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09-30 01:48:21 作者:笔尘 合同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通用5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篇一

乙方:____

文化程度:

性别:

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为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月__日,终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交给的工作任务。具体工作任务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另行制定。

第四条甲方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表现,对乙方的工作岗位予以调换、提升或降低。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甲方实行每一天八小时工作制。

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和规范。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资,工资支付形式为货币。按甲方现行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余各类津贴、奖金等发放按公司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甲方发薪日期为每月日,实行先工作后付薪。

第九条工资标准(含税)根据乙方的受聘职务依照甲方的薪金政策确定。甲方为乙方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甲方可视乙方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化,调整乙方的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业务完成情况,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奖励。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在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乙方购买的商业保险,在保险期内,甲方有权变更或撤消险种。

第十三条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等有薪假日。;

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乙方可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2、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依照合同规定予以一次性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满前____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和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解除本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三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企业上年月人均工资三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偿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三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一百。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服务(工作)满五年不再偿付。对于乙方在本合同期内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因个人情况辞职或离职,在培训期内的按培训费的100%赔偿,并退还任职最后三个月薪金;在培训结束后的,将酌情减免培训费的赔偿金额。

九、违反商业秘密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乙方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更不能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开办或参与同行业务与甲方竞争。否则乙方赔款甲方伍万元整并承担法律责任。甲方的商业秘密是指:

1、甲方的技术信息,包括甲方开展业务的技术方案、数据及技术诀窍等;

2、甲方的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客户信息等;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的不同工作岗位和职务,对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薪金奖惩等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xx年xx月xx日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篇二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5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网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篇三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文章简介: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有因果关系的两项必要条件:一是劳动者有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二是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掌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哪些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又如何界定与追究,如此等等,就结合劳动法的实施情况作一试探分析。

一、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享有一项权利,但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将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单方可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况:

(一)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规定的条件是:(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一规定实际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所以,未设立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加条件或障碍。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便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如果是,那么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将不应承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对此,现行相关政策解释不尽一致。

第一种解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第二种解释:《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下称《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解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按《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违反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

显然,第一种解释将《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作为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从后二种解释来看,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而且要受劳动合同具体约定内容的约束,否则,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依据后二种解释来掌握劳动者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理由为:

1、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仅是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应采取的形式所作的规范,而不是“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充分条件的表述。

2、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工作任务、保密事项等诸条款的约束,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劳动者为了“跳槽”,无视合同条款的'约定,递上书面通知,待满三十日道声再见,必将会给原所在单位带来人才资源和财富的“流失”,也不利于人才的合法有序流动。

二、关于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

近年来,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纠纷时有发生,有的泄密行为给用人单位带来生死攸关的后果,但在争议处理时十分困难。一方面国家要鼓励和保护人才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要追究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充分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否则,不仅会助长人才流动的不道德、不合法行为,还会影响正常的人才流动和经济秩序。把握两者的合理尺度并非一件易事,从我国的现有立法来看,主要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保密事项来规范主体双方的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对保密事项的约定如何做到合法、适度且不影响人才的流动,笔者认为,除了要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外,还要注意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密范围要适宜。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这些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还必须具备三个特点,即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如果将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切技术与经营信息全部划为商业秘密,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显然范围过宽。若事后以此约定认定劳动者违约泄秘,也缺乏法律依据。

(二)内容要切合实际。保密协议的内容既要依据法律,又不能照搬法律。因为法律规定就全局而言的,对一个具体用人单位和一个劳动者来说,有不少具体的实际情况,协议内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例如: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将本单位某某产品或工序的生产技巧、化学配方、工艺流程、技术秘决、设计图纸以及本单位的货源情报等一项或数项内容与劳动者进行约定,而不可照搬法律,笼统约定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一句话。

(三)条款要严密。约定的保密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依据,严密完整的保密约定应当具备商业秘密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泄密赔偿办法等项条款,至于约定的途径既可以在劳动合同正文中直接对保密事宜作出具体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订一个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然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提及有关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守,双方一致同意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员工保密规则制度、办法等执行。若仅有用人单位有关保密规章制度,但在劳动合同中未提及或未约定适用劳动者,那么就不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追究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保密事项的赔偿责任就失去前提。

资产的流失,从组织上营造商业秘密的保护环境;其次要加强文件资料管理,从中筛选出需要保密的经营、技术信息资料、磁盘实物等,确定其保密期限,加盖密级印章,交专人保管,规定借阅范围和时间,制定复制办法和销毁办法等,堵塞泄密露洞,将问题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关于赔偿份额的界定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劳动者承担违反劳动合同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是赔偿用人单位的直接损失,还是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政策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原则上应赔偿直接损失,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按约定赔偿。对此原劳动部在《赔偿办法》中相应作了不同规定。现分述如下:

(一)劳动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份额有四项:一是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是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是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由此可见,在该四项赔偿份额中,主要是按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损失来界定的。

参考资料:www.x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篇四

劳动合同责任

2.合关于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问题主要注意如下:(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报酬,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同内明确约定,以防工厂随意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一定时期内不支付报酬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约定。无约定的依习惯。至少每月给付一次报酬;。(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5)扣减报酬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详细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一定比例(20%)。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3.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约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负违约责任。

约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约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

4.签订劳动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编辑

个人与个人的劳动合同篇五

劳动合同是产生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下面给大家分享了个人劳动合同模板,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_

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_

鉴于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雇佣合同书》如下: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期限年,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如双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协商续签雇佣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但受雇方从事的有关工作和业务尚未结束,则合同应顺延至有关工作业务结束。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工作。

第三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职责的要求和甲方对该岗位之特别规定。

第四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为天,每天工作小时;乙方应按照工作职责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

第五条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绩效考核。

第六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承接与乙方职责相关的个人业务。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担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社会劳动保险费用及乙方档案,均由乙方原单位保管缴纳。

第九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

三、劳务报酬

第十条甲方每月11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务报酬,标准为元/月。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劳务报酬为转正后的80%.甲方在以下情况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务报酬:

1、因乙方的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2、乙方违反甲方管理制度的。

四、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如未续签,则视为《雇佣合同书》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定及按照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务合同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与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劳务人员登记表》,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

二、甲方有权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务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的甲方的工作及责任的,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五、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时,乙方应办理离职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扣除或拒绝支付乙方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附件一:《保密协议》;

附件二:《岗位职责书》;

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及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