事件的发生,给人民的用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药品管理规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规定的有效落地。

综上所述,药品管理规定对于保障广大市民的用药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参与药品管理规定,我深刻认识到了药品管理规定的重要性,体会到了药品管理规定对于药品安全的保障作用,也提高了我对药品安全的意识。同时,我也认识到药品管理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执法力度和监管措施。我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的药品管理规定一定会越来越完善,用药安全也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药品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疗效,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和了解药品管理规定,我深刻体会到了其重要性和意义,也收获了许多新的知识和经验。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药品质量与疗效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质量和疗效关系着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给人们带来严重的危害。药品管理规定强调了药品质量和疗效的重要性,并对药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监管。通过规范药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可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可靠,确保病人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药物治疗。在药品管理规定中,对药品的注册、审评、监管等方面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药品的疗效符合标准,能够帮助病人真正解决健康问题。

第三段:加强药品监管的重要性(200字)。

药品监管是药品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严格的监管能够减少药品市场上的假冒伪劣药品,保证人民群众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药品管理规定对药品的注册、批准、备案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药店、医院等单位进行了严格的审查和检测,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构和制度。同时,药品管理规定还倡导加强公众对药品的监督和主动权,通过举报制度、消费者教育等方式,激发公众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和维权意识。

第四段:制订和执行药品管理规定的挑战(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订和执行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首先,药品市场复杂多变,新药不断涌现,对监管机构的能力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药品广告和销售渠道也是药品管理的难题,不法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和非法销售方式,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落地实施提出了挑战。最后,社会对药品管理规定的理解和参与度不足,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程度较低,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

第五段:总结与展望(200字)。

药品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级政府、监管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应该增强对药品管理规定的认知和了解,提高自身的药品安全意识,摒弃盲目购买药品的行为,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督和维权。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大对药品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公众对药品质量和疗效的认知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实的保障。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相信药品管理规定的实施将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人民的用药环境会更加安全和健康。

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通过这次培训,我们发现预防意识不够。一线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应充分了解其岗位和部门可能涉及的火灾风险和消防相关设施,如消防通道。无论是火灾风险高的岗位还是其他人员,都要定期接受相关专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相关消防安全规定、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各部门、各岗位的火灾隐患及防火措施;各种消防设施的性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情况;火警、初期灭火和自救逃生等知识和技能。

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数据无疑成为了企业经营的血脉和核心资源,数据管理规定作为管理数据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我也在工作中逐渐体会到数据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实践方法。在这里,我想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对其他同行提供帮助和参考。

首先,数据管理规定要因地制宜。不同的企业拥有不同的业务模式和数据特点,因此制定的数据管理规定也需要根据具体特点进行制定,不能一刀切。在制定数据管理规定时,需要充分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数据来源和数据流动路径,因此,调研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我们可以通过对文档、日志、数据库、服务器等资源的分析,清晰了解数据的来源和去向,从而更加准确地制定合适的管理规定。

其次,数据管理规定需要规范清晰。数据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价值和安全性,并避免数据泄露等意外情况的发生。因此,数据管理规定需要规范清晰,不仅要明确规定采用的数据管理流程、安全控制措施等,还需要针对不同阶段和操作环节的数据管理行为进行约束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数据的资产价值和管理安全性。

再次,数据管理规定需要注重宣传和落实。制定完好的数据管理规定只是打好了基础,只有在员工的执行中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因此,企业需要将规定与政策传达给所有员工,并在员工使用数据时进行指导和帮助。此外,还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实行一些工作制度或奖惩措施,提高员工对数据管理规定的重视和执行度。只有在全员意识到数据管理的必要性,积极执行规定,才能达到数据安全、高效管理的目的。

最后,数据管理规定的制定和落实需要持续评估和更新。企业的业务以及市场的变化都会影响一些数据的管理方式和需求,因此一份好的数据管理规定需要紧跟市场和业务的变化,时刻进行评估和更新。此外,企业需要借助数据管理软件等工具对数据进行持续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数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调整和完善。

总之,数据管理规定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仅有一份全面、系统、规范、清晰的数据管理规定,才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数据的安全和价值,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我希望通过我的经验和感受,能够帮助到更多企业或组织,一起打造更加科学、高效的数据管理体系。

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部党委非常重视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和民警的执法形象。召开的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做到“四统一、五规范”,“四统一”是统一考录制度、统一训练标准、统一纪律要求、统一外观标识;“五规范”是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务序列、规范编制管理、规范执法执勤、规范行为举止。根据这一要求,公安部对统一警车外观标识,规范警车使用和管理进行了专门部署。近几年,公安部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工作规范、开展专项治理等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和规范。

一是从法律层面对警车的管理和使用予以规范。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是统一警车外观制式。208月,为贯彻落实二十公关于“四统一、五规范”的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开始启用“式”警车外观制式,截至目前,公安机关警车改装工作已全部完成。从今年3月,安全、司法、法院、检察4部门也开始启用新的警车外观制式。

三是加大对警车的监督和查处力度。要求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对警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督察、纪检等部门结合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对警车的规范使用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严肃查处。

四是开展警车专项治理活动。近几年,公安部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警车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整顿和规范。20,专门组织全国开展了公安机关警用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其中把驾驶警车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作为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公安部及各级公安机关组织督察组,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了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在此次整治活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投入警力约38万人次,检查警车13万辆,取得了较好效果。

修改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于11月29日发布并实施)共二十四条。对原《规定》的6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2条,对8条作了文字调整。修改内容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统一警车外观制式。

规定包括安全、司法、法院、检察部门在内的警车全部采用“2004式”警车外观制式,以保证警车的统一性。但各部门警车要在相应位置分别喷涂“公安”、“国安”、“司法”、“法院”、“检察”的字样。同时,明确规定警车外观制式的喷涂、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安装、号牌式样等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严格警车的定编管理和注册登记。

为严格落实警车定编管理制度,控制警车的使用范围,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在警车外观制式相关标准中明确“警车车身和顶部应当喷涂警车的编号”。另外,为强化对警车审批和登记管理,规定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必须经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并由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并规定警车登记信息应当全部进入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从使用范围、驾驶人员、安全检验等多方面对警车的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一是严格限制警车使用范围,明确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的使用规定。二是规定警车必须由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便于主管部门和社会群众的监督。三是明确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其安全性能。四是明确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四)强化对警车使用的监督检查。

建立了对警车使用管理的多渠道、多方位监督机制:一是为加强对各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警车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明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三是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明确对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转借警车,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等行为,要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加大行政监督和查处力度。

下一步,公安部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从“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高度,认真做好《警车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法院、检察院、司法、安全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警车清理整顿工作,并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和完善警车使用和管理措施,同时依法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做到警车外观制式统一,使用管理规范,监督检查到位,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的执法形象。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1驾驶员每次接班前要先认真检查整车外观及内部设施,对警灯警笛、轮胎气压、电量、刹车等基础设施逐一检验,确认无误后签字接班。如发现刮痕碰撞痕迹和有损坏的电器应问清事实。并及时向值班长和中队长汇报。如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的损毁均由驾驶人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2、驾驶警车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每班在交接班前清洗干净整车卫生,一保证下个班接班后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3、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除护卫领导车队检查、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灯,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七)在办公区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八)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四、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二)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三)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四)挪用、转借警车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卫科。

二〇xx年六月二十四日。

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数据管理规定是企业信息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良好的规定可以为企业数据的流程管理提供支持。笔者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结合自身的体会与思考,总结出以下几点关于数据管理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制定规定需具备的条件。

要制定出适合企业的数据管理规定,必须确保规定的完整性、独立性和梳理性,即规定应包括完整的数据处理流程和必要的数据安全措施,与其他规定相互独立,且简介明了,让人容易理解和操作。

第三段:执行规定的重要性。

规定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数据管理,执行规定才是实现规定目标的关键,只有确保规定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才能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可能的风险,建立健全的数据管理体系。

第四段:规定的改进和完善。

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不断优化和改进,企业需要根据数据变化和实际需要,随时更新调整规定,同时要考虑规定在企业的可操作性,规定应是实践性、独立性和有效性的统一,建立和完善机制,为规定的执行提供保障。

第五段:结语。

数据管理规定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企业信息管理至关重要,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注重实践操作,保持先进技术和方法的更新,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和防护措施等,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提高企业的数据管理水平,实现数据管理规定的一体化发展。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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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是强化警车使用审批制度。各配车单位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实行简便实用、便于操作的警车使用审批制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警车使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对因公离开县境、市境、省境的警车,要将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等情况,按照管辖权限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备,离开县境的向县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市境的向市级公安督察部门报备,离开省境的省厅督察处报告。

三是强化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各地交巡警部门通过路检路查、道路监控系统等,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一并向督察部门通报,以便反查追责。

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警车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要求,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

公安部发布新版《警车管理规定》驾驶警车驾驶员必须穿警服,那么还有哪些其他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警车驾驶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警车包括: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或者专用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和法医勘察车;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人犯的囚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使用警车,应当填写《警车申请审批表》,提交符合申请民用机动车牌证所需凭证,由本部门地、市级主管机关汇总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监狱直接送当地公安处、局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核发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车辆档案。

领取警车号牌和行驶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需先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条警车车型限制:汽车为大小型客车和紧急救援专用(货)车;摩托车为两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六条警车车身应当喷涂蓝白相间的颜色。

警车车身底色为白色。汽车在驾驶室车窗以下车身范围的下半截喷涂周边框型的蓝色装饰漆。两轮摩托车在油箱和配箱两侧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三轮摩托车在油箱和边车的下半截喷涂蓝色装饰漆;蓝漆颜色使用国家标准《漆膜颜色标准卡》规定的pb02号蓝色。

第七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警车应当分别喷涂白色简称汉字“公安”、“安全”、“司法”、“法院”和“检察”。

汽车喷涂在驾驶室两侧车门的蓝色装饰漆上;两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或者配箱的主要蓝色装饰漆上;三轮摩托车喷涂在油箱和边车外侧的蓝色装饰漆上。

汉字字型为长黑体,字高为蓝色装饰漆高度的四分之三。

第八条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灯,其中汽车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顶檐支撑式固定警灯;摩托车在后轮右侧安装杆连接式固定警灯。警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特种车标志灯具》的规定。

第九条警车应当安装紧急调频调或者双音转换调警报器。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

第十条警车号牌分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公安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办法》负责监制。

第十一条警车号牌安装应当使用固封装置,号牌不得弯折、打孔。汽车号牌应当悬挂一副两面;摩托车号牌悬挂一副一面。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车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增加以下项目:

(一)车身颜色、各部门简称汉字、警灯、警报器是否符合本规定;。

(二)警车行驶证所用照片是否反映本车实际状况。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所属警车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做它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正式驾驶员驾驶。

第十四条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警车驾驶员应当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五条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四)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六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现行犯罪分子外,其他警车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鸣警报器。

第十七条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灯、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

遇使用警灯、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八条警车及其牌证严禁冒领、转借、挪用。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改变用途,应当办理车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对私自喷涂警车外观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并没收警灯、警报器和警车牌证,责令其取消警车外观标志。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滥用警灯、警报器,不按规定携带警车证件以及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制定的有关警车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应用,数据已经成为了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财富之一。对于企业与组织来说,管理好数据显得尤为重要。为了规范和保护数据的管理,国家和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和规定,要求企业在数据管理方面必须遵守。今天我将分享自己在学习并执行数据管理规定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正文一,遵守管理规定是维护企业利益的基础。

在规范化的数据管理方案制定中,遵守管理规定是必须具备的基础,因为数据的安全需要保障,而这需要以规范的流程进行操作。在企业的数据管理方案中,我们必须以国家或组织颁布的数据保护法律政策为依据,对企业的数据进行规范化的处理。管理规定不仅仅好处于消除企业在数据管理上的盲区和理念上的不合理,更是能够帮助企业抵御技术威胁和内部数据诈骗的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数据安全。与此同时,规范化的数据管理能够提高企业的效率,提高员工管理和数据管理的精细度。

第三段:正文二,规范化的数据管理对企业采取数据驱动决策起到关键作用。

在数据管理规定下,企业能够通过健全的数据整合、分析、处理流程,快速整理海量数据,将数据转化成信息来支持企业的决策,从而更准确地对市场、产品、品牌和消费者做出决策,显著提高企业发展的效率与成长的速度。例如,企业的数据管理规范化之后,通过数据的实时监测与分析,在企业产品设计、营销策略制定、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都会受益,能够从更多维度的角度去分析企业目前发展的状况,提出科学有效的市场营销策略。规范化的数据管理能够让企业在竞争的激烈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四段:正文三,数据管理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作为一项持续改进的过程,企业在定期要对数据管理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只有这样,数据管理规定才能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地调整策略和流程,进一步提高企业规模和竞争力。带有持续性的数据管理规定,能够让企业更好地去发掘、管理、分析、应用和创造更多的数据资产,科学的在实际中运用数据,从而最终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等,让企业体系内外都能够受益。

第五段:结论。

在总结上述三个方面对于数据管理规定心得体会的阐述,数据管理规定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保证企业的数据安全,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化的数据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不少的便利,提高竞争能力。因此,作为管理人员,应当引起重视,及时学习和落实数据管理规定,并将其应用于企业的管理中,来确保企业的发展。

警车管理规定

为加强警车管理,规范警车使用,1995年6月,公安部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警车的管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警车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在很多人看来,警察开警车是正常的事情。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公安厅公布了只有以下十种情况可以使用警车:

1.接受110指令执行紧急出警任务的;

2.执行日常治安巡逻、交通管理勤务的;

3.执行押解任务和出所就医的;

4.处置突发事件进行现场协调指挥的;

5.执行安检排爆任务的;

6.集结警力执行重大警务、勤务活动,或集体外出训练的;

7.执行公开抓捕、设卡堵截、治安检查、社区管理任务的;

9.接受110指令救助群众或直接救助群众的;

10.其他紧急任务确需使用警车的,可以使用警车。

警车使用管理规定

遵照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及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使用的警车必须依照规定喷涂标准的外观标识、按警车牌证手续申办相应牌证并符合保险、年检要求方能投入使用。

二、非警务活动期间,大队机关各科、中队、所及大队领导使用的警车,一律集中大队院内停放。各中队按此遵照执行,原则上达到统一管理,严禁警车私用,警车不得作为个人通勤工具。

三、严格执行外出派车单申办制度。因工作、警备需要离开本县(不含九江市辖三区)辖区的,需填写《警车派车单》报请大队领导批准,出省警车呈请县公安局分管领导批准。回单位后,派车单交回大队政秘科存档备查。

四、全部警车必须随时保持良好的车辆机件安全状况,保持整洁的外观,使之能适应警务工作的需要和树立人民警察规范化建设的良好形象。

五、驾驶警车必须按规定着警服、携带有效的驾驶资格证件及车辆行驶证件,不准无证驾驶。非警务人员必须持业经审核后办理下发的《警车准驾证》,方准予驾驶。

六、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勤务时,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不准超速以及其他违反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七、非警务需要,不准随意鸣警笛,使用警报器,夜间确因警务需要时,尽可能开警灯,少鸣或不鸣警报警笛,以免扰乱群众安宁生活秩序。

八、执行紧急、特殊警务而产生的交通违法记录,可以按规定依程序消除。警车交通违法记录消除程序:警车使用单位填报《警车免予交通违法处罚申请表》,交市局警务督察部门审核后,报交警部门予以免予处罚。

九、严格遵守“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不准酒后驾驶以及将警车停放于不得停放的场所。

十、警车规定使用人以及车辆所有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本制度。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车辆,是指在办理公安交通行政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依法扣押的与案件有关的机动车辆。

第二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对涉案车辆采取扣押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就依法扣押的机动车辆,一律及时送交大队指定的停车场所(修理厂),由专人保管,并与保管人员理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建立台帐。

第四条 因易宝需要,办案人员可以向保管人员调取涉案车辆,但应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登记调取理由及归还时间,并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不得借故调取、使用涉案车辆。

第五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制作发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

第六条 办案人员违规借用、挪用涉案车辆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领导责任。

一、警车是指符合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悬挂粤警字号牌的机动车。警车必须按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志和安装固定式警灯。不准悬挂放置非法定标志。

二、驾驶警车必须着统一制式服装,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人民警察证(或警车所属单位的工作证)。驾驶警车必须服从交通警察和警务督察人员的检查和纠察。

三、警车只限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下列公务:

公安机关用于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

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

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和追缉逃犯。

人民法院用于押解人犯、刑场指挥和法医勘察。

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和押解人犯。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其他紧急公务。

四、警车不准配给个人作交通工具,不准用于办私事,不准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的人员。

非执行公务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

严禁挪用、转借警车牌证和将警车转借给警车使用范围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五、在执行下列公务时方可使用警灯、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火灾及其它突发事件现场;

(二)执行警卫任务;

(三)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犯;

(四)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

(五)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

(六)执行其它特殊公务和紧急公务。

六、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重大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火灾现场等特别紧急情况外,在使用警灯、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灯;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它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执行公务遇道路阻塞等待通行时,应间断使用警报器,不得连续长时间使用警报器。

(四)夜间11时至次日早上6时,在城区内禁止使用警报器的扩声器。

七、凡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执勤交通警察、警务督察人员有权检查和纠正。

八、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发给督察通知书、扣留车辆、收缴警车牌证、停办警车牌证业务和对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一)违反规定情节较轻,且能接受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口头批评并将有关情况登记后通知警车所属单位。

(二)严重违反规定或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外,扣留车辆并发督察通知书给警车所属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派人领回限期整改。

(三)严重违反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反规定三次以上或不服从检查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

(四)对多次违反警车使用管理规定、整改措施不力的单位,由省公安厅车管部门收缴违反规定的警车牌证或暂停其单位办理警车牌证业务直至整顿改正为止。

九、《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督察通知书》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队签发。接到《违反警车使用规定督察通知书》的县级以上公安、司法机关必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教育处理,并在20天内将处理结果回复督察单位。逾期不回复的,属本市管辖范围的由执行督察的单位将情况报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处理。不属本市管辖范围的`,报省公安厅督察队转有关市公安、司法机关督察或监察部门处理。

十、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