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大全5篇)

时间:2023-09-10 04:18:21 作者:曼珠 方案 最新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大全5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一般包括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重点、实施步骤、政策措施、具体要求等项目。方案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策划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篇一

为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认真做好全区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今冬明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监测预警和秋冬季防控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民发〔2020〕 104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民政系统安全生产和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民电〔2020〕 3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淮民〔2020〕1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今冬明春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乡镇(街道)民政所、养老机构(含敬老院)要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抓紧在民政系统内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切实绷紧疫情防控思想之弦,抓紧抓实抓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坚决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坚决持续打赢疫情防控这场硬仗。严格按照《淮南市民政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导方案》(淮民〔2020)117号)要求,以保障养老机构(含敬老院)内部安全为根本,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巩固防控成果,防范疫情反弹。

1. 要强化疫情防控排查。全方位、多层次对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隐患进行排查,不留任何死角,对排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清单,及时整改销号,对好的经验做法进行巩固和推广,扎实有力推动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坚决守住民政阵地。

2. 要加强“人防”、“物防”工作。严格规范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人员出入管理,重点做好养老机构(含敬老院)外出员工、返院服务对象、 探视家属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检查,严格执行佩戴口罩、查验安康码、测量体温、清洁消毒、“一米线”等基本防控措施,指导民政服务对象强化个人防护,倡导戴口罩、勤洗手、公筷制、分餐制、咳嗽和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等良好卫生习惯。科学储备口罩、体温计、消毒药品等防疫物资及其他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应急保障物资,确保关键时刻调得出、用得上。严格落实物品防控措施,重点做好快递包裹等各类物品的安全检查和外包装消杀,特别要加强养老机构(含敬老院)食品釆购监管,保证各类食材特别是进口冷链食品渠道安全、可追溯,保证釆购人员全程防护、定期检测,杜绝存在风险的人员或物品进入养老机构(含敬老院)。

3. 要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指导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严格按照“四早”原则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筛查,强化流感等呼吸道疾病多病防控,确保及时排查发现,可续稳妥处置可疑病例。不断完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物资储备,全面开展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组织开展突发应急综合演练,严肃信息报告纪律,着力提升养老机构(含敬老院)实战能力。

1.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乡镇(街道)民政所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疫情防控的领导和监管责任,压实养老机构(含敬老院)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区政府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安排部署,扎实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强化行业主管责任。局机关要根据疫情防控面临的形势,及时调整并制定养老机构(含敬老院)防控措施,在抓科学防控、精准防控上多指导,在抓落实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专业统领作用,推动养老机构(含敬老院)毫不松懈地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全面保证行业内今冬明春安全。

3.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各养老机构(含敬老院)要按照国家、省、市、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严格执行防控指南、工作规程,细化工作流程,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和科学防护,全力做好服务对象的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院内管控、卫生防疫等工作,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切实把防控责任和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区民政局成立督导组,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孙家德负总责,抽调业务人员参加,对全市养老机构(含敬老院)今冬明春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包保督导。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挂牌督战,限时整改。对在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中工作不力、出现重大问题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严肃追责。

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篇二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知应会民政部,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2.督促各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针对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内部管控、消毒隔离、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民政部门、区卫生健康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即时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二)加强防疫物资储备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各养老机构要根据实际,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科学测算应急物资储备量,综合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备足医用口罩、防护服、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要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情况,做好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医用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一)加强对住养老年人监测

1.养老机构应坚持每日居室巡查,用体温枪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记录。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健康记录。

2.返院、新入院的老年人应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供核酸检测相关证明报告后方可入住机构,重点加强对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监测

1.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低风险人员证明(绿色健康码),在每次进入养老机构时出示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并减少与老年人接触。

2.落实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机制,所有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如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排查其近期接触过的人员。

(三)加强对探视人员监测

1.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同时,需要提供近15日内的活动轨迹,如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经历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孤寡老人、远郊农村人员等没有条件申领健康码的人员,符合低风险人员条件的,可出示加盖社区(村)公章的健康通行卡、纸质健康码等证明(有效期14天)。

2.养老机构应控制探视人员的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对探访人员实名登记,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具体探视要求参照执行(德民政发〔20-〕15号)。

3.如老年人与探视人员接触后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在进一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同时,应向区卫生健康或区疾控中心通报其近期接触过的探视人员情况。

(四)加强对食品类物资监测

养老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的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安排专人根据食品安全要求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食品,在食品加热成熟前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做好各环节时间、地点、接触人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链式管理信息。

(一)常规疾病处置

1.养老机构所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升至中、高风险等级期间,针对住养老年人非突发性重大疾病,可采取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会诊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住养老年人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并确认无流行病学史的(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常规疾病治疗,暂不外出就医。

2.住养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发作急需外出诊疗的(非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和指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由指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陪同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有效防护。指定监护人不在、且其他亲属无法陪同就诊的,养老机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可由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有效防护陪同就诊。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

1.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向区政府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开展医学排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落实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对可能波及的人员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2.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应立即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人员、物资、车辆进出管控措施。除密切接触者外,机构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或探视。要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及个人物品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一)严格落实四早五有要求

加强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强化养老机构有应急预案、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等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二)加强日常健康教育

要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微信平台推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指导老年人、服务对象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素养。引导老年人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

(三)坚持多病共同预防

1.加大对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宣传力度,引导入住老年人主动接种相关疫苗。养老机构要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秋冬季高发呼吸道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应对处置相关疾病疫情,切实降低新冠肺炎与秋冬季高发传染病叠加流行风险。

2.加强养老机构内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完善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的监测,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做好预案,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

(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养老机构要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2.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要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公用卫生间需配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五)加强心理疏导

1.依靠心理咨询机构,及时提供专业服务。各养老机构要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预防老人发生心理疾病;更要在发现老人有心理问题时,及时协助老人获取有效的心理疏导。要积极联系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为老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服务,疏导老人心理问题。

(一)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坚决避免懈怠松劲情绪;积极协调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场所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秋冬季节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机构及时了解并掌握疫情防控新措施;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做好老年人及家属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争取更多理解支持,有效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预案处置。秋冬季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并督促养老机构制定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探视方案,制定春节期间养老护理员后备和轮岗方案,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人员防疫能力提升方案。

(四)加强督导落实。巩固现有经验做法,妥善运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回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推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并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并建立检查台账做好记录。

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篇三

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根据民政部及省、市、区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部署要求,有效应对秋冬季可能出现的疫情反弹风险,持续抓紧抓实养老服务领域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积极应对秋冬季可能发生的疫情流行,切实保障广大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结合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1.根据当前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健全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机制,完善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应知应会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以及省、市民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落实各项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

2.督促各养老机构制定完善疫情常态化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要针对出入管理、人员防护、内部管控、消毒隔离、疫情处置、物资保障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当养老机构出现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时,养老机构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民政部门、区卫生健康和区疾控中心报告,即时启动应急预案。不得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现象。

(二)加强防疫物资储备

1.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各养老机构要根据实际,分级分类设立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科学测算应急物资储备量,综合采取实物、协议等方式,备足医用口罩、防护服、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和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落实好酒精、消毒液等危险品存放安全防范措施。

2.加强指导督促养老机构要结合机构内老年人、工作人员情况,做好医用口罩、电子体温计、消杀药品等医用防护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工作。防疫物资储备量应当满足本机构30天满负荷运转需要。严格按要求做好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

(一)加强对住养老年人监测

1.养老机构应坚持每日居室巡查,用体温枪早晚各为老年人测量1次体温,并做好记录。随时关注老年人身体状况,重点观察有无发热、干咳等症状,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做好健康记录。

2.返院、新入院的老年人应进行核酸检测或提供核酸检测相关证明报告后方可入住机构,重点加强对返院、新入院老年人的身体状况监测。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监测

1.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低风险人员证明(绿色健康码),在每次进入养老机构时出示并接受体温监测。外出购买生活物资、陪护老年人就医等频繁接触外界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重点加强对这部分人员发热、干咳等症状监测,做好日常卫生防护并减少与老年人接触。

2.落实养老机构核酸检测“应检尽检”机制,所有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应接受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如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症状,或其接触的老年人、探视人员及在机构外接触的其他人员被医学隔离观察或核酸检测为阳性,应及时报告养老机构负责人,做好自我隔离观察,并排查其近期接触过的人员。

(三)加强对探视人员监测

1.所有进入养老机构人员必须出示健康码绿码,并接受体温监测。同时,需要提供近15日内的活动轨迹,如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逗留经历的,不得进入养老机构。孤寡老人、远郊农村人员等没有条件申领健康码的人员,符合低风险人员条件的,可出示加盖社区(村)公章的健康通行卡、纸质“健康码”等证明(有效期14天)。

2.养老机构应控制探视人员的数量、活动区域和探访频次及时间,对探访人员实名登记,必要时实行预约管理。具体探视要求参照执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养老机构老年人返院(新入住)、复工人员入院及探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民政发〔2020〕15号)。

3.如老年人与探视人员接触后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发热等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在进一步确认老年人身体状况的同时,应向区卫生健康或区疾控中心通报其近期接触过的探视人员情况。

(四)加强对食品类物资监测

养老机构所需的食品类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从未发现新冠肺炎病毒的正规场所及渠道购买,避免采购自疫情高发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冷链食品。安排专人根据食品安全要求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加工食品,在食品加热成熟前避免不必要的接触。做好各环节时间、地点、接触人员记录,形成可追溯的链式管理信息。

(一)常规疾病处置

1.养老机构所在地区新冠肺炎疫情升至中、高风险等级期间,针对住养老年人非突发性重大疾病,可采取机构内医务人员处置、电话求助医疗机构、请医疗机构医生会诊等方式保守治疗,暂不外出就医。住养老年人出现咳嗽、咳痰、咽痛、头痛等症状且无加重,并确认无流行病学史的(14天内没有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没有出入有确诊或疑似患者社区或活动场所),可在机构内按常规疾病治疗,暂不外出就医。

2.住养老年人出现身体不适或疾病发作急需外出诊疗的(非新冠肺炎疫情疑似症状),养老机构应及时与老年人和指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由指定监护人或其他亲属陪同老年人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有效防护。指定监护人不在、且其他亲属无法陪同就诊的,养老机构联系并征得同意后,可由机构工作人员做好有效防护陪同就诊。

(二)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处置

1.养老机构住养老年人、工作人员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立即送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根据疫情监测要求向区政府联防联控工作组报告,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中心开展医学排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排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其他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等),落实“应检尽检”“应隔尽隔”,对密切接触者实施14天集中隔离观察,对可能波及的人员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2.发生疫情的养老机构应立即实施严格的封闭管理,落实人员、物资、车辆进出管控措施。除密切接触者外,机构其他所有人员均应在院内实施观察,观察期不得少于14天,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或探视。要在区疾控中心的指导下对相关场所及个人物品开展全面消杀,规范处置个人物品。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和消毒处理,经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一)严格落实“四早”“五有”要求

加强监测报告责任制,指导督促养老机构安排专人加强应急值守,负责机构疫情监测报告。严格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强化养老机构“有应急预案、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等防控措施,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以及突发应急情况的响应和处置。

(二)加强日常健康教育

要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宣传片、微信平台推送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冠肺炎和秋冬季常见疾病尤其是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科学指导老年人、服务对象正确认识和预防疾病,提高健康素养。引导老年人自觉养成“一米线”、勤洗手、科学佩戴口罩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咳嗽、打喷嚏时注意遮挡,避免用未清洁的手触摸口、眼、鼻。

(三)坚持多病共同预防

1.加大对流感、肺炎等疫苗接种宣传力度,引导入住老年人主动接种相关疫苗。养老机构要联合相关医疗机构,加强秋冬季高发呼吸道传染病、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应对处置相关疾病疫情,切实降低新冠肺炎与秋冬季高发传染病叠加流行风险。

2.加强养老机构内慢性疾病老年人管理,完善入住老年人健康档案,做好对老年人原有疾病及症状的监测,提醒慢性病长期服药老年人要规律服药,有身体不适及时告知护理人员。对老年人可能出现的健康问题做好预案,提前规划好就诊医院、时间、乘坐车辆、出行路线、陪同人员、检查项目等。

(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养老机构要以居住房间、食堂、浴室、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到室内室外卫生整洁,垃圾分类“日产日清”。

2.严格按照规定落实每日定期消毒制度,做好物体表面和地面清洁消毒。要严格遵守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洁消毒、食品留样等规定。公用卫生间需配备洗手液,保证水龙头等供水设施正常工作,有条件的可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或感应式手消毒设备。

(五)加强心理疏导

1.依靠心理咨询机构,及时提供专业服务。各养老机构要密切关注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预防老人发生心理疾病;更要在发现老人有心理问题时,及时协助老人获取有效的心理疏导。要积极联系卫生机构,通过网络、电话等形式为老人提供及时的心理咨询服务,疏导老人心理问题。

(一)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管理责任、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责任。要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坚决避免懈怠松劲情绪;积极协调区卫生健康局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疫情防控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场所到位。

(二)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政策解读、开展培训等多种方式,做好秋冬季节疫情防控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机构及时了解并掌握疫情防控新措施;积极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做好老年人及家属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争取更多理解支持,有效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三)加强预案处置。秋冬季疫情防控期间,指导并督促养老机构制定重大节假日期间的探视方案,制定春节期间养老护理员后备和轮岗方案,制定防疫物资储备方案、人员防疫能力提升方案。

(四)加强督导落实。巩固现有经验做法,妥善运用联防联控机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抽查回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推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并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并建立检查台账做好记录。

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篇四

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和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为做好全县养老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策略,强化底线思维、风险意识、问题导向。无症状感染者以及流感的叠加和干扰,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养老服务机构最重要的疫情风险。坚持“人物并防、收放平衡”的方针,重点围绕新冠肺炎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等方面,落细落实各个防控环节。同时,随疫情风险程度,及时切换机构防疫等级,做到收放平衡。坚持“非必要不外出、有必要的入院防护从严”的底线,把握必要的防疫平衡,防止出现“一刀切”、停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现象,对有必要进入养老机构的人员做到防护从严。

1.优化健康监测管理。对拟进入机构人员以及机构内老年人及员工加强健康监测,在履行常规的测体温后,同时要详细重点关注是否有呼吸道传染疾病的症状,如嗓子干痒、咳嗽、流鼻涕、打喷嚏等。对出现呼吸道症状的老年人,加强健康监测,尽可能安排单间居住并佩戴口罩;出现呼吸道症状的员工,应先行离开工作岗位,不与其他老人密切接触;有呼吸道等可疑症状的人员(返院人员、探视家属、维护保障等人员)不得进入机构。对出现发热症状的员工,应第一时间立即向所在养老机构报告,杜绝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等现象,要及时到发热门诊进行诊断治疗。

2.规范员工通勤。通勤员工要做好个人防护,坚持做到正确佩戴口罩,随时做好手消毒,保持安全距离。通勤员工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佩戴使用医用外科口罩,严格遵守“四个洁手时刻”:接触服务对象前、执行服务过程中、接触服务对象生活废弃物后、清理环境卫生后。通勤员工与常驻机构员工在室内共同工作时,应佩戴口罩,用餐和休息时应分开错时。

3.加强在院老年人的出入管理。对有事确需外出(不含临时就医)且当天能够返回机构的老年人,经向机构负责人履行报批程序、说明去处及事由,机构可不安排工作人员陪同,返院后严格履行承诺、登记、消毒等手续,并如实报告外出活动轨迹。因事临时外出的老年人外出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不得前往人员密集场所,不得离汪,返院后可不再安排隔离观察,但应加强健康监测,并尽可能单间居住。临时外出就医老人(含急诊、透析、化疗人员)返院后,应做好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自返院次日起7天内,在院内单间居住、单人就餐,且不与其他老人密切接触。如确需与院内其他老人接触的,应佩戴口罩,且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实施人物同检。凡进入养老服务机构的食材、快递、包裹等物体表面,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消毒,并在机构门口静置30分钟后方可送入机构。

5.建立密接记录制度。完善机构内分区管理制度,建立机构内老年人及员工每日近距离接触人员的台账,做到每名人员每日近距离接触人员可追踪、可倒查。

6.规范老年人院内活动方式。机构实施分区管理的,老年人在照护区内活动不受限制;未实施分区管理的,老年人应科学佩戴口罩,可在保持一米以上社交距离的情况下开展娱乐活动。有序恢复机构内老年人堂食。

7.探索“非接触式”家属探视方式。引导养老机构通过构建更接近实景的视频互动方式,增加老年人与家属的日常互动;也可选择指定专区探视方式,引导探视人员隔着玻璃等物理介质进行探视,有条件的可为他们配备对讲音响设备,减少不必要的直接接触。

1.加强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养老服务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和老年人的自我管理责任。各养老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提前统筹谋划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坚决避免懈怠松劲情绪。各养老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防控工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做到人员到位、物资到位、场所到位。

2.加强政策宣传。各养老机构要及时了解并掌握疫情防控新措施,做好老年人及家属政策解释和心理疏导,争取更多理解支持,有效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

3.加强督导落实。巩固现有经验做法,推动养老机构落实“六有三严”(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责任人、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医护力量支持、有隔离转运安排,严格机构内出现发热症状的处置管理、严肃养老护理员每日密接者记录、严防机构内感染)等各项防控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现场提出并督促其按时整改到位。

包保养老机构防控工作总结 养老机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篇五

吉林省地方标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 本任务来源于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下达的2020年度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吉市监标技字〔2020〕81号,计划编号为:dbxm102-2020。计划名称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二)起草单位 长春市社会福利院。

二、制(修)订标准的必要性、目的和意义(一)必要性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剧,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老人的选择。吉林省养老机构呈现出数量多、分布广、服务对象较为密集的特点。近日,首发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国,该病毒传播速度极快,感染范围极广、防控难度极大,是一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党中央、国务院和民政部及省委省政府启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而养老机构是人员密集场所,老人易感。从服务对象方面来看,一方面,老人衰老与疾病共存,机体抵抗力弱,容易遭受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感染;另一方面,衰老使老人认知能力下降,卫生意识较差,极易发生交叉感染。从服务人员方面来看,护理人员普遍存在文化水平偏低,年龄偏大,对疫情感染的概念、传染病的传播途径、防护方法等认识不足,增加了交叉感染风险。

(二)目的 养老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至关重要,但从前一期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情况来看,全省养老机构出现各自为战、缺乏统一健全的疫情防控管理标准,故建立一套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向防控各个环节精准发力,为疫情期间防控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为疫情防控管理提供指引和参考至关重要。

(三)意义 通过制定《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强化疫情管理,细化防控措施,规范处置流程,防止和降低疫情感染的发生,为当前和今后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和根本遵循,从而保障机构内老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

三、主要起草过程(一)预研阶段 为指导我省养老机构开展疫情防控,细化防控措施,防止和降低疫情感染的发生,长春市社会福利院开展了编制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预研。

通过标准和资料搜集、专家咨询、调研等方式,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的人员、环境、卫生管理、日常照料情况有了初步掌握。

起草单位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了预研分析,认为编制一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标准可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统一规范和根本遵循,从而保障机构内老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具有前瞻性、参考性和可行性。

(二)立项阶段 2020 年 3 月向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递交了标准草案及相关申报材料。2020 年 7 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立项,并下达该标准制订任务。

(三)起草阶段 1、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及确定分工(见表 1),标准的格式、内容、术语表达方式等进行了深入学习,编写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走访,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严格按照 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所规定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

术规范第 8 部分:养老机构》、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29353-2012《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文件,完成标准初稿。

标准起草小组组织了内部讨论,经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后,完成本标准初稿。标准起草小组对标准初稿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展征求意见。

(四)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过程中遵循民主性、代表性的原则,广泛征求了吉林省标准化研究院、长春绿园区致爱老年医疗护理院、长春市养老服务行业协会、长春市南关区怡康园老年公寓、吉林省幸福里养服务有限公司、长春仁大医养中心、长春市双阳区鑫夕阳温泉康复养老院、长春市宽城区漪水佳园护理院、长春北湖科技开发区夕阳红养老院、长春市二道区十委社会老年公寓的 10 名专家的意见,有 3 位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共提出 9 条意见,修改意见全部采纳,在此基础上,我们对专家的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汇总,对标准进行了认真的修改,最终形成了送审稿。

(五)审查阶段 2020年x月x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召开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专家送审稿评审会,来自吉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单位的7位专家出席会议,并组成标准审查专家组。

会上,标准修订工作组汇报了标准制定情况及有关情况。标准审查专家组听取并审阅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提交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送审稿。与会专家对《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文本进行了逐章逐条地审查,并提出了修改意见。经充分讨论,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的审查。

(六)报批阶段 标准起草组根据专家组意见对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报批材料,提交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报批。

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充分研究,并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

2.科学性 标准的科学性包括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和研制过程的科学性两个方面。《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标准的制定以相关的养老机构实际和理论为基础,对养老机构传染病隔离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归纳,确保各项条款符合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的特性与实践,从而保证本标准技术内容的科学性。本标准的制定过程严格遵循我国地方标准制定程序要求,从而保证标准研制过程的科学性。

3.协调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广泛检索法律法规和各级标准,避免本标准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吉林省地方标准间产生重复、交叉或矛盾,保证了本标准与国家、行业和吉林省地方标准之间协调一致。

4.规范性 本标准按照吉林省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和 gb/t 1.1—2020 进行编写,保证了标准在格式、结构和内容等方面的规范性。

5.适用性 标准的适用性指标准便于使用的特性。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条款的设置,使标准的内容便于直接使用;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标准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引用,例如,如果标准中的段有可能被其他文件所引用,则将其改为条,对标准中的列项均进行编号,对标准中的每个术语、每个图、表、附录均进行编号。

2、标准依据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 14934-2016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 15982-201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三)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与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一致、无冲突和矛盾。

五、主要条款的说明,主要技术指标、参数、试验验证的论述(技术报告、管理优势、标准重要部分规定的理由和好处)(一)标准名称 本标准内容规定了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的相关内容,因此标准名称为《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二)总体结构说明 标准的总体结构包括术语和定义、组织保障、设施设备及物资管理、人员管理、环境和卫生管理、出入管理、老年人日常照料、心理慰藉和关怀、应急处置。

(三)标准主要内容说明 标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4.组织保障 建立以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有专门的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各区域、各岗位人员落实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规章制度。依据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 号)。

5.设施设备及物资管理 1)设施设备

食堂、宿舍等人员聚集区或活动场所出入口宜配置智能红外热成像远距离测温装置,分析当日体温数据。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按照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使用,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

2)物资 根据机构实际需求,定期购买、储备、清理、统计防疫物资。及时补充必备物资和清理过期物资,并根据申请需求,合理分配使用防疫物资。

6.人员管理 1)内部人员 工作人员应排除旅居史和流行病学史,签订安全承诺书。宜安排工作人员在机构内分区域、分不同房间居住。按时到岗,落实岗位职责。

2)外来人员 疫情期间机构封闭管理不应探视;对于前来探视危重症的老人亲属进行实名登记。进院前应测量体温、戴口罩、做好手消毒等防护措施,在老人生活区指定的区域和路线活动。

7.环境和卫生管理 规范处理垃圾、污水、污物,分类投放垃圾。做好餐具、设施设备、物品、服务场所、办公场所等的清洁、消毒工作。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应设置隔离室(区)和消毒室,用于放置疫情所需的日常消耗物资。依据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 号)。

8.出入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接待走访、慰问和探视活动,暂停接收新入住老人。住院返回的老人,应安置在传染病隔离区,单间居住,医学观察无异常后返回原生活区居住。疫情期间,快递、送药人员不应进入机构,订购的食品、物品安排专人接收,及时消毒外包装后转交。依据为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的通知(民电〔2020〕18 号)。

9.老人日常照料 每日巡查居室,对患有慢性病的老人,做好血压、血糖等指标检测,规范用药,做好慢性病防控。保持老人衣物、床单清洁卫生,定期消毒。不组织集体活动。

10.心理慰藉和关怀

适时与老人进行交流,对老人可能出现的情绪危机或心理问题,应做好预警工作,及时发现、积极干预,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人要给予重点关怀,必要时及时提供心理支持服务。

11.应急处置 包括发现、报告和处置。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未见重大分岐意见。

七、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说明采标程度,以及国内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现有情况说清楚,外省如何界定,优势在哪?国家、行业,为什么要立标准)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八、贯彻标准的措施建议(一)技术措施 拟采用本标准的相关单位或组织,在实施中宜选取所涉及到的相关要素具体进行管理及服务。

(二)管理措施 建议通过吉林省民政厅推动本标准的实施,规范和引导我省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

(三)实施方案。

1、本标准由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批准发布,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监督实施。

2、建议相关单位组织标准宣贯会进行系统的学习与贯彻实施,借鉴标准规范疫情防控管理,确保服务安全。

九、预期社会效益分析 通过制定《养老机构院疫情防控管理规范》,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养老机构疫情防控管理模式,提供科学合理的防控措施,规范处置流程和管理,防止和降低感染的发生,为保障老人在养老机构健康养老有着深远的重要意义。

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当前和将来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提供统一的遵循和规范,确保服务安全。

[2] 《养老机构(老年福利院)老年人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 号 [3] 民政部《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4] gb/t 35796-2017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5]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6]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7]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8] gb 19082 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 [9] gb 19083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10] yy 0469 医用外科口罩要求 [11] yy/t 0969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12] 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13] ws/t 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14]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15] t/zas 3001-2020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规范。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说明